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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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讲解:防止独裁者条款(广征意见)

    陈士杰版宪法原文:

    任何人累计担任总理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担任总理职务累计超过十年的人,卸任总理后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

    议会制国家也有很多独裁者。中国作为一个有几千年皇帝历史的国家,实行议会制是非常可能出现独裁者的。柬埔寨的洪森、新加坡的李光耀、马来西亚的马哈迪都是前车之鉴,如果中国出现一个任期二三十年的总理,是非常可能专制复辟的。

    但议会制不应该和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一样明确限制总理的任期,这就无法突显议会制“连选得连任”、“好总理可以一直做”的优势了。

    因此我设计的是总理任期不得超过十五年,之所以选十五年,是因为江泽民从1989年接军委主席,到2004年交出军委主席给胡锦涛,正好是十五年。江泽民是六四之后做的最久的领导人。所以就以江泽民为界限,总理不要超过十五年。

    议会制国家也很少有任期超过十五年的总理。十五年只是防止独裁者的一个保险条款,现实中意义不大。加拿大只有三位总理任期超过十五年;英国只有两位首相任期超过十五年;澳洲只有一位总理任期超过十五年;新西兰没有总理任期超过十五年;日本没有首相任期超过十五年;意大利没有总理任期超过十五年。

    我也设计了总理任期超过十年之后,如果该总理被罢免或者主动辞职,那么该人必须离开议会,以后不能再担任任何公职。

    之所以这么设计,主要是为了避免太上皇。前总理如果留在议会里面,他的影响力是完全可能操作现任总理的。比如李光耀不当总理之后,却一直在当内阁资政,做地下总理来操控内阁。所以一位总理任期超过十年之后,如果被罢免或者辞职之后就再也没有资格担任公职,就是为了避免李光耀这种地下总理。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提意见。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讲解:国会倒阁权和解散国会权

    陈士杰版宪法原文:

    国会过半数议员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之后,国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且任命国会选举产生的内阁总理继任人为新任内阁总理。总统应接受国会的要求,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任命内阁总理继承人为新任内阁总理。

    国会过半数议员对现任内阁总理提出罢免案,并且国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的时候,现任内阁总理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应于内阁总理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本届国会议员任期超过四年之后,内阁总理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国会可以随时对现任总理倒阁,倒阁之后,只要国会可以选出一位新总理,那么新总理就直接接任总理了。这就是德国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只要选出新总理就不用解散国会。

    如果过半数国会议员对现任总理不满,但国会也选不出新总理。这也是可以倒阁的,但倒阁之后,总统就会解散国会,重新大选。

    总理也可以主动解散国会,总理可以在自己最有利的时机选择解散国会。但为了防止频繁的解散国会,总理主动解散国会必须在本届国会议员上任四年之后。四年之后,总理就可以随时要求解散国会。毕竟四年之后更新一下民意也没什么问题。

    各位有什么想法和指教请留言。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民运圈中的无国籍现象

    民运人士里面,很多人是无国籍的。

    他们当初是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的,但由于在国外从事民运活动,等他们的中国护照过期之后,中国驻外使领馆拒绝给他们换发新护照。

    但由于他们觉得自己是中国人,如果加入外国籍再参与中国民运就不合适了,所以他们也没有加入所在国的国籍。

    他们是有所在国的永居身份,然后拿着难民旅行证出国。但很多小国的海关不认识难民旅行证,这就导致很多民运人士去欧洲小国的时候被海关 关小黑屋。

    台湾早些年不认识这种难民证件,导致一些民运人士去台湾很困难,后来台湾移民署还因此改变了一些规定,才让民运人士比较容易的去台湾。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十年前温家宝总理在CNN谈民主,今天回看感慨良多,倒车开得快啊

    原文是英语,我翻译的中文。

    以前大家都说胡温是“口惠而实不至”,但今天的习近平连“口惠”都没有了。

    CNN记者扎卡利亚:我将利用你的善意,问你一个全世界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1989年您在天安门广场有一张非常著名的照片。您从1989年处理学潮问题的经历中得到了什么教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我认为在推进经济改革的同时,也要推进政治改革,因为我们的发展是全面的,我们的改革也应该是全面的。

    我想你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关于中国民主发展的问题。我认为说到中国民主的发展,我们讲要在三个方面取得进步。

    ①我们要逐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使国家权力真正属于人民,使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

    ②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我们要期许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

    ③政府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呼吁我们增加政府施政的透明度,特别是政府必须接受新闻媒体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在中国发展民主的时候,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要推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制度,我们要推出循序渐进的方式。

    CNN记者扎卡利亚: 人们说你在研究日本的制度,因为那里有民主,但似乎只有一个党能赢得选举。你认为中国也是这样的模式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我认为世界上有多种形式的民主。重要的是民主的实质。

    也就是说到最后,民主重要的是,这种民主形式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呼声和利益。

    我理解的社会主义是一种民主制度。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而这样的民主首先应该是为保证人民的民主选举、监督和决策的权利。

    这样的民主也应该帮助人们在以自由和平等为特征的环境中全面发展自己。

    而这样的民主,应该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础上。否则,就会出现混乱。所以我们要依法治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NN记者扎卡利亚:我们已经多次谈到选举。您认为25年后会不会有全国性的选举,在选举中会有竞争,可能会有两个党派,要竞选一个像您这样的职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我很难预测25年后会发生什么。这就是说,我有这样的信念,中国的民主会继续发展。在20年到30年的时间里,整个中国社会会更加民主和更加公平,中国的司法系统会进一步完善。我们看到的社会主义会进一步成熟和完善。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的公民权条目(广征意见)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四)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五)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者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六)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七) 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八)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九)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十) 公民有通讯以及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现任总理的权利。

    (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宣布战争状态的权利。

    (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二十一)当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政府的权利。

    (二十二)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二十三)公民有享受为维持其本人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基础的社会服务的权利;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和福利的权利。

    (二十四)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修改草案(广征意见)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数量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内阁总理,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任命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会或者内阁总理的决定,解散国会。

    (五)总统根据内阁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出访外国。

    (六)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会依法罢免总统。国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会

    (一)国会,既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会的常设机关是国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四)国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会会议。

    (六)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 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6.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7. 选举和罢免国会议长、副议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8. 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两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会常务委员会数量大致等于国会议员数量除以五。

