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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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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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SOHO中国的张欣竟然和王丹是脸书好友。

    如题,我去打听打听,什么情况,卧槽。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回国声明

    家中有重大之变故,近日要立刻回国,故离开大家一段时间。

    我几个月之后会回来,不过也许永远不会回来,或者回来之后也甚少发帖了。

    谢谢大家

  3.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发表文章

    【投票】是否应该对“天下无贼”封号?

    有一些管理员认为应该封锁天下无贼的账号,但是我反对封锁天下无贼。

    所以,基于民主原则,各位以投票来决定吧。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水题】如果你给自己起名字,你会起什么名字?

    我现在的名字比较明,也就是说只要看到这三个字就知道我的名字是什么含义。

    我比较喜欢那种常用字组成的,但外人看不出是什么含义的名字,比如宋楚瑜、廖亦武、王炳章、茅于轼、胡锡进。


    我也不欣赏如下的几种名字:

    ①First Name是一个词组的名字,比如曹顺利、张海洋。

    ②ABB式的名字,First Name是重复的两个字,比如高圆圆、艾未未。

    ③名字里面有生僻字,比如严家淦、杨洁篪。

    ④名字是简单很随意的两个字,比如李毅、王勇。

    ⑤First Name虽然字不一样,但发音是一样的,比如张维为、李依伊。

    ⑥和知名历史人物重名的名字,比如张飞、李世民。

    ⑦名字的发音非常不合适,比如施明德(失明的)、温绅(瘟神)。

    ⑧大众化的名字,比如刘晓波、李晓华。

    各位有什么想法?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求助】陈士杰版宪法困惑:如何解散地方各级议会?

    我写的宪法设计的央地关系和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类似的,四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然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是议会制的,议会多数党领袖是政府首长。

    总统解散国会,这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只是两级政府,那么让总统解散省议会就可以了。

    但四级政府就比较麻烦。

    如果是总统解散各级政府,好像不合适。毕竟是单一制国家,省议会的地位是低于国会的。

    我也不能学习加拿大那样在省政府设立省督,因为加拿大是联邦制,各省独立性很大。

    因此我设立了副总统来解散地方各级议会。

    但现在又有一个问题,省议会的级别应该是高于市议会的,省议会和市议会都是副总统解散好像很奇怪。

    所以,应该让谁解散省议会、市议会和县议会呢?

    世界上没有个单一制、议会制的大国可以参考了,我不知道怎么设计会比较合适。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茅于轼的精彩演讲

    youtu.be/5YJqLfRdXOI

    茅于轼老师2012年获得弗里德曼思想自由奖的获奖演讲。

    非常棒!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各位如何看待不是复姓却取四个字的名字的情况?

    我觉得这种名字超级别扭,比如易烊千玺。

    说实话,我谈女朋友的时候,这种名字的女生我直接不考虑。

    太奇葩。

    当然,我说的不是林郑月娥、范徐丽泰、陈冯富珍、辜严倬云这种冠夫姓的例子。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未来的中国宪法(完整版)

    说明:这部宪法是为结束中共专制统治之后,建立宪政民主的新中国所设定的。中共垮台之后的国号就叫“中国”,没有任何赘词。

    序言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建立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纲

    (一)中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二)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国籍的拥有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六)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 。

    (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公民投票的决定。

    (十一)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都属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机构的任何权力都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十二)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卫国家领土和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军队遵守政治中立,现役军人不得加入政治类组织。军队永远不得介入国内事务,但是抢险救灾除外。

    (十三)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县和市;

    ③县分为乡和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和县。

    (十四)香港和澳门是中国永久性的特别行政区。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除外交和防务之外的其他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由基本法规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的时候,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本人指定的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三)在中国受刑事控告的任何人,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都必须被视为无罪。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任何人已经依照中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六)公民有居住、迁徙和出入国境的自由。

    (七)国家永远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公民有主动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八)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九)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除对公民的生命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的威胁的言论之外,其他的言论都属于公民的自由。

    (十)公民有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十一)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十二)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十三)公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十四)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国家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十五)公民有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国家永远不得干涉公民的生育的事物。

    (十六)公民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公民,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公民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公民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十七)公民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十八)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未成年人和母亲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未成年人,无论婚生或者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十九)公民都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公立高等教育必须根据成绩而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二十)公民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公民对由于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十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

    (二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

    (二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二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二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议会和政府的决议的权利。

