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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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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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防疫和政治制度

    防疫的本质是限制自由的。

    所以专制国家反而更容易防疫,因为专制政体更容易剥夺人民的自由。

    专制国家可以直接宣布戒严宵禁,人人都必须待在家里。

    但是民主国家是不可能这么做的。

    为什么台湾、澳洲、新西兰、韩国做的比较好?

    因为这些国家是岛国,岛国只需要卡住机场和港口即可,岛国防疫更容易。

    韩国虽然不是岛国,但是朝韩陆路不通联,所以和岛国是一样的。

  2.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发表文章

    希望站长可以开发一个投票功能

    有一些问题我想做民调,我觉得可以和推特一样,做一个投票功能。

    站长博士,您的意见如何?

    各位网友对这事情怎么看?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浅谈海外民运的历史

    海外民运大概创始于1980年代初,标志性的事件是王炳章创建《中国之春》杂志。

    早期海外华人社区普遍受到国民党的影响,所以普遍都是反共的。

    《中国之春》当时在海外华人社区的影响,比今天中共扶持的亲共媒体和法轮功媒体加起来都大。我见过几位台湾的老立委和老国代,他们当年在美国留学的时候,几乎都看过《中国之春》。

    民运在1980年代茁壮成长,早期中国公派的留学生,绝大部分都参与过民运活动。民运的支部在西方各大学校遍地都是,和今天的“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差不多。

    民运的最顶峰是在六四事件,当时民运在纽约、洛杉矶、芝加哥等大城市的活动,能够召集到近万人来参加。海外华人十之八九都支持民运。

    民运在1990年代初期依然盛气凌人,学自联、民阵这种新型组织也给民运带来新鲜血液。

    1990年、1991年的纪念六四活动,也能找到不少人来参加,非常气派。

    民运由盛转衰的转折点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邓小平保证改革开放要继续维持下去,不会回到毛泽东时代。

    1992年邓小平南巡意味着六四屠杀之后的国内肃杀结束了,海外华人回国经商就业的也不少,海外民运参与者也就越来越少,尤其是大陆来的留学生,几乎都刻意迴避民运,为了就是不妨碍未来回国。可以说国内新东方崛起的时候,民运就已经不行。

    民运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变质了。由于民运新人越来越少,民运人士很多又没有正规工作,所以就要给自己找钱找出路。通过民运办政治庇护的移民赚钱模式就生成了。甚至出现了民运人士拿李登辉的钱帮台湾政府做特务,这种非常荒唐的事情也发生了。从那以后,民运人士之间见面的时候,首先问“你是谁的人”,也就是拿了谁的钱,替谁办事。有的民运拿国民党的钱,就在海外华人裡面宣讲票投李登辉。也有的民运拿了民进党的钱,就在海外华人圈宣讲票投彭明敏。可谓丑态百出。总之,1990年代中期之后,民运已经没有称霸华人圈的地位。

    1990年代末是民运的一个大亮点。当时美国国内在争是否要把贸易和人权脱钩,是否给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当时魏京生等少数民运人士反对给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但王丹等一大串民运人士支持贸易和人权脱钩,支持让中国人先富裕起来,富裕的中国人干掉共产党。但历史证明,王丹是错的。

    在北京申奥成功以及奥运会举办之前,中国人权问题也是一个热点,民运当时曝光度也是挺高的,北京奥运也算是给民运强行续命。

    2008年之后,民运就开始快速衰败。虽然在2010年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2011年中国茉莉花革命、2012年陈光诚事件等个别事件上有一些媒体版面,但这种小亮点掩盖不住衰败的大趋势。

    民运的失败主要原因是中共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1990年代以前,海外华人社团都是国民党扶持的,国民党反共,海外华人主流就是反共。1990年代中后期,中国有钱了,中共就开始渗透海外华人,到今天甚至国民党都已经亲共了,海外华人大部分自然也就和民运划清界限了。现在甚至连美国主流社会都意识到中共的威胁,中共都渗透到白宫国会,民运自然也就越来越不行。

    至于法轮功,其实法轮功也大不如前了,没有多少新人,大多法轮功还是十几年前来美国的同一批人。不过法轮功转型很成功,文昭这批人的出现,把法轮功从一个宗教团体,转变成了一个反共的精英群体,甚至还打入共和党内部,法轮功这一点上比民运强得多。

    这就是泛泛的谈一谈,东扯西扯,写的不连贯各位请见谅。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果中共下台,中国实行民主政治,网友们想要在政府中担任什么职位?

    这个问题在品葱上被人问过,我在2047问一问。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修改《人大选举法》,人大公开做实是党的橡皮图章属性

    在十几分钟以前,新华社发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的报道。

    原文引述报道中的第一段话: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人大选举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那你这个选举还选个屁啊!直接共产党内定不就好了,何苦还花国库的钱搞一场“共产党必须当选”的“选举”呢?

    规定死了某党必须当选的选举,这他妈还叫选举吗?习近平不要脸起来真是无底线啊。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黄之锋是如何出名的?

    黄之锋今年才24岁。

    维基百科说,他2011年创建学民思潮,当时他只有15岁。

    2014年他彻底出名的时候,他才18岁。

    说实话,在平常人眼里,十几岁的小孩子怎么能发起一个百万人的社会运动?

    我是觉得有那么一点不可思议,背后是谁在推黄之锋啊?

    如果说香港民运靠李柱铭、黎智英推动,我看还可以,都是成年人,比较靠谱。

    但是现在出名的,就是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小孩,总让我感觉有点莫名其妙。

    就和Greta Thunberg、马拉拉一样,十几年小孩出这么大的风头,肯定是背后有人在推他。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我总是觉得,一个运动如果靠一个小孩来领导,这是非常不靠谱的。

    谢谢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中国人不造反?中国人什么时候会造反?

    复读一遍我之前的观点。

    在一座很富的寺庙,方丈霸道又贪财。和尚对现任方丈即使有不满,但是看到寺庙每天上香的人源源不断,也就认了。

    但是当这座寺庙变穷的时候,来上香的人少了,和尚就要反抗这位霸道的方丈了。甚至当庙宇开始越来越穷的时候,现任方丈会主动放弃很多权力,进而换取不被造反的和尚们杀全家。

    上面和尚庙的例子,套在中共上完全合适。当经济不好的时候,中国人就会造反了。经济发展其实给中共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但是经济不好的时候,中共甚至可能主动开放普选,通过普选给自己新的合法性。通过主动把一些权力分给人民,来避免被人民杀全家。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香港没有成系统的大党

    香港不管是泛民还是建制,各阵营都是政党林立。

    香港立法会有近二十个政党,为什么香港没有成系统的大党?

    类似于台湾的国民党和民进党、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英国的工党和保守党。

    和香港比较类似的,亚洲我能想到的就是马来西亚。不过马来西亚政党林立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族群对立的原因。香港又没有外族,为什么这么多政党?

    我不是很了解香港的历史,请教各位朋友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尤其是香港的朋友如果看待这个问题?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国务院官网上没有赵紫阳的照片和简历

  10. 陈士杰   在小组 江湖 发表文章

    2047有多少人知道高莺莺事件?

    不要去谷歌。

    知道就说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

    知道的都是老网民,小孩是不知道的。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澳门人为什么不像香港人一样造反?

