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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非常感谢这位reddit用户把这个讨论推向了更高的层面,我先回复他/她的论点。遗憾的是,reddit上的其他用户是在“完全无法看懂我们在说什么”的情况下发泄他们的情绪。在此基础上,我稍后用“他们的方式”回复一下这些用户。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先解释术语: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针对明确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有明确的范围)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子:“认定Ambrosia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法律”和“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同的法系乃至不同的国家对“具有约束力”一词的解释是不同的。直接针对公众的“法规”大多被认为是是具有约束力的,而直接指导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文件(例如:行政院的函释、英国内政部的标准作业程序手册等等)只要公开了,在普通法系中也会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不公开的文件有没有约束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不讨论。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非常大的一个区别。大陆法系(不包括某些改良的或者混合的法系)中的行政诉讼通常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附带行为。这是因为大陆法系采取“先出事后救济”这一“无事不理”的审查原则,其要求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已经受到(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或者即将受到(行政机关明确预告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对原告的资格要求很高。而普通法系允许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复核,并且对原告资格的要求相当得低:只要原告证明在“与对立面相比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的标准下证明自己将会(而不是确定的“即将”)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影响即可。举个例子:交通法中考驾照资格的某项修正案排除了原告考驾照的资格,如果原告想通过司法复核宣告修正案违宪,他只要声明自己有意考取这项驾照即可。原告不需要明确提出考试要求并且被行政机关拒绝。

    普通法不采取“出事再补救”,而是采取“事前就可诉”的司法复核标准,是因为普通法默认所有善良的人民都会主动遵守法律。因此,行政机关的对法律的解释一旦公开地出现,就会向公众施加“合理期望”。普通法中的一项标准就是行政机关必须理性地运作,这一原则最早在wednesbury案中被确立。如果行政机关反复无常,例如在1999年《(八八)境行顺字第七七七二九号函》中说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四年取得外国国籍,其身份是“外国人兼具中华民国无户籍国民”;然后在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一个字都没改的情况下在2005年01月11日开了一个“研究海外大陆人身份会议”,发了个《台内户字第09400762762号函》把这个身份改成“纯外国人,可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这个行为就叫做反复无常。

    上面这一段话有效地回答了当事人的问题:即一项行政院函释为何会(在我这个英国律师的眼里)被认为是冲撞宪法的。当然,如果某些台湾人坚持“新时代台湾特色民主自由大陆法系”,坚持台湾目前“不被判有罪定谳就不能大法官释宪”和“不提出诉愿就不能行政诉讼”的台湾特色法系,那我借用袁腾飞先生的话:这些台湾人“乐意当奴才、不想当人,你没法说他”。讲句难听的话,在“没有法治”的、“水深火热”的大陆地区,提出行政诉讼也不以提出诉愿(行政复议)为前提。台湾之所以保持“行政主导”的治理体系,一方面是因为国民党威权时期需要自我扩权,因此留下了历史产物;另一方面是因为解严之后各个党派都需要让台湾政府保持“垃圾状态”,这样他们才能不断以“民意代表”的身份接受民众陈情、化身人民保姆,简简单单地得到选票。

    在联合王国,“行政(administration)”的问题由司法来纠正,作为国会的下议院是立法机关和“政治(political)”机关,处理和讨论问题都是大政方针。政治机关不是用来讨论行政问题的,它是用来立“法”的,也就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违反“法律”,也就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规则。而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救济是由司法机关提供的。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会沿着法律的道路运作,而不是一出问题就找民意代表“陈情”。这也就是为何我会说台湾的法治就是一个笑话。

    如果你非要一个大陆法的例子

    如果你非要一个大陆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行政院函释如何能够影响大陆地区人民的权益,那么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的灵感来源于吴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单程证案)。终审法院在处理《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时认可了以下论点:如果判决吴胜诉的同时认可溯及力是合法的,那么吴在条例公布前不经许可入境香港的行为会被认为是非法入境(香港永久性居民即便偷渡进来也没有非法入境一说)。即便吴在胜诉后享有居留权,其他人公然可以声称她是偷渡犯而不触犯诽谤罪。她在诽谤法上的权益会受损。据此,终审法院认为第5号条例的溯及力条款不合理而无效。

    现在假设本人在写这篇文章,有一个台湾人公然声称“Ambrosia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却到处冒充自己是中华民国国民,他就是一个死不要脸的骗子”。请问我能否向台湾的司法机关检举这名台湾人公然侮辱?如果台湾的警政署(属于行政院内政部)以“行政院函释”认定这名台湾人所说的是“事实”,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例子充分地表明为什么普通法的“可事前追究”的立场是正确的。因为任何对法律的诠释所带来的效果都是广泛的,绝对不仅仅停留在这个法律本身:法律本身就是在不同部门(department)之间相互交错的。如果你承认“行政合理期望”,那么善良的人民就会主动遵守法律。如果你不承认,那人民的态度”先违反了再说“,反正出了事情再申请释宪、而且也只有出了事情才能申请释宪。

    对某些reddit用户的回复

    理性的用户请忽略这一段,这不是针对你们的。

    笑死,我是不是烂律师,Law Society自有公论。不过我再烂,也没有台湾的法律烂。

    内政部的函释和《中英联合声明》当然不能相提并论了,前者是自己的手(行政机关)打自己的的脸(宪法、国籍法),后者是一个匪徒恶棍(共产党)的手打一个绅士(英国)的脸,你说哪个更有意思啊?

  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新瓶里的旧酒

    台湾行政院5月25日通令“大陆地区人民不是中华民国人民”,终于把台湾法制史上这个沉默了十五年(从陈水扁政府“研究旅居海外四年大陆地区人民身份会议”开始)的笑话捅了出来。关于台湾的国籍法、移民法和法制状况,我已经在2047论坛先后写了三篇文章加以批判:

    • 《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中华民国国籍与台湾的出入境管制》
    • 《谁动了我的卤肉饭:拒绝陆客的是民进党而不是共产党》
    • 《台湾是一个有人权的国家,但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不是人:从李延贺被捕案谈及大陆人对台湾的迷思,以及外网自媒体的价值立场》

    因此,我不会在这篇文章中在长篇大段地重复那些老生常谈的法治理论,而是尽可能予以简短的回击。

    重申立场:英国公民与大陆人民

    我重申我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不是人》一文中的立场:

    我认为大陆人创办的海外自媒体应该站在创办者国籍国(如果加入外国国籍)的立场,或者站在大陆人民的立场上。这意味着我们既不会和中共政权同流合污,也不会对伤害大陆人民的域外政权“逢民主必点赞”。

    由于我已经成为英国公民、宣誓效忠英女王,我首先会基于英国公民的身份评论这件事情。同时,我会基于我原大陆人民的身份加以评论。

    行政系统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

    • 任何行政决策必须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否则是违宪的;必须基于上位法如《国籍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否则是违法的。
    • 《中华民国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三者共同构成了1949年后中华民国的宪政体制,确立了——
      • 中华民国的领土包括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自由地区)
      • 中华民国的人民分为大陆地区人民和台湾地区(自由地区)人民
      • 在此基础上,只有台湾地区(自由地区)人民才有台湾地区的居留权和中华民国台北政府治下的政治权利,大陆地区人民进入、逗留、定居台湾地区须经批准
    • 《中华民国国籍法》——
      • 是完全的血统主义法,完全不考虑出生地(出生在火星都可以,遑论出生在大陆)
      • 允许双重国籍,所以即便两岸是两个国家也不会影响中华民国国籍,只会更加确立当事人是中华民国国民;因为基于主权原则,当事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要按照本国法(中华民国法)判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无关
      • 1929年有一个修正案,2000年有一个修正案,中间没有任何修正案;这意味着1929至2000年之间出生的人(包括1949至2000年在大陆出生的人),其是否具有中华民国的国籍,必须按照1929年的法律加以判断
      • 行政机关没有任意、普遍剥夺国籍的权利,而立法院从没有任何通过任何法案或决议剥夺大陆地区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

    行政机关以“民意”为由违反宪法和上位法行政,是台湾法治史上贻笑世界的败笔。台湾行政当局以“上世纪的论述不再符合当下情况”和“民意改变”为由违法行政,和中共当局声称《中英联合声明》过时无效,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法律不会因为“民意改变”而自动过期,除非人民依照民主程序修改它,此乃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任何一个践踏这一条原则的政府都不是法治政府,而是人治政府。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对大陆主权的体现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设置了一个“大陆地区人民”的身份。这个身份的丧失必须取得外国国籍后在外国居住四年,期间每次返回大陆地区不超过三十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以及注销在大陆的户籍。这是中华民国对大陆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

    如果中华民国对大陆人民没有主权,那应当根据国际法来确定大陆地区人民的国籍——如果我根据英国法持有英国护照,且根据中共法律自动丧失了中共国国籍(中共《国籍法》第九条),则中华民国政府应当确立我具有英国国籍,而不是去考察我的大陆户口、居住外国的情况。正如一个日本人取得英国护照、自动丧失日本国籍后会在台湾法律下自然变成英国人一样,而不存在一个《台湾人民与日本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他必须“注销日本住民票”并且“在英国居住四年,四年期间每次返回日本不得超过三十天”才能申请身份转换,否则他仍然被视为日本人

    之所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可以确立谁是大陆地区人民、谁不是大陆地区人民,就是因为大陆地区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根据主权原则,中华民国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决定谁是本国人民。否则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实践,确立外国国籍应当以外国法(中共国法)为准据法。

    台湾人民有权修宪或者发布独立宣言重新制宪,但践踏法治是不可接受的

    本文所批评的,绝非台湾人民追求独立和自决的权利,而是台湾人民走向这一路径的方式。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外国、大陆地区人民是外国人、台湾的主权独立,那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直接把宪法一改就好了。

    如果基于中共的武力威胁无法顺利修改宪法,那“维持现状”也不是什么问题。无非就是承认大陆地区人民是特殊的中华民国国民,不承认义务也不享受权利而已。基于意识形态而实施“行政台独”、基于所谓“国家安全疑虑”而对大陆地区人民施加歧视性措施,或许可以满足某些台湾人“享受民主自由高高在上”的变态心理需求,但只会让台湾的民主政治变成民意践踏一切的暴民政治。

    今天,台湾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理由用违宪违法的的行政措施开除大陆人的“中华民国国籍”,而台湾人民容忍了。那么明天,下一个当权的台湾政府也可以用国家安全理由剥夺台湾人民的身体自由。如果你考察纳粹德国和苏维埃俄国的暴政史,或者反思以下“动员戡乱时期”台湾警总的行为,你不会对这个结论感到惊讶

    与腐化的台湾深化双边关系不符合英国公众利益 Deepening Bilateral Relationship with Corrpted Taiwan is NOT Consistent with British Public Interest

    英国价值体现在外交政策中为在全球舞台上促进普世价值,这包括我们长久以来引以为傲的法治精神。陛下之政府亦有责任在对外关系层面确保所有英国公民被平等地对待,尤其是对于归化公民而言,不分其原籍国为何。

    It is the British value that our diplomatic policies would promote universal values on the global stage, incluing the pri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that we have long been proud of. It's also the responsibility of HM's Government to ensure all British citizens are treated equally with respect to foreign realtions, especially regardless of their country of origin should they be anaturalised one.

    如果英国支持台湾人民追求独立,但台湾人民或台湾政府却歧视原籍国为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英国护照持有人(例如要求他们提供中共政府的证明文件,否则不适用免签证待遇),这将严重地违背我们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英国向台湾护照持有人提供免签证待遇,将不符合英国的公众利益。

    Given the British are in favour of Taiwan people's desire for independence, while the Government and people of Taiwan are descriminating British Passport holders with an origin from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or Macau (e.g. requiring them to produce supporting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Communist Chinese Government or exclude them from visa-free access into Taiwan), it would be a significant damage to our values. And therefore, it would be against British public interests for HM's Government to offer visa-free access to Taiwan passport holders.

    结语:中共卖国政府与“岛国高级华人”之间的较量

    我愿在此引用某位“钟姓”Youtuber当年在其视频内的发言:

    ......由于中国大陆武汉传出肺炎病毒,有台湾人被误认为是大陆人,因此遭到歧视......

    我无法使用孤立个案证明“大多数”或“大量”台湾人对大陆人民具备敌意和歧视,但就事论事地评价这位Youutber的言论(请查看其原视频结合其语气判断),他不认为“歧视”本身是错误,而是因为“台湾人被当作大陆人(因而被歧视)”是一个问题。这足以反映出某些台湾人对“普世价值”的态度和当年的澳大利亚总理没什么区别,那位总理说——

    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原则只适用于英国人之间,英国人和中国人之间不适用这条规则。

    作为一名英国公民,我很庆幸现在澳大利亚人没有居英权,因此我不会和澳大利亚人被归为同一类。但作为一名原大陆人民,我为大陆人民目前所受到的不公待遇而感到痛苦。台湾人入境大陆的签证要求已在2015年被取消,而大陆地区人民目前连入台观光都不被批准。大陆人民一边看着台湾人输出歧视,一边看着他们拿着《台湾居民居住证》高唱“台湾户口等于北京户口”,在大陆人民所承受的压迫上再撒一把盐。 这种状况完全归因于中共政府的卖国自肥的政治立场。

    最后,我仍然呼吁(原)大陆人创办的海外自媒体,回归到其所述的国籍国的立场,或者定位到大陆人民的立场。我以马丁·路德·金的名言作为本文的结尾:

    到头来我们记住的,不是敌人的攻击,而是朋友的沉默。

    如果大陆人民与台湾人民无法成为朋友,我们应当自立自强地尊重这个事实,不要以德报怨。既然大陆人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与他们无关,台湾的独立又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台湾是一个有人权的国家,但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不是人:从李延贺被捕案谈及大陆人对台湾的迷思,以及外网自媒体的价值立场

    李延贺事件发生后,舆论似乎有一种朝野震惊的感觉。然而,如果你经常混迹2047论坛,你绝对不会对这种情况感到意外。在《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和《谁动了我的卤肉饭》两篇文章当中,我已经把台湾政府在国籍法和自由行两个问题上的政策骂到祖宗家了。此后长期以来,我秉持着“尽量不要给共产党送弹药”的立场,对台湾的问题是能不批评就不批评。

    然而,李延贺事件成为了压垮我良心的最后一根稻草。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讲清楚以下几件事情:第一,台湾政府对大陆的立场。第二,常见的大陆“灾胞”对台湾的迷思和错误认识。第三,我所认同的外网自媒体应当秉持的政治立场。

    台湾对大陆的立场

    1949至1987

    大陆对台的政治立场,我们是不陌生的。中共一贯主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然而,两岸的媒体都少有提及中华民国台北政府在1949年至1990年代的立场。

    事实上,“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一语是蒋介石的台北政府先说出来的,而且一说就是二十多年。在美国的支持下,蒋介石主张“汉贼不两立”,控制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长达二十多年。1949年戒严至1987年解除戒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一直生效,《戡乱时期截断匪区海上交通办法》授权国防部“截断”(实为直接掠夺)“中国人”或者“中国船”的物资。

    因此,蒋介石的台湾政府从没有放弃中国的名称和对大陆的“主权”,但他行使主权的方式和共产党是一样的----鱼肉百姓。“你共产党没有合法地位都可以鱼肉百姓,我蒋介石这个中国正统更加有权这么做”,逻辑在此。

    1987至2000

    即便是戒严之后,“中国正统”的逻辑仍然存续了一段时间。许多大陆人对中共把台湾政府称为“台湾当局”、台北称为“中国台北”深感不满,但是如果去查阅台湾政府1992年的《中共党政军机关企业学术机构团体旗歌及人员职衔统一称谓实施要点》,你会发现同样的东西也一样存在:

    • 中共“首都”应当称为北平,而不是北京。首都二字要加引号。
    • “国务院”或者“某地人民政府”要加引号,“总理”也要加引号。

    同时,这段时间内的大陆人民,如果旅居海外四年(期间返回大陆每次不超过三十日)并且取得外国国籍,则身份会转变为台湾地区无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可以直接领用中华民国护照,但在设法取得台湾户籍之前不具有台湾居留权。这项规定与中华民国《国籍法》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一致的。

    2000年之后:陈水扁时期

    2000年陈水扁上台是一个分水岭。正如赖清德所说,民进党是“务实的台独工作者”。民进党要达成他们的政治利益,绝对不会在乎台湾的法制是否受到破坏,更不会在乎没有投票权的大陆人民的死活。

    政党轮替后,第二届陈水扁政府的行政院在2005年1月11日召开了“研商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国国籍之大陆地区人民身分认定事宜会议”,并根据该会议的决议(网络上并无公开文件)在2005年1月28日发出台内户字第09400762762号函

    这份函件的主旨是: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四年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不是中华民国无户籍国民,而是外国人。但是如果这个大陆地区人民原来是台湾地区人民,他仍然是中华民国国民。这种行为被我称为行政台独,因为他不经任何正当程序就开除了所有大陆人的中华民国国籍。这种行为至少要经过台湾两千多万人民执行公民投票后才能决定,绝对不是一个行政命令可以决定的。关于大陆地区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问题,请参见我《虚无的实在和错乱的必然》一文。