    (二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中央政府现任主席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的权利。

    (二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三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结束战争的权利。

    (三十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利。

    (三十二)每一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十三)当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国家机构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国家机构的权利。

    (三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三十五)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三十六)监狱在押罪犯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三十七)现役军人没有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军人退役后,十年内没有被选举权和担任公务员的权 利。

    (三十八)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亲属,优待军人亲属。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是国家元首。

    (二)总统和副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免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免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发布特赦令,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任免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

    (五)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罢免中央政府主席,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 约和重要协定。

    (六)副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免去地方各级政府首长。

    (七)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八)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或者各级地方政府首长的决定,解散地方各级议会。

    (九)总统和副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十一)总统和副总统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二)总统和副总统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三)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副总统受总统的委托,可以代行总统的部分职权。

    (十四)总统和副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十五)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的职位。

    副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总统和副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十六)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总统和副总统。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或者副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总统或者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或者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或者副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总统或者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请辞。罢免案如果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或者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四)国家议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家议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家议会会议。

    (六)国家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修宪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④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主席、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⑤根据中央政府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⑦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⑧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并且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⑪改变或者撤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⑫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⑬决定和平和战争的问题;

    ⑭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家议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 止。

    (八)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宪法修正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④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⑤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⑥监督中央政府、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的工作;

    ⑦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 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⑧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政府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⑨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⑩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⑪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 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⑫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⑮决定特赦;

    ⑯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 态的宣布;

    ⑰决定全国总动员动员;

    ⑱决定全国的戒严;

    ⑲撤销中央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⑳国家议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家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数量大致等于国家议会议员数量除以三。

    (十)国家议会议长主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 作。

    (十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 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三)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四)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中央政府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五)国家议会议长管辖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六)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可以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七)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八)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副议长代行议长的职权。

    (十九)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十)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等重要事务由特殊法律规定。特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一)法律和其他议案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二)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重大争议性议案交付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权力。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法院审议。宪法法院认定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法院审议。宪法法院认为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十四)国家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中央政府之外的其他机构的公职。

    (二十五)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

    国务委员一人或者若干人,

    各部部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国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四)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③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⑤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⑥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⑦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⑧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⑨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⑩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中央政府主席有权免去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职务。

    (九)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政府主席。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主席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代理主席,中央政府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得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主席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代理主席,中央政府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下一任中央政府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经由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四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两个月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政府主席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主席暂时代理。中央政府主席和副主席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中央政府副主席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主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总统应该于代理主席出任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政府主席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主席暂时代理。中央政府主席和副主席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中央政府副主席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主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总统应该于代理主席出任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常务委员会全部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十三)中央政府有权要求总统、副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四)公民累计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十五)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累计超过八年的人,卸任中央政府主席后不得再担任公职。

    (十六)中央政府主席不得兼任除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公职。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总统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由国家议会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二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之间因为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⑤审判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选举诉讼案件。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五)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宪法法院法官互选产生。

    (六)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省省议会依法罢免宪法法院大法官。

    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经过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 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大法官应该于十日内向总统请辞。罢免案如果未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大法官再提罢免案。

    (七)宪法法院大法官卸任后,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八)宪法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院

    (一)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法院院长和法院法官任期十年,不得连任。

    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 其良心独立审判。

    (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六)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 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七)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副总统征求该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长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八)最高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任命。

    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地方本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长任命。

    (九)法院院长和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议会依法罢免本级别法院院长和法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 二以上连署,对法院院长或者法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再提罢免案。

    第六节 检察院

    (一)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每届任期和本级议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五)最高检察院对国家议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议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七)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七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军队。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主席,

    主席,

    副主席两人或者三人,

    委员若干人。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总统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名誉主席。

    (七)中央政府主席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八)除军事训练和抢险救灾外,在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决定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下,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不得调动军队。

    (九)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第八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

    委员会共设十五位委员。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国 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五)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六)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七)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赞成,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再提罢免案。

    第十节 地方各级议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一)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立法机关。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议会由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区必须小于该地区国家议会议员的选区。

    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四)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五)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省、直辖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家议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议会批准后施行。

    (七)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 政机关,都服从中央政府。

    (八)地方各级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议会议员的选举。

    (九)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十)地方各级议会议决其会议的结束与再开。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本行政区域政府首长要求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一)地方各级议会议长管辖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二)审查选举为议会之责。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三)地方各级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地方本级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四)地方各级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列席。地方政府人员,必须列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六)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十七)省政府的政府首长是省长;市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市长;区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区长;乡政府的政府首长是乡长;镇政府的政府首长是镇长。

