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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内阁制的台湾宪法(修订版)

陈士杰  ·  2020年10月25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第一条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二)总统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立法院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行政院院长,任命司法院大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总统根据立法院或行政院院长的决定,解散立法院。

(五)总统根据行政院院长的决定,任免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

(六)总统根据行政院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七)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八)总统缺位的时候,由立法院院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九)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十)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一)立法院依法罢免总统。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十二)废除副总统一职。

第二条 行政院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立法院不同意时,立法院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立法院应立刻选举行政院院长,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立法院。

(二)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

(三)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各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四)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五)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六)立法院依法撤换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之后,立法院院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且任命立法院选举产生的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为新任行政院院长。总统应接受立法院的要求,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任命行政院院长继承人为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行政院院长进行不信任动议,并且全体立法委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的时候,现任行政院院长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应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动议后十日内宣告解散立法院。

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七)本届立法院立法委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行政院院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立法院。

(八)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九)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也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终止而终止。

(十)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出任时为止。

第三条 立法院

(一)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立法委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二)立法委员数量由法律规定,应该在两百位以上。

(三)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

(四)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五)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六)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七)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八)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九)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十)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全体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十一)立法院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行政院任何人员列席。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立法院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二)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十三)立法院院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立法院副院长代行立法院院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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