    蔡英文时期

    蔡英文时期的民进党对台湾法治的“伟大贡献”,借用陈水扁的话,真可谓是“罄竹难书”。这一点我留给台湾人去评论,我只评论与大陆地区人民有关的部分。

    • 蔡英文第二任选举前中共停发台湾自由行签注(即自由行旅客无法直飞台湾)。蔡政府一边痛斥中共阻碍两岸正当交流,一边对民间要求开放第三地转机来台的呼声不闻不问。
    •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结束大流行后,台湾恢复了全世界旅客入境,只有大陆人不能入境。陆委会先借口“疫情”,后直言不讳称是“国家安全考量”。

    关于大陆人入境台湾问题,请详见本人另外一篇文章:《谁动了我的卤肉饭》。

    • 2016年6月驾驶橡皮艇偷渡金门,向台湾政府寻求政治庇护的江西异议人士温起锋,滞留台湾4年多,未取得身分证。2020年11月遭台湾政府遣送回中国大陆后,传出被捕,被送到看守所,至今音讯全无。
    • 台湾规定大陆人士取得台湾户籍后,必须在三个月没注销大陆户籍,并且向台湾政府提交中共政府出具的证明,否则其台湾户籍(定居许可)会被注销。李延贺居住在台湾多年,期间出版销售大量反共书籍,取得台湾身份证后于2023年3月回上海注销户籍,结果被中共国安单位拘留。
    • 2018年8月12日,时年38岁的大陆籍钱姓男子抵达台湾骑自行车环岛游,结果在高雄遭遇漏电路灯触电身亡。台湾法院依法判决国家赔偿给钱姓男子家人。但高雄政府抗辩“大陆地区人民不是中华民国人民”,这张主张被法院驳回。政府二审败诉后民进党立法委员王定宇在社交媒体称判决大陆地区人民是中华民国人民“荒唐”,并且扬言要用法官法评鉴作出判决的法官。

    结论

    事证均在,我认为我不需要多言,可以直接讲结论:

    1. 台湾政府所谓的“民主自由”只是一种口号,目前台湾的政治是腐化的民主政治,也就是民粹政治。台湾内部社会完全缺乏法治精神,一切公法问题都习惯用“立法委员陈情”来解决,与英美法系的法庭解决问题(例如香港)完全背道而驰。台湾人民不以为然,似乎这才是民主真正的样子:“票多就是理、赢家就通吃”,这是典型的民主政治的腐败状态。

    2. 中共不惜一切“代价”收复台湾,台湾也会不惜一切“代价”反对中共入侵,台湾政客也会不惜一切可以牺牲的“代价”来利用反共立场赚取政治利益。大陆地区人民在这三个问题中都是那个“代价”。尤其是台湾政客,他们绝对不敢得罪台商,不敢得罪有选票的台湾人民,大陆人是他们最容易压榨的弱势群体。每当台湾人民的反共情绪不够高,就“献祭”一两个大陆人,来提醒台湾人中共是邪恶的独裁政权。至于大陆人的死活,没人在乎。

    3. 台湾政府只对大陆人这样,在大陆常见的“对外国人亲善”的现象在台湾也很常见。因此,与其说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如放大了说——这是一个华人世界的文化问题。世界其他地区的华人有把大陆华人看作“低等华人”的习惯,本质上的原因是华人世界通行的文化是封建等级制,而不是人人平等。

    台湾是有人权的国家,但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法律和行政系统下不是人,没有人权。请各位有困难、准备跑路的大陆灾胞擦亮眼睛,不要刚出地狱(大陆)又入火海(台湾)。我也劝请各位有良知的自媒体人,不要逢台必吹、误导公众。

    常见的台湾迷思

    1. 台湾是民主的、自由的的国家。

    台湾是民主的,但跟你没关系:大陆人在台湾没有居留权、没有投票权、定居只能靠结婚、结了婚可以不批准、批准了必须回大陆注销户籍、回大陆注销户籍可能会被共匪迫害。最重要的是,大陆地区人民定居台湾者十年内无权参选重要公职,终身无权参选台湾总统。如果台湾内政部认为你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虞:疑虑、怀疑),任何时候不需要具体证据就可以撤销你的台湾户籍(定居许可),遣返你回大陆。

    台湾是自由的,但跟你没关系:大陆地区人民持短期签证在台湾集会、游行、示威、上节目(含视频电话call-in)会因为违反入台证条件而触法。

    或许台湾“民主自由”的唯一用途是用来嘲讽大陆人没有民主自由,让迷茫的台湾年轻人在投XX党一票的时候自我高潮。

    2. 台湾是公平、正义、法治的国家,台湾保护难民。

    请自行查找台湾的贫富差距、黑帮罪案和恐龙法官的统计数据。

    中华民国不是《难民地位公约》或者《议定书》的缔约国,也没有任何难民保护法。即便有一天它加入了公约,台湾也可以主张你“是中华民国人民”而不适用公约,把你遣返大陆。

    3. 台湾资金进出自由、房屋永久产权、保护私有财产。

    资金进出自由跟你没关系,大陆人在台湾非长期居留不能开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兑换外汇受到严格限制。

    房屋永久产权跟你没关系,非台湾人购买不动产需要批准,台湾政府可以强制大陆人出售不动产。

    保护私有财产跟你没关系,如果你的父母是台湾人而你不是,他的遗产你只能继承两百万新台币(50万人民币),剩余部分归台湾籍继承人或者充公。

    4. 大陆地区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

    2000年之前是的。2000年之后只有台湾要霸凌你的时候,你是中华民国国民。比如大陆籍船长在台湾船上对海盗使用致命武力,台湾法院会“献祭”这个大陆船长,以杀人罪判他十几年监禁,来彰显台湾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因为这个船长是大陆人(中华民国人民),所以虽然发生在亚丁湾,但是台湾法院有域外管辖权。如果这个船长是台湾人,你猜这个法官敢这么判吗?

    5.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的地位等同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台湾地区有户籍国民>外国人>港澳地区人民>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

    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港澳、台湾三个地方都是被歧视的贱民。请参见《国籍法的前世今生》和《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两篇文章。

    难道民主自由是错的吗

    需要澄清的是,民主自由绝对不是错误的。只不过台湾社会是民主制度的腐化状态。柏拉图《政治家篇》提到了三种政治体制的六种状态:

    • 权力属于一个人称为君主制。开明的君主制是“王权政治”,腐化的君主制是“暴君政治”。
    • 权力属于一小群人称为精英政治。良善的精英政治是“贵族政治”,腐化的精英政治是“寡头政治”。
    • 权力属于所有民众称为民主政治(广义)。有效的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狭义)”,失效的民主政治称为“民粹政治”,也就是多数人的暴政。

    我们反对习近平的君主专制,是因为习近平掌控国权之后以小学生的智慧、宇宙霸主的野心在胡乱颁布政策、疲惫全国人民、挥霍民脂民膏,国家即将陷入台海战争、万劫不复。正如肯尼迪所说,民主不是完美的,自由也不是免费的。人民喜爱民主政治不是因为民主政治不出错,而是因为民主政治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机能,其出错的代价比君主专制出错的代价要小得多。

    同理,我们反对台湾的“民主政治”,是因为台湾的民主政治处于完全失效的状态:

    • 良善的民主政治是符合人性的,但台湾的“民主政治”一遇到大陆人就进入特殊模式,前一秒还在说人权法治普世价值,后一秒马上忘得干干净净、张口闭口谈国家安全。
    • 良善的民主政治是趋于稳定的,这需要良好的立法和公正的司法。但民进党政府搞行政台独,为了不丢失“民国派”的选票搞主权模糊,制造宪法级别的混乱。

    这个世界上有许多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敏寺制(小选区单一议席制)和以欧洲大陆(发源于瑞士)为代表的比例代表制都是成功的民主制度。台湾所采用的发源于美国的“赢家通吃”的制度在美国建国早期也发挥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但其弊端随着大财团和两党分化的出现逐渐显现,最终造成了今日美国和台湾的两党恶斗的局面。民主是分优劣的:中国如果要实施民主,必然也要参考全世界不同类别的民主实践

    自媒体的立场

    我一直主张,海外大陆人所做自媒体要么反应自媒体创办人国籍国(假如你加入了外国国籍)的立场,要么应该反应大陆人民的立场。我们的历史使命是为那些被共匪噤声的人发声。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大陆人民的利益和共产党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立的,但我们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关系时并不那么敏感。

    大陆人民的利益是独立的,不存在一个所谓的“民主自由世界”的利益,我们也绝对不能仅仅因为台湾或美国反共,就把台湾的利益或者美国的利益当成大陆人民的利益加以宣扬。逢台必赞、逢美必挺的后果,就是大陆人民从谎言的洼地里逃出来后,进入了另外一片谎言的盆地。试想一下:如果有大陆人看了某频道的“台湾好”之后偷渡到台湾这个“难民公约洼地”,结果被送回大陆迫害,我们是难辞其咎的。

    另外,正如上面所说:台湾自媒体必然以台湾人民的利益为皈依,而中国大陆人民的利益和台湾人民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事实上我的经验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相悖的。所以,我希望有幸阅读到这篇文章的大陆人能够擦亮眼睛——既然你接受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它和(民主的、真正属于人民的)中国之间必然会有竞争、必然会有利益冲突。事实上,我们现在正遭受的痛苦是:中共剥削大陆人民的利益,并且向在大陆的台湾人民提供超国民待遇。因此才会出现某台湾自媒体拍视频称“台湾户口等于北京户口”的情形。台湾人在大陆是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既得利益者,在台湾又可以从讽刺和羞辱大陆人无民主无自由中获得优越感,因此他们没有动机来帮助中国实现民主化,甚至没有动机公正地向我们讲述台湾的内部事务、向我们揭露台湾内部的状态。这是我们在观看台湾自媒体时需要反思和谨记的。

  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非必要无正义:八孩铁链女案判决所折射出的中共统治逻辑

    铁链女案判决出炉后,网络上的讨论轰轰烈烈。如果国内社交媒体在审查机制下无法发出有力的讨论,这一现象尚且能够被理解。但是,如果外网的声音仍然局限在“讽刺判决”或者批评“司法不公”,我认为这种现象是值得忧虑的。作为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先驱者,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这意味着我们永远无法了解自己的敌人(中共官员)。因此,我写了这篇文章。这篇文章想要教授给读者的,不是“怎么定一个购买和侵犯被拐妇女的男人的罪”,而是“在中共政治体制和中华洼地文化下应该定什么罪”。

    社会架构

    我们无需参考统治者给出的任何意识形态定义——我们假设自己是一个外星人,然后站在这个角度上去观察中共统治下的社会,我们会得出以下结论:

    • 中共国的社会分为官场和民间。官场是相对封闭的、有显性阶层的,内部高层自行决定权力迭代模式,也只有内部高层才能决定谁能够从民间进入官场底层。民间是无显性阶层的,社会地位由财富量和“政治地位”动态决定,政治地位是官场不时决定和变更的。

    • 官场对民间有强大的控制力。这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全部被官方所持有和控制,并能够通过官场的金字塔式架构,使内部高层(中共中央)拥有决定性决策权。但决定性决策权不代表精确执行。与任何一个金字塔架构一样,下至基层必定有变通、欺骗、腐败等现象。

    • 官场的功能是从民间搜刮财富供自己享用。高层通常通过直接控制国有资源、国有企业来侵吞资产,中层通过行政审批权勾结民间商人获得贿赂,底层通过选择性执法或舞弊来获得贿赂。

    • 官场是脆弱的。这是因为巨大的腐败利益导致参与者失去底线,可以使用栽赃、陷害甚至暗杀等任何手段来维持的自己政治地位,从而保住自己获取利益的能力。在中底层,这表现为官员对纪检委和组织部的恐慌,因为纪检委和组织部掌握人事权。在高层,这一层面表现为“国家(政治)安全”的担忧,因为人民觉醒会导致政权垮台。

    如果我们使用通用的模型,中共国的社会就是封建等级制。而且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中共国的社会是“软奴隶制”,具体请参见下方“文化相关量”段落。

    统治逻辑

    因此,中共的统治逻辑是简单而清晰的——先保住政权,在这个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民间制造财富的能力(生产力),以便更多地剥削。因此,任何政治决策都会经历这两个阶段:

    • 稳定性影响评估。这一决策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具体来说,它是否会影响——
      • 官场高层之间的团结,即是否会导致“利益共同体”散伙;
      • 官场中层对官场高层的忠诚,即是否会导致官场中层联合造反;
      • 官场底层的执行力,即是否会导致官场底层消极怠工或者罢工,不执行政治命令;以及
      • 民间是否会因反对政策而造反。
    • 生产力影响评估。这一决策是否会促进官场对民间的剥削(注意:不一定是民间生产了更多,可能只是剥削比例提高了),还是相反?

    统治逻辑非常简单——在候选政策里删去对稳定性有显著危害的政策,然后在无危害或者危害小的政策里选剥削量最大的。

    民间稳定性是文化相关量

    民间稳定性并不是政治相关量——绝大多数人民不懂政治理论的情况下,他们绝对不会使用政治知识来判断一项政策是否正确。相反,他们会从自身的生活经验考虑“统治者是不是对人民好”。因此,民间稳定性是一个文化相关量。

    让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庆幸的是,洼地人已经被儒表法里的“汉武帝新时代华夏特色儒家礼教思想”给改造地非常奴化,“君臣”和“父子”两座大山把绝大多数人民放置在被压迫地位,因此确保了(畸形的)社会稳定。

    我们需要在此处强调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本质上是一种奴隶制。这是因为奴隶制的本质特征是主任对奴隶的“人身”具有支配权,而君父对臣子的人身是有支配权的。这与西方中世纪的骑士和封建领主之间“骑士为领主服役”的领属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

    进入近现代后,法律不明文赋予“君父”对“臣子”之间的人身支配权,但是实际中这种支配是存在的,并且会隐藏在现代西方的话语之后——通常以滥用法律概念或者消极变通执行法律的形式存在。例如:

    • 纪委可以不分青红皂白地“双规”(现称留置)官员,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们使用酷刑拷问。
    • 父母对子女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害、把在外的子女“带回家”,公安机关不以故意伤害或者绑架论

    上述是“君臣父子”的现代化,“夫为妻纲”的现代化也是一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的处理是滥用调解制度,以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人身伤害来处理的。“婚内强奸”也是如此。

    这种状态是封建“奴隶制”的软性现代化,因此我称为“软奴隶制”。

    如何处置拐卖妇女案

    现在,我们可以来玩《2047论坛版我是徐州市长》模拟游戏了。假设你是1980年代的徐州市长,你会如何处置拐卖妇女案?拐卖妇女案会造成的稳定性问题是被拐卖者的家属伤心欲绝,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案件中失踪人口找不到,他们不可能聚集在某个特定地点闹事,因此受害者家属的画像是原子化的,此类案件对社会稳定性影响不大。

    但是,从草菅人命的统治者角度来看,拐卖妇女“好处是很大的”。在特色礼教文化下,男子成家、立业、生子之后就会稳定在某个地点,此后为了“养家”开始进入奋斗模式,因此不会成日想着如何造统治者的反。相反,如果大量农村低收入低教育背景的男性无法找到配偶,他们就会变成游民,更有可能在性激素的驱使下变成治安不稳定的因素。

    那妇女的利益呢?拜托,奴隶主什么时候会在乎奴隶的利益?因此,对拐卖妇女案“打击不力”根本就不是什么执法资源问题,而是执政者的政治动机问题。

    董志民案的处理思路

    董案的处理思路也是类似的。必须处理董案的原因是网络舆论已经对统治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置之不理”这一选项无法通过“稳定性影响评估”,被直接从候选方案中划去了。

    但是,本案中“定强奸罪”也是一个基于稳定性被划去的选项。这是因为与被拐卖妇女一起生活的男性目前还在洼地中大量存在。定强奸罪会导致官方释放出这样的立场——被拐卖妇女和购买者之间的婚姻关系会受到挑战。这将导致全国的“买主”产生恐惧,由此制造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统治者的政策必须以维持民间的政治稳定为第一考量,而民间的政治稳定是一个文化相关量而非政治相关量。因此统治者的操作就是提供利益,来强化民间对特色礼教(奴隶制)的服从。 在本案当中,官方要在 不否定奴隶制的情况下平民愤 。因此官方采用了这样的叙事——

    • 虽然存在拐卖妇女,但是婚姻是熟饭,要承认婚姻是合法的
    • 既然董某已经合法地把“婆娘”讨回家了,那他就应该善待她,扮演好一个封建男人的角色
    • 但是董某不仅不给她吃好穿好、有病看病,反而把她关起来、拴起来,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是一定要打击的

    这就是中共为何坚决不能判“强奸罪”成立的原因。

    非必要无正义

    我要在文末重复我在许多场合都说过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既不人民(People's)也不共和(Republic),如果以“原版儒家”和其他春秋诸子百家的文化为正统中华文化,那它也不中华(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真正面目是党国韭菜园(Party's Regime over Chives)。

    但是或许,今天我为“PRC”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名字:

    种姓制党国 (Party's Regime of Caste)

    我们必须在这里重申——除非“正义”有利于韭菜们在稳定的情况下集体为官老爷创造可供剥削的财富,否则“正义”是绝对不会到来的。在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如非必要,不要指望奴隶主会提供这种奢侈品。

  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大使馆撤侨时,允许本国公民带其外籍亲属是否合理?

