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我觉得说的没什么问题,联邦制完全不符合中国国情。
建议楼主问问身边的一百个中国人,看看有多少个中国人想搞联邦制。
我在回国的时候,几年间问过大概一百位出租车司机这个问题,只有一个出租车司机表示能接受联邦制,其他的人都觉得联邦制在中国莫名其妙。
说实话,我觉得说的没什么问题,联邦制完全不符合中国国情。
建议楼主问问身边的一百个中国人,看看有多少个中国人想搞联邦制。
我在回国的时候,几年间问过大概一百位出租车司机这个问题,只有一个出租车司机表示能接受联邦制,其他的人都觉得联邦制在中国莫名其妙。
没有预设的硬性标准的话,那么希望你也能找到那个合适的度(或者行事的底线)吧.
我感到楼主的观念里,存在着理想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斗争和矛盾。楼主似乎在寻找两者的妥协,或者说一个平衡点。
您们二位说得好。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
我绝对不当专制政体的官,所以在中国开放党禁报禁之前,我绝对支持所有反共的势力。
但是中国只要开放党禁报禁之后,我就完全为了自己的权位去拼了。甚至加入共产党阵营都可以。
我把这个例子套在台湾上来说明。我是解除戒严之前肯定支持所有反抗国民党的人。但解除戒严之后,我就完全为了自己的官位拼了。如果李登辉、连战、马英九给我更大的官,我肯定就加入国民党了。如果替国民党打民进党能拿到官位,我肯定会下手很重的打曾经的同志。
说的大实话。
你分析的非常好,你把我很多没说清的话也讲明白了。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想的,像叶菊兰这种例子,郑南榕是被政府迫害的,所以她借着亡夫去从政,也还算那么回事。毕竟郑南榕是政府迫害的,人民选他遗孀做立委也算是还公道了。
但像小灯泡母亲这种例子,就比较让我反感了。杀小灯泡的是一个精神病,迫害他们家的是一个平民而不是政府,而且小灯泡命案的杀人犯也已经被判无期徒刑坐牢去了,所以这个社会并不欠小灯泡妈妈的。结果现在她妈妈拿着女儿的命去参选,拿着女儿的命做从政的敲门砖,很让我反感。
我们说的更极端一点,如果未来中国民主化以后,就中国的人心险恶的程度,未来有没有丧良心的母亲故意找人杀女儿,然后借此去选议员呢?这种事情是完全可能发生的。
我如果是一个大党的党主席,小灯泡母亲这种人我是绝对不会提名的,甚至不让她入党。
我不介意民运人士有私心,人毕竟都是为自己活着的。
我们要论事不论心,论心世上无伟人了。
如果能建立宪政民主,我不介意让每个坐过牢的人都当几届议员甚至总统。
毕竟毫无私心的活雷锋是不存在的,雷锋也是杜撰的。
我只是单纯的认为,用女儿的生命给自己拉同情票,是非常恶心的行为。她女儿要是没有命案,她不可能当立委的。受害者如果有什么理念,不用自己去当官,完全可以在体制外推动法案的。
我的功利心本来不重,但自从我接触过魏京生、徐文立、施明德、林义雄这些两岸的政治犯之后,我就明白了,这些人都想当总统,他们都有一种“造反是为了自己当皇帝”的思想。
如果中共/蒋家当年让他们做官,他们肯定不造反。许信良当年之所以造反,就是因为他想做台北市长,但是蒋经国不让他做,他就反了。
讲白了,他们无非就是争两个东西:
①总统大位;②诺贝尔和平奖。
说的更通俗一点,都想做“曼德拉”。
大家都是人,人都是自私的,没必要装白衣天使、装大尾巴狼。
毕竟辩论、质询不可能全民都做嘛。
个人觉得,人口超过一万之后,就需要代议士了。
但是,人民应该有以公投的方式立法,并且也可以以公投的方式驳回议会制定的法律。
这个问题要这么看:
川普并不反专制,川普本人甚至还非常羡慕能当独裁者。比如他对邓小平杀学生的决心表达敬佩,对金正恩的权威也有羡慕之意。当然,是人就有皇帝梦,这也不是多大问题。
但是川普绝对是反对今天的中共政权,原因很简单,过去二十多年,中共拿走了美国最多的利益,永久最惠国待遇让中共吃饱喝足了。川普2016年当选,意味着冷战过去二十多年美国浑浑噩噩的日子终于结束了,川普是唯一脑子清楚的总统,他未来的目标就是以无所不用其极的方式打击中共。
是的,如果能建立宪政民主,我不介意让每个坐过牢的人都当几届国会议员甚至总统。
毕竟毫无私心的活雷锋是不存在的,雷锋也是杜撰的。
黄之锋的政治资本,最关键是他自己去坐牢那一段。一个政治人物,什么都可以作假,唯牢狱之灾和挨枪子没办法作假。首先证明自己勇敢,其次证明自己在利益上已经划清界限,政治上肯定是加分的。
我一直认为,主动去造反坐牢的人,都有总统梦,这些人都有一种“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造反是为了当皇帝”的心态。
我接触过魏京生、徐文立,也接触过台湾的施明德、许信良、林义雄,这些人们,每个人都有“总统梦”。
所以黄之锋现在这么大风头,他有没有特首梦我不说,他心里清楚。就这么下去,只要民运成功了,他即使当不了特首,当立法会主席或者当一个司长也没问题了。
我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看的:
曼德拉们去做官倒还可以,因为迫害他们的是政府,人民让他们做官算是还他们公道。
但像王婉谕,她女儿是在大街上被一个精神病砍头了,然后她就去选立委了,感觉是用女儿的命换了一个官位,让我感觉很恶心。杀她女儿的不是政府,而是个人,那个杀人犯已经判刑入狱了,社会又不欠她的。
@守法刁民 #110456 如果实行联邦制,可以是每个省两个参议员。
但如果是单一制,就不用这么做了。
我长期关注台湾政治,但有一种现象我是很讨厌的。
郑南榕自焚了,叶菊兰借着亡夫的威望从政,最后当到副总理。
洪仲丘凌虐至死,后来姐姐洪慈庸就借此去选立委,并且还当选了。
广大兴事件台湾渔民被菲律宾射杀,台湾渔民的女儿就去选议员,并且还当选了,后来渔民女儿因为违法又被抓去坐牢了。
女童小灯泡在大街上被人砍头了,然后小灯泡母亲王婉谕就选立委,并且还当选了。
踩着亲人的尸体往上爬,这种吃人血馒头的行为,让我觉得很恶心。
大部分国家的上议院都是吃闲饭的,都是搞腐败用的,和台湾的考监两院差不多。
英国人口只有六千六百多万。按照人口开立方求议员数量的原则,英国一共四百多个议员就够了。即使按照欧洲小国普遍每十万人配一个议员的原则,英国只需要六百多个议员就足够了。
但是英国的上议院七百多个议员,下议院六百多个议员,非民选的议员比民选议员还多。而且非民选的上院几乎不会否决下院,上院在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可有可无的存在。
