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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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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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民进党如果真的想搞台独,就不应该评论中国的事情

    民进党现在经常批判中国的人权问题,每年六四蔡英文还会写一个声明,其实这么做非常愚蠢。

    台湾政府骂中国没有人权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在潜移默化的告诉台湾人民,台湾和中国有关系。

    如果真的要搞台独,应该是拒绝评论中国的人权问题,对中国的事情不表态,不管中国是民主还是专制都不关心你们中国的事情,只有这么做才能真的落实台独思想。

    当台湾政府在批判中国没人权的时候,其实已经掉入了中共的“两岸一家亲”的陷阱里面。

    因此站在台独的立场上,民进党政府官员应该停止评论中国的事情,并且拒绝会见任何中国民运人士。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反共的中国人不应该支持法理台独

    如果台湾真的成为可以加入各种国际组织的主权国家,那么台湾人也就不会支持中国民运了。

    台湾如果彻底独立并且和中国建交了,那么台湾就是另一个新加坡,李显龙可从来不会对六四周年表态,也从来不会会见中国异议人士,甚至都不想让中国民运人士入境新加坡。

    台湾今天会支持中国民运,恰恰是因为中共在打压他们的主权。如果中共不打压他们的主权了,他们肯定不会反共。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政府都很少谈中国人权的,更不会在人权问题上批判共产党。

    因此有一些中国民运人士支持台独的行为其实很蠢,因为如果台湾真的彻底独立了,那么民运人士可能入境台湾都成问题。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讲解:华侨的公民权比定居在国内的公民更少

    鉴于中国政府不可能知道一个中国公民是否持有外国国籍,因为中国应该默许双国籍。所有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不管其是否加入外国籍,都视为华侨(除非他主动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虽然默许双国籍,但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居身份的公民,他的公民权是比在国内定居的公民更少的。


    宪法原文: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在中国境内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公民有离开中国和返回中国的自由。公民不得被驱逐出境或者禁止返回中国。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为调查刑事犯罪和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可以限制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迁徙自由和离开中国的自由,也可以限制不在中国定居的公民返回中国的自由。此外,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迁徙自由和离开中国的自由。

    2020年有很多海外华人华侨想到中国躲疫情,但是根据宪法,中国政府可以基于维护国内公共秩序的需要,可以拒绝海外侨民入境中国,拒绝的理由应该只限制于传染病或者其他会给社会造成额外负担的理由。毕竟海外侨民常年定居外国,那么有灾难的时候也住在外国这也没什么不妥之处。


    第六十条 在中国定居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举办对全体在中国定居的公民开放的免费的基础教育。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必须根据公平的考试成绩对全体在中国定居的公民平等开放。

    只有在国内定居的人才能接受免费的中小学教育,只有在国内定居的人才能参加公平的公立大学入学考试。海外侨民如果想上中国的大学,那么学费和留学生一样。


    第六十一条 在中国定居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遭到疾病、衰老、残疾、非自愿的失业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参加工作的能力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缺乏父母照顾的在中国定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获得国家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监护保障的权利。

    国家提供的物质帮助必须包括维持在中国定居的公民的健康所需要的食品、衣服、医疗、住房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基于平等原则享受国家提供的物质帮助。

    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的范围和方式由法律规定。

    华侨既然不是中国居住,那么也就不能获得中国的社会福利。


    第六十二条 在中国定居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外。

    华侨既然不在中国居住,中国政府也根本管不到他们,所以没有中国的选举权也不过分了。


    第七十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有享受国家提供的领事保护的权利。国家可以拒绝向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提供领事保护。

    假设一个中美双国籍的人在俄罗斯向中国驻俄使馆寻求领事保护,那么中国驻俄使馆如果知道他拥有美国国籍,可以拒绝给予他领事保护。


    国籍法上有一条:国家可以剥夺在中国境内触犯刑事罪名的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

    如果中外双国籍的人在中国违法犯罪,那么他不仅要在中国坐牢,他的中国国籍也可能不保。


    大家同意我写的宪法吗?大家觉得有什么问题吗?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要修正我之前对双国籍的态度

    我之前对双国籍的看法是幼稚和错误的,我要修正我之前的看法。

    我之前认为中国政府应该和外国政府商议,要求对方定期把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名单告诉中国政府,然后中国政府再取消这些人的中国国籍。

    但是这种行为显然是幼稚的,这等于直接让外国政府可以决定谁能当中国人,谁不能当中国人。

    只有外国政府可以证明一个中国人是否加入了外国国籍,但是外国政府可不一定给中国政府说真话的。


    最好的办法还是不承认双国籍,但是默许双国籍。

    任何中国公民都不得在中国使用外国的领事保护权,而且都不得用其外国护照办理中国签证。

    宪法上规定,只有在中国定居的中国公民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获得社会福利的权利。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是没有这项权利的。定居可以规定为“连续五年保持每年在中国定居时间超过183天”。