    我觉得我还是吵一下吧,增加论坛活跃度。

    运动员叛国论

    这不是叛国。因为A国运动员参加的是“B国奥运会代表队”。A国奥运会代表队和B国奥运会代表队之间是两个民间组织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涉及国际法意义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涉及国际法意义上人民对国家的效忠关系。

    参加一个不具有政府或军队性质的组织,绝对不可能构成叛国。当然,这肯定会让A国丢脸,所以国际奥委会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不然A国人民不爽,明年它就不要从A国收经费了。多来几个案例,他就破产了。

    团聚权

    你如果说:公民有权利和自己的近亲属在一起,骨肉分离是侵犯人权。 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世界各国都应该规定本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可以自动获得该国的永居权。但显然不是如此,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不一定能获得绿卡,甚至还可能被美国驻外使馆拒签。

    是的,和英国/欧盟相比,美国对人权的保护很差,对人权的侵犯很多。我当年写《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的时候就这么说,恭喜您今天终于发现了。

    “可以自动获得”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行政法结论是"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不成比例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批准。例如如果这个中国公民自己都养不活自己,批准TA的配偶入境一定会造成社会负担,可以不批准。

    “权利”论

    因此,我认为应该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有权利享有领事保护,本国公民的外国近亲属不应该有这种权利。

    我赞成,不应该在法律里给出这个权利(right)。但是请搞清楚权利和特权(privilege),外国近亲属没有权利要求,不代表中国政府一定不给。中国政府可以行使酌情权批出privilege。

    “后果自负”论

    人做任何事情都要承担代价。比如一个人投资股票了,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赔钱的代价;一个人出门行走,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被车撞死的代价;所以当一个人选择和外国人结婚的时候,那他就应该承担未来可能骨肉分离的代价。

    你怎么不说中国人出国的时候就要承担未来可能在国外被弄死的代价?整个领事保护制度都取消不好吗,节省点纳税人的钱。

  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大使馆撤侨时,允许本国公民带其外籍亲属是否合理?

    结论

    我不想参与争吵,但我会提一提现实中的做法。

    https://www.gov.uk/guidance/how-to-deal-with-a-crisis-overseas#who-we-can-help-in-a-crisis

    Who we can help in a crisis

    In a crisis abroad we can usually provide help to:

    • British nationals
    • British nationals with another nationality: ‘dual nationals’ in certain situations, other people are eligible for help, including:
    • 【看这里】family members of British nationals travelling with them (spouse/partner and dependent children aged under 18 only – 【注意这里】we cannot usually help other family members)
    • Commonwealth nationals who do not have an embassy of their own

    理由

    在英国/欧盟法律下,家庭(仅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基本单位。所以政府在保护你的同时应当保护你的家属(仅限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可以用这个逻辑来理解:政府会因为你是公民而保护你的财产,难道你的家属还不如你的财产?政府不会因为你的财产不是本国制造就不保护,当然也不会因为你的家属没有本国国籍就不保护。

    当然,如果有人认为中国公民如果购买了日本制造的车,中国政府就不应该保护的话,那算我上面的话都没说。

  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WIP】人教版历史教科书改造项目

    工作进行中,先生成一个帖子ID占位

  8. Ambrosia   在小组 文艺部 回复文章

    求翻译这首诗:I’ve Been Thinking about Love Again

    取之者有之,予之者有之

    亦取亦予虽亦有,等而为之不曾闻

    予时似是雪中人,美而凄惨稍纵逝

    又若雏兔身难见,唯有猎鹰守而待

    娇躯软,心冷颤,眼尖爪利血漫漫

    血漫漫,填欲难,一兔不过毛一团

    冬日绵绵不曾绝,是鹰是兔人自知

    (意译,不准确,纯属即兴创作)

  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我觉得这个问题到此为止吧。你不断地在重复你的话,不断地在主张“宪法 就是/本质上是/应该是 规范国家机关的”,我已经解释过问题在哪里了。我们用的是不同学派的观点,学理之争是争不出所以然的。

  1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既然您确实找了张千帆,而且他回复您了,那么请容我评论两句。

    他的逻辑是有问题的。他用“宪法权利并非绝对、可受普通法律限制”来作为“宪法义务说无道理”的论据,这本身就是错误逻辑。

    1. 首先,宪法权利的限制能够放在议会法里,不代表它不能放在宪法里;我的文章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法院审查某个义务是否违宪的时候,这个义务写在普通法律里和写在宪法里,效果是绝对不同的。请参见新加坡宪法中对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限制,考察一下新加坡集会游行示威需要警方许可,并和美国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宗教、游行、示威自由作对比,答案自见分晓。

    2. 其次,义务并不一定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限制。某些义务非常特殊,比如“不得堕胎”(这种义务的道德正当性我们暂且不论)。我看不出来堕胎如何能够成为一项权利——除非明文规定生育权,否则我认为把堕胎放入人身自由、人体健康之类的理由都不是100%合脚的鞋。

    其次,张教授似乎在同一段文字里又作立宪机关、又作立法机关、又作司法机关。他一会儿说宪法权利不是绝对的(制宪者的角度),一会儿又说限制不能太多(立法者的角度),还说宪法规定的义务要和自由妥协(司法机关做违宪审查的角度)。这三个观点本身就不是同一个立场下能说出来的。

    如果他真心实意地要去批判“宪法义务论”,我希望他能把理论和实用主义穿起来。我希望他能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而且思考的时候要分开,最终在各自角色清楚的情况下,回归制宪者的角度思考,这样他能够清楚地明白什么样的宪法能够达成他所意欲的社会目的,而不是长得和他的理想一样。否则,恕我愚笨,我只能从他的言论中听出“除却美国不是宪”的感觉。

  1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人大解释国安法:中共过河拆桥拉港共代理人下水的时代开始了

    事前的预测

    黎智英寻求外籍大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辩护一事,历经原讼法庭、上诉法庭、终审法院,最终胜诉。胜诉的主要理由是,《香港国安法》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到外籍大律师。见此情形,急于表忠心的港共总督李家超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寻求解释国安法,结果把整个建制派拉入了火坑,开启了香港建制派“党委化”的新时代。

    在此之前,本论坛包括我在内的几位活跃法律人曾经常识预测这个《解释》到底会怎么写——因为中共曾经以“强行歪曲字面意思”的方式在居港权案中解释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在引发这一次释法的居港权案件中,终审法院明确判决:

    按對言詞的一般理解,根據《基本法》而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不能稱之為“中國其他地區的人”。他們是中國這地區(香港)的永久性居民。將他們形容為是為了定居而進入特區的人也是不正確的。他們進入特區並非為了定居。他們本身為永久性居民,擁有進入特區及在特區隨意逗留的權利。

    李家超要求释法时援引了第六十三条。所以,我们曾经预测,释法大概会这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是指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必须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具有保守国家秘密条件的律师,包括在香港不具有全面执业资格的非中国籍律师,如果在该法下参与诉讼活动,是不合法的。

    人大踢皮球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中共控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一反常态地给出了一下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认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我们翻译一下这个解释的意思:

    一、《国安法》里面已经在香港本地设置了一个权力滔天的机构“国安委”,而且李家超你就是主席,你有权力对这件事情做出决定。

    二、李家超你有权给法院发出证明书,对法院领导进行政治指示。

    三、李家超你一定要给法院发证明书。如果法院没让你出证明书,你必须直接做出决定。

    话外之音

    外行看热闹,法律人大概也就看出这些内容,但是作为一个对中国政治了解深刻的人,如果只能看出这么点,恐怕是政治不及格。我们进一步解读一下这个解释的话外之音。

    1. 李家超你自己有权力做决定,你为什么不做决定?难道一定要中央给你擦屁股吗?你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直辖市的市长,难道不知道替党分忧、为党献身吗?你让人大常委解释这个烫手的事情,你不记得人大常委曾经被美国制裁过吗?难道还要再被制裁一次?上一次是小喽啰,再制裁可就上政治局常委了。

    2. 所以,为了让以习明泽为核心的太子党可以不被制裁继续去美国享受 为了神圣的共产主义革命事业,从今以后这种满脸喷粪的脏活就交给身为香港国安委主席的你了。既然我们授权了,以后请你不要再来让我们解释了——你决定就可以了。当然,是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做决定。你如果不懂,你就看看内地的政治——决策都是中央做,责任都是地方承担。身为香港市长,你心里没点B数吗?

    3. 爱国的香港法官们,别怕!党国不会忘了你们的。我说了你们一定要去索要证明书,但没说不索要会把你们炒鱿鱼对吧。没有惩罚,就没有义务。你们只要闭着眼睛找一个技术性理由,不去索要证明书就可以了。李家超会帮你们把脏活干了的。到时候你们“都是被李家超逼的”,美国也不能制裁你们对吧。放心放心,谁是耗材、谁是人才,党中央一清二楚。

    综上所述,李家超你吃着人民的小米,你就要为党和人民付出、奉献。你不能让高官被制裁,也不能让法官被制裁。现在,为党和人民献身的时刻到了!请你牢记入党誓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牺牲、无私奉献,所有历史责任请你一肩扛起。至于接下来要怎么做,你自己看着办吧。

    如果你下不了狠心,问问自己:是美国的制裁比较可怕,还是祖国的制裁比较可怕

    后国安法的香港政治生态

    从前,香港建制派处于一个超然的地位。他们只要站出来给中共说几句不痛不痒的话,中共就会给他们大量的经济利益,以至于党内一直把他们称为“忠诚的废物”。国安法通过后,反对派全军覆没,香港政治进入了“狡兔死走狗烹”的习近平新时代。建制派再也不能动动嘴皮子了——他们已经全员被绑进了中共的土匪窝。“中央是你的坚强后盾”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现在,香港建制派才是中央的“耗材、肉盾”。

    我们不知道中共消耗香港耗材的速度会有多快——我们只知道在中共的历史上,为其服务的人,从来就没有什么好下场。这次解释国安法,只是再一次说明了这一点。

  1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宪法不应该写公民义务”是某些学派的观点,但是世界并不一定会按照这些学派的理论来运作。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不同,例如集体主义在东亚很重要。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不同国家的宪法并不相同。

    我的观点来自于实用主义。修改法律的门槛是1/2议会,修改宪法的门槛是2/3议会外加全民1/2复决。因此,宪法里面可以写所有立法者认为“不经过2/3议会和全民复决不应该被修改”的东西。

  1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linda”已经回复您了。我给个“违宪”的例子吧:

    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但是“城堡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相对的,限制私人领地防卫权的法律就违宪了。这是因为在第二修正案的背景下,限制私人领地的防卫权,就相当于侵害被害人的宪法权利。

  1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第一次人大释法(单程证案),人大的解释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简单来说就是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脱去贱籍”(内地户籍)之前,不能行使基本法24(3)赋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行使香港居留权、申请特区护照)。脱去贱籍的方法是申请单程证,每天名额是150个。英国人从来就不会想到一个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被延迟——要申请行政许可才可以行使。

    我用数学语言翻译一下人大的法律语言:

    《数学常识》第XX条第XX款关于“无理数是不能表示成两个整数之比的数”的规定,是指所有不能表示成两个整数之比的数,包括89/64,不论以何种方式用两个整数之比去表示,均需要找数学博士江泽民计算(报道上的)偏差,并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近似)值。所有不能表示成两个整数之比的数,包括89/64,用两个整数之比去加以表示,如未按数学博士江泽民的指示去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都是不合理的(近似)值。

    情况就是这样。共产党批准之前,89/64必须被推定为无理数,直到共产党批准为止。这就是人大第一次解释基本法。

  1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进党近期所推动的《选罢法》「排黑条款」是不合理的

    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论点是:由于监禁是一个隔离在社会之外的惩罚措施,前罪犯解除监禁之后需要时间来恢复融入社会——允许他们出狱之后立刻参选是不正当的。就这个提案来说,虽然范围内的犯罪都是严重犯罪,但是不论刑期长短一律终身禁止参选可能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公众对于“应该禁止参选多久”和“什么样的罪名应该禁止得比较长”是需要讨论的。对不同的罪名在基准禁止期上加以延长或缩短也是一个可行的、良好的做法。

    另外,我觉得民进党提出这个案子只是为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告诉大家“民进党没和黑道勾结、民进党有决心打击黑道”。

  1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①公民不可能被追究违宪责任,公民不可能因为没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而被宪法惩罚。

    是的。宪法本身就不是用来规范公民行为的。

    ②国会可以制定若干法律来规定若干种公民义务。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并不需要宪法作为依据,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胡说八道。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当然需要授权——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这就是抽象、无边界的授权。但是不难想象这一条抽象的授权必定会有一些具体的例外和限制。规定不得侵犯公民自由是一种限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也是一种限制(国会不能否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③Ambrosia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是为了防止宪法法院把《税法》和《兵役法》判定为违反宪法。讲白了,就是认定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白痴。但我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出现这么白痴的宪法法院法官吧。即使出现这么白痴的法官,他肯定会被弹劾滚蛋的。

    请你不要给我加戏。宪法的宗旨就是建立一个白纸黑字、可靠可理解的社会契约。既然独裁皇帝可以变成傻逼,法官为什么不能是傻逼:宪法的立法原意是防止任何人傻逼/滥权,而不是认定他们都是傻逼/滥权者。另外请注意在普通法系中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宪法下,法官只能因为行为不检或者年长退休而被动失去职务——法官行使司法权表达法学观点,不论这个观点多傻逼,法官都不能被弹劾/罢免。

    另外,你拿中共国土匪法院的文件来做论据就算了;但是既然你已经拿来了,你要不要认真读一下上面的话: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希望这句话能够解答你“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义务”的问题。

  1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为什么要写公民义务?

    我不明白你为什么会这么说,更不明白为什么在你眼中美国宪法才是“真宪”。这种“真伪”的说法很荒唐。

    既然你提到宪法的功能是社会契约,那不难解释宪法必须尽可能清楚地勾勒出政府的“运作范围”和“运作方式”。在现代的财政系统下,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作。所以“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全体公民认为,每一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否则宪法的目的(构建一个可以运作的政府)从根本上来说就会无法达成”。

    宪法当然可以限制公民的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如果没有边界,必然会和另外一个人的自由发生冲突;如果是抗拒纳税的情况,甚至会和全民的自由发生冲突(无法构建政府,无法维持治安,其他人的人身自由难以得到保障)。

    对于问题“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义务”本身,理由很多。可以认为这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如上面所述),也有一些实际的理由——如果你去告税法违宪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宪法里面有明确的条文,法官会非常容易处理。

    另外,由于2047无法提供高质量法学教育,我建议 @陈士杰 去读一个LLB/JD。。。

  1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从空想到实践:我们需要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俱乐部

    “专业版”的知识和“普及版”的知识是两个范畴。您所说的是,公众获得概念之后未必能清晰认知;我所说的是,专业人士之间需要先进行专业版的相互普及教育,然后我们才能整合资源去写教科书。

  1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有人愿意匿名竞选中国总统吗?

    https://2047.one/t/19997

    选总统不是问题,我们需要的是部长。

  2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告军人、警察及其他武装部队人员书

    致各位现役的解放军军人、民兵、警察以及其他武装人员,我们怀着复杂的心情向你们写下这一封信——我们呼吁你们不要被上级领导所欺骗;我们呼吁你们加入人民的行列,对暴政说不。

    中共自古以来就使用“斗争”作为其立党策略,这一策略来自古代的帝王心术、历史悠久。最高领导人通过不断发动各种运动来让人民疲于奔命,达到长久维持其独裁统治的目的。欺骗你们也是这个诈骗链条的一环——他们忽悠你们高别人一等,可以“管理”和“压榨”其他的一般民众(“人民群众”)。但真相是,你们不过是他们眼中的高级韭菜——当人民的怒火无法被熄灭时,他们会毫不犹豫推卸责任,让你们出来背黑锅;——当中共不顾一切要攻打台湾时,你们就是战场前线的炮灰。1950年的朝鲜战争就是最好的证明——在那场战争中,无数人民子弟兵被迫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被卷入了一场错误的战争,最终惨痛地失去了自己的生命。中共高官是没有人性的,毛泽东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利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包括他的长子毛岸英在内。

