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美国签证是商务/旅游(B1/B2),而最常见的拒签理由则是214(b)。《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美国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第六大目的地。排除港澳台以及以代购旅游为主导的韩国之外,美国是第二大旅游目的地国,仅次于泰国。同时,可以相信美国是中国公民第一大非法移民目的地国。在这种态势下,美国使领馆签证处每日大排长龙:申请人络绎不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同样络绎不绝,被拒绝后见诸社交媒体的针对214(b)条款的分析和猜测同样络绎不绝。
在撰写这篇文章之前,我必须作出一些重要的申明:
- 本文所阐述的结论是不负责任的——我没有引用任何关于美国签证政策的论据,《外交事务手册》相关部分的保密性也使得任何资料不可能公开存在。
- 本人所阐述的结论可能与其他社交媒体撰稿人的结论相同,但本人得出结论的过程显然与他们不同——本文与其他文章不构成互相印证关系。
- 请不要援引本文所阐述、认定的任何结论,更不要用于现实中申请美国签证。读者不妨认为本文中所属的美国是另一个星球上的国家。
历史背景
美国历史起源于十七世纪初英国向北美的殖民——从一些经营北美业务的欧洲公司雇员开始。1620年的五月花号虽不是第一批赴美的移民,但却成为标志性的事件。此后,“移民国家”成为美国最显著的标志。然而,移民是一把双刃剑——地广人稀的北美大陆需要移民,但已经移民的人们恐怕有不同的态度。
任何国家版图和人口的扩张历史必定伴随着文化冲突。18 世纪至 19 世纪初德国人、苏爱人(有苏格兰血统的北爱尔兰人)大量涌入美国。德国移民坚持讲德语的习惯令操英语的殖民地居民不安,但随着独立战争的爆发,德国人的爱国热情、英勇作战、在人种上的相承使他们快速融入主流社会,矛盾逐渐消弭[^1]。
南北战争结束后,非裔后代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1870年归化法》,开始合资格按出生地取得美国公民权,或者归化为美国公民。但是,众所周知,这种法律上的一体化完全不能解决任何种族、文化、社会、语言问题。《1882年排华法》开创了合法种族歧视的先河,而《1903年移民法》禁止无政府主义者移民又开创了政治见解歧视的先河——这些法律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精神彻底撕得粉碎。
如果读者认为这不过是白人的“排外主义”,那就大错特错了。著名的自由女神像矗立在哈德孙河的自由岛上——这是自由的象征;但坐落于自由女神像一公里旁的Ellis岛就没这么“自由”了——这里设置着臭名昭著的移民检查站。“对许多人来说,这座岛屿是通往自由与梦想的大门,但对于那些被拒绝入境的人来说,这是眼泪之岛”,Harlan D. Unrau在其关于Ellis岛的历史资料研究中这样写道。[^2]
Ellis岛:自由之门与眼泪之岛
自1920s开始,美国移民局就开始实施对移民的资格检查(eligibility check),并将不合资格的移民排除在外。在进行移民检查之前,还需要进行医疗检查——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巨大的不公平,但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法定的(不)合格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被称为群体合格性(mass eligibility):关乎种族、原籍国、移民配额等因素。第二类被称为个体合格性(individual eligibility),具体包括:
- 经济适当性(economic fitness)
- 道德适当性(moral fitness)
- 技术适当性(technical fitness)
经济适当性关乎下列要点:新移民是否携带足够的现金;是否能找到工作;是否具备定居的能力等等。移民检查所需的平均时间介乎两个小时到五个小时,新移民会被问及数十个问题。Unrau在其文献中强调了关于经济适当性的判定是“武断的”(arbitrary),并引述称:法律并未规定 “经济不适当”(economic unfitness)的具体内涵,而判定取决于行政规则和个案实践。
一个可笑的点是:对新移民“经济适当性”的审查,第一步就是检查他们所乘坐的船舱的等级。一等舱与二等舱的乘客甚少被检查,而大通铺的乘客则会被仔细甄别。
