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政治立场、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民有权享有生命和自由。
除法院有权依照法律剥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之外,任何公民的生命和自由都不得被剥夺。
第十六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除现行犯的逮捕由法律另行规定之外,任何公民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不受审问和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任何被逮捕或被拘留的公民都有权迅速得到律师的协助。如果刑事被告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律师,管辖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被告指派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管辖法院承担。
任何公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之前,不得被逮捕或拘留。任何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公安机关必须将逮捕拘禁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地点,以书面通知被逮捕人以及被逮捕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被逮捕人和被逮捕人的亲友有权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公安机关提审。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得在提审开始前要求公安机关再一次检查。公安机关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任何公民受到任何国家机关非法逮捕拘留的时候,被逮捕人或者被逮捕人的亲友有权要求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得拒绝此类要求,法院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留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和处理此事。
任何公民在拘留后被判无罪时,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对任何公民加以酷刑,或者施以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和刑罚。
非经本人自愿同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公民进行科学试验。
第十八条 除现役军人之外的任何公民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九条 受刑事控告的任何公民,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都必须被视为无罪。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不因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受到任何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被控刑事罪时,有权平等地享受下列权利:
(一)法院必须以被告人听得懂的语言详细告知其被控罪名和案由;
(二)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时间准备法庭答辩并与被告人自愿选择的辩护律师联络和沟通;
(三)受审时间不得被无故拖延,审判地点不得被无故更改;
(四)被告人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者经由其自己所选择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法庭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该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选择辩护律师,法院必须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该辩护律师的费用由法院承担;
(五)被告人可以亲自或者间接诘问对其不利的证人,并允许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出庭作证;
(六)不得强迫被告人供认或者认罪。凡因酷刑、暴力、恐吓、过度延长的逮捕、欺骗等而被当作违反被告人意愿作出的供词,或在正式审讯中供认是针对被告人的唯一证据的情况下,该供词不得被接纳为有罪证据,被告人亦不得因该供词而受到惩罚。
第二十三条 凡被判定有罪的公民,有权要求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被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的公民,有请求其审理地点为选区的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考虑在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其提出特赦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被法院终审判定有罪的公民,如果事后因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发现新的证据,确实证明原判决有错误,其定罪必须被法院重审并且推翻原先的定罪。
因原来的错误判决而受刑罚者或者其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公民已经按照法律以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二十七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合理的补偿。除此之外,
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第二十八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在管辖法院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索。除此之外,未经住户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二十九条 公民在中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第三十条 公民有离开中国的权利,并且有返回中国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民有自愿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
国家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有毫无限制的思想自由。
第三十三条 公民有言论自由。
国家剥夺公民拥有下列言论的自由:
(一)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威胁的;
(二)通过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方式对任何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在法庭上做伪证的;
(五)教唆其他公民犯罪的;
(六)侮辱和造谣没有担任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公民。
除此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属于公民的不可以被剥夺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公民有讲学、出版、著作的自由。
国家对此项自由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秘密结社的自由。
公民有选择加入任何组织的权利,并且有退出任何组织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加入或者退出任何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以在不携带武器的前提下进行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为追究刑事罪犯的需要,可以在管辖法院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进 行监控。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九条 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生活的秘密。
第四十条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 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向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提出请愿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任何国家机关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支配。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距的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生育或者不生育。
第四十四条 公民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每一个工作的公民,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公民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国家在 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公民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公民有参与罢工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 的社会保障。
公民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社 会保障。
母亲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无论婚生或非婚生,有权享受国家提 供的同样的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必须根据成绩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国家保障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且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公民对由于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者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男女双方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第五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自由地组建政党、选择加入任何政党和退出任何政党的权利。
各政党的党员都有以该党党员的身份参加选举的权利。
国家不得解散任何政党。
第五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罢免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下列权利: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
(二)制定法律;
(三)撤销现行法律;
(四)撤销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
(五)撤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决定;
(六)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
(七)发布特赦令;
(八)结束战争状态;
(九)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要求总统组织特定事件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任何国家机关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任何国家机关的权 利。
第五十五条 每一位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有享受国家提供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牺牲的军人、殉职的公务员的家属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公务员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给予的抚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十条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十一条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现役军人、公务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没有被选举权。
现役军人没有参与任何题目与军队相关的公民投票的权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没有参与任何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公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限于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所需要的时候,可由法律进行限制,但即使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