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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评论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香港基本法在这一条上的措辞有问题 现实世界中,香港居民本来就没有移居其他国家的自由。
你能不能入境美国,这是美国政府决定的,美国政府当然可以不让你入境美国啊。
回复了linda在宪法为什么要写公民义务? 国会立法并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啊。
如果国会制定任何法律都需要根据宪法,那么宪法就太长了。
国会的立法只要没有违反宪法,那就是国会的权力。国会行使立法权的时候不需要宪法对每一部法律的授权。
回复了沉默的广场在【什么是真正的境外势力】杨奎松:共产国际为中国共产党提供财政援助情况之考察 客观地说,毛泽东论宪法这段话,我没有在任何官方的文件中找到,而且还有一些毛左在网上给这段话辟谣(表示不是毛泽东说的)。因此这段存疑的话还是不要拿出来讲了。
评论于在座的各位会如何应对江沢民死亡? 江泽民已经没有影响力了,他的死并不会比李鹏的死造成更大的影响。
回复了花鸟风月在你们还知道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和某个外国的关系? 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 by 张千帆
自1787年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始,至1919年德国制定魏玛宪法,期间没有人注意过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问题。例如,安修兹是魏玛宪法的权威,在其被认为是该宪法法典的典型注释书中,认为这个宪法序言是“具文”,“只具有宣言的性质,而不具有命令性”,“只不过是历史的记述而已”。然而,被视为纳粹法学家的卡尔·施密特提出了不同见解,他注意到威玛宪法序言中有一段话:“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其期改造国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他认为这已经不是简单记述历史事实,在法律上并无疑义,而是宣布了为宪法的产生规定了根据,明确指出宪法制定的权力在于国民,因此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国际法学界对于宪法序言的效力开始有了争议,且迄无定论。
世界各国宪法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序言;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更以条文的形式,将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则列入序言之中;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法国人民庄严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以及为1946年宪法之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有关国家主权的原则”。到1971年7月16日,宪法委员会在关于自由结社案的判决中承认“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宪法序言的司法价值。由此,法国宪法序言被认为是有效力的,使得理论的争论有了终点。但是,法国宪法毕竟是一个特例。美国、日本等国学者对宪法序言仍多存争议。在日本,“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是围绕宪法序言是否能直接成为法院所运用的裁判规范而展开的”。在严格意义上,日本宪法序言并不能直接成为法院的裁判规范,最高法院一直都在回避这一问题,法学界对宪法序言是否有效力存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但持否定说者较多。
关于中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国内法学界也一直存有争议。浦增元教授指出:“对于序言的性质,它是不是法律规范,有没有法律效力,曾经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只是起说明、解释或宣言的作用,本身没有强制性。另一种主张是序言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一开始就宣布:法国人民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加以确认和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各项原则。可见这种序言是有法律效力的。从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来看,不能认为它不是宪法规范。但序言毕竟不等于条文,特别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哪些内容写进序言,哪些内容列入条文,是有所考虑的。我认为序言从总体上看,是统率整个宪法的,它的意义更加重要,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而1983年12月14日在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治学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宪法学研究会联合举行的纪念新宪法公布一周年报告会上,曾任八二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的张友渔教授则指出:
序言的内容一般是叙述性、宣言性或纲领性的,主要是叙述制定宪法的历史过程和现实情况,宣布制宪的目的,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前进的方向和方针、政策等,不管宪法的正文的具体条文,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也就是一般的法律效力。也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具有同正文条文一样的法律效力,例如南斯拉夫宪法。还有的国家的宪法的整个序言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只对某些问题的某些语句,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很难说,序言就一定有法律效力或没有法律效力,这在国际上也有各种不同的意见。
就我国新宪法的序言来说,我认为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它的内容主要是叙述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指出今后的方向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提出了国家的任务和方针政策。只是最后一段说: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用了“必须”,但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作制裁规定,同一般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试同新宪法总纲第5条的规定一比较就可以看出来了。第五条是处理遵守宪法和违宪问题的直接根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序言不是直接根据,没有序言的规定,也不是不能处理这类问题。所以说,序言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党的领导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都分别写在总纲第2条里面,而新宪法把它删掉了,写在序言里,用叙述的方式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做,按我的理解,也就表明写在序言里和写在总纲里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这段话中提到的有关内容,1982年5月17日张友渔在解放军政治学院谈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几个问题时曾做过明晰的解释:“宪法草案把1978年宪法第一条里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删掉了第二条里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第五十六条‘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删掉了。这是否意味着不要无产阶级专政,不要党的领导,不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呢?或者说只要一条‘社会主义道路’,不要完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呢?