    (十八)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由副总统在征求本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副总统任命。

    (十九)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十一)省、直辖市的议会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十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十三)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四)地方各级议会有权依照当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国家议会批准后生效。各县、各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议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家议会备案。

    (二十五)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地方政府自主地安排使用。

    (二十六)地方各级议会有权决定同行政区域进入戒严状态。

    (二十七)地方各级议会依法罢免地方政府首长。

    地方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本级地方政府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地方本级议会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地方本级议会提名一位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

    如果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副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政府首长的职务,然后任命政府首长继任人为新任政府首长。

    如果政府首长继任人没有获得地方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副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政府首长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地方本级议会。同时任命政府首长继任人为代理政府首长,代理政府首长的任期制止下一任政府首长就职为止。地方各级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三个月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地方各级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二十八)地方本届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政府首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应于两个月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二十九)公民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三十)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超过八年的人,不得继续担任该级国家机构的任何公职。

    (三十一)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十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同级政府之外的其他机关的公职。

    (三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长和副议长不得超过十年。

    (三十四)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区级或者乡级政权的相互关系和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三章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有四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多数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全体年满十八岁公民的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少于最近一届国家议会选举参与投票的人数,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④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一)公立教育必须占据国家教育资源的主导地位。

    (二)中国军队采取志愿兵役制,国家永远不得强制要求公民加入军队。

    (三)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护和平和反对恐怖主义的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四)少数民族占据人口多数的地区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五)国家保护在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国家对于因为政治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六)国家安全会议是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机关,决策外交、国防和国家重大变故的相关事项。

    总统担任国家安全会议名誉主席,中央政府主席担任国家安全会议主席。

    国家安全会议由主席召集。

    国家安全会议下设国家安全局。

    国家安全会议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七)中国各级顾问委员会是国家的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咨询机构。

    中国设立国家顾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顾问委员会委员由本级议会议员和本级政府首长任命。

    顾问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八)现任议员不得参加除本职务连任之外的其他选举。担任议员的公民如果辞去议员职务,辞职后十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副总统、国家议会议员、中央政府人员、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地方各级政府人员、地方各级法院法官、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和国家安全会议成员没有发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十)总统、国家议会、中央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所在地是北京市;宪法法院的所在地是上海市;最高法院的所在地是广东省广州市;最高检察院的所在地是天津市;中央银行的所在地是广东省深圳市。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东京奥运如果如期举办,中国队的奖牌数量堪忧

    奥运会都有东道主红利,比如北京奥运中国金牌非常多,伦敦奥运英国金牌也非常多。

    2008年,中国奥运金牌大爆发。到了2012年,伦敦奥运依然吃2008年北京奥运的红利。

    但是2008年北京奥运的红利到了2016年里约奥运就基本被吃完了,所以里约的金牌比英国都少。

    英国在里约能得这么多金牌,也是因为继续吃2012年伦敦的红利。

    英国在伦敦奥运金牌大爆发,但由于中英人种不同,擅长的项目也不同,所以英国对中国的金牌没有影响。

    但是,中日人种一样,擅长的项目一样,这就麻烦了。

    所以到时候,中国传统的优势项目都会被日本冲击。

    我甚至怀疑,中国能否守住20块金牌都难说。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总结我逐个帖子的观点】为什么共产党还没有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党专制,一党专制和古中国的君主世袭有本质区别。 在唐宋元明清,平民在体制内最高只能当到宰相,想当皇帝的话就只能靠造反。

    但中共的制度不是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民只要情商高,完全有可能当主席、当总理的。中国今天的体制就是古代的科举制,只不过把皇帝(军委主席)也放在科举系统里。

    一个寒门出身的中国人靠官场权斗爬到省委书记,并不比一个寒门出生的美国人选上州长的几率更低。

    一党专制和宪政民主,唯一的差别就是官员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但由于中国每个官员都是对下不负责,所以其实对平民而言伤害也不明显。毕竟中国人都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反正人人都没有选举权,自己也没有也不差。

