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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

陈士杰  ·  2022年1月19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我其实不认同这种说法。

尊严是很难定义的,我说一句“你太笨了”,你都可以说我侵犯了你的尊严,难道我就违宪了吗?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所以我觉得倒不如写成“人的权利不得被侵犯”,人权是可以定义的,但尊严是很难被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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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狼狼醬 耶渣
    狼狼醬   私信可以,但我保留你亂罵的時候公開私信的權利。不算好的基督徒,深信左右都是膠的港獨。

    我说一句“你太笨了”,你都可以说我侵犯了你的尊严,难道我就违宪了吗?

    視乎情況而定。如果你是個行使職務中的警察,用這句話來故意羞辱其他人,個人覺得是應該違憲的,只不過通常大家都不會因此告你而已。

    議員說幹話當然例外。

  2.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Wolfychan #177608 那老板当着全体员工的面前开除你,你也可以说你的尊严被侵犯了,老板这也违反宪法了吗?

    尊严这东西,和人的脸皮薄还是脸皮厚有关系,脸皮薄玻璃心的人,你随便说他一句什么,都他觉得自己的尊严被侵犯了。

    因此不要把尊严这种没法量化的东西写入宪法。

  3. 阿里萨斯  

    违宪的主体在实践中一般作狭义解

    是公权力而非普通公民

    别人说你太笨了你可以提告他民事妨害名誉

    但如果政府工作人员说你太笨了,只要你感到没面子,你就可以只依据这一个法条,依照程序对政府发动违宪诉愿

    当然很少有人这么无聊,因为窗口服务人员态度之类的问题去找宪法法院,一般通过投诉,最多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然不排除有喜欢较真儿的人,类似那种“一分钱官司”搞大新闻的)

    但是如果政府某些政策涉嫌对相当人群的歧视(哪怕是主观成分很大),只要这群人感到没面子或不爽了,但其他法条又难以引述救济,民众就可以依此“泛泛之文”发动违宪诉愿,施压政府要求撤销该政策

  4. 阿里萨斯  

    @陈士杰 #177609 尊严入宪的国家太多了,当然它的法理地位有高有低,像中国宪法就只把“人格尊严”做“名誉权”一类的低阶权利,地位最高的就是德国基本法,把它放进第一项第一条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人性尊严”是一切“权利”“自由”的本质和源泉,德国宪法只有三处,三项原则被明文禁止修宪做改动:民主、法治,最后就是这个“人性尊严条款”,这背后是有很多政治哲学层面考虑的,比较复杂很难一下子说清楚

  5. 狼狼醬 耶渣
    狼狼醬   私信可以,但我保留你亂罵的時候公開私信的權利。不算好的基督徒,深信左右都是膠的港獨。

    @陈士杰 #177609 嗯……公司是私人機構,憲法管不著。

    至於尊嚴的標準人人不同,沒錯,真的人人不同,所以我們需要一個法院和一個議會去評定甚麼可以接受,甚麼是不可接受,拿出來大家好好談。

  6.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Wolfychan #177620 确实不能追究个人的违宪责任,但这么写确实不妥当。应该写成“任何公民的权利不得被侵犯”,公民权利是可以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尊严是不能明确规定的。

  7.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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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falsehippo  

    好久没见到陈士杰,甚是想念。

    宪法里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用来指导下位法的法律。法律实践中,提告人一般会选择侵犯名誉、侵犯隐私等更具有操作性的法条。

    我说过一万遍了,宪法不是规则,不是输入输出的指令。宪法要结合国别历史来解读。“人之尊严不可侵犯”不是用来执行的法律。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某人与警察起了争执,警察把水泼在了他的衣服上。由于没有造成任何财产精神的损失,所以无法提告。但是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去。于是,他选择引用宪法尊严条例。

    法院有很大可能性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因为法院觉得尊严条例一般都是用在酷刑、社会排斥、强制劳动这类重大侵犯人权案件上,而且通常和国家公审有关。如果他的申请通过,很有可能是因为警察队伍最近的一些行为,让某些势力不满意了,所以要借机打击一下。

