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剥夺了四位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席位。在新华社的新闻稿中,全国人大剥夺四位议员资格根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但是根据基本法和香港版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直接干涉香港立法会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 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因此,根据基本法,只有立法会主席可以宣布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而且只在一些非政治因素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根据港版国安法,只有被香港法院判处有罪的议员才可以被丧失议员资格。
中共现在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完全不顾,全国人大常委会粗暴的干涉香港立法会,完全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习近平的邪恶,永远超出人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