    人人都有的东西,其实就等于没有了。人人都没有的东西,你也没有也不是损失了。在中国,人人都没有选举权的时候,对每个个体而言也不是伤害。举个例子,如果全人类的眼睛都被上帝挖掉,那么盲人就不算残障人士了。别人不会飞,只有你会飞,你就是超人。但如果人人都会飞,飞翔就不是超能力。奥运个人金牌比团体金牌重要得多,也是同样的道理。

    为什么曼德拉当年会造反?因为当时黑人在南非白人政府里面不可能当官,黑人没有任何升迁的希望,那么黑人只能造反。

    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也是同样的道理。当时只有白人能投票,黑人却不能投票,那么黑人当然要造反。但如果当时全美国人都没有投票权,黑人也不会想到造反的。

    当年台湾人之所以造反,是因为本省人在外省蒋家控制的中华民国体制内当不了总统,当五院院长也非常难,外省人掌握官场的绝对优势,本省人就和今天的维族人一样,只能当花瓶,所以本省人当然要造反。台湾民主化的一个主要动力,就是本省人反抗蒋家外省权贵对权力的垄断。

    为什么中国的维族和藏族经常造反?因为他们在中共体制内永远不可能当大官。维族人和藏族人在中共体制内最高只能当到有名无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连故乡的自治区党委书记都当不了,所以他们当然要造反。如果中共有一个维族或者藏族的政治局常委,维藏的造反意识也会降下来。

    我以张三来举个例子。

    张三想当国家最高领导人,那么张三有两条当最高领导人的渠道:

    ①加入中共,靠权谋一步一步往上爬,爬到军委主席。

    ②加入民运的抗争队伍,被关被杀,妻离子散,凶多吉少。能推翻中共的几率非常低,况且即使推翻中共,也不等于就会建立民主制度。退一万步讲,即使成功建立了民主制度,也不等于就会轮到张三当总统。

    这其中有太多太多的变数,有巨大的风险。而且即使当了民选总统,也要被反对党和媒体监督,民选总统也不能像军委主席那样的随便包情妇、随便贪污。民选总统和军委主席比起来,除了国际名声更好(有机会得诺贝尔和平奖),其他的方面都远没有军委主席更舒服。

    所以张三只要是智商正常,他都不会选第二条路。谁也不是傻子,谁都知道选哪条路对自己最优,所以当然没人想造反。

    很多人说,只有赵家人才能当官,其实我并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世袭化很严重。

    目前二十五位政治局委员,只有习近平、刘鹤和张又侠的爸爸是当大官,其他的人都没有显赫的家族背景。所以在中国,寒门子弟当然是有机会当国家领导人。

    很多赵家二代,也只是去人大政协担任虚职,并没有掌握实权,比如刘源、邓朴方、陈元。这就类似于拜登让肯尼迪之女当驻澳洲大使一样。

    中国的政治世袭化并不严重,甚至比很多东亚国家更少。中共中央委员的世袭比例是低于台湾立法委员的,台湾立法院三分之一的立法委员可都是官二代。

    总而言之,之所以大部分中国人不造反,是因为平民在中共体制下当官的机会和民主中国差不多。民主中国并不能让平民当官的机会增加,所以平民也就对争取民主没有兴趣。中共体制对选举权的剥夺是全民性的,所以对个体而言反而不是伤害。普通人不会感到来自中共的伤害,平民也不会想造反。

    当奴隶有机会当奴隶主的时候,奴隶们就会争取让自己当奴隶主,而不是推翻奴隶制。

    为什么习近平会伤害中共的江山?

    因为中共在江胡时代,十年换一次领导人,平民子弟都有当大官的机会。

    但习近平是把集体领导变成个人独裁,他自己想做终身皇帝,这就让平民在未来几十年之内都丧失了当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机会。

    而且如果习近平临死前把官位传给女儿,那么这对中共的打击就是致命的。

    让平民当官的机会逐渐丧失,没有机会当官的中国平民,会动摇中共的江山。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你们是否想让我保留“归山瓶”这个小号来活跃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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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调查】您的学历是什么

    看看咱们网友的学历水平是什么?

    之所以不用站内投票,是因为2047没有匿名投票功能。

    我保证投票网站是安全的。

    https://www.strawpoll.me/42730654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调查】人在国外的网友们,您在哪个国家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新冠疫情,最倒霉的是运动员。

    有一些项目,运动员的黄金时间就是十几岁、二十出头那几年。

    现在东京奥运没有了,到了2024年,运动员身体不行了,很多运动员可能一辈子就错过了拿奥运会奖牌的机会。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们现在还用现金吗?

