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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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宪法上的一党专制

    2018年习近平修宪,在宪法第一章总纲里面,加上了一句话: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这句话彻底做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党专制的。

    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只是写在序言中,序言并没有法律效益。

    1982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党内保守老人主张要把一党专制写入宪法。不过当时胡赵并不同意,因为如果在宪法上规定共产党必须是执政党,那么宪法就不符合逻辑了。宪法上既然保证全民都可以参选人大代表,那就意味着人大可能选出非共产党员的官员。如果还规定共产党必须是执政党,就等于直接说明人大选举是假的,人大必须选共产党员当官。最后是由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做了一个折中处理,把“共产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序言,这算是写入宪法了,但是序言没有法律效益。

    所以在习近平修宪之前,中国宪法还是符合逻辑的。

    反而2018年习近平修宪之后,把共产党的领导写入宪法,这就导致中国宪法自相矛盾。如果人大选举的结果不是共产党员当官,那就违反宪法了。人大选举被光明正大的列为笑话和演戏。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談談香港的未來:不光明

    香港和內地城市比起來,主要的優勢就是法治和英語。

    但是法治已經徹底被習近平、林鄭月娥這些王八蛋毀了。國安法等於在香港的普通法系統上面放了一個怪物,國安公署就是東廠,想做什麽就做什麽,特首還可以指定法官,徹底毀掉香港的普通法體系。

    中國未來民主化以後,肯定會廢除這種王八蛋的國安法。但中國民主化之後,內地的法治水平會大幅度提升。香港的法治優勢和內地比起來就不明顯了。

    香港人確實英語好。但英語不是發展的主要原因,東京人、首爾人的英語也不好,但是東京、首爾都是國際大都市。所以英語不是一座城市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不懂英語不等於不能發展。而且內地的英語教育其實是很廣泛的,內地人的普遍英語水平也比二十年前好得多(當然,習包子現在弱化英語教育簡直害死人)。

    總之,以後中國即使民主化以後,香港也不可能重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傲視亞洲的輝煌了。香港以後只能是中國東南一個比較發達的普通城市,估計競爭不過上海和廣州。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谈中国民主化之后的宪政体制框架和一些值得讨论的细节

    直选实权总统对中国而言是灾难,如果出现一个中国版的三一九枪击案,这种突发事件对人民对宪政的信心的摧毁是致命的。中国人非常怕乱,反而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总统都是要直选的,直选就会乱。所以只能搞议会制。

    议会制最科学的是德国,德国的建设性倒阁制度,可以防止频繁倒阁。如果选不出新总理,国会就不能对现任总理倒阁。德国可以保护小党的利益,德国的联立制让各党的得票率和各党最终分到的席位差不多。事实也证明,德国是欧洲最强大的国家,欧盟几乎都靠德国了。德国总统是国会和省议会联合选出来的,中国的虚位总统以后也应该这么办。不过由于1949年以后,中国最高领导人的头衔都是主席,所以内阁总理的正规名称可以是“中央政府主席”。

    中国一定要是单一制国家,并且是强中央弱地方,各项权力只要分不清楚的,那就全部归中央。只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带领国家往前走,如果像美国一样,真出事情了,地方和中央互相推诿,那么中国早就完蛋了。

    司法制度还是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制度即可,但司法一定要完全独立,绝对会废除政法委这种奇葩的组织。然后设立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法解释的问题,宪法法院设立十五个大法官,每个法官任期十五年,然后法官由总理提名,国会百分之六十的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这么做可以保证法官的党派色彩不是特别重。

    检察院制度一定要保留。不能像美国一样由司法部负责起诉,司法部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司法部如果负责起诉,那会非常别扭的。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然后该级议会百分之六十的议员同意后出任。

    人民一定要有创制权和复决权。人民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绕过议会制定法律,人民也可以通过公投的方式驳回议会制定的法律。议员只是人民的代表,人民当然可以绕过民意代表实行直接民权。但所有的公投提案,都必须经过宪法法院确定不违反宪法之后,才能交给人民去公投。

    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把港澳改成议会制,中央派一个虚位的“总督”过去,然后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中央永久授权香港自治,然后香港人想做什么中央都不能管。在港澳和平时期驻军不得超过一百人,几乎就是形式上彰显一下主权而已。

    至于台湾, 让他独立算了。毕竟都独立快一百年了,也收不回去了。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李登辉害死台湾

    我知道,大陆的墙外反共群体普遍对李登辉评价很高,其中不少的原因是基于“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的逻辑。共产党骂的人,肯定就是对的人。但这个逻辑明显是错误的,不能因为中共吃饭不吃屎,你就吃屎不吃饭。

    至于台湾年轻人对李登辉评价为什么很高?主要的原因是不懂台湾的历史导致的。如果真的了解台湾的民主发展历史,绝对不会把李登辉拔高成“民主之父”。

    李登辉对民主化的贡献是很有限的。蒋经国晚年解除戒严令,并且开放党禁。民主化的趋势已经定下来了,李登辉做的不过就是解散国民大会和立法院改选,以及最后开放总统直选。但李登辉这么做,并不是他主动的,而是民间推动的结果。如果不是野百合学运,第一届老国大是无法解散的。民进党早期在街头上,其实去镇压他们的是李登辉的警察。郑南榕和詹益桦也是在李登辉任内自焚的,所以李登辉只不过是听从民意,做了一些顺水推舟的改革而已。把他推崇成民主之父,这是非常荒唐的。如果一定要选一个民主之父,那就应该是施明德和黄信介。把李登辉推举成民主之父,就好似无底线的吹捧赵紫阳,却忽视魏京生、任畹町、徐文立、刘晓波的贡献。

    李登辉把宪法修改的乱七八糟。废除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的人事同意权之后,总统就可以随意任命行政院长,把总统的权力修的非常大,总统和民选的皇帝差不多。本来《中华民国宪法》是偏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行政院长的实权是大于总统的。结果在李登辉时代把宪政体制的方向改变了,从偏向议会制改成偏向总统制了。总统是实权超级大,但是总统还不需要对立法院负责,总统无敌了。

    总统直选也是错误的,台湾民主就是被总统直选选坏的。全世界直选实权总统的国家,政局几乎都不稳定。李登辉当时为了彰显台湾的主权,为了把中华民国台湾化,就硬生生的搞出总统直选来。如果台湾不是总统直选,如果李登辉没有乱改宪法,李登辉如果遵守中华民国南京宪法的魏玛的内阁制精神。那么三一九枪击案这种闹剧就不会发生,陈水扁这种少数派总统也不会出现,韩国瑜这种市长没做几天就去当总统的例子也不会发生,台湾的政坛会比今天健康得多。

    李登辉当时为了彰显自己是民主先生,放任省长直选。宋楚瑜当选首任省长,但台湾省长的管辖范围和总统差不多大。没有任何民意基础的行政院长连战,根本管不了具有和总统差不多的民意基础的省长宋楚瑜。李登辉开放总统直选之后,就彻底后悔了,所以才要废省,导致宋楚瑜出走,脱党选总统。可见李登辉在做宪政改革的时候,根本没有想清楚。

    李登辉对台湾经济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李登辉过分相信中国崩溃论,他当时肯定没有想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李登辉天生对中国有一种厌恶,可能和他的日本教育有关。总之,他任内的戒急用忍害死台湾的经济。如果他当时可以听从民进党主席许信良的建议,放任台湾大胆西进,和大陆开放三通,今天的台湾GDP早就突破万亿美元了,台大绝对能保持亚洲前五名的地位。李登辉当时主张南向,去东南亚、南亚投资,却不知东南亚、南亚政局根本就不稳定,去那种国家投资,赔多赚少。

    李登辉十二年的教育政策几乎是失败的,他创办了一堆大学,台湾其实根本不需要这么多大学生,导致大学生彻底不值钱了,考几分都能上大学。

    综上所属,李登辉的民主化改革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很多具体的操作都是错误的,导致今天台湾的政治体制就是不伦不类,政局非常混乱。李登辉的经济政策是完全失败的,台湾经济停滞他要负主要的责任。至于蓝营批判李登辉的黑金政治,我只能说,两蒋时代是黑道政治,李登辉的黑金政治已经很进步了。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心里最佳的墙外论坛是什么样子的

    最好的网络论坛,其实就是能够自由讨论政治的知乎。

    但是政治立场截然对立的人,绝对会导致无休止的政治口水仗。

    为了防止无休止的政治口水仗,应该设立单方面屏蔽的机制,用户可以单方面屏蔽不喜欢的用户。张三屏蔽李四之后,李四也就看不到张三的帖子了。这和推特和脸书的屏蔽机制一样。

    然后用户注册协议上明确写清楚:反对基本政治立场不同的用户争吵。如果有人屡次故意对基本立场不同的用户进行挑衅,直接封号。

    所以我心中最佳的论坛模式,和旧品葱、新品葱、2049、2047、文学城等墙外的论坛都不一样。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海子的遗憾:一定要活下去

    https://youtu.be/QVMLiKqQFXk

    YouTube今天给我推荐了一个海子的视频。

    看完了之后,感觉很遗憾。

    有一个纽约的民运大佬曾经给我说过,海子如果没有自杀,那么一个月之后,他绝对是广场上的核心人物。他如果出狱后流亡海外,他的声望绝对超过魏京生,可能海外民运就是另一幅景象了。

    骆一禾就是1989年绝食而死的,海子如果活着,他绝对不会缺席六四,更不会缺席海外民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在国内会被禁了。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大一统和宪政民主是矛盾的?

