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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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愛牛奶盒的人 #111463

    我解释一点: 中国在全球有大概三百个大使馆和领事馆,很多小国其实并不一定有香港人。

    香港人口只有七百多万,大概能派遣的外馆人员也不过就一两百人而已。

    所以我写的基本法是:中国驻外使领馆,都需设立“香港事务组”专门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事务。“香港事务组”成员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遣

    香港事务组人员是香港特区政府派遣,但并不一定是香港人担任。比如在某个大洋洲小国,该国几乎没有香港人。那么香港政府可以任命中国领事馆的一位懂粤语的领事,来出任香港事务组组长以及唯一的组员。

    但是像纽约、多伦多这种香港人很多的大城市的中国领事馆,香港事务组成员可以有十几个,并且都是香港人出任。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愛牛奶盒的人 #111463

    说的更直白一点:香港和中央权力划分出现不明地带的时候,尽量的给予香港自治权。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愛牛奶盒的人 #111463

    第七章 本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宪法法院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宪法法院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宪法法院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宪法法院在解释本法时,应当尽量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行使治理权的原则。

  4. 陈士杰   在小组 江湖 回复文章

    【严肃】证明2047人均萌妹子

    我以生命作保证,我是男的。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如何看待死刑?你支持废除死刑吗?

    我反对废除死刑,也许在欧美澳新这种基督教文明的国家可以接受“杀人不偿命”。但在中华文化里面,“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那么很可能出现很多“地下正义”。比如张三杀了李四的儿子,张三被判无期徒刑。李四不服,李四就去杀掉张三的儿子来给自己儿子报仇。到时候这种民间报仇的行为会越来越多,社会的混乱是承受不了的。

    但我同样反对现在共产党搞得死刑制度,中国现在判的死刑太多了。我主张只有杀人、纵火、绑架这种“最严重犯罪”才被判死刑,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都应该废除死刑,叛国、泄密、贪污、洗钱最高只有无期徒刑。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如何看待死刑?你支持废除死刑吗?

    大赦国际把死刑看成是侵犯人权的事情。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你支持废除死刑吗?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陈士杰版《香港基本法》懒人包:

    ①中央政府管理香港的国防和外交。

    ②中央在香港驻军。和平时期驻军不得超过100人。只有在香港立法会决定香港进入战争状态的时候,中央政府才可以向香港派出更多的军队。

    ③香港实现议会制。香港人民直选立法会议员,立法会多数党领袖出任特首。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英国女王一样,完全就是摆设。主席主要的工作是按照特首或者立法会的决定,解散立法会。

    ④香港接受移民数量由香港政府决定。

    ⑤所有和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可以在香港设立领事馆。

    没有和中国建交的国家,香港可以设立半官方的代表处。

    中国驻外各领事馆都成立“香港事务组”处理港人事务,香港事务组成员由香港政府派遣。

    ⑥香港保持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

    ⑦香港人可以选举中央的国会议员,但是香港选出来的国会议员只能参与国防和外交的立法(因为香港只有国防和外交是中央政府管理,其他的层面都是香港政府来治理)。

    ⑧香港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中文。

    ⑨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的身份,以非主权政治实体的身份参与所有的国际组织。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议会制中国宪法(第二版)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一)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二)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三)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市;直辖市分为区;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四)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五)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六)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九)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十)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十一)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二)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十三)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十四)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十五)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十六) 公民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

    (十七)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八)当公民的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反抗中央政府。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及各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二)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或者撤销法律。

    (四)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五)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六)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七)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八)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国家议会依法罢免总统。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中央政府主席人选国家议会不同意时,国家议会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中央政府主席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国家议会应立刻选举中央政府主席,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二)中央政府各部会首长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免。

    (三)中央政府主席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各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中央政府解决。中央政府主席应照中央政府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四)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的权力。

    (五)国家议会依法撤换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之后,国家议会议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且任命国家议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总统应接受国家议会的要求,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承人为新任中央政府主席。

    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进行罢免案,并且全体议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的时候,现任中央政府主席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国家议会。总统应于国家议会通过对中央政府主席的罢免案后十日内宣告解散国家议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六)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

    (七)中央政府主席任命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中央政府副主席。

    (八)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的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届国家议会的集会而终止,各部会首长的职位也随中央政府主席之职位终止而终止。

    (十)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之要求,各部会首长经中央政府主席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出任时为止。

    第三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议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二)议员数量由法律规定。

    (三)议员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

    (四)议员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五)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议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国家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六)国家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终身任期不得超过八年。