    我忽然发现,自己已经两年多没有摸过加元现金了。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你是否支持强制投票?

    澳大利亚是规定成年公民必须去投票,如果不投票,会被罚款的。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各位来自中国大陆的哪个省?

    之所以没有用站内的投票,是因为站内没有匿名投票。

    这个投票网站,我用生命来证明它是安全的。

    我把各省很粗略的分了一下,分的不准确各位请见谅。

    我是想知道,中国现在哪个地区觉醒的人最多。

    https://www.strawpoll.me/42702446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非常讨厌用人名来命名国家建设的基础建设

    我举几个例子: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华盛顿杜勒斯国际机场、多伦多皮尔逊国际机场。

    政府用国库盖的基础设施,都不应该冠名,尤其是不能冠政客的名字。

    假设一个讨厌肯尼迪的纽约市民,他去肯尼迪机场坐飞机的时候肯定会心里不爽。

    台湾的国际机场本来叫中正国际机场,后来陈水扁上台后,改成了桃园国际机场。

    国家盖的各种基础设施的命名,应该尽量做到中立化,尽量做到绝大部分国民都能接受,尽量不要让部分国民不爽。

    当然,如果是富豪捐款盖的建筑就令当并论了,毕竟这钱是富豪出的,用富豪的名字来冠名是没问题的,比如邵逸夫楼、李嘉诚楼。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预言:伊力哈木未来五年之内非常可能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萨哈罗夫奖是诺贝尔和平奖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风向标。

    2014年Denis Mukwege获得萨哈罗夫奖的时候,我就认为他很可能未来几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果然,2018年Mukwege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可惜2014年的时候,我没有留下任何帖子或者推文来证明我当时的预言。

    这就导致我现在无法向大家证明当年我的正确预言。导致这个正确的预言,沦为没有证据的吹牛了。

    近日加拿大下议院认定新疆是种族灭绝,而伊力哈木在2019年获得萨哈罗夫奖,未来他是离诺贝尔和平奖最近的中国人。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国务委员”这个词,翻译成state councillor 合适吗?

    我总觉得这个翻译的有点怪。

    市议员是city councillor,这个state councillor是不是有点州议员的意味?

    当然,我知道美国的州议员不是state councillor 这个词,但是用这个词来翻译政府副首脑级别的官员,不太合适。

    state councillor 这个词,显然是国务委员这个词的书面死板翻译。

    但说实话,我也想不出其他更好的翻译,只是单纯觉得这个翻译有点怪。

    各位有什么想法?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最让你恶心的陋习是什么?

    我觉得是合餐制。

    合餐制的本质就是把同一桌的每个人的唾液都舔一遍,非常恶心。

    我不得不和一群人吃饭的时候,当一道菜上来,我都是赶紧夹两口,之后就不会再夹那道菜了。

    如果和朋友们出去吃中餐,我一般都会建议吃火锅或者吃自助。火锅合餐没问题,毕竟滚烫的开水加热中。

    各位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1997年之后,香港立法局为什么要改名为立法会?

    英属香港时期的立法机构叫立法局,然后1997年之后的立法机构叫立法会。

    我今天才知道,立法局和立法会的英文是一样的,都是legislative council。

    所以为什么中共要改立法机构的名字?而且只改了中文名字。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辨认一家媒体是否为大外宣的最直接的方式

    如果一家不在台湾的中文媒体管蔡英文叫台湾地区领导人,那肯定就是大外宣。 如果管蔡英文叫台湾总统,那就很可能不是大外宣。 如果管蔡英文叫中华民国总统,那百分之百不是大外宣。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特别不理解为什么两岸会把ministry叫委员会

    中国国务院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及已经废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台湾行政院的农业委员会、海洋委员会、客家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等。

    直接叫“部”不就好了?为什么要叫委员会?乍一听还不知道是哪一级政府的机关,甚至都不知道是行政机关还是国会的专门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叫“卫生部”;农业委员会叫农业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叫民族部。

    简单明了。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大部分华人不会和黑人处对象?

    2047有人投票,是否会考虑黑人配偶。

    这个问题能问出来,就说明大部分华人是不会考虑和黑人处对象的。

    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绝大部分黑人的长相不符合华人的审美,就这么简单。

    说句大实话,迄今为止,我没有觉得任何一个黑人姑娘很漂亮。

    各位觉得呢?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有夫妻都是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的例子吗?