    留学生和公务出国工作人员视为定居中国。

    如果一个美国华侨想在中国当官,那么他必须搬回中国生活五年,并且在这五年中保持每年在中国定居时间超过183天。

    这就意味着中外双国籍的人或华侨的中国国籍约等于中国终身签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拒绝给予中外双国籍的人领事保护。比如一个中美双国籍的人如果在法国寻求领事保护,中国驻法国使馆如果知道他有美国国籍后,可以拒绝给他领事保护。

    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国违法犯罪,中国政府可以剥夺他的中国国籍以示惩罚。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构想的一种君主立宪制最好的君主诞生方式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对君主的产生方式主要是两种:①世袭;②由议员或者民意代表选举。

    英国、日本的君主都是世袭的,新君主完全是老君主选择的。这个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如果老君主选了一个混蛋儿子当新君主,这个混蛋儿子当国家元首有损国家形象。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现在这个垃圾泰王。

    如果是由议员或者民意代表选举新君主,这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导致君主反而有求于首相,君主就完全无法制约首相的权力了。所以才出现洪森完全能把国王吃的死死的,国王对洪森丧失任何监督的能力。

    因此,我构想出了一种君主立宪制,可能是最好的制度。那就是由全国人民在王室贵族成员中选举一位担任君主,这个君主的任期到75岁或者80岁为止。那么王室中的人渣垃圾就没有机会当国家元首,而这位直接民选的君主肯定社会形象好,君主也有能力对首相进行监督。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香港的民意代表在国会的权力应该小于内地的民意代表

    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内地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力相同。

    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因為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大部分法律并不适用於香港,而且中央的国家机关中也只有外交部、国防部等少数几个机关可以处理香港的政务。

    因此,理论上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应该有参与制定大部分法案的权力,也不应该有绝大部分中央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但由于人大是橡皮图章,也不会有人计较香港人在理论上佔得便宜。但是如果人大是真正具有民意的议会,那么香港的代表的权力应该比内地的代表更小。


    中国民主化以后,港区国会议员应该只有下列权力:

    ①修改宪法的总纲和公民权利的部分的权力;

    ②国防部长、外交部长、驻外大使和大法官的人事任免权;

    ③国会议长、副议长和内阁总理、副总理的任免权案表决是出现持平后参与投票,打破票数持平;

    ④参与国会国防委员会和国会外交委员会的工作,选举和罢免国防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外交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⑤参与国防和外交相关的立法;

    ⑥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看待经济学人的民主指数再次把台湾列为亚洲第一?

    经济学人的民主指数再次把台湾列为亚洲第一,而且比去年的排名更靠前,第八位。

    前二十名依次为:挪威、新西兰、芬兰、瑞典、冰岛、丹麦、爱尔兰、台湾、瑞士、澳洲、荷兰、加拿大、乌拉圭、卢森堡、德国、韩国、日本、英国、毛里求斯、奥地利、哥斯达黎加。

    并且经济学人明确指出,中国是挑战民主制度的最大的敌人。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今天又拍摄了一些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卡车司机集会示威游行的照片

    今日去downtown饭局,去国会看看集会示威游行的活动。

    今天的集会示威游行没有按喇叭的大噪音,但是依然有不少人在喊口号和举牌子,而且还有人给示威者提供饮食。

  9.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发表文章

    咱们网站的“精品”是按照什么标准制定的?

    我看到咱们网站有一些帖子被冠名“精品”。

    我想知道这个“精品”的评选是什么标准?是按照点赞数量吗?还是管理员钦定的?

    谢谢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彭丽媛为什么是Madame Peng Liyuan而不是Madame Xi Jinping?

    中国官方都是用Madame Peng Liyuan来称呼彭丽媛。

    但是宋美龄是Madame Chiang Kai-shek。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彭丽媛成了Madame Peng Liyuan而不是Madame Xi Jinping?

    假如我媳妇叫王红,那么她应该是Madame Chen Shijie还是Madame Wang Hong?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美国宪法要规定必须是出生时即有美国国籍的公民才能当总统?

    我觉得这是不必的啊。

    一个10岁来美国的人,和一个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对美国的认同没有任何差别啊。

    新移民既然和土生土长的美国人纳税一样,那么权利也应该一样吧。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们觉得我写的宪法的公民权利怎么样?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或者需要删去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民享有生命的权利。国家保护任何公民的生命安全。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得被任意剥夺。

    第十五条 在死刑尚未废除前,死刑只是适用于侵害他人生命或者其他极其残忍的罪行。死刑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来执行。

    只有在犯罪时法律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才可判处死刑。但有一项谅解,即如果在犯罪后法律规定可判处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因此而受益。

    只有当被指控的人的罪行是基于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时,才能判处死刑。

    死刑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经过法律程序作出的最后判决来执行。该程序包括任何涉嫌或者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公民有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的权利。

    任何被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的公民,有要求其审判地点所在选区的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考虑在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其进行赦免的议案的权利。在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没有明确拒绝特赦请求前,不得执行死刑。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被判处死刑。孕妇、新生婴儿的母亲和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

    死刑执行的方式应该尽可能减少受刑人的痛苦。

    第十六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除现行犯的逮捕由法律另行规定之外,任何公民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不受审问和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任何被逮捕的公民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被逮捕或被拘留的公民都有迅速得到律师的协助的权利。如果刑事被告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律师,管辖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被告指派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管辖法院承担。

