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废除行政院,由总统直接领导内阁;
(二)中央政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由总统提名,立法院过半数同意后出任;
(三)增加立法委员数量,每10万人搭配一位立法委员,每个委员代表的选区人口差异不得超过20%(外岛除外);
(四)废除考试院,成立行政院考试委员会取代;
(五)废除监察院,把调查听证权换给立法院,把审计权换给行政院;
(六)立法委员和县市议员连任不得超过4届;
(七)修改县市议员的选举制度,废除目前的大选区制度,改成单一选区制;
(八)修改立法委员、县市长、县市议员的罢免制度,罢免案生效必须是赞成罢免票超过当初的当选票以及不赞成罢免票;
(九)司法院大法官过半数就能做出决议,不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十)增加大法官和法官的任期。法官的任期到七十五岁退休为止;
(十一)总统、立法委员、县市长、县市议员采取排序复选制,保障当选者拥有过半民意;
(十二)总统发布法律。
总统可以驳回立法院通过的法案。
立法院收到总统驳回的法案后,如果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委员再次通过该法案,则总统必须签署发布该法案。
总统收到立法院的法案后,如果15日之内没有驳回,则视同总统自行发布。
(十三)总统每半年去立法院做一次国情咨文;
(十四)立法委员的选举制采取联立制,立法院反映各党的声望;
(十五)立法院有权发起总统罢免案,罢免案门槛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立法委员通过,罢免案复交全体国民表决,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十六)制定总统继任顺序,如果总统缺位,由副总统、立法院院长、立法院副院长、内政部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法务部长、财政部长、国发会主委、经济部长、卫福部长、经济部长、交通部长……依照次序继承职权;
(十七)现任县市长、县市议员、立法委员不得参选任何公职;现任县市长、县市议员、立法委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参选任何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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