    大一统的本质就是单一制。

    单一制的民主国家多了,比如:日本、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菲律宾、智利。

    所以国体和政治制度没有直接关系。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香港是中国的领土。

    香港是民主的国际自由港。

    根据中国宪法,国家议会特制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国家议会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永久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七条 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式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必须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条 根据中国宪法第五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永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第十二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政府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三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永久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在非战争状态下,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得超过一百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宣布香港进入战争状态后,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十七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七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第十八条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一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一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在香港公布。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永久享有国家议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议会议员,参加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关于国防和外交的立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永久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其中各项签注审批的权力归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以及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第二十一条 立法会是香港立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①立法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②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三条

    ①立法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五年。其任期至新立法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②立法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③立法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若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者行政长官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①立法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

    ②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③立法会议长暂时代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的时候,由立法会副议长暂时代理议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①审查选举为立法会之责。立法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②不服国家议会之决定,得向终审法院提出抗告。 ③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

    ①立法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②立法会之决议,除本基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立法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另为规定。

    ③立法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七条

    ①立法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特别行政区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②行政长官与特区政府各处处长或者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二十八条

    ①立法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②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③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④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二十九条

    ①议员不得因其在立法会投票或发言,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立法会以外负责。

    ②非经立法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③此外,非经立法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④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逮捕拘禁及对其个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经立法会要求,应即停止。

    第三十条

    议员对其以议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议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

    第三十一条

    ①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②主席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第三十二条

    主席不得兼任其他具有公权力之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中央政府主席在五日之内任命新任主席;在中央政府主席任命下一任主席之前,由立法会议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十四条

    主席之命令须经行政长官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行政长官之任免、立法会之集散和法官人选之任命。

    第三十五条

    主席根据立法会的决定或者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授予特别行政区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行政长官、各局处长组织之。

    第三十七条

    ①行政长官经主席提名由立法会不经讨论选举之。

    ②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主席任命之。

    ③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立法会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长官。

    ④行政长官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之票,主席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行政长官。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主席应于七日内解散立法会。

    第三十八条

    各局处首长经行政长官提名由主席任免之。

    第三十九条

    行政长官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局处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各居处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解决之。行政长官应照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定而经主席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第四十条

    行政长官和各局处首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四十一条

    ①立法会仅得以议会过半数选举一行政长官继任人并要求主席免除现任行政长官职务,而对行政长官表示其不信任。主席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

    ①行政长官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主席得经行政长官之请求,于三十日内解散立法会。立法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行政长官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②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四条

    ①行政长官和各局处首长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会之集会而终止,政府之职位亦随行政长官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②行政长官经主席之要求,各局处首长经行政长官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节 司法系统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永久保留。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永久保持。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五十九条 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章 对外事务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并且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所有的外交事务。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名义,以非主权的政治实体的身份,参加任何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相关协定。

    第六十二条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在尚未同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设立半官方机构。

    第六十五条 所有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建议该国外交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馆。

    第六十六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都需设立“香港事务组”专门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事务。“香港事务组”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遣。

    第六章 经济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税收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七十一条 外国军用船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

    第七十二条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第七十四条 凡涉及中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政府签订。中央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第七章 基本法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基本法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三分之一的立法会议员提案,经过立法会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后生效,不得修改基本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公民联署,经过立法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不得修改基本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③由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提案,经过国家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议员赞成后生效。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宪法法院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宪法法院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宪法法院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宪法法院在解释本法时,应当尽量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行使治理权的原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一、《关于中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国国籍法》

    四、《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国家议会议员细则:

    一、数量大体等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总数除以五十万。

    二、只能在国家议会国防委员会和国家议会外交委员会工作。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人民的选择永远是正确的

    网上很多人说,选民选错了,选民不理性所以选错了人。

    这种说法就是弱智。

    没有人有资格指责人民选错了,当下多数人的选择就是正确的选择。

    你不能说若干年之后,历史会证明人民选错了。

    但人类目前没有时间机器,人类不能到未来看一看。

    如果有时间机器的话,那一切问题都好解决了,我直接穿越回十年前,砸锅卖铁买比特币,今天中国首富就是我。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再說點心裡話:年輕人的鍵政原因

    為什麼這多年輕人鍵政?

    民主自由人權,這些道理,他們的父母不懂嗎?為什麼需要他們在網上往前衝?

    說點實話吧。

    年輕人,剛進入社會,看到種種不公。

    看到不公,想到的就是推翻。

    甚至更換壞點的,推翻的過程中盤算自己能撈點什麼。

    所以在各個網絡鍵政論壇上,太多的抱怨,無意義的謾罵。

    真的是來治病救人的嗎?我看未必吧。

    所以這種臭毛病,不僅僅我有,整個墻外鍵政圈,現在主流都是這種感覺。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说点心里话:键政圈的年龄问题

    我是二十多岁的人,我有一个明显的感受,键政圈的年龄在越来越小。

    大概十年前在天涯键政的时候,我是小朋友,人人都比我大,当然当时我也只有十几岁。

    近些年,我在豆瓣、留园、文学城都混过,在那里的键政圈,我是感觉主流还是成年人,我在那里依然算小朋友。

    几年前在老品葱混的时候,老品葱我感觉大部分都是已经成家,有孩子的三四十岁的人,我也算是年轻小的。

    在新品葱,我就感觉大部分用户反而是15岁到30岁之间的人,大部分用户都是学生,或者刚出社会的小青年。

    我一直觉得,政治这个东西,是需要年龄才能理解好的。政治是需要经验的。十几岁、二十多的孩子搞政治,是看不透的。包括我,其实我对很多政治问题的理解是很幼稚的。

    所以墙外中国大陆的键政圈,水准普遍下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用户年龄越来越小。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以后,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中国大城市户口有很多好处,最明显的好处就是考大学。

    河北的一个二流学生在河北考,只能上二本。如果在北京考,就能上北大。所以就有一些北京的学生来河北读高中,他在河北学一个中等生的水平,回北京就能考上北大。

    如果民主化以后,直接废除一切的户口限制,那么北京人会立刻暴动的,愤怒的北京人会把国会大厦拆掉的。

    所以不能去分北京人的好处,不能去分蛋糕,只能把蛋糕做大。

    这里蛋糕做大的意思是,给各省更大的权力,让各省都可以维护自己的省民。而不是现在仅仅让北京、上海享受特权。

    举个例子。现在外地车进北京要办“进京证”,外地人不能在北京买房。如果民主化以后,北京市政府依然保持这种政策。那么河北省长就可以宣布:北京牌照的车进河北要办“进冀证”,北京人不能在河北买房子。北京市政府既然堵外地人,外地各省也可以堵你北京人。北京人到时候一出北京就要办证,北京人就会主动的给北京市政府压力,不要再搞“进京证”了。

    上海可能还不明显。但在华北地区,好大学几乎都集中在北京,北京人上好大学也更容易。但不能直接把北京的大学拆到外地去,如果这么做,就像我上文说写的,北京人绝对会砸掉国会大厦的。

    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还是让各省把自己的蛋糕做大,各省把自己的大学办好。中央政府把大撒币以及其他本来被中共糟蹋掉的税金省下来,然后分给各省的教育厅,要求各省在十年之内把各省的大学办好。

    争取做到每一千万人口,就能有一所排名前一千名的大学。比如河北省教育厅就拿这笔钱砸给河北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这是河北目前比较好的几所大学),把这几所大学办成全球前一千名的大学,然后这几所大学招生的时候就优先考虑河北人。好的大学都是钱砸出来的,只要钱到位了,科研环境就有了,三四十年之后中国人就能包揽诺贝尔奖了。

    这其实和美国是一样的。美国各州的公立大学都对本州的学生更有利。

    这么做的话,北京户口还是有含金量的,毕竟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上北京人还是沾光。但是沾的光并没有中共治理下这么明显,这么改革下去,普通省份的人不那么吃亏,北京人也能沾到光(不造反)。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在既能保留港澳自治,还能彰显港澳的主权,这是有意思的问题。

    我的构想是这样的:

    修改港澳基本法,把港澳都改成议会制,直接照抄英国的西敏制。港澳人民票选立法会议员,然后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