    今天,中共告诉你们人民受到了“境外势力”的挑唆,要颠覆这个政权。可事实上,颠覆这个政权的,恰恰是中共自己。诚如蔡霞教授所说,中共已经成为了政治僵尸——德高望重的前任总书记胡锦涛居然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安保人员架出二十大的会场;全党已经沦为了习近平及其利益集团的玩具。习近平身边充满了谄媚小人,不断地溜须拍马来让自己获得青睐、获得升官发财的机会。他们知道自己的地位乃至这个党都朝不保夕,所以变本加厉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面对疫情,中共拒绝科学的解决方案,反而史无前例地提出“清零政策”。传染病之所以叫传染病,就是因为他不可能清零——人类历史上唯一能够通过疫苗消灭的传染病是天花,这花了174年(1796年发明牛痘到1970年证实清零)的时间。德尔塔变异株出现后,全世界都判断清零是不可能的,转而全力推广效力最高的辉瑞和莫德纳两种疫苗,与病毒共存。目前,几乎全世界都已经取消了一切防疫政策,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实行共存政策的国家“横尸遍野”只是习近平顽固独裁、死不认错的谎言。

    今日的中共已经沦为了习近平一个人的政党——而习近平只是一个初中学历的白痴。他不仅无法提出合理的防疫政策,而且另有野心——“收复”台湾,成为“千古一帝”。许多学者都认为,目前的清零政策防疫是假,训练人民的奴性、测试战时体制是真。战争中没有赢家,让保家卫国的军人弟兄去为习近平打一场没有意义的侵略战争,更不为人民所愿意。侵略乌克兰的普京已经内外交困,而在全世界的支援下,乌克兰已经开始全面反攻、胜利在望。侵略没有出路,暴政必将灭亡。事前教唆公务员“高人一等”,事后让人民“批斗”公务员,是中共转移矛盾、让人民内斗、坐收渔翁之利的惯用策略——十年文革就是如此。2019年,中共教唆香港警察“忠诚勇毅”,以高人一等的姿态去平息香港的“动乱”,最终结果是基层警察仍然过着买不起房子、结不起婚的日子,而警队高官却坐收渔翁之利:中联办用人民的纳税钱,为被外国制裁的中共党羽一刻之间还清了数千万元的房屋贷款。

    威逼、利诱、诈骗是一时的,民主、自由、法治是永恒的。我们都是父母,我们都有子女。扪心而问,我们是希望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一个拥有完善福利制度、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学习奋斗的国家,还是生活在一个靠送礼、“献身”、欺压其他人来发达发迹的国家?我们如何确保自己的子女在这样的国家里能够成功地“发达发迹”,而不是满腹经纶却输给了“有关系的人”?各位军人、警察、武装部队的同胞——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国家强大,我们都希望自己能活得有尊严,我们都希望社会能够照顾所有人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我们希望天下一家、情同手足。我们再一次呼吁各位,不要被中共的谎言所欺骗——站到历史的正确一边。

    Ambrosia

    2022年11月27日 伦敦

  2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首先,不甄别外国难民的教育背景直接允许他们入境,本身就侵害本国的劳动力市场。接收难民本身就是侵害本国利益的事情。但是为什么某些国家要这么做?因为他们的人民(立法者)认为“保护劳动力市场”重要,但“捍卫人道主义和人性尊严”更重要。

    但是,是不是存在“接受难民”变成“不可承受之重”的情况?有,比如难民本身是迫害者,或者难民本身有严重的犯罪记录。这种时候就需要用细化的规则将他们排除在外——这就是为什么宪法里说的是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subject to provisions of law)”来申请庇护。

    你的问题是:

    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那是是因为人民(立法者)不认为这是作茧自缚,而认为这是正当的、应该的。能够达到“写进宪法”的高度,说明这本身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也说明他们相信下位法能够维护好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之间的平衡。

  2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觉得 @natasha 的回复已经说明问题了。我希望从纯法学角度说两句。

    为什么一国宪法要写“外国人有权根据法律申请庇护”?因为在他们眼中这个庇护权的正当性已经超过他不是本国公民的事实了。

    你去看一下美国宪法以“公民”作主语情况,再看看他们左一个214(b),右一个“口岸属于未入境,当事人不受美国管辖,CBP不受第四修正案约束”,再来一个“关塔那摩不是美国领土所以他们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你就知道问题在哪里了。

  2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从空想到实践:我们需要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俱乐部

    我们所面临的现状

    事先声明:我这篇文章不旨在于批判任何人——我感谢所有关注中国现状并且为此发声的人。然而,我必须客观地指出,纯粹的“发声”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最近三五年以来,中共的网评员不断在互联网上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干扰和分化我们。他们所用的招数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诉诸人身攻击,这类已经基本无效了;第二类是诉诸传播假信息,这类方法在各位活跃在社交媒体上朋友的不断努力之下,也能迅速得到澄清。然而,第三类是我们目前无法解决的:在涉及专业知识的复杂问题中,以貌似专业的口吻支持中共的既定政策。

    这类问题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1)涉及到高度的专业知识,不为一般人所能轻易认知; (2)涉及到具体政策的执行,会引发难以平衡和判断的多方利益冲突; (3)其决策的优劣不明显不直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清零”与“共存”的路线之争。我们所见到的是,网评员和其他一些公众在社交媒体上没日没夜地主张,如果中国实施共存政策,将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老人和儿童的死亡。我们可以使用简单的逻辑去反驳他们(见下文),但是我更希望深入地探讨一下这类问题背后的本质:为什么我们在这类问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我不介意把丑话说在前面:目前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民主人士”,其教育背景大多不忍直视。民主变成民粹并非是偶然,因为简单地用“这不民主”来驳斥一个政策只要几秒钟,而去详细地分析一项社会问题的背景、现实、可行方案及利弊,大多需要几个星期的时间。而且,详细分析一个政策,确非一般民众力所能及。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真正推动国家的进步,我们需要团结我们所能团结的专业人士,来分享各自的专业见解,从而能够达致对中共现行政策的直接剖析,帮助观众中的一般民众理解其中的是非曲直。

    我想举一些例子来说明专业观点和非专业观点之间的差异。我希望从我的本行法律开始谈起,然后按照我个人感兴趣的程度,选几个中央行政机关部门谈一谈。我希望这些例子能够清楚地说明政策认知的三种境界:应该达到何种效果、现在是怎样、可以做出何种改变或改进。我也希望这些例子能够说明:外行和内行之间的差距是很大的。

    法律

    应该是怎样

    我们从民事司法、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三个领域分别论述。民事司法的目标是调整民事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司法需要高效和公平——简单来说需要做到有诉必理、公平裁判,以及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快速办结。

    刑事司法的终极目标是惩治刑事犯罪,以此给受害者恢复性的补偿安慰,以及吓阻潜在的犯罪者。刑事司法必须做到公平:清白者不能被冤枉,犯罪者不能逃脱惩罚;处罚必须与犯罪的恶劣程度相匹配;不能以恶治恶,例如纵容公务员胡乱抓人、使用酷刑。刑事司法最大的标杆是公平公正。近代司法观点认为,清白者绝对不能受到迫害,因此采取无罪推定和“宁放勿纵”的原则。在这种制度下,警察的办案水平和刑事侦查技术被倒逼着成长,努力朝着“不侵犯人权的情况下破获更多案件”的目标前进。

    行政司法在各国间的差异是最大的。在普通法国家,公民普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挑战。如果行政机关错误地作为,就可以申请“调卷令(certiorari)”推翻其决定;如果行政机关非法不作为,就可以申请“强制令(mandamus)”逼迫其作为。在民主制度下,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循法院的指示,则其首长大概率会被罢免或者无法连任。这保证了行政机关只能依法作为,并且不能非法不作为。

    现状

    中共在民事司法上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资源不足或不平衡——具体指的是法官的数目。这是因为中共把司法作为维稳工具之一,并且采取了类似日本的法官培养模式。这导致法官无法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而新入职的法官大多没有经验。他们无力产生任何改变,而且会直接受制于已经在法院体制中“混迹已久”的上级。上级法官大多来自政法委的政治任命,与中共的其他公务员部门类似,“忠诚大于能力”和“近亲繁殖”的情况明显,所以导致新入职的法官迅速融入已经僵化的司法体系。

    僵化的司法体系是没有效率的——而各种不科学的考核标准如办案速度(在资源缺乏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达到民诉法规定的时间限制)或“上诉率”(而不是上诉的胜诉率),会导致法官为了自己的前途而藐视公平正义。例如,在司法资源紧缺的上海,法官会以“案子太多”为由拒绝当事人立案。在“分流制度”实施之后会通过“(半)强制诉前调解”的手段拖延立案。为了防止当事人上诉,法官会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诸如名誉损害或者精神抚慰赔偿等自由裁量下的判决金额等于“(原告认为数额+被告认为数额)/2”的情况屡见不鲜。

    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是较为复杂的。一方面,行政机关基于考核要求,一旦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必然“积极参与调解”,甚至满足当事人的非法要求,造成了事实上的“按闹分配”。另一方面,只要有政治因素在内,行政机关尤其是公安国安机关必定不惜一切代价迫害当事人,包括勾结黑社会非法禁锢当事人,让当事人“闹不起来”,无法主张法律权利。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当中屡见不鲜——公检法穿一条裤子导致公安机关寻求批准逮捕的要求大概率被检察院接受,造成不必要的羁押和保释(取保候审)制度的名存实亡。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法院的低效率意味着当事人会长期处于待决状态;公安部主管的看守所(关押未决犯)的条件比司法部主管的监狱(关押已决犯)的条件要差很多,且公安部强力主张“看守所要称为办案阵地”,导致当事人被羁押后要么受苦要么“认罪认罚”,冤狱就此产生。

    改进

    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要改进中共国的司法,必须从三方面做起。第一是重构法官的选任体系。法官必须从资深的律师中选任,以确保其法律素养。法官必须独立办案,应当撤销“审判委员会”制度,禁止非办案法官,尤其是上级法院的法官或者本法院的领导,对办案法官施加任何影响。重构法官的考评体系,法官不能因为其判案行为受到任何处罚,除非其受贿、徇私枉法,法律观点和判决错误不能被认为是“枉法”。

    第二是重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从立法阶段就厘清不必要的模糊;政治问题应当政治解决(比如夫妻财产是不是共债共签的问题,应该民意调查、研判之后立法处理),不应当依靠司法解释,更不能让司法解释“试试看”,发现不对又变来变去。这会直接导致民众对法院系统失去信任。将法院分级分层解决效率问题:不要简单依据行政区划来设立基层法院,而是要根据争议的性质和数额设立不同类型的法院和其他审裁体(例如小额庭),其他审裁体的主官可以由年轻的律师来担任,以此扩大可用裁判人员的数目,又不至于损害司法人员的平均素质。

    第三是重构法律执行体系。必须清楚地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开,行政不能影响司法,司法不能替代行政。要将行政和司法之间的非法相互干预,视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和政治违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来行政,而法院只负责解释法律、做出判决。

    然而,我们能见到的是——共产党把愚民和疲民视为基本国策,把近亲繁殖和官官相护视为维持独裁统治的“法宝”。让中共做出这些改进是不可能的。

    我不熟悉的部门

    财政

    财政不是我的本行,所以我只能谈我认识中的那一小部分。至于超出我认识的,我只能以提问的形式问出来。我认为财政的目标有以下几个:正确的财政政策、正确的货币政策、各部门之间合理的预算分配、审计监督。因此以下问题出现了:

    • 如何判定财政政策的正确性?国债应该发多少?税率应该怎么定?
    • 如何判定货币政策的正确性?利率和准备金率怎么定?外汇管制和自由兑换应该如何决策与平衡(全管制?局部自由兑换?国内离岸一币两亚种?)?
    • 如何有效地执行审计监督?

    农业

    同样地,对于不了解的内容,只能提出问题:

    • 中国有多少耕地、林地?我们能生产多少农产品?效率还能提高吗?
    • 基于前一问题,我们是粮食进口国还是出口国?我们应该对农产品出口采取还是不采取管制?
    • 基于国际政治形势和国家安全考量,我们是不是要大力投资农业来确保自给自足?
    • 如果无法做到自给自足,是否需要采取限制人口增长的措施来达到资源和人口平衡?

    显然,中共是剥削廉价劳动力、换取外汇供高官享受的。他们从来不会为了增加人均资源而控制人口,计划生育在他们手里是“另一门压榨人民的好生意”。

    工业

    • 中国工业产业链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我们要不要做到齐全?
    • 取得尖端科技的瓶颈在哪里?
    • 中国工业原料能否自给自足?是否需要出口管制?能否强化资源回收来达到循环?
    • 电力和能源的布局应当是怎样的?目前可再生能源有多少,是否需要增加投入,增加投入是否具有实在效益?

    防疫:一个小对比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当公众关注足够的时候,学者的观点自然会通过媒体进入大众视野。这种时候自然能够很轻易地做出分析,来反驳“清零”政策。首先,流感存在了很多年,如果流感没有必要清零,那和流感类似的疾病也不需要清零。

    • 爆发早期,COVID-19的死亡率约为4%
    • 病毒变种导致传染性增强、但致病性减弱
    • 接种mRNA疫苗(辉瑞BNT / Modena)加强针后,亚洲诸国的滚动病死率已经降低到0.1%以下,这意味着已经接近流感^1
    • 港大研究表明辉瑞抗体是科兴的近九倍^2
    • 新加坡政府宣布科兴要接种三针才能视为已完成基本接种,而辉瑞只需接种两针。随后宣布接种科兴者必须接种辉瑞BNT或Modena才能视为完成加强接种。
    • 上海复兴早在2020年3月就获得了辉瑞BNT的疫苗代理权,但是中共卫生部至今还没批准
    • 德国总理舒尔茨访华后,中共同意“批准BioNTech新冠疫苗用于在华居住的外国人”

    因此,这些事情放在一起之后,一个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不具有实施共存战略的条件,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共为科兴疫苗护航,强制民众接种,赵家资本入股赚取暴利。中共以各种借口,包括“爱国”和“支持国产”在内,阻挡高保护力的mRNA疫苗进口,导致民众无法接种并产生足以在低重症死亡率下共存的免疫力。

    专业人士俱乐部

    我们回到本文的主题——我们应当如何认知中共的政策从而发现其问题。光靠民主自由的口号显然是无用的,而一个人的知识总归是有限的。只有在防疫这种公众关心的问题下,诸多学者的声音才能被媒体广泛传播。至于问题回到“中国农业如何发展”和“如何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的问题时,显然我无法得到答案,我也无法通过互联网搜索找到足够的资料。

    如果我们能够聚集专业人士,互相探讨自己熟悉的话题供其他人了解,我们就能迅速组出一个“影子内阁”,进而分析中共的各种政策,用三言两语告知人民其中的弊端所在、中共的诡计所在。在当前的条件下,我会继续在2047撰文,其主题以法律为主,但我也会逐步探讨其他我所熟悉的话题。

    然而,我希望邀请各位有识之士来2047撰写各位领域内的专业文章,以加深其他非本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一般公众的认识。这个过程必定很长远,因为2047仍然默默无闻。但是,我希望从我自己开始,改变民主人士“每天喊口号”的恶性生态。

  2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Letter of Petition for Immediate Shutdown of all Communist China's Missions in the United Kingdom

    We refer to the incident of Chinese diplomats imposing violence onto demonstrators outside their consulate-general in Manchester. In light of this event and the evolving situations in recent months, we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to shut down immediately all Chinese miss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to protect our society and communities from desperate attacks that have been conducted, are being conducted, and are to be conducted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via its diplomats.

    The year of 2015 was considered as the beginning of a golden Anglo-Chinese relationship. However, dating back from today, that was also the beginning of the Chinese Foreign Ministry altering their mode of conduct. It was a direct result of XI Jinping’s political proposal of a new era, allegedly of Chinese own characteristics, in fact of establishing a bandit-like system of jungle rules. As part of this proposal, the Chinese foreign missions have been encouraged to attempt in every possible manner, mostly undiplomatic and desperate, to propagandise for XI Jinping.

    The philosophy of communists is “to struggle”, a term referring to establish their dictatorship at any cost. During their history, the communists ever engaged themselves in kidnapping, robbery, murder and all other kinds of sins. All parties of communists, including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re established on a strict pyramid hierarchy, where unconditional obeyance of the instructions from the leader is the only approach to survival. This means, if considered under British laws, the Communist Party is but a criminal organization.

    The only matter of law preventing from making such a finding, is that they are acting in the name of China, a sovereign state, thus making their Party a sovereign criminal organization. It would be naive of any foreign nation, including the British, to treat the Chinese Communists as a normal foreign government, respecting them with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to expect them to respond to us in the same and reciprocal manner. I wish my fellow British not to forget how XI Jinping ever treated our Queen, Ministers, and public servants during his visit to London in 2015. The golden age of the Anglo-Chinese relationship is but a lie for XI to score on before his fellow Communists.

    Deception is also part of their strategies, especially when during the periods of weakness, such as during 1978 to 2012 for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When the Chinese Communists were persuad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co-operate with them and thus to claim a share in China’s economic boost, they were, as claimed openly by their second-generation leader Deng Xiaoping, “accumulating powers”. Once the accumulation is finished, nothing on earth could stop them turning back to what they really are.