    (七)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国家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国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八)国家议会议长管辖国家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九)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十)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全体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者经中央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十一)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中央政府主席、各部会首长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二)国家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十三)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国家议会副议长代行国家议会议长的职权。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五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和公民投票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第五节 各级法院

    (一)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三)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四)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过半数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五)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六)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七)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八)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九)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十)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一) 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节 投票委员会

    (一)为公正地管理选举和进行公民投票及处理有关选举和罢免的事务,设投票委员会。

    中央投票委员会由总统任命,国家议会过半数国会议员同意后出任。中央投票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互选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6年。

    (三)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四)委员非经弹劾,不收刑事、民事案的追责。

    (五)中央投票委员会,可在法令范围内制定有关选举管理、公民投票管理及政党事务规则。在与法令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有关内部规程的规则。

    (六)各级投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七)各级投票委员会对造出选举人名册等选举事务和公民投票事务,可向有关政府机关作必要指示。

    (八)选举活动在各级投票委员会管理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须保障选举机会均等。有关选举经费,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由候选人负担。

    第四章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二)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三)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四)左列事项,由县议会或者区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区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区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县、区公营事业。

    ④县、区合作事业。

    ⑤县、区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区财政及县税、区税。

    ⑦县、区债。

    ⑧县、区银行。

    ⑨县、区警卫之实施。

    ⑩县、区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五)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或者区。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一)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六章 香港和澳门

    (一)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特区。

    (二)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三)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细则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 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立法程序、公务员考试相关的法律是特殊法案。

    特殊法案的修改,四分之一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全体公民百分之一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低于全体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三)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此种法律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拜登年轻的时候还挺清秀的......

    @爱狗却养猫 #111238

    Tulsi和她老公挺有夫妻相的,挺漂亮的。

    美国的政界,个人觉得最美的还是前第一夫人杰奎琳。

    说实话,挺羡慕奥纳西斯的。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我建议蓬佩奥国务卿制裁中共所有的厅级以上干部

    @刘慈欣 #111291 你是厅级干部?大概是什么岗位的?竟然经常翻墙出来反共。

  11. 陈士杰   在小组 江湖 回答问题

    品葱历史和中国历史的相似性?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1949年政协共同纲领的普选制

    @kill_ccp #111164 当时蒋介石是灭掉毛泽东,蒋介石也不想遵守宪法。

  13. 陈士杰   在小组 江湖 回答问题

    品葱历史和中国历史的相似性?

    如果新品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那我算张国焘?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拜登年轻的时候还挺清秀的......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拜登年轻的时候还挺清秀的......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1949年政协共同纲领的普选制

    @kill_ccp #111120 共同纲领其实也是一部垃圾文件,只不过其他的文件更垃圾,所以矮中拔高让共同纲领感觉还像个样子。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1949年政协共同纲领的普选制

    但是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政协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权的“大宪章”式的文件,中共在后期的宪法已经公开违反了。

    毛泽东和华国锋时代的几部宪法是超级反动的,当时是都把“国家机构”被放在“公民基本权利”前面,明摆着就不尊重民权。

    正常的国家都不是间接选举的,即使朝鲜的那种弱智的最高人民会议,也是人民直选中央的国会议员。

    总之,共产党为了限制民权,无所不用其之。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这里有素食者吗?

    @natasha #111050 我见过内蒙的那种掏活羊,恶心的我啊,起鸡皮疙瘩。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拜登年轻的时候还挺清秀的......

    只有我认为aoc挺漂亮的?

  20.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回复文章

    浅谈我对论坛管理制度的看法

    @天下无贼 #111018 选举如果有能力做票那就做吧,选举的时候可以一个IP只能投一次。

    反正现实中的选举也有做票的。

  21.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回复文章

    浅谈我对论坛管理制度的看法

    @天下无贼 #101452 可以设定一下,只有发文10篇以上的用户才能投票,防止恶意投票的小号。

  22.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回复文章

    浅谈我对论坛管理制度的看法

    @品葱流亡者666 #110996

    国家之所以需要三权分立,主要是因为政府是可以杀人的。

    网站最多就是一个封号,封号之后注册一个新号就又回来了。

    所以根本不用这么麻烦。

    谁能当法官,谁不能当法官,这就又成了大问题了。

  23.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回复文章

    浅谈我对论坛管理制度的看法

    @品葱流亡者666 #110996

    如果要修改网站的管理条例也很简单,管理委员会制定一个修正案,然后把修正案贴出来让用户公投,给用户两三天的时间公投。

    只要最后赞成票多于反对票,那么修正案就成立了。

  24. 陈士杰   在小组 站务 回复文章

    浅谈我对论坛管理制度的看法

    @品葱流亡者666 #110996

    管理员能做的最多就是封号,管理员不像政府可以一样消灭异己。

    我们就假设张三是管理员,张三和普通用户李四有仇,张三把李四封号了。

    李四如果不服,可以注册小号,然后上诉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就召集每位管理员,大家开会复议一下张三对李四的处罚是否合理,如果管理委员会认为没问题,那么李四就只能滚蛋了。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美国各部部长任命需要参议院同意?