    我知道阿根廷有夫妻总统的例子。

    中国也有这种例子吗?

    当然武则天算。

    近代史里面,孙中山夫妇可能勉强算。

    孙中山是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宋庆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再批美国的第一夫人文化

    大家都知道,我批判过第一夫人文化。

    今天在白宫的网站上看到,美国人竟然把正副总统的配偶和正副总统并列。

    这是很不应该的。

    First Lady和Second Gentleman不是公职,他俩有什么资格上白宫的网站?

    这不是公私不分吗?

    https://www.whitehouse.gov/administration/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浅谈民运和诺贝尔和平奖

    中国民运其实长期想得到一个诺贝尔和平奖。

    最早在八十年代,魏京生在坐牢的时候,就有西方人权组织运作魏京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不过当时魏京生的知名度很低,也不可能得奖。

    1989年六四事件后,诺贝尔奖委员会决定颁发给一个中国人。本来是想给王丹、柴玲、方励之甚至赵紫阳,但最终觉得谁也不配诺贝尔奖的高度,最后决定给了达赖喇嘛。

    1990年也有很多民运人士被提名,但是肯定也得不了了。

    接下来苏东剧变,中国民运的光辉就被压下去了。

    九十年代中后期,魏京生的声望非常高。1996年他得到萨哈罗夫奖之后,大家都觉得他离诺贝尔奖只差一步了。可惜最终也没有得奖。尤其是1997年,大家都觉得应该给魏京生了,结果最后给了世界反地雷组织。

    2017年我曾经在美国的一个人权组织的活动上,见过1997年得到诺贝尔奖的Jody Williams。我当时想问她,是否觉得当年魏京生比自己更应该得奖,结果没有和她寒暄的机会。

    当然魏京生得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老魏在青海坐牢的时候,和一个藏族妹子有一段情史。然后对方肯定觉得自己吃亏了,所以就号称魏京生曾经强奸她。结果这个事情就被中共拿来宣传,让老魏的形象有段不好。而且当时纳粹科学家杨振宁也公开反对魏京生获奖。

    值得一听的是,丁子霖曾经以人民大学教授的身份多次推荐魏京生得奖。

    当然在九十年代,徐文立、王有才、吴弘达都被提名过诺贝尔和平奖。不过魏京生都没得,他们也更不可能得奖了。

    本世纪初,胡佳、陈光诚、高智晟、王炳章都被提名过诺贝尔奖,不过都没得。胡佳其实最有机会,2008年他获得过萨哈罗夫奖之后,2009年本来他很有希望,结果莫名其妙的给了奥巴马。

    刘晓波那一次得奖,其实也挺意味的。马建就说过,他没想到刘晓波立马就能得奖本来以为他会被提名很多年,最后能不能得奖都难说。刘晓波得奖的第一大功臣就是哈维尔和图图,没有他们的强烈推荐,刘晓波是不可能获奖的。如果被大人物提名是很能帮助其获奖的。施明德当年被瓦文萨提名诺贝尔和平奖,传闻也差一点得奖。

    不过刘晓波的一些行为,实际上争议性是很大的。魏京生、曹长青、辛灏年、唐柏桥、袁红冰、吴建民等人都曾经公开的批评过刘晓波,各位批评者对于刘晓波的批评主要基于以下三点:①1989年的刘晓波在天安门广场上和高新等人发起的绝食运动属于出风头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间接导致了中共在6月4日开枪镇压。②刘晓波在六四开枪后,在中央电视台上表示天安门广场上没有死人,因此而得到提前的释放,所以刘晓波并没有反抗中共坚决到底的骨气。③刘晓波坚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甚至批评一些暴力反抗中共的人士(比如杨佳),刘晓波的主张过于温和,对共产党的妥协太多。

    民运反对刘晓波获奖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魏京生这种,觉得自己更有资格获奖的。另一类就是辛灏年这种人,认为刘晓波太温和。

    刘晓波之后的几年,王炳章、秦永民都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当然都很难得奖了。

    目前我觉得比较有可能得奖的中国人,应该是伊力哈木。伊力哈木得过萨哈罗夫奖,萨哈罗夫奖是欧洲议会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是仅次于诺贝尔和平奖。很多得过萨哈罗夫奖的人,后来都得了诺贝尔和平奖。2014年Denis Mukwege获得萨哈罗夫的时候,我就觉得他有机会得诺贝尔奖,结果后来他真的得奖了。

