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dfghjkl #151638
第五十八条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
第五十九条 总统、副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续任职。
第六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六十一条 总统、副总统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获得选举人团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六十二条 选举人团由选举人组成。
选举人由各省议会全体议员、各直辖市议会全体议员、各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推选的代表担任。
选举人团由国家议会议长主持。
选举人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 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秘书长,解散国家议会,任免宪法委员会委员,任免最高法院法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国家进入戒严状态,撤销紧急命令,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六十四条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状态,罢免国务院总理,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五条 总统根据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废止法律。
第六十六条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总统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发布紧急命令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在发布紧急命令的四十八小时内提交没有闭会的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追认。如果总统的追认被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否决,总统必须立刻宣布撤销该紧急命令。
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的时候,总统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指挥军队参与战争;总统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代表国家出访外国;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总统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指挥军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六十七条 总统、副总统不得担任国家任何机关的职务。总统、副总统不得加入任何政党。
第六十八条 总统、副总统不受刑事追究。
第六十九条 总统、副总统的罢免,由四分之一以上的选举人提议,并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团以全体选举人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案如果没有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七十条 总统有权调节国家议会和国务院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十一条 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副总统受总统的委托,可以代行总统的部分职权。
第七十二条 总统、副总统行使职权到选举人团选出的下一届总统就职为止。
第七十三条 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的职位。
总统、副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选举人团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总统缺位的时候,由选举人团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七十四条 本届总统任期届满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总统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十分之九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总统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总统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