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西山风雨
长久以来,在以汉语为母语的使用者中,除了一些法律工作者外,近乎所有人都无法正确的认识到“权利”背后的“right”的含义,这无怪乎以下原因:
第一,“权利”与另一个汉语词汇“权力”在官话中都有着相同的读音,它们都读作[quánlì],这就使得某个人在进行涉及到“权利”或“权力”的口语表达时,听者或其他人很难在该人没有对自身所使用的词汇“权利”或“权力”进行特别的说明时辨别清楚该人是在说“权利?还是在说“权力”?特别是当该人频繁的使用“权利”与“权力”時,那么听者或其他人就更加无法辨别清晰该人到底在表达什么,是“權力”?還是“權利”?這使得口语会谈的成效大打折扣,甚至還会使得一些本来清晰的事实与观点变得更加模糊,使得人们无法发现“权利”对应的英文词汇“right”的真正含义。
第二,那就是从严格的现代汉语构词法角度重新考察于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并引入对应着英文“right”的“权利”一词后,笔者发现,构成“权利”这一名词的第一个字“权”在丁韪良冠以“right”的名詞形式的意義之前,古汉语行文中的“权”在作名词时,是现代汉语中“权力”的意思,而没有名词性的“right”的意思,也就是无法指代现代汉语中的“权利”之意,至于“利”在古汉语行文中作的名词意义,则对应着现代汉语中“利益”一词的意思,所以,这也无怪乎大部分国人看到“权利”一词时,想到的是“权力”与“利益”,并把“权利”这本对应“right”的词看作是权力与利益的统称,从而忽视“right”这一英文词汇本质上指的是在信仰、道德、法律或政治上的个人或民众自身具有的固有属性以及其在作名词时,本身对于个人或民众自身所拥有的固有属性的正确性,正当性,正义性,合理性。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类误解,模糊,扭曲“right”作名词时的本义的事件常常发生,因此,笔者萌发了对于將“right”作名词时的意义进行重新翻译,选择并创造其相对应的新的汉语译词的思想,同时,笔者在与朋友就此经过了一系列的探讨与商议后,笔者决定使用并推广笔者朋友创造的“正利”一词作为取代“权利”成为对应“right”作名词时的汉语译词,以下理由是笔者认为“正利”一词可以取代“权利”一词成为“right”的名词形式对应的汉语译词的辩护:
第一,“正利”一词与“权力”一词在官话中有着不完全相同的读音,“正利”读作[zhènglì],而“权力”读作[quánlì],可以有效的避免“权利”与“权力”相同发音都读作[quánlì]而产生的误会与误解。
第二,“正”字可以很好表现出“right”在行为或言语上本有的个人或民众为利己或利他而言的正义性,正当性,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这些“right”给人的固有属性。
第三,由于对于“权利”而言,“正利”对于其的修改比较少,只改动了前一个字并使得其发音不完全相同,属于大部分人的可接受范围。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正利”一词可以成为取代“权利”而作为“right”的名词形式的含义对应的汉语词汇,并且可以將其进行推广,使其可以在个人与民众中种植下认识到“right”的铆钉。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