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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陈士杰版中国宪法(第四版)

陈士杰  ·  2020年11月10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军队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卫国土的神圣义务,遵守政治中立。

(四)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和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如果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则最晚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的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国家议会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议会议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四)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中央投票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六)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七)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八)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九)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的人员,必须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一)国家议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二)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一人或者若干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政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政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五)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六)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七)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八)中央政府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九)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十)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全体议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国家议会通过对中央政府主席的罢免案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

(十二)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的一位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十三)中央政府常务会议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总统出访外国的行程。

(十四)无论何人,累计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累计超过十年的人,其中央政府主席职务被罢免或者主动辞职后,其本人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委员设十五位,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六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七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等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共有设十五位委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第一届中央银行委员会,其中五位委员任期两年,其中五位委员任期四年,其中五位委员任期八年。

(四)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五)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度量衡。

⑩国际贸易政策。

⑪涉外的财政经济事项。

⑫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于中央的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的古籍和古物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的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三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十八岁以上的全体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同意后生效。

(三) 议会的议事规则、政府的组织、检察院的组织、法院的组织、投票委员会的组织的法律的修改,需经相关立法机关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四)

中央政府,简称内阁。

中央政府主席,简称总理或者阁揆。

中央政府副主席,简称副总理或者副阁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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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爱狗却养猫 饭丝
    爱狗却养猫  

    话说每次新版能否有个“主要修订部分”总结?

  2.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爱狗却养猫 #112613

    主要修订:

    ①增加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本来我把中央银行设计在内阁里面。后来读了一些资料,认为还是央行还是独立比较好,因此在宪法上设立独立的中央银行。

    ②修改一些啰嗦的语句和重复的语句。

    ③负责中增加一些职位的简称(吃饱了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