“经济适当性”的不确定性可以被视为是美国移民法的“例行滥用”和“任意实施”的开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行政措施背后的逻辑是但不完全是 “种族选择”,而更接近于“先来者迫害后到者”。后来者是否能入境,完全取决于先来者的系统性偏见。作为一个殖民强盗建立的国家,美国会实施这种政策并不令人意外,但具有相当强烈的讽刺意味——第一批移民者前来的时候,印第安原住民是否也向他们施加了相同的行政程序?显然没有。一群白人侵略者自诩为这块土地的主人并对后来者施加系统性偏见——用中华文化里的概念来描述就是“占山为王”。
非移民身份
需要声明的是,即便美国把移民措施搞成了这种羞辱性的“彩票”,但在美国两百多年的移民史上仍然有大量的人前来定居——这是因为当时欧洲的环境太过于痛苦。相比之下,这种“临门一脚踏入自由”的感觉恐怕起到了兴奋剂的作用。在相对有利的移民政策下,美国逐渐发展强大,并最终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成为全球第一号强国。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航空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地球上任意两点的飞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这也意味着贫穷地区非法移民奔向收入翻10倍的美国梦也只需要不到24个小时。
《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说:
Every alie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任何外国人将被推定为移民,直至其在申请签证时使领事官员信纳,及在申请入境时使移民官员信纳,其确立了其符合第101(a)(15)条下的某一种非移民身份。
而该法第101(a)(15)条界定了各种非移民身份,该条下的各段就是美国签证的分类代号,例如(B)段说:
(B) an alien (other than ......) 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 and who is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for business or temporarily for pleasure;
(B) 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商业目的或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除了......类别);
因此,以B2旅游签证为例,美国法律的框架如下:
- 美国没有发给“为旅游目的访问美国的外国人”的签证。美国只有发给“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的签证。
- 任何外国人都被推定为“移民”,即被推定为不符合101(a)(15)项目下任何一种情形,直到其本人确立他符合某一种情形,例如(B)段的旅游,为止。
- 其对于某种旅游身份的确立(establishment)必须让领事官员满意地信纳。
因此,领事官员关于214(b)的处理过程是这样的:
- 申请人是否确立了(B)身份的后半段?他显露出的意图,是否是旅游?
- 申请人是否确立了(B)身份的前半段?他是不是“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的外国人?
- 我(领事官员)对申请人的确立是否满意?
“满意地信纳”的标准
在行政法上,使(某官员)满意地信纳,即to the satisfaction of一语,通常用于表达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相当,通常有两种模式:
- 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通常被称为“与对立面相比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
- 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ble doubt)。
