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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陈士杰  ·  2022年11月10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有一些国家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对于任何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必须给以居留的权利。

但是保障外国人的权利有时候和国家利益是矛盾的。

这么规定属于作茧自缚,会让国家在外交层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可能会因为给予特定的外国政治流亡人士庇护权而引发战争。

假设国家要驱逐某个外国的政治流亡人士,还需要走司法程序,最后的司法判决可能不符合国家的外交利益。

为了保护一个外国人的人权而导致本国的外交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这很糟糕,作茧自缚的条款。

我觉得如果一定要写庇护权入宪法,可以规定成: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把“必须”、“不得”这种强制性的词汇改成模糊的“可以”,这么做就有很大的灵活空间了。

我举几个例子: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外国人如果在其自己的国家内不能有效行使由意大利的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共和国领土内获得庇护。对外国人由于政治犯罪的引渡要求不得接受。

《波兰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根据法规规定的原则,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享有庇护权。在波兰共和国寻求保护免受迫害的外国人,可根据波兰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获得难民地位。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外国国民有理由担心因其种族、语言、宗教或与某一国家或团体的关系或因其政治信仰而受到迫害,可在黑山请求庇护。如果外国国民因其种族、宗教、语言或与某一国家的联系而受到死刑、酷刑、不人道的侮辱、迫害或严重侵犯本宪法所保障的权利的威胁,则不得将其驱逐出黑山。只有根据法院的裁决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将外国国民从黑山驱逐出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应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庇护。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那些因政治信念以及因在俄罗斯联邦不被承认为犯罪的行为而受到迫害的人引渡到其他国家。引渡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将被定罪的人移交给其他国家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进行。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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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布兰妮   偶尔沉默偶尔水,偶尔精分偶尔雷

    我觉得取决于你国的选民主要是什么人。

    如果这个国家的文化价值就是“白左”,大多数人认为有这样的法律我们生活得很开心,又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法律呢?

    这种事情我想不会有一个普世的答案,都得是具体国民具体分析吧。

  2. linda   rico y libre

    这些东西没问题,因为国家没有open border, 外国人想享用这个权利必须先进国门,所以没有“被难民踏平”的威胁。

    这我又想到之前粉红吹中国牛逼的时候提到过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地中海船民。比如你从利比亚出发,划小船登陆意大利或者希腊。这时候欧盟国家不好出海警遣返,因为你们欧盟国家讲人权,遣返到利比亚有损你们宣称的人权价值观;当然更不能开炮把人家打进海里。有人说,那把他们抓起来关进牢里可以吗?可以,但是因为他们是由于利比亚战乱而偷渡,那么他们符合欧盟的庇护条件,他们在牢里就可以申请难民身份了,不可能一直把他们关在牢里。那么欧洲国家选择的最好方式,就是不理他们,希望他们的船沉掉,死人是不能指控我们的。结果中国制造物美价廉,导致欧洲的难民问题更严重了,更多的偷渡船登陆欧盟了。

    所以你看到了,即使按照陈士杰的修改措辞,从“必须”改为“可以”,那么这些船民仍然要申请庇护,而拒绝他们庇护则必然违背法治精神。因为他们说利比亚处于战乱,是真实情况,将他们遣返会导致他们的生命危险。问题得不到解决,除非欧盟国家放弃他们的人权保护条款,也就是说高人权国家,必然面对难民问题,要解决难民问题,就得降低人权保护。比如你偷渡中东油霸国家或者新加坡就会被当场赶回去。

  3. 陈士杰 回复 linda /p/195858

    我们以黑山的宪法为例。

    黑山的宪法规定的是,在黑山的外国人如果回到自己的国家会面对死刑,那么这个外国人就不能被驱逐出境。

    那么东北二王如果逃到黑山,他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黑山政府还要为了这两个杀人犯的人权来浪费税金和中国政府进行交涉,实在是浪费税金的无聊行为。

  4. 佐藤琴子 回复 陈士杰 /p/195861

    说的好!美国政府浪费纳税人税金保护王丹魏京生蔡霞简直无聊透顶。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该把中国海外民运送回中国来。

    林郑月娥要早有你这么个知音就好了,香港人真是不理解阿娥的良苦用心,反什么送中,简直是全民愚昧,纵容逃犯。

  5. 陈士杰 回复 佐藤琴子 /p/195862

    你又扭曲了我的话。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外国人政治庇护,但是我认为这种庇护权应该给的很慎重,应该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不是基于人权的考量。

    政治庇护应该只给外国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放在中国大陆也就是魏京生、刘宾雁、方励之、王若望、王若水、徐文立、王丹、陈光诚等一两百人可以获得外国的政治庇护,其他的中国人即使受到中共的迫害也没有必要给他们庇护。