    任何公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之前,不得被逮捕或拘留。任何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公安机关必须将逮捕拘禁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地点,以书面通知被逮捕人以及被逮捕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被逮捕人和被逮捕人的亲友有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公安机关提审的权利。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得在提审开始前要求公安机关再一次检查。公安机关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任何公民受到任何国家机关非法逮捕拘留的时候,被逮捕人或者被逮捕人的亲友有要求法院追究的权利,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留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和处理此事。

    任何公民在拘留后被判无罪时,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公民都不得被奴役。

    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交易。

    任何公民不得使充奴工。

    第十八条 任何公民不得从事强迫劳动,但是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对任何公民加以酷刑,或者施以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和刑罚。非经本人自愿同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进行科学试验。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在法院面前应是平等的。

    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任何公民都有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的权利。

    出于国家安全的原因,或在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或在法院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审判公正性的特殊情况下,在法律严格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让新闻界和公众参加全部或部分审判。

    在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应予公开,除非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诉讼涉及婚姻纠纷或子女监护权。

    第二十一条 凡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公民,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并在公开审判中得到为其辩护所需的一切保障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如果在实施时根据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则不应被视为犯有任何刑事罪。也不得施加比实施刑事犯罪时适用的更重的处罚。如果在犯罪发生后,法律规定实施较轻的刑罚,则犯罪人应因此受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都不应该因为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而被追究责任和受到惩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公民被控刑事罪时,有平等地享受下列权利:

    (一)法院必须以被告人能完全理解的语言详细告知其被控罪名和案由;

    (二)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时间准备法庭答辩并与被告人自愿选择的辩护律师联络和沟通;

    (三)受审时间不得被无故拖延,审判地点不得被无故更改;

    (四)被告人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者经由其自己所选择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法庭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该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选择辩护律师,法院必须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法院承担;

    (五)被告人可以亲自或者间接诘问对其不利的证人,并允许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出庭作证;

    (六)被告人如果不通晓法院使用的语言,法院必须为其提供免费的翻译服务;

    (七)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认罪。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因刑讯逼供、暴行、胁迫、不当的长期拘留或欺瞒及 其他方法导致而不是自愿陈述的;或在正式审判中,被告人的自白构成对其 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将其作为有罪证据或以此为由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被定罪的公民都有要求上级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审查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触犯刑事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当从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民经法院终审判决被判定犯有刑事罪,其后因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凿地表明存在审判不公而被推翻或被赦免时,因这种定罪而受到惩罚的人或其家属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证明未及时披露未知事实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归于他。

    第二十八条 任何公民已经按照法律以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公民不得仅以无力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被监禁。

    第三十条 任何被剥夺自由的公民都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并尊重人的固有尊严。

    除特殊情况外,被检察机关指控的公民应该与已被定罪的公民隔离,并应受到与其未被定罪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单独待遇。未满十八周岁的被控告公民应与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分开,并尽快安排接受审判。

    监狱系统应包括对囚犯的治疗,其基本目的是使他们改过自新和重返社会。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必须与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隔离,并给予与其年龄和法律地位相适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除现役军人外,任何公民都不得接受军事法庭的审判。

    第三十二条 罪犯的近亲属包庇或者窝藏罪犯是无罪的。被控刑事罪的公民的近亲属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或奉命所犯的罪行有关的诉讼时效,如因政治原因而未被起诉,则应在这种原因存在的期间内延长。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公民有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合理补偿。此外,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国家只有在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才能征用或者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

    第三十五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调查刑事犯罪,经管辖法院的法官授权,可以依法搜查公民的住宅。除此之外,未经居住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在中国境内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为调查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可以限制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迁徙自由。此外,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迁徙自由。

    第三十七条 公民有离开中国和返回中国的自由。公民不得被驱逐出境或者禁止返回中国。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为调查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可以限制公民进出中国国境的自由。此外,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进出中国国境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公民有自愿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

    国家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国籍,但是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人除外。

    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自由。

    第四十条 公民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但是下列言论除外:

    (一)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威胁的;

    (二)通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方式对任何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的;

    (三)在国家机关正式宣誓后说谎或者作出被证明为虚假陈述的;

    (四)非法传播公民的个人信息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的;

    (六)教唆其他公民犯罪的;

    (七)侮辱和造谣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的公民的。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讲学、出版和著作的自由。国家对此项自由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相同。

    第四十二条 公民有秘密结社的自由。

    公民有自由地组建任何组织、申请加入任何组织和和退出任何组织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加入或者退出任何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以在不携带任何武器的前提下进行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在城市广场和城市公园举行的集会示威游行不需要对任何国家机关事前申请。

    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标语和口号的限制和言论自由相同。

    第四十四条 公民有表达意见、获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国家对此项自由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相同。