    Rather than a sensational story, the Chinese communists are a danger in reality. LU Shaye, CCP’s ambassador to France addressed in public a French scholar as a “rogue” in response to that scholar’s speech in favour of establishing a better France-Taiwan relatio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CCP’s diplomats ever engaged themselves in “counter backs” to the demonstrators at their embassy in Washington DC, by holding loudspeaker and uttering dirty words. Today’s event in Manchester is not alone, and CCP’s undiplomatic conduct will not stop. As an ex-Chinese, I am fully confident that any diplomatic protest would be in vain, as they were in vain for the past years when the British government protested for the situation in Hong Kong.

    Every British individual who ever learned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War II knows how proud our Prime Minister Arthur Chamberlain was when he claimed that we reached a treaty with the Nazi Germany, by admitting the Germen absorbing Czech and Slovakia. That treaty was an exorbitantly expensive lesson for the British people to learn that compromises never bring peace. The only feasible way to secure the people is strong and firm counter backs against any violation to our values at our home. For all the reasons, we urge the government to shut down all Communist China’s missions in the United Kingdom, immediately and without delay.



    Ambrosia PAGE [alias]

    A British citizen, a solicitor in England and Wales, an ex-Chinese national, and an ever-suffered man.

    17 October 2022

  2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谁动了我的卤肉饭:拒绝陆客的是民进党而不是共产党

    @和科盛商会 #194263 是网络不发达时代的妥协产物。因为当时如果不同意中共的安排,中共可以指令大陆旅行社不得协办入台证。现在已经是纯网签的时代了,例如澳大利亚都已经没有实体签证了。

    @dellalove #194271 我认为你的说法是正确的。中共怕自由渗进来,民进党怕大陆优质旅客来了台湾之后“大陆蝗虫论”会破产。

  2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谁动了我的卤肉饭:拒绝陆客的是民进党而不是共产党

    2019年8月1日,中共文化旅游部宣布暂停47个城市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嗣后,台湾政府猛烈攻击中共当局阻碍两岸交流。当年,我在聊天群组中反复声称,对陆客构成实质性窒碍的是民进党主政的台湾政府,而不是大陆政府。然而,这番言论没有引发群组中台湾人的惊醒——在反共的背景下,这种声音实在是太刺耳了。四个月之后,COVID-19疫情爆发,全球开始实施大规模旅行限制,这件事很快就被人们淡忘了。

    疫情发生后,台湾由于“提前四个月”对大陆实施旅行限制,顺理成章成为了抗击疫情的“模范生”。但随后,由于疫苗供应问题百出,其模范光环被“共存模范”新加坡超越;2022年初,新加坡宣布开始恢复跨境旅行。嗣后,最早宣布躺平的英国,也摆脱了COVID-19带来的阵痛,开始享受旅行复苏带来的红利。而台湾的疫情却由于疫苗接种状况的不理想,而继续阻碍着跨境旅行。

    2022年9月,台湾宣布开放免签国旅客入境。随后宣布10月13日开始,非免签国旅客也可以入境。这时,2019年8月的窘境又再次被恢复了——全世界不能入境台湾的旅客只有大陆人。而与当时相比,海外大陆人以及港澳居民现在也被加到了禁入范围中。因此,在这个时候重提一下2019年8月的谎言,我认为十分有必要。

    大陆的出境管制

    大陆居民能够取得的旅行证件有三种: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俗称“陆胞证”)。在1986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通过之前,这三种证件都遵循着相同的运作模式,就是需要逐次取得出境的许可。这有点类似于台湾戒严时期的出入境情况。为了从中共管治范围离开,护照持有人必须取得“出境签证”,而双程证、陆胞证持有人必须取得“出境签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出境签证”是大陆公安发给当事人准予其出境的文件,而不是目的地国家的“入境签证”。因此为了防止混淆,本文会将这三种文件统一称为“出境许可”。

    1986年开始,“出境签证”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首次出境时(也就是办理护照时)的审批制度。换言之,自1986年开始,已经办理好护照、再次持护照出国的中国人,不再需要办理“逐次的出境许可”。2000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共开始在全国各地试点“按需申领护照”的制度,也就是不再需要提交各种境外邀请函、旅行社发票等文件。自此开始,中共的出境审查只限于护照真实性的调查,也就是身份核查。这与西方国家的出境制度完全一致。

    然而,为了“把自由关在墙外、不让民主渗进来”,中共没有改革前往香港、澳门、台湾的制度。这就导致中共的出境审查实施了双轨制——出国是自由的,去港澳台是麻烦的。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分别被中共收回,此后中共去港澳的“出境签注”就顺理成章地同时具备了“出境内地”和“入境港澳”的两大功能。香港入境事务处和澳门治安警察局看到中共签发的出境签注,会视同是自己发出的入境许可。而这一情况当然不适用于台湾。

    台湾的入境模式

    台湾当局从不承认中共的合法性,也基于各种考量无法承受大陆人免签证入境台湾。2008年,海峡两岸签订了旅游协议,嗣后修订加入了自由行条款。协议中规定的模式是三部曲:第一,大陆居民向大陆公安机关申请陆胞证;第二,大陆居民持陆胞证申请自由行签注(可以和第一步同步受理);第三,大陆居民将陆胞证和自由行签注台湾移民署规定自由行签注是必须的文件)交给大陆承办旅行社,由旅行社扫描影本向台湾移民署申请入台证。大陆居民拿到“陆胞证、出境签注、入台证”三种文件之后,可持凭陆胞证和出境签注乘坐大陆出发直达台湾的航班,然后在台湾口岸持入台证入境。

    旅居海外的大陆人(台湾行政术语为“第三类大陆人”)可以直接持中共护照,向台湾驻外代表处申请入台证,嗣后直接飞往台湾即可。由于不涉及“从大陆出境”的情况,因此根本不需要陆胞证和出境签注。然而,移民署要求这一类大陆人必须事实上居于海外,短期出国旅游的大陆人并不属于这一类别。

    除了自由行之外,台湾方面也会签发探亲、商务、不动产等类别的入台证。这些入台证申请时除了相关事由文件和旅行证件(可选择陆胞证或中共护照其一)之外,并不需要提交中共签发的“出境签注”。当事人可以得到入台证之后向中共公安申请相应类别的出境签注,或者选择直接持护照前往外国(如日本),或者持双程证加港(澳)签注前往香港(澳门),然后转机来台湾。只要从中国出境时第一目的地不是台湾,且持有入境第一目的地的合法入境文件,则中共只能放行,而无法干预第一目的地之后的行程。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根本无需办理前往台湾的出境签注,因为在中共眼中他们的目的地是外国(如日本)或港澳。

    2019年8月发生了什么

    2019年8月中共单方面宣布暂停自由行:其手段是“停止签发自由行出境签注”。如果各位从前没有看过上面的背景知识,似乎很快就会 得出“中共不放人”的结论。但是,看完上面的背景知识后,各位很容易就能发现问题在哪里:如果台湾移民署在审批自由行入台证时不把中共的出境签注列为必要文件之一,出境签注对于来台湾根本就不是必要文件,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从外国(如日本)或者港澳转机,来避开中共的出境检查

    事件发生后,民进党政府声称“深表遗憾”,交通部长林佳龙8月7日到台东视察南回铁路时表示,政府除推出第一波秋冬旅游补助外,也研议振兴观光方案,包括开放陆客与东南亚国家民众从第三方入境免签等措施^1

    嗣后,正如各位所见到的。“东南亚高品质旅客来台网签”政策迅速落地了,但是大陆旅客第三方入境免签一直没有出现。就连“第三方驻外馆处申请入台证”的第三类大陆人(旅居海外大陆人)观光入台证的适用范围也没有丝毫扩大。我必须指出:大陆游客不能入境台湾,不是因为没有那个签注(出境许可),而是因为没有入台证(入境许可),其原因归根究底是台湾移民署把中共的处境许可列为申请入台证必备文件。嗣后,民进党内阁不断甩锅,日常指责中共阻碍两岸交流。其中逻辑正如“美国不给中国人发签证,然后指责共产党不让人来美国”一样,可笑之极。

    2022年9月又发生了什么

    2022年9月,民进党内阁宣布10月13日起非免签国国民可以申请签证来台,但是陆委会却宣布大陆人入境的范围目前仅限“探亲”等四类 ,而不包括观光。在2020年初,台湾政府就以疫情为由禁止所有人入境,包括先前已经受影响的大陆游客,也包括旅居海外的“第三类大陆人”和香港澳门居民。然而,10月13日,所有类别的入境者都已经恢复,但大陆居民、海外大陆人、香港澳门居民除外^2

    陆委会表示,将根据疫情、两岸互动情势最新发展,滚动检讨、逐步调整中、港、澳籍人士入境管制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与整体利益。

    让我开心的是,起码这次陆委会不会再说“大陆人(且只有大陆人)身上带病毒”所以不能入境了。不过,如果观光都能变成国家安全问题,那不难理解为什么疫苗在民进党手里能变成政治问题。

    结论

    虽然我不需要办入台证,但是我认为台湾人民仍然需要了解真相。把陆客和卤肉饭隔开的,到底是共产党,还是民进党?

  2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讣告: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逝世

    英国时间2022年9月8日,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离开了人世。回首她的一生,或许最令人怀念的是每一年的圣诞演讲:从二战时从事护理工作的少妇,到冠病大流行期间慈祥的老太太,女王陪伴着英国人民渡过一场又一场起起伏伏。大半个世纪之后,她完成了她光荣的使命,前赴天国向耶稣交差了。

    正如英国国歌所唱:May she defend our laws, and even give us cause。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元首,她出色地完成了礼仪荣典的职责,跨越党派、跨越种族、跨越阶级,竭尽所能地团结整个国家。可以预见的是,她的逝世会将英国是否应当继续保持君主制的议题重新拉回公众的视野,其他王室成员的事实非非也会再度成为公众的热议。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风雨不会阻碍我们给予她至高无上的评价——不论是那位二战时从事护理工作的少妇,还是那位电视机屏幕上的老太太。

    女王陛下,一路走好。God Save the Queen.

  2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护照上为什么会有国籍这一栏?难道护照持有人还可能还没有该国国籍吗?

    答案是肯定的

    护照持有人可能不具有签发国的国籍,确实如此。

    “护照是一国发给其国民的用于国际旅行的证件”这句话是字典/教科书给“护照”一词的定义,而护照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只有国内法才能作出定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而在英国法律中,”英国护照“一词定义在Immigration Act第33(1)条中:

    a current passport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r by the Lt- Governor of any of the Islands, or by the Government of any territory which is for the time being a dependent territory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技术上来说,英国没有成文法律规范护照的签发。护照的签发是根据习惯法,由外长以女王的名义签发的。所以,理论上来说,如果所在国法律没有特别规范,护照的签发对象确实不限于国民。

    移民法范畴下的解释

    移民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事前搞清楚进入本国国土的外国人是谁、判断要不要允许他入境;第二,事中向他施加适当的逗留条件(例如禁止就业)来保护本国的公众利益;第三,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离开,把他驱逐出境。

    所以,中国护照在英国法律下应该这么理解:中国政府向包括英国政府在内的所有政府承诺,这个人是中国公民(因此可以被驱逐回中国)、而且他的个人资料如实记载在护照上了。因为“具有所在国国籍所以能遣返”这件事情太重要了,所以必须要写上去。这不是一句废话,而是一国政府向另外一国的庄严承诺

    国籍法范畴下的解释

    另外,一个国家可能不止有一种国籍。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与移民法范畴的牵连。例如英国公民(BC)享有英国本土居留权,但是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OTC)不凭借这个国籍享有任何居留权,除非他具有某个海外领土的本土人身份(belonger status)。例如百慕大居留权只赋予百慕大本土人(Bermudian belonger):取得本土人身份的先决条件是取得BOTC国籍,而不是相反;所以BOTC护照上一定会加注他在哪个地方有belonger status。美国给予百慕大人的免签待遇,其条件就是持有“百慕大政府签发的BOTC护照且上面加注了Bermudian status”。

    在不正常的国家(没错我说的是台湾),哪怕他只有一套国籍,具有这个国籍也不一定享有居留权。中华民国的无户籍国民是不享有台湾居留权的,所以没有身份证号的台湾护照并不享有大多数国家的免签证待遇。

  2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共驻新加坡大使孙海燕教你学习新时代特色英语

    来源

    Facebook视频链接在此,欢迎前去欣赏。孙大使演讲原文如下:

    These days, you might be quite worried about the developing situation trigger by Nancy Pelosi's visit to China’s Taiwan region. I am sure you understand that the visit not only violates the US's own official one-China principle, infringes on China's sovereignty, but also threatens the whole region's stability. We are all fully aware that some American politicians and Taiwan separatists are the troublemakers. Their actions are driven by selfish calculations, in an attempt to bolster their own political standing. Of course, we cannot allow this unprovoked challenge to our sovereignty pass without appropriate responses. Of course, we cannot allow individual political agendas to harm regional stability without a firm NO.

    This week, I had the privilege to attend the Singapore National Day Parade. While sitting at the Marina Bay floating platform, and watching the celebrations, I was deeply touched by Singaporean's patriotism. You love your country so much, cherish peace so much, and long for a brighter future so such. At that moment, I felt just like I am one of you. I could relate to your feelings, because the Chinese people, as well as people in this region, are exactly the same as you are: "Together Stroger”, indeed. The region is our shared home, and regional stability is our shared interest.

    We have got enough challenges to tackle together: strengthen our regional supply chains, speeding up our economic recovery, enhancing our cooperation, uplifting people's livelihoods and building a brighter future. As for the powers so far away, if they come to help with good will, we definitely welcome. If they come to manufacture another crisis, then we have every right to say a firm NO. Their aggression have caused wars and famines in so many regions of the world. Let's speak out to those troublemakers together: no, no, not here, not at our home.

    口音语调

    首先,我们要感谢孙大使充分领悟了习近平新时代外交思想的精髓,用自己独特的口音和语调强力排斥了“英语是昂撒的英语”这一过时无效的论点。孙大使的生动实践充分说明: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无穷的,是可以把英语这门严肃的语言讲成笑话的,是可以讲出中国人和昂撒人都听不懂的中国特色英语的。尤其要表扬孙大使的下列行为:

    • 开篇第一个词these就用了中国特色发音(读成了this),做到了习主席所说的“扣好第一粒扣子”。
    • “NO”的发音刚中带柔,酷似叫床,一举击中流量时代的密码,牺牲了小我的脸面,成全了大国的外宣。

    行文

    此外,我们也要热烈表扬给孙大使写稿子的外交部秘书:

    • 最后一段将不可数名词"aggression"与复数谓语"have"巧妙搭配,生动体现了域外势力多次制造事端的事实。
    • 通篇多用小学英语,简单句、短句为主,让低龄儿童也能看懂,真正做到了大外宣全覆盖。
    • 发挥散文的特点,整篇文章没有脉络、不用连接词,让人摸不着头脑,看完只记得淫叫声“NO”,真正做到了高强度洗脑与避免启发民智的有机统一。
    • 乱石击空,中国人与本区域人民“are exactly the same”脱口而出,毫无违和感。

    反面教材

    马克思教导我们:外国语言就是斗争的武器。为了帮助各位爱国人士更好地学习英语,我们以同样的口吻和主题写一篇“反面教材”,并指出反面教材中的诸多错误,供各位外宣人士研究。

    Good afternoon. First of all, on behalf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in China, please accept my sincere congratulations to you the Singaporeans for your 57th anniversary of the National Day. I had a privilege to attend your National Day Parade this week at the Marina Bay floating platform, where I was deeply touched by a series of performances that illustrated the Singaporean nation as a patriotic and peace-loving people with determinations to defend your homeland for the prosperity of this country.

    The Chinese nation shares exactly the same values, with whic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determined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foreign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countries on the reciprocal and mutual-respect basis, but is also determined to fight back without any hesitation if our sovereignty is challenged by anyone in any means. As may have occurred to you, the Chinese military forces have conducted rapid and firm actions in response to Nancy Pelosi's visit to Taiwan, a territory of China. We have warned the United States many times before, and as you see, when it comes to the sovereignty, we never eat our words.

    No country in today could develop on its own, and therefore of course, the rising tensions would not only impact the parties directly involved, but also would arouse the concerns of every country in the nearby region. If we allow such events to continue to occur,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the whole region would be at significant risks. Just like the platform of the NDP which belongs to Singaporeans, the region belongs to everyone here, and we have every right to perform our own approach to prosperity for ourselves. We cannot afford it reduced to a platform for external politicians to seek agendas selfishly at their own and sole interests and at our costs.

    Fifty-seven years ago, when exorbitant pressures were imposed on Singapore to seek your YES to foreign interventions, the Singaporean said NO with bravery. Seventy-two years ago, when tons of US-made bombs were dumped onto the Chinese soldiers in order for our YES to surrender, we said NO with courage. Today, should any external power, for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at our costs, intends to deviate us from the approach to a shared and prosperous regional economy with robust supply chains, we have no reason not to stand together, get stronger, and give the same answer again.