    (八)国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九)国会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十年。

    (十)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提出宪法修正案;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4. 在国会闭会期间,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 在国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 监督内阁、最高检察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银行的工作;

    7. 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内阁总理的人选;

    8. 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法官、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军事将领的人选;

    9.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0. 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时候,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1. 决定全国总动员;

    12. 决定全国进入戒严状态;

    13. 国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国会常务委员会议长主持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作。

    (十二)国会常务委员会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三)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四)国会议员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五)国会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内阁或者内阁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六)国会议长管辖国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七)国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八)国会议员在国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九)国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会副议长代行国会议长的职权。

    (二十)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节 内阁

    (一)内阁,既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内阁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内阁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内阁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主席领导内阁的工作。副总理、政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内阁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内阁常务会议和内阁全体会议。

    (四)内阁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内阁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3.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4.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5.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6.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7.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8.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9.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0.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内阁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内阁设立审计机关,对内阁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内阁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内阁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会议长的意见后提名,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内阁总理人选国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内阁总理。

    内阁总理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应立刻选举内阁总理,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内阁总理。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会。

    (九)内阁副总理、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内阁总理任免。

    (十)国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换内阁总理。

    1.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之后,国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且任命国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内阁总理继任人为新任内阁总理。总统应接受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任命内阁总理继承人为新任内阁总理。

    2.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对现任内阁总理进行罢免案,并且国会常务委员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的时候,现任内阁总理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应于内阁总理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内阁总理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内阁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十三)内阁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内阁总理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内阁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内阁总理提名,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公民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法官、各检察院检察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议会议员等其他公职。

    第六节 中央选举委员会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设十五位,由内阁总理提名,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不受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选举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选举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七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等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委员会共有设十五位委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内阁总理提名,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章 军队

    (一)中国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卫国家领土的义务。

    (二)军队遵守政治中立。

    (三)内阁总理拥有军队的统帅权。

    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三)除正常军事训练或者抢险救灾外,在总统没有宣布战争状态的情况下,内阁总理不得调动军队。

    (四)现役军人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现役军人不具有各级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和提出公民投票的权利。

    (五)内阁总理不得调动军队用于国内事务。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水题】你们早饭吃什么?

    各位早饭都吃什么?

    我的早饭长期都是对付一下。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个自治区——香港的领导班子

    香港自治区委书记:骆惠宁

    香港自治区人大主任、党组书记:梁君彦

    香港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党组书记:林郑月娥

    香港自治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李慧琼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叶刘淑仪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陈克勤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马逢国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陈健波

    香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廖长江(兼)

    香港自治区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张建宗

    香港自治区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谭铁牛

    香港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邓炳强

    香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举能

    香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若骅

    香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何君尧

    香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梁美芬

    香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王国兴

    香港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梁美芬(兼)

    香港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白韫六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国务院总理和人大委员长谁大?

    在专制国家,官员不是以职务权威来治国,而是以政治上的实质影响力来全面操盘。

    所以委员长和总理哪个权更大,就完全是因人而异了。

    毛时代的委员长是刘少奇和朱德,总理是周恩来。刘少奇当时是中共的二号人物,所以刘少奇做委员长的时候,实权是压过周恩来的。

    朱德的实权是不如周恩来的,但是朱德的威望比周恩来大。朱德由于在红军中是元老级的地位,所以毛如果要整朱德也不是很方便。毛整治周比较容易,但是整顿朱反而要掂量掂量。不过朱也识趣,从来不会挑战毛,毛也就没有整顿他。

    接替朱德担任委员长的人是叶剑英,接替周恩来担任总理的是华国锋。不过由于华国锋很快被邓小平做掉,所以华国锋的实权肯定是不如元老叶剑英的。叶剑英在党内算是和陈云并列的第二号人物,卸任委员长之后他也是排名第二的政治局常委。

    邓小平时代的第一个委员长是彭真,总理是赵紫阳。赵紫阳是邓小平的人,彭真是陈云的人,彭真也算是党国元老,两个人如果比较一下,我认为大概能做到势均力敌。

    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委员长和总理分别是万里和李鹏。万里虽然不是政治局常委,但是由于他是人大委员长,所以享受常委级的待遇。由于李鹏背后有陈云、邓颖超等政治老人的扶持,万里和邓小平私交也很好,所以两人在六四前大概能做到势均力敌。其实万里在十三大本来有机会当总理,可惜由于政治老人的反对(赵紫阳也不乐意),最终没成功。不过六四之后,万里就不讲话了,所以实权肯定就不如李鹏了。

    乔石是九十年代初接任万里的。乔石其实就是邓小平故意安插在常委会里面制衡江泽民的。而且乔石做委员长的时候,和江泽民不和。而李鹏大体上可以看成是江泽民的跟屁虫。由于在1989年,乔石并没有明确支持镇压,甚至对学生还有很多妥协,所以六四屠杀后,李鹏曾经对乔石的软弱态度很不满。不过由于乔石委员长后面有邓小平撑腰,所以李鹏也没办法把乔石斗垮。

    李鹏做完总理,在1998年转任委员长,同年朱镕基从副总理升任总理。朱镕基的实权是比李鹏大的,李鹏本来就是糊涂蛋,江泽民刻意把李鹏放在委员长之位,就是怕如果出现一个强势的委员长,可能会挑战江泽民的权力。江泽民和朱镕基之间的矛盾是公开化的,朱小华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

    在胡锦涛时代,吴邦国虽然是排名第二的常委,温家宝是排名第三,但是论实权而已,肯定是温家宝更大,吴邦国不过就是江泽民放在政治局里面监控胡锦涛的。外界都说“胡温体质”,从来都不会说“胡吴温体质”,可见吴邦国确实就不行。2003年吴邦国当上委员长的时候,德国之声就评价他“不是政治强人”。

    至于习近平第一任的李克强和张德江谁更大,我认为应该还是张德江吧。张德江好歹有上海帮撑腰,然而李克强从刚上台就给人感觉很弱势。不过后来张德江也向习近平投向了,所以张德江和李克强的实权可以说是半斤八两,到后来都是给习近平打下手的。