    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①葡萄牙治澳远不如英国治港,葡萄牙时代的澳门是很乱的,英国时代的香港是很好的,所以港人普遍更怀念殖民地时代,但是澳门人不会。

    ②澳门主要靠观光和赌博,这两个行业都需要内地人。所以澳门人绝对不敢得罪中共,得罪中共就没有内地游客了,没有游客就没有饭吃。

    ③澳门人口只有六十万,社会社团化。小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不管实行哪种制度都无所谓了。当人口低于百万级别的时候,其实不管是什么制度,都没什么区别了。即使澳门是帝制,对普通澳门人也没什么影响。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你们认为我说的有道理吗?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建议蓬佩奥国务卿制裁中共所有的厅级以上干部

    共产党一共九千万党员,美国政府不可能有九千万党员的名单。

    但是厅级以上干部的名单是很容易获得的,靠百度就可以查出来,全国厅级以上干部也就几万人而已。

    美国政府应该冻结所有厅级以上干部在美存款,同时禁止所有厅级以上干部及其亲属拿美国绿卡。

    即使美国政府不知道某人是不是干部亲属,那么未来只要查出来了,就立刻驱逐出境。

    所以即使有中共厅级以上干部子女拿了美国绿卡,这也是在他们头上悬的一把剑,也会让他们在美国担惊受怕的。

  13.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发表文章

    我建议开设一个匿名功能

    有一些话题可能不适合公开的说,我建议站长设立一个匿名功能。

    站长您能考虑一下吗?各位网友支持开设匿名功能吗?

    谢谢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以后,打开防火墙,国内的互联网公司是否会被击垮?国产互联网公司会不会都垮掉?

    我认为不至于。

    中共没有屏蔽亚马逊,但是亚马逊在中国也打不过淘宝和京东。

    西方公司进入中国,必须进行本土化的改造。不能把美国的产品直接做一个中文语言就放到中国来。

    MSN当年之所以被QQ击溃,就是因为QQ有和陌生人聊天的功能,但是MSN没有。

    领英在中国做不起来,也是因为中国人不习惯把求职做成社交。

    肯德基在中国很成功。但是中国的肯德基和美国的肯德基,唯一相同点只有店名和可乐。中国的肯德基都做油条和粥了。如果中国的肯德基和美国一样,主要做炸鸡。我敢保证,中国的肯德基绝对一个月之内倒闭。

    不过民主化以后,马云这种高官的提线木偶如果被查封,阿里巴巴估计也只能充公了。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宪法上的一党专制

    2018年习近平修宪,在宪法第一章总纲里面,加上了一句话: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这句话彻底做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党专制的。

    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只是写在序言中,序言并没有法律效益。

    1982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党内保守老人主张要把一党专制写入宪法。不过当时胡赵并不同意,因为如果在宪法上规定共产党必须是执政党,那么宪法就不符合逻辑了。宪法上既然保证全民都可以参选人大代表,那就意味着人大可能选出非共产党员的官员。如果还规定共产党必须是执政党,就等于直接说明人大选举是假的,人大必须选共产党员当官。最后是由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做了一个折中处理,把“共产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序言,这算是写入宪法了,但是序言没有法律效益。

    所以在习近平修宪之前,中国宪法还是符合逻辑的。

    反而2018年习近平修宪之后,把共产党的领导写入宪法,这就导致中国宪法自相矛盾。如果人大选举的结果不是共产党员当官,那就违反宪法了。人大选举被光明正大的列为笑话和演戏。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談談香港的未來:不光明

    香港和內地城市比起來,主要的優勢就是法治和英語。

    但是法治已經徹底被習近平、林鄭月娥這些王八蛋毀了。國安法等於在香港的普通法系統上面放了一個怪物,國安公署就是東廠,想做什麽就做什麽,特首還可以指定法官,徹底毀掉香港的普通法體系。

    中國未來民主化以後,肯定會廢除這種王八蛋的國安法。但中國民主化之後,內地的法治水平會大幅度提升。香港的法治優勢和內地比起來就不明顯了。

    香港人確實英語好。但英語不是發展的主要原因,東京人、首爾人的英語也不好,但是東京、首爾都是國際大都市。所以英語不是一座城市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不懂英語不等於不能發展。而且內地的英語教育其實是很廣泛的,內地人的普遍英語水平也比二十年前好得多(當然,習包子現在弱化英語教育簡直害死人)。

    總之,以後中國即使民主化以後,香港也不可能重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傲視亞洲的輝煌了。香港以後只能是中國東南一個比較發達的普通城市,估計競爭不過上海和廣州。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谈中国民主化之后的宪政体制框架和一些值得讨论的细节

    直选实权总统对中国而言是灾难,如果出现一个中国版的三一九枪击案,这种突发事件对人民对宪政的信心的摧毁是致命的。中国人非常怕乱,反而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总统都是要直选的,直选就会乱。所以只能搞议会制。

    议会制最科学的是德国,德国的建设性倒阁制度,可以防止频繁倒阁。如果选不出新总理,国会就不能对现任总理倒阁。德国可以保护小党的利益,德国的联立制让各党的得票率和各党最终分到的席位差不多。事实也证明,德国是欧洲最强大的国家,欧盟几乎都靠德国了。德国总统是国会和省议会联合选出来的,中国的虚位总统以后也应该这么办。不过由于1949年以后,中国最高领导人的头衔都是主席,所以内阁总理的正规名称可以是“中央政府主席”。

    中国一定要是单一制国家,并且是强中央弱地方,各项权力只要分不清楚的,那就全部归中央。只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带领国家往前走,如果像美国一样,真出事情了,地方和中央互相推诿,那么中国早就完蛋了。

    司法制度还是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制度即可,但司法一定要完全独立,绝对会废除政法委这种奇葩的组织。然后设立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法解释的问题,宪法法院设立十五个大法官,每个法官任期十五年,然后法官由总理提名,国会百分之六十的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这么做可以保证法官的党派色彩不是特别重。

    检察院制度一定要保留。不能像美国一样由司法部负责起诉,司法部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司法部如果负责起诉,那会非常别扭的。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然后该级议会百分之六十的议员同意后出任。

    人民一定要有创制权和复决权。人民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绕过议会制定法律,人民也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驳回议会制定的法律。议员只是人民的代表,人民当然可以绕过民意代表实行直接民权。但所有的公投提案,都必须经过宪法法院确定不违反宪法之后,才能交给人民去公投。

    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把港澳改成议会制,中央派一个虚位的“总督”过去,然后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中央永久授权香港自治,然后香港人想做什么中央都不能管。在港澳和平时期驻军不得超过一百人,几乎就是形式上彰显一下主权而已。

    至于台湾, 让他独立算了。毕竟都独立快一百年了,也收不回去了。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李登辉害死台湾

    我知道,大陆的墙外反共群体普遍对李登辉评价很高,其中不少的原因是基于“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的逻辑。共产党骂的人,肯定就是对的人。但这个逻辑明显是错误的,不能因为中共吃饭不吃屎,你就吃屎不吃饭。

    至于台湾年轻人对李登辉评价为什么很高?主要的原因是不懂台湾的历史导致的。如果真的了解台湾的民主发展历史,绝对不会把李登辉拔高成“民主之父”。

    李登辉对民主化的贡献是很有限的。蒋经国晚年解除戒严令,并且开放党禁。民主化的趋势已经定下来了,李登辉做的不过就是解散国民大会和立法院改选,以及最后开放总统直选。但李登辉这么做,并不是他主动的,而是民间推动的结果。如果不是野百合学运,第一届老国大是无法解散的。民进党早期在街头上,其实去镇压他们的是李登辉的警察。郑南榕和詹益桦也是在李登辉任内自焚的,所以李登辉只不过是听从民意,做了一些顺水推舟的改革而已。把他推崇成民主之父,这是非常荒唐的。如果一定要选一个民主之父,那就应该是施明德和黄信介。把李登辉推举成民主之父,就好似无底线的吹捧赵紫阳,却忽视魏京生、任畹町、徐文立、刘晓波的贡献。