    以上文本是一个错误示范,有以下缺点:

    • 文本太长、句子太复杂,不利于理解;习近平可能看不懂,这会影响升官发财的机会。
    • 废话太多,不够战狼,不符合外宣要求。
    • 没有开门见山提到台湾,反而先“祝贺新加坡人民”,偏题严重、浪费预算。
    • 最重要的一点是,文章根本没有标注断句位置,复杂词汇也没有标读音,领导根本就读不出来。

    以上反面教材是我个人的一点拙见,欢迎各位外宣的同志批评指正,看能不能把它改的更坏,更加符合反面教材的要求。

  3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大义地灭亲》晴天林--容海恩与袁弓夷脱离“爷媳关系”

    本人Ambrosia,作为流着伟大祖国之血的中国人,在国之大义的前提下,基于据外交部称,汇丰银行在孟晚舟女士被控欺诈该行一案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本人现宣布正式与汇丰银行的伦敦分支机构脱离债务人债权人关系,自即日起不再偿还剩余的贷款。

    Ambrosia 2022年8月6日

  3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怎么看待鸦片战争?

    1. 首先要讲一讲方法论。分析利弊一定是从进步性(在当时看当时的过去)和局限性(在今天看当时)两个角度去分析的。因此我们需要理一理这个问题。

    2. 鸦片是不是危害性很大的产品?答案是不证自明的。至于“中国政府应该允许中国人自己选择抽不抽”在当时的中国是政治不正确(圣人政治、上智下愚),在当时的英国是政治不正确(首相有义务维持公共秩序和良好管治),在今天更加是科学上、政治上都不正确。没有任何一个版本的政治/文化思潮会给予这种政策任何道德正义性。正如上面几位同仁所说,鸦片在1840s的伦敦没有被禁止是因为没有大规模流行,而在中国没有被禁止是因为清朝政府居然想自己卖来赚钱(可见民众的生命真的在朝廷眼中如同草芥)。

    3. 我们做分析,首先要跳出“你对我错/你错我对”的二元论。英国人向海外输出鸦片是害人,朝廷自己卖当然也是害人。朝廷销毁英国鸦片的目的如果是为了自己卖,那就是纯粹的封建制下的垄断商业行为,而不是为了公共卫生。中共经常用“英国人错”来误导中国人产生“中国政府对”的错误认识。事实上站在草民们的角度,英国人和清廷都不是好东西。正如我在黑皮书中所说:草民、朝廷、洋人是三角关系,草民们时而在朝廷和洋人的斗争(如虎门销烟)中获得喘息,时而在他们的和解中蒙受成倍的压迫。

    4. 站在今天的角度看,鸦片战争是不是反应殖民主义压迫未开化地区人民?当然是。鸦片战争是否反应清政府腐败无能?当然是,但不是中共教科书的逻辑。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是:它为了维持独裁统治采取了愚民政策,完全没有让中国人民开启民智、推崇科学、振兴文化教育事业,导致中国人民没有知识去认清鸦片这种东西的危害性;中国人畸形的文化也让他们不顾危害性去吸食、攀比,这就和今天的大款们买奢侈品炫耀是一个道理。中共当然不会在教科书里面讲这个“腐败无能”的逻辑了,不然它不是在“自我介绍”吗?

    5. 中共教科书说的昏庸无能指的是没能打过英国人,导致割地赔款、丧权辱国。请问这个国家属于那些草民吗?他们连活着都极其艰难,拿什么立场去要求他们用血肉之躯战胜拿着热兵器的英军,直到最后一兵一卒?因为清朝没有把人民洗脑成用血肉之躯捍卫主子的绝对忠心的奴才,所以它腐败、昏庸、无能?那中共当局相比之下真的是太伟大、光荣、正确了——因为小粉红已经被清零政策、房贷断供、存款消失、下岗失业折磨成这样了,他们还支持自己的主子对美对台动武。

    6. 最后,就战争本身而言——清朝是防御,而英国是入侵。抛开所有的什么“腐败昏庸无能”、“丧权辱国”不谈,就战争本身而言,这就是一场赤裸裸的侵略。不妨去玩一下文明六:“战争借口”是什么完全不重要,只是在本国降低“好战度”(debuff)而已。中国近代史当中除了人民受苦之外,清廷、外国人任何一方都是罪恶的。

  3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猜测:SPAR19可能不是Pelosi的座机,而只是迷惑外界的假班机

  3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猜测:SPAR19可能不是Pelosi的座机,而只是迷惑外界的假班机

    首先,SPAR19的飞行路线不正常。它从马来西亚离开后经过新加坡,然后向东横穿印尼加里曼丹岛,最后从菲律宾东侧外海(截至目前没有进入菲律宾领土)北上。这里有三个问题:

    第一,这不是最短路线

    第二,它没有从西马来西亚(马来半岛)向东飞进入东马来西亚(沙巴、砂拉越),而是穿越了印度尼西亚。理论上来说,Pelosi人已经在马来西亚境内(吉隆坡访问),她从该国领土的西侧转移到东侧然后离开,不会引发任何问题;然而,过境印度尼西亚领空则需要和印尼方面协调并取得同意,惶论这是莫名其妙绕远路。

    第三,为了保障安全,从外国领土/领空穿过比走公海更加安全,因为解放军如果在外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领土上作出任何行动,这就不仅仅是中美之间的问题了,这是中共对该外国领土的侵略;美国和菲律宾之间签订了驻军协议,Pelosi的座机完全可以从菲律宾领空上穿过,然而SPAR19的路线却是菲律宾东侧的外海

    另外,一个令人非常关注的事实是:有一架无呼号(No Call Sign)的飞机在SPAR19起飞后飞往菲律宾西南端的小岛,在这个岛上盘旋了不知道多少圈之后又向东北方飞回菲律宾本土。飞回本土的时间大约是SPAR19起飞后两个小时——从吉隆坡按最短路线(向东飞往东马)飞到这个点的时间大约刚好是两个小时。试问什么样的飞机没有呼号什么样的飞机又会在菲律宾西南端名不见经传的小岛上绕N圈然后折返?答案呼之欲出:这是根据美菲驻军协定在菲律宾执行任务的美国军机,它在这个位置等待Pelosi真正的座机飞来,然后在菲律宾领空内执行伴飞护卫的任务

    如此一来,SPAR19的怪异行为就能够得到解释:这是一架迷惑外界的靶机,它的任务就是选一个不正常的路线拖延时间。这样Pelosi真正的座机就可以用最短时间飞往台湾,然后降落在别的什么机场(例如桃园),然后Pelosi可以在台湾国安系统的保护之下驱车前往台北市区,在“合理的时间”出现在媒体面前。Pelosi真正的座机可能就是从日本飞来的SPAR20——这架飞机直到现在都没有出现在雷达上。没有理由在Pelosi访问马来西亚结束后,美国的行政专机仍然会停留在马国领土上,这没有必要。SPAR20应该是在不开启应答机的情况下离开了吉隆坡——带着Pelosi本人。

    当然,上述猜测可能全部都是天马行空,那么更严重的问题就会产生。为什么SPAR19没有进入菲律宾领空?因为即便从印度尼西亚过境,最短路线仍然是从菲律宾西南角进入,经宿务和马尼拉上空前往台湾空域。如果菲律宾因为某种原因不想“牵涉其中”而拒绝了Pelosi的座机入境,这是比两岸关系更严重的问题——美菲关系出现了裂横。

  3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共的独裁》黑皮书

    @圆滚滚小熊球球 #189238 这个问题似乎需要码一码,CCP在日本翻车之前(可以考虑以中途岛海战为转捩点)和日本翻车之后的战争策略是不是有所不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CCP给蒋当局扣上反人民不抗日的帽子,国民政府内战外战一起打是事实。

    游而不击如果放在整1937年到1949年的跨度上来看,那当然是不对的。

  3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波兰宪法这一条是什么意思?

    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三个条件:证据、法条、没有阻却事由。证据自然不必说。法条是古老的,杀人、强奸、抢劫、盗窃都是传统罪行,没有人会把它改掉。阻却事由是麻烦的事情,主要有三个:正当理由(例如自卫)、合法权限(执行死刑、逮捕)、诉讼时效。

    “正当理由”政体一瓦解(或者旧政府一下台)就不正当了;旧政府认为正当不起诉,重新选举之后的新政府可能认为死有余辜,马上抓人。合法权限是法院来判定的,新旧政府都不能决定。最后就是诉讼时效——因为旧政府觉得“正当”所以两个任期十年不起诉,结果重新选举之后发现死有余辜,但是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这个时候这一条就用上了。

  3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如何评价资深大律师汤加骅的关于民主的评论?

    评论第一段(“前幾天……默然不語”):中国宪法不比什么美国宪法好多了,公民有那么多权利、那么多自由。空头支票谁不会开?

    第二段:民选政府能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权和自由,不民主的政府完全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人权和自由是免费的、自动的吗?这种逻辑不就是相当于用“我没上过大学但是上过女大学生”或者“大学生也失业”来抨击学历/学位的价值吗?

    第三段:你身为普通法地区的律师不知道违反宪法(宪章、基本法)的法条是可以被法院宣布违宪而推翻的吗?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系统独立于议会和行政机关——拒绝去一个外国(英国以外国家)的地区担任法院法官就叫司法不独立?原来中共港共的司法独立指的是独立于良心、独立于真相啊,懂了懂了。

    第四段:美国的种族问题从一开始就是不把黑人当“人”,一群黑色的“非人”哪里会有人权?直到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之后黑人在法律上才是“人”,然后才有人权。种族冲突是每个多元种族国家都有的问题,和民主、法治、人权没有直接关系。相反,正是因为人口比例超过2/3的特定种族一直搞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的利益才得不到保障。这不正说明2/3的人在践行民主吗?这个例子生动地告诉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和最高法院——把修宪门槛拉到4/5,这样当多数人的暴政(不多于4/5的情况下)定出一部垃圾法律的时候,法院就可以用违宪审查把这部法律拉清单。

    第五段、第六段:民主制度当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没有制度可以解决所有问题,选民素质也很重要。但是不民主的制度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而且会制造出更多问题,最后只能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民主制度再危险也不如独裁制度危险,因为民主制度面临一定的多数人暴政风险,例如25%;但是在独裁制度里面,拉清单的风险是99%。一个50分都没有的垃圾学生去嘲笑90分的优等生没考满分,这种逻辑真是贻笑大方。

    第七段:这段话是对的,香港是中国的地区也是对的,但是香港利益和“中国国家利益”并不一致。事实上,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国家利益”也不一致,因为中共口中的“中国国家利益”是中共利益,甚至只是中共高层利益。这是因为整个国家都已经被少数人把持了,覆巢之下没有完卵。

    汤先生还是不要吹自己是资深大律师了,赶紧回雪厂街找一找自己的良心。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听到这种谬论,一方面感到好笑,另外一方面感到丢脸。

  3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不得执行死刑”和“不得判处死刑”有什么区别?

    都写“不得判处死刑”:某妇女(没有身孕)贩毒被判死刑定谳。司法部长拖延了10年不执行,大选之后换了个刽子手上来当司法部长,结果这个时候她和狱警嘿嘿嘿怀孕了。因为只写了不得判处,所以司法部长可以一尸两命。

    都写“不得执行死刑”:在许多国家终身监禁是可以减刑、假释的,但是死刑就只能at Her Majasty's pleasure(听任女王处置)了,这意味着女王不特赦就要关到死。

  3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邓小平 #186331 首先感谢您授予我法国国籍(笑)。其次,如果说我写这篇文章有任何目的,那其一是作为一篇比较法学的文章,增进公众对于各国移民法系统的理解;其二是,希望有朝一日中国民主化之后,对美国采取对等措施,来践行“以直报怨”的文化传统。

    坦诚地说,我不知道如何妥善地回应“谁求你去美国了啊”这种言辞。但是2047自古以来有派乐迪的传统,所以我似乎可以借用您自己的话来回复您:

    谁求你评论我的文章了啊?回复中透着一股拆腻子的无能狂怒。

  3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转战2047,附上我的第一篇文章--上海乱象根本就不是所谓江习斗

    1. 欢迎阁下前来2047。我不“以7度葱”,但是我相信大家会用脚投票的。

    2. 很多年前就有人开始论述中共灭亡三部曲:近亲繁殖造成公务员傻X化、大灾难来临时扛不住只能暴力镇压、民怨沸腾引发革命。现在已经到了第二部曲了,且看第三部曲何时发生吧。

  4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孙先树 #186302 所有法律人乃至于法律学者都有一个两难。面对看上去没有法律背景的人(比如您),我们应该耐心解释法理吗?我们很想这么做,但是没有法律背景的人一般会言辞凿凿、一本正经地说出法学范畴内荒诞不经的话,这又让我们产生“这些人既然这么装X我们为什么要放下身段来耐心解释”的想法。

    然而,2047吸引我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我在这里见到了建立(半)专业性社群的可能性。因此我抱着“写给所有人看”的立场,来回复您的论点。

    1. ”美国仅仅要求美国公民出入境美国时,必须使用美国护照。“这句话是正确的:

    8 USC §1185: Travel control of citizens and aliens
    (a) ...
    (b) Citizen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President and subject to such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as the President may authorize and prescribe,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depart from or enter, or attempt to depart from or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unless he bears a valid United States passport.

    2. “美国公民取得别国护照,不能在美国亮出来使用。” 这句话是没有根据的。你可以亮一百本不同国家的,但是如果一百本之中没有美国护照,你的出入境是非法的。

    3. “中国公安部门、驻外使馆可以给任何人制作和签发护照,因为公安部门、驻外使馆的权力来自于上级,上级的权力来自于党的执政地位,和法律规定无关。” 这句话是不值一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上级(公安部、外交部)发放护照的权力显然不是来自什么“执政地位”,而是来自《护照法》第四条。当然,如果你这是对中共独裁的高级黑,算我自讨没趣。

    4. “政府行政权力并非来自于法律,而是来自执政党。所以这个法律也是不能作数的。”【我用低级红来配合您高级黑好了】难道不是来自人民吗?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 “最后,国籍认定依赖于护照。” 这句话是错误的。护照是国籍的表面证据,是否具有国籍唯一的认定标准是国籍法。

    6. “很可能和谷燕敲定了具体操作细节,包括由法律界人士推敲和完善方案细节。” 肯定完善了细节,不过不是遵守自己订下的中国法律的细节,是包装成符合奥林匹克规则、欺骗国籍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细节。

    7. 另外,谷的护照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也就是境内签发的。

  41.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消极 #186297 我一般在文章中不点名道姓,不论基于防止诽谤诉讼的立场,还是基于对事不对人的道德准则。但没错,这句话就是她说的。

  42.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哇雷 #181227 当你适应中国法律时,判断谷爱凌有没有美国国籍应当由中国法律说了算。这句话当然正确。但是阁下把“有没有美国国籍”和“是否承认美国国籍”两个概念搞混了。是否有A国国籍是一个事实问题(matter of fact),以A国法律为准;B国是否承认自然人X有A国国籍是一个法律问题,以B国法律为准。

    国籍法第八条用的是“不得再保留”,也就是必须要达到“没有”的状态,而不是在中国境内“不行使”的状态。因为根据国籍法第三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然不能在中国行使外国国籍。

  43.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庆丰包子香 #186256 关于衍生的“偷越国边境”罪,我的法理逻辑是这样的。如果欺诈取得证件,那只应该治他欺诈罪。如果使用伪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应当视同偷渡。当然,不经检查站出境,自然是偷渡,这是偷越罪的原意。

  44.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王四十三 #180036 谢谢 已修正

    @NoStepOnSnek #180037 我想您的回复除了 @王四十三 #180038 那句话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如果有一天(民主化的)中国把同样的标准施加给且只施加给美国公民,然后来上一句One should always remember that it is only a privilege to be allowed entry in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n alien,您会如何评价?

  45.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如何看待这种宪法条款:“人人有权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上诉”?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人人有权“提出”上诉。

    第一,这句话是赋予有关国际条约以国内法效力。 第二,“人人”是废话,因为所有法律都是对人人有效的。 第三,“提出”上诉不代表俄罗斯会应诉,俄罗斯可以搞管辖权异议。 第四,没有说上诉判决是否会被执行,因此判决的效力需要进一步国内法确认。

  46.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能量守恒

    我的相对论/量子论很烂,所以我来讲讲宏观的问题。

    我用的物理教科书采用了“追寻守恒量——能量”作为能量守恒那一章的标题。虽然不起眼,这是非常漂亮的因果关系说明:因为它守恒,所以它才是一个有意义的物理量,所以我们才会去定义它。定义一个物理量,其本质是承认这个物理量具有普适的现实世界意义。

    因此,去问“能量不守恒不成立会怎样”等同于去问“如果等价关系不满足自反性会怎样”——答案是这个概念就没有意义了。

  47.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觉得“天下为公”最贴切的英文翻译是什么?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

    When on the correct/God's way (大道), the world is running in a public-oriented manner, where the decent and competent are elected, and trust and harmoney are emphasized. That's why people treat,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family, not only their own family;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children, not only their own children......

    Now the correct/God's way has been missed, and the world is running in a private-oriented manner, where everyone treats,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family, nothing else but only their own family; in the way how they treat their own children, nothing else but their own children; and where everyone trade and work for themselves......

