@陈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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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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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各国的特赦权应该给予国会而不是总统或者内阁

    美国、台湾、韩国的特赦权都是总统,日本的特赦权是内阁。

    但我认为,行政机关不应该有特赦权,只有国会才能有特赦权。

    特赦的本意是为了宽恕情有可原的罪犯。一个犯人是否值得原谅,这是民意决定的,而国会是代表民意的。

    所以应该让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对罪犯的"原谅权",而不是行政机关行使特赦权。由议员提出特赦,国会过半数同意后实行特赦权。

    如果是总统有权特赦,特赦就可能沦为完全的政治操作,总统有时候会为了自己政治利益而乱用特赦权,比如福特特赦尼克松、川普特赦自己的亲家。


    我写的宪法里面,国会常委会有权特赦,公投也可以特赦。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历史教材和政治教材(或者公民教育教材)的界限是在哪里?

    以美国为例,独立战争、南北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美苏冷战肯定算历史课的内容。

    但2020年大选也算是历史书的内容吗?还是应该放在政治教材或者公民教育教材里面?

    因为我看到中国最新的历史教材已经把十九大和2018年修宪放进去了,总感觉怪怪的。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推荐图书:金大中自传 Conscience in Action

    内容简介

    本书翻译自记录已故韩国前总统金大中生活和从政历程的《金大中自叙传》。金大中和平中心以他从2004年开始的41次口述录音和日记等为基础出版了该自叙传。

    该书以时间为序,经作者口述整理而成,全面回顾了自己不懈斗争的过往岁月和绝不妥协的心路历程。作者从偏距韩国西南一隅的荷衣岛少年,到走向当时的海港城市木浦,从年少有为的成功商人到屡败屡战的政治家,从被羁押判刑流亡的异见人士到深受国民拥戴的大总统,其心中所秉承的希望国家能够实现民主富强的信念以及为此哪怕遭受威胁、打压、暗杀、判刑也决不放弃和妥协的意志和努力,均在此书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作者“把过去欲言又止及有意隐晦的某些事实原原本本地一一道出,对于内心曾经的胆怯和恐惧,也不打算避讳”,向世人展示出一个真实的金大中。

    此书既是作者个人一生奋斗的真实写照,同时也是了解韩国历史的绝佳史料,作者经历了日本殖民时代、朝韩分裂、朝鲜战争、韩国威权时代,并亲手开起了韩国的民主化时代,将当时身处襁褓之中的韩国宪政民主悉心培育,使其走上正轨。不仅如此,作者还一手促成了朝韩两国的破冰交流,带领国民走过了金融危机等。此书中对其一生所经历的诸多影响深远的大事都多有详述,是了解和研究韩国当代史必不可少的珍贵资料。

    作者简介

    金大中(1924年1月6日-2009年8月18日),韩国政治家,大韩民国第15任总统,在朴正熙、全斗焕独裁政权期间多次因民主斗争入狱,被称为“亚洲的曼德拉”,2000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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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冰岛竟然是虚位元首的国家

    冰岛竟然还是议会共和国,还有一个虚位元首。

    虽然我知道这是因为冰岛之前有国王,这是一个传统的延续。

    但是30万的人国家,还养一个直选的虚位总统?太浪费了。

    直接改成总统制吧。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来修改一下台湾的制度

    (一) 废除行政院,由总统直接领导内阁;

    (二)中央政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由总统提名,立法院过半数同意后出任;

    (三)增加立法委员数量,每10万人搭配一位立法委员,每个委员代表的选区人口差异不得超过20%(外岛除外);

    (四)废除考试院,成立行政院考试委员会取代;

    (五)废除监察院,把调查听证权换给立法院,把审计权换给行政院;

    (六)立法委员和县市议员连任不得超过4届;

    (七)修改县市议员的选举制度,废除目前的大选区制度,改成单一选区制;

    (八)修改立法委员、县市长、县市议员的罢免制度,罢免案生效必须是赞成罢免票超过当初的当选票以及不赞成罢免票;

    (九)司法院大法官过半数就能做出决议,不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十)增加大法官和法官的任期。法官的任期到七十五岁退休为止;

    (十一)总统、立法委员、县市长、县市议员采取排序复选制,保障当选者拥有过半民意;