不是的。因为第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现在情况下,用‘人民民主专政’比用‘无产阶级专政’更适宜一些,因为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不存在了。……第二,不是说不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工作,特别是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党员的模范作用来实现的。这也是毛泽东同志讲过好多次的。决不是靠简单的发号施令来领导的,也就是说党对国家对人民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组织上的领导,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也不是象党组织对党员那样的领导关系。一九七八年宪法中的规定是沿袭了一九七五年宪法的规定的,一九五四年宪法没有这个规定。这种沿袭不恰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不能用依靠宪法作强制的规定的办法。现在删掉了这些不合理的条文不是放弃党的领导,恰恰相反,这样才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第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但是解决思想问题不能用强制手段,所以不宜写在宪法条文里头,做硬性的规定。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有的人认为写到序言里头也不可以,因为人民里头有信宗教的,写到里头是不是与宗教信仰自由有矛盾?没有矛盾。写到序言里是说原则上应该这样做,而并不是强制信仰宗教的人放弃他的信仰,只要求不公开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以写在条文与序言里不一样,在序言里不写就成了不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领导了,四项原则变成了三个了。写一定要写,写到序言里好。另一方面还有一种意见:马列主义可以写,毛泽东思想不可以写,因为毛泽东同志晚年犯了错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毛泽东思想有它一定的含义,而不是指毛泽东同志个人所有的思想。……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处理不能一样。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是属于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的问题,所以在条文里要有具体规定,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不是属于社会制度问题,不是政权组织的问题,所以把主要精神贯彻到条文里就行,而不必在条文里做具体的规定。”
目前,国内学者对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仍有争议。从对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一、无效力说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主要是:1. 宪法序言因其过于抽象而不具有规范性效力。各国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多用一些宽泛的原则,这些原则性内容缺乏明晰确定的规范范围和规范对象,公众难以之作为具体行为之准则,法官难以之直接定案。而且,序言中原则多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具体化,序言更无效力之必要。2. 事实性的叙述不具效力。这些事实性叙述用以表达一种抽象的价值观,虽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能也无须用法规范加以调整。3. 宪法序言不具备法规范的结构要件而无效力。宪法序言内容笼统而原则,少有真正合乎法规范结构的形式。从法理学来看,如果作为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却从中找不到可认为是假定、处理、制裁三要件的构成成分,那就不应认为其具有效力。
二、有效力说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主要是:1. 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应有其效力,且几乎所有的宪法都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效力。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不仅包括正式条文,同时也包括序言部分。条文和序言既然同样是宪法的有效组成部分,那么就不应在效力问题上只谈条文而不论序言。2. 宪法序言的修改遵循了修宪程序,应有效力。3. 宪法序言承担着重要职能,具有构成宪法法规的规范性基础。不但其本身可以作为宪政的指针,而且也是正确解释、适用宪法条文的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三、部分效力说认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须根据它所包含的内容,从具体分析中得出结论,视宪法序言的不同情况判定其是否具有效力:1. 它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2. 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须和宪法正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3. 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四、模糊效力说认为“部分效力说”对宪法序言内容所作的现象分析值得肯定,但不同意“部分效力”的提法,而主张以“模糊效力”来取代。该观点主要是针对宪法序言原则性内容须与其他条文结合发挥效力,但不能硬性加以分割的特点,认为正因为该部分具有效力的模糊性,才为该部分效力的不确定性作了精确的描述,同时也为该部分与具体条文结合适用提供了条件。
从上述观点来看,不同观点主要是由于评判角度不同所致:从宪法序言自身形式是否具备法规范要件的角度看,多持否定意见;从事实、政治的角度评析,则多持肯定意见。但在历史叙述不具有效力上则没有多少分歧。像八二宪法序言的开头一句话:“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谁也看不出它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评论于【什么是真正的境外势力】杨奎松:共产国际为中国共产党提供财政援助情况之考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没有见过第二个主权国家在宪法上规定和另一个国家的关系。
我更没有见过哪个民运组织的章程上写着伟大的美国是盟友。
回复了linda在你们还知道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和某个外国的关系? 没有。
加拿大和英国是对等的国家,加拿大元首是加拿大国王,不是英国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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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于有粉红认为这波街头运动说明中国不允许游行游行后会被消失的谣言不攻自破。如何评价 中国有言论的自由,没有言论后的自由。
集会示威游行也是一样,秋后算账是肯定的。
回复了idoanf在盧躍剛 - 趙紫陽傳:一位失敗改革家的一生 pdf下载 给我你的email,我给你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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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了linda在如果台灣實行的是法國的兩輪選舉制…… 如果美国是两轮选举制,那么就没有小布什总统了,2000年戈尔就当总统了,那么整个人类历史都彻底改变了。
回复了linda在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飞机停靠在中国的机场就已经给中国交税了啊。
回复了linda在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交税啊。
外国游客购物、住店都在给中国政府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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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了欢迎回到膜乎在并不是什么事都需要政府出面,更不是任何脏东西都适合写到法律里 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不是生存权利。没有言论自由你也能活着,但只是活的很憋屈。