    如果我的翻译是正确的,按照英语中口号应该使用名词(例better city better life)或者祈使句(例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的传统,天下为公应该翻译为"a public-oriented world"或者"a world orienting the public"。

    原来我的回答是“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ignty)。这次突然有了点新想法。

  48.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英文词汇“right”的名词形式在其对应的汉语译词“权利”之外的另一种可供使用的汉语译词

    如果让我来决定的话,rights由于经常被援引为“不容置疑的权利”这个含义,因而可以翻译为“经义”(天经地义)。

    当然,这个名称并不朗朗上口。

  49.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假如我来写法律:我心目中的中国国籍法

    2047聊天群中一场短暂的讨论,催生了这篇即兴创作。然而,读者不妨将这篇文章视作“法学生的即兴娱乐”。因为正如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所说的——中国国籍的本质是贱籍,是中共圈养韭菜的工具。中共没有意图赋予中国国籍法现代法律的模样。

    第I部 导言

    1 导言

    (1) 本法可引称为《国籍与公民权法》。

    (2)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释义

    中国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不论是否为中央政府有效实际控制;
    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包括——
      (a) 有效控制的领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b) 经中央政府注册为中国籍的船舶、列车、航空器、航天器;
    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其他台北当局控制之区域。

    第II部 国籍

    3 国籍与国民

    具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国民;中国国民有义务效忠国家。

    4 天然取得

    出生于中国领土或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且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具有中国国籍者,自出生时天然取得中国国籍。

    4A 推定取得

    根据台湾当局的法令具有中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外国国籍者,自其具有该状态起,根据本法具有中国国籍;嗣后根据台湾当局的法令失去中国国籍,但未经本法所定之程序者,该项丧失不予承认。

    5 登记取得

    (1) 出生于中国领土或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以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经登记取得中国国籍:
      (a) 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其本人不具有任何外国国籍;或
      (b) 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该父母一方出生于中国领土或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
      (c) 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该父母一方在其本人出生前已在中国领土或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通常居住连续或累计满七年。

    (2) 根据本条第(1)款取得的中国国籍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 纵使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凡领事官员信纳任何未成年人符合本条第(1)款的资格,而该未成年人处于紧急或危难状态下需要立即施加领事保护,则该领事官员可立即公告当事人取得中国国籍;领事官员根据本款作出的公告无需当事人本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效力犹如当事人根据本条第(1)款作出登记。

    (4) 本条第(1)款下登记取得中国国籍的权利,于当事人22周岁生日午夜消灭;对该权利的预先放弃,无效。

    6 加入及恢复国籍

    (1)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向公安部部长请愿寻求加入中国国籍。

    (2) 曾经具有中国国籍者可向公安部部长请愿寻求恢复中国国籍。

    (3) 公安部部长可拒绝任何根据本条发出的请愿,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公安部部长的决定不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 根据本条取得的中国国籍自公安部部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7 丧失国籍

    (1) 中国国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中国国籍:
      (a) 其中国国籍是非法取得的;
      (b) 具有外国国籍或即将加入外国国籍,自愿放弃中国国籍,经公安部部长同意;或
      (c) 公安部部长认为该中国国民具有外国国籍,且剥夺其中国国籍有利于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国民,公安部部长不得同意其自愿放弃中国国籍,亦不得适用本条第(1)(b)款使其丧失中国国籍:
      (a) 公安部部长认为其丧失中国国籍对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不利;
      (b) 该中国国民是现任中国公务员或武装部队成员;
      (c) 有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正针对该中国国民展开;或
      (d) 有民事诉讼正针对该中国国民展开,而司法机关认为该民事诉讼完结前允许其丧失中国国籍,对其余诉讼参与方不利或不公平。

    (3) 符合本条第(1)款者,公安部部长须作出其丧失中国国籍的公告,其中国国籍自公告起丧失。

    第III部 公民权

    8 公民权与公民

    (1) 只有中国国民才能享有中国公民权。

    (2) 具有中国公民权者为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有义务效忠国家及中央政府。

    9 天然取得

    出生于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且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具有中国公民权者,自出生时天然取得中国公民权。

    10 登记取得

    (1) 根据本法第5(1)条登记取得中国国籍的中国国民,如其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国公民权,则在其根据本法第5(1)条登记取得中国国籍时,亦同时取得中国公民权。

    (2) 不具有公民权的中国国民,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者,可登记取得中国公民权:
      (a) 在台湾地区从未设有户籍或曾设有但已经除去;及
      (b) 紧接登记前已在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通常居住连续四年。

    (3) 不具有公民权的中国国民,公安部部长信纳令其取得中国公民权有利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可登记取得中国公民权。

    11 丧失公民权

    (1) 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中国公民权:
      (a) 其中国公民权是非法取得的;
      (b) 丧失中国国籍;或
      (c) 根据本法第10条取得公民权者,在台湾地区设置户籍。

    (2) 符合本条第(1)款者,公安部部长须作出其丧失中国公民权的公告,其中国公民权自公告起丧失。

    第IV部 过渡性条款

    12 原中国公民

    (1) 紧接本法生效前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已丧失中国国籍者,如符合本法第4条及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宣告其中国国籍从未丧失:
      (a) 从未在中央政府有效管辖范围以外国人身份行事,包括但不限于——
        (i) 在香港或澳门申报国籍变更;
        (ii) 同时具有中国及葡萄牙血统者,在澳门选择葡萄牙国籍;及
        (ii) 申请中国签证;及
      (b) 从未向任何外国宣誓或声明放弃对国家或中央政府的忠诚。

    (2) 紧接本法生效前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如在本法生效时符合本法规定的取得中国公民权的条件,或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则其在本法生效时具有中国国籍和中国公民权:
      (a) 在中央政府有效管辖范围设有户籍;
      (b) 正持有或合资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c) 是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d) 是《前往港澳通行证》持有人及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

    (3) 紧接本法生效前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如在本法生效时不符合第(2)款的条件,则其在本法生效时根据本法具有中国国籍,但不具有中国公民权。

    13 香港及澳门居民

    (1) 本法生效前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申报国籍变更者,视为已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丧失中国国籍;该项丧失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2) 本法生效前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申报国籍变更者,视为已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丧失中国国籍;该项丧失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3) 本法生效前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选择中国国籍者,视为自出生时即具有中国国籍,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选择葡萄牙国籍者,视为从未具有中国国籍,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未作出选择者,视为已选择中国国籍。


    这部法律需要结合下列条款来理解:

    居留权及入境权

    (1) 中国公民在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具有居留权,即以下各项权利——
      (a) 入境;
      (b) 任意居住或停留,不受期限或其他移民法条件限制;
      (c) 不得命令其或强制其离境。

    (2) 本条第(1)款不得被解释为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单独出入境管制和居留权制度。

    (3) 公安部部长如信纳命令任何不具有中国公民权的中国国民离开中央政府管辖范围,有利于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则可向其发出该项命令;其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之外某地区具有居留权,但不遵守该项命令者,得强制其离境至该地区。

    (4) 不具有中国公民权的中国国民在中央政府有效控制范围具有入境权,即本条第(1)(a)款及第(1)(b)款下的权利;惟如有命令根据本条第(3)款向其发出者,不享有该项权利。

  50. Ambrosia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

    最常见的美国签证是商务/旅游(B1/B2),而最常见的拒签理由则是214(b)。《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美国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第六大目的地。排除港澳台以及以代购旅游为主导的韩国之外,美国是第二大旅游目的地国,仅次于泰国。同时,可以相信美国是中国公民第一大非法移民目的地国。在这种态势下,美国使领馆签证处每日大排长龙:申请人络绎不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同样络绎不绝,被拒绝后见诸社交媒体的针对214(b)条款的分析和猜测同样络绎不绝。

    在撰写这篇文章之前,我必须作出一些重要的申明:

    1. 本文所阐述的结论是不负责任的——我没有引用任何关于美国签证政策的论据,《外交事务手册》相关部分的保密性也使得任何资料不可能公开存在。
    2. 本人所阐述的结论可能与其他社交媒体撰稿人的结论相同,但本人得出结论的过程显然与他们不同——本文与其他文章不构成互相印证关系。
    3. 请不要援引本文所阐述、认定的任何结论,更不要用于现实中申请美国签证。读者不妨认为本文中所属的美国是另一个星球上的国家。

    历史背景

    美国历史起源于十七世纪初英国向北美的殖民——从一些经营北美业务的欧洲公司雇员开始。1620年的五月花号虽不是第一批赴美的移民,但却成为标志性的事件。此后,“移民国家”成为美国最显著的标志。然而,移民是一把双刃剑——地广人稀的北美大陆需要移民,但已经移民的人们恐怕有不同的态度。

    任何国家版图和人口的扩张历史必定伴随着文化冲突。18 世纪至 19 世纪初德国人、苏爱人(有苏格兰血统的北爱尔兰人)大量涌入美国。德国移民坚持讲德语的习惯令操英语的殖民地居民不安,但随着独立战争的爆发,德国人的爱国热情、英勇作战、在人种上的相承使他们快速融入主流社会,矛盾逐渐消弭[^1]。

    南北战争结束后,非裔后代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1870年归化法》,开始合资格按出生地取得美国公民权,或者归化为美国公民。但是,众所周知,这种法律上的一体化完全不能解决任何种族、文化、社会、语言问题。《1882年排华法》开创了合法种族歧视的先河,而《1903年移民法》禁止无政府主义者移民又开创了政治见解歧视的先河——这些法律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精神彻底撕得粉碎。

    如果读者认为这不过是白人的“排外主义”,那就大错特错了。著名的自由女神像矗立在哈德孙河的自由岛上——这是自由的象征;但坐落于自由女神像一公里旁的Ellis岛就没这么“自由”了——这里设置着臭名昭著的移民检查站。“对许多人来说,这座岛屿是通往自由与梦想的大门,但对于那些被拒绝入境的人来说,这是眼泪之岛”,Harlan D. Unrau在其关于Ellis岛的历史资料研究中这样写道。[^2]

    Ellis岛:自由之门与眼泪之岛

    自1920s开始,美国移民局就开始实施对移民的资格检查(eligibility check),并将不合资格的移民排除在外。在进行移民检查之前,还需要进行医疗检查——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巨大的不公平,但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法定的(不)合格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被称为群体合格性(mass eligibility):关乎种族、原籍国、移民配额等因素。第二类被称为个体合格性(individual eligibility),具体包括:

    • 经济适当性(economic fitness)
    • 道德适当性(moral fitness)
    • 技术适当性(technical fitness)

    经济适当性关乎下列要点:新移民是否携带足够的现金;是否能找到工作;是否具备定居的能力等等。移民检查所需的平均时间介乎两个小时到五个小时,新移民会被问及数十个问题。Unrau在其文献中强调了关于经济适当性的判定是“武断的”(arbitrary),并引述称:法律并未规定 “经济不适当”(economic unfitness)的具体内涵,而判定取决于行政规则和个案实践。

    一个可笑的点是:对新移民“经济适当性”的审查,第一步就是检查他们所乘坐的船舱的等级。一等舱与二等舱的乘客甚少被检查,而大通铺的乘客则会被仔细甄别。

    “经济适当性”的不确定性可以被视为是美国移民法的“例行滥用”和“任意实施”的开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行政措施背后的逻辑是但不完全是 “种族选择”,而更接近于“先来者迫害后到者”。后来者是否能入境,完全取决于先来者的系统性偏见。作为一个殖民强盗建立的国家,美国会实施这种政策并不令人意外,但具有相当强烈的讽刺意味——第一批移民者前来的时候,印第安原住民是否也向他们施加了相同的行政程序?显然没有。一群白人侵略者自诩为这块土地的主人并对后来者施加系统性偏见——用中华文化里的概念来描述就是“占山为王”。

    非移民身份

    需要声明的是,即便美国把移民措施搞成了这种羞辱性的“彩票”,但在美国两百多年的移民史上仍然有大量的人前来定居——这是因为当时欧洲的环境太过于痛苦。相比之下,这种“临门一脚踏入自由”的感觉恐怕起到了兴奋剂的作用。在相对有利的移民政策下,美国逐渐发展强大,并最终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成为全球第一号强国。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航空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地球上任意两点的飞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这也意味着贫穷地区非法移民奔向收入翻10倍的美国梦也只需要不到24个小时。

    《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说:

    Every alie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任何外国人将被推定为移民,直至其在申请签证时使领事官员信纳,及在申请入境时使移民官员信纳,其确立了其符合第101(a)(15)条下的某一种非移民身份。

    而该法第101(a)(15)条界定了各种非移民身份,该条下的各段就是美国签证的分类代号,例如(B)段说:

    (B) an alien (other than ......) 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 and who is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for business or temporarily for pleasure;

    (B) 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商业目的或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除了......类别);

    因此,以B2旅游签证为例,美国法律的框架如下:

    1. 美国没有发给“为旅游目的访问美国的外国人”的签证。美国只有发给“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的签证。
    2. 任何外国人都被推定为“移民”,即被推定为不符合101(a)(15)项目下任何一种情形,直到其本人确立他符合某一种情形,例如(B)段的旅游,为止。
    3. 其对于某种旅游身份的确立(establishment)必须让领事官员满意地信纳。

    因此,领事官员关于214(b)的处理过程是这样的:

    1. 申请人是否确立了(B)身份的后半段?他显露出的意图,是否是旅游?
    2. 申请人是否确立了(B)身份的前半段?他是不是“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的外国人?
    3. 我(领事官员)对申请人的确立是否满意?

    “满意地信纳”的标准

    在行政法上,使(某官员)满意地信纳,即to the satisfaction of一语,通常用于表达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相当,通常有两种模式:

    1. 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通常被称为“与对立面相比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
    2. 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ble doubt)。

    通常来说,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不合理的决定,否则司法机关可以在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程序中颁下济助(又称救济,remedy),例如颁下移审令(Certiorari)——其效果是行政机关的决定会被撤销。不合理的情况包括:不合法、程序不公、不理性(韦氏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另外一个需要强调的事实是:证明与证伪之间的区别。例如,一个人的意图可以通过其行为来体现:他举起了枪、他扣动了扳机,结果弹道轨迹上的另外一个人迅速卧倒,子弹没有击中另一人。虽然没有击中,但是当事人的枪击另一人的意图已经明显地表露出来了——因此得到了证明。然而,一个人的意图是不能被证伪的:一名携带枪支的人是否有意图伤害他人呢?如何证明他没有这种意图,而只是用来自卫?正因为意图不能被证伪,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无罪推定——证明意图的责任落在检控官(大陆台湾称检察官)手上。

    然而,有时候的确需要证伪意图——用于预防潜在的风险。因此,立法者有两种思路:

    1. 不对称信息下的无罪推定,用“没有迹象表明他有意图”替代“证明他没有意图”。这里使用“迹象”而非“证据”,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使用任何非法证据,如情报机关数据。
    2. 授予了行政官员酌情权,用“官员相信他没有意图”替代“证明他没有意图”。

    在第二种情况下,“证据优势”就不能再被称为“与对立面相比更有可能”。行政酌情权的引入,代表官员可以采用更务实的做法:例如参考其他人过往的数据,或者凭借经验。但无论如何,举证标准绝对不可能变成“超越合理怀疑”,因为不可能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一个人没有某种意图。

    美国签证面试

    美国国务院(外交部)采取的做法是结合DS-160表格信息与面试,来决定当事人是否符合“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这一描述。面试应当采取的程序被收录在美国《外交事务手册》第9编第403.5条中——除了一些废话之外,其他内容均为机密(classified)。所以我们必须猜测里面到底有什么——我们要玩一个模拟游戏。

    虚构的例子:一位美国B2签证申请人,中国国籍,25岁,未婚无子女,旅居英国,职业为土木工程师,月薪4500英镑,申请表中表明他想要去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旅行两个星期,没有旅行计划,拟入境日期是一个半月之后。

    根据美国法律,我们必须假定这位申请人“纽约旅行两星期”是假的,他真正的目的是取得旅游签证后非法滞留美国。他必须向我们证明他符合“在外国有其无意图放弃的住所、为旅游目的临时访问美国的外国人”的描述。

    于是,以下的有趣对话发生了:

    对话 领事分析
    领:去美国干什么?
    申:旅游。
    非法移民都说去旅游,不可信。
    领:你在英国什么身份?
    申:工作签证。
    不具有永久居留权,非法移民第三国可能较大。
    领:去哪里?
    申:纽约。
    庇护城市、非法移民聚集地。
    领:去多久?
    申:两周。
    经验表明非法移民大多说两周。
    领:谁给钱?
    申:我自己。
    有经济能力,可以黑在美国。
    领:一个人去?
    申:是的。
    没有羁绊。
    领:会说英语吗?
    申:是的。
    黑下来没有语言障碍。
    领:根据INA 214(b)你的申请被拒绝。 申请人未能令我满意地确立伦敦是他无意图放弃的住所。
    申:我有各种文件。
    领:不需要,下一位。
    ——