    至于现任的栗战书委员长和李克强总理谁更大,我看明眼人已经很清楚了,肯定是栗战书更有实权,栗战书是习近平的人,李克强早就被架空了,栗战书可以说是仅次于习王的第三号。二十大的时候,栗战书可能会接替王岐山的国家副主席之位。

    总而言之,中国官员不是以职务权威来治国,而是以政治上的实质影响力来全面操盘。如果两个人的党内地位差不多,那么总理比委员长更有实权,吴邦国就不如温家宝。但如果是党内的地位非常高的人,那么他担任什么职务都不重要了。即使没有任何职务的党内大佬,也比现任的总书记、总理、委员长都更厉害,邓小平在九十年代比江泽民、李鹏、乔石都更有实权。

    历任总理的实权排名,我觉得是:华国锋、李鹏、朱镕基、温家宝、赵紫阳、周恩来、李克强。

    历任委员长的实权排名,我觉得是:叶剑英、刘少奇、栗战书、彭真、李鹏、乔石、吴邦国、张德江、朱德、万里。

    在民主国家,如果是半总统制,议长更大一点。如果是议会制,肯定是总理最大。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剥夺香港议员资格违反基本法和国安法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剥夺了四位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席位。在新华社的新闻稿中,全国人大剥夺四位议员资格根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但是根据基本法和香港版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直接干涉香港立法会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 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因此,根据基本法,只有立法会主席可以宣布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而且只在一些非政治因素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根据港版国安法,只有被香港法院判处有罪的议员才可以被丧失议员资格。

    中共现在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完全不顾,全国人大常委会粗暴的干涉香港立法会,完全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习近平的邪恶,永远超出人的想象。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救国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党定名为中国救国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National Salvation Party。

    第二条 本党以汇集民意,反对共产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维护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繁荣发展,及实现本党政策纲领为宗旨的民主政党。

    第二章 党员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认同本党政策纲领,愿服从本党党章的规定者,可以登记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定。

    第四条 党员的权利如下:

    (一)参与本党活动的权利。

    (二)接受本党提名与获得本党辅选的权利。

    (三)对本党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其余依本党党章规定得行使的权利。

    (五)担任议员的党员,有参与议会本党党团会议的权利。

    第五条 党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党党章,服从本党决议。

    (二)实现并宣扬本党政策纲领与建党理念,争取民众向心。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本党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党推荐的候选人。

    (五)按时缴纳党费。

    第六条 擅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党员将丧失党籍。

    第七条 党员连续一年不缴纳党费将自动丧失党籍。

    第三章 组织运作

    第八条 本党的执行方式及组织运作。

    第九条 本党的组织以中央、省、市、县四级制为原则。必要时地方得设乡镇市区分。

    第十条 各级组织之结构如下:

    (一)中央:中央委员会。

    (二)地方:直辖市委员会、省委员会、市委员会、区(县)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党中央得视需要设立各种特种党部。

    第十二条 本党得于各级立法机关设置党团。

    第四章 中央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是本党最高权力机关。

    中央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得由主席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国会议员。

    (二)现任省议员。

    (三)全国性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艺术、体育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修订本党党章。

    (二)修订本党政策纲领。

    (三)听取并检讨中央党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国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五)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六)议决本党重大政策议案。

    (七)复议中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五章 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本党置主席一人。

    第十六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总理担任党主席。

    第十六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国会党团党鞭担任党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设中央决策委员会。本党的总理、副总理、国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省委员会主任、各直辖市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席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十八条:中央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中央委员会之决议。

    (二)制定本党国家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三)研议政策纲要。

    (四)议决本党重要规章。

    (五)听取财务报告。

    (六)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十九条 中央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本党主席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任免。

    中央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国会议员候选人名单由中央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中央委员会复议。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党部组织和运作模式与中央相同。

    第一节 省(直辖市)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省议会(直辖市)议员。

    (二)现任市(区或者县)议员。

    (三)该省(直辖市)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省(直辖市)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省(直辖市)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二十六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省(直辖市)必须由省(直辖市)议会议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省长(市长)担任主任。

    第二十八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省(市)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辖市)设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省长(市长)、副省长(副市长)、省(市)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市(区、县)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三十条 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制定本党国家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财务报告。

    (三)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三十一条 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省(直辖市)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三十三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省(直辖市)议员候选人名单由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省(直辖市)委员会复议。省(直辖市)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二节 市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市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市议员。

    (二)现任县议员和区议员。

    (三)该市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市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市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市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市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三十七条 市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市必须由市议会议员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市长担任主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市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四十条 市设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市长、副市长、市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县委员会主任、各区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四十一条 市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制定本党市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财务报告。

    (三)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四十二条 市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市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市议员候选人名单由市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市委员会复议。市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三节 区(县)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区(县)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县)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区(县)议员。

    (二)该区(县)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第四十七条 区(县)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区(县)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区(县)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区(县)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四十八条 区(县)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区(县)必须由区(县)议会议员兼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区长(县长)担任主任。

    第五十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区(县)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五十一条 区(县)设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区(县)长、副区(县)长、区(县)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十二条 区(县)决策委员会听取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区(县)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 区(县)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区(县)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七章 推荐参选

    第五十五条 本党党员可以到地方各级委员会登记参选相同等级的议会议员。本党在各选区议员选举的提名由该选区党员投票决定。

    第五十六条 提名作业与审查办法另定。

    第八章 纪律

    第五十七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人事任命案表决、正副议长选举、行政首长(总理、省长、市长、区长、县长)选举的事务上,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决定的人选。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人事任命案在议会卡关或者导致本党支持的候选人在议会投票中落选,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

    第五十八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重大法案表决的时候,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的决定。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本法案在议会未能通过,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重大法案的界定由各级党委员会百分之九十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第五十九条 党员不得在选举期间公开反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员会的组织与党员奖惩办法的具体细则另定。

    第九章 经费

    第六十一条 本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党费。

    (二)捐款。

    (三)政治献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党财务公开,每年经费收支报表委请会计师查核并公布。

    第十章 修订方式

    第六十三条 本党党章之修订须经中央委员会四分之三委员以上同意通过。

    各级党委员会可以修改党章第六章与本级党委员会有关的内容,须经本级党委员会四分之三委员以上同意通过。

    党章自修正通过并经公告后生效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党可以接受双重党籍或者多重党籍,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议员是否必须跟随党团投票

    我觉得议员必须跟着党团投票,和党团对着干,就应该开除党籍。

    议员的个人意见应在党团内部会议提出来。当党团内部会议表决通过决议之后,议员就应该跟随党团投票。

    如果党团内部会议的决议,议员本人实在不能接受,那么就应该退党。

    各位对这件事情怎么看?我是非常反对美国的党团运作,议员不服从党团投票竟然也没有处分。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第一个反对党叫什么名字好?