    李登辉把宪法修改的乱七八糟。废除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的人事同意权之后,总统就可以随意任命行政院长,把总统的权力修的非常大,总统和民选的皇帝差不多。本来《中华民国宪法》是偏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行政院长的实权是大于总统的。结果在李登辉时代把宪政体制的方向改变了,从偏向议会制改成偏向总统制了。总统是实权超级大,但是总统还不需要对立法院负责,总统无敌了。

    总统直选也是错误的,台湾民主就是被总统直选选坏的。全世界直选实权总统的国家,政局几乎都不稳定。李登辉当时为了彰显台湾的主权,为了把中华民国台湾化,就硬生生的搞出总统直选来。如果台湾不是总统直选,如果李登辉没有乱改宪法,李登辉如果遵守中华民国南京宪法的魏玛的内阁制精神。那么三一九枪击案这种闹剧就不会发生,陈水扁这种少数派总统也不会出现,韩国瑜这种市长没做几天就去当总统的例子也不会发生,台湾的政坛会比今天健康得多。

    李登辉当时为了彰显自己是民主先生,放任省长直选。宋楚瑜当选首任省长,但台湾省长的管辖范围和总统差不多大。没有任何民意基础的行政院长连战,根本管不了具有和总统差不多的民意基础的省长宋楚瑜。李登辉开放总统直选之后,就彻底后悔了,所以才要废省,导致宋楚瑜出走,脱党选总统。可见李登辉在做宪政改革的时候,根本没有想清楚。

    李登辉对台湾经济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李登辉过分相信中国崩溃论,他当时肯定没有想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李登辉天生对中国有一种厌恶,可能和他的日本教育有关。总之,他任内的戒急用忍害死台湾的经济。如果他当时可以听从民进党主席许信良的建议,放任台湾大胆西进,和大陆开放三通,今天的台湾GDP早就突破万亿美元了,台大绝对能保持亚洲前五名的地位。李登辉当时主张南向,去东南亚、南亚投资,却不知东南亚、南亚政局根本就不稳定,去那种国家投资,赔多赚少。

    李登辉十二年的教育政策几乎是失败的,他创办了一堆大学,台湾其实根本不需要这么多大学生,导致大学生彻底不值钱了,考几分都能上大学。

    综上所属,李登辉的民主化改革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很多具体的操作都是错误的,导致今天台湾的政治体制就是不伦不类,政局非常混乱。李登辉的经济政策是完全失败的,台湾经济停滞他要负主要的责任。至于蓝营批判李登辉的黑金政治,我只能说,两蒋时代是黑道政治,李登辉的黑金政治已经很进步了。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心里最佳的墙外论坛是什么样子的

    最好的网络论坛,其实就是能够自由讨论政治的知乎。

    但是政治立场截然对立的人,绝对会导致无休止的政治口水仗。

    为了防止无休止的政治口水仗,应该设立单方面屏蔽的机制,用户可以单方面屏蔽不喜欢的用户。张三屏蔽李四之后,李四也就看不到张三的帖子了。这和推特和脸书的屏蔽机制一样。

    然后用户注册协议上明确写清楚:反对基本政治立场不同的用户争吵。如果有人屡次故意对基本立场不同的用户进行挑衅,直接封号。

    所以我心中最佳的论坛模式,和旧品葱、新品葱、2049、2047、文学城等墙外的论坛都不一样。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海子的遗憾:一定要活下去

    https://youtu.be/QVMLiKqQFXk

    YouTube今天给我推荐了一个海子的视频。

    看完了之后,感觉很遗憾。

    有一个纽约的民运大佬曾经给我说过,海子如果没有自杀,那么一个月之后,他绝对是广场上的核心人物。他如果出狱后流亡海外,他的声望绝对超过魏京生,可能海外民运就是另一幅景象了。

    骆一禾就是1989年绝食而死的,海子如果活着,他绝对不会缺席六四,更不会缺席海外民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在国内会被禁了。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大一统和宪政民主是矛盾的?

    大一统的本质就是单一制。

    单一制的民主国家多了,比如:日本、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菲律宾、智利。

    所以国体和政治制度没有直接关系。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香港是中国的领土。

    香港是民主的国际自由港。

    根据中国宪法,国家议会特制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国家议会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永久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七条 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式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必须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条 根据中国宪法第五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永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第十二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政府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三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永久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在非战争状态下,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得超过一百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宣布香港进入战争状态后,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十七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七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第十八条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一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一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在香港公布。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永久享有国家议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议会议员,参加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关于国防和外交的立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永久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其中各项签注审批的权力归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以及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第二十一条 立法会是香港立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①立法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②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三条

    ①立法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五年。其任期至新立法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②立法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③立法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若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者行政长官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①立法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

    ②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③立法会议长暂时代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的时候,由立法会副议长暂时代理议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①审查选举为立法会之责。立法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②不服国家议会之决定,得向终审法院提出抗告。 ③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

    ①立法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②立法会之决议,除本基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立法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另为规定。

    ③立法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七条

    ①立法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特别行政区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②行政长官与特区政府各处处长或者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二十八条

    ①立法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②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③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④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二十九条

    ①议员不得因其在立法会投票或发言,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立法会以外负责。

    ②非经立法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③此外,非经立法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④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逮捕拘禁及对其个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经立法会要求,应即停止。

    第三十条

    议员对其以议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议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

    第三十一条

    ①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②主席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第三十二条

    主席不得兼任其他具有公权力之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中央政府主席在五日之内任命新任主席;在中央政府主席任命下一任主席之前,由立法会议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十四条

    主席之命令须经行政长官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行政长官之任免、立法会之集散和法官人选之任命。

    第三十五条

    主席根据立法会的决定或者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授予特别行政区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行政长官、各局处长组织之。

    第三十七条

    ①行政长官经主席提名由立法会不经讨论选举之。

    ②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主席任命之。

    ③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立法会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长官。

    ④行政长官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之票,主席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行政长官。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主席应于七日内解散立法会。

    第三十八条

    各局处首长经行政长官提名由主席任免之。

    第三十九条

    行政长官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局处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各居处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解决之。行政长官应照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定而经主席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第四十条

    行政长官和各局处首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四十一条

    ①立法会仅得以议会过半数选举一行政长官继任人并要求主席免除现任行政长官职务,而对行政长官表示其不信任。主席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

    ①行政长官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主席得经行政长官之请求,于三十日内解散立法会。立法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行政长官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②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四条

    ①行政长官和各局处首长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会之集会而终止,政府之职位亦随行政长官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②行政长官经主席之要求,各局处首长经行政长官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节 司法系统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永久保留。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永久保持。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五十九条 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章 对外事务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并且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所有的外交事务。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名义,以非主权的政治实体的身份,参加任何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相关协定。

    第六十二条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在尚未同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设立半官方机构。

    第六十五条 所有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建议该国外交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馆。

    第六十六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都需设立“香港事务组”专门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事务。“香港事务组”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遣。

    第六章 经济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税收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七十一条 外国军用船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

    第七十二条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第七十四条 凡涉及中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政府签订。中央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第七章 基本法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基本法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三分之一的立法会议员提案,经过立法会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后生效,不得修改基本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公民联署,经过立法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不得修改基本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③由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提案,经过国家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议员赞成后生效。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宪法法院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宪法法院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宪法法院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宪法法院在解释本法时,应当尽量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行使治理权的原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一、《关于中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国国籍法》

    四、《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国家议会议员细则:

    一、数量大体等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总数除以五十万。

    二、只能在国家议会国防委员会和国家议会外交委员会工作。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人民的选择永远是正确的

    网上很多人说,选民选错了,选民不理性所以选错了人。

    这种说法就是弱智。

    没有人有资格指责人民选错了,当下多数人的选择就是正确的选择。

    你不能说若干年之后,历史会证明人民选错了。

    但人类目前没有时间机器,人类不能到未来看一看。

    如果有时间机器的话,那一切问题都好解决了,我直接穿越回十年前,砸锅卖铁买比特币,今天中国首富就是我。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再說點心裡話:年輕人的鍵政原因

    為什麼這多年輕人鍵政?