    第四十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在管辖法院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进行监控。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六条 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国家不得禁止任何公民向法院提出关于其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公民有向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提出请愿和申诉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自由包括基于个人选择宣誓人教或接受宗教的自由和宣扬宗教的自由,无论是以个人地或集体地,公开地或私下地,以礼拜、祈祷、参加纪念活动、举行仪式或者宣教等方式。宗教自由也包括拥有为符合信徒需要而存在的圣所和其他礼拜场所的权利,以及个人无论在何处均享受宗教服务的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国家机关不得强迫任何公民公开其宗教信仰。

    法律不得限制宗教自由。

    国家不得设立国教。

    第五十一条 公民有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公民生育或者不生育。

    第五十二条 公民有选择和从事自己的职业以及选择工作地点的自由。

    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就业。

    劳动报酬的最低工资和其确定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民组织或者加入工会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权利。

    组织工会、农会和雇主组织的自由应受保障。

    工会和雇主及其组织有权谈判,特别是为解决集体争议时,有权达成集体劳动契约和其他协议。

    工会有权组织工人进行法律限制以外的罢工或其他形式的抗议活动。为保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限制或禁止特定种类雇员的或者特定职业的罢工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民有获得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实现该权利的方式和雇主的义务由法律规定。

    雇员有享受法定假日和带薪年假的权利。

    最长工作时间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民因为疾病、伤残、衰老、守寡、非自愿的失业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的时候,有获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的权利。

    社会保障应该维持其本人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品、衣服、住房等。

    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民有获得医疗保障的权利。

    国家保证公民平等享有公共财政资助的医疗保障服务,无论公民的物质条件如何。医疗保障服务的条件和范围由法律规定。

    国家保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孕妇、身心障碍的公民和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享受特别的医疗保障。

    第五十七条 国家在其社会和经济政策中应当考虑家庭的利益。物质和社会状况困难的家庭,特别是子女众多的家庭或者单亲家庭,有获得国家的特别援助的权利。

    母亲在分娩之前和之后有获得国家的特别援助的权利,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保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权利。

    公民有要求国家机关保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免受暴力、虐待、剥削和削弱其道德感的行为的侵害的权利。

    丧失父母照顾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获得国家提供的照顾和帮助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承担义务的公民,在实现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权利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并尽可能地优先考虑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国家执行有利于满足公民住房需求的政策,特别是解决无家可归问题,促进低收入住房的发展,并支持旨在每个公民获得住房的活动。

    国家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

    第六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消费者、商家、承租者、出租者、租用者免受威胁其健康、隐私和安全的活动,以及免受不诚实的市场行为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国家依照法律向残疾人提供援助,以确保他们的生活、适应工作和社会交流。

    第六十二条 公民有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从国家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除非根据法律,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披露有关其个人的信息。

    除非为公共利益或者调查刑事案件的需要,国家不得获取、收集或者提供有关公民的信息。

    公民有查阅有关自己的官方文件和数据收集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可由法律规定。

    公民有要求国家机关纠正或者删除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或者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得的信息的权利。

    收集和获取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将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举办对全体公民开放的免费的基础教育。

    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必须根据公平的考试成绩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国家尊重和保证教育机构的学术自由。国家依法保障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政治中立性。

    父母有优先选择其子女所受教育的种类的权利。

    公民有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父母有按照自己的理念抚养自己的子女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尊重子女的基本权利和身心的完整性。

    只有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国家才能对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

    第六十六条 公民有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活动的权利。

    公民有分享艺术并且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的权利。

    公民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者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

    男女双方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在男女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缔婚。

    家庭作为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受国家的保护。

    解除婚姻关系后,国家对其子女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党派、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政治立场、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选举权的公民有被选举权;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总统;

    (二)宪法委员会委员;

    (三)法院法官;

    (四)国家行政机关检察署检察官;

    (五)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员会委员;

    (六)现役军人;

    (七)公务员;

    (八)国家议会议员或者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在被罢免后的十年内;

    (九)国务院总理或者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在被罢免后的十年内。

    第七十条 有选举权的公民有罢免其所属选区的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员议员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有选举权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下列权利: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

    (二)制定法律;

    (三)撤销现行法律;

    (四)撤销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

    (五)撤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决定;

    (六)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

    (七)发布特赦令;

    (八)结束战争状态;

    (九)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要求总统组织特定事件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任何国家机关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任何国家机关的 权利。

    第七十三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有通过公平的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有自由地组建政党、申请加入任何政党和退出任何政党的权利。

    任何政党的党员都有以该党党员的身份参加选举的权利。

    国家不得解散任何政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加入或者退出任何政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有享受国家提供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牺牲的军人、殉职的公务员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公务员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任何公民。

    第七十九条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不因没有列举在宪法而被轻视。

    公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限于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者公共福利而所需时,可由法律进行限制,但即使 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第八十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八十一条 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第八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禁止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从军。

    第八十三条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 中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中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有人在知乎上剽窃我在旧品葱发的帖子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拍摄的加拿大卡车司机的集会示威游行的照片

    昨天晚上去了一趟downtown吃饭,顺道看了一下卡车司机的游行。

    我去的时候大概是晚上八九点钟,他们占领了国会前面的马路,鸣笛表达抗议,并且在路边安营扎寨。

    这些司机几乎都有右派的,我看到了加拿大人民党的文宣品。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政府官网的英文版用的是英式英语,台湾政府网站用的是美式英语

    中国政府的网站是英式英语,台湾政府的网站是美式英语

    中国全国人大网站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时候,颜色的英语是colour,这就是英式拼写。

    台湾总统府网站表述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的时候,用的是color,这就是美式拼写。

    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情?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們覺得憲法是否要規定公民的義務?