    @消极 #110926

    这可能就是驴象两党的默契吧。彼此执政的时候,都不会拼命挡对方的部长。

    个人觉得,总统不应有权驳回国会的法案,国会也无权干涉内阁的人事。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投票】你们觉得美利坚合众国总统选举的赢家会是谁

    @中野梓 #110900 只要沒有到投票那一刻,都不能保證吧。

    台灣2000年的時候,也沒有人能預言到政黨輪替的。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美国各部部长任命需要参议院同意?

    @消极 #110877

    假设现在民主党控制参议院。

    然后共和党的总统只能提名一个民主党的国务卿,共和党的总统的内阁部长都不是自己人,多别扭啊。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美国州总检察长为什么要民选?

    @爱狗却养猫 #110866

    政客都不可能是“没有党派立场”的,就连法官都有左右派之分,检察长更不可能中立了。

    所以永远不要试图寻找中立,而是像美国大法官一样,左派右派都有,各派都有找一种平衡一样的中立。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美国各部部长任命需要参议院同意?

    个人觉得,国会不能弹劾总统,总统不能否决国会。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美国各部部长任命需要参议院同意?

    总统制的总统权力又不是来自于国会。

    如果总统任命部长需要参议院同意,那么参议院和总统不同党的时候,总统的部长都被卡住,总统领导的部长都不是自己人,多么别扭啊。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总统制的中国宪法

    虽然我支持议会制,但是总统制也可以考虑的,写一份总统制的宪法各位看一看。


    总统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总统有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国家存在和宪法的职责。

    国家的行政权力属于以总统为首的政府。

    总统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方式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总统选举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次论投票,次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者则当选为总统。总统选举之相关事项,由法律明文定之。

    总统任职届满时,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70日到40日之间,选出总统后继人。总统当选者缺位、死亡或其他原因而丧失总统资格时,于60日以内选举总统后继人。

    总统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总统缺位或因故不能履行总统职务时,由国会议长暂时代行其职权。

    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将外交、国防、统一及其他有关国家安危的重大政策,交付国民投票。

    总统缔结及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宣布战争或媾和。

    总统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军队。

    总统就法律具体确定范围委任的事项和为了法律的执行而所需事项,可发布总统令。

    总统在发生内忧外患、自然灾害或重大的财政经济危机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又无暇等待国会召开时,总统至少可采取必要的财政经济措施,或对此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交战状态时,为保护国家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又无法召开国会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在发布命令或采取必要措施时,总统应立刻通知国会,并应取得国会的批准。在未取得国会批准时,总统的命令或措施立刻失效。此时,因该命令而变更或废除的法律,从命令未获批准时起,恢复原有效力。

    遇战争、事变或类似国家非常状态,总统要动用兵力以应付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秩序时,总统可依法宣布戒严。戒严分非常戒严和警备戒严。宣布非常戒严时,依法对有关法令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政府或法院许可权,采取特别措施。宣布戒严时,总统应立刻通知国会。由半数以上本届国会议员通过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戒严。

    总统按宪法依法律规定,任免公务员。

    总统或依法律规定,命令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命令普通赦免,应征得国会同意。有关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总统依法律规定授予勋章及其他荣誉称号。

    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或发表书面意见。

    总统行使职权时的行为,由档规定。文件由相关部长副署。

    总统不得兼任各部部长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私职务。

    总统除犯内乱或私通外国罪时,在职期间不受刑事追诉。


    国会

    立法权属于国会。

    国会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国会议员的人数、选举区、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事项,由法律规定。

    国会议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议期间、未经国会同意,不得被逮捕或拘禁。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如经国会要求,应于会期中获释放。

    国会议员在国会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在国会外不负责任。

    国会议员有廉洁的义务。国会议员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凭良心行使职权。国会议员不得滥用职权,在国家、公共团体和企业订立或办理合同时,谋取财产上的权利、利益及职位、或为他人谋取而斡旋。

    国会定期会议,依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国会临时会议,由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国会议员要求而召开。定期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00天,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30天。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说明会期及开会理由。

    国会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

    国会在宪法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由半数以上本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出席议员赞成时为议决,赞成和反对各为半数时为否决。

    国会会议公开进行。但经半数以上出席议员同意,或议长认为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不予公开进行。不公开的会议内容的发表,由法律规定。