    民主自由人權,這些道理,他們的父母不懂嗎?為什麼需要他們在網上往前衝?

    說點實話吧。

    年輕人,剛進入社會,看到種種不公。

    看到不公,想到的就是推翻。

    甚至更換壞點的,推翻的過程中盤算自己能撈點什麼。

    所以在各個網絡鍵政論壇上,太多的抱怨,無意義的謾罵。

    真的是來治病救人的嗎?我看未必吧。

    所以這種臭毛病,不僅僅我有,整個墻外鍵政圈,現在主流都是這種感覺。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说点心里话:键政圈的年龄问题

    我是二十多岁的人,我有一个明显的感受,键政圈的年龄在越来越小。

    大概十年前在天涯键政的时候,我是小朋友,人人都比我大,当然当时我也只有十几岁。

    近些年,我在豆瓣、留园、文学城都混过,在那里的键政圈,我是感觉主流还是成年人,我在那里依然算小朋友。

    几年前在老品葱混的时候,老品葱我感觉大部分都是已经成家,有孩子的三四十岁的人,我也算是年轻小的。

    在新品葱,我就感觉大部分用户反而是15岁到30岁之间的人,大部分用户都是学生,或者刚出社会的小青年。

    我一直觉得,政治这个东西,是需要年龄才能理解好的。政治是需要经验的。十几岁、二十多的孩子搞政治,是看不透的。包括我,其实我对很多政治问题的理解是很幼稚的。

    所以墙外中国大陆的键政圈,水准普遍下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用户年龄越来越小。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以后,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中国大城市户口有很多好处,最明显的好处就是考大学。

    河北的一个二流学生在河北考,只能上二本。如果在北京考,就能上北大。所以就有一些北京的学生来河北读高中,他在河北学一个中等生的水平,回北京就能考上北大。

    如果民主化以后,直接废除一切的户口限制,那么北京人会立刻暴动的,愤怒的北京人会把国会大厦拆掉的。

    所以不能去分北京人的好处,不能去分蛋糕,只能把蛋糕做大。

    这里蛋糕做大的意思是,给各省更大的权力,让各省都可以维护自己的省民。而不是现在仅仅让北京、上海享受特权。

    举个例子。现在外地车进北京要办“进京证”,外地人不能在北京买房。如果民主化以后,北京市政府依然保持这种政策。那么河北省长就可以宣布:北京牌照的车进河北要办“进冀证”,北京人不能在河北买房子。北京市政府既然堵外地人,外地各省也可以堵你北京人。北京人到时候一出北京就要办证,北京人就会主动的给北京市政府压力,不要再搞“进京证”了。

    上海可能还不明显。但在华北地区,好大学几乎都集中在北京,北京人上好大学也更容易。但不能直接把北京的大学拆到外地去,如果这么做,就像我上文说写的,北京人绝对会砸掉国会大厦的。

    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还是让各省把自己的蛋糕做大,各省把自己的大学办好。中央政府把大撒币以及其他本来被中共糟蹋掉的税金省下来,然后分给各省的教育厅,要求各省在十年之内把各省的大学办好。

    争取做到每一千万人口,就能有一所排名前一千名的大学。比如河北省教育厅就拿这笔钱砸给河北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这是河北目前比较好的几所大学),把这几所大学办成全球前一千名的大学,然后这几所大学招生的时候就优先考虑河北人。好的大学都是钱砸出来的,只要钱到位了,科研环境就有了,三四十年之后中国人就能包揽诺贝尔奖了。

    这其实和美国是一样的。美国各州的公立大学都对本州的学生更有利。

    这么做的话,北京户口还是有含金量的,毕竟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上北京人还是沾光。但是沾的光并没有中共治理下这么明显,这么改革下去,普通省份的人不那么吃亏,北京人也能沾到光(不造反)。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在既能保留港澳自治,还能彰显港澳的主权,这是有意思的问题。

    我的构想是这样的:

    修改港澳基本法,把港澳都改成议会制,直接照抄英国的西敏制。港澳人民票选立法会议员,然后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

    然后中央政府任命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主席,特别行政区主席唯一的工作就是被动解散议会,以及根据特首的决定来颁布一些命令。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总督一样。

    所以等于是在港澳搞了君主立宪,中央政府派遣一个“君主”,但实权都是港澳人民票选的“首相”(行政长官)的。

    本来香港人也推崇英国,那直接学习英国的制度不是最好吗?特首直选都省了。

    港澳依然不需要给中央纳税,然后如果中国政府有任何全国性的法律要放在港澳,一定要让港澳立法会批准同意才能实施。

    各位朋友,尤其是港澳的朋友,认为这么做怎么样?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的中国宪法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

    ②省分为市;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五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六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七条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八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十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二条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三条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十五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第十七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议会

    第二十一条

    ①国家议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②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五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②国家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③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若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①国家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

    ②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第二十四条

    ①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②不服国家议会之决定,得向宪法法院提出抗告。 ③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

    ①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中央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②国家议会之决议,除本《中国宪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国家议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另为规定。

    ③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①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②中央政府主席与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或者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二十七条

    ①国家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②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③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④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二十八条

    ①议员不得因其在国家议会投票或发言,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国家议会以外负责。

    ②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③此外,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④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逮捕拘禁及对其个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经国家议会要求,应即停止。

    第二十九条

    议员对其以议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议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第二节 总统

    第三十条

    ①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国人民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②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及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⑤国家议会任期届满后,本条第四项第一段之限期,应自国家议会第一次集会起算。

    ⑥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⑦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一条

    ①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具有公权力之职务。

    ②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三十二条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国家议会议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总统之命令须经中央政府主席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央政府主席之任免、国家议会之集散和法官人选之任命。

    第三十四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或者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节 中央政府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主席、中央政府副主席、中央委员会秘书长、中央政府各部部长组织之。

    第三十七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提名由国家议会不经讨论选举之。

    ②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③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国家议会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④中央政府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第三十八条

    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第三十九条

    中央政府主席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部部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意见发生争执,由中央政府解决之。中央政府总理应照中央政府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第四十条

    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第四十一条

    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国家议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四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仅得以议会过半数选举一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而对中央政府主席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联邦总理之请求,于三十日内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中央政府主席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②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四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国家议会之集会而终止,中央政府之职位亦随中央政府主席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②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之要求,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节 法院系统

    第四十五条 中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中国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四十六条 宪法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第四十七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年,不得连任。

    第四十八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全国国家议会和各省省议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二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第五十三条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五十四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五条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八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五节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第六十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六十一条  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六十二条  左列事项,由县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县公营事业。

    ④县合作事业。

    ⑤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财政及县税。

    ⑦县债。

    ⑧县银行。

    ⑨县警卫之实施。

    ⑩县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六十三条 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四章 宪法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五章 香港和澳门

    第六十五条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区。

    第六十六条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第六十七条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区主席和澳门特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区的细则由《香港特区基本法》定之,澳门特区的细则由《澳门特区基本法》定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中国国籍法》、《中国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中国立法法》为特殊法案。

    第七十一条 特殊法案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①经二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三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张博树: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以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为立国原则。

    第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国号为中国。

    第四条 凡在中国领土出生者,即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六条 国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

