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個程序問題
即便我懷疑這函示違憲,我本人並沒有直接申請憲法訴訟的權利
因為聲請人得是五院、立委與法官,人民沒有直接申請的權利
聲請要件
(一)國家最高機關
1.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於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4.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因辦理中央行政機關委辦事項,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層轉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5.如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48條
(二)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49條
(三)法院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55條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