    伊力哈木是在做无期徒刑的比较温和的维吾尔学者。诺贝尔和平奖其实并不喜欢非常激进的政治反对派,2003年和平奖得主伊朗人权律师Shirin Ebadi是该国的温和派,还因此被伊朗激进的反对派抗议她获奖。

    因此伊力哈木是未来几年最可能得奖的中国人。

    至于香港人得奖,其实很难。香港人有点类似于六四,发给谁都不那么信服。给黄之锋、李柱铭、黎智英好像谁都可以,这就和1989年给王丹、柴玲、吾尔开希、方励之都可以的感觉。因此反而无法获奖。

    客观的说,我不认为刘晓波是诺奖的最佳人选。刘晓波得奖,有一种把张辽选为三国第一猛将的感觉。刘晓波是不错,但不配做民运老大。

    最合适的是,1997年让魏京生、徐文立和赵紫阳共享诺贝尔和平奖。

    扯东扯西,各位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排华法案并没有很大的问题

    排华法案是禁止中国人来美国,美国政府当然可以禁止外国人入境美国。

    如果每个中国人都必须有入境美国的权利,那么美国的国家主权就没有了。

    张家村的人一致同意不让李家村的人进门,这也没有任何情理上的错。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近代史有哪些丈夫和儿子都是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女人?

    YouTube今日给我推荐了一个Margaret Trudeau的采访,Margaret是加拿大总理特鲁多的母亲。

    主持人说,你的老公是总理,儿子也是总理。

    然后Margaret说,美国也有这种例子,比如Barbara Bush,她的丈夫老布什和儿子小布什都是总统。

    youtu.be/CKhVj1NZcp8

    我在想,近代中国有这种例子吗?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平衡“民粹”和“专制”?

    我写的宪法,给了全民公投很大的权力。

    因此有朋友批评说,我的宪法会滋生民粹。

    但如果想美国这样的,只有议员可以立法,而且议员还不能被罢免,又可能会导致专制复辟。

    因此,如果在“民粹”和“专制”之间找到平衡点?

    各位有什么想法?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鬼扯贴】我在海外就没吃到过一次满意的中餐(火锅除外)

    我在加拿大、美国这些西方国家,从来没吃到满意的中餐馆,味道都不和。不如直接去吃西餐,或者吃快餐充饥。

    包括在北京上海,吃的几乎都不满意。所以去外地,我如果可以选择,除了吃本地特色尝鲜之外,其他的都是吃快餐或者火锅。

    我也就是吃老家的小饭馆或者大饭店的味道比较合口味,可能是我嘴刁吧。

    各位呢?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伊力哈木纪录片:最伟大的政治良心犯

    youtu.be/yErkpBrHujI

    他已经获得了欧洲议会萨哈罗夫思想自由奖,他比香港人更应该获得2021年诺贝尔和平奖。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宪法改成这种制度这么样?

    人民直选国会,国会任期五年一届,不得提前解散。

    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总统由议长在征求大多数议员的意见后提名,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出任。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统帅。

    各部部长由总统提名,国会过半数同意后出任。

    总统和部长都不能兼任议员。

    国会有权罢免总统和个别议员。

    你们觉得这种宪法好吗?类似于南非的宪法。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是否存在国会任期固定的议会制?

    为什么议会要提前解散?

    主要的原因就是选不出总理。

    但这也不能保障新国会就一定选得出总理。

    因此,如果是任期固定的国会的议会制,好像也可以。

    各位怎么看这个问题?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水题)各位英文是什么水平

    我在2016年考过一次雅思,总分6.5

    阅读和听力是6.5,然后写作和口语是6。

    现在也许有所提高。

    各位有什么想法?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看待经济学人的民主指数把台湾名列亚洲第一?

    前5名依序是挪威、冰岛、瑞典、新西兰、加拿大。

    台湾11名,德国14名,英国16名,日本21名,韩国23名,法国24名,美国25名,新加坡74名。

    香港排名下滑,名列87名。

    中国是151名,朝鲜是倒数第一。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您觉得2021年东京奥运还可能召开吗?

    目前菅义伟内阁依然没有宣布奥运停办。

    但现在世界各国疫情依然严峻,所以各位觉得今年奥运还有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