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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中国宪法(完整版)

陈士杰  ·  2021年3月10日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说明:这部宪法是为结束中共专制统治之后,建立宪政民主的新中国所设定的。中共垮台之后的国号就叫“中国”,没有任何赘词。

序言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建立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纲

(一)中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二)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国籍的拥有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六)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 。

(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公民投票的决定。

(十一)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都属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机构的任何权力都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十二)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卫国家领土和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军队遵守政治中立,现役军人不得加入政治类组织。军队永远不得介入国内事务,但是抢险救灾除外。

(十三)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县和市;

③县分为乡和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和县。

(十四)香港和澳门是中国永久性的特别行政区。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除外交和防务之外的其他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由基本法规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的时候,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本人指定的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三)在中国受刑事控告的任何人,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都必须被视为无罪。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任何人已经依照中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六)公民有居住、迁徙和出入国境的自由。

(七)国家永远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公民有主动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八)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九)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除对公民的生命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的威胁的言论之外,其他的言论都属于公民的自由。

(十)公民有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十一)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十二)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十三)公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十四)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国家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十五)公民有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国家永远不得干涉公民的生育的事物。

(十六)公民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公民,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公民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公民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十七)公民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十八)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未成年人和母亲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未成年人,无论婚生或者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十九)公民都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公立高等教育必须根据成绩而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二十)公民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公民对由于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十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

(二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

(二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二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二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议会和政府的决议的权利。

(二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中央政府现任主席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的权利。

(二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三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结束战争的权利。

(三十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利。

(三十二)每一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十三)当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国家机构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国家机构的权利。

(三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三十五)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三十六)监狱在押罪犯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三十七)现役军人没有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军人退役后,十年内没有被选举权和担任公务员的权 利。

(三十八)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亲属,优待军人亲属。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是国家元首。

(二)总统和副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免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免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发布特赦令,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任免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

(五)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罢免中央政府主席,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 约和重要协定。

(六)副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免去地方各级政府首长。

(七)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八)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或者各级地方政府首长的决定,解散地方各级议会。

(九)总统和副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十一)总统和副总统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二)总统和副总统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三)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副总统受总统的委托,可以代行总统的部分职权。

(十四)总统和副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十五)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的职位。

副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总统和副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十六)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总统和副总统。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或者副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总统或者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或者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或者副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总统或者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请辞。罢免案如果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或者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四)国家议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家议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家议会会议。

(六)国家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修宪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④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主席、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⑤根据中央政府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⑦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⑧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并且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⑪改变或者撤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⑫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⑬决定和平和战争的问题;

⑭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家议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 止。

(八)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宪法修正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④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⑤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⑥监督中央政府、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的工作;

⑦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 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⑧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政府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⑨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⑩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

⑪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 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⑫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⑮决定特赦;

⑯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 态的宣布;

⑰决定全国总动员动员;

⑱决定全国的戒严;

⑲撤销中央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⑳国家议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家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数量大致等于国家议会议员数量除以三。

(十)国家议会议长主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 作。

(十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 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三)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四)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中央政府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五)国家议会议长管辖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六)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可以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七)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八)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副议长代行议长的职权。

(十九)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十)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等重要事务由特殊法律规定。特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一)法律和其他议案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二)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重大争议性议案交付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权力。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法院审议。宪法法院认定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法院审议。宪法法院认为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十四)国家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中央政府之外的其他机构的公职。

(二十五)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

国务委员一人或者若干人,

各部部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国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四)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③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⑤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

⑥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⑦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⑧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⑨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⑩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中央政府主席有权免去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职务。

(九)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政府主席。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主席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代理主席,中央政府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得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主席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代理主席,中央政府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下一任中央政府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经由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四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两个月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政府主席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主席暂时代理。中央政府主席和副主席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中央政府副主席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主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总统应该于代理主席出任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政府主席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主席暂时代理。中央政府主席和副主席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中央政府副主席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主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总统应该于代理主席出任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常务委员会全部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十三)中央政府有权要求总统、副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四)公民累计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十五)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累计超过八年的人,卸任中央政府主席后不得再担任公职。

(十六)中央政府主席不得兼任除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公职。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总统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由国家议会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二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裁决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之间因为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⑤审判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选举诉讼案件。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五)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宪法法院法官互选产生。

(六)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省省议会依法罢免宪法法院大法官。

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经过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 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大法官应该于十日内向总统请辞。罢免案如果未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大法官再提罢免案。

(七)宪法法院大法官卸任后,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八)宪法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院

(一)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法院院长和法院法官任期十年,不得连任。

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 其良心独立审判。

(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六)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 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七)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副总统征求该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长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八)最高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任命。