    中国民主党、中国共和党、中国自由党都已经被创建过了。

    社会民主党实在是烂大街的名字,全世界每个国家都有社民党。

    自由民主党容易和日本的执政党搞混。

    前进党容易和法国的政党搞混。

    请问各位觉得叫什么名字好呢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中国宪法(第四版)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军队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卫国土的神圣义务,遵守政治中立。

    (四)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和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家议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议会议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四)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投票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六)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七)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八)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九)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的人员,必须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一)国家议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二)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政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五)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六)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七)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八)中央政府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九)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十)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全体议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国家议会通过对中央政府主席的罢免案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

    (十二)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的一位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十三)中央政府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总统出访外国的行程。

    (十四)无论何人,累计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累计超过十年的人,其中央政府主席职务被罢免或者主动辞职后,其本人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委员设十五位,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七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等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共有设十五位委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第一届中央银行委员会,其中五位委员任期两年,其中五位委员任期四年,其中五位委员任期八年。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度量衡。

    ⑩国际贸易政策。

    ⑪涉外的财政经济事项。

    ⑫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于中央的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的古籍和古物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的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三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十八岁以上的全体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后生效。

    (三) 议会的议事规则、政府的组织、检察院的组织、法院的组织、投票委员会的组织的法律的修改,需经相关立法机关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四)

    中央政府,简称内阁。

    中央政府主席,简称总理或者阁揆。

    中央政府副主席,简称副总理或者副阁揆。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的官职的英文译名

    总统:President

    中央政府主席:Prime Minister

    国家议会议长:Speaker of National Assembly

    宪法法院院长:Chief Justice

    最高法院院长:President of Supreme Court

    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Chairman of the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长: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Central Bank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公民投票至上:陈士杰版宪法的精神

    我写的宪法,在公民权这一项,添加如下规则: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二)宪法的修改有三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十八岁以上的全体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总数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后生效。


    议员是由于人民太忙,所以议员代表人民来规定法律,制定政策。

    议员只是人民的代表,但是人民可以跳过议员直接立法。

    所以人民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立法,公投的立法和国会的立法一样,还是要接受违宪审查的。

    同时,人民也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驳回国会制定的法律。

    当人民不能公投的时候,那就说明政府是暴政。既然出现暴政,人民就有权利造反。

    修宪的第二种方式就是完全绕过议会,由人民通过公投的方式来修宪。假设所有的议员都是王八蛋,人民也可以自己来修宪。

    大家觉得我写的有道理吗?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民主后的中国的钞票应该印什么?

    我主张印中国的珍稀动物和名胜古迹,不要印任何人物的头像。

    中国民主化以后,第一位民选总统或者总理的头像是千万不能印的。纸币上印着现任国家领导人的头像,容易出现个人崇拜。

    中国近现代史中,没有那种可以让全民信服的政治领袖。

    孙中山的争议是很大的,他的很多行为是反民主的,很多知识分子都对孙中山有很多批评。如果印孙中山的像,我第一个反对。

    蒋介石就更不够格了,蒋介石其实和毛泽东是一类人,都是想当皇帝的独裁者。说实话,如果毛泽东没有佣兵造反,而是带枪投靠国民党了,那么老毛可能就是蒋总统的行政院长了。

    宋教仁我很欣赏,但是他壮志未酬,死的太早,没有做出成绩来。

    黄兴、秋瑾、王维林、魏京生、刘晓波等人,成就都不够,都不能让全体国民信服。

    中国近现代史没有那种可以和美元上的华盛顿、杰斐逊、富兰克林比肩的政治领袖。

    中国古代的名人,很多人是有资格印在钞票上的,比如孔子、老子、庄子、祖冲之、李白、杜甫、曹雪芹等。但是这些古人都没有正规的照片和画像,没有人知道他们到底长什么样子。不同画家画出来的像会完全不同,所以他们也不合适。

    日元上有夏目漱石和樋口一叶的画像,但是中国近现代的作家,都不是很合适,都没有那种高度。

    鲁迅的争议很大,而且鲁迅对中国文化一直都是批判的。中国政府在钞票上印着一个反中国文化的作家的画像,让人感觉很奇怪。

    胡适后来去了台湾,并且还担任了中华民国的中研院院长,他的生命大部分时间都不在中国大陆,所以中国的货币上印他也不合适。

    老舍也没有那种让全民信服的高度,而且老舍在1949年以后写过很多赞美共产党的文章,并且担任了共产党的全国政协委员,然后文革的时候被红卫兵整死了,他这种人生经历,印在货币上也是不合适的。

    至于沈从文、苏童、陈忠实、王安忆、霍达、路遥、高行健、莫言、贾平凹等人,统统不够格,完全没有印在钞票上的高度。

    中国也没有那种可以上钞票的大科学家,华人科学家都没有亚里士多德、牛顿、麦克斯韦、爱因斯坦那么厉害的。杨振宁是非常亲共的,李政道、丁肇中、李远哲、高锟、朱棣文等都不是中国人,屠呦呦也没有那么大的名气,所以华人科学家也没有好的人选。

    民主化以后,钞票上的图案可以是:正面印珍稀动物(熊猫、藏羚羊、丹顶鹤等),背面印名胜古迹(长城、桂林山水、苏州园林等)。

    在一些特殊的年份,中央银行可以发行纪念款的货币。 比如六四周年的时候,可以发一款印着王维林、刘晓波、方励之、民主女神、天安门三君子的货币;

    辛亥革命周年的时候,可以发行一款印着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章太炎等人的货币;

    抗战周年的时候,也可以发行一款印着蒋介石、何应钦、李宗仁、八百壮士等人的货币。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监狱犯人应该有投票权吗?

