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大使的任命基本上都需要国会同意,比如美国驻外大使都需要参议院同意,中国驻外大使在名义上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
但是,国家有大有小,驻外大使也是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的。驻美大使肯定比驻亚非拉小国的大使要重要得多。
因此,我写的宪法里面,规定国会和国会常委会都有大使的人事任命权。
美国、俄国、日本、印度这种出使大国的大使就由国会过半数通过,然后像亚非拉小国的大使就可以由国会常委会通过。
驻大国的大使的实质影响力其实是超过一些边缘部会的部长的,驻美大使肯定比文化部长更重要。既然部长的任命权在国会,那么驻美大使的任命权也应该在国会。
至于哪些国家的大使是国会批准,哪些国家的大使国会常委会批准即可,这由外交部决定。这种划分不应该在法律上写明,这肯定会影响对外关系,但外交部内部可以靠薪资对各国大使进行实质的划分。驻美大使的薪水和部长一样多,大使的产生方式也和部长一样。
其实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驻外大使也是分级别的,像驻美、英、俄、法等重要国家的大使是副部级,其他国家的大使是厅级或者副厅级。
今天美国这种,驻亚非拉小国的大使和驻中、俄、法的大使任命程序一模一样,这其实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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