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四)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五)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者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六)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七) 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八)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九)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十) 公民有通讯以及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现任总理的权利。
(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宣布战争状态的权利。
(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二十一)当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政府的权利。
(二十二)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二十三)公民有享受为维持其本人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基础的社会服务的权利;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和福利的权利。
(二十四)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