    有些国家,监狱犯人是可以投票的,比如加拿大。

    各位认为监狱犯人有权投票吗?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首相”和“总理”

    “首相”和“总理”的英文都是prime minister,差别只在中文里。

    共和国叫总理,君主国叫首相。

    但实际上都用混了,马来西亚和泰国应该叫首相而不是总理,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也应该叫首相而不是总理,但现在已经彻底乱了。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论对总统的弹劾制度

    一院制国家的弹劾制度,是国会大多数议员提出弹劾案,最后交给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来决定。

    总统去留不应该和法院扯关系。因为所谓的给总统定罪,根本就不是司法问题,而完全是政治博弈。

    我觉得,一院制国家弹劾总统, 搞一个四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就可以了,无需交给大法官审理。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看待美国15岁以下儿童中白人已不足半

    https://www.brookings.edu/research/less-than-half-of-us-children-under-15-are-white-census-shows/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的中国宪法(第三版)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家议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议会议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四)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投票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六)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七)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八)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九)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的人员,必须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一)国家议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二)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政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五)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六)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七)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八)中央政府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九)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十)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过半数以上议员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国家议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中央政府主席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的一位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十三)中央政府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总统出访外国的行程。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委员共九位,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的古籍和古物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的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三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十八岁以上的全体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后生效。

    (三) 议会的议事规则、政府的组织、检察院的组织、法院的组织、投票委员会的组织的法律的修改,需经相关立法机关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布问题

    如何评价审判二战战犯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是政治演戏而已,根本不是法庭。

    人类的司法是不能审判战争的。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审判战犯的“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这都是法庭为了审判战犯而编出来的罪名。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庭在战后编出来的罪名不能用于审判战犯在战争期间的行为。

    轰炸东京的美国李梅将军就曾经说过,如果轴心国胜利了,他就是上绞刑架的战犯。

    战争这个东西,就是成者王侯败者寇了。根本不能用司法来解决,司法是不能处理战争的。

    至于审判结果,纽伦堡法庭看起来还像一回事。虽然有一些战犯我感觉判轻了,也有人判重了。不过大体看起来,没什么大毛病。

    东京审判就完全是闹剧了。皇室全部没有被起诉,拿东条英机这几个替罪羊来说事,而且搞到最后只处决了七个人,实在是太轻了。梅津美治郎、荒木贞夫还给留了一条命,然后被判监禁的战犯后来也很快被麦克阿瑟释放了。岸信介这些人甚至根本没有被起诉,东京审判最后实质上也只是杀了七个替罪羊而已。完全是闹剧。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印度和荷兰的法官主张战犯无罪,战争行为不能个人不应该负责,这其实是正确的。这种审判完全就没必要存在,盟军看谁不顺眼,直接抓起来杀了就是了。

    总之,人类是没有能力审判战争的。国际社会的战争行为,本质上就是成王败寇。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实际上和审判四人帮没什么区别。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香港基本法沒有對特首直接選舉的承諾

    港人一直在爭取人民直選特首。

    但實際上,基本法並沒有規定特首要直選。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

    這裡提到的是“普選”而非“直選”,普選≠直選。

    普選的意思是:每一個成年人都有選舉權。

    直選的意思是:該職位由公民選舉產生。

    所以“普選”和“直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普選是一種人權,直選是一種選舉方式。

    美國總統就是“普選”而非“直選”,美國總統是選舉人團選出來的,而不是人民直選產生。

    英國早期的下議院議員是人民直選的,但當時女人不能投票,所以英國下議院早期是直選而非普選。

    因此採用選舉委員會來選特首並不違反普選的原則,但是每個選舉委員會委員所代表的人口必須是一樣的,選委會委員必須票票等值。美國每一張選舉人團票和人口是大致相同的。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美國選舉動亂

    ​今年美國總統大選類似於2004年台灣總統大選。不管最後誰贏了,對手陣營都是不服氣的。選舉結果定了之後,不管誰當選,很可能出現全國性的示威遊行,甚至會出現動亂暴亂,而且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2004年陳水扁當選之後,連宋的抗議遊行是被美國人壓下去了。台灣上面有一個美國壓著,還能管一管。美國這要是亂起來,美國上面可沒有主事兒的人。美國兩派要是幹起來了,這可就熱鬧了。全美很可能未來四年都會有持續的暴動。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如何看待死刑?你支持废除死刑吗?

    大赦国际把死刑看成是侵犯人权的事情。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你支持废除死刑吗?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议会制中国宪法(第二版)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及各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二)中央政府各部会首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三)中央政府主席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各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中央政府解决。中央政府主席应照中央政府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四)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五)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全体议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国家议会通过对中央政府主席的罢免案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六)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

    (七)中央政府主席任命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八)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的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届国家议会的集会而终止,各部会首长的职位也随中央政府主席之职位终止而终止。

    (十)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之要求,各部会首长经中央政府主席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出任时为止。

    第三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二)议员数量由法律规定。

    (三)议员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

    (四)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五)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议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国家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六)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七)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八)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九)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十)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全体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者经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十一)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二)国家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十三)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由总统任命,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6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全体公民百分之一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三)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此种法律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1949年政协共同纲领的普选制

    但是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政协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权的“大宪章”式的文件,中共在后期的宪法已经公开违反了。

    毛泽东和华国锋时代的几部宪法是超级反动的,当时是都把“国家机构”被放在“公民基本权利”前面,明摆着就不尊重民权。

    正常的国家都不是间接选举的,即使朝鲜的那种弱智的最高人民会议,也是人民直选中央的国会议员。

    总之,共产党为了限制民权,无所不用其之。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美国各部部长任命需要参议院同意?