    然后中央政府任命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主席,特别行政区主席唯一的工作就是被动解散议会,以及根据特首的决定来颁布一些命令。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总督一样。

    所以等于是在港澳搞了君主立宪,中央政府派遣一个“君主”,但实权都是港澳人民票选的“首相”(行政长官)的。

    本来香港人也推崇英国,那直接学习英国的制度不是最好吗?特首直选都省了。

    港澳依然不需要给中央纳税,然后如果中国政府有任何全国性的法律要放在港澳,一定要让港澳立法会批准同意才能实施。

    各位朋友,尤其是港澳的朋友,认为这么做怎么样?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的中国宪法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

    ②省分为市;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五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六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七条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八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十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二条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三条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十五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第十七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议会

    第二十一条

    ①国家议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②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五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②国家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③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若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①国家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

    ②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第二十四条

    ①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②不服国家议会之决定,得向宪法法院提出抗告。 ③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

    ①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中央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②国家议会之决议,除本《中国宪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国家议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另为规定。

    ③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①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②中央政府主席与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或者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二十七条

    ①国家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②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③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④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二十八条

    ①议员不得因其在国家议会投票或发言,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国家议会以外负责。

    ②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③此外,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④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逮捕拘禁及对其个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经国家议会要求,应即停止。

    第二十九条

    议员对其以议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议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第二节 总统

    第三十条

    ①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国人民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②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及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⑤国家议会任期届满后,本条第四项第一段之限期,应自国家议会第一次集会起算。

    ⑥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⑦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一条

    ①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具有公权力之职务。

    ②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三十二条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国家议会议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总统之命令须经中央政府主席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央政府主席之任免、国家议会之集散和法官人选之任命。

    第三十四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或者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节 中央政府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主席、中央政府副主席、中央委员会秘书长、中央政府各部部长组织之。

    第三十七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提名由国家议会不经讨论选举之。

    ②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③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国家议会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④中央政府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第三十八条

    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第三十九条

    中央政府主席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部部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意见发生争执,由中央政府解决之。中央政府总理应照中央政府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第四十条

    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第四十一条

    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国家议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四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仅得以议会过半数选举一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而对中央政府主席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联邦总理之请求,于三十日内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中央政府主席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②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四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国家议会之集会而终止,中央政府之职位亦随中央政府主席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②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之要求,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节 法院系统

    第四十五条 中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中国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四十六条 宪法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第四十七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年,不得连任。

    第四十八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全国国家议会和各省省议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二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第五十三条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五十四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五条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八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五节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第六十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六十一条  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六十二条  左列事项,由县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县公营事业。

    ④县合作事业。

    ⑤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财政及县税。

    ⑦县债。

    ⑧县银行。

    ⑨县警卫之实施。

    ⑩县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六十三条 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四章 宪法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五章 香港和澳门

    第六十五条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区。

    第六十六条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第六十七条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区主席和澳门特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区的细则由《香港特区基本法》定之,澳门特区的细则由《澳门特区基本法》定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中国国籍法》、《中国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中国立法法》为特殊法案。

    第七十一条 特殊法案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①经二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三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张博树: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以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为立国原则。

    第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国号为中国。

    第四条 凡在中国领土出生者,即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六条 国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

    留、审讯、处罚。

    第七条 国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八条 国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九条 国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一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五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七条 18岁以上的国民为中国公民,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民有劳动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休息和依法享受休假制度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退休后的生活、就医和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老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民有爱护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章 立法

    第二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是中华第三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国民议院由600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一半通过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另一半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

    第二十八条 国民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国民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立法权(包括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方面的立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立法;以及对省际联合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征税权;

    (三)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四)监督权;

    (五)弹劾权;

    (六)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七)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条 参议院由120名议员组成,他们从知识界、教育界、宗教界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士中推举或由行业内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10年,不能连任,每5年更换一半。

    第三十二条 参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凡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通过的立法提案,均需经参议院复议);

    (二) 人事同意权;

    (三) 缔约权;

    (四) 战争权(包括宣战、媾和、国际事务中本国武装力量的使用等);

    (五) 实施紧急状态权;

    (六) 大赦、特赦批准权;

    (七) 监督权;

    (八) 弹劾权(但不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

    (九)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十)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三条 省际联合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省议会立法自行决定,但不能从地方官员中产生,也不能由地方行政机构指派。

    第三十四条 省际联合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可否连任,由各省立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际联合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包括涉及双轨共和制框架内地区问题或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立

    法;民族事务立法;特别行政区事务立法;以及对国民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 行政区划设置与变更批准权;

    (三) 征税权;

    (四) 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五) 监督权;

    (六) 弹劾权;

    (七)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八)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的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议员均为专职,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行政职务。

    第三十八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每年的开会时间,上半年从3月份始,下半年从9月份始,全年会期不低于7个月。

    第四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

    第四十条 总统候选人须为年龄40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四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的产生,应采用政党提名、议员或公民联合提名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总统由一个包括各级议会议员和重要的社会团体、公民组织在内,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总统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仅限一次。

    第四十四条 总统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对外代表中国;

    (二) 以国家元首身份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三) 主持国家行政和政府施政,并向最高立法机构和全体国民报告工作;

    (四) 公布法律;

    (五) 依法任免官吏;

    (六) 依法否决立法机构的提案;

    (七) 依法签署国际条约、派遣驻外大使;

    (八) 依法发布命令、宣布戒严、大赦、特赦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总统的立法否决,除非经参议院和议会三院中的另一院法定出席人数

    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否定,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总统犯罪或有重大失职,可由国民议院、参议院或省际联合议院中的任一院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罢免,也可由不低于10万的公民联合提出罢免。罢免案的通过,以议会三院法定出席人数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准。

    第四十七条 总统亡故或被罢免,其职务由副总统接任。副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和总统相同。

    第四十八条 设总统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和国务委员若干组成,在重大行政问题上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 总统委员会下设国务院,是总统和总统委员会决策的宏观执行机构。总统签署重要文件,须由总理或主管国务委员副署。

    第五十条 总统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一条 总理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对总统和总统委员会负责。总统在必要时得出席或主持内阁会议,对国务院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 总统在他认为必要时,可提出解除总理职务,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三条 国民议院、省际联合议院均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供总统参考,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做出免职和任命决定。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本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五十五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法院由12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方式是:总统提名4人,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4人,由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六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0年,不得连任。每5年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提名,经参议院批准,更换12名大法官中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一) 解释宪法;

    (二) 裁决全国立法机关和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合宪;

    (三) 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

    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四)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五)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五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九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级法院(县、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三分之一,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六十一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六十三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

    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建制。

    第六十六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七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章 地方自治

    第六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地方自治。自治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县(市)自治和乡(镇)自治。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层级。省级议会拥有普通立法权,可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立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员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七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5年。

    第七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双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议机构负责;中央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之处理,对中央政府负责。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予干预,但对全国性和跨区域(省际间)公共事务负决策和实施之责。

    第七十四条 除特别行政区以外,中华第三共和国没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的司法系统。

    第七十五条 县(市)是地方自治的中间层级。县(市)设县议会或市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4年。

    第七十六条 县(市)议会没有立法权,主要行使民意代表的地方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七十七条 县(市)行政长官由选民直接选举,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七十八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县(市)行政长官也实行双重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县(市)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七十九条 乡(镇)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层级,设乡(镇)议事会为民意代表机关,监

    督乡(镇)政府的工作。

    第八十条 乡(镇)议事会成员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八十一条 乡(镇)行政长官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八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乡(镇)行政长官同样实行双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乡(镇)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八十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八十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地区,将比纯汉族地区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这主要体现在使用本民族语言,发展本民族教育,保护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宗教遗产,开展自主的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

    第八十五条 民族地区的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均为国家和全体民众的共同财富,对它们的保护是中央政府和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共同的责任。在合理地、有限度地开发民族地区各类资源时,其收益应首先用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视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基于历史理由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

    第八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除享有其他地区的自治权力外,还享有因历史原因而保留的某些特殊自治权力。

    第七章 武装力量

    第八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全体民众。其根本使命是保卫国防,服务国家。

    第八十九条 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军队内不得建立党派组织,军人不得拥有党籍,军人不参加选举,议会中无军队代表。

    第九十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权分置:总统拥有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和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参议院拥有国防部长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第九十一条 除正常军事训练或抢险救灾外,和平时期总统无权随意调动军队。只有在需要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才可以调动武装力量用于国内事务。

    第九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政分离,现役军官不得担任政府职务。

    第九十三条 军队不得用于地方保安。

    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行与国防需要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并开展相应的全民国防教育。

    第九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和、反恐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与修改

    第九十六条 本宪法由两岸共同组成的中华第三共和国制宪会议通过、并经台海两岸民众复决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宪法修改,须经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任一院三分之一以上。