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地方本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长任命。

(九)法院院长和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议会依法罢免本级别法院院长和法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 二以上连署,对法院院长或者法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再提罢免案。

第六节 检察院

(一)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每届任期和本级议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五)最高检察院对国家议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议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七)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七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军队。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主席,

主席,

副主席两人或者三人,

委员若干人。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总统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名誉主席。

(七)中央政府主席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八)除军事训练和抢险救灾外,在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决定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下,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不得调动军队。

(九)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第八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

委员会共设十五位委员。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国 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五)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六)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七)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赞成,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再提罢免案。

第十节 地方各级议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一)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立法机关。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议会由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区必须小于该地区国家议会议员的选区。

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四)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五)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省、直辖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家议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议会批准后施行。

(七)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 政机关,都服从中央政府。

(八)地方各级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议会议员的选举。

(九)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十)地方各级议会议决其会议的结束与再开。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本行政区域政府首长要求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一)地方各级议会议长管辖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二)审查选举为议会之责。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三)地方各级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地方本级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四)地方各级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列席。地方政府人员,必须列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六)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十七)省政府的政府首长是省长;市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市长;区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区长;乡政府的政府首长是乡长;镇政府的政府首长是镇长。

(十八)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由副总统在征求本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副总统任命。

(十九)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十一)省、直辖市的议会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十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十三)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四)地方各级议会有权依照当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国家议会批准后生效。各县、各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议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家议会备案。

(二十五)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地方政府自主地安排使用。

(二十六)地方各级议会有权决定同行政区域进入戒严状态。

(二十七)地方各级议会依法罢免地方政府首长。

地方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本级地方政府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地方本级议会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地方本级议会提名一位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

如果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副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政府首长的职务,然后任命政府首长继任人为新任政府首长。

如果政府首长继任人没有获得地方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副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政府首长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地方本级议会。同时任命政府首长继任人为代理政府首长,代理政府首长的任期制止下一任政府首长就职为止。地方各级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三个月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地方各级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二十八)地方本届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政府首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应于两个月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二十九)公民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三十)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超过八年的人,不得继续担任该级国家机构的任何公职。

(三十一)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十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同级政府之外的其他机关的公职。

(三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长和副议长不得超过十年。

(三十四)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区级或者乡级政权的相互关系和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三章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有四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多数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全体年满十八岁公民的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少于最近一届国家议会选举参与投票的人数,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④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一)公立教育必须占据国家教育资源的主导地位。

(二)中国军队采取志愿兵役制,国家永远不得强制要求公民加入军队。

(三)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护和平和反对恐怖主义的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四)少数民族占据人口多数的地区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五)国家保护在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国家对于因为政治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六)国家安全会议是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机关,决策外交、国防和国家重大变故的相关事项。

总统担任国家安全会议名誉主席,中央政府主席担任国家安全会议主席。

国家安全会议由主席召集。

国家安全会议下设国家安全局。

国家安全会议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七)中国各级顾问委员会是国家的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咨询机构。

中国设立国家顾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顾问委员会委员由本级议会议员和本级政府首长任命。

顾问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八)现任议员不得参加除本职务连任之外的其他选举。担任议员的公民如果辞去议员职务,辞职后十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副总统、国家议会议员、中央政府人员、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地方各级政府人员、地方各级法院法官、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和国家安全会议成员没有发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十)总统、国家议会、中央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所在地是北京市;宪法法院的所在地是上海市;最高法院的所在地是广东省广州市;最高检察院的所在地是天津市;中央银行的所在地是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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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趙少康   中廣集團董事長

    写的非常好,亲自支持点赞。只是在下有几点疑问,希望与世杰兄探讨。

    1.如果总统任期仅为四年且不得连任,那么会否因为总统任期太短而使得总统行政令缺乏持续性?

    2.国家议会与地方议会的只能分工不够明确,地方立法既然在不违背宪法和行政法条的前提下提案立法为何依旧需要向国家议会报备?

    3.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而又存在本省法规,那么中央政府做出符合宪法但与某些地方法规相抵触的行政令时地方政府如何行使其公权力职能?

    4.港澳地区如果向中央政府纳税,是否也需要在国家议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对外政策等事宜?