    总统制的总统权力又不是来自于国会。

    如果总统任命部长需要参议院同意,那么参议院和总统不同党的时候,总统的部长都被卡住,总统领导的部长都不是自己人,多么别扭啊。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总统制的中国宪法

    虽然我支持议会制,但是总统制也可以考虑的,写一份总统制的宪法各位看一看。


    总统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总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国家存在和宪法的职责。

    国家的行政权力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

    总统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方式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总统选举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次论投票,次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者则当选为总统。总统选举之相关事项,由法律明文定之。

    总统任职届满时,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70日到40日之间,选出总统后继人。总统当选者缺位、死亡或其他原因而丧失总统资格时,于60日以内选举总统后继人。

    总统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总统缺位或因故不能履行总统职务时,由国会议长暂时代行其职权。

    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将外交、国防、统一及其他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政策,交付国民投票。

    总统缔结及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宣布战争或媾和。

    总统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军队。

    总统就法律具体确定范围委任的事项和为了法律的执行而所需事项,可发布总统令。

    总统在发生内忧外患、自然灾害或重大的财政经济危机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又无暇等待国会召开时,总统至少可采取必要的财政经济措施,或对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交战状态时,为保护国家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又无法召开国会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发布命令或采取必要措施时,总统应立刻通知国会,并应取得国会的批准。在未取得国会批准时,总统的命令或措施立刻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变更或废除的法律,从命令未获批准时起,恢复原有效力。

    遇战争、事变或类似国家非常状态,总统要动用兵力以应付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秩序时,总统可依法宣布戒严。戒严分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宣布非常戒严时,依法对有关法令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许可权,采取特别措施。宣布戒严时,总统应立刻通知国会。由半数以上本届国会议员通过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戒严。

    总统按宪法依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

    总统或依法律规定,命令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命令普通赦免,应征得国会同意。有关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总统依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他荣誉称号。

    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或发表书面意见。

    总统行使职权时的行为,由档规定。文件由相关部长副署。

    总统不得兼任各部部长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

    总统除犯内乱或私通外国罪时,在职期间不受刑事追诉。


    国会

    立法权属于国会。

    国会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国会议员的人数、选举区、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事项,由法律规定。

    国会议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议期间、未经国会同意,不得被逮捕或拘禁。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如经国会要求,应于会期中获释放。

    国会议员在国会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在国会外不负责任。

    国会议员有廉洁的义务。国会议员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凭良心行使职权。国会议员不得滥用职权,在国家、公共团体和企业订立或办理合同时,谋取财产上的权利、利益及职位、或为他人谋取而斡旋。

    国会定期会议,依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国会临时会议,由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国会议员要求而召开。定期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00天,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30天。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说明会期及开会理由。

    国会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

    国会在宪法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由半数以上本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出席议员赞成时为议决,赞成和反对各为半数时为否决。

    国会会议公开进行。但经半数以上出席议员同意,或议长认为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不予公开进行。不公开的会议内容的发表,由法律规定。

    在国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他审议草案,不得以本会期无法议决为由予以废弃。但国会议员任期届满,则不在此列。国会议员和政府部门可提出法律草案。

    国会议决的法律二十日内由国会议长公布。

    国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政府编制各会计年度预算草案,于会计年度起始的90日以前提交国会,国会应予会计年度起始的30日以前议决。如会计年度开始后预算有仍未议决,政府可按上年度预算标准,执行下列经费到国会议决前为止。 按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构和设施的维持与经营费。履行法律上指出义务所需费。 预算已批准的专案继续进行时所需费用。

    必须超越一个会计年度支出的费用,政府应规定年限,以继续费名目提交国会议决。预备费总额应由国会议决,预备费的支出应获下届国会批准。

    如有必要追加、变更预算时,政府应编制追加、变更的预算草案,提交国会。

    未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增加政府提出的预算支出的各项金额或另设新费用项目。

    政府发行公债或缔结预算外增加国家负担的契约,应事前经国会议决。

    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国会对有关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条约、有关重要国际组织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有关限制主权的条约、媾和条约、构成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及有关立法事项条约有同意缔结和批准权。国会有对宣布战争的同意权。

    国会可监督政府工作,对特定的政府工作案件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与此有关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作证。监督和调查政府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各部部长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政府工作进行情况,陈述意见,答复质询。如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各部部长应出席答辩。各部部长被要求出席时,可各部工作人员出席答辩。

    国会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可制定有关议事和内部规则。国会可审查议员资格,可惩戒议员。开除议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本届国会议员的同意。该处分不得向法院提出诉讼。


    内阁

    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

    内阁会议审议属于政府许可权的重要政策。内阁会议由总统、各部部长组成。总统为会议主席。

    下列事项应经内阁会议审议:

    ①国家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②宣战、媾和及其他重要的对外政策。

    ③总统令。

    ④预算、决算、国有财产处理基本计划,构成国家负担的契约及其他有关重要财政事项。

    ⑤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命令及其处理,戒严令及其解除令。

    ⑥有关重要军事事项。

    ⑦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

    ⑧荣誉称号的授予。

    ⑨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事项。

    ⑩政府各部许可权的划分。

    ⑪与授予或分配政府内部许可权有关的基本计划。

    ⑫有关对国家治理的评价和分析。

    ⑬制定和调整政府各部的重要政策。

    ⑭有关解散政党的提议。

    ⑮向政府提出、与政策有关的请愿及其答复。

    ⑯驻外大使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的任命。

    ⑰其他由总统提出的事项。

    各部部长,对其所管事务,可依法律及总统令的委托或以其职权发布部长令。

    政府各部的设置、组织和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


    法院

    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

    法院由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组成。

    法官的资格由法律规定。

    大法院设大法官,但如法律规定,除大法官外可设法官。大法院和各级法院的组成由法律规定。

    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其良心独立审判。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会同意,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以外的法官,经最高法院会议同意,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任期6年,不得连任。最高法院法官任期6年,依法规定,可连任。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以外的法官任期10年,依法规定可连任。法官退休由法律规定。

    法官非因弹劾、禁锢以上刑事处分,不被罢免,非因惩戒处分、不被停职、减薪或受不利处分。法官因重大心身障碍不能执行职务时,可依法退职。

    当某项法律被判作违反宪法时,法院可将它提交宪法法院,依其审判结果判决。 当某项命令、规则、处分被判作违反宪法或法律时,最高法院有最终审查权。在审判前,可先进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程序,虽由法律规定,但可以司法程序为准。

    在不与法律抵触情况下,最高法院可制定有关诉讼程序、法院内部规程和事务处理规则。

    审判官的审理和判决公开进行。但在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秩序稳定,或有伤风化时,依法院规定,可不公开进行审理。

    为管辖军事审判,可设军事法院,作为特别法院之军事法院的上诉审理,由最高法院管辖。军事法院的组织、许可权及审判官资格,由法律规定。非常戒严下的军事犯罪,如军人和军务人员犯罪、军事间谍罪、向哨兵和哨所提供有毒饮食以及有关战俘的罪行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一审判决,但宣判死刑时不在此列。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审判下列事项:

    法院所提请之法律是否违宪事项。

    弹劾事项。

    政党解散事项。

    有关中央机关间、中央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许可权争端事项。

    法律规定的有关宪法申诉事项。

    宪法法院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十五名大法官组织。宪法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之。

    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总统任命。

    宪法法院院长由宪法法院大法官互选产生。

    宪法法院大法官任期6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宪法法院大法官不得罢免。

    宪法法院作出某项法律违反宪法的决定、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决定或有关宪法申诉的认可决定,需有十位以上之大法官赞成。

    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宪法法院可制定有关审判程序、内部规程和事务处理规则。宪法法院有关组织、活动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水题)你有过哪些不可思议的偶遇?