    西方国家的政治庇护政策应该向中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庇护只给予过外国有影响力的政治领袖,比如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越南国会副主席黄文欢。这种人给了他们庇护,中国外交部是可以用他们来做外交谈判的。

  6. natasha 饭姐
    natasha  

    美国的立国哲学基础是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主张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既然天底下的人都是人,那就不可能只有美国人有人权,别的国家的人就没有人权,逻辑上是不通的。所以美国建国的哲学理念是可以推及到外国人的。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管辖权是自殖民时代以来至今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以前的争论是,对于他国出现伤害人权的事情,基督教国家是否有管辖权。当今世界的争论是,非民主国家出现伤害人权的事情,民主国家是否有资格管。不管怎样,都是把人权当成天赋的神圣的权利,人权是值得尊重的(而不是利益交换工具),还没有哪个国家敢公然宣称无视别的国家的人权伤害的。敲黑板:伤害人权人人谴责,争议只是在管辖权问题

    陈兄一直在强调本国利益如何如何,当然实际政治中的确如此,政客要为选民负责。问题是,只有极端右翼的选民会只强调本国利益,而左派和中间派别的选民的立场还是会更universal一点。所以陈兄你的立场只代表了极端右翼选民而已

    至于实际的政治考量,美国政府已经在这么做了。但脏事是偷着做的,不用大张旗鼓宣布出来。

  7. 陈士杰 回复 natasha /p/195878

    我不反对国家给予因为政治迫害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居留权。

    但是我主张这种话不要在宪法里面写死,应该写一个活话。

    不必讳言,基于国际现实,有时候给予外国的政治犯居留权就是不符合国家利益,既然如此,那就不应该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本国政府要保护外国的政治犯。

    我是主张各国宪法如果要写入庇护权,应该写成: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用一个“可以”的活话,不要用“不得”、“必须”这种强制性词汇。

    最搞笑的就是黑山的宪法,外国人如果回国会被判死刑就不得被驱逐出黑山。那按照这个逻辑,东北二王只要逃到黑山,就不能被引渡回中国了,这不是很搞笑吗?

  8. 登山探險  

    你只谈了国内产生的利益,但是忽视了国际产生的利益。

    虽然这个例子有点偏。商家为什么要作出这么多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呢?为什么商家要禁止卖假而不是尽可能不卖假呢?难道商家都是傻子吗?为什么他们不定下更灵活的条款?因为不灵活的条款更能吸引客人。

    国际上面让人产生安全感能得到更多的合作,别人更愿意来你那里,这些正面收益能抵消负面的收益,具体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考虑。

  9. natasha 饭姐
    natasha 回复 陈士杰 /p/195908

    人们经常主张这个主张那个,但是往往对自己为何提出这种主张缺乏认识。你需要退一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你的思想是极端右翼思想,当然这无可厚非,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政见。但这种思想的弊端太多,太民族主义甚至民粹主义,容易走极端,并非好事。如果能稍微往中间靠拢一点,或扩大自己的政治接受光谱,思想上也能开阔一些,看问题也可以多元一些。

  10. 卷毛  

    按照道德的几种来源的说法,陈老师的所有决定都是出于最机械的功利性至上的那种道德来做决定的。

    基本上它只能当作是一个穷人不理解一个有钱人的某些做法,觉得有钱人(“又在成功地浪费纳税人的钱了”)又在凡尔赛了。

    是的,他们能。即使这是他们的错,他们能犯错,能承受后果,能任性,能凡尔赛。这种做法虽然不宜被神秘化,但可以神秘地相信 所有纳税人都被蒙在鼓里了,需要启蒙。

    那么我也可以认为,出于最机械的道德,黑山宪法的不合理之处只有在 “真真碰了石头” 之后才有机会修宪。这条错误宪法条文的错误影响,若真如陈老师评估的那么大,那么早就改过来了:如果没有人因此受害,那么 机械地认为,它就没有改过的必要。

    相比 “作茧自缚”,下一次可以起一个更文艺的标题,比如 “把笼子挂在外面,只要有风吹过,鸟儿就以为获得了自由”。每次当你以一个不可评估型的受害来提建议的时候,都可以用。毕竟既然人们没觉得自己被坑了 这必然是一种不自由导致的,“这正是人们在自由情况下自己选择的” 是不会发生的。

  11. 陈士杰 回复 登山探險 /p/195917

    偷换概念了。

    商家有不欺骗消费者的义务,国家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但是一个国家没有保护外国人的义务,人没有在外国逗留的权利。