    议员提出、议会三院各以法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方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公民10万人以上联署也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经全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中国分裂论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中国分裂论的意思是,如果某省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全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不一样,所以该省就可以公投独立。这个逻辑乍一听很有道理,但揣摩一下就会发现问题。

    我们就拿西藏为例。中国民主化以后,西藏的主流价值观和全中国的主流价值观不一样,西藏代表团在北京的国会里面的表决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少数”。所以西藏人不乐意了,藏人决定独立公投。结果独立公投的结果是:99%的藏人想独立,成立西藏国;1%的藏人不想独立,想继续当中国西藏省省民。那这1%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是不是也能脱离西藏国?这1%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能不能在西藏国境内成立一个“中国西藏省”?他们能不能继续当中国人?如果西藏省可以公投独立脱离中国。那么依然想做中国人的藏人,也应该可以公投独立脱离西藏国。

    同理,金门就应该公投独立。因为金门绝大部分人民都支持蓝营,现在中华民国执政的是绿营,所以金门和台北中央政府不一样,金门就要独立。但是金门并不都是支持国民党,金门也有10%的人支持绿营。那么金门的绿营支持者是否可以从金门国独立出来?因为那些金门的绿营支持者和金门的主流民意也不一样。如果金门的10%的绿营可以从金门国独立出去,那金门的90%的蓝营也可以因为支持不同的蓝营候选人而独立成好几块。那10%的绿营也可以因为不同理念不同而独立成好几块。以此类推,台湾蓝营的支持者应该从中华民国独立(然后蓝营支持者还会因为支持不同的蓝营政治人物而分成好几个不同的国家),美国民主党的支持者应该从美国独立(然后民主党的支持者还会因为支持不同的民主党政治人物而分成好几个不同的国家)。

    分裂论的逻辑如果推导下去,就是一人一国,每个人都是自己国家的国王。这种逻辑推导到极致,就是一个人只要和一个集合体有任何一点思想的不同,那就脱离这个集合体。政府的存在是同样理念的人自由结合的结果。

    但问题是,世界上没有对任何事情想法绝对相同的两个人,夫妻、双胞胎都会打架。同理,但是政府做任何事情都不会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满意,只要存在不满意的老百姓,那不满的老百姓就能独立。

    按照中国分裂论的逻辑,只要我的意见和多数人不同,那么我就可以脱离这个集体。那么,民主就不存在了,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存在了,少数者都脱离了,但这是违反人类的,因为人类是群居的。

    分裂论还有一个死穴:人好分,地怎么分?有人说维族愿意就让新疆独立,难道整个新疆都是维族的?乾隆去的时候是南回北准哪。还有其他民族往哪放?再说同一民族的意见也不都一致,即使只是一个村子,也不能说它就由哪一部分人说了算。将分裂比喻成离婚很不恰当,至少也应比作重度连体切分。甚至比连体的结合更紧密,不但到处相连无法下刀,而且根本说不清连在一起的究竟是几个人。一共有五个大脑三个心一个肝,你想要哪块就切走了,不顾剩下的部分支离破碎失血而死,这是哪门子道理?

    中国分裂论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战争,决定领土的是子弹而非选票,各省独立建国需要死人的。刘仲敬就曾经说过,完成所谓的诸夏,死三亿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为了完成姨粉们的理想世界,需要死三亿中国人,那还是让共产党继续统治中国吧,习近平最起码不会杀掉3亿人。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成立陈士杰奖的构想

    鉴于诺贝尔和平奖越发越烂,莫名其妙的得奖者越来越多,忽然有想创建陈士杰奖的冲动。

    当然各位也都知道,陈士杰是网名。我如果真的要办一个奖,肯定就会用我的真实姓名。

    陈士杰奖的宗旨是表彰“为和平和正义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者组织”。

    得过诺贝尔和平奖或者在国际已经很有名的人,就统统不考虑了。

    陈士杰奖获得者主要是各国在国际上不出名的人权斗士。

    陈士杰奖不做锦上添花,陈士杰奖主要是雪中送炭。

    陈士杰奖争取做第一个给曼德拉们发奖的机构,给更多的曼德拉们在最困难的时候雪中送炭。


    组建陈士杰奖应该先成立陈士杰基金会,当然我本人就是基金会主席。然后再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共有五个委员,我肯定是委员之一。剩下的四个委员应该由大学教授、退休政客和媒体人组成。

    当然了,我作为基金会主席以及给各位评委出钱的人,是有一票否决权的。假如我想让张三获奖,张三就能获奖。

    奖金不能太少,至少也要有50万美元。这个奖是雪中送炭用的,50万美金对得奖者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而且如果是多人同时获奖,奖金并不是平分的,而是每个得奖者都有50万美元。

    陈士杰奖给获奖者发一枚金牌,这枚金牌和奥运冠军的金牌一样。金牌正面刻着陈士杰奖的名称和logo,背面刻着得奖者的名字和得奖年份。颁奖典礼上把奖牌挂在获奖者的脖子上。证书就不颁发了,如果证书只印几行字反而会很丑。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本人要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像邵逸夫奖、克鲁格奖、邓普顿奖,这些奖项的创建者都是社会名人。就我目前的社会地位和个人资产,还远远不到办一个奖的条件。

    现在发这个帖子,不过就是自嗨一下,表达一下对诺贝尔和平奖的不满。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联合国粮食署获得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好吧,我承认今年的奖发的有点莫名其妙。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理想的总统辩论会应该怎么搞?

    让一位党派色彩不鲜明的社会贤达当主持人,但是主持人不提问。

    两党各指派三个提问人,一共六个提问人,提问人的党派比例是三比三。

    电脑计时,两个时间一致。一方发言的时候,另一方的麦克风消音。

    两位候选热可以向对方提三个问题。

    发言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为序。

    这么做,就不会让辩论会看起来像小孩子打架。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红卫兵不应该被指责,他们也是受害者

    红卫兵的本质是政治狂热分子。

    政治狂热分子每个国家都有,但是在民主国家,政治狂热分子不敢打砸抢。

    因为只要有人打砸抢,就会被警察逮捕。

    文革的邪恶并不是红卫兵的暴力行为,而是毛泽东领导的政府对红卫兵暴力行为的故意放纵。

    所以文革的本质是毛泽东的暴政,而不是红卫兵的暴力。

    红卫兵是不应该被谴责的,他们是毛泽东暴政的受害者。

    如果政府可以放纵某一派人随意对异己施暴,那么即使是美国人也会立马变成野兽的。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中国绝对不能实行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的核心就是有总统和总理,并且总统和总理都有实权。

    半总统制就有两种情况:①总统可以随意任命总理,任命总理不需要国会同意;②总统任命总理,必须要国会同意,所以总统会任命国会多数党的人出任总理。

    这两种情况情况都是非常糟糕的。

    先讲第一种情况。如果总统可以随便任命总理,那就和今天的台湾一样。总统是中央层面唯一有民意基础的人,总理(行政院院长)虽然在宪法理论上是政府首脑,但实际上没有行政的最终决策权。政府的政策都是总统制定的,总理只是总统政策的执行者,但是总理这个说了不算的人却要向国会(立法院)负责。总统只要有任何政策失败了,总统就通过撤换总理来提升民意,总理要为总统失败的政策背黑锅。台湾平均一年多就换一个总理,这非常不利于政局的稳定和政策的延续。

    第二种情况依然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如果国会和总统是同一个政党,那么总统领导同党的总理还是可以运行的。总统和总理的模式就类似胡锦涛和温家宝。但如果总统和国会不属于同一个政党,这就麻烦了。总统就只能任命敌对阵营的人当总理了。你能想象胡锦涛和刘晓波搭配的政府吗?总统和总理互搏,国家政策绝对鸡飞狗跳。

    所以中国最好的制度是议会制,如果议会制不行,就总统制。但是千万不要搞半总统制,搞半总统制迟早有出宪政危机。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布问题

    您认为最应该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当代华人作家是谁?