    他不愿意和解,直接上法庭对峙。法官最后要不要判决警察违宪以及处罚的力度怎么把握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看犯事的警察在他的同僚里声望如何,如果受众人尊敬,你不能判太重,影响警察队伍士气,也会反噬法律系统;二是看群众的愤怒程度。前者是主要影响因素,后者是次要的。

    以上宪法执行流程为本人构想,无任何参考资料,请观者自行判断其价值。

  9. NoStepOnSnek   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10.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falsehippo #177626

    对,宪法本身的规范是抽象的,增订罚则是具体的下位法规定的。

    但我是认为“尊严”是法律上很难定义的概念,“保障人的尊严”会导致下位法很难制定,如果要进行违宪审查的时候,大法官也很难判定下位法到底算不算违宪。

    我感觉“尊严”就和“社会公德”一样,都是法律上很难界定的概念,属于道德层面的东西,不应该写入宪法或者法律。

  11. 狼狼醬 耶渣
    狼狼醬   私信可以,但我保留你亂罵的時候公開私信的權利。不算好的基督徒,深信左右都是膠的港獨。

    @falsehippo #177626 或者另一個例子:

    如果柳下惠是警察,在警署有女警的情況下,他奉上司指令獨自替一個被捕的女生作全裸搜身,沒有作出越軌行為,也沒有傷害她或者盜取她的財物,而他的上司就在一旁視姦全過程,請問這是不是可接受的行為?

    或者說,這算不算侵犯?如果尊嚴不屬於不可侵犯的事情,這兩人確實不應該捱告。

  12. falsehippo  

    @陈士杰 #177637

    你还是没有抓住我想表达的重点,或者说,我想表达的重点还是没能抓住你。

    这么说吧,不要把宪法(甚至任何法律)当作抽象的规则去理解。多多思考宪法的实际意义,宪法诞生的环境和目的。

    在我构想的这起“宪法尊严条例”的案件中,你应该看得出来,和你想象中的宪法执行程序不太一样。法官和法院的考量基本不是从法律本身出发的。你当然可以指出,这起案件纯粹是我的凭空想象,对此我完全承认。我们都是在编故事,但有的故事更接近真实。

    还有,你提到了违宪审查,这个制度是美国通过全球化向全球输出的法律创新制度之一。最早的违宪审查应该可以追溯到16、17世纪瑞典芬兰这类开明君主国家。某个大贵族在宴会上当着所有人的面,拿出国王之前签署的某个承诺宣言,说你没有遵守你的承诺,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我,瑞典国王,宣布在我的所有领土内不再拉壮丁,怎么我土地上的农民还是被你的征兵官拉去了?让国王下不了台。

    你有没有发现美国违宪审查有很矛盾的一个地方。当初开国元勋们在制度设计上反复强调要分权分权,怎么就设计了最高法院这样一个终身制的,把所有权利集于一身,甚至连危险的军队事务都有染指的机构?任何独裁者则都可以随便动点小手段,把自己的人送进去两个,然后就获得了超越国会,超越一切的政治权力。

    这种矛盾的背后,谜题的答案中,就有关于宪法的真相。

    当然,我也是拜你所赐,最近才刚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所以理论还没建构起来。真相是什么,我现在还不好说。但我确信宪法不是你所宪法的那样,是文书式的法律,宪法甚至不是法律。

  13. falsehippo  

    @Wolfychan #177647

    这种伦理问题,架空来谈很困难。要考虑背景语境比如社会文化如何界定女性尊严,允许的警察合法暴力行为的上下限等等,还要考虑程序,比如警察是否有应对这类事件的标准流程,却没有使用,流程是否合理,经过充分的讨论,体现了全社会的共识性。还要考虑事件细节,比如警察的搜身时的具体动作,说了那些话,有没有为嫌疑人提供比例原则要求的最小尊严。还有许多许多。

    当然,我猜想你应该在暗示香港警察曾经做过的事情。作为前英国殖民地,香港警察能做出这样的事情,真的是人间之屑,屑中之屑。这种极端恶劣的案例,已经没有细致讨论的价意义了。