    (十二)总统发布法律。

    总统可以驳回立法院通过的法案。

    立法院收到总统驳回的法案后,如果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委员再次通过该法案,则总统必须签署发布该法案。

    总统收到立法院的法案后,如果15日之内没有驳回,则视同总统自行发布。

    (十三)总统每半年去立法院做一次国情咨文;

    (十四)立法委员的选举制采取联立制,立法院反映各党的声望;

    (十五)立法院有权发起总统罢免案,罢免案门槛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立法委员通过,罢免案复交全体国民表决,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十六)制定总统继任顺序,如果总统缺位,由副总统、立法院院长、立法院副院长、内政部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法务部长、财政部长、国发会主委、经济部长、卫福部长、经济部长、交通部长……依照次序继承职权;

    (十七)现任县市长、县市议员、立法委员不得参选任何公职;现任县市长、县市议员、立法委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参选任何公职。

    大家认为我写的怎么样?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来修改一下美国的制度

    (一) 国会议员设立任期,众议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届,参议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会议员设立罢免制度,人民可以罢免不称职的国会议员;

    (三)废除选举人团,全民直选总统;

    (四)人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总统;

    (五)增加众议员数量,每30万人搭配一位众议员,每个众议员代表的选区人口差异不得超过20%,保证票票等值;

    (六)扩充参议员人数,每个州3个,一共150个;

    (七)扩充大法官数量至15人;

    (八)废除法官终身制,法官75岁退休;

    (九)修改参众两院的职权,部长、法官、大使的人事同意权交给众议院;

    (十)修改弹劾制度,弹劾总统需要众议院三分之二和参议院的过半数;

    (十一)让关岛、波多黎各等美国海外属地有一个参议员。参议院有151个参议员,不会出现投票对半开的情况。副总统不再担任参议院议长,副总统只是备位元首;

    (十二)修改政治献金制度,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直接给候选人捐款。只有每个报税的时候,可以资助自己喜欢的政客,每人捐款不得超过100美金;

    (十三)废除出生公民权,只有父母一方是永久居民或者公民的孩子才拥有美国籍;

    (十四)美国各州正副州长分开选的,一律改成同时竞选正副州长,各州废除独立参选的审计长、检察长,都改由州长提名,州议会过半数同意后出任;

    (十五)联邦政府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领导的警察系统,成立公安部,统一领导全国各地的警政力量;

    (十六)赋予人民用公投的方式制定法律、撤销国会制定的法律、修改法律、撤销总统的行政命令、发布联邦和各州的特赦、发布停战、废除和外国的条约。

    大家认为我改造的美国怎么样?有什么问题?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了达到司法公正,是否可以让法庭出钱给被告和原告聘请律师?

    我们都知道,好的律师对审判结果有直接影响。

    如果律师费由法庭来报销,是否可以在某种情况下维持了司法的公正性?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外国人应该拥有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吗?

    宪法上的人权保障,有一些条文是肯定是对任何人都适用的,比如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辩护权等。

    但有一些人权保障,肯定是只有公民才有的,比如选举权。

    但是,言论自由外国人能享受吗?外国人在A国可以享受和A国公民一样的言论自由吗?

    我认为不应该。如果一个中国人在美国说美国是垃圾,美国政府就能把他驱逐出境。

    我认为应该制定《外国人人权保障法》,规定无罪推定、辩护权是外国人的人权。

    但如果发表贬损本国的言论就不是外国人的人权。

    假设某个外国人在A国骂A国,他如果是旅游签证就立刻驱逐出境。如果是学签工签或者永居身份,A国检察官可以去法院起诉他,法院判定后立刻驱逐出境。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自由亚洲电台要采访如此普通的一位英国人?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总结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我看到 @移民 又在拿排华法案不点名的批判我,由于他把我拉黑了,导致我没法给他回帖,那我就全方面的阐述一下我对排华法案的看法。

    ①美国上世纪的排华法案没有侵犯人权。美国政府当然可以禁止大清国民入境美国,如果每个大清国民都必须有权入境美国,那么美国的国家主权就没有了。美国政府不需要向华人道歉,因为那些来美国的华人也是自愿来的,不是美国大兵用枪逼着他们来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华人凭什么要求美国政府道歉?