    *另外补充一些个人的建议,建议分成两级国家议会,上议会注重讨论国家内政外交的大政方针,下议会注重研究具体的教育,医疗,环保,劳工权益等议题。且上议会各省,自治区都推举等额代表,下议会则依据人口比例分摊代表。不然像西藏300多万人口的幅员广大地区,比不上东部地区一个中等城市的人口,他们的利益很容易被忽略掉。另外如果不赞成台湾独立的话,和中华民国(台湾)的关系将来也需要在宪法中体现。

    关于分都的设想我倒是很赞赏,不过建议把国家机关设立在一些用地不紧张,人口不稠密,交通状况良好,水资源丰富的小城市。

    我个人对中国将来民主转型还是多少有些疑虑,我希望借鉴中华民国,五权宪法,将教育考试院专门列出,凡行政用人必经通识科考试,政治不正确的说法是甚至连合格选民也需要通识课考试才能胜任。否则不具备现代公民法治意识基础的选民很有可能形成民粹颠覆民主。

  2.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1.如果总统任期仅为四年且不得连任,那么会否因为总统任期太短而使得总统行政令缺乏持续性?

    总统是虚位元首,总统是英女王的那种角色,所以任期长短不重要。

    2.国家议会与地方议会的只能分工不够明确,地方立法既然在不违背宪法和行政法条的前提下提案立法为何依旧需要向国家议会报备?

    备案就是让中央知道地方有所立法。中央和地方如果在立法上有争议,交给宪法法院解决。

    3.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而又存在本省法规,那么中央政府做出符合宪法但与某些地方法规相抵触的行政令时地方政府如何行使其公权力职能?

    交给宪法法院解决。宪法法院就是解决央地茅盾的。

    4.港澳地区如果向中央政府纳税,是否也需要在国家议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对外政策等事宜?

    港澳有议员的,但是港澳的议员只能参与国防和外交的立法。港澳可以不交税,但是港澳人民可以加入军队。

    另外补充一些个人的建议,建议分成两级国家议会,上议会注重讨论国家内政外交的大政方针,下议会注重研究具体的教育,医疗,环保,劳工权益等议题。且上议会各省,自治区都推举等额代表,下议会则依据人口比例分摊代表。不然像西藏300多万人口的幅员广大地区,比不上东部地区一个中等城市的人口,他们的利益很容易被忽略掉。另外如果不赞成台湾独立的话,和中华民国(台湾)的关系将来也需要在宪法中体现。

    没有做上下两院,主要是担心如果两院属于不同政党,可能会出现宪政危机。如果上院任期六年,六年有点长,不利于反应民意。

    关于分都的设想我倒是很赞赏,不过建议把国家机关设立在一些用地不紧张,人口不稠密,交通状况良好,水资源丰富的小城市。

    北京今天已经大到变态了,应该给北京市减轻负担。而且把司法机关放在外地,也有突显司法独立的作用。

    我个人对中国将来民主转型还是多少有些疑虑,我希望借鉴中华民国,五权宪法,将教育考试院专门列出,凡行政用人必经通识科考试,政治不正确的说法是甚至连合格选民也需要通识课考试才能胜任。否则不具备现代公民法治意识基础的选民很有可能形成民粹颠覆民主。

    考试权在世界各国都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只有孙文把考试权独立出来。实际上没有第二个国家把考选机关设立成和行政院(内阁)同一个高度的机构。考选机关可以独立运作,但是在没必要和考试院一样,和内阁同一个高度,每个考试委员都是部长级。其实考试院和监察院从来都没有实际运行过,就是两个养老院。

    如果选民必须考试才能投票,这完全可能形成独裁啊。全世界其实没有这么做的,中华民国首届立法院和国民大会也是直选的。

  3.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丁丁兄弟 #129979

    我设计的国家议会议员是五十万人一个,西藏人口三百万,所以西藏有六个。

    然后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是议员互选产生,每三个议员选一个常委,所以每个常委代表一百万五十万人。

    常委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北京开会。

    那么在西藏的国会议员就有六个,国会常委就有两个。

    至于台湾, 台湾不靠武力是不可能和中国统一的。所以台湾的问题,我没有写。

  4.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丁丁兄弟 #129979

    我认为每个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要大体一致,每个议员代表的人口不能差太多,议会投票必须票票等值。

    中国人口最小的行政单位就是澳门,澳门是六十万人口,所以我设计的每个议员代表的人口大概就是五十万到六十万。

    但这就做不到“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一个代表”了,毕竟有的少数民族人口一共也只有几万人。

  5. 趙少康   中廣集團董事長

    @陈士杰 #130196 那么一些人口大省,好比广东1亿1千多万人口就要对应230个议员,人口适中的浙江也有5700多万,对应114个议员。比起西藏,西藏6个议员完全就被忽视掉了。

    所以我建议像美国一样设参众两院,西藏,青海,四川,广东,河南都是两个参议员。众议员方面,西藏,青海都是一个,四川,广东,河南,山东这些人口大省可以有四五十个。

  6.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丁丁兄弟 #130204

    美国和中国的国情差异巨大,美国有一个强大的州权,州有自己的宪法,州政府还有自己的军队,美国是联邦制。

    中国不是这样的,大部分中国人没有很明确的“省”的概念。比如你不会觉得河北和山西有明显的区别。

  7.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丁丁兄弟 #130204

    如果西藏和广东都是两个参议员,西藏和广东在立法上的权重一样,你觉得广东人同意吗?