加拿大的情况和英国差不多。加拿大的上院叫Senate,和美国参议院同一个名字。加拿大的参议员是总理任命,然后当到75岁退休。和英国一样,加拿大的上院在过去若干年也几乎没有否决过下院。况且加拿大人口只有三千多万,下院的三百多个议员已经完全够用了,上院的一百多个议员几乎没什麽用。保守党主张废除上议院,哈珀总理任内就没有提名参议员,导致参议院长时间处于半空转的状态。但由于修宪门槛太高,所以哈珀也做不了。现任的特鲁多总理上台之后,又提了一堆参议员去吃闲饭。
非民选的上院几乎都没用,日本和美国的上院比较有用,就是因为这两个国家的上院是民选的。非民选的上院几乎都是吃闲饭的。
人口没有过亿的国家都应该废掉上院,新西兰就没有上院,没有上院这个国家也没出什么问题。即使存在上院,也必须是民选的。
中国民主化以后,我反对设立上议院。上议院用旧民意否决下议院的新民意,这是违反民主原则的。而且上议院如果和下议院不同党,又会出现党派斗争,烦死了。所以,上院不能要。
总统制其实并不担心国会政党林立,因为总统又不是国会推举的。
反而议会制比较担心政党林立,导致内阁组不成。
不过总统制其实并不一定需要比例代表制的,美国就没有比例代表制,全部的议员都是选区里面来的。
你讲的完全正确。
政党的格局和选举制度是完全相关的。
如果台湾是德国的联立制,那么民进党就没有过半的席位了,民进党必须和民众党和时代力量合作才能过半。
@愛牛奶盒的人 #110327 满洲(东北)其实并没有独立的意愿,内蒙古独立的意愿也不强烈。
至于西藏和新疆,确实独立意愿比较大。
民主化以后,疆藏蒙享受自治区的待遇,但是和港澳不同的时候,货币和中原地区是一样的,疆藏蒙不能有独立的货币。
各位都知道,我是主张中国是单一制议会制的。
中国十四亿人,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少,那么就不够代表民意。
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多,国会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尽量不要超过五百个议员,如果五百人以上开会,那就根本不能辩论了, 只能用来听报告,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如果和美国众议院一样,只有四百多人,那么一位议员就代表三百多万人口,就和一个地级市的人口差不多了。一座地级市,市长和国会议员的选区差不多大,市长和国会议员到底谁官更大?这就非常别扭了。
1950年代,共产党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也考虑了这个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太少,不够代表性。如果人大代表太多,没法高效开会。所以中共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是专职的,普通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
中国民主化以后,也可以这么做,学习人大代表的模式。但是每级议会都是人民直选,而不是现在这种“代表选代表”的模式。县议会就是县民直选,市议会就是市民直选,省议会就是省民直选,国会就是全民直选。
各级议会的选举制度都学习德国的联立制,然后议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
大概每五十万人口搭配一位国会议员,所以全国就有2800个国会议员;
大概每十万人口搭配一位省议员,各省大概就有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省议员;
大概每两万人口搭配一位市议员,各市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市议员;
大概每四千人口搭配一位县议员,各县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县议员。
各级议会互选产生议会常委会。
普通的议员是兼职的,但是这些议员也应该设立服务处接待选民,政府会给普通的议员补贴。
各级议会常委会人数大概等于该级议会议员数量的5分之一。比如国会2800个国会议员,那么国会常委会委员大概就有700个。
各级议会的普通议员每年只开会三四次,普通议员表决大方向,但是具体立法的是各级议会的常委会。就和今天中共的人大代表是一模一样的。
各级议会大概设立20个左右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大概就是二十多个常委。
各级议会议员任期是五年,五年内只能在同一个委员会工作。
总统是礼节性的虚位元首。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大会由国会议员及各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成立宪法法院来解释法律,宪法法院法官十五位,法官由总理提名,国会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十五年。
香港分配给15位左右的国会议员、4位国会常委,香港的国会常委和国会议员只能在国防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工作。
澳门分配2位国会议员、1位国会常委,澳门的两位国会议员只能在外交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工作。澳门的国会常委特批可以在国防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同时列席。
三峡会垮坝不是民运说的,只是推特反共圈里面说的。
第一条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二)总统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立法院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行政院院长,任命司法院大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总统根据立法院或行政院院长的决定,解散立法院。