    我主张余华。《活着》、《许三多卖血记》、《兄弟》、《细雨中的呼喊》都是我非常喜欢的小说。

    他的杂文集《十个词汇里的中国》,谈文革、大饥荒和六四,亦是禁书中的佼佼者。

    至于流亡海外的中国作家,廖亦武和马建都可以。不过他们的作品,个人觉得文学成就不够高,只不过是政治立场比较正确而已。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公投和议会的关系

    公投的决议应该超过议会。公民投票凸显的是直接民意,议会只是凸显的代理民意。议员只是因为人民太忙了,所以需要议员来代表民意。公投的直接民意是高于代理民意的议员。但是公投的决议不能违反宪法。

    举三个例子说明:

    ①民选国会修改刑法,废除死刑。但是人民不同意,人民就废除死刑的问题发起公投,最后大部分人民反对废除死刑。那么国家元首就应该宣布废除死刑的修法无效。

    ②前总统张三贪污100亿美元,最后被判无期徒刑。但大部分人民觉得判决太轻了,所以发起要判张三死刑的公投。中央选举委员会就不应该允许这种公投举办,因为公投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人权。如果公投发起者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打行政诉讼的官司到最高法院。

    ③人民想要一个法律,规定义务教育要到高中而不是只有初中。那么人民就可以发起以“是否要12年义务教育”为题目的公投,只要过半数同意的话, 就可以直接加入《义乌教育法》了。人民可以直接绕过议会来立法。

    但是同一个议题,不能在一年内重复公投。比如英国脱欧,既然已经决定要脱离了,一年之内不能再提新的公投案了,不能短时间内就一个题目反复公投。

    公投必须要有一个投票率的门槛,至少要有50%以上的投票率的公投才有效。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

    我欣赏君主立宪的三个原因:

    ①大家都知道,我非常欣赏议会制,君主立宪都是议会制。

    ②君主可以保证国家不乱。如果是共和国,国家出现宪政危机或者重大事故的时候,政局就会非常动荡。但如果是君主立宪国,国家出大乱子的时候,君主站出来做全民的主心骨,来稳定政局。

    我举一个例子,假设台湾是君主立宪制,马英九是民选首相。当太阳花学运占领立法院的时候,台湾皇帝就可以把马首相和林飞帆叫到皇宫里面,然后皇帝当和事佬劝走学生,说和学生和马首相之间的矛盾,让立法院可以继续开会,保障政局稳定。

    泰国的红杉军、黄衫军的街头运动也是争执不休,但是只要泰王普密蓬出面后,示威者就会被劝退。

    ③君主在民间是有威望的。君主是可以起到监督首相的作用,防止首相成为独裁者。共和国出现过很多民主崩溃、专制回潮的现象,民选总统演变成独裁者。但君主立宪国就很少有专制回潮,因为毕竟有一个君主摆在那里,民选的首相再怎么折腾也达不到君主的威望。虽然议会制共和国也会有一个虚位总统,但虚位总统在民间的威望可比君主差多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好的君主立宪制,君主必须是世袭的,而且必须是上一位君主钦定的,绝对不能是选举的。

    世界上有几个国家采取的是君主选举制,君主是从几个世袭贵族中选一个。

    比如柬埔寨国王是由王位委员会,从皇族中选出一位来出任国王。新国王和老国王不一定是父子关系,新国王不是老国王钦定的。王位委员会委员是由国会议员担任的。这就导致君主反而有求于民选的首相,君主就完全无法制约首相的权力了。所以才出现洪森完全能把国王吃的死死的,洪森成为独裁者的情况。

    君主立宪是最好的模式,君主立宪可以阻止首相滥权,也可以防止国家动荡。可惜辛亥革命把这一切毁掉了。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推荐一个中国公民记者的油管自媒体:老虎庙私家电视台

    https://www.youtube.com/user/zhangshihe/featured

    丰富独家的人物专访,非常值得一看,非常深刻的频道。

    可惜网友们太不识货了,过去十几年,订阅者不到一万。

    说实话,订阅者至少要有一百万才对得起老虎庙的付出。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高晓松

    高晓松的主业是音乐人,但是近十年没有出名的新歌曲。高晓松的知名歌曲只有《同桌的你》等校园民谣,主要流行在90年代。如果2012年他没有和优酷合作搞自媒体的话,估计今天他已经被人们遗忘。

    高晓松是最早在国内做自媒体的人,《晓说》第一季和第二季在优酷上非常的成功,点击率破亿。其实高晓松讲的很多东西,并不是深刻的哲理或者外人不知道的秘辛。绝大部分人当初看高晓松,只是比较稀奇自媒体这种模式罢了。

    高晓松刚在优酷上出现时,他的节目大多是关于美国的介绍和冷门的历史故事。当时我对他的节目也很有兴趣,我很多对美国最初的了解都来自高晓松。而且在《晓说》第一季和第二季时,高晓松的很多节目都会拐弯抹角的嘲讽共产党。我记得有一期节目上高晓松说“美国的宪法两百年没有修改,不像某国每隔几年就在宪法上加上几条”(不一定是原话,但是他讲的是这个意思)。

    后来他离开优酷后去爱奇艺做的新节目叫《晓松奇谈》,《晓松奇谈》上的蒋介石日记和台湾部分讲的还算比较客观,没有像共产党官方媒体那样千篇一律似的洗脑论调。而且那时的高晓松还曾在微博上提及过李录,并且介绍李录是1989年春游代表之一,非常隐晦的提及六四事件。《晓松奇谈》上讲肯尼迪遇刺和共济会的系列节目,我认为是毫无证据推导的阴谋论,而且他提及的中国某IT企业被共济会修理的故事我认为是不存在的(在这一期节目中,高晓松再次提到李录,只是没有讲出李录的名字)。《晓松奇谈》关于文革系列节目做的很好,非常值得一看,但是江青的那一集没有被允许播出来。《晓松奇谈》的质量在墙内的节目中算是很好的了,但是由于视频被剪掉的部分过多,导致很多的话都没有被说很清楚。

    高晓松后来做了阿里音乐的董事长之后,在政治上的态度逐渐的就发生了改变。他在《晓说》第三季的第一期节目就给共产党的影视审查制度辩护,并且论证说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和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差不多,其实就是明显的在给共产党洗地。他后来的几期节目也开始间接地吹捧共产党了,这也是我逐渐的对高晓松丧失兴趣的原因。

    总而言之,高晓松是屁股决定脑袋的典型代表,当他还是独立人士的身份初登场时,可以说是站在国内自由派知识分子的视角上看问题的,他的言论经常在在不过界的情况下挖苦中共。但是当他加入马云的阿里巴巴,成为共产党企业的得利者之后,他就开始为共产党擦至墨粉了,这也是我现在不再看高晓松的原因。

    顺便谈一下高晓松在2016年夏天和加拿大旅游局之间发生的所谓“侵犯言论自由”的事件,事情发生在爱奇艺的《晓松奇谈》和加拿大旅游局合作制作的加拿大系列节目中。由于高晓松因制作关于加拿大原住民人权的节目,导致加拿大旅游局不允许高晓松的节目上线,后来高晓松就在微博上宣称加拿大剥夺他的言论自由。其实这件事情完全是高晓松自己无聊的上纲上线,加拿大旅游局和爱奇艺团队合作就是希望高晓松做一期宣传加拿大旅游的节目,但是高晓松却想做一期介绍加拿大原住民人权的节目,这就导致加拿大旅游局的不满,以至于要求高晓松下架节目。这完全就是爱奇艺团队在高晓松节目主题上,和加拿大旅游局的要求之间没有把握好,完全和“侵犯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关系。打个比方,做一期宣传中国旅游的节目总不能去讲文革和六四吧。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毛泽东

    毛泽东其实就是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主席=陛下。

    毛泽东和刘邦、朱元璋一样都是草根皇帝,他们都属于领导底层流民造反,透过暴力夺权的方式坐上龙椅的。

    如果毛泽东能够早出生几百年,世人给他的评价应该和夏桀王、商纣王、周厉王、秦始皇、吴末帝、隋炀帝、海陵王差不多,被列入暴君的行列中。后世史官所撰写的《红朝史·太祖本纪》中,给毛的评价就会是“雄才大略、打下江山的太祖武皇帝。但是同时也滥杀无辜,迫害忠良,导致百姓生灵涂炭,民不聊生。”

    但是毛泽东出生的太晚了,毛在二十世纪做皇帝,那么他就只能沦为二十世纪头号的独裁者和十恶不赦的杀人魔王了。

    毛泽东之所以遗臭万年,就是因为他作为国家领导人,把中世纪暴君的治国方式和理念搬到二十世纪来了。

    然而,毛泽东和中国历史中传统意义上的暴君也是不同的。毛泽东不仅要在世俗的世界里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也要成为全国人民精神世界的领袖,把自己在全国人民心中塑造成神一样的存在。毛泽东不仅是皇帝,同时也是教主。纵观华夏五千年历史,似乎只有太平天国的洪秀全天王可以和毛泽东主席相提并论了。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彭丽媛?她在中国政治走向中可能起到的作用?

    彭丽媛和江泽民夫人王冶平、胡锦涛夫人刘永清是不同的。江胡的夫人仅仅扮演一个最高领导人配偶的角色,完全就是沉默的。但是彭丽媛会在很多国际场合表演,所以她比较类似于美国的第一夫人,会充当一些公关的作用。

    但是她和江青、齐奥塞斯库夫人埃列娜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她虽然以文工团歌手的身份担任过几届全国政协委员,但是政协委员就是一个摆设,而且她并没有以习夫人的身份涉入政治,所以她对中国政治的影响力为零。

    六四屠杀后,彭丽媛曾经在天安门广场上给戒严部队献唱,不过这也是可以原谅的。六四难属王范地就曾经说过:“她是体制内的人,如果军队要她演唱,她不得不去。”

    习近平也有不少情妇,听说主持人梦雪还给他生了一个儿子,所以彭丽媛和习近平之间肯定也是面和心不和,她也无法影响习近平。

    总而言之,共产党垮台之后,习近平需要接受审判,但是彭丽媛可以放一马。二战后,墨索里尼的夫人也被无罪释放了,不过墨索里尼的情人被处决了。墨索里尼夫人后来自食其力,开了一家餐厅,直到八十年代初才逝世。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你们学校的留学生做过哪些令人发笑的事?