通常来说,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不合理的决定,否则司法机关可以在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程序中颁下济助(又称救济,remedy),例如颁下移审令(Certiorari)——其效果是行政机关的决定会被撤销。不合理的情况包括:不合法、程序不公、不理性(韦氏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另外一个需要强调的事实是:证明与证伪之间的区别。例如,一个人的意图可以通过其行为来体现:他举起了枪、他扣动了扳机,结果弹道轨迹上的另外一个人迅速卧倒,子弹没有击中另一人。虽然没有击中,但是当事人的枪击另一人的意图已经明显地表露出来了——因此得到了证明。然而,一个人的意图是不能被证伪的:一名携带枪支的人是否有意图伤害他人呢?如何证明他没有这种意图,而只是用来自卫?正因为意图不能被证伪,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无罪推定——证明意图的责任落在检控官(大陆台湾称检察官)手上。
然而,有时候的确需要证伪意图——用于预防潜在的风险。因此,立法者有两种思路:
- 不对称信息下的无罪推定,用“没有迹象表明他有意图”替代“证明他没有意图”。这里使用“迹象”而非“证据”,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使用任何非法证据,如情报机关数据。
- 授予了行政官员酌情权,用“官员相信他没有意图”替代“证明他没有意图”。
在第二种情况下,“证据优势”就不能再被称为“与对立面相比更有可能”。行政酌情权的引入,代表官员可以采用更务实的做法:例如参考其他人过往的数据,或者凭借经验。但无论如何,举证标准绝对不可能变成“超越合理怀疑”,因为不可能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一个人没有某种意图。
美国签证面试
美国国务院(外交部)采取的做法是结合DS-160表格信息与面试,来决定当事人是否符合“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这一描述。面试应当采取的程序被收录在美国《外交事务手册》第9编第403.5条中——除了一些废话之外,其他内容均为机密(classified)。所以我们必须猜测里面到底有什么——我们要玩一个模拟游戏。
虚构的例子:一位美国B2签证申请人,中国国籍,25岁,未婚无子女,旅居英国,职业为土木工程师,月薪4500英镑,申请表中表明他想要去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旅行两个星期,没有旅行计划,拟入境日期是一个半月之后。
根据美国法律,我们必须假定这位申请人“纽约旅行两星期”是假的,他真正的目的是取得旅游签证后非法滞留美国。他必须向我们证明他符合“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的描述。
于是,以下的有趣对话发生了:
对话 |
领事分析 |
领:去美国干什么? 申:旅游。 |
非法移民都说去旅游,不可信。 |
领:你在英国什么身份? 申:工作签证。 |
不具有永久居留权,非法移民第三国可能较大。 |
领:去哪里? 申:纽约。 |
庇护城市、非法移民聚集地。 |
领:去多久? 申:两周。 |
经验表明非法移民大多说两周。 |
领:谁给钱? 申:我自己。 |
有经济能力,可以黑在美国。 |
领:一个人去? 申:是的。 |
没有羁绊。 |
领:会说英语吗? 申:是的。 |
黑下来没有语言障碍。 |
领:根据INA 214(b)你的申请被拒绝。 |
申请人未能令我满意地确立伦敦是他无意图放弃的住所。 |
申:我有各种文件。 领:不需要,下一位。 |
—— |
如果同样的情况使用英国法律,结论会大有不同(英国签证无面试,仅看申请表资料):
申请资料 |
领事分析 |
领:去美国干什么? 申:旅游。 |
没有可疑迹象 |
领:你在英国什么身份? 申:工作签证。 |
高素质高收入签证类别,道德风险高,非法移民可能低。 |
领:去哪里? 申:纽约。 |
纽约是热门目的地,无可疑。 |
领:去多久? 申:两周。 |
假期长度适当,无可疑。 |
领:谁给钱? 申:我自己。 |
旅费预算250*14=3500英镑,不超过一个月收入,无可疑。 |
领:一个人去? 申:是的。 |
未婚无子女,一个人去,无可疑。 |
领:会说英语吗? 申:是的。 |
可以申请合法工作身份,不必黑下来。 |
领:看起来符合批准条件。 |
没有迹象表明他有放弃伦敦这一住所的意图,原则上批准。 |
申:我有各种文件。 领:不像伪造的,与申请表相互印证,构成补强证据。 |
批准。 |
在此,必须强调一下我从Quora上看到的前领事官员的回答中,透露出来的不可思议的信息:
- 美国国务院的教条是:文件不可信。某位伪造文件的专业人士,就把摊点开在美国驻新德里签证处门口。美国领事官员的教条是:让申请人讲一个故事。可信的故事越问越可信,不可信的故事必定漏洞百出。
- 领事官员绝对不会把他们怀疑的点告诉你。否则要么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要么你很容易再来编一个新的谎言,或者带来伪造的文件。