    ②我主张重新恢复排华法案,但不是上世纪的原版恢复。因为上世纪的排华法案是不允许中国人入境美国,如果美国政府今天再这么做,中国政府肯定也会禁止美国人入境中国的,这就等于中美断交了,那么美国企业在中国也没有办法投资建厂,这对美国经济有伤害。

    所以新时代的排华法案应该是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获得美国绿卡。已经获得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也应该禁止他们入籍,并且找各种理由吊销他们的绿卡。中国到时候肯定也会禁止美国公民获得中国永居身份来反制,但想获得中国永居身份的美国公民是屈指可数的,所以中国的反制根本无法伤害美国。

    新时代的排华法案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台湾和东南亚的华人是不受限制的。

    ③我没有枫叶卡,也不会申请枫叶卡。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目前有哪些中共高层领导人子女定居海外的例子是可以做实的?

    网上经常传某个中共中央领导人的子女在海外定居,但绝大部分都是没有实锤的证据。

    目前能确定做实的,只有曾庆红的儿子在澳洲买豪宅。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陈士杰版宪法的国会无法解散?

    我认为国会任期不能少于3年,一届国会的任期如果少于3年,选举就太频繁了。

    国会的任期也不应该超过5年,超过5年的国会任期就太长。

    如果允许国会解散,应该把任期设计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我认为没必要,不如直接把国会任期规定成四年一届并且不得解散。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国家和政权有什么区别?国家和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我认为,国家和政权是同义词,改朝换代就是建立一个新的国家。

    我是不承认存在一个五千年历史的“中国”的。因为在过去的五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的领土内出现过若干个政权,而且每个政权的领土面积都不一样。如果存在一个“中国”的概念,那么到底是清朝的领土范围是中国还是明朝的领土范围是中国?

    个人觉得,根本不存在中国,只有大明、大清,不存在中国这个概念。

    因此,我认为中国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反中国就等于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等于反中共。

    大家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的"委员会"和"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部"和"委员会"没有本质区别,今天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几年前叫"卫生部"。

    我设计的宪法里面,"部"和"委员会"是有本质区别的。部长是可以参加内阁会议的,但是委员会主任不能参加。委员会是挂靠在内阁里面的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关,并不被内阁总理领导。"中央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委员会"、"国家储蓄委员会",这些机构都是独立运行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加入任何政党。

    大家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为什么设立副总统?

    宪法原文:

    第七十一条 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副总统受总统的委托,可以代行总统的部分职权。

    宪法的总统是虚位元首,总统几乎没有实权,但再设立一位副总统也是有意义的。

    副总统可以代表国家出访外国。尤其是很多亚非拉的小国,如果总统没有精力出访,就可以派遣副总统代表国家去出访。副总统等于是国家副元首,理论上的外交层级比内阁总理更高。

    很多礼节性的场所,如果总统脱不开身,也可以让副总统代表国家出席。

    如果总统缺位,副总统就可以直接接任总统,而不用再补选。这还可以保证政局更稳定。

    14亿人的国家,不差多养一个人的。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和反大一统的人辩论:你们为什么反大一统 ?

    你们反大一统的理由请发出来,我和您进行辩驳。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好看吗?

    五星红旗我不喜欢。

    五星红旗和中华民国国旗一样,都是把图案放在左上角,感觉这是跟美国国旗学的。

    中间这么大的空间都不用,非把图案挤在一个角,确实不好看。

    一个大星和四个小星挤在左上角,总让我联想到一幅画面:一个将军打败仗了,只剩下四个残兵,被敌人逼退到悬崖处,最后将军指挥着最后的四个士兵做最后的殊死一搏。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美两国的种族歧视是一样的吗?

    youtu.be/PoIKY0fK6WY

    YouTube给我推荐了一个美国之音的视频,视频的潜台词是:中国汉人对黑人的歧视比美国白人对华人的歧视严重得多,所以中国汉人没有资格指责美国白人对华人的歧视。

    这种论调是非常搞笑和错误的。

    原因很简单,中国不是移民国家,美国是移民国家。

    中国不是移民国家,中国本来就不允许黑人成为中国公民,黑人本来就不可能成为中国公民,黑人如果在中国受气可以离开。

    但是美国是移民国家,美国允许亚非拉有色人种成为美国公民,美国既然允许有色人种成为美国公民,那么美国白人就不能歧视有色人种的同胞。

    如果美国白人也和中国汉人一样不认同异族,那么美国就应该关闭对亚非拉的移民。只要美国对亚非拉移民是开放的,美国人就不能歧视移民。

    所以中国人歧视外族没有错,美国人歧视外族就是错的。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政府如何严查双国籍?