    听说加拿大的西安大略大学,有一批粉红和香港人对峙。

    香港人喊:Free Hong Kong

    粉红们就喊:Free China

    结果粉红们喊了几声之后,发现不对劲,就改喊“草泥马”了。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果一个总统候选人的政治理念和你相符:但私生活混乱,你会考虑给他投票吗?

    政治人物的私生活没有必要检点,政治人物不是道德的楷模。

    在民主社会中,政治工作者和普通职业一样,政治工作者仅仅是在处理公共事务上有专长罢了。

    一个人从事的职业一般都是自己擅长的方面。比如,擅长运动的人就成为运动员,擅长写作的人就成为作家,擅长劝导他人的人就会成为老师。政治领袖也是同样的道理,擅长管理众人之事的人就会投身政治。政治人物和普通人一样,没有任何高贵性和特殊性,政治领袖绝对不应该承担道德的楷模和导师的责任。

    林丹私生活非常之糟糕,但是不能否认林丹是有史以来最牛逼的羽毛球运动员。社会也仅仅把林丹看成运动员而已,而不会给予林丹那么崇高的社会责任,政治人物也应该如此。

    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种说法是完全之错误的。

    但是政治人物的私生活绝对不能影响到公共生活,混乱的私生活不能影响到政务的处理。比如,一个总统可以私下和数个女人保持性关系,但是他绝对不能和女下属以权换色。

    食色性也。不管在什么制度下,性和权力其实永远不可能摘得很清楚,权力是可以增添性感的。如果过分的要求政治领袖的私生活的检点,其实大部分台面上的政治人物可能都是不合格的。

    专制国家经常让政治领袖兼任道德楷模的责任。然而这么做会把社会的道德标准普遍的拉低,反而会引来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和混乱。

    美国大选时,候选人的家人不应该出现在竞选场所,总统夫人也不应该在公务场合和总统并排亮相。说实话,如果过分要求个人生活之检点,把每个人都当做道德的楷模在放大镜下监视,我相信权力者中没有几个可以做得到的。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各位網友有哪些特殊的爱好?

    去外地的时候,我都会查询当地有哪些名人的坟墓。其中令我尊敬的人的坟墓,我会去坟上献花致意。 有一次,我还在墓园里偶遇了死者的亲属。死者亲属很惊讶于我的出现,于是就请我到附近的咖啡店喝了一杯,聊了半天,算是交了个朋友。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物理学家杨振宁?

    杨振宁是个老畜生,中共忠诚的一条狗,它的棺材上应该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

    杨一直都是非常亲共的,在毛时代,他拥护大跃进和文革,还受到毛泽东的亲自接见。毛去世后,他还曾经在纽约为毛举行了盛大的悼念大会。

    在九十年代,杨也帮了共产党大忙。

    1992年的时候,魏京生本来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结果杨公开表示反对。魏京生最终没有获奖,很大程度上就是杨作为一个诺贝尔奖得主的公开反对。

    1995年,美国物理学会曾经要给江泽民写一封公开信,要求平反六四,结果这件事情就被杨搅黄了。

    而且杨和方励之是死敌,在美国处处给方励之拆台,对民运人士也是多有诋毁。

    他几年前还曾经在香港表示,民主不利于科研的发展,专制国家的科学都是更进步的。看的我真想赏给他几巴掌。

    这个老畜生虽然是当今世界最牛逼的物理学家,他的Yang–Mills理论确实有资格获得两次物理奖,杨振宁和那些邪恶的纳粹科学家并无区别。这个老东西翘辫子那一天,我一定会开瓶庆祝。

    其实共产党对这个一个几十年为其卖命的老狗,也不太厚道。就凭杨对党国的贡献,它入籍中国之后,党国至少也要给他一个全国政协常委(享受部级待遇)吧。

    世界顶尖的华人科学家,很不幸的是,里面很多人都很亲共。比如支持文革的陈省身、拥护港警的丘成桐,都是妥妥的学术人渣。不过张益唐是反共的,他早期还在胡平的店里打工,并且和很多民运人士都是好朋友,不过他还是太软了,不想彻底的得罪死共产党。

    我如果获得诺贝尔物理奖或者化学奖或者生物奖,我绝对站在海外反共的第一线,靠着我的名气振兴海外民运。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在美国看医生很贵吗?

    美国的医疗是臭名昭著,发达国家的垫底水平,又贵又慢又次。

    美国医疗非常贵,贵的吓人,如果没有保险,做个手术就很容易就给你个百万美元以上的账单。魏京生当年就做不起手术,还是找了一个纽约前市长帮忙才免费做的手术。而且美国的医疗费用,是你见一个医生就收你一次费,所以看一次急诊上千美元是肯定的。美国的医疗好不好,就要看你的保险好不好。如果保险很差, 那就是天价,当然好的保险也很贵。

    美国看病的等待时间也是很长的,原则是紧急情况可以去看急诊,一般的看病需要预约,趋势是预约时间在不断增加。2017年调查,在15个大都市地区,新病人预约看病的平均时间是24.1天,比2014年的18.5天增加30%,而在15个中型都市地区等待的时间更长,平均32天。

    美国医生的收入很高,但是医学院的学费也很高,成为医生也很难,所以等于是把医生这个职业贵族化了。

    而且美国的医院经常乱收费,我的一个老乡就收到过四千美元的账单,但是他自己并没有接受过此服务,后来去找医院理论,医院才承认是搞错了。如果他不懂英文,就等于被医院讹诈了四千块。而且医院的收费也完全不合理,他在医院吃的每一顿饭,账单上显示都是一百多美元,然而医院提供的食品就是非常简单的食物,成本超不过十美元。

    美国医疗已经占GDP的五分之一了,这么高的比例是完全不正常的,是一种完全变态的体系,而且已经几乎没法拯救了。我就知道一些民运人士,由于在美国看不起病,只能去台湾看了。

    说一句题外话,加拿大的公共医疗也没有比美国强多少,基本上就是小病靠自愈,大病等死你。我自从在台中做了一次手术之后,才意识到加拿大的公共医疗是多么的垃圾,台湾健保绝对世界第一。

    拯救美国的医疗体系,其实并不比打倒共产党更简单。这已经从药厂、医院、医生、保险公司、医学院形成了一个邪恶的产业链,往死里坑老百姓,换哪个总统来做,都很难解决,美国医疗到最后的出路就是推倒重建。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政客辞职而导致的补选经费不应该是国库出

    政客如果辞职,那么该职务的补选经费应该由政客自己出,而不是国库出,全民不应该为政客个人的政治前途多支付税金用于补选。

    我举一个例子,张三2018年当选省长(省长任期4年),2020年有总统大选,张三去参选总统并且当选了。

    张三当选总统之后,就辞掉省长职务。那么省长的补选经费应该由张三自己支付,而不是国库支付。人民不应该为了政客的私利而多支付税金用于选举。

    但张三如果是死在省长任上了,那么省长补选的经费就不用张三家属出了。毕竟死亡不是张三主观可控的。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投票】中国民主化以后,您认为应该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还是半总统制?