- “如果你得到了美国签证,不要非法滞留,这会损害同地区同胞旅美的机会。”
盲目自信与公平程序
我们来看另一个虚构的例子。中国国籍,35岁,已婚有一个12岁女儿,住在青海省,农民,月薪8600人民币(1000英镑),申请表中表明他想要去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旅行两周,有旅行计划,拟10月1日入境。于是,以下的有趣对话发生了:
对话 |
领事分析 |
领:去美国干什么? 申:旅游。 |
旅游没什么问题 |
领:你户口在哪里? 申:青海。 |
青海人非法移民率低 |
领:去哪里? 申:纽约。 |
乡下人想去见世面,合理 |
领:去多久? 申:两周。 |
两周不长不短正合适 |
领:旅行计划是谁做的? 申:俺女儿做的,娃娃想去玩。 |
申请人是为了满足子女才旅行的 |
领:谁给钱? 申:俺有存款。 |
有存款,非法就业的动机比较弱 |
领:一个人去? 申:和俺女儿一起去。 |
不太可能带着未成年人一起非法逗留 |
领:老婆不去吗? 申:她一个娘们儿什么都不懂,到了美国怕闹笑话,让俺带女儿去长见识。 |
不认同对方的道德观念,但是符合当地文化,移民法范畴内无疑点 |
领:会说英语吗? 申:不会。 |
移民美国有语言障碍 |
领:(打字)。 |
DS-160表明申请人的收入较低,但足够支付旅行开销。申请人旅美动机是为了满足女儿的愿望。申请人的配偶不随行,构成令其返回的重要促因(incentive)。我满意地信纳申请人符合INA 101(a)(15)(B),批准。 |
领:玩得愉快! 申:谢谢。 |
- |
然而,如果我说这位申请人随后带着女儿飞到了美国,以他是法轮功成员遭到中共迫害为由申请政治庇护,后又为妻子申请政治庇护受益人绿卡或者配偶移民绿卡,我相信没有人会指责我“离谱”——绝大多数在美国申请庇护的申请人都是如此拿到旅游签证的。
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英国签证,光是收入与旅行开销不相称一项,就足以拒绝他一百次。在这个例子中,美国国务院犯下的重要错误是:
- 青海人出境人数本身就少,样本不充足。
- 第三人意图不足以构成一个“可信的故事”。
- 非法移民大多是中高收入人群(先验),不代表中高收入人群大多是非法移民(后验)。
- 单身无子女者更注重自己的享受,而已婚有子女黑在美国汇款回国才是非法移民常态。
- 英语水平极佳的人,是最不可能非法移民的人——他们可以合法移民。
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
- INA 214(b)与INA 101(a)(15)(B)的结合,导致申请人要证明自己“没有”放弃当前住所的意图。“to the satisfaction of”的定义不明确,导致领事官员可以把标准无限向“超越合理怀疑”提升,而我们之前已经说过,任何人不可能证明“自己没有某个意图”,更不可能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
- 领事官员的怀疑点不会明确告知申请人——这是赤裸裸地侵犯正当序权利,并且使得领事官员的“合理怀疑”的合理性永远不会被质疑,他们可以合法地无上限“做白日梦”拒绝正常的申请人,或者“迷之自信”批准经济状况很差的个案。
- 领事官可以基于种族、国籍、文化、当前在美非法移民结构等诸多因素,把别人的过错强加到你头上。
- 领事官员控制面谈过程,没有任何“你还有什么想说的吗”之类的兜底问题。因此申请人可能永远得不到合理机会,澄清领事官员的“合理怀疑”。
一个相反例子很能说明问题:领事官员一律坦白自己的怀疑,并且要求申请人给出可信的解释。回到第一个旅英华侨的例子:
质疑 |
答辩 |
领:请解释你为何不会放弃现在的工作? |
申:我的工作月入4500镑,非法移民的工作比我赚的少,还很累。 |
领:为什么旅游长度是两周,而不是更长或更短? |
申:我的年假额度是15天。 |
领:为什么一个人去? |
申:我喜欢一个人旅行。 |
领:为什么学英语? |
申:我一直以来想移民英国,我现在正在积累居住年限,到五年就申请永居,六年就申请入籍。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是领事官员,你是否会批准签证申请?两个例子对比可以表明:如果面试是由领事官员主导的,申请人只能钻入领事官员脑中的刻板印象。
然而,美国宪法是救不了签证申请人的——正当程序并不适用于签证申请。某位美国领事官员在Quora上有一句标志性说辞:
This (指INA214b) is how a foreign country administers itself. As a foreigner, all you could do is to accept it.
