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工人应该有罢工的权利,罢工权也被我写进宪法了。
但你们觉得学生应该有罢课的权利吗?大家有什么想法?
有,但是GPA会掉。
高中和大學可以有
工人罢工的权利不应该被写进宪法。
@NoStepOnSnek #177761 why
工人罢工应该是商业行为吧?宪法怎么写,罢工期间公司要不要发工资?
而且,一般原则应该是法不禁止就等于允许吗,只要法律不写禁止罢工、罢课,那么罢工罢课就不违法啦。
@SuperMild #177766 那就不应该写
但是工人罢工的权力如果不承认的话,将来罢工很容易定为违约而被镇压。
@SuperMild #177768 有些罢工,比如总罢工,不是针对企业的。例如政府被政变军人推翻,劳工支持政府,于是发动总罢工,军头占领了政府之后,城市陷入瘫痪,不得不滚蛋,这就是魏玛早期的卡普政变。
@SuperMild #177766 写一句:
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参与罢工或者不参与罢工。 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职业罢工。
宪法主要是规定有哪些公民权利是政府不能剥夺的,以及为了防止政府剥夺这些公民权利而设计的权力制衡体制。
宪法的确可以不规定很多基本权利(比如罢工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可以在具体的法律中规定。
但这么做会让社会成本增加,比如如果国会立法剥夺特定人的受教育权,到时候人民很愤怒,罢免了几个执政党的国会议员,执政党立刻又修改了法律。这一来回就会浪费很多社会资源,导致政府的效率很低下。
因此,不如在宪法里面多规定几条权利,明确告诉政府哪些权利都是不能剥夺的,这么做可以让政府的效率更高,让社会运作的成本更低。
你还是以为宪法是魔法,写了就有效。
关键是人啊,有权有势的人如果想搞工人、搞学生,就不会想各种办法吗?办法多得是,只要人想搞斗争,宪法是管不住的。
真正节约社会成本,减少斗争,必然是因为存在至少两个势均力敌的党派,他们互相制衡,他们只怕有实力的对手,而不是怕宪法。而且他们也不是愚蠢的,有些事情会在斗争中形成共识,自然不会乱搞得太过分。
社会只能在这些斗争中动态发展,而不可能被宪法设计成完美的状态。
而且,宪法还关心社会运作成本就离谱,这绝对不能成为宪法的目的和主要作用,宪法关心的的大制度、大格局,写宪法应该只写大制度、大格局,这才能保持宪法的高级感。
反之,在宪法里关心罢课、关心社会运作成本,这样做只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感,拉低了逼格。
社会不分工是不能运作的,宪法也是一样,宪法是抽象规定精神,具体的内容当然是“依据宪法,制定x法”
有些朋友在专制国家呆久了,熟读苏维埃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觉得宪法里规定了很多好东西,但是下位法就架空了上位法,导致苏联和中国的公民享受不到宪法规定的权利,这样不好,所以应该把宪法写死,就没有这个问题了。这属于极权主义下的ptsd,不是正确的宪政思路。
@SuperMild #194771 但是罢工权就是在很多国家的宪法里面有规定啊。
宪法本来就是要规定不可以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陈士杰 #194782 中国宪法说公民有言论出版集社示威静坐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就这四条就可以衍生出无数个把公民抓起来坐牢的口袋罪了。
“国家的利益”、“祖国的荣誉”、“社会公德”、“维护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这都是很模糊的字眼,都是很容易演变成口袋罪的。
我是这么写的: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参与罢工或者不参与罢工。
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职业罢工。
只有下位法没有禁止罢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