    《德國基本法》和《美國憲法》都沒有規定公民的義務,公民的義務是在普通法律上規定的。

    但是《大韓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日本國憲法》、《意大利憲法》、《波蘭共和國憲法》都規定了公民義務。

    你們認為憲法上有必要寫公民義務嗎?

    謝謝!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新西兰允许外国的永久居民有投票权?

    PR是外国籍,一个外国人凭什么能有新西兰的投票权?

    一个外国人有权决定新西兰的国防外交政策?这不是胡闹吗?

    我理解不了。大家有什么想法?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认为美国应该禁止绿卡享受社会福利

    我认为绿卡就应该是终身工作签证,绿卡不能享受福利也不能涉政。

    因为美国政府给某人发绿卡,肯定是希望某人及其后代当美国人的。

    既然如此,那么就不应该让绿卡享受社会福利,逼着这些绿卡持有者尽快加入美国国籍。

    大家认为我说的有道理吗?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美国政府会允许美国绿卡持有者给各党候选人捐款?

    美国是允许绿卡持有者给各党候选人捐款的。

    绿卡是外国人,为什么美国政府会允许外国人给本国政客捐款?这不合适吧。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如何解决脱北者问题?

    脱北者和黑人不一样,朝鲜人的面容和汉人是一样的,所以放点朝鲜人进来对中国社会是没什么问题的,反正东北也早就缺少年轻人。

    对中国而言,南北韩千万不能统一,统一团结的朝鲜半岛对是中国非常大的威胁。所以中国应该尽量挑唆南北韩之间的矛盾,脱北者就是挑拨朝韩关系的好工具。

    当然中国也不能得罪金正恩,所以中国政府在名义上还是要在中朝边境严防死守,禁止朝鲜人非法入境中国。但漏网之鱼的朝鲜人入境中国之后,中国政府应该把他们送到韩国驻中国使馆去,逼着他们去韩国,挑拨韩朝矛盾。如果朝鲜政府向中国询问此事,中国就说"他们是自愿选择去韩国的,中国政府也拦不住"。

    这样即可以起到挑拨朝韩矛盾的作用,也不会破坏中朝关系。

    大家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你觉得中国有必要设立国家格言吗?

    国家格言是用来描述国家的意图或动机的一个短语。

    美国的国家格言是:我们信仰上帝

    法国的国家格言是:自由、平等、博爱

    柬埔寨的国家格言是:国家、宗教、国王

    津巴布韦的国家格言是:团结、自由、工作

    新加坡的国家格言是:前进,新加坡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没有官方的国家格言,比如日本、俄罗斯、匈牙利。


    你觉得中国有必要设立官方的国家格言吗?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们觉得学生应该有罢课的权利吗?

    我们都知道,工人应该有罢工的权利,罢工权也被我写进宪法了。

    但你们觉得学生应该有罢课的权利吗?大家有什么想法?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看待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

    我其实不认同这种说法。

    尊严是很难定义的,我说一句“你太笨了”,你都可以说我侵犯了你的尊严,难道我就违宪了吗?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所以我觉得倒不如写成“人的权利不得被侵犯”,人权是可以定义的,但尊严是很难被定义的。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们觉得我写的宪法的序言怎么样?

    我写的宪法序言:

    国家议会根据全体公民的授权,按照人类普遍的原理,为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体公共的福祉,守护全国各地的和平与安宁,组建为全体公民所有、为全体公民所治、为全体公民所享的国家机构,特制定本宪法。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同时列出其他国家的宪法序言做参考:


    韩国宪法序言:

    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国民,继承以三一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 时政府的法统和抗拒不义的四一九民主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之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来巩固民族之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协调为基础,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完成伴随自由和权利之责任和义务,决心对内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提高,对外贡献于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的共同繁荣,从而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特将1948年7月12日制定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经国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进行修订。


    日本宪法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命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欲维持本国主权并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德国基本法序言:

    我们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柏林、布兰登堡、不莱梅、汉堡、黑森、梅克伦堡—前波莫瑞、下萨克森、北莱茵—威斯伐伦、莱茵兰—伐尔兹、萨尔兰、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及图林根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


    中华民国宪法序言: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美国宪法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受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法国宪法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菲律宾宪法序言:

    我们,拥有主权的菲律宾人民,祈求全能的上帝的帮助,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人道的社会,建立一个体现我们的理想和愿望的政府,促进共同利益,保护和发展我们的遗产,并确保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法治和真理、正义、自由、爱、平等和和平的制度下获得独立和民主的祝福,特制定和颁布本宪法。


    蒙古宪法序言:

    我们,蒙古国的人民:巩固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珍惜人权和自由、正义和民族团结,继承民族国家、历史和文化的传统,尊重人类文明的成就,渴望实建立一个人道的、文明的和民主的社会的国家的最高目标,特此宣布蒙古国宪法。