    水题,活跃一下论坛气氛。

    不要谈政治,娱乐一下。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美国州总检察长为什么要民选?

    贺锦丽当过加州民选的总检察长。

    总检察长应该是州政府内阁的一部分,应该是州政府的一个厅长。

    这个职位应该是州长任命即可,为什么要民选?

    联邦司法部长也不是民选的啊。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各位网友知道哪些大部分人都搞错的事实?

    过去若干年,我在若干篇文章中看到“哈维尔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论述。

    实际上,哈维尔没有得过诺贝尔奖。

    各位网友还知道哪些这种例子?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吃亲人的人血馒头做官的现象

    我长期关注台湾政治,但有一种现象我是很讨厌的。

    郑南榕自焚了,叶菊兰借着亡夫的威望从政,最后当到副总理。

    洪仲丘凌虐至死,后来姐姐洪慈庸就借此去选立委,并且还当选了。

    广大兴事件台湾渔民被菲律宾射杀,台湾渔民的女儿就去选议员,并且还当选了,后来渔民女儿因为违法又被抓去坐牢了。

    女童小灯泡在大街上被人砍头了,然后小灯泡母亲王婉谕就选立委,并且还当选了。

    踩着亲人的尸体往上爬,这种吃人血馒头的行为,让我觉得很恶心。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我反对设立上议院

    大部分国家的上议院都是吃闲饭的,都是搞腐败用的,和台湾的考监两院差不多。

    英国人口只有六千六百多万。按照人口开立方求议员数量的原则,英国一共四百多个议员就够了。即使按照欧洲小国普遍每十万人配一个议员的原则,英国只需要六百多个议员就足够了。

    但是英国的上议院七百多个议员,下议院六百多个议员,非民选的议员比民选议员还多。而且非民选的上院几乎不会否决下院,上院在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可有可无的存在。

    加拿大的情况和英国差不多。加拿大的上院叫Senate,和美国参议院同一个名字。加拿大的参议员是总理任命,然后当到75岁退休。和英国一样,加拿大的上院在过去若干年也几乎没有否决过下院。况且加拿大人口只有三千多万,下院的三百多个议员已经完全够用了,上院的一百多个议员几乎没什麽用。保守党主张废除上议院,哈珀总理任内就没有提名参议员,导致参议院长时间处于半空转的状态。但由于修宪门槛太高,所以哈珀也做不了。现任的特鲁多总理上台之后,又提了一堆参议员去吃闲饭。

    非民选的上院几乎都没用,日本和美国的上院比较有用,就是因为这两个国家的上院是民选的。非民选的上院几乎都是吃闲饭的。

    人口没有过亿的国家都应该废掉上院,新西兰就没有上院,没有上院这个国家也没出什么问题。即使存在上院,也必须是民选的。

    中国民主化以后,我反对设立上议院。上议院用旧民意否决下议院的新民意,这是违反民主原则的。而且上议院如果和下议院不同党,又会出现党派斗争,烦死了。所以,上院不能要。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选议会的席位数量问题

    各位都知道,我是主张中国是单一制议会制的。

    中国十四亿人,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少,那么就不够代表民意。

    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多,国会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尽量不要超过五百个议员,如果五百人以上开会,那就根本不能辩论了, 只能用来听报告,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如果和美国众议院一样,只有四百多人,那么一位议员就代表三百多万人口,就和一个地级市的人口差不多了。一座地级市,市长和国会议员的选区差不多大,市长和国会议员到底谁官更大?这就非常别扭了。

    1950年代,共产党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也考虑了这个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太少,不够代表性。如果人大代表太多,没法高效开会。所以中共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是专职的,普通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

    中国民主化以后,也可以这么做,学习人大代表的模式。但是每级议会都是人民直选,而不是现在这种“代表选代表”的模式。县议会就是县民直选,市议会就是市民直选,省议会就是省民直选,国会就是全民直选。

    各级议会的选举制度都学习德国的联立制,然后议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

    大概每五十万人口搭配一位国会议员,所以全国就有2800个国会议员;

    大概每十万人口搭配一位省议员,各省大概就有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省议员;

    大概每两万人口搭配一位市议员,各市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市议员;

    大概每四千人口搭配一位县议员,各县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县议员。

    各级议会互选产生议会常委会。

    普通的议员是兼职的,但是这些议员也应该设立服务处接待选民,政府会给普通的议员补贴。

    各级议会常委会人数大概等于该级议会议员数量的5分之一。比如国会2800个国会议员,那么国会常委会委员大概就有700个。

    各级议会的普通议员每年只开会三四次,普通议员表决大方向,但是具体立法的是各级议会的常委会。就和今天中共的人大代表是一模一样的。

    各级议会大概设立20个左右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大概就是二十多个常委。

    各级议会议员任期是五年,五年内只能在同一个委员会工作。

    总统是礼节性的虚位元首。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大会由国会议员及各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成立宪法法院来解释法律,宪法法院法官十五位,法官由总理提名,国会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十五年。


    香港分配给15位左右的国会议员、4位国会常委,香港的国会常委和国会议员只能在国防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工作。

    澳门分配2位国会议员、1位国会常委,澳门的两位国会议员只能在外交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工作。澳门的国会常委特批可以在国防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同时列席。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内阁制的台湾宪法(修订版)

    第一条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二)总统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立法院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行政院院长,任命司法院大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总统根据立法院或行政院院长的决定,解散立法院。

