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和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国永久居民享受中国公民同样的社会福利。
第三条 中国公民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通过国家汉语考试后可以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四条与中国公民结婚但没有育有子女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即获得中国婚姻签证,婚姻签证的截止日期是其与中国公民的婚姻结束日期后的第一百八十日。 婚姻签证持有者在中国境内享受和永久居民身份持有者相同的待遇。
第五条 与中国公民结婚并且育有子女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在通过国家汉语考试后即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六条 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经拥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能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
第七条 获得中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五年之后,有权加入中国国籍。
第八条 加入中国国籍必须进行入籍宣誓仪式,宣誓词如下:
我宣誓:我自愿加入中国国籍。我一定会遵守中国的法律,履行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第九条 上述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和中国国籍的受理和批准机关为民政部国家移民管理局。
第十条 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者事后被证实是弄虚作假的,由国家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入中国国籍者如果违反宣誓词,由国家检察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可以向中国外交部或者驻外使领馆申请中国永久居民身份,其申请由外交部部长在征求国务院总理的意见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 国务院总理、各省政府省长和各直辖市政府市长有权授予为世界或中国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中国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