    在国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他审议草案,不得以本会期无法议决为由予以废弃。但国会议员任期届满,则不在此列。国会议员和政府部门可提出法律草案。

    国会议决的法律二十日内由国会议长公布。

    国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政府编制各会计年度预算草案,于会计年度起始的90日以前提交国会,国会应予会计年度起始的30日以前议决。如会计年度开始后预算有仍未议决,政府可按上年度预算标准,执行下列经费到国会议决前为止。 按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构和设施的维持与经营费。履行法律上指出义务所需费。 预算已批准的专案继续进行时所需费用。

    必须超越一个会计年度支出的费用,政府应规定年限,以继续费名目提交国会议决。预备费总额应由国会议决,预备费的支出应获下届国会批准。

    如有必要追加、变更预算时,政府应编制追加、变更的预算草案,提交国会。

    未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增加政府提出的预算支出的各项金额或另设新费用项目。

    政府发行公债或缔结预算外增加国家负担的契约,应事前经国会议决。

    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国会对有关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条约、有关重要国际组织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有关限制主权的条约、媾和条约、构成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及有关立法事项条约有同意缔结和批准权。国会有对宣布战争的同意权。

    国会可监督政府工作,对特定的政府工作案件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与此有关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作证。监督和调查政府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各部部长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政府工作进行情况,陈述意见,答复质询。如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各部部长应出席答辩。各部部长被要求出席时,可各部工作人员出席答辩。

    国会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可制定有关议事和内部规则。国会可审查议员资格,可惩戒议员。开除议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本届国会议员的同意。该处分不得向法院提出诉讼。


    内阁

    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

    内阁会议审议属于政府许可权的重要政策。内阁会议由总统、各部部长组成。总统为会议主席。

    下列事项应经内阁会议审议:

    ①国家的基本计划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②宣战、媾和及其他重要的对外政策。

    ③总统令。

    ④预算、决算、国有财产处理基本计划,构成国家负担的契约及其他有关重要财政事项。

    ⑤总统的紧急命令、紧急财政经济命令及其处理,戒严令及其解除令。

    ⑥有关重要军事事项。

    ⑦召开国会临时会议的要求。

    ⑧荣誉称号的授予。

    ⑨赦免、减刑及恢复政治权利事项。

    ⑩政府各部许可权的划分。

    ⑪与授予或分配政府内部许可权有关的基本计划。

    ⑫有关对国家治理的评价和分析。

    ⑬制定和调整政府各部的重要政策。

    ⑭有关解散政党的提议。

    ⑮向政府提出、与政策有关的请愿及其答复。

    ⑯驻外大使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的任命。

    ⑰其他由总统提出的事项。

    各部部长,对其所管事务,可依法律及总统令的委托或以其职权发布部长令。

    政府各部的设置、组织和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


    法院

    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

    法院由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组成。

    法官的资格由法律规定。

    大法院设大法官,但如法律规定,除大法官外可设法官。大法院和各级法院的组成由法律规定。

    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其良心独立审判。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会同意,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以外的法官,经最高法院会议同意,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任期6年,不得连任。最高法院法官任期6年,依法规定,可连任。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以外的法官任期10年,依法规定可连任。法官退休由法律规定。

    法官非因弹劾、禁锢以上刑事处分,不被罢免,非因惩戒处分、不被停职、减薪或受不利处分。法官因重大心身障碍不能执行职务时,可依法退职。

    当某项法律被判作违反宪法时,法院可将它提交宪法法院,依其审判结果判决。 当某项命令、规则、处分被判作违反宪法或法律时,最高法院有最终审查权。在审判前,可先进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程序,虽由法律规定,但可以司法程序为准。

    在不与法律抵触情况下,最高法院可制定有关诉讼程序、法院内部规程和事务处理规则。

    审判官的审理和判决公开进行。但在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秩序稳定,或有伤风化时,依法院规定,可不公开进行审理。

    为管辖军事审判,可设军事法院,作为特别法院之军事法院的上诉审理,由最高法院管辖。军事法院的组织、许可权及审判官资格,由法律规定。非常戒严下的军事犯罪,如军人和军务人员犯罪、军事间谍罪、向哨兵和哨所提供有毒饮食以及有关战俘的罪行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一审判决,但宣判死刑时不在此列。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审判下列事项:

    法院所提请之法律是否违宪事项。

    弹劾事项。

    政党解散事项。

    有关中央机关间、中央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许可权争端事项。

    法律规定的有关宪法申诉事项。

    宪法法院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十五名大法官组织。宪法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之。

