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数量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内阁总理,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任命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会或者内阁总理的决定,解散国会。
(五)总统根据内阁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出访外国。
(六)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会依法罢免总统。国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会
(一)国会,既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会的常设机关是国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四)国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会会议。
(六)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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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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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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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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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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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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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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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国会议长、副议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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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两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会常务委员会数量大致等于国会议员数量除以五。
(八)国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九)国会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十年。
(十)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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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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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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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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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闭会期间,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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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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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内阁、最高检察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银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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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内阁总理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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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法官、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军事将领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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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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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时候,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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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国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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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国进入戒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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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国会常务委员会议长主持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作。
(十二)国会常务委员会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三)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四)国会议员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五)国会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内阁或者内阁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六)国会议长管辖国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七)国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八)国会议员在国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九)国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会副议长代行国会议长的职权。
(二十)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节 内阁
(一)内阁,既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内阁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内阁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内阁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主席领导内阁的工作。副总理、政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内阁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内阁常务会议和内阁全体会议。
(四)内阁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内阁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3.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4.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5.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6.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7.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8.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9.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0.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内阁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内阁设立审计机关,对内阁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内阁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内阁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国会议长的意见后提名,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内阁总理人选国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内阁总理。
内阁总理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应立刻选举内阁总理,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内阁总理。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会。
(九)内阁副总理、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内阁总理任免。
(十)国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换内阁总理。
1.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之后,国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且任命国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内阁总理继任人为新任内阁总理。总统应接受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免除现任内阁总理的职务,并任命内阁总理继承人为新任内阁总理。
2.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对现任内阁总理进行罢免案,并且国会常务委员会无法在罢免案通过的十日内过半数选举一位内阁总理继任人的时候,现任内阁总理应于罢免案通过的第十一日向总统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应于内阁总理辞职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内阁总理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会。国会解散后,应于九十日内举行国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内阁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十三)内阁常务委员会有权要求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内阁总理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内阁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内阁总理提名,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公民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法官、各检察院检察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议会议员等其他公职。
第六节 中央选举委员会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设十五位,由内阁总理提名,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不受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选举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选举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七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等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委员会共有设十五位委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内阁总理提名,国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章 军队
(一)中国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卫国家领土的义务。
(二)军队遵守政治中立。
(三)内阁总理拥有军队的统帅权。
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三)除正常军事训练或者抢险救灾外,在总统没有宣布战争状态的情况下,内阁总理不得调动军队。
(四)现役军人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现役军人不具有各级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和提出公民投票的权利。
(五)内阁总理不得调动军队用于国内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