而且,她有一条给F1(学生)签证申请人的忠告:
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美国不是你妈妈,她不会像父母一样照顾你。申请一些英国、德国的学校,这样你被拒绝之后还有其他安排。
加拿大:正常人长什么样子
加拿大与美国有着非常密切的地缘关系,两国的移民法框架类似。然而,如果有人声称加拿大和美国一样是签证流氓,那就是对加拿大的严重误解。事实上,加拿大移民法在事前(申请)、事中(审理)、事后(救济)三个阶段,都比美国来的公平合理。
申请阶段
与美国的DS-160表格不同,加拿大的签证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旅行目的、财政状况和家庭状况。纵使移民局给出了建议提交的文件,但是否提交、提交什么、提交多少完全是申请人的自由。另外,申请人可以提交“Client Information”,这可以包括申请人的额外陈述、其他人的声明、移民顾问或律师的法律意见信(向签证官主张为什么申请人不应该被拒绝)。
审理阶段
加拿大的签证采用材料审理形式——大多数流程中,签证官不会向申请人提出任何问题。申请人可以反复检查材料,而不必承受“面试”带来的紧张。
加拿大法律保障程序公平——如果申请人的可信度被质疑,或者移民局使用了第三方材料,移民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程序公平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给予申请人解释、澄清的机会。
救济阶段
拒签后,申请人可以委托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处加拿大的人(包括公司)代表申请人根据《信息接触法》及《隐私法》调取移民局“全球案件管理系统”中的记录,其中包括签证官拒签的具体理由。
申请人如果对这一理由不服,可以在拒签后60日内(如在加拿大境外申请签证)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司法复核:制约政府的最后防线
司法复核一词来源于香港法例对Judicial Review一词的翻译——因为香港是全球唯一以中文为正式语文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以其翻译具有权威性。在普通法中,司法机关有固有(inherent)权力去审查政府的行为。如果法庭认为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应有的标准,则可以下令搁置(撤销)该行为,并要求政府机关在遵从法庭判决的前提下,重新考虑其行为。
司法复核需要经过“预审”才能进行。预审的正式名称是“申请许可(leave)”,法庭将参考申请人和答辩人双方的材料,通过书面审理(不开庭)来决定是否存在合理的争议。如果存在合理的争议,则需要批出许可,准予开庭。准予开庭后,其过程就与普通诉讼类似。
复核标准
加拿大《联邦法院法》第18.1条列明了法庭能够采取的行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行动:
(3) 在司法复核申请中, 联邦法院有权
(a) 命令任一联邦委员会、公署或其他审裁体做出任何行为或事项,而该行为或事项是其非法未履行、非法拒绝履行或无理拖延的;或
(b) 将任一联邦委员会、公署或其他审裁体的任一决定、命令、行为或程序宣布为无效或非法、推翻、搁置、搁置并饬回以便在遵循联邦法庭认为合适的指示的情况下予以重判、加以禁止或加以限制。
(4) 联邦法庭可判予第(3)款下的济助,如其信纳该联邦委员会、公署或其他审裁体:
(a) 无权行事、越权行事或拒绝履行其职权;
(b) 未能遵守自然公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或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程序;
(c) 做出决定或命令时适用法律错误,不论错误是否呈现在记录表面;
(d) 以错误的事实认定为其决定或命令的基础,而该认定是悖理、任意或无视其面前的材料所做出的;
(e) 因欺诈或伪证而行事或不行事;
(f) 以其他违法方式行事。
