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国家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对于任何受到政治迫害的外国人,必须给以居留的权利。
但是保障外国人的权利有时候和国家利益是矛盾的。
这么规定属于作茧自缚,会让国家在外交层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可能会因为给予特定的外国政治流亡人士庇护权而引发战争。
假设国家要驱逐某个外国的政治流亡人士,还需要走司法程序,最后的司法判决可能不符合国家的外交利益。
为了保护一个外国人的人权而导致本国的外交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这很糟糕,作茧自缚的条款。
我觉得如果一定要写庇护权入宪法,可以规定成: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把“必须”、“不得”这种强制性的词汇改成模糊的“可以”,这么做就有很大的灵活空间了。
我举几个例子: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外国人如果在其自己的国家内不能有效行使由意大利的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共和国领土内获得庇护。对外国人由于政治犯罪的引渡要求不得接受。
《波兰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根据法规规定的原则,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享有庇护权。在波兰共和国寻求保护免受迫害的外国人,可根据波兰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获得难民地位。
《黑山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外国国民有理由担心因其种族、语言、宗教或与某一国家或团体的关系或因其政治信仰而受到迫害,可在黑山请求庇护。如果外国国民因其种族、宗教、语言或与某一国家的联系而受到死刑、酷刑、不人道的侮辱、迫害或严重侵犯本宪法所保障的权利的威胁,则不得将其驱逐出黑山。只有根据法院的裁决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将外国国民从黑山驱逐出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应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庇护。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那些因政治信念以及因在俄罗斯联邦不被承认为犯罪的行为而受到迫害的人引渡到其他国家。引渡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将被定罪的人移交给其他国家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进行。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