    留、审讯、处罚。

    第七条 国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八条 国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九条 国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一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五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七条 18岁以上的国民为中国公民,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民有劳动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休息和依法享受休假制度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退休后的生活、就医和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老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民有爱护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章 立法

    第二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是中华第三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国民议院由600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一半通过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另一半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

    第二十八条 国民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国民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立法权(包括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方面的立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立法;以及对省际联合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征税权;

    (三)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四)监督权;

    (五)弹劾权;

    (六)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七)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条 参议院由120名议员组成,他们从知识界、教育界、宗教界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士中推举或由行业内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10年,不能连任,每5年更换一半。

    第三十二条 参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凡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通过的立法提案,均需经参议院复议);

    (二) 人事同意权;

    (三) 缔约权;

    (四) 战争权(包括宣战、媾和、国际事务中本国武装力量的使用等);

    (五) 实施紧急状态权;

    (六) 大赦、特赦批准权;

    (七) 监督权;

    (八) 弹劾权(但不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

    (九)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十)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三条 省际联合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省议会立法自行决定,但不能从地方官员中产生,也不能由地方行政机构指派。

    第三十四条 省际联合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可否连任,由各省立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际联合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包括涉及双轨共和制框架内地区问题或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立

    法;民族事务立法;特别行政区事务立法;以及对国民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 行政区划设置与变更批准权;

    (三) 征税权;

    (四) 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五) 监督权;

    (六) 弹劾权;

    (七)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八)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的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议员均为专职,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行政职务。

    第三十八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每年的开会时间,上半年从3月份始,下半年从9月份始,全年会期不低于7个月。

    第四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

    第四十条 总统候选人须为年龄40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四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的产生,应采用政党提名、议员或公民联合提名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总统由一个包括各级议会议员和重要的社会团体、公民组织在内,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总统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仅限一次。

    第四十四条 总统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对外代表中国;

    (二) 以国家元首身份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三) 主持国家行政和政府施政,并向最高立法机构和全体国民报告工作;

    (四) 公布法律;

    (五) 依法任免官吏;

    (六) 依法否决立法机构的提案;

    (七) 依法签署国际条约、派遣驻外大使;

    (八) 依法发布命令、宣布戒严、大赦、特赦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总统的立法否决,除非经参议院和议会三院中的另一院法定出席人数

    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否定,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总统犯罪或有重大失职,可由国民议院、参议院或省际联合议院中的任一院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罢免,也可由不低于10万的公民联合提出罢免。罢免案的通过,以议会三院法定出席人数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准。

    第四十七条 总统亡故或被罢免,其职务由副总统接任。副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和总统相同。

    第四十八条 设总统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和国务委员若干组成,在重大行政问题上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 总统委员会下设国务院,是总统和总统委员会决策的宏观执行机构。总统签署重要文件,须由总理或主管国务委员副署。

    第五十条 总统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一条 总理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对总统和总统委员会负责。总统在必要时得出席或主持内阁会议,对国务院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 总统在他认为必要时,可提出解除总理职务,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三条 国民议院、省际联合议院均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供总统参考,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做出免职和任命决定。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本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五十五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法院由12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方式是:总统提名4人,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4人,由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六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0年,不得连任。每5年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提名,经参议院批准,更换12名大法官中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一) 解释宪法;

    (二) 裁决全国立法机关和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合宪;

    (三) 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

    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四)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五)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五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九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级法院(县、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三分之一,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六十一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六十三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

    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建制。

    第六十六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七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章 地方自治

    第六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地方自治。自治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县(市)自治和乡(镇)自治。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层级。省级议会拥有普通立法权,可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立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员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七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5年。

    第七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双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议机构负责;中央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之处理,对中央政府负责。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予干预,但对全国性和跨区域(省际间)公共事务负决策和实施之责。

    第七十四条 除特别行政区以外,中华第三共和国没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的司法系统。

    第七十五条 县(市)是地方自治的中间层级。县(市)设县议会或市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4年。

    第七十六条 县(市)议会没有立法权,主要行使民意代表的地方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七十七条 县(市)行政长官由选民直接选举,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七十八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县(市)行政长官也实行双重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县(市)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七十九条 乡(镇)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层级,设乡(镇)议事会为民意代表机关,监

    督乡(镇)政府的工作。

    第八十条 乡(镇)议事会成员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八十一条 乡(镇)行政长官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八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乡(镇)行政长官同样实行双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乡(镇)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八十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八十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地区,将比纯汉族地区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这主要体现在使用本民族语言,发展本民族教育,保护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宗教遗产,开展自主的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

    第八十五条 民族地区的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均为国家和全体民众的共同财富,对它们的保护是中央政府和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共同的责任。在合理地、有限度地开发民族地区各类资源时,其收益应首先用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视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基于历史理由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

    第八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除享有其他地区的自治权力外,还享有因历史原因而保留的某些特殊自治权力。

    第七章 武装力量

    第八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全体民众。其根本使命是保卫国防,服务国家。

    第八十九条 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军队内不得建立党派组织,军人不得拥有党籍,军人不参加选举,议会中无军队代表。

    第九十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权分置:总统拥有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和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参议院拥有国防部长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第九十一条 除正常军事训练或抢险救灾外,和平时期总统无权随意调动军队。只有在需要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才可以调动武装力量用于国内事务。

    第九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政分离,现役军官不得担任政府职务。

    第九十三条 军队不得用于地方保安。

    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行与国防需要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并开展相应的全民国防教育。

    第九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和、反恐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与修改

    第九十六条 本宪法由两岸共同组成的中华第三共和国制宪会议通过、并经台海两岸民众复决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宪法修改,须经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任一院三分之一以上。

    议员提出、议会三院各以法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方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公民10万人以上联署也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经全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中国分裂论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中国分裂论的意思是,如果某省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全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不一样,所以该省就可以公投独立。这个逻辑乍一听很有道理,但揣摩一下就会发现问题。

    我们就拿西藏为例。中国民主化以后,西藏的主流价值观和全中国的主流价值观不一样,西藏代表团在北京的国会里面的表决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少数”。所以西藏人不乐意了,藏人决定独立公投。结果独立公投的结果是:99%的藏人想独立,成立西藏国;1%的藏人不想独立,想继续当中国西藏省省民。那这1%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是不是也能脱离西藏国?这1%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能不能在西藏国境内成立一个“中国西藏省”?他们能不能继续当中国人?如果西藏省可以公投独立脱离中国。那么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也应该可以公投独立脱离西藏国。

    同理,金门就应该公投独立。因为金门绝大部分人民都支持蓝营,现在中华民国执政的是绿营,所以金门和台北中央政府不一样,金门就要独立。但是金门并不都是支持国民党,金门也有10%的人支持绿营。那么金门的绿营支持者是否可以从金门国独立出来?因为那些金门的绿营支持者和金门的主流民意也不一样。如果金门的10%的绿营可以从金门国独立出去,那金门的90%的蓝营也可以因为支持不同的蓝营候选人而独立成好几块。那10%的绿营也可以因为不同理念不同而独立成好几块。以此类推,台湾蓝营的支持者应该从中华民国独立(然后蓝营支持者还会因为支持不同的蓝营政治人物而分成好几个不同的国家),美国民主党的支持者应该从美国独立(然后民主党的支持者还会因为支持不同的民主党政治人物而分成好几个不同的国家)。

    分裂论的逻辑如果推导下去,就是一人一国,每个人都是自己国家的国王。这种逻辑推导到极致,就是一个人只要和一个集合体有任何一点思想的不同,那就脱离这个集合体。政府的存在是同样理念的人自由结合的结果。

    但问题是,世界上没有对任何事情想法绝对相同的两个人,夫妻、双胞胎都会打架。同理,但是政府做任何事情都不会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满意,只要存在不满意的老百姓,那不满的老百姓就能独立。

    按照中国分裂论的逻辑,只要我的意见和多数人不同,那么我就可以脱离这个集体。那么,民主就不存在了,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存在了,少数者都脱离了,但这是违反人类的,因为人类是群居的。

    分裂论还有一个死穴:人好分,地怎么分?有人说维族愿意就让新疆独立,难道整个新疆都是维族的?乾隆去的时候是南回北准哪。还有其他民族往哪放?再说同一民族的意见也不都一致,即使只是一个村子,也不能说它就由哪一部分人说了算。将分裂比喻成离婚很不恰当,至少也应比作重度连体切分。甚至比连体的结合更紧密,不但到处相连无法下刀,而且根本说不清连在一起的究竟是几个人。一共有五个大脑三个心一个肝,你想要哪块就切走了,不顾剩下的部分支离破碎失血而死,这是哪门子道理?