    柬埔寨宪法序言:

    我们高棉人民是有着繁荣、强大的高度文明,有着犹如宝石般灿烂辉煌声望的民族。然而在近二十年的岁月中却陷入了苦难深渊,经历过大浩劫、大衰退、大遗憾。人民终于觉醒了,万众一心,团结奋进,加强民族团结,保护国土,捍卫珍贵的柬埔寨主权和美好的吴哥文明,将国家重建为和平之岛,依靠多党自由民主政体,保障人权,尊重法律,对国家命运及未来高度负责,以使国家走向发展、繁荣和永存。以这种坚强有力的决心,我们特制定柬埔寨王国宪法。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看待中国驻外使领馆帮助本国公民在海外寻亲

    我这几天才知道,中国驻外使领馆还有另一个业务,那就是帮助在中国人寻找在海外的亲属。


    中国政府网站全文:

    与在国外的家人长期失去联系,可以请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协助寻找他们的下落吗?

    如果您已通过各种途径长期无法联系上您在国外的家人,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目前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海外公民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再加上他们的工作、住址和电话常有变动,因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协助寻亲十分困难。有时,即使找到您家人,他(她)本人却不愿与您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官员可以为您传递一些信息,或在征得您亲友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联络方式转告给您。

    https://www.mfa.gov.cn/ce/ceme//chn/lsfw/t841105.htm


    而且我还能找到中国使领馆的网站上的寻人启事,比如:

    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协助寻找刘煜凯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居民熊可函请我馆协助寻找舅舅刘煜凯。刘煜凯,男,祖籍湖南湘潭,1964年4月20日生,2003年底来加拿大,曾在多伦多驻留。熊可在来信中表示,家中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希望舅舅刘煜凯能及早回国见最后一面。

    请本人速与家中联系(电话:13500060765),也请知情者或本人与我馆领事部联系。

    https://www.mfa.gov.cn/ce/ceca//chn/zytz/t824238.htm


    这一点好像是中国独创的,好像其他国家的驻外使馆没有这个业务。

    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还是我孤陋寡闻了。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国会议长的英语应该是president还是speaker?

    美国参议院议长的英语是president,但是众议院就是speaker。

    这两个词有什么区别吗?

    p.s. 你们认为我写的宪法里面,国家议会议长应该翻译成Speaker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还是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南非大主教图图去世

    youtu.be/2BdS-gqktNM

    图图主教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他曾经是刘晓波的诺贝尔奖提名人之一。

    图图先生永垂不朽!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从陈全国的仕途看未来的中国政治风向

    今天中国官场最大的新闻就是陈全国下台了,由广东省长马兴瑞接任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

    如果陈全国去当人大副委员长或者政协副主席,那说明习近平还是要脸的,最起码不想和西方世界公开对立。

    但如果让陈全国当副总理或者进书记处,那说明习近平简直就是反人类,新疆模式会在全国推广。

    我希望不是后者。

    不过中共的体制有一个特点,就是干了太脏的活儿的人反而不会被升迁,因为名声太丑,比如1989年六四后北京的干部反而没有被提拔,李锡铭和陈希同都没有当常委,反而是江泽民、李瑞环、朱镕基这些外市的干部当了常委。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认为政府是否有权剥夺公民的国籍?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大家認為我寫的憲法對公民權的保障夠了嗎?如果不夠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的?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政治立场、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民有权享有生命和自由。

    除法院有权依照法律剥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之外,任何公民的生命和自由都不得被剥夺。

    第十六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除现行犯的逮捕由法律另行规定之外,任何公民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不受审问和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任何被逮捕或被拘留的公民都有权迅速得到律师的协助。如果刑事被告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律师,管辖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被告指派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管辖法院承担。

    任何公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之前,不得被逮捕或拘留。任何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公安机关必须将逮捕拘禁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地点,以书面通知被逮捕人以及被逮捕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被逮捕人和被逮捕人的亲友有权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公安机关提审。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得在提审开始前要求公安机关再一次检查。公安机关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任何公民受到任何国家机关非法逮捕拘留的时候,被逮捕人或者被逮捕人的亲友有权要求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留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和处理此事。

    任何公民在拘留后被判无罪时,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对任何公民加以酷刑,或者施以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和刑罚。

    非经本人自愿同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进行科学试验。

    第十八条 除现役军人之外的任何公民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九条 受刑事控告的任何公民,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都必须被视为无罪。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不因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受到任何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被控刑事罪时,有权平等地享受下列权利:

    (一)法院必须以被告人听得懂的语言详细告知其被控罪名和案由;

    (二)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时间准备法庭答辩并与被告人自愿选择的辩护律师联络和沟通;

    (三)受审时间不得被无故拖延,审判地点不得被无故更改;

    (四)被告人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者经由其自己所选择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法庭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该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选择辩护律师,法院必须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法院承担;

    (五)被告人可以亲自或者间接诘问对其不利的证人,并允许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出庭作证;

