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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內閣制版的台灣憲法

陈士杰  ·  2020年10月25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台湾很多人都主张要改成内阁制,蔡英文今年也主张修宪。所以我就帮台湾人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 各位台湾朋友看看我写的怎么样。

台湾历次修宪都不修改从南京带过来的《中华民国宪法》本文,每次都是修改九十年代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我现在就修一下《宪法增修条文》,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让各位看一看。


为因应国家发展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

第一条 (人民行使直接民权)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二条 (总统)

总统由全国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国民凡具有立法委员选举权而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立法院任期届满后,应自立法院第一次集会起算。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总统不得兼任政府官吏,并不得为立法委员或各县市议员。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立法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总统之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或行政院主管部会首长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行政院院长之任免、立法院之解散及行政院院长或者行政院部会首长去留之要求。

总统在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总统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总统派遣并接受使节。

凡规律各院政治关系或涉及立法院立法事项之条约,应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经是时立法院同意或参与。行政协定适用有关行政院之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总统任免法官及文武官员。

总统代表国家就个别案件行使赦免权。

总统得以此等权力委托其他机关行使。

非经立法院之许可,总统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此外,非经立法院之许可,不得对总统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立法院得以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弹劾。弹劾案之动议至少须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赞同,始得提出。弹劾案之决议以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多数决定之。

弹劾公诉由弹劾机关委托一人行之。

司法院宪法法庭如认定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得宣告其解职。弹劾程序开始后,司法院宪法法庭得以临时命令决定停止其行使职权。

第三条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提名由立法院不经讨论选举之。

得立法院立法委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立法院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任命为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立法院仅得以立法院过半数选举一行政院院长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职务,而对行政院院长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行政院院长之请求,于二十日内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如以其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行政院院长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亦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或总统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条 (立法院)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立法委员为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立法委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在200人以上。

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并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立法委员对其以立法委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立法委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任何人不得妨碍立法委员当选人就任或执行立法委员之职务。并不得因此预告解职或免职。

第五条 (司法院)

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三分之二立法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十五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第六条 (考试院)

考试院之职权,由行政院考试委员会取代之。

第七条 (监察院)

监察院之职权由立法院和县市议会取代之。

第八条 (待遇调整)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第九条 (市县自治)

市、县地方制度,应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限制:

一、市设市议会,市议会议员由市民选举之。

二、属于市之立法权,由市议会行之。

三、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由市议会选举之。

四、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五、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六、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议会选举之。

七、中央与市、县之关系。地方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之调整,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条 (基本国策)

国家应奖励科学技术发展及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渔业现代化,重视水资源之开发利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

国家对于人民兴办之中小型经济事业,应扶助并保护其生存与发展。

国家对于公营金融机构之管理,应本企业化经营之原则;其管理、人事、预算、决算及审计,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

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

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

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国家应尊重军人对社会之贡献,并对其退役后之就学、就业、就医、就养予以保障。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尤其国民教育之经费应优先编列,不受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

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

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于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人民亦同。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国民之政治参与,应予保障。

第十一条 (两岸关系)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二条 (宪法修正案之提出)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不适用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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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kill_ccp 主权在民
    kill_ccp   何辨邪正,何谓荣枯

    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内阁制没必要限制不得连任吧。参照日本。

    立法委员为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从其良心?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看来主张一国两制的统促党可以端掉了。

    第六条 (考试院) 考试院之职权,由行政院考试委员会取代之。 第七条 (监察院) 监察院之职权由立法院和县市议会取代之。

    原来士杰兄也主张废考监。

  2.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kill_ccp #110126

    内阁制没必要限制不得连任吧。参照日本。

    内阁制的总统是花瓶,花瓶换的勤一点也好。如果实行内阁制,李安、张忠谋、施振荣、戴资颖、周杰伦都可以。花瓶换的勤一点,人民也开心一点。

    从其良心?

    如果立法委员个人的想法和党团不一样的时候,应该按照个人的思想来投票。这其实是间接呼吁各党不要成为法西斯一言堂。

    看来主张一国两制的统促党可以端掉了。

    理论上应该可以解散统促党,但是民进党也懒得折腾。毕竟有白狼闹,民进党就可以继续以“抗中保台”骗选票。

    原来士杰兄也主张废考监。

    考试院现在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是业务重合的。全世界没有第二个国家把掌管人事和公务员考试的机构放在内阁级别的。考试权完全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至于监察院,从于右任时代就没有正规运行过,一直就是一个半僵尸机关。王建煊多说过,如果再不废监察院,孙中山会哭。陈水扁曾经好几年不提名监察委员,台北政权依然可以正常运作。

    所以考试院和监察院必须废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