(五)总统根据行政院院长的决定,任免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
(六)总统根据行政院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七)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八)总统缺位的时候,由立法院院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九)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十)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一)立法院依法罢免总统。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十二)废除副总统一职。
第二条 行政院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立法院不同意时,立法院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立法院应立刻选举行政院院长,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立法院。
(二)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
(三)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各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四)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五)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六)立法院依法撤换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之后,立法院院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且任命立法院选举产生的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为新任行政院院长。总统应接受立法院的要求,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任命行政院院长继承人为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行政院院长进行不信任动议,并且全体立法委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的时候,现任行政院院长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应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动议后十日内宣告解散立法院。
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七)本届立法院立法委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行政院院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立法院。
(八)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九)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也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终止而终止。
(十)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出任时为止。
第三条 立法院
(一)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立法委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二)立法委员数量由法律规定,应该在两百位以上。
(三)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
(四)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五)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六)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七)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八)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九)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十)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全体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十一)立法院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行政院任何人员列席。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立法院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二)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十三)立法院院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立法院副院长代行立法院院长的职权。
内阁制没必要限制不得连任吧。参照日本。
内阁制的总统是花瓶,花瓶换的勤一点也好。如果实行内阁制,李安、张忠谋、施振荣、戴资颖、周杰伦都可以。花瓶换的勤一点,人民也开心一点。
从其良心?
