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A 市民直选特首和立法会。特首可以驳回立法会的法案,但立法会也可以再次以多数通过法案。特首任命局长都需要立法会批准。立法会可以弹劾总统,但门槛很高。
制度B 市民直选特首和立法会,特首不能干涉立法,立法会不能干涉行政。特首任命局长不需要立法会同意,立法会无权罢免特首,特首也无法驳回立法会的决定。
制度C 市民直选立法会,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特首和局长由立法会议员兼任。特首有权解散立法会,立法会也有权倒阁。
制度D 市民直选立法会,特首由总理提名,立法会多数同意后出任。局长由特首提名,立法会过半数同意后出任。立法会有权倒阁,但特首无权解散立法会。
制度E 市民直选立法会,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特首由立法会议员兼任。局长由特首提名,立法会过半数同意后出任。特首有权解散立法会,立法会也有权倒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