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的宪法设计的央地关系和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类似的,四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然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是议会制的,议会多数党领袖是政府首长。
总统解散国会,这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只是两级政府,那么让总统解散省议会就可以了。
但四级政府就比较麻烦。
如果是总统解散各级政府,好像不合适。毕竟是单一制国家,省议会的地位是低于国会的。
我也不能学习加拿大那样在省政府设立省督,因为加拿大是联邦制,各省独立性很大。
因此我设立了副总统来解散地方各级议会。
但现在又有一个问题,省议会的级别应该是高于市议会的,省议会和市议会都是副总统解散好像很奇怪。
所以,应该让谁解散省议会、市议会和县议会呢?
世界上没有个单一制、议会制的大国可以参考了,我不知道怎么设计会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