  12. Ambrosia  

    我觉得 @natasha 的回复已经说明问题了。我希望从纯法学角度说两句。

    为什么一国宪法要写“外国人有权根据法律申请庇护”?因为在他们眼中这个庇护权的正当性已经超过他不是本国公民的事实了。

    你去看一下美国宪法以“公民”作主语情况,再看看他们左一个214(b),右一个“口岸属于未入境,当事人不受美国管辖,CBP不受第四修正案约束”,再来一个“关塔那摩不是美国领土所以他们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你就知道问题在哪里了。

  13. 陈士杰 回复 Ambrosia /p/195926

    我觉得你和娜塔莎都搞错了我的意思。

    我从来不反对本国政府给予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庇护的权利。

    但是,这必须是在不损害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有时候,保护外国人的人权和本国利益是冲突的,既然是冲突的,那么这时候就没必要保护外国人的人权。

    帮助别人的前提是这个帮助行为不会给自己受损,舍己救人的事情没必要做。

  14. NoStepOnSnek   一个政治系统的根本特征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暴力能力

    加拿大有这种宪法条文么,你入籍美国就不用再考虑这个问题了。

  15. 登山探險 回复 陈士杰 /p/195935

    说到底还是利益问题,都是为本国争取最大利益。两个国家,一个国家明确保障外国人,另一个国灵活保障外国人,作为外国人你去哪个?另一方面对人权更多的保障也能获得对应立场的人的支持,是能够增加支持者的。外面能够流入优秀的技术,甚至机密要员,这些都能产生利益。我只列举了一点,还有更多,这些利益完全能够超越你所说的本国利益的损失。这个要与国家的运作模式一起考虑,具体计算十分复杂,最终还是利益问题,只要利益增加就行了,你也无法绝对肯定这条法律综合全部考虑一定会使国内亏损吧?做生意的,这边亏那边赚,这边赚那边亏是常事,总体赚就行啦。国家运营也是一盘大的生意,如果要谈利益,你只执着某一部分没有意义。

  16. 陈士杰 回复 登山探險 /p/195936

    日本的宪法没有写任何关于外国人的内容,黑山宪法写了关于外国人的内容。但我觉得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想去日本工作、生活而不是想去黑山。毕竟一个人去哪个国家工作、生活是多方面考量的因素,宪法上的保障只是最不重要的一个因素而已。

  17. linda 回复 陈士杰 /p/195947

    黑山不是欧盟国家,只要黑山加入欧盟,那他就是比日本更好的移民选择。

  18. 登山探險 回复 陈士杰 /p/195949

    因素有很多,但是具体还是看这个国家的打算和路线。对比对象是本国,有这条法律和没有这条法律,究竟哪个状态对本国更有利。这需要大量的数据分析,不单是现今,还需要考虑未来前景。需要多方面去确定才能清楚是否真的不利,也有一些是国际的政治舆论因素导致。政治是不会开善堂的,全部都是利益考量,不会是纯粹的善意。“但是保障外国人的权利有时候和国家利益是矛盾的。这么规定属于作茧自缚,”这种想法实在过于片面,国家利益是十分复杂的,至少国际形势也是重要考虑的点,你这种毫无根据的武断只会使你的视野变得狭隘。

  19. linda 回复 登山探險 /p/195950

    有些时候,我国的国家利益,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这种情况怎么考虑?不让出主权就换不来利益,要不要出让主权?认为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恰恰是最大限度的限制了主权。这就是悖论。

  20. Ambrosia 回复 陈士杰 /p/195971

    首先,不甄别外国难民的教育背景直接允许他们入境,本身就侵害本国的劳动力市场。接收难民本身就是侵害本国利益的事情。但是为什么某些国家要这么做?因为他们的人民(立法者)认为“保护劳动力市场”重要,但“捍卫人道主义和人性尊严”更重要。

    但是,是不是存在“接受难民”变成“不可承受之重”的情况?有,比如难民本身是迫害者,或者难民本身有严重的犯罪记录。这种时候就需要用细化的规则将他们排除在外——这就是为什么宪法里说的是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subject to provisions of law)”来申请庇护。

    你的问题是:

    为什么有一些国家要制定“作茧自缚”的保护外国人的权利的宪法条文?

    那是是因为人民(立法者)不认为这是作茧自缚,而认为这是正当的、应该的。能够达到“写进宪法”的高度,说明这本身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也说明他们相信下位法能够维护好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之间的平衡。

  21. natasha 饭姐
    natasha 回复 Ambrosia /p/195975

    A大说的有道理。

    有关为什么“立法者会觉得捍卫人道主义更重要”,可见参考我之前写的拙文 殖民主义(外部殖民和内部殖民),人道主义和普世价值

    士杰兄不相信这个世界上有人会不是出于个人利益出发,也许是对欧美国家的基督教背景欠缺认识。捍卫人权在历史上是可以和基督教国家的实际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他们已经做到了一定程度的理论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