    我之前发帖讨论海外侨民投票权的问题,我说海外侨民应该有选举权,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判断一个中国护照持有者是否有外国籍。

    我以已经入籍加拿大但依然保留中国护照的张三为例,他只要出入境中国海关的时候亮出他的中国护照,出入境加拿大的时候亮出加拿大护照,中国政府就彻底不知道他已经拥有加拿大国籍了。

    有人说,张三从中国出境的时候,中国海关只要要求其展示自己赴加拿大的合法签证就行了。毕竟张三作为加拿大公民是不可能再用其中国护照申请加拿大签证的。这看起来挺有道理,但实际上只要张三从第三国转机一下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张三只要拿着自己的中国护照在日本驻中国使馆办日本签证,然后从北京飞到东京,再从东京转机到加拿大,这么操作就导致中国政府彻底不知道他有加拿大护照了。

    也有人说,可以规定任何中国护照持有者入境中国的时候都必须展示自己的外国签证,毕竟张三作为加拿大公民不可能再用自己的中国护照办理加拿大签证。如果有人无法展示有效的外国签证,则对其进行搜身,如果搜出外国护照,立刻吊销其中国国籍。张三肯定要把自己的加拿大护照戴在身上,毕竟张三入境加拿大的时候要展示他的加拿大护照。但这么做也不一定有用,张三完全可以在飞往中国途中,把自己的加拿大护照给同飞机的朋友,让这位朋友带着他的加拿大护照进入中国海关,而自己的身上不携带自己的加拿大护照,这就可以躲过海关的搜身盘查。

    因此,我能想到的办法只能是中国政府和承认双国籍的国家的移民管理机关合作,中国政府支付给该国一定费用,让该国的移民管理机关定期把加入该国国籍的中国人名单告诉中国驻该国使馆,这样中国政府就可以吊销这些加入外国籍者的中国国籍。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见好就收是一种智慧

    2019年9月林郑月娥撤回逃犯条例的时候,香港示威者如果可以偃旗息鼓、见好就收,给港府和中共一个面子,那么就不会有国安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选举改革了,香港的局面会比今天好得多。

    六四也是一样,如果戈尔巴乔夫访华的时候学生可以撤出广场,或者五月底学生可以撤走,也就不会有血腥屠杀了,改革派也不至于功亏一篑。

    总之,拥有见坏就上的勇气时,也必须明白见好就收的妥协和退让。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海外侨民的投票权问题

    海外侨民还有中国国籍,所以他们应该享受投票权。

    加拿大的侨民也可以投票,投自己在加拿大的住址的选区的议员。

    但我认为这么设置不合适,因为选区的议员是服务选区的,一个都不住在这个选区里面的人,投这个选区的议员并不合适。

    我的想法是在国会设置海外侨民的席次,以国家或者区域为单位来划分选区。毕竟海外华侨数量肯定上百万,如果海外华侨不能投票是对民主政治的一大伤害。

    应该以当地海外华侨的人数来分配席次(虽然我没有查到各国华侨的具体数量)。我设计的中国国会每位议员代表人口大概是30万人,美国和加拿大加起来应该有超过30万的华侨,所以就可以设立中国国会北美侨民选区,拥有绿卡和枫叶卡的中国公民在大选日可以拿着中国护照去中国使领馆投票。

    只有拥有当地永居身份的中国公民才能选举华侨选区的国会议员,华侨选区的选区和学签工签持有者无关,学签工签持有者可以邮寄投票,因为工签学签持有者是有国内的永居地址的。

    中国国内出现全国性公投案的时候,华侨也可以在中国使领馆参加投票。华侨也可以发起公投案。

    这其中的重点是要严查双国籍,如何严查双国籍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意淫贴】中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不得在中国境内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第三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定居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的外国籍或无国籍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在取得中国国籍之前必须退出外国国籍。