    在评论区相应投票,有三个选项:

    A. 总统制,类似美国

    B. 半总统制,类似法国

    C. 议会制,类似德国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杨建利: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改变中央集权制,建立法治,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制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具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者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由自治邦、自治省、自治市及特别区(以下简称:邦、省、市、区)组成。

    第五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各民族有保持与发展其文化、宗教及语言的权利。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别、出身、语言、民族、宗教、财产、党派、政治见解有所差别。

    第七条 国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现行犯之逮捕有法律另定外,任何人非司法或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受讯问刑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讯问、刑罚得拒绝并依法追究之。

    国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亲友。并在法律规定之期限内移送该主管法院处理。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拘禁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此项申请,不得拒绝。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拖延。

    嫌疑犯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接受公正之法庭独立公开之审判,并进行辩护的权利。不得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第八条 国民之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进入或进行搜查。

    第九条 国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法审判。

    第十条 国民有居住迁移之自由,自治邦与特别区得依据各邦或各区情况,管理本邦或本区之人出境。

    第十一条 国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出版及经营新闻媒体之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集会、结社、设计、旅游、示威之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开展政治活动的自由。政党须合法注册,政党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开支须依法呈报。

    第十五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六条 国民有选择职业之权利。

    第十七条 国民有组织工会,参加工会及罢工之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国民有依法获取资讯之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请愿、申诉之权利,有诉讼之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岁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以保障。除非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并予以合理之补偿,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财产。财产权之行使应无损于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国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凡国民之其它权利及自由,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条所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七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罚外,应依法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国民可就其所受损害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联邦结构

    第二十八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包括:

    内蒙古自治邦、台湾自治邦、西藏自治邦、新疆自治邦、宁夏自治邦、广西自治邦;山西自治省、山东自治省、四川自治省、甘肃自治省、江西自治省、江苏自治省、吉林自治省、安徽自治省、河北自治省、河南自治省、青海自治省、陕西自治省、海南自治省、浙江自治省、湖北自治省、湖南自治省、贵州自治省、云南自治省、黑龙江自治省、福建自治省、广东自治省、辽宁自治省;上海自治市、天津自治市、北京自治市;香港特别区、澳门特别区。

    第二十九条 凡联邦宪法未规定由联邦行使之权力,保留各邦、省、市、区和全体国民行使。

    第三十条 各邦自行制定宪法。各省、市、区自行制定基本法,邦宪法及省、市、区基本法均不得抵触联邦宪法或侵犯各邦、省、市、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联邦立法并执行之:

    (1)外交、宣战和媾和;

    (2)国籍;

    (3)国防与军事;

    (4)联邦财政与税务;

    (5)联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6)国民院议员选举;

    (7)联邦公务员制度;

    (8)联邦公安警察制度;

    (9)联邦海关与出入境管理;

    (10)航天、航空、海运、跨邦、省、市、区之内河航运、国道、国有铁路的管理;

    (11)联邦中央银行之设立和全国货币之发行;

    (12)邮政、电讯之管理;

    (13)度量衡及全国性调查统计之监管;

    (14)著作权、专利、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之保护;

    (15)其它规邦、省、市、区关系之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各邦、省、市自行立法并执行:

    (1)法律及司法制度;

    (2)教育制度;

    (3)联邦院议员产生办法;

    (4)农、林、牧、渔业、矿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之管理;

    (5)财政与税赋;

    (6)土地制度与自然保护;

    (7)劳工、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之管理;

    (8)医疗卫生、体育、康乐事业之管理;

    (9)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之鼓励和保护;

    (10)银行及金融管理;

    (11)公用事业及合作事业之管理;

    (12)慈善及公益事业之管理;

    (13)宗教组织及社会团体之注册和活动;

    (14)公安警察制度;

    (15)公务员制度;

    (16)域内地方自治制度;

    (17)其他不属于本宪法规定由联邦管辖之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邦有权以“中国某自治邦”名义与外国缔结非军事性协定,有权自行决定参加各种国际组织,设立驻外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联邦政府可在邦、省、市、区派驻代表和设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之间不能缔结军事性同盟或协定。

    第三十六条 各邦、省、市、区之设置须获联邦院四分之三议员同意通过,各邦、省、市、区之变更,须获得有关邦、省、市、区之立法机关通过,并获得联邦院三分之二议员批准。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在公元2050年之前,有权发行本区货币,签发本区护照,旅行证件及签证,设立终审法院,管理邮政电讯,保护著作权,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并得以中华联邦共和国特别区名义与外国缔结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协定,参加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国家组织,设置驻外经贸办事机关。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经联邦国会授权管理民航、海运。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之地位于公元月2050由联邦院依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检讨之。

    第三十八条 台湾自治邦有权发行本邦货币,签发本邦护照,旅行证件和签证,设立本邦终审法庭,管理本邦航天、航空、海运、邮政、电讯,保护著作权、专利、商标及知识产权。

    台湾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台湾自治邦有权维持武装部队,并有权拒绝联邦驻军。

    第三十九条 西藏自治邦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禁止在其域内进行核子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试验及核废料的储存。

    西藏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西藏自治邦有权设立本邦终审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宪法实施二十五年之后,由其域内公民以投票公决检讨之,不受本宪法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二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

    第四十一条 国民院议员总数五百零一人,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邦、省、市、区,但每邦、省、市、区至少应有一人,国民院议员任期四年,得连任。议员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和议员选举办法以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二条 联邦院由代表各、省、市、区的议员组成,自治邦各四人,自治省、市各三人,特别区各两人。产生办法由各邦、省、市、区自行决定之。

    联邦院议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选二分之一。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年满三十岁始得担任联邦院议员。

    第四十条 国民院和联邦院各设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联邦国会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会期于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第二次会期于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 国民院或联邦院得依总理之要求,须召开临时会。国民院或联邦院各自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须召开临时会。

    第四十五条 联邦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议员在国会发表的言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国会两院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1)宪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之立法权;

    (2)审查联邦预算及决算;

    (3)批准联邦对外条约,决定宣战、媾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4)决定全国或局部戒严;

    (5)决定大赦;

    (6)依总理请求审查自治邦和特别区对外协定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7)宪法认可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七条 联邦院单独行使下列职权:

    (1)依第三十六条批准邦、省、市、区之设置与变更;

    (2)批准邦、省、市、区的边界变动;

    (3)弹劾联邦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及联邦法官;

    (4)同意任命总理提名之联邦法官。

    第四十八条 联邦预算提交国会审议时国会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议。

    联邦预算案须先经由国民院通过后提交联邦院审议,如两院在预算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无法以同一形式通过,须立即回国民院复议,如经国民院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再次通过后,该项预算案即时通过。

    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均须由两院以同一形式通过,始完成立法程序。有必要时,两院议长均得提议,分别指派代表,组织两院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之决议须分别送回各院进行全案表决。

    第四十九条 国会议案通过后由总统公布。总统应于收到国会议案十日之内公布。

    第五十条 国民院与联邦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 总统

    第五十一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联邦共和国。

    中华联邦共和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以国会两院议员及各邦、省、市、区行政首长组成之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总统候选人须为中国出生,年满四十岁以上之国民。

    总统(选举由国民院议长召集),选举于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六十日或缺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总统候选人由联邦议员五分之一提名,经选举人团投票得过半数支持者当选,若两次投票无人得半数支持,第三次投票获最高者当选。总统当选人须在宣誓就职前退出政党。)

    第五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总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签署颁布国会通过之法律;

    (2)依国民院之决定,任命总理;

    (3)依总理之请,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

    (4)依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九条之规定,解散国民院;

    (5)依国会之决定,签署和废除对外条约;

    (6)依国会之决定,对外宣战与媾和;

    (7)接受外国使节,依总理之请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8)依总理之请,授予国家荣典;

    (9)依国会之决定,发布大赦令;依总理之请发布特赦令、减刑和复权命令;

    (10)依国会之决定或总理之请,发布全国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宣布戒严和解严。

    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条 总统如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经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通过得弹劾之,被弹劾之总统立即免职。

    第五十四条 总统缺位时由联邦院议长代行职权,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此期间,由国民院议长主持新总统选举。

    第六章 国务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国务委员若干人,部长若干人,共同组成联邦国务会议。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改选后,或国务院通过对总理不信任案时,或总理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国民院自行选举,获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应就得票最高之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继续投票选举;如十日内仍无人获选,总统应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由总理提请国民院审议通过,并由总统任免之。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总理行下列职权:

    (1)主持国务院会议;

    (2)依联邦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3)向国会提出议案;

    (4)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

    (5)依法任免联邦官员;

    (6)依法向联邦院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依下列规定对国民院负责:

    (1)总理定期向国民院提出施政报告,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国民院开会期间,有回答议员质问的义务。

    (2)由总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预算案,经国民院否决或作出总理无法接受之修改,得经国务会议作修改,再移请国民院复议。如复议时,有全体议员二分之一议员通过维持国民院原案,总理应提出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国民院;

    (3)国民院向国务院总理提出不信任案,须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的联署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国民院在通过不信任案后应立即依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选举新总理。原任总理在新总理选出后,应立即提出总辞。若国民院无法在不信任案通过后十日内选出新总理,总统应立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六十条 国务院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法规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总动员案、局面动员案。

    (2)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宣战、媾和、条约;

    (3)决定特赦、减刑、复权;

    (4)决定涉及跨部委之事项;

    (5)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部长提议之事项;

    (6)制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之有关政策;

    (7)审议其他涉及全国利益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在联邦国会闭会期间,国家如遇有武装入侵,自然灾害或突然发生重大事故,须急速处理时,由总理发布紧急命令处置,并在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国会追认,如遇国会否决,该紧急命令即告失效。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章 司法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区法院。

    联邦设置普通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六十四条 联邦法院法官依据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自行立法组织司法机关行使本邦、省、市、区之司法权。

    各邦、省、市、区应互相尊重司法管理权。

    第六十六条 联邦法院为最高审级。

    联邦国民在各邦、省、市、区除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外,均有依法提起诉讼之权利,各邦、省、市、区法院不得对非邦、省、市、区居民加以歧视。

