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一直在爭取人民直選特首。
但實際上,基本法並沒有規定特首要直選。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
這裡提到的是“普選”而非“直選”,普選≠直選。
普選的意思是:每一個成年人都有選舉權。
直選的意思是:該職位由公民選舉產生。
所以“普選”和“直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普選是一種人權,直選是一種選舉方式。
美國總統就是“普選”而非“直選”,美國總統是選舉人團選出來的,而不是人民直選產生。
英國早期的下議院議員是人民直選的,但當時女人不能投票,所以英國下議院早期是直選而非普選。
因此採用選舉委員會來選特首並不違反普選的原則,但是每個選舉委員會委員所代表的人口必須是一樣的,選委會委員必須票票等值。美國每一張選舉人團票和人口是大致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