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链女案判决出炉后,网络上的讨论轰轰烈烈。如果国内社交媒体在审查机制下无法发出有力的讨论,这一现象尚且能够被理解。但是,如果外网的声音仍然局限在“讽刺判决”或者批评“司法不公”,我认为这种现象是值得忧虑的。作为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先驱者,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这意味着我们永远无法了解自己的敌人(中共官员)。因此,我写了这篇文章。这篇文章想要教授给读者的,不是“怎么定一个购买和侵犯被拐妇女的男人的罪”,而是“在中共政治体制和中华洼地文化下应该定什么罪”。
社会架构
我们无需参考统治者给出的任何意识形态定义——我们假设自己是一个外星人,然后站在这个角度上去观察中共统治下的社会,我们会得出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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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的社会分为官场和民间。官场是相对封闭的、有显性阶层的,内部高层自行决定权力迭代模式,也只有内部高层才能决定谁能够从民间进入官场底层。民间是无显性阶层的,社会地位由财富量和“政治地位”动态决定,政治地位是官场不时决定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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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对民间有强大的控制力。这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全部被官方所持有和控制,并能够通过官场的金字塔式架构,使内部高层(中共中央)拥有决定性决策权。但决定性决策权不代表精确执行。与任何一个金字塔架构一样,下至基层必定有变通、欺骗、腐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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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的功能是从民间搜刮财富供自己享用。高层通常通过直接控制国有资源、国有企业来侵吞资产,中层通过行政审批权勾结民间商人获得贿赂,底层通过选择性执法或舞弊来获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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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是脆弱的。这是因为巨大的腐败利益导致参与者失去底线,可以使用栽赃、陷害甚至暗杀等任何手段来维持的自己政治地位,从而保住自己获取利益的能力。在中底层,这表现为官员对纪检委和组织部的恐慌,因为纪检委和组织部掌握人事权。在高层,这一层面表现为“国家(政治)安全”的担忧,因为人民觉醒会导致政权垮台。
如果我们使用通用的模型,中共国的社会就是封建等级制。而且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中共国的社会是“软奴隶制”,具体请参见下方“文化相关量”段落。
统治逻辑
因此,中共的统治逻辑是简单而清晰的——先保住政权,在这个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民间制造财富的能力(生产力),以便更多地剥削。因此,任何政治决策都会经历这两个阶段:
- 稳定性影响评估。这一决策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具体来说,它是否会影响——
- 官场高层之间的团结,即是否会导致“利益共同体”散伙;
- 官场中层对官场高层的忠诚,即是否会导致官场中层联合造反;
- 官场底层的执行力,即是否会导致官场底层消极怠工或者罢工,不执行政治命令;以及
- 民间是否会因反对政策而造反。
- 生产力影响评估。这一决策是否会促进官场对民间的剥削(注意:不一定是民间生产了更多,可能只是剥削比例提高了),还是相反?
统治逻辑非常简单——在候选政策里删去对稳定性有显著危害的政策,然后在无危害或者危害小的政策里选剥削量最大的。
民间稳定性是文化相关量
民间稳定性并不是政治相关量——绝大多数人民不懂政治理论的情况下,他们绝对不会使用政治知识来判断一项政策是否正确。相反,他们会从自身的生活经验考虑“统治者是不是对人民好”。因此,民间稳定性是一个文化相关量。
让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庆幸的是,洼地人已经被儒表法里的“汉武帝新时代华夏特色儒家礼教思想”给改造地非常奴化,“君臣”和“父子”两座大山把绝大多数人民放置在被压迫地位,因此确保了(畸形的)社会稳定。
我们需要在此处强调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本质上是一种奴隶制。这是因为奴隶制的本质特征是主任对奴隶的“人身”具有支配权,而君父对臣子的人身是有支配权的。这与西方中世纪的骑士和封建领主之间“骑士为领主服役”的领属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
进入近现代后,法律不明文赋予“君父”对“臣子”之间的人身支配权,但是实际中这种支配是存在的,并且会隐藏在现代西方的话语之后——通常以滥用法律概念或者消极变通执行法律的形式存在。例如:
- 纪委可以不分青红皂白地“双规”(现称留置)官员,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们使用酷刑拷问。
- 父母对子女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害、把在外的子女“带回家”,公安机关不以故意伤害或者绑架论
上述是“君臣父子”的现代化,“夫为妻纲”的现代化也是一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的处理是滥用调解制度,以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人身伤害来处理的。“婚内强奸”也是如此。
这种状态是封建“奴隶制”的软性现代化,因此我称为“软奴隶制”。
如何处置拐卖妇女案
现在,我们可以来玩《2047论坛版我是徐州市长》模拟游戏了。假设你是1980年代的徐州市长,你会如何处置拐卖妇女案?拐卖妇女案会造成的稳定性问题是被拐卖者的家属伤心欲绝,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案件中失踪人口找不到,他们不可能聚集在某个特定地点闹事,因此受害者家属的画像是原子化的,此类案件对社会稳定性影响不大。
但是,从草菅人命的统治者角度来看,拐卖妇女“好处是很大的”。在特色礼教文化下,男子成家、立业、生子之后就会稳定在某个地点,此后为了“养家”开始进入奋斗模式,因此不会成日想着如何造统治者的反。相反,如果大量农村低收入低教育背景的男性无法找到配偶,他们就会变成游民,更有可能在性激素的驱使下变成治安不稳定的因素。
那妇女的利益呢?拜托,奴隶主什么时候会在乎奴隶的利益?因此,对拐卖妇女案“打击不力”根本就不是什么执法资源问题,而是执政者的政治动机问题。
董志民案的处理思路
董案的处理思路也是类似的。必须处理董案的原因是网络舆论已经对统治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置之不理”这一选项无法通过“稳定性影响评估”,被直接从候选方案中划去了。
但是,本案中“定强奸罪”也是一个基于稳定性被划去的选项。这是因为与被拐卖妇女一起生活的男性目前还在洼地中大量存在。定强奸罪会导致官方释放出这样的立场——被拐卖妇女和购买者之间的婚姻关系会受到挑战。这将导致全国的“买主”产生恐惧,由此制造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统治者的政策必须以维持民间的政治稳定为第一考量,而民间的政治稳定是一个文化相关量而非政治相关量。因此统治者的操作就是提供利益,来强化民间对特色礼教(奴隶制)的服从。 在本案当中,官方要在 不否定奴隶制的情况下平民愤 。因此官方采用了这样的叙事——
- 虽然存在拐卖妇女,但是婚姻是熟饭,要承认婚姻是合法的
- 既然董某已经合法地把“婆娘”讨回家了,那他就应该善待她,扮演好一个封建男人的角色
- 但是董某不仅不给她吃好穿好、有病看病,反而把她关起来、拴起来,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是一定要打击的
这就是中共为何坚决不能判“强奸罪”成立的原因。
非必要无正义
我要在文末重复我在许多场合都说过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既不人民(People's)也不共和(Republic),如果以“原版儒家”和其他春秋诸子百家的文化为正统中华文化,那它也不中华(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真正面目是党国韭菜园(Party's Regime over Chives)。
但是或许,今天我为“PRC”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名字:
种姓制党国 (Party's Regime of Caste)
我们必须在这里重申——除非“正义”有利于韭菜们在稳定的情况下集体为官老爷创造可供剥削的财富,否则“正义”是绝对不会到来的。在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如非必要,不要指望奴隶主会提供这种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