    中国分裂论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战争,决定领土的是子弹而非选票,各省独立建国需要死人的。刘仲敬就曾经说过,完成所谓的诸夏,死三亿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为了完成姨粉们的理想世界,需要死三亿中国人,那还是让共产党继续统治中国吧,习近平最起码不会杀掉3亿人。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成立陈士杰奖的构想

    鉴于诺贝尔和平奖越发越烂,莫名其妙的得奖者越来越多,忽然有想创建陈士杰奖的冲动。

    当然各位也都知道,陈士杰是网名。我如果真的要办一个奖,肯定就会用我的真实姓名。

    陈士杰奖的宗旨是表彰“为和平和正义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者组织”。

    得过诺贝尔和平奖或者在国际已经很有名的人,就统统不考虑了。

    陈士杰奖获得者主要是各国在国际上不出名的人权斗士。

    陈士杰奖不做锦上添花,陈士杰奖主要是雪中送炭。

    陈士杰奖争取做第一个给曼德拉们发奖的机构,给更多的曼德拉们在最困难的时候雪中送炭。


    组建陈士杰奖应该先成立陈士杰基金会,当然我本人就是基金会主席。然后再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共有五个委员,我肯定是委员之一。剩下的四个委员应该由大学教授、退休政客和媒体人组成。

    当然了,我作为基金会主席以及给各位评委出钱的人,是有一票否决权的。假如我想让张三获奖,张三就能获奖。

    奖金不能太少,至少也要有50万美元。这个奖是雪中送炭用的,50万美金对得奖者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而且如果是多人同时获奖,奖金并不是平分的,而是每个得奖者都有50万美元。

    陈士杰奖给获奖者发一枚金牌,这枚金牌和奥运冠军的金牌一样。金牌正面刻着陈士杰奖的名称和logo,背面刻着得奖者的名字和得奖年份。颁奖典礼上把奖牌挂在获奖者的脖子上。证书就不颁发了,如果证书只印几行字反而会很丑。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本人要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像邵逸夫奖、克鲁格奖、邓普顿奖,这些奖项的创建者都是社会名人。就我目前的社会地位和个人资产,还远远不到办一个奖的条件。

    现在发这个帖子,不过就是自嗨一下,表达一下对诺贝尔和平奖的不满。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联合国粮食署获得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好吧,我承认今年的奖发的有点莫名其妙。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理想的总统辩论会应该怎么搞?

    让一位党派色彩不鲜明的社会贤达当主持人,但是主持人不提问。

    两党各指派三个提问人,一共六个提问人,提问人的党派比例是三比三。

    电脑计时,两个时间一致。一方发言的时候,另一方的麦克风消音。

    两位候选热可以向对方提三个问题。

    发言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为序。

    这么做,就不会让辩论会看起来像小孩子打架。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红卫兵不应该被指责,他们也是受害者

    红卫兵的本质是政治狂热分子。

    政治狂热分子每个国家都有,但是在民主国家,政治狂热分子不敢打砸抢。

    因为只要有人打砸抢,就会被警察逮捕。

    文革的邪恶并不是红卫兵的暴力行为,而是毛泽东领导的政府对红卫兵暴力行为的故意放纵。

    所以文革的本质是毛泽东的暴政,而不是红卫兵的暴力。

    红卫兵是不应该被谴责的,他们是毛泽东暴政的受害者。

    如果政府可以放纵某一派人随意对异己施暴,那么即使是美国人也会立马变成野兽的。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中国绝对不能实行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的核心就是有总统和总理,并且总统和总理都有实权。

    半总统制就有两种情况:①总统可以随意任命总理,任命总理不需要国会同意;②总统任命总理,必须要国会同意,所以总统会任命国会多数党的人出任总理。

    这两种情况情况都是非常糟糕的。

    先讲第一种情况。如果总统可以随便任命总理,那就和今天的台湾一样。总统是中央层面唯一有民意基础的人,总理(行政院院长)虽然在宪法理论上是政府首脑,但实际上没有行政的最终决策权。政府的政策都是总统制定的,总理只是总统政策的执行者,但是总理这个说了不算的人却要向国会(立法院)负责。总统只要有任何政策失败了,总统就通过撤换总理来提升民意,总理要为总统失败的政策背黑锅。台湾平均一年多就换一个总理,这非常不利于政局的稳定和政策的延续。

    第二种情况依然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如果国会和总统是同一个政党,那么总统领导同党的总理还是可以运行的。总统和总理的模式就类似胡锦涛和温家宝。但如果总统和国会不属于同一个政党,这就麻烦了。总统就只能任命敌对阵营的人当总理了。你能想象胡锦涛和刘晓波搭配的政府吗?总统和总理互搏,国家政策绝对鸡飞狗跳。

    所以中国最好的制度是议会制,如果议会制不行,就总统制。但是千万不要搞半总统制,搞半总统制迟早有出宪政危机。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布问题

    您认为最应该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当代华人作家是谁?

    我主张余华。《活着》、《许三多卖血记》、《兄弟》、《细雨中的呼喊》都是我非常喜欢的小说。

    他的杂文集《十个词汇里的中国》,谈文革、大饥荒和六四,亦是禁书中的佼佼者。

    至于流亡海外的中国作家,廖亦武和马建都可以。不过他们的作品,个人觉得文学成就不够高,只不过是政治立场比较正确而已。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公投和议会的关系

    公投的决议应该超过议会。公民投票凸显的是直接民意,议会只是凸显的代理民意。议员只是因为人民太忙了,所以需要议员来代表民意。公投的直接民意是高于代理民意的议员。但是公投的决议不能违反宪法。

    举三个例子说明:

    ①民选国会修改刑法,废除死刑。但是人民不同意,人民就废除死刑的问题发起公投,最后大部分人民反对废除死刑。那么国家元首就应该宣布废除死刑的修法无效。

    ②前总统张三贪污100亿美元,最后被判无期徒刑。但大部分人民觉得判决太轻了,所以发起要判张三死刑的公投。中央选举委员会就不应该允许这种公投举办,因为公投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人权。如果公投发起者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打行政诉讼的官司到最高法院。

    ③人民想要一个法律,规定义务教育要到高中而不是只有初中。那么人民就可以发起以“是否要12年义务教育”为题目的公投,只要过半数同意的话, 就可以直接加入《义乌教育法》了。人民可以直接绕过议会来立法。

    但是同一个议题,不能在一年内重复公投。比如英国脱欧,既然已经决定要脱离了,一年之内不能再提新的公投案了,不能短时间内就一个题目反复公投。

    公投必须要有一个投票率的门槛,至少要有50%以上的投票率的公投才有效。

  38.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发表文章

    本站挑选语录的标准是什么?