    (六)不得强迫被告人供认或者认罪。凡因酷刑、暴力、恐吓、过度延长的逮捕、欺骗等而被当作违反被告人意愿作出的供词,或在正式审讯中供认是针对被告人的唯一证据的情况下,该供词不得被接纳为有罪证据,被告人亦不得因该供词而受到惩罚。

    第二十三条 凡被判定有罪的公民,有权要求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被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的公民,有请求其审理地点为选区的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考虑在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其提出特赦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被法院终审判定有罪的公民,如果事后因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发现新的证据,确实证明原判决有错误,其定罪必须被法院重审并且推翻原先的定罪。

    因原来的错误判决而受刑罚者或者其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公民已经按照法律以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二十七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合理的补偿。除此之外,

    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第二十八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在管辖法院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索。除此之外,未经住户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二十九条 公民在中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第三十条 公民有离开中国的权利,并且有返回中国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民有自愿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

    国家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有毫无限制的思想自由。

    第三十三条 公民有言论自由。

    国家剥夺公民拥有下列言论的自由:

    (一)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威胁的;

    (二)通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方式对任何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在法庭上做伪证的;

    (五)教唆其他公民犯罪的;

    (六)侮辱和造谣没有担任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公民。

    除此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属于公民的不可以被剥夺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公民有讲学、出版、著作的自由。

    国家对此项自由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秘密结社的自由。

    公民有选择加入任何组织的权利,并且有退出任何组织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加入或者退出任何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以在不携带武器的前提下进行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为追究刑事罪犯的需要,可以在管辖法院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进 行监控。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九条 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

    第四十条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 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向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提出请愿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任何国家机关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支配。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距的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生育或者不生育。

    第四十四条 公民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每一个工作的公民,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公民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国家在 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公民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公民有参与罢工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 的社会保障。

    公民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社 会保障。

    母亲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无论婚生或非婚生,有权享受国家提 供的同样的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必须根据成绩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国家保障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且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公民对由于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者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男女双方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第五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自由地组建政党、选择加入任何政党和退出任何政党的权利。

    各政党的党员都有以该党党员的身份参加选举的权利。

    国家不得解散任何政党。

    第五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罢免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下列权利: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

    (二)制定法律;

    (三)撤销现行法律;

    (四)撤销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

    (五)撤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决定;

    (六)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

    (七)发布特赦令;

    (八)结束战争状态;

    (九)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要求总统组织特定事件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任何国家机关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任何国家机关的权 利。

    第五十五条 每一位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有享受国家提供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牺牲的军人、殉职的公务员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公务员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十条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十一条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现役军人、公务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没有被选举权。

    现役军人没有参与任何题目与军队相关的公民投票的权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没有参与任何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公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限于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所需要的时候,可由法律进行限制,但即使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1970年)

    注:如果林彪没有出事,这本宪法是肯定会在全国人大通过的。这是我见过的最无耻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基本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在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时代。

    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

    二十年来,中国人民沿着毛主席指引的航向,继续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特别是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我们的祖国,是一个伟大的朝气蓬勃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我们有充分的信心,有必要的条件,在战胜国内外敌人、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过程中,在逐步地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斗争过程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领导我们前进的是伟大领袖毛主席。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创造我们历史的动力是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我国各族人民。

    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

    我国各族人民要在毛泽东主席为首、林彪副主席为副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奋勇前进。

    在国内,我们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巩固和加强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发展革命统一战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在国际,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发展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友好互助合作关系;支援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

    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毛泽东主席是全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集体劳动。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军、干、群和老、中、青的革命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的积极性,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无产阶级专政,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最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是北京。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要把“骂总统”的权利写入宪法

    李光耀就经常起诉骂自己的媒体,导致新加坡越来越专制。

    所以我写的宪法里面加了一条:公民有侮辱和诽谤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权利

    当了官,就必须挨骂。被人民用多么下作的手段谩骂攻击都必须忍受。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公民应该有主张纳粹的自由

    在有一些西方国家,主张纳粹是违法的,否定犹太人大屠杀是要坐牢的。

    https://www.nbcnews.com/id/wbna11455196

    我认为这不好。因言获罪已经和纳粹没有区别了。在反纳粹的同时,其实也制造了纳粹。不能用纳粹的方式来反纳粹。

    因此我写的宪法里面规定:除对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产生明显且当下的威胁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属于公民的自由。

    因此,只要你没有说"我要杀掉某人"或者说"我要放炸弹"之类的言论,其他的言论都是自由的。

    而且政府不能解散任何政党。鼓吹屠杀的、鼓吹战争的政党都是可以存在的。

    人民的思想应该是100%自由的,人民的言论应该是99%自由的(除了主张杀掉某人的言论之外)。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讲解:国会对各驻外大使的人事权是不平等的

    各国大使的任命基本上都需要国会同意,比如美国驻外大使都需要参议院同意,中国驻外大使在名义上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

    但是,国家有大有小,驻外大使也是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的。驻美大使肯定比驻亚非拉小国的大使要重要得多。