“其他违法方式”中最典型的就是“不合理”(unreasonbleness)。这是普通法中的审核标准,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Wednesbury案。加拿大法律继承了这一标准,并在Dunsmuir和Vavilov两案件中赋予了更为精确、严格的要求。合理性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正当性、透明性和可理解性。正当性包括目的、逻辑上的正当性,因此官员不能基于错误信息或者持有不正当的偏见来做出决定。透明性指官员做出决定的理由必须公开透明,除非基于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不予披露。可理解性指官员必须将事实和法律通过说理过程组织为能够支持其结论的理由,不能搞“战略模糊”。
另外一个审查的标准是“正确性”,即法庭会越俎代庖站在官员的角度来处理行政问题。在Vavilov案之前,法庭认为当行政行为涉及专业知识时,应当采用合理性标准,只去复查官员的决定过程是否正当、透明、可理解,而不能越俎代庖。在Vavilov案中,“合理性”标准被认为是绝对的默认标准,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适用正确性标准,除非理由充分。因为签证审批涉及专业知识,所以一直以来的标准都是合理性。
司法复核的作用
司法复核具有三大作用。其一,为当事人提供直接可靠的救济。如果当事人的签证被拒签,而当事人对此不满或者感到受屈,即可径行提出司法复核。其二,阻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错误行政。因为错误的决定可以被法庭推翻,所以行政机关就不会肆意妄为。其三,在法庭判决的案件中产生判例,在往后的申请中指导申请人和行政机关。
移民局如果认为申请人有道理,则会尽快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甚至可以在法庭批出许可之前就达成和解。因为如果移民局用无理的理由来阻挠司法复核申请,法庭可以判讼费(普通法制度中败诉方支付的用于弥补胜诉方律师费、时间开销等损失的费用)给申请人。
可为与不可为
加拿大法庭的观点
在美国签证申请中常见的“拒签理由”都已经被加拿大法庭的案例推翻了,例如:
- 移民倾向(申请永久居民,不论是意图还是已经申请)不是合理理由。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22条明确允许双重倾向。
- 单身无子女不是合理理由,除非与其他更具体地因素结合并产生有说服力的理由。参见[48] 2009 FC 336。
- (对于学生签证)为什么不在其他地方求学而要选择加拿大不是合理理由。参见[10] 199 FTR 302。
- 同一个家庭一起旅游(所以祖国没有家人提供“约束力”)不是合理理由。参见 [32] 2021 FC 760。
领事不可审查性
相比加拿大,美国的司法复核制度就简单多了——不能复核。虽然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但美国法庭的判例表明,美国法庭认为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完全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法庭不应当干预——这被称为领事不可审查性。因为即便当事人去起诉,审查标准也只有一条——政府是否提供了“表面合法”的理由。因此,只要领事官员说他不信纳你“在外国有无意放弃的住所”或者“是为了旅游目的进入美国的”,就可以合法地拒绝你,而不受任何后续监督。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
美国从建国以来,就是一个流氓国家。今日美国的上层阶级,均为早期移民时的强盗、黑帮、垄断商人、庄园主、黑奴贸易者。虽然新兴行业会催生新的富翁,但是这种流氓文化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人的自尊心从“屠杀印第安人的刽子手”猛然转变为“世界和平维护者”“民主自由的灯塔”。这种虚伪的印象,构成了对“美国文化”虚伪的叙事,但已经作为“标准答案”深入美国政治体系的骨髓。弗格森的《帝国》中描述了英国绅士“见到印度贫穷人民用奇怪的眼神看着白皙美丽的英国女士”时的心境:不会有英国人在意自己有几个印度妾室,但是印度人用双眼看着英国淑女时,一种“印度男人强奸英国女士的可怕想象”就跃然脑中了。