    我知道普通用户都可以写语录。

    请问语录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只要用户认为有道理的话都可以写进去?

    谢谢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

    我欣赏君主立宪的三个原因:

    ①大家都知道,我非常欣赏议会制,君主立宪都是议会制。

    ②君主可以保证国家不乱。如果是共和国,国家出现宪政危机或者重大事故的时候,政局就会非常动荡。但如果是君主立宪国,国家出大乱子的时候,君主站出来做全民的主心骨,来稳定政局。

    我举一个例子,假设台湾是君主立宪制,马英九是民选首相。当太阳花学运占领立法院的时候,台湾皇帝就可以把马首相和林飞帆叫到皇宫里面,然后皇帝当和事佬劝走学生,说和学生和马首相之间的矛盾,让立法院可以继续开会,保障政局稳定。

    泰国的红杉军、黄衫军的街头运动也是争执不休,但是只要泰王普密蓬出面后,示威者就会被劝退。

    ③君主在民间是有威望的。君主是可以起到监督首相的作用,防止首相成为独裁者。共和国出现过很多民主崩溃、专制回潮的现象,民选总统演变成独裁者。但君主立宪国就很少有专制回潮,因为毕竟有一个君主摆在那里,民选的首相再怎么折腾也达不到君主的威望。虽然议会制共和国也会有一个虚位总统,但虚位总统在民间的威望可比君主差多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好的君主立宪制,君主必须是世袭的,而且必须是上一位君主钦定的,绝对不能是选举的。

    世界上有几个国家采取的是君主选举制,君主是从几个世袭贵族中选一个。

    比如柬埔寨国王是由王位委员会,从皇族中选出一位来出任国王。新国王和老国王不一定是父子关系,新国王不是老国王钦定的。王位委员会委员是由国会议员担任的。这就导致君主反而有求于民选的首相,君主就完全无法制约首相的权力了。所以才出现洪森完全能把国王吃的死死的,洪森成为独裁者的情况。

    君主立宪是最好的模式,君主立宪可以阻止首相滥权,也可以防止国家动荡。可惜辛亥革命把这一切毁掉了。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推荐一个中国公民记者的油管自媒体:老虎庙私家电视台

    https://www.youtube.com/user/zhangshihe/featured

    丰富独家的人物专访,非常值得一看,非常深刻的频道。

    可惜网友们太不识货了,过去十几年,订阅者不到一万。

    说实话,订阅者至少要有一百万才对得起老虎庙的付出。

  4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高晓松

    高晓松的主业是音乐人,但是近十年没有出名的新歌曲。高晓松的知名歌曲只有《同桌的你》等校园民谣,主要流行在90年代。如果2012年他没有和优酷合作搞自媒体的话,估计今天他已经被人们遗忘。

    高晓松是最早在国内做自媒体的人,《晓说》第一季和第二季在优酷上非常的成功,点击率破亿。其实高晓松讲的很多东西,并不是深刻的哲理或者外人不知道的秘辛。绝大部分人当初看高晓松,只是比较稀奇自媒体这种模式罢了。

    高晓松刚在优酷上出现时,他的节目大多是关于美国的介绍和冷门的历史故事。当时我对他的节目也很有兴趣,我很多对美国最初的了解都来自高晓松。而且在《晓说》第一季和第二季时,高晓松的很多节目都会拐弯抹角的嘲讽共产党。我记得有一期节目上高晓松说“美国的宪法两百年没有修改,不像某国每隔几年就在宪法上加上几条”(不一定是原话,但是他讲的是这个意思)。

    后来他离开优酷后去爱奇艺做的新节目叫《晓松奇谈》,《晓松奇谈》上的蒋介石日记和台湾部分讲的还算比较客观,没有像共产党官方媒体那样千篇一律似的洗脑论调。而且那时的高晓松还曾在微博上提及过李录,并且介绍李录是1989年春游代表之一,非常隐晦的提及六四事件。《晓松奇谈》上讲肯尼迪遇刺和共济会的系列节目,我认为是毫无证据推导的阴谋论,而且他提及的中国某IT企业被共济会修理的故事我认为是不存在的(在这一期节目中,高晓松再次提到李录,只是没有讲出李录的名字)。《晓松奇谈》关于文革系列节目做的很好,非常值得一看,但是江青的那一集没有被允许播出来。《晓松奇谈》的质量在墙内的节目中算是很好的了,但是由于视频被剪掉的部分过多,导致很多的话都没有被说很清楚。

    高晓松后来做了阿里音乐的董事长之后,在政治上的态度逐渐的就发生了改变。他在《晓说》第三季的第一期节目就给共产党的影视审查制度辩护,并且论证说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和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差不多,其实就是明显的在给共产党洗地。他后来的几期节目也开始间接地吹捧共产党了,这也是我逐渐的对高晓松丧失兴趣的原因。

    总而言之,高晓松是屁股决定脑袋的典型代表,当他还是独立人士的身份初登场时,可以说是站在国内自由派知识分子的视角上看问题的,他的言论经常在在不过界的情况下挖苦中共。但是当他加入马云的阿里巴巴,成为共产党企业的得利者之后,他就开始为共产党擦至墨粉了,这也是我现在不再看高晓松的原因。

    顺便谈一下高晓松在2016年夏天和加拿大旅游局之间发生的所谓“侵犯言论自由”的事件,事情发生在爱奇艺的《晓松奇谈》和加拿大旅游局合作制作的加拿大系列节目中。由于高晓松因制作关于加拿大原住民人权的节目,导致加拿大旅游局不允许高晓松的节目上线,后来高晓松就在微博上宣称加拿大剥夺他的言论自由。其实这件事情完全是高晓松自己无聊的上纲上线,加拿大旅游局和爱奇艺团队合作就是希望高晓松做一期宣传加拿大旅游的节目,但是高晓松却想做一期介绍加拿大原住民人权的节目,这就导致加拿大旅游局的不满,以至于要求高晓松下架节目。这完全就是爱奇艺团队在高晓松节目主题上,和加拿大旅游局的要求之间没有把握好,完全和“侵犯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关系。打个比方,做一期宣传中国旅游的节目总不能去讲文革和六四吧。

  4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毛泽东

    毛泽东其实就是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主席=陛下。

    毛泽东和刘邦、朱元璋一样都是草根皇帝,他们都属于领导底层流民造反,透过暴力夺权的方式坐上龙椅的。

    如果毛泽东能够早出生几百年,世人给他的评价应该和夏桀王、商纣王、周厉王、秦始皇、吴末帝、隋炀帝、海陵王差不多,被列入暴君的行列中。后世史官所撰写的《红朝史·太祖本纪》中,给毛的评价就会是“雄才大略、打下江山的太祖武皇帝。但是同时也滥杀无辜,迫害忠良,导致百姓生灵涂炭,民不聊生。”

    但是毛泽东出生的太晚了,毛在二十世纪做皇帝,那么他就只能沦为二十世纪头号的独裁者和十恶不赦的杀人魔王了。

    毛泽东之所以遗臭万年,就是因为他作为国家领导人,把中世纪暴君的治国方式和理念搬到二十世纪来了。

    然而,毛泽东和中国历史中传统意义上的暴君也是不同的。毛泽东不仅要在世俗的世界里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也要成为全国人民精神世界的领袖,把自己在全国人民心中塑造成神一样的存在。毛泽东不仅是皇帝,同时也是教主。纵观华夏五千年历史,似乎只有太平天国的洪秀全天王可以和毛泽东主席相提并论了。

  4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彭丽媛?她在中国政治走向中可能起到的作用?