    所以,在中国,西藏、宁夏这种小省被忽略,是没办法的。

    最起码,我想不到其他的办法。

  8.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丁丁兄弟 #130204

    我设计是,国会议员五十万一个,但由于两千多个议员无法开会,所以每三个议员选一个常委,常委几乎全年都在北京开会。

    省级议会,10万人一个议员,所以广州的省议会就有1000个省议员。

    然后市议会大概2万人一个议员;县议会几千人一个议会。

  9. 趙少康   中廣集團董事長

    @陈士杰 #130206 河北大体是平原省,除了北部张家口,承德一带在燕山山脉。山西是标准的山地省。由于山西地理环境相对闭塞由黄河天堑和太行山,阴山,中条山与其他省份形成天然的地理分界线。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也保有地方独有的晋语。历史上李唐王朝在此隆兴,后唐李克用,李存勖以此地为依托和后梁争霸。近代阎老西也靠山西割据。可以说据此一省威震北方。

  10.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丁丁兄弟 #130210

    全世界单一制的国家,没有中国这么大的。所以中国做民主,西藏的利益被忽略是没办法的。

    所以,汉化少数民族是非常重要的。尽量让少数民族不要和汉人差异太大,尽量能做到每个少数民族的年轻人都看得懂《三国演义》。

  11. 趙少康   中廣集團董事長

    @陈士杰 #130217 好吧。我个人浅见是用普世价值和文化多元去团结少数民族,而不是文化意义上的汉化。学习汉语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太好从文化上去挤压同化他们,更多是要我们去了解他们,帮助他们保留本民族传统。

    我也认为政府除了教育部行使它的必要职能,其他方面不应该干涉公民的文化生活,少数民族愿意被汉化也好,不愿意也罢,不做强求。这点我移民出来也深有体会,既要融入当地社会,又保留本民族传统信仰,可以说是一种双重身份认同。

  12.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丁丁兄弟 #130219

    如果少数民族和汉人差异太大,到时候他们少数民族还聚集在一个省,那么该省的独立意识就非常强。

    现在其实就比较好,维族、藏族的青年完全不懂汉语的很少。

    藏族问题比较好解决,但是维族就比较麻烦。

  13. asdfghjkl  

    个人认为第二章(四)可以删去,而该在第五节(一)改为:“国家司法权全归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其下属法院。”因为地区法院是下属法院,所以最高级自然是最高法院。然后还可以在法院部分里加上“被审判人若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基于合理原因而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最高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事实上最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可以视作为是最终判决(除非认为该判决违反了宪法且有合理缘由,这样的话就可以告到宪法法院。)

    然后我发现你的宪法里很多时候都用了“二十分之十一”这样的表述形式,其实可以用“过半”来代替的。这样更加直白一些。另外我个人建议对于政府高层职务,不要过于详细,只需要写一句“主席是中央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或者是“行政权全归由主席领导的中央政府。”你这样细致的规定可能会妨碍到民主中国主席的执政。

  14.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asdfghjkl #149169

    这是我写的最新版,您看的这个版本太啰嗦和冗长了。

    https://chenshijie.medium.com/中国宪法-最新版-112354988264

    宪法委员会不对个案进行判决,只是进行法律解释。法官、议员和普通公民都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要求宪法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宪法委员会等于是行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权。

    公民如果认为法院对自己的判决不服气,并且认为这其中涉及到宪法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就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宪法委员会的解释是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改判的准则。

  15. asdfghjkl  

    @陈士杰 #149171 第四条其实不用加上“中国是法治国家”这几个字的,真的很多余,而且看起来很怪。

    另外第九条建议删掉,我不认为宪法应该规定到这种“用语”上。

    第十条建议这么写:“政府若需征收公民私有土地,必须给予相等补偿。”

    第十四条我也有疑问,因为我在欧美等国的宪法中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奇怪的条文。

    第十五条其实也可以删掉,因为港澳本身就是因为特殊地位,所以才搞了这么一个特别行政区;如果中国大陆也改行民主制度,其实港澳本身的地位最多是个直辖市级别的。

    第十六条感觉也有些多余。

    第二十五条可以改成“国家无权剥夺公民国籍,但归化公民除外。”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所以可以合并成一条。 (有关于公民权利这里,其实我觉得可以在有关立法权部分加入限制。)

