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党定名为中国救国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National Salvation Party。
第二条 本党以汇集民意,反对共产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维护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繁荣发展,及实现本党政策纲领为宗旨的民主政党。
第二章 党员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认同本党政策纲领,愿服从本党党章的规定者,可以登记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定。
第四条 党员的权利如下:
(一)参与本党活动的权利。
(二)接受本党提名与获得本党辅选的权利。
(三)对本党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其余依本党党章规定得行使的权利。
(五)担任议员的党员,有参与议会本党党团会议的权利。
第五条 党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党党章,服从本党决议。
(二)实现并宣扬本党政策纲领与建党理念,争取民众向心。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本党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党推荐的候选人。
(五)按时缴纳党费。
第六条 擅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党员将丧失党籍。
第七条 党员连续一年不缴纳党费将自动丧失党籍。
第三章 组织运作
第八条 本党的执行方式及组织运作。
第九条 本党的组织以中央、省、市、县四级制为原则。必要时地方得设乡镇市区分。
第十条 各级组织之结构如下:
(一)中央:中央委员会。
(二)地方:直辖市委员会、省委员会、市委员会、区(县)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党中央得视需要设立各种特种党部。
第十二条 本党得于各级立法机关设置党团。
第四章 中央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是本党最高权力机关。
中央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得由主席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国会议员。
(二)现任省议员。
(三)全国性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艺术、体育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修订本党党章。
(二)修订本党政策纲领。
(三)听取并检讨中央党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国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五)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六)议决本党重大政策议案。
(七)复议中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五章 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本党置主席一人。
第十六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总理担任党主席。
第十六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国会党团党鞭担任党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设中央决策委员会。本党的总理、副总理、国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省委员会主任、各直辖市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席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十八条:中央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中央委员会之决议。
(二)制定本党国家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三)研议政策纲要。
(四)议决本党重要规章。
(五)听取财务报告。
(六)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十九条 中央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本党主席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任免。
中央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国会议员候选人名单由中央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中央委员会复议。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六条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党部组织和运作模式与中央相同。
第一节 省(直辖市)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省议会(直辖市)议员。
(二)现任市(区或者县)议员。
(三)该省(直辖市)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省(直辖市)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省(直辖市)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二十六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省(直辖市)必须由省(直辖市)议会议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省长(市长)担任主任。
第二十八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省(市)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辖市)设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省长(市长)、副省长(副市长)、省(市)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市(区、县)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三十条 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制定本党国家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财务报告。
(三)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三十一条 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省(直辖市)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省(直辖市)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三十三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省(直辖市)议员候选人名单由省(直辖市)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省(直辖市)委员会复议。省(直辖市)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二节 市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市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市议员。
(二)现任县议员和区议员。
(三)该市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市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市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市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市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三十七条 市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市必须由市议会议员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市长担任主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市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四十条 市设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市长、副市长、市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各县委员会主任、各区委员会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四十一条 市决策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制定本党市议会议员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财务报告。
(三)研议其他有关本党党务发展案。
第四十二条 市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市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党的比例代表制市议员候选人名单由市决策委员会制定,复交市委员会复议。市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三节 区(县)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区(县)委员会会议每年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得由主任或者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县)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现任区(县)议员。
(二)该区(县)社团及工、商、学、农、渔、劳、文化、体育、艺术界具代表性的党员,其名额与遴选办法另定。
第四十七条 区(县)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区(县)党务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区(县)议会党团党鞭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党务工作提案。
(四)复议区(县)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选举人选
第四十八条 区(县)委员会置主任一人。
区(县)必须由区(县)议会议员兼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党执政的时候,由区长(县长)担任主任。
第五十条 本党在野的时候,由本党的区(县)议会党团党鞭担任主任。
第五十一条 区(县)设市决策委员会。本党的区(县)长、副区(县)长、区(县)议会党团党鞭、党秘书长是决策委员会委员。主任是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十二条 区(县)决策委员会听取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区(县)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 区(县)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任免。
区(县)党部组织规程另定。
第七章 推荐参选
第五十五条 本党党员可以到地方各级委员会登记参选相同等级的议会议员。本党在各选区议员选举的提名由该选区党员投票决定。
第五十六条 提名作业与审查办法另定。
第八章 纪律
第五十七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人事任命案表决、正副议长选举、行政首长(总理、省长、市长、区长、县长)选举的事务上,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决定的人选。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人事任命案在议会卡关或者导致本党支持的候选人在议会投票中落选,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
第五十八条 本党议员在议会的重大法案表决的时候,必须投票支持本党党团会议的决定。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如果违反者导致本法案在议会未能通过,则本党可能呼吁人民罢免违反者的议员职位。重大法案的界定由各级党委员会百分之九十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第五十九条 党员不得在选举期间公开反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违反者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再次入党。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员会的组织与党员奖惩办法的具体细则另定。
第九章 经费
第六十一条 本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党费。
(二)捐款。
(三)政治献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党财务公开,每年经费收支报表委请会计师查核并公布。
第十章 修订方式
第六十三条 本党党章之修订须经中央委员会四分之三委员以上同意通过。
各级党委员会可以修改党章第六章与本级党委员会有关的内容,须经本级党委员会四分之三委员以上同意通过。
党章自修正通过并经公告后生效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党可以接受双重党籍或者多重党籍,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