    彭丽媛和江泽民夫人王冶平、胡锦涛夫人刘永清是不同的。江胡的夫人仅仅扮演一个最高领导人配偶的角色,完全就是沉默的。但是彭丽媛会在很多国际场合表演,所以她比较类似于美国的第一夫人,会充当一些公关的作用。

    但是她和江青、齐奥塞斯库夫人埃列娜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她虽然以文工团歌手的身份担任过几届全国政协委员,但是政协委员就是一个摆设,而且她并没有以习夫人的身份涉入政治,所以她对中国政治的影响力为零。

    六四屠杀后,彭丽媛曾经在天安门广场上给戒严部队献唱,不过这也是可以原谅的。六四难属王范地就曾经说过:“她是体制内的人,如果军队要她演唱,她不得不去。”

    习近平也有不少情妇,听说主持人梦雪还给他生了一个儿子,所以彭丽媛和习近平之间肯定也是面和心不和,她也无法影响习近平。

    总而言之,共产党垮台之后,习近平需要接受审判,但是彭丽媛可以放一马。二战后,墨索里尼的夫人也被无罪释放了,不过墨索里尼的情人被处决了。墨索里尼夫人后来自食其力,开了一家餐厅,直到八十年代初才逝世。

  4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们学校的留学生做过哪些令人发笑的事?

    听说加拿大的西安大略大学,有一批粉红和香港人对峙。

    香港人喊:Free Hong Kong

    粉红们就喊:Free China

    结果粉红们喊了几声之后,发现不对劲,就改喊“草泥马”了。

  4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果一个总统候选人的政治理念和你相符:但私生活混乱,你会考虑给他投票吗?

    政治人物的私生活没有必要检点,政治人物不是道德的楷模。

    在民主社会中,政治工作者和普通职业一样,政治工作者仅仅是在处理公共事务上有专长罢了。

    一个人从事的职业一般都是自己擅长的方面。比如,擅长运动的人就成为运动员,擅长写作的人就成为作家,擅长劝导他人的人就会成为老师。政治领袖也是同样的道理,擅长管理众人之事的人就会投身政治。政治人物和普通人一样,没有任何高贵性和特殊性,政治领袖绝对不应该承担道德的楷模和导师的责任。

    林丹私生活非常之糟糕,但是不能否认林丹是有史以来最牛逼的羽毛球运动员。社会也仅仅把林丹看成运动员而已,而不会给予林丹那么崇高的社会责任,政治人物也应该如此。

    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种说法是完全之错误的。

    但是政治人物的私生活绝对不能影响到公共生活,混乱的私生活不能影响到政务的处理。比如,一个总统可以私下和数个女人保持性关系,但是他绝对不能和女下属以权换色。

    食色性也。不管在什么制度下,性和权力其实永远不可能摘得很清楚,权力是可以增添性感的。如果过分的要求政治领袖的私生活的检点,其实大部分台面上的政治人物可能都是不合格的。

    专制国家经常让政治领袖兼任道德楷模的责任。然而这么做会把社会的道德标准普遍的拉低,反而会引来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和混乱。

    美国大选时,候选人的家人不应该出现在竞选场所,总统夫人也不应该在公务场合和总统并排亮相。说实话,如果过分要求个人生活之检点,把每个人都当做道德的楷模在放大镜下监视,我相信权力者中没有几个可以做得到的。

  4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各位網友有哪些特殊的爱好?

    去外地的时候,我都会查询当地有哪些名人的坟墓。其中令我尊敬的人的坟墓,我会去坟上献花致意。 有一次,我还在墓园里偶遇了死者的亲属。死者亲属很惊讶于我的出现,于是就请我到附近的咖啡店喝了一杯,聊了半天,算是交了个朋友。

  4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物理学家杨振宁?

    杨振宁是个老畜生,中共忠诚的一条狗,它的棺材上应该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

    杨一直都是非常亲共的,在毛时代,他拥护大跃进和文革,还受到毛泽东的亲自接见。毛去世后,他还曾经在纽约为毛举行了盛大的悼念大会。

    在九十年代,杨也帮了共产党大忙。

    1992年的时候,魏京生本来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结果杨公开表示反对。魏京生最终没有获奖,很大程度上就是杨作为一个诺贝尔奖得主的公开反对。

    1995年,美国物理学会曾经要给江泽民写一封公开信,要求平反六四,结果这件事情就被杨搅黄了。

    而且杨和方励之是死敌,在美国处处给方励之拆台,对民运人士也是多有诋毁。

    他几年前还曾经在香港表示,民主不利于科研的发展,专制国家的科学都是更进步的。看的我真想赏给他几巴掌。

    这个老畜生虽然是当今世界最牛逼的物理学家,他的Yang–Mills理论确实有资格获得两次物理奖,杨振宁和那些邪恶的纳粹科学家并无区别。这个老东西翘辫子那一天,我一定会开瓶庆祝。

    其实共产党对这个一个几十年为其卖命的老狗,也不太厚道。就凭杨对党国的贡献,它入籍中国之后,党国至少也要给他一个全国政协常委(享受部级待遇)吧。

    世界顶尖的华人科学家,很不幸的是,里面很多人都很亲共。比如支持文革的陈省身、拥护港警的丘成桐,都是妥妥的学术人渣。不过张益唐是反共的,他早期还在胡平的店里打工,并且和很多民运人士都是好朋友,不过他还是太软了,不想彻底的得罪死共产党。

    我如果获得诺贝尔物理奖或者化学奖或者生物奖,我绝对站在海外反共的第一线,靠着我的名气振兴海外民运。

  4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在美国看医生很贵吗?

    美国的医疗是臭名昭著,发达国家的垫底水平,又贵又慢又次。

    美国医疗非常贵,贵的吓人,如果没有保险,做个手术就很容易就给你个百万美元以上的账单。魏京生当年就做不起手术,还是找了一个纽约前市长帮忙才免费做的手术。而且美国的医疗费用,是你见一个医生就收你一次费,所以看一次急诊上千美元是肯定的。美国的医疗好不好,就要看你的保险好不好。如果保险很差, 那就是天价,当然好的保险也很贵。

    美国看病的等待时间也是很长的,原则是紧急情况可以去看急诊,一般的看病需要预约,趋势是预约时间在不断增加。2017年调查,在15个大都市地区,新病人预约看病的平均时间是24.1天,比2014年的18.5天增加30%,而在15个中型都市地区等待的时间更长,平均32天。

    美国医生的收入很高,但是医学院的学费也很高,成为医生也很难,所以等于是把医生这个职业贵族化了。

    而且美国的医院经常乱收费,我的一个老乡就收到过四千美元的账单,但是他自己并没有接受过此服务,后来去找医院理论,医院才承认是搞错了。如果他不懂英文,就等于被医院讹诈了四千块。而且医院的收费也完全不合理,他在医院吃的每一顿饭,账单上显示都是一百多美元,然而医院提供的食品就是非常简单的食物,成本超不过十美元。

    美国医疗已经占GDP的五分之一了,这么高的比例是完全不正常的,是一种完全变态的体系,而且已经几乎没法拯救了。我就知道一些民运人士,由于在美国看不起病,只能去台湾看了。

    说一句题外话,加拿大的公共医疗也没有比美国强多少,基本上就是小病靠自愈,大病等死你。我自从在台中做了一次手术之后,才意识到加拿大的公共医疗是多么的垃圾,台湾健保绝对世界第一。

    拯救美国的医疗体系,其实并不比打倒共产党更简单。这已经从药厂、医院、医生、保险公司、医学院形成了一个邪恶的产业链,往死里坑老百姓,换哪个总统来做,都很难解决,美国医疗到最后的出路就是推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