    如果同样的情况使用英国法律,结论会大有不同(英国签证无面试,仅看申请表资料):

    申请资料 领事分析
    领:去美国干什么?
    申:旅游。
    没有可疑迹象
    领:你在英国什么身份?
    申:工作签证。
    高素质高收入签证类别,道德风险高,非法移民可能低。
    领:去哪里?
    申:纽约。
    纽约是热门目的地,无可疑。
    领:去多久?
    申:两周。
    假期长度适当,无可疑。
    领:谁给钱?
    申:我自己。
    旅费预算250*14=3500英镑,不超过一个月收入,无可疑。
    领:一个人去?
    申:是的。
    未婚无子女,一个人去,无可疑。
    领:会说英语吗?
    申:是的。
    可以申请合法工作身份,不必黑下来。
    领:看起来符合批准条件。 没有迹象表明他有放弃伦敦这一住所的意图,原则上批准。
    申:我有各种文件。
    领:不像伪造的,与申请表相互印证,构成补强证据。
    批准。

    在此,必须强调一下我从Quora上看到的前领事官员的回答中,透露出来的不可思议的信息:

    1. 美国国务院的教条是:文件不可信。某位伪造文件的专业人士,就把摊点开在美国驻新德里签证处门口。美国领事官员的教条是:让申请人讲一个故事。可信的故事越问越可信,不可信的故事必定漏洞百出。
    2. 领事官员绝对不会把他们怀疑的点告诉你。否则要么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要么你很容易再来编一个新的谎言,或者带来伪造的文件。
    3. “如果你得到了美国签证,不要非法滞留,这会损害同地区同胞旅美的机会。”

    盲目自信与公平程序

    我们来看另一个虚构的例子。中国国籍,35岁,已婚有一个12岁女儿,住在青海省,农民,月薪8600人民币(1000英镑),申请表中表明他想要去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旅行两周,有旅行计划,拟10月1日入境。于是,以下的有趣对话发生了:

    对话 领事分析
    领:去美国干什么?
    申:旅游。
    旅游没什么问题
    领:你户口在哪里?
    申:青海。
    青海人非法移民率低
    领:去哪里?
    申:纽约。
    乡下人想去见世面,合理
    领:去多久?
    申:两周。
    两周不长不短正合适
    领:旅行计划是谁做的?
    申:俺女儿做的,娃娃想去玩。
    申请人是为了满足子女才旅行的
    领:谁给钱?
    申:俺有存款。
    有存款,非法就业的动机比较弱
    领:一个人去?
    申:和俺女儿一起去。
    不太可能带着未成年人一起非法逗留
    领:老婆不去吗?
    申:她一个娘们儿什么都不懂,到了美国怕闹笑话,让俺带女儿去长见识。
    不认同对方的道德观念,但是符合当地文化,移民法范畴内无疑点
    领:会说英语吗?
    申:不会。
    移民美国有语言障碍
    领:(打字)。 DS-160表明申请人的收入较低,但足够支付旅行开销。申请人旅美动机是为了满足女儿的愿望。申请人的配偶不随行,构成令其返回的重要促因(incentive)。我满意地信纳申请人符合INA 101(a)(15)(B),批准。
    领:玩得愉快!
    申:谢谢。
    -

    然而,如果我说这位申请人随后带着女儿飞到了美国,以他是法轮功成员遭到中共迫害为由申请政治庇护,后又为妻子申请政治庇护受益人绿卡或者配偶移民绿卡,我相信没有人会指责我“离谱”——绝大多数在美国申请庇护的申请人都是如此拿到旅游签证的。

    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英国签证,光是收入与旅行开销不相称一项,就足以拒绝他一百次。在这个例子中,美国国务院犯下的重要错误是:

    • 青海人出境人数本身就少,样本不充足。
    • 第三人意图不足以构成一个“可信的故事”。
    • 非法移民大多是中高收入人群(先验),不代表中高收入人群大多是非法移民(后验)。
    • 单身无子女者更注重自己的享受,而已婚有子女黑在美国汇款回国才是非法移民常态。
    • 英语水平极佳的人,是最不可能非法移民的人——他们可以合法移民。

    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

    1. INA 214(b)与INA 101(a)(15)(B)的结合,导致申请人要证明自己“没有”放弃当前住所的意图。“to the satisfaction of”的定义不明确,导致领事官员可以把标准无限向“超越合理怀疑”提升,而我们之前已经说过,任何人不可能证明“自己没有某个意图”,更不可能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
    2. 领事官员的怀疑点不会明确告知申请人——这是赤裸裸地侵犯正当序权利,并且使得领事官员的“合理怀疑”的合理性永远不会被质疑,他们可以合法地无上限“做白日梦”拒绝正常的申请人,或者“迷之自信”批准经济状况很差的个案。
    3. 领事官可以基于种族、国籍、文化、当前在美非法移民结构等诸多因素,把别人的过错强加到你头上
    4. 领事官员控制面谈过程,没有任何“你还有什么想说的吗”之类的兜底问题。因此申请人可能永远得不到合理机会,澄清领事官员的“合理怀疑”。

    一个相反例子很能说明问题:领事官员一律坦白自己的怀疑,并且要求申请人给出可信的解释。回到第一个旅英华侨的例子:

    质疑 答辩
    领:请解释你为何不会放弃现在的工作? 申:我的工作月入4500镑,非法移民的工作比我赚的少,还很累。
    领:为什么旅游长度是两周,而不是更长或更短? 申:我的年假额度是15天。
    领:为什么一个人去? 申:我喜欢一个人旅行。
    领:为什么学英语? 申:我一直以来想移民英国,我现在正在积累居住年限,到五年就申请永居,六年就申请入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是领事官员,你是否会批准签证申请?两个例子对比可以表明:如果面试是由领事官员主导的,申请人只能钻入领事官员脑中的刻板印象。

    然而,美国宪法是救不了签证申请人的——正当程序并不适用于签证申请。某位美国领事官员在Quora上有一句标志性说辞:

    This (指INA214b) is how a foreign country administers itself. As a foreigner, all you could do is to accept it.

    而且,她有一条给F1(学生)签证申请人的忠告:

    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美国不是你妈妈,她不会像父母一样照顾你。申请一些英国、德国的学校,这样你被拒绝之后还有其他安排。

    加拿大:正常人长什么样子

    加拿大与美国有着非常密切的地缘关系,两国的移民法框架类似。然而,如果有人声称加拿大和美国一样是签证流氓,那就是对加拿大的严重误解。事实上,加拿大移民法在事前(申请)、事中(审理)、事后(救济)三个阶段,都比美国来的公平合理。

    申请阶段

    与美国的DS-160表格不同,加拿大的签证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旅行目的、财政状况和家庭状况。纵使移民局给出了建议提交的文件,但是否提交、提交什么、提交多少完全是申请人的自由。另外,申请人可以提交“Client Information”,这可以包括申请人的额外陈述、其他人的声明、移民顾问或律师的法律意见信(向签证官主张为什么申请人不应该被拒绝)。

    审理阶段

    加拿大的签证采用材料审理形式——大多数流程中,签证官不会向申请人提出任何问题。申请人可以反复检查材料,而不必承受“面试”带来的紧张。

    加拿大法律保障程序公平——如果申请人的可信度被质疑,或者移民局使用了第三方材料,移民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程序公平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给予申请人解释、澄清的机会。

    救济阶段

    拒签后,申请人可以委托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处加拿大的人(包括公司)代表申请人根据《信息接触法》及《隐私法》调取移民局“全球案件管理系统”中的记录,其中包括签证官拒签的具体理由。

    申请人如果对这一理由不服,可以在拒签后60日内(如在加拿大境外申请签证)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司法复核:制约政府的最后防线

    司法复核一词来源于香港法例对Judicial Review一词的翻译——因为香港是全球唯一以中文为正式语文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以其翻译具有权威性。在普通法中,司法机关有固有(inherent)权力去审查政府的行为。如果法庭认为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应有的标准,则可以下令搁置(撤销)该行为,并要求政府机关在遵从法庭判决的前提下,重新考虑其行为。

    司法复核需要经过“预审”才能进行。预审的正式名称是“申请许可(leave)”,法庭将参考申请人和答辩人双方的材料,通过书面审理(不开庭)来决定是否存在合理的争议。如果存在合理的争议,则需要批出许可,准予开庭。准予开庭后,其过程就与普通诉讼类似。

    复核标准

    加拿大《联邦法院法》第18.1条列明了法庭能够采取的行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行动:

    (3) 在司法复核申请中, 联邦法院有权
     (a) 命令任一联邦委员会、公署或其他审裁体做出任何行为或事项,而该行为或事项是其非法未履行、非法拒绝履行或无理拖延的;或
     (b) 将任一联邦委员会、公署或其他审裁体的任一决定、命令、行为或程序宣布为无效或非法、推翻、搁置、搁置并饬回以便在遵循联邦法庭认为合适的指示的情况下予以重判、加以禁止或加以限制。

    (4) 联邦法庭可判予第(3)款下的济助,如其信纳该联邦委员会、公署或其他审裁体:
     (a) 无权行事、越权行事或拒绝履行其职权;
     (b) 未能遵守自然公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或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程序;
     (c) 做出决定或命令时适用法律错误,不论错误是否呈现在记录表面;
     (d) 以错误的事实认定为其决定或命令的基础,而该认定是悖理、任意或无视其面前的材料所做出的;
     (e) 因欺诈或伪证而行事或不行事;
     (f) 以其他违法方式行事。

    “其他违法方式”中最典型的就是“不合理”(unreasonbleness)。这是普通法中的审核标准,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Wednesbury案。加拿大法律继承了这一标准,并在Dunsmuir和Vavilov两案件中赋予了更为精确、严格的要求。合理性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正当性、透明性和可理解性。正当性包括目的、逻辑上的正当性,因此官员不能基于错误信息或者持有不正当的偏见来做出决定。透明性指官员做出决定的理由必须公开透明,除非基于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不予披露。可理解性指官员必须将事实和法律通过说理过程组织为能够支持其结论的理由,不能搞“战略模糊”。

    另外一个审查的标准是“正确性”,即法庭会越俎代庖站在官员的角度来处理行政问题。在Vavilov案之前,法庭认为当行政行为涉及专业知识时,应当采用合理性标准,只去复查官员的决定过程是否正当、透明、可理解,而不能越俎代庖。在Vavilov案中,“合理性”标准被认为是绝对的默认标准,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适用正确性标准,除非理由充分。因为签证审批涉及专业知识,所以一直以来的标准都是合理性。

    司法复核的作用

    司法复核具有三大作用。其一,为当事人提供直接可靠的救济。如果当事人的签证被拒签,而当事人对此不满或者感到受屈,即可径行提出司法复核。其二,阻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错误行政。因为错误的决定可以被法庭推翻,所以行政机关就不会肆意妄为。其三,在法庭判决的案件中产生判例,在往后的申请中指导申请人和行政机关。

    移民局如果认为申请人有道理,则会尽快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甚至可以在法庭批出许可之前就达成和解。因为如果移民局用无理的理由来阻挠司法复核申请,法庭可以判讼费(普通法制度中败诉方支付的用于弥补胜诉方律师费、时间开销等损失的费用)给申请人。

    可为与不可为

    加拿大法庭的观点

    在美国签证申请中常见的“拒签理由”都已经被加拿大法庭的案例推翻了,例如:

    1. 移民倾向(申请永久居民,不论是意图还是已经申请)不是合理理由。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22条明确允许双重倾向。
    2. 单身无子女不是合理理由,除非与其他更具体地因素结合并产生有说服力的理由。参见[48] 2009 FC 336。
    3. (对于学生签证)为什么不在其他地方求学而要选择加拿大不是合理理由。参见[10] 199 FTR 302。
    4. 同一个家庭一起旅游(所以祖国没有家人提供“约束力”)不是合理理由。参见 [32] 2021 FC 760。

    领事不可审查性

    相比加拿大,美国的司法复核制度就简单多了——不能复核。虽然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但美国法庭的判例表明,美国法庭认为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完全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法庭不应当干预——这被称为领事不可审查性。因为即便当事人去起诉,审查标准也只有一条——政府是否提供了“表面合法”的理由。因此,只要领事官员说他不信纳你“在外国有无意放弃的住所”或者“是为了旅游目的进入美国的”,就可以合法地拒绝你,而不受任何后续监督。

    法定的傲慢与偏见

    美国从建国以来,就是一个流氓国家。今日美国的上层阶级,均为早期移民时的强盗、黑帮、垄断商人、庄园主、黑奴贸易者。虽然新兴行业会催生新的富翁,但是这种流氓文化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人的自尊心从“屠杀印第安人的刽子手”猛然转变为“世界和平维护者”“民主自由的灯塔”。这种虚伪的印象,构成了对“美国文化”虚伪的叙事,但已经作为“标准答案”深入美国政治体系的骨髓。弗格森的《帝国》中描述了英国绅士“见到印度贫穷人民用奇怪的眼神看着白皙美丽的英国女士”时的心境:不会有英国人在意自己有几个印度妾室,但是印度人用双眼看着英国淑女时,一种“印度男人强奸英国女士的可怕想象”就跃然脑中了。

    INA 214(b)与INA 101(a)(15)(B)反映的是这样一种叙事:一方面,美国是充满机会的希望之地,就像蒙受肮脏卑贱的第三世界男士性暴力风险的白人淑女一般。而美国领事官员神圣的义务,就是做这位白人淑女的忠实骑士,正义地阻止非法移民“强奸”美国粉嫩的经济。另一方面,如此的言论在知乎和Quora上屡见不鲜:美国国务院的官员都是“人中龙凤”,他们经受过专业的训练,绝对没有可能对你有种族偏见、文化偏见,绝对没有可能滥用职权;美国签证不能上诉是要维护领事机关的效率,不能告知理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准备对应的说辞,或者拿着针对性的伪造文件再次申请。

    然而,这种叙事终究只是文学作品。经济上,美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这样一个“梦幻之地”时期。他成为梦幻之地的根本原因,是当时的欧洲实在是太惨了。专业性上,被一个签证官拒签的人用同样的材料拿到另一个签证官的批准,这种说法是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出现的。当欧洲人民一跃完成政体转型,当第三世界的发展带来世界多极化,美国早就失去了其过往的光辉。它现在已经沦为世界上最卑鄙无耻的富人们恶性竞争的场所——不论是未成年性奴的牢笼,还是腐败资金的温床。它的内部政治也已经沦为两党的金钱游戏。弗洛伊德案更进一步表明,在一个流氓主义社会里,基层民主不会自动产生公正无私的警察机关。

    而美国最终会使用“我富我有理”的逻辑,去摧残所有人的自信心。正如富人在游艇上、跑车上炫耀他们的女伴侣数量之多、美貌之美。生活在伦敦的人常常需要哲学地思考面对身旁富人的奢靡享乐。虽然我不是基督徒,但我愿意吸纳圣经中的一些思想:

    因为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罗 14:17)

    在利益面前,上帝让我们确信我们生活之目的,在于实现公义、彰显美德,传承发展科学、艺术、文化,构造我们所理想的社会。克服这种近乎迫害妄想的“美式傲慢与偏见”的最佳方法也是如此:大量地前往其他国家旅游增加自己的阅历。只有见识过许多生活方式的人,才知道对于人而言,什么样的生活才是正常的。这句话用来形容赵国韭菜再好不过,但借宋美龄(在美国国会演讲时)的话说:言及美式傲慢,倍加正确。

    或许你可以试一下办理英国签证,飞来希思罗,然后惊人的发现:英国人的自大并不会写在脸上——至少在你付钱的时候。这就是这个古老的海商国家所具有的商业美德。

    如果我非得去美国不可

    如果非要不可,最好避开所有的“非法移民侧写”。本部分不构成任何移民建议,本人对读者采用下列策略导致的后果概不负责:

    1. 准备旅行计划,包括航班、目的地。尝试记住一些细节,但不要背诵。
    2. 根据计划填写DS-160表格。
    3. 前往面试,除护照和预约确认外,不携带任何支持性文件
    4. 如实回答领事官员的事实性问题。
    5. 被问到旅行目的地等复杂问题的时候,凭借记忆描述去尽可能详细回答。不要100%准确,也不能一无所知。
    6. 被问到“旅行动机”“为什么第一次就去美国”之类的主观问题,请复述你为什么对目的地感兴趣,并且表达出“别的国家你也想去,但年假只有15天,总要一个一个来”。
    7. 不要以“过境转机”为旅行目的,因为领事官员希望你“说一个故事”然后质疑你,但是过境转机没什么可以质疑的地方。
    8. 不要选择冷门目的地,除非你有特定的理由,否则会构成你在当地有熟人的合理怀疑。一个外国人第一次来中国去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你是不是觉得他有问题?
    9. 选择自然景观目的地,例如自然公园,比选择大都市好。合理回答你为何对自然公园感兴趣,否则会被认为是托词,尤其是在之前拒签的情况下。

    [1]: 《美国移民大辩论历史透视》钱皓
    [2]: Unrau, Harlan D. Statue of Liberty Ellis Island Historic Resource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