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台湾、韩国的特赦权都是总统,日本的特赦权是内阁。
但我认为,行政机关不应该有特赦权,只有国会才能有特赦权。
特赦的本意是为了宽恕情有可原的罪犯。一个犯人是否值得原谅,这是民意决定的,而国会是代表民意的。
所以应该让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对罪犯的"原谅权",而不是行政机关行使特赦权。由议员提出特赦,国会过半数同意后实行特赦权。
如果是总统有权特赦,特赦就可能沦为完全的政治操作,总统有时候会为了自己政治利益而乱用特赦权,比如福特特赦尼克松、川普特赦自己的亲家。
我写的宪法里面,国会常委会有权特赦,公投也可以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