只有食物、衣服、住房才是生存权利,毕竟人如果没有水和饭菜就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所以言论自由就是政治权利,言论自由不是生存权。外国人没有政治权利,可以因为言论把外国人赶走的。
回复了Eric_Chu在我觉得民主选举应该设置“反对票”制度 这里面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果选举是两个大党和一个小党,那么这种负数票制度就很糟糕了。
我们假设蔡英文、韩国瑜、宋楚瑜三个人选总统。
宋几乎没有媒体版面,也没有人关注,媒体都关注蔡和韩。
到时候会有很多泛蓝的选民投蔡的反对票,很多泛绿的选民投韩的反对票,有可能会导致宋当选,这就滑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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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于【parody】民选官员不能随便去世 偷换概念了。
死亡和生病,这是其本人无法控制的,是无法人为避免的。
但辞职是可以人为避免的。
回复了bobliu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设国家主席而不是总统? 對,中共剛建國的時候也是叫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回复了用户已封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设国家主席而不是总统? 不是啊。
中华民国国家元首是总统。
回复了IronStar21在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客观地说,有一定规模的选举不可能出现平票的情况(比如总统、省长、市长、县长、国会议员、省议员的选举),只有县议员、区议员、居委会主任、村长这种小规模的选举才可能会出现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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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于品葱已出现并号召对公务员食堂投毒的行动派 咬的狗不叫,叫的狗不咬。
真的要做的人,不会在品葱上吹牛逼的。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日本的宪法没有写任何关于外国人的内容,黑山宪法写了关于外国人的内容。但我觉得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想去日本工作、生活而不是想去黑山。毕竟一个人去哪个国家工作、生活是多方面考量的因素,宪法上的保障只是最不重要的一个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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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了Ambrosia在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觉得你和娜塔莎都搞错了我的意思。
我从来不反对本国政府给予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庇护的权利。
但是,这必须是在不损害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有时候,保护外国人的人权和本国利益是冲突的,既然是冲突的,那么这时候就没必要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帮助别人的前提是这个帮助行为不会给自己受损,舍己救人的事情没必要做。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偷换概念了。
商家有不欺骗消费者的义务,国家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但是一个国家没有保护外国人的义务,人没有在外国逗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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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了natasha在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因为政治迫害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居留权。
但是我主张这种话不要在宪法里面写死,应该写一个活话。
不必讳言,基于国际现实,有时候给予外国的政治犯居留权就是不符合国家利益,既然如此,那就不应该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本国政府要保护外国的政治犯。
我是主张各国宪法如果要写入庇护权,应该写成: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用一个“可以”的活话,不要用“不得”、“必须”这种强制性词汇。
最搞笑的就是黑山的宪法,外国人如果回国会被判死刑就不得被驱逐出黑山。那按照这个逻辑,东北二王只要逃到黑山,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了,这不是很搞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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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了佐藤琴子在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你又扭曲了我的话。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外国人政治庇护,但是我认为这种庇护权应该给的很慎重,应该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不是基于人权的考量。
政治庇护应该只给外国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放在中国大陆也就是魏京生、刘宾雁、方励之、王若望、王若水、徐文立、王丹、陈光诚等一两百人可以获得外国的政治庇护,其他的中国人即使受到中共的迫害也没有必要给他们庇护。
西方国家的政治庇护政策应该向中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庇护只给予过外国有影响力的政治领袖,比如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越南国会副主席黄文欢。这种人给了他们庇护,中国外交部是可以用他们来做外交谈判的。
回复了yooloo在为什么很多华人出国后把自己的母国完全当成了外国? 哪里不对了?
回复了linda在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我们以黑山的宪法为例。
黑山的宪法规定的是,在黑山的外国人如果回到自己的国家会面对死刑,那么这个外国人就不能被驱逐出境。
那么东北二王如果逃到黑山,他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黑山政府还要为了这两个杀人犯的人权来浪费税金和中国政府进行交涉,实在是浪费税金的无聊行为。
回复了布兰妮在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客观地说,有一定规模的选举不可能出现平票的情况(比如总统、省长、市长、县长、国会议员、省议员的选举),只有县议员、区议员、居委会主任、村长这种小规模的选举才可能会出现平票。 所以这种规模的选举,其实也不重要了。
回复了布兰妮在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国库支付啊。毕竟这是全民的事情。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参加第一次投票的人不可能都参加第二次投票,肯定也有一些第一次选举没有参加的选民会去参加第二次选举,因此第二次选举几乎不可能出现平票。
如果当选者是靠抽签、抓阄或者掷硬币的方式决定的,那么当选的人没有正当性,落选的人也不服气。倒不如再选一次,让当选的人当的堂堂正正,落选的人也落的心服口服。
回复了Peter123在选举出现平票,为什么不重新选举而是抽签或者用扔硬币的方式来靠运气决定? 参加第一次投票的人不可能都参加第二次投票,肯定也有一些第一次选举没有参加的选民会去参加第二次选举,因此第二次选举几乎不可能出现平票。
评论于想要清楚的了解社会主义的历史,从俄国开始,有没有好心人帮忙写个书目 推荐《独裁者手册》
回复了孙先树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如果奥运会不奏国歌、不升国旗,肯定也有很多体育爱好者会看,但收视率肯定会低很多,只是一个小圈子的事情,不可能成为社会性的话题。
回复了孙先树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如果奥运会改成以个人身份参加,运动员领奖牌的时候不奏国歌、不升国旗,您觉得还有人看奥运吗?