    第二十九条应该在相应的游行法进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我个人认为可能会因为民粹而导致滥用,因为宪法委员会也是人。

    第四十三条属于选举法范畴,不应该在宪法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其实我感觉也有些多余了。

    你的这份宪法无论怎么修改,都带有浓重的中共宪法特点,非常啰嗦,一些应该在普通法律中规定的条文却出现在了宪法之中;从我的角度来说,宪法就应该包含四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中央与地方的权责,最多加上一个有关于个人权利的部分。即使你没有时间阅读宪法学著作,也应该参考欧美那些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来参考。

  16.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17.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asdfghjkl #149502

    第四条其实不用加上“中国是法治国家”这几个字的,真的很多余,而且看起来很怪。

    我也是认为有点突兀,但宪法总纲写几条口号式的话也没什么问题吧。

    另外第九条建议删掉,我不认为宪法应该规定到这种“用语”上。

    中共经常操弄“人民”和“人民的敌人”,把支持自己的人打成人民,反对自己的人打成人民的敌人。所以这一条是为了彻底定义“人民”这个概念,所有的公民都是人民。

    第十条建议这么写:“政府若需征收公民私有土地,必须给予相等补偿。”

    这么写当然好,但里面会有一个问题,如果中国和外国开战了,到时候土地不能给予正常的补偿,甚至可能会出现强行征用的情况。我改成这样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且必须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我也有疑问,因为我在欧美等国的宪法中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奇怪的条文。

    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美国、巴西、俄罗斯都是联邦制,英法日虽然是单一制但是国土面积等于中国的一个省。全世界像中国这么大的单一制国家没有第二个,所以其他国家的宪法没有这种条文,但是中国宪法就有。

    第十五条其实也可以删掉,因为港澳本身就是因为特殊地位,所以才搞了这么一个特别行政区;如果中国大陆也改行民主制度,其实港澳本身的地位最多是个直辖市级别的。

    为什么港澳依然是特别行政区?因为中国是大陆法,香港是英美法,如果把香港降级成直辖市,香港的律师法官都要废除,很麻烦,倒不如继续保留特区更省事。既然香港给了特区,澳门就继续留着特区吧。

    第十六条感觉也有些多余。

    生命安全是人权的基本,命丢了也就没有人权这回事了。

    第二十五条可以改成“国家无权剥夺公民国籍,但归化公民除外。”

    我改成了:国家永远不能剥夺公民的国籍,但是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所以可以合并成一条。 (有关于公民权利这里,其实我觉得可以在有关立法权部分加入限制。)

    第二十七条提到了讲学自由,等于是间接承认了大学的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第二十九条应该在相应的游行法进行规定。

    因为有六四事件血腥镇压的先例,所以在宪法上对游行示威进行一点限制也是可以的。

    第四十一条我个人认为可能会因为民粹而导致滥用,因为宪法委员会也是人。

    宪法委员会能够挡住不靠谱的公投。我觉得中国这个国家专政历史悠久,所以宁可民粹一点也不要专制。

    第四十三条属于选举法范畴,不应该在宪法中规定。

    美国和英国都出现过部分人士有更多的选举权,欧美国家历史上都出现过部分人有超过1个的投票权,然后部分人有不到1个投票权。规定到宪法里面,就是明确规定每个人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其实我感觉也有些多余了。

    公民权越多越好。

    你的这份宪法无论怎么修改,都带有浓重的中共宪法特点,非常啰嗦,一些应该在普通法律中规定的条文却出现在了宪法之中;从我的角度来说,宪法就应该包含四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中央与地方的权责,最多加上一个有关于个人权利的部分。即使你没有时间阅读宪法学著作,也应该参考欧美那些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来参考。

    我看了韩国、日本、台湾、新加坡、意大利、德国、南非、菲律宾、捷克、俄罗斯、美国等,大概二十多部宪法。宪法主要是先规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然后在简单论述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基本关系。确实有点啰嗦,不过啰嗦的宪法是很多的,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就是喊口号。

  18. asdfghjkl  

    @陈士杰 #149513 应该依靠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规定,我觉得民主化的基础就是民众恢复了一定道德基础。而真正的民主中国宪法肯定会比你我这样的半吊子写出来的要完善(这里的“完善”指的是能够适应那时的社会情况)

    我其实更加希望能够尝试编写一套公民教育的教材或者是读本,这种东西不管是现在也好,还是未来民主中国也好,都是能发挥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