INA 214(b)与INA 101(a)(15)(B)反映的是这样一种叙事:一方面,美国是充满机会的希望之地,就像蒙受肮脏卑贱的第三世界男士性暴力风险的白人淑女一般。而美国领事官员神圣的义务,就是做这位白人淑女的忠实骑士,正义地阻止非法移民“强奸”美国粉嫩的经济。另一方面,如此的言论在知乎和Quora上屡见不鲜:美国国务院的官员都是“人中龙凤”,他们经受过专业的训练,绝对没有可能对你有种族偏见、文化偏见,绝对没有可能滥用职权;美国签证不能上诉是要维护领事机关的效率,不能告知理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准备对应的说辞,或者拿着针对性的伪造文件再次申请。
然而,这种叙事终究只是文学作品。经济上,美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这样一个“梦幻之地”时期。他成为梦幻之地的根本原因,是当时的欧洲实在是太惨了。专业性上,被一个签证官拒签的人用同样的材料拿到另一个签证官的批准,这种说法是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出现的。当欧洲人民一跃完成政体转型,当第三世界的发展带来世界多极化,美国早就失去了其过往的光辉。它现在已经沦为世界上最卑鄙无耻的富人们恶性竞争的场所——不论是未成年性奴的牢笼,还是腐败资金的温床。它的内部政治也已经沦为两党的金钱游戏。弗洛伊德案更进一步表明,在一个流氓主义社会里,基层民主不会自动产生公正无私的警察机关。
而美国最终会使用“我富我有理”的逻辑,去摧残所有人的自信心。正如富人在游艇上、跑车上炫耀他们的女伴侣数量之多、美貌之美。生活在伦敦的人常常需要哲学地思考面对身旁富人的奢靡享乐。虽然我不是基督徒,但我愿意吸纳圣经中的一些思想:
因为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罗 14:17)
在利益面前,上帝让我们确信我们生活之目的,在于实现公义、彰显美德,传承发展科学、艺术、文化,构造我们所理想的社会。克服这种近乎迫害妄想的“美式傲慢与偏见”的最佳方法也是如此:大量地前往其他国家旅游增加自己的阅历。只有见识过许多生活方式的人,才知道对于人而言,什么样的生活才是正常的。这句话用来形容赵国韭菜再好不过,但借宋美龄(在美国国会演讲时)的话说:言及美式傲慢,倍加正确。
或许你可以试一下办理英国签证,飞来希思罗,然后惊人的发现:英国人的自大并不会写在脸上——至少在你付钱的时候。这就是这个古老的海商国家所具有的商业美德。
如果我非得去美国不可
如果非要不可,最好避开所有的“非法移民侧写”。本部分不构成任何移民建议,本人对读者采用下列策略导致的后果概不负责:
- 准备旅行计划,包括航班、目的地。尝试记住一些细节,但不要背诵。
- 根据计划填写DS-160表格。
- 前往面试,除护照和预约确认外,不携带任何支持性文件。
- 如实回答领事官员的事实性问题。
- 被问到旅行目的地等复杂问题的时候,凭借记忆描述去尽可能详细回答。不要100%准确,也不能一无所知。
- 被问到“旅行动机”“为什么第一次就去美国”之类的主观问题,请复述你为什么对目的地感兴趣,并且表达出“别的国家你也想去,但年假只有15天,总要一个一个来”。
- 不要以“过境转机”为旅行目的,因为领事官员希望你“说一个故事”然后质疑你,但是过境转机没什么可以质疑的地方。
- 不要选择冷门目的地,除非你有特定的理由,否则会构成你在当地有熟人的合理怀疑。一个外国人第一次来中国去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你是不是觉得他有问题?
- 选择自然景观目的地,例如自然公园,比选择大都市好。合理回答你为何对自然公园感兴趣,否则会被认为是托词,尤其是在之前拒签的情况下。
[1]: 《美国移民大辩论历史透视》钱皓
[2]: Unrau, Harlan D. Statue of Liberty Ellis Island Historic Resource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