我觉得奥运会的收视率估计都不到今天的百分之一。
奥运今天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塑造民族主义的东西,都是一个塑造国民团结的东西。
因此,背弃自己的国家,代表外国比赛,就属于叛国行为。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那按照你的逻辑,纳粹在德国、法国是深入人心的,不靠法律镇压纳粹就无法避免纳粹崛起是吗?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那是因为美国足够强大, 不缺这两块金牌。
如果是马来西亚这种体育弱国,唯一的夺金希望李宗伟代表外国去比赛了,大马人民肯定非常愤怒的,这种法律就可能会出台。
回复了佐藤琴子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我什么时候说过运动员拿不到金牌就是叛国?
我说的是:本国公民如果代表外国参加本国国家队也参加的国际赛事,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判刑。
如果本国公民想代表外国参加奥运,那应该先退出本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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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了浦西晶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世界各国都有叛国罪,毕竟每个人在获得自身利益的时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地,但是成年人是可以选择自己的移民目的地。
所以在A国出生的人不忠于A国,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是超过从外国移民到A国但不忠于A国的。
毕竟前者是完全随机的,后者是个人选择的。
从外国移民到A国的人应该比在A国出生的人更爱A国。
因此,我呼吁世界各国都应该立法规定,如果移民归化者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应该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回复了卷毛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我是觉得谷爱凌回美国应该坐牢。
除非她在加入中国国家队之前退出了美国国籍。
回复了浦西晶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我反对双国籍。
但由于世界各国的内政部人口资料库不是联网的,所以只能默许部分人持有双国籍。
但是我认为具有外国国籍的国民不得做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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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我就这么简单地回复您吧:
如果奥运会改成以个人身份参加,运动员领奖牌的时候不奏国歌、不升国旗,您觉得还有人看奥运吗?
我觉得奥运会的收视率估计都不到今天的百分之一。
奥运今天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塑造民族主义的东西,都是一个塑造国民团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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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于何频这种人为什么会认为拐0和颜宁没问题,不应该被批评? 海归是两极分化的。
大部分海归都是在国外找不到正经工作,不得不回国的。
少部分海归是有能力,但由于文化不通导致在外国的职业天花板比较低,回国有更好的发展。
颜宁属于后者,她又没有加入美国国籍,不存在背叛美国的问题。
回复了荣誉非国民在墙国的“国会”——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 西敏制不一定是两院制,新西兰就是一个国会。
回复了佐藤琴子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IOA都是其本国政府没有派出国家代表团。
不存在本国有国家代表团,但是还有本国公民以IOA的名义参赛的。
大家看奥运,都是因为运动员代表的是每个国家而不是个人。如果奥运完全是个人的比赛,运动员都不携带国旗,那就没人看了。
现代奥运本来就是国际外交的延续,代表他国比赛就是软性叛国。
谁告诉你美国人不在乎谷爱凌代表中国的?骂谷爱凌的还少吗?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现代体育赛事本来就是国际外交的延续,运动员都是代表主权国家出场的。
让国家丢失金牌,就是危害公共利益,就是软性叛国。
其实不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也是不能代表这个国家比赛的,这条法律只是明确规定那些加入外国国籍的本国运动员如果要代表外国比赛一定要先退出本国国籍。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那按照你的逻辑,任何国家都不需要维护国家安全了,任何国家都不能设立叛国罪了。
毕竟如果有人叛国了,他可以公开说:“我都去叛国了,说明咱们国家有问题嘛。国家不反思自己的国民为什么会当内奸,还好意思追究我叛国?”
回复了登山探險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以谷爱凌为例,她代表中国对比赛,就意味着让美国丢了两块金牌和一块银牌。
我的意思是,A国公民如果参加奥运会,就必须代表A国参赛。
如果A国公民代表B国参加奥运会,那么A国公民回到A国的时候要坐牢的。
如果A国公民就是想代表B国参加奥运,那么这位A国公民应该退出A国国籍,加入B国国籍。
回复了Rinshtar在你们认为国家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本国公民代表外国参加国际赛事? 就是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这种国家队会出场的比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