    在非架空的香港,这名女性毫无疑问遭到了侵犯,而且一种更大更邪恶的侵犯是,权力禁止所有人公开讨论这一侵犯恶行,权利还冒充这名女性发声,把一次侵犯,变成了对所有人同时的,持续的侵犯。

  14.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falsehippo #177733

    大法官可以不是终身制,但其任期必须和国会议员错开,因为如果其任何和国会一样,那么宪法审查机关就丧失意义了。

    美国国会可以弹劾大法官的,参议院三分之二就可以弹劾。


    “违宪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制定“多数人的暴政”的法律。

    民主的目标是反对少数人特权、争取多数人权利,当这一目标实现后,可能出现另一种极端,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权利,这时候制约多数人的暴政才成为一个问题,才需要社会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案。

    专制社会是特权社会,少数人欺负多数人;民主社会是多数人统治的社会,可能出现多数人暴政;我们要建立的是宪政民主社会,强调保护多数人权益的前提下给少数人以充分的尊重。

    宪政社会与专制社会都强调对少数人的保护,但专制社会中的少数人是特权赵家人,他们的特权是威胁多数人的。但是宪政社会中的少数人可能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可能受到多数人的威胁。

  15. falsehippo  

    @陈士杰 #177747

    “违宪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制定“多数人的暴政”的法律。

    于是把大量权利集中在几个人手里,用“少数人暴政”的风险对抗“多数人暴政”的风险???

    民主的目标是反对少数人特权、争取多数人权利,当这一目标实现后,可能出现另一种极端,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权利,这时候制约多数人的暴政才成为一个问题,才需要社会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案... ...

    对十八世纪的伯克和密尔的思想总结得很到位。美国制度设计者们的初衷肯定也是如此美好。但最高法院地大法官,仅仅对宪法进行司法解释,并不把“防止多数人暴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

    我知道你可能会说:大法官们解释宪法,就已经在防止多数人暴政了。

    恐怕这只是一种美好的猜想。如果大法官们仅仅解释法律,而不是行使司法能动主义,恐怕十八世纪受到压迫的少数人,如今仍然无法站起。我想用两个知名的案例来证明,司法能动主义(也可以说是现实政治需要),而不是宪法,才是“防止多数人暴政”的主要因素。这两个案例分别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和罗诉韦德案。前者通过发明新的法律概念,推翻了在宪法的经典解释中合乎道理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后者曲线救国,“发明”了妇女的堕胎权。

    (未完待续)

  16.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falsehippo #177750

    国会两院可以弹劾大法官,所以不存在大法官是独裁者的问题。

  17. 狼狼醬 耶渣
    狼狼醬   私信可以,但我保留你亂罵的時候公開私信的權利。不算好的基督徒,深信左右都是膠的港獨。

    @falsehippo #177736 我這個案例其實沒有怎樣考慮香港(但影裸照的事記憶中真的出現過),反而是考慮回歐美國家普遍的通例,和就我所知各位一般的認知。

    說不定南美的土著覺得沒所謂。

  18. falsehippo  

    @陈士杰 #177764

    我当然知道国会和最高法相互制约,这个世界一切高位者都在相互制约,皇帝和大臣、中央和诸侯哪一个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托尔和巨蛇可以互相制约几十个世纪,直到世界终结,然后一切毁灭,诸神再次站起,继续斗争的游戏。

    还有你所说的独裁者对应的是dictator的那个独裁;暴政是tyrant或tyranny,两个不是一个意思。前者指无视法律传统的个人意志集权统治,后者指不合理的,充满任意性、武断性的统治。

    一个人究竟要如何衰老,才会不愿意接受任何新的知识。

  19.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falsehippo #177830 “一个人究竟要如何衰老,才会不愿意接受任何新的知识。”

    说谁呢你?

  20. 陈士杰 回复 阿里萨斯 /p/199034

    是的,公民不可能违反宪法, 只有国家机关才可能违反宪法。

    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如何定义“人的尊严”?

    人的权利是可以明确定义的,但尊严这个东西无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