    第八条 已经获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第九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三条 加入和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四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国家可以剥夺在中国境内触犯刑事罪名的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意淫贴】中国移民法

    第一条 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和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国永久居民享受中国公民同样的社会福利。

    第三条 中国公民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通过国家汉语考试后可以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四条与中国公民结婚但没有育有子女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即获得中国婚姻签证,婚姻签证的截止日期是其与中国公民的婚姻结束日期后的第一百八十日。 婚姻签证持有者在中国境内享受和永久居民身份持有者相同的待遇。

    第五条 与中国公民结婚并且育有子女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在通过国家汉语考试后即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六条 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经拥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能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七条 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五年之后,有权加入中国国籍。

    第八条 加入中国国籍必须进行入籍宣誓仪式,宣誓词如下:

    我宣誓:我自愿加入中国国籍。我一定会遵守中国的法律,履行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第九条 上述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和中国国籍的受理和批准机关为民政部国家移民管理局。

    第十条 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者事后被证实是弄虚作假的,由国家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入中国国籍者如果违反宣誓词,由国家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可以向中国外交部或者驻外使领馆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其申请由外交部部长在征求国务院总理的意见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 国务院总理、各省政府省长和各直辖市政府市长有权授予为世界或中国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意淫贴】中国集会示威游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宗教活动,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三)早六时至晚十时在城市广场和公园进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予许可。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的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的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重要军事设施;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港口;

    (三)举行外宾欢迎仪式时的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直辖市的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第二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进入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的,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并且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扰乱、冲击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直辖市的议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果在移民法公开注明不要残疾人,这是否属于歧视?

    今天在一个移民微信群里面瞎聊,听到有人说,中国残疾人申请美国绿卡几乎不给批准的,因为美国政府不想让一个外来户到美国吃残疾人的福利。

    所以我在想,既然美国政府不想招收残疾人移民,那为什么不在移民法里面干脆注明不要残疾人呢?如果这么做的话,你认为这是否属于歧视呢?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港独有任何可行性吗?

    中共在香港有驻军,而且中国大陆民众全部都反对港独,那么港独主张的人是怎么想的?

    先不论港独对不对,我就想知道港独的可行性他们研判过没有?他们想通过什么手段完成港独?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香港适合哪种政治制度?

    制度A 市民直选特首和立法会。特首可以驳回立法会的法案,但立法会也可以再次以多数通过法案。特首任命局长都需要立法会批准。立法会可以弹劾总统,但门槛很高。

    制度B 市民直选特首和立法会,特首不能干涉立法,立法会不能干涉行政。特首任命局长不需要立法会同意,立法会无权罢免特首,特首也无法驳回立法会的决定。

    制度C 市民直选立法会,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特首和局长由立法会议员兼任。特首有权解散立法会,立法会也有权倒阁。

    制度D 市民直选立法会,特首由总理提名,立法会多数同意后出任。局长由特首提名,立法会过半数同意后出任。立法会有权倒阁,但特首无权解散立法会。

    制度E 市民直选立法会,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特首由立法会议员兼任。局长由特首提名,立法会过半数同意后出任。特首有权解散立法会,立法会也有权倒阁。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集思广益 翻译问题】陈士杰版宪法的“国家议会”如何翻译?

    我在翻译我的宪法,国家议会这个机关如何翻译成英语?

    national assembly我认为是最合适的,但是中华民国国民大会的英语是national assembly,已经被用过的名词不适合再用。

    如果用parliament的话,有点不合适,毕竟不是西敏制。

    如果用national congress,这和共产党的全国人大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的翻译太类似了,感觉也不合适。

    大家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民主中国如果要撤销北京户口的特权,那么如何镇压北京市民的暴动?

    撤销北京户口的特权肯定会引发北京市民的集体暴动,这怎么办?

    要知道,2000万人如果暴动起来,估计总统府、总理府都得被老百姓点了,甚至外国驻中国使馆都无法幸免。

    各位想好了这个问题没有?

    2000万人的暴动,人类历史上都没有镇压经验的。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意淫贴】中国未来接受哪些移民?哪些人可以拿永居身份?哪些人可以拿中国籍?