    (五)总统根据行政院院长的决定,任免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

    (六)总统根据行政院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七)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八)总统缺位的时候,由立法院院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九)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十)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一)立法院依法罢免总统。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十二)废除副总统一职。

    第二条 行政院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立法院不同意时,立法院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立法院应立刻选举行政院院长,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立法院。

    (二)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

    (三)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各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四)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五)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六)立法院依法撤换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之后,立法院院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且任命立法院选举产生的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为新任行政院院长。总统应接受立法院的要求,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任命行政院院长继承人为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行政院院长进行不信任动议,并且全体立法委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的时候,现任行政院院长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应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动议后十日内宣告解散立法院。

    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七)本届立法院立法委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行政院院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立法院。

    (八)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九)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也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终止而终止。

    (十)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出任时为止。

    第三条 立法院

    (一)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立法委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二)立法委员数量由法律规定,应该在两百位以上。

    (三)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

    (四)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五)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六)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七)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八)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九)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十)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全体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十一)立法院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行政院任何人员列席。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立法院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二)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十三)立法院院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立法院副院长代行立法院院长的职权。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內閣制版的台灣憲法

    台湾很多人都主张要改成内阁制,蔡英文今年也主张修宪。所以我就帮台湾人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 各位台湾朋友看看我写的怎么样。

    台湾历次修宪都不修改从南京带过来的《中华民国宪法》本文,每次都是修改九十年代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我现在就修一下《宪法增修条文》,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让各位看一看。


    为因应国家发展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

    第一条 (人民行使直接民权)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二条 (总统)

    总统由全国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国民凡具有立法委员选举权而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立法院任期届满后,应自立法院第一次集会起算。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总统不得兼任政府官吏,并不得为立法委员或各县市议员。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立法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总统之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或行政院主管部会首长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行政院院长之任免、立法院之解散及行政院院长或者行政院部会首长去留之要求。

    总统在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总统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总统派遣并接受使节。

    凡规律各院政治关系或涉及立法院立法事项之条约,应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经是时立法院同意或参与。行政协定适用有关行政院之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总统任免法官及文武官员。

    总统代表国家就个别案件行使赦免权。

    总统得以此等权力委托其他机关行使。

    非经立法院之许可,总统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此外,非经立法院之许可,不得对总统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立法院得以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弹劾。弹劾案之动议至少须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赞同,始得提出。弹劾案之决议以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多数决定之。

    弹劾公诉由弹劾机关委托一人行之。

    司法院宪法法庭如认定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得宣告其解职。弹劾程序开始后,司法院宪法法庭得以临时命令决定停止其行使职权。

    第三条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提名由立法院不经讨论选举之。

    得立法院立法委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立法院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任命为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立法院仅得以立法院过半数选举一行政院院长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职务,而对行政院院长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行政院院长之请求,于二十日内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如以其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行政院院长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亦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或总统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条 (立法院)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立法委员为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立法委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在200人以上。

    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并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立法委员对其以立法委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立法委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任何人不得妨碍立法委员当选人就任或执行立法委员之职务。并不得因此预告解职或免职。

    第五条 (司法院)

    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三分之二立法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十五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第六条 (考试院)

    考试院之职权,由行政院考试委员会取代之。

    第七条 (监察院)

    监察院之职权由立法院和县市议会取代之。

    第八条 (待遇调整)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第九条 (市县自治)

    市、县地方制度,应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限制:

    一、市设市议会,市议会议员由市民选举之。

    二、属于市之立法权,由市议会行之。

    三、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由市议会选举之。

    四、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五、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六、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议会选举之。

    七、中央与市、县之关系。地方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之调整,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条 (基本国策)

    国家应奖励科学技术发展及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渔业现代化,重视水资源之开发利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

    国家对于人民兴办之中小型经济事业,应扶助并保护其生存与发展。

    国家对于公营金融机构之管理,应本企业化经营之原则;其管理、人事、预算、决算及审计,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

    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

    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

    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国家应尊重军人对社会之贡献,并对其退役后之就学、就业、就医、就养予以保障。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尤其国民教育之经费应优先编列,不受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

    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

    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于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人民亦同。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国民之政治参与,应予保障。

    第十一条 (两岸关系)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二条 (宪法修正案之提出)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不适用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当过二把手的人,选总统的时候都是累赘

    这次辩论,拜登八年副总统的表现,成为拜登的累赘。

    拜登是由于当了奥巴马的副总统,所以才被提名成总统候选人的。

    所以拜登不能公开反对奥巴马的政策。

    但是奥巴马不好的政策,拜登又要说自己是副总统不能做主为由,甩锅给奥巴马。

    这就非常别扭了。比如他要搞Bidencare,这和Obamacare之间的关系,他讲不清楚的。

    民主国家想做总统的人,不要在此之前做副总统或者国务卿。

    因为二把手、三把手,其实都是给一把手背黑锅的。

    副总统、国务卿做的政绩算在总统头上,做的烂事就算在副总统、国务卿身上。

    就和台湾一样,行政院长给总统背锅,政绩都算总统头上,烂事都扔给行政院长。至于台湾副总统,完全是摆设。

    台湾民主化之后,没有行政院长后来当选总统的,也没有副总统后来当选总统的(连战差一点)。所以未来赖清德能不能当总统是个问号。

    所以在美国,如果有意愿想选总统的参议员或者州长,不要去做现任总统的副总统或者国务卿。

    除非现任总统做的非常好,好到人民对他的国务卿、副总统印象也非常好,那才可能会把票继续投给未来选总统的副总统、国务卿。比如老布什做里根的副总统,里根做得好,所以老布什也当了总统。

    美国过去一百年多,没有国务卿后来当选总统的(希拉里差一点),副总统里面也只有尼克松和老布什后来当选总统的(戈尔差一点)。

    不过啦,美国国务卿就是外交部长,不是总理。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胡乔木:祝美国国庆日——自由民主的伟大斗争日

    《胡乔木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130—133页

  4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Johnson这个词,中港台翻译差异很大啊。

    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都有姓Johnson的。

    这个词,中国翻译的是“约翰逊”,台湾翻译的是“詹森”,香港翻译的是“莊遜”。

    我第一次在台湾的书上看到“詹森总统”这个词,都没有反应过来指的是约翰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