如果立法委员个人的想法和党团不一样的时候,应该按照个人的思想来投票。这其实是间接呼吁各党不要成为法西斯一言堂。
看来主张一国两制的统促党可以端掉了。
理论上应该可以解散统促党,但是民进党也懒得折腾。毕竟有白狼闹,民进党就可以继续以“抗中保台”骗选票。
原来士杰兄也主张废考监。
考试院现在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是业务重合的。全世界没有第二个国家把掌管人事和公务员考试的机构放在内阁级别的。考试权完全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至于监察院,从于右任时代就没有正规运行过,一直就是一个半僵尸机关。王建煊多说过,如果再不废监察院,孙中山会哭。陈水扁曾经好几年不提名监察委员,台北政权依然可以正常运作。
所以考试院和监察院必须废掉。
我读了詹姆斯·法内尔上尉(退休的美国太平洋舰队情报和信息行动总监)关于中国海军的一份演示文稿:
他说的这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
文字稿:中国海军的崛起:与詹姆斯·法内尔船长的讨论中国在2011年底至2015年期间在南海建造了七个人工岛。其中三个岛屿在地理上与珍珠港的大小和维度相同。其中之一的维度与环绕华盛顿特区的环城公路相同。
给予: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5年承诺不会将这些岛屿军事化,但他们确实做到了。
*他们一直在骚扰在该地区行动的美国海军舰艇,甚至差一点撞上一艘美国驱逐舰。
*他们疏远了许多声称对这些岛屿居住的水域拥有主权的邻国。他们冒着与日本和美国对抗的风险。日本拥有该地区最大、最先进的空军。美国拥有世界上第一和第二大空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中国一直在积极威胁这两个国家。-中国现在的船体比美国海军还多。
*中国正在生产美国海军的吨位船只。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会如此。
*中国拥有优于美国海军的反舰导弹(射程、速度、威力)。
*中国表示,南海是其历史领土的一部分,海牙常设仲裁法院驳斥了这一说法。西方情报专家在2011年断言,中国追求的是南海的自然资源(石油、天然气、鱼类)。
问:鉴于我们现在了解到我们严重低估了中国在南海和海军的军事化规模,上文详细说明了这一点,这似乎是为了获取自然资源而矫枉过正;他们是否可以通过控制那片海洋来追求不同的战略目标?
发英文帖子的时候,建议翻译一下,不是每个网友都懂英语。
台湾很多人都主张要改成内阁制,蔡英文今年也主张修宪。所以我就帮台湾人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 各位台湾朋友看看我写的怎么样。
台湾历次修宪都不修改从南京带过来的《中华民国宪法》本文,每次都是修改九十年代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我现在就修一下《宪法增修条文》,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让各位看一看。
为因应国家发展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
第一条 (人民行使直接民权)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二条 (总统)
总统由全国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国民凡具有立法委员选举权而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立法院任期届满后,应自立法院第一次集会起算。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总统不得兼任政府官吏,并不得为立法委员或各县市议员。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立法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总统之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或行政院主管部会首长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行政院院长之任免、立法院之解散及行政院院长或者行政院部会首长去留之要求。
总统在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总统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总统派遣并接受使节。
凡规律各院政治关系或涉及立法院立法事项之条约,应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经是时立法院同意或参与。行政协定适用有关行政院之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总统任免法官及文武官员。
总统代表国家就个别案件行使赦免权。
总统得以此等权力委托其他机关行使。
非经立法院之许可,总统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此外,非经立法院之许可,不得对总统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立法院得以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弹劾。弹劾案之动议至少须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赞同,始得提出。弹劾案之决议以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多数决定之。
弹劾公诉由弹劾机关委托一人行之。
司法院宪法法庭如认定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得宣告其解职。弹劾程序开始后,司法院宪法法庭得以临时命令决定停止其行使职权。
第三条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提名由立法院不经讨论选举之。
得立法院立法委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立法院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任命为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立法院仅得以立法院过半数选举一行政院院长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职务,而对行政院院长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行政院院长之请求,于二十日内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如以其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行政院院长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亦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或总统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条 (立法院)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立法委员为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立法委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在200人以上。