    中国公民的外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通过汉语考试之后,可以申请中国绿卡。

    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可以获得中国婚姻签证。婚姻签证和绿卡几乎一样,唯一的差别就是婚姻签证的截止日期是婚姻结束之日的半年后。如果中国人和外国配偶之间育有子女,那么这位外籍配偶可以获得中国绿卡。但如果子女在外籍配偶生前去世,则外籍配偶的绿卡直接转成婚姻签证。

    曾经拥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得申请中国绿卡。

    绿卡持有者只要通过中文考试即可入籍,中文考试就是高考语文卷,分数超过70%即可。

    国外的专家学者被国内的高科技企业、大学或者研究所雇佣,可以获得中国长期工作签证,比如十年、二十年的签证,但是工作结束了就回国吧。

    港澳不包括其中。但港澳绿卡不能自由出入内地。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意淫贴】中国的移民宣誓词

    本人____,谨此宣誓:

    我完全放弃对(移民来源国的国家或者君主)的一切忠诚。

    我一定会效忠中国,我将誓死捍卫中国的国家利益。

    当中国与任何国家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一定会支持中国。

    如果中国军队与(移民来源国)军队交战,我愿意杀害(移民来源国)军人。

    我如果违反誓词,我愿意受到国家最严厉的惩罚。

    X年X月X日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请教一个关于中国国务院总理任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这里面的“两届”指的是两届全国人大,因为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一届国务院任期内出现中途接班的总理,那么中途接班的那一届是否算“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中的“一届”呢?

    我举个例子。假设李克强今天猝死,胡春华接任总理。李克强的总理任期本应该在2023年结束,那么胡春华根据宪法,胡春华能当总理当到2033年吗?胡春华在接任李克强的剩余的总理任期后,他是否还有资格再坐满两届国务院总理任期?

    美国宪法是写的很清楚的,美国宪法规定中途接班的总统,如果中途接班的时间超过两年,这就算一届任期了。举个例子,拜登是2021年上台的,如果贺锦丽在2023年之前接任总统,那么她自己也只能选一次总统。但如果她是在2023年之后接任总统,那么她自己就可以选两次总统。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意淫贴】未来的总统、总理、议员的宣誓就职词

    总统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的宣誓词:

    本人______,谨此宣誓:忠于中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增进国民福利,捍卫国家主权。如果违反誓言,愿意受到国家最严厉的惩罚。

    议员和地方政府官员宣誓词:

    本人______,谨此宣誓:忠于中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尽最大的努力为国民效力。如果违反誓言,愿意受到国家最严厉的惩罚。

    驻外大使宣誓词:

    本人______,谨此宣誓:忠于中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捍卫国家主权,尽最大的努力为国民效力。如果违反誓言,愿意受到国家最严厉的惩罚。

    法官宣誓词:

    本人______,谨此宣誓:忠于中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违背良心,尽最大的努力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违反誓言,愿意受到国家最严厉的惩罚。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添加的几条关于命案和司法制度的条款(绝无仅有)

    第一百零七条

    命案和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案件必须异地审理。

    审理地点不得在案发地所在的省份或者直辖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案件的审理地点不得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涉案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曾经履职过的省份和直辖市。

    审理地点由最高法院随机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死刑的公民,有请求其审理地点为选区的国会议员考虑在国会对其提出特赦案的权利。

    死刑执行日期必须在死刑终审判决宣布日的一年之后。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孕妇不得判处死刑。

    大家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再思考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的问题

    几个月之前我发过这么一个帖子:https://2047.name/t/9407

    我现在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看的。

    如果党团里面70%以上议员都支持某项议案,那么党内的少数派就必须服从多数。因为超过70%的人支持就意味着是党中央的主流立场。一个议员如果连党中央的主流立场都不认同,那也别在党内混了。

    如果党团里面支持某项议案的议员不足70%,意味着这项议案党中央没有主流意见,那么每个议员可以自由投票。

    大家认同吗?你对这个问题怎么想?

    谢谢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广州黑人问题如何解决?

    其实中国的非法身份的外国人问题很容易解决。

    就制定一条法律:任何企业如果雇佣外国人都必须向当地政府申报。如果有企业被查出来雇佣非法外国人做工,那就是老板判刑坐牢,财产充公。

    只要这一条规定死了,严格执行,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洲人在中国没有工作,就自动回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