    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总统任命。

    宪法法院院长由宪法法院大法官互选产生。

    宪法法院大法官任期6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宪法法院大法官不得罢免。

    宪法法院作出某项法律违反宪法的决定、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决定或有关宪法申诉的认可决定,需有十位以上之大法官赞成。

    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宪法法院可制定有关审判程序、内部规程和事务处理规则。宪法法院有关组织、活动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投票】你们觉得美利坚合众国总统选举的赢家会是谁

    @InspectorBen #110838

    防疫这件事情,不一定非常伤害川普。

    这件事情可以推到联邦制上面,具体负责防疫的是各州州长而不是联邦总统。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投票】你们觉得美利坚合众国总统选举的赢家会是谁

    现任总统只要没有非常大的毛病,都可以连任的。

    美国二战之后,唯一没有连任的只有卡特,伊朗人质救不出来是一个主要原因。

    至于老布什,老布什是因为被一个第三党的候选人分票了,才让克林顿上去的。如果没有那个第三党的候选人,老布什是可以连任的。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水题)你有过哪些不可思议的偶遇?

    @kill_ccp #110790

    我也想偶遇你啊。

    不过网友之间,咱们都不认识啊,保不齐咱们大街上还见过呢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水题)你有过哪些不可思议的偶遇?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水题)你有过哪些不可思议的偶遇?

    我2019年冬天圣诞节去了一趟美国。

    在匹兹堡一家中餐火锅店吃饭的时候,碰到小学同学了。

    她是我小学二年级的时候当过一年同桌,后来她好像是五年级的时候转学。

    因此她不在小学全班的QQ群和后来搭建的微信群里面,所以早已断联系。

    当时她是和她白人男朋友去吃饭,当时我就感觉这个女的看着脸熟,感觉好像是她。

    不过当时我也不能保证,不过我是一个无所谓的人,就直接过去用英文问她:excuse me,你是某某某吗?大不了认错了赔个不是呗。

    她当时觉得非常惊讶,没认出我是谁来。我就赶紧报名字,她就反应过来了。

    当时简单聊了几句,由于有她男朋友在,也没说太多,加微信了。

    她在匹斯堡大学上学。

    挺不可思议的,在美国竟然见到了N多年没见过的小学同学。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水题)你有过哪些不可思议的偶遇?

    水题,活跃一下论坛气氛。

    不要谈政治,娱乐一下。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美国州总检察长为什么要民选?

    贺锦丽当过加州民选的总检察长。

    总检察长应该是州政府内阁的一部分,应该是州政府的一个厅长。

    这个职位应该是州长任命即可,为什么要民选?

    联邦司法部长也不是民选的啊。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各位网友知道哪些大部分人都搞错的事实?

    过去若干年,我在若干篇文章中看到“哈维尔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论述。

    实际上,哈维尔没有得过诺贝尔奖。

    各位网友还知道哪些这种例子?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习近平的九人“经济国师”都是谁?

    @消极 #110686

    这个副主席没什么用吧,宋庆龄也是副主席。

    后来打发到人大副委员长打酱油去了。

  4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习近平的九人“经济国师”都是谁?

    @消极 #110680 他好像是全国政协常委,中共也算对他很礼遇了,正部级待遇啊。

  4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习近平的九人“经济国师”都是谁?

    天则所被取缔之后,茅老的人就四散奔逃了,也有的人吓怕了给党跪了,比如樊纲。

  4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习近平的九人“经济国师”都是谁?

    林毅夫曾经想竞逐北大校长,但是共产党不信任他,肯定也不会让他当了。

  4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吃亲人的人血馒头做官的现象

    @爱狗却养猫 #110673

    看是什麼樣子的饅頭。

    如果我老婆被共產黨殺了,這個饅頭吃了心裡說得過去。

    但如果我老婆被一個精神病殺人,這個饅頭吃了喪良心。

  4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吃亲人的人血馒头做官的现象

  4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吃亲人的人血馒头做官的现象

    @爱狗却养猫 #110644

    我的理念就是政治民主化,实现民主化以后,我就没理念了。

    什么阵营有市场就去什么阵营。

    好吧,我暴露了自己政客的本质。

  4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如何反驳张君劢《联邦十不可论》对联邦制的偏见?

    中国虽然是多民族国家,但基本上除了北疆的维族和部分藏族之外,其他的民族都已经汉化了,满族、回族、苗族、蒙古族、土家族其实和汉人没什么区别了。

    中国不能什么事情都套美国,美国是一个特例。

    中国的地区差异没有那么大,刘仲敬成天挑唆各地独立,实际上在普通中国人眼里,刘仲敬这种人和神棍跳大神的没什么区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