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并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立法委员对其以立法委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立法委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任何人不得妨碍立法委员当选人就任或执行立法委员之职务。并不得因此预告解职或免职。
第五条 (司法院)
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三分之二立法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十五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第六条 (考试院)
考试院之职权,由行政院考试委员会取代之。
第七条 (监察院)
监察院之职权由立法院和县市议会取代之。
第八条 (待遇调整)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第九条 (市县自治)
市、县地方制度,应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限制:
一、市设市议会,市议会议员由市民选举之。
二、属于市之立法权,由市议会行之。
三、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由市议会选举之。
四、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五、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六、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议会选举之。
七、中央与市、县之关系。地方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之调整,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条 (基本国策)
国家应奖励科学技术发展及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渔业现代化,重视水资源之开发利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
国家对于人民兴办之中小型经济事业,应扶助并保护其生存与发展。
国家对于公营金融机构之管理,应本企业化经营之原则;其管理、人事、预算、决算及审计,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
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
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
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国家应尊重军人对社会之贡献,并对其退役后之就学、就业、就医、就养予以保障。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尤其国民教育之经费应优先编列,不受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
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
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于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人民亦同。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国民之政治参与,应予保障。
第十一条 (两岸关系)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二条 (宪法修正案之提出)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不适用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那有个屁用啊
被关六十八年,还不如被警察打一顿
大陆法系相信规则,英美法系相信人。
但我们都知道,制度就是相信规则而不能相信人,相信人迟早出乱子。
议员是民选的,议员造法。
法官不是民选的,法官造法。
就这么简单。
而且蔡英文对苏贞昌不放心的,所以把游锡堃放过来当立法院长牵制苏贞昌。
这次辩论,拜登八年副总统的表现,成为拜登的累赘。
拜登是由于当了奥巴马的副总统,所以才被提名成总统候选人的。
所以拜登不能公开反对奥巴马的政策。
但是奥巴马不好的政策,拜登又要说自己是副总统不能做主为由,甩锅给奥巴马。
这就非常别扭了。比如他要搞Bidencare,这和Obamacare之间的关系,他讲不清楚的。
民主国家想做总统的人,不要在此之前做副总统或者国务卿。
因为二把手、三把手,其实都是给一把手背黑锅的。
副总统、国务卿做的政绩算在总统头上,做的烂事就算在副总统、国务卿身上。
就和台湾一样,行政院长给总统背锅,政绩都算总统头上,烂事都扔给行政院长。至于台湾副总统,完全是摆设。
台湾民主化之后,没有行政院长后来当选总统的,也没有副总统后来当选总统的(连战差一点)。所以未来赖清德能不能当总统是个问号。
所以在美国,如果有意愿想选总统的参议员或者州长,不要去做现任总统的副总统或者国务卿。
除非现任总统做的非常好,好到人民对他的国务卿、副总统印象也非常好,那才可能会把票继续投给未来选总统的副总统、国务卿。比如老布什做里根的副总统,里根做得好,所以老布什也当了总统。
美国过去一百年多,没有国务卿后来当选总统的(希拉里差一点),副总统里面也只有尼克松和老布什后来当选总统的(戈尔差一点)。
不过啦,美国国务卿就是外交部长,不是总理。
他引述的是我在旧品葱时期的答案。
谢谢告知
非常荣幸啊
法轮功的本质和黄巾军、白莲教、太平天国是一样的,都是靠宗教造反的势力。
在一个民主国家,法轮功就像妙禅那种奇葩的势力。
翻译的名字最好不要和英文原声音差别太大
比如Obama 奥巴马 就不错
Bush 布什 也不错
但有的翻译确实差太远了,比如trump和特朗普就差别太大了,不如川普好
胡乔木被毛泽东戏称为“靠乔木,有饭吃”。
邓小平则赞誉胡乔木是“中共中央第一支笔”。
《胡乔木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130—133页




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都有姓Johnson的。
这个词,中国翻译的是“约翰逊”,台湾翻译的是“詹森”,香港翻译的是“莊遜”。
我第一次在台湾的书上看到“詹森总统”这个词,都没有反应过来指的是约翰逊。
防疫的本质是限制自由的。
所以专制国家反而更容易防疫,因为专制政体更容易剥夺人民的自由。
专制国家可以直接宣布戒严宵禁,人人都必须待在家里。
但是民主国家是不可能这么做的。
为什么台湾、澳洲、新西兰、韩国做的比较好?
因为这些国家是岛国,岛国只需要卡住机场和港口即可,岛国防疫更容易。
韩国虽然不是岛国,但是朝韩陆路不通联,所以和岛国是一样的。
这本书王炳章一开始想命名为《民运101》。
在美国上过大学都知道,大一第一门课就是101。
但后来王炳章担心中国普通人不懂101的意思,所以就改成《民运手册》的书名了。
有一些问题我想做民调,我觉得可以和推特一样,做一个投票功能。
站长博士,您的意见如何?
各位网友对这事情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