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内地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力相同。
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因為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大部分法律并不适用於香港,而且中央的国家机关中也只有外交部、国防部等少数几个机关可以处理香港的政务。
因此,理论上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应该有参与制定大部分法案的权力,也不应该有绝大部分中央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但由于人大是橡皮图章,也不会有人计较香港人在理论上佔得便宜。但是如果人大是真正具有民意的议会,那么香港的代表的权力应该比内地的代表更小。
中国民主化以后,港区国会议员应该只有下列权力:
①修改宪法的总纲和公民权利的部分的权力;
②国防部长、外交部长、驻外大使和大法官的人事任免权;
③国会议长、副议长和内阁总理、副总理的任免权案表决是出现持平后参与投票,打破票数持平;
④参与国会国防委员会和国会外交委员会的工作,选举和罢免国防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外交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⑤参与国防和外交相关的立法;
⑥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