    因此,我写的宪法里面,规定国会和国会常委会都有大使的人事任命权。

    美国、俄国、日本、印度这种出使大国的大使就由国会过半数通过,然后像亚非拉小国的大使就可以由国会常委会通过。

    驻大国的大使的实质影响力其实是超过一些边缘部会的部长的,驻美大使肯定比文化部长更重要。既然部长的任命权在国会,那么驻美大使的任命权也应该在国会。

    至于哪些国家的大使是国会批准,哪些国家的大使国会常委会批准即可,这由外交部决定。这种划分不应该在法律上写明,这肯定会影响对外关系,但外交部内部可以靠薪资对各国大使进行实质的划分。驻美大使的薪水和部长一样多,大使的产生方式也和部长一样。

    其实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驻外大使也是分级别的,像驻美、英、俄、法等重要国家的大使是副部级,其他国家的大使是厅级或者副厅级。

    今天美国这种,驻亚非拉小国的大使和驻中、俄、法的大使任命程序一模一样,这其实并不合适。

    大家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认为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比较合适?

    中国规定男性法定结婚年龄是22岁,女性是20岁。

    台湾是男女都是18岁。

    日本是男子18岁,女子16岁。

    韩国是男女都是19岁。

    美国大部分州是男女都是18岁。

    加拿大也是18岁。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护照声明的主语为什么是外交部而不是外交部长?

    中国护照上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但好像其他国家护照上的那句话的主语都是外交部长,而不是外交部。


    举例:

    日本护照声明是:The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requests all those whom it may concern to allow the bearer, a Japanese national, to pass freely and without hindrance and, in case of need, to afford him or her every possible aid and protection.(日本国外务大臣要求所有与之有关的人允许持证人作为日本国民自由无阻地通过,并在需要时向他或她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和保护。)

    韩国护照声明:The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hereby requests all those whom it may concern to permit the bearer, a national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pass freely without delay or hindrance and, in case of need, to afford him (her) every possible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 (大韩民国外交部长特此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允许持证人作为大韩民国国民自由通行,不得拖延或阻碍,并在需要时向他/她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保护。)

    台湾护照声明: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兹请各国有关机关对持用本护照之中华民国国民允予自由通行,并请必要时尽量予以协助及保护。

    加拿大护照声明: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Canada requests, in the name of Her Majesty the Queen, all those whom it may concern to allow the bearer to pass freely without delay or hindrance and to afford the bearer such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 as may be necessary. (加拿大外交部长以女王陛下的名义,要求所有与之有关的人允许携带者自由通过,不要拖延或阻碍,并向携带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护。)

    美国护照声明是:The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reby requests all whom it may concern to permit the citizen/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named herein to pass without delay or hindrance and in case of need to give all lawful aid and protection.(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此请求各相关方准予该位美国公民或者国民通行,不受阻碍或耽搁,并在需要时尽量给予法律援助和保护。)众所周知,美国国务卿就是外长。

    泰国护照声明: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ailand hereby requests all whom it may concern to permit the citizen/national of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named herein to pass freely without delay or hindrance and to give all lawful aid and protection. This passport is valid for all countries and area.(泰国外务大臣特此请求各相关方准予该名泰王国公民/国民自由通行而不受阻碍或耽搁,并给予所有合法的援助和保护。本护照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

    蒙古护照声明:The Minister for External Relations of Mongolia requests all those whom it may concern to allow the bearer, a citizen of Mongolia, to pass freely and without hindrance and in case of need to afford him or her every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蒙古外交部部长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允许携带者(蒙古国公民)自由通行,不受阻碍,并在需要时向他或她提供一切援助和保护。)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不干涉外国内政"是什么莫名其妙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这好像自相矛盾啊。

    假如今天某个被FBI通缉的美国公民在中国获得了庇护,那么这算不算中国干涉美国内政?这宪法条文是互相矛盾、自我打脸。

    大家怎么看中共的"不干涉外国内政"?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宪法没有规定人民也要遵守宪法?

    日本宪法第99条: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美国宪法第6条: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违反本宪法。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为什么只规定公职人员要遵守宪法?为什么不规定全体公民也要尊重宪法?难道人民就没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吗?难道人民有权利不交税吗?

    我认为应该写成:全体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布问题

    假如六四坦克人还活着,那么他如何证明自己是坦克人?

    如果今天一个五六十岁的人宣称自己是坦克人,那么他如果证明自己是坦克人?

    我觉得这个好像没法证明。

    毕竟只有坦克手和后来把他拉走的路人见过他的正脸。

    从军队内部的档案中也许可以找到驾驶坦克的士兵的姓名,但驾驶坦克的士兵本人(如果他还在世的话)很可能早就忘记坦克人的面容长相了,毕竟几十年前的几分钟的记忆是不靠谱的。

    而后来把坦克手拉走的路人,即使愿意站出来,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当年拉走坦克人的路人了。

    因此,即使共产党未来垮台了,我们也永远无法知道坦克人是谁了。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政府是否应该禁止老百姓起重名率高的名字?

    政府应该禁止父母给孩子起名叫"李伟"、"张伟"、"李娜"等名字,可以把全国超过1万人重名的名字全部都禁止掉。

    大家觉得政府应该这么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