    第六十七条 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或依下列适格者之申请,解释联邦宪法,统一解释联邦法律和法令:

    (1)联邦院或国民院四分之一议员联署;

    (2)联邦总理;

    (3)各邦、省、市、区行政首长,最高司法机关;

    (4)联邦上诉法院及联邦普通法院。

    第六十八条 联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权:

    (1)审判联邦国会选举,总统选举和总理选举之诉讼;

    (2)审判联邦与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3)审判各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4)审判涉及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诉讼;

    (5)受理从各邦、省、市、区法院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

    (6)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员之案件;

    (7)以联邦为当事人之案件;

    (8)裁定邦、省、市、区之间涉及司法管辖权之争议;

    (9)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辖权之案件。

    第六十九条 联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邦、省、市、区之司法机关有协助执行之义务。

    第七十条 联邦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理提名,经联邦院同意后任命。

    联邦法院法官终身任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职、或免职。其退休年龄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十一条 联邦法院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行政机关之职务或国会议员;不得从事营利事业;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第七十二条 联邦司法机关之经费,由联邦总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七十三条 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判决必须公布。

    第七十四条 国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提起诉讼之权利。民族聚居区的司法文件必须同时使用全国通用和当地通行的文字。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宪法于制宪会议批准之日生效。

    宪法条文之修改须经国民院或联邦院三分之一议员提出,经两院各自四分之三议员同意,过半数邦、省、市、区立法机关通过;涉及自治邦和特别区的宪法特定条文之修改,需有关自邦和特别区的立法机关通过。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魏京生六年前的受奖感言,今天看来依然非常深刻,切中要害

    感谢美国工商业委员会今天颁发我"2015年经济自由奖"。谢谢大家来参加这次会议。

    我讲的主题,仍然是贸易和人权。有人会笑起来了:你讲这两个话题都讲十几年了,我们早就知道了。但是,我讲错了吗?十几年前,他们说我错了。中国共产党说我错了;美国的大企业们说我错了;所以克林顿总统和国会里的多数议员们也说我错了。他们给了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也就是后来叫做PNTR的东西;并进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即WTO。

    我来简单回顾一下,看看到底是谁错了。

    我说中国共产党不会为此而改善人权状况。十五年过去了,现在全世界都看到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不但没有改进,反而向着更加集权的方向倒退。中国人都认为是小毛泽东或者叫做习泽东在复辟毛泽东的时代。习泽东是中国网民给习近平起的绰号,并被大家所接受。

    我说共产党不会随着经济的进步,而自动渐进到民主制度。十五年过去了,现在仍然是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他们管那叫做世界上最民主的;或者叫做真正民主的制度。 习近平正在发起一个由官方强制推动的运动,叫做禁止宣传西方腐朽的价值观。很多告密者因此获得了奖赏。甚至因编造谎言而闹了笑话的,也可以升官发财。

    我说中国政府不会遵守贸易规则,而会破坏贸易规则以求对他们单方面有利。因为中国是一个没有正常法制的社会。十五年过去了,中国政府没有改变它不讲理的性格。不但在国际贸易中不守规矩;在国内也一样不守规矩。最近一些年来,很多外国企业吃尽了苦头后不得不退出中国,就是最好的证明。

    现在它不但不遵守国际贸易的规则,而且还要按照中国的方式制定国际贸易的规则,这是我当时就已经说到的。如果中国共产党成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赖以维护世界和平的基础之一,国际贸易规则将不复存在。半个多世纪的相对和平的局面,将很难维持下去。

    我说当年几十亿美元的贸易逆差,将会迅速扩大。短短的十年,就已经扩大到了三千亿美元。美国的经济因此而不断衰退;中国的经济因此而快速增长。等于美国在向中国共产党输血。美国的很多工人因此而失业,中国的工人也并没有增加多少收入。中国的亿万富翁迅速增加,美国的亿万富翁也在迅速增加。中美两国的贫富差距在同步扩大。

    我说中国经济增长之后,不会用来大幅度改善国民的福利;而会大幅度增加军用经费,对周边国家以至于美国本身构成威胁。十五年后的现在,美国的学者和政治家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中国军力的超常速度增长,已经引起了美国和它的盟国的极大不安。连这样明显的事实都看不见的学者,很可能是脑子进水了,或者是有其它的目的。

    我说中国人民也不会从PNTR和WTO中得到多少好处,当时遭到了几乎一致的反对,其中包括一些在海外的中国反对派人士。我甚至怀疑,在这一点上我不一定是对的,至少不完全对。看来确实不完全对。除了仅仅比美国少一些的亿万富翁以外,至少有几百万人生活得像发达国家一样富裕;几千万人生活水平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个数字差不多等于法国或者德国的总人口,所以给外国旅行者留下了错觉。

    但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的人民是怎样生活的呢?其中一部分人的账面收入比过去增加了一些,住房和医疗、教育等等福利却没有了。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反而下降了。大多数家庭没钱供孩子上大学,如果遇到大病就只能等死。房价被有官方背景的亿万富翁们炒作到东京、纽约的水平,大多数穷人却只能拥挤在狭小的公寓中。 另一些人甚至账面收入都少于过去,他们甚至全年都吃不到肉食。这就是美国输血而又避谈人权,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好处。

    这种状况如果可能继续下去,能让美国的大企业继续赚钱,也许美国的大企业和它们支持的政治家和学者们无所谓,只有美国的中产阶级比较倒霉。遗憾的是,习近平和他的同党们不这么认为;中美两国清醒的学者们不这么认为;中国人民不这么认为。开始是一些穷人不愿意再这样继续下去了;之后是富人们也知道不能够继续下去了;现在连清醒的共产党人也不得不承认,继续下去就是灾难,就是亡党亡国。

    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正在快速的下滑,各项指标说明已经进入了经济危机,和美国上个世纪三十代的大危机相似。和美国一样,中国也是一个大国,经济危机不可能不向全球扩散。实际上现在已经在向全球扩散。美国的增长速度停止;欧洲的经济明显陷入困境。这都和中国的严重经济衰退,或者说经济危机有关。这种趋势如果继续下去,全球经济都可能会进入严重的衰退,甚至经济危机。

    如何挽救中国的经济呢?第一是开放中国市场,实行真正公平的自由贸易,而不是单方面的自由贸易。第二是尊重人权,大规模增加中国国内消费市场。只有这两项政策同时进行,才可能挽救中国的经济,并且使中美两国人民同时得到好处,使全球经济同时得到好处。

    开放中国的市场,达到实际上的公平自由贸易。这不仅仅对美国的出口有利,也对恢复已经被破坏的国际贸易规则有利。现在的国际贸易中,越来越盛行各种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倾向于以国内法规代替公平的国际贸易规则。单向的自由贸易和单向的不公平贸易,是阻碍世界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引起近年来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而中国已经且正在其中扮演着最大的和主要的角色,起着榜样的作用。

    开放中国的市场,不仅是世界贸易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恢复发展的需要。经过十五年高速的和畸形的发展,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到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过分依赖廉价劳动力的惯性,使得中国经济的总体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产品、技术以至于企业本身需要更新换代,否则很快就会陷入崩溃的地步。从美国大量进口这些服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出路。

    为了避免中国的地方垄断和行业垄断,必须在国内法上遵循公平贸易的规则,而不能继续过去的那种不公平的规则,否则不可能解决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难题。在中国内部利益集团极其强大的前提下,没有美国的强大压力,任何人也不可能主动走出开放市场的关键一步。假设习近平有这个动机,也必须借助于美国的强大压力,才能够提出开放市场的问题。何况很多中国人还有思维方式上的问题。

    他们像某些乡下人一样,认为给了别人便宜,就是自己吃了亏。对于还有给了别人便宜且自己也占便宜的好事,他们会很惊奇地笑一笑然后不相信,认为那是好莱坞的故事。只有当别人强迫他吃亏的时候,事后他们才会发现自己也占了便宜。中国共产党的大部分人是这种心理状态。所以美国只能设法强迫中国接受公平的自由贸易原则;否则就只能给它公平的不自由贸易,双方都不开放市场。

    开放中国的市场,就必须保障基本的人权。不保障人权,没有言论和结社的自由,占中国劳动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就没有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集体谈判的权利,就不可能大规模、大幅度地提高工人的收入。也就不可能明显扩大中国国内的市场,不可能为美国企业提供更多的出口市场。同时也就不可能解决中国经济的困境。

    有人以为可以开放中国的市场,而又不保障人权,其中当然也包括美国商人们的人权。但在人权没有保障的前提下,美国的商品、技术、经营和管理能够顺利地在中国落户吗?看看那些像退潮的潮水一样离开中国的企业和商人,就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了。这对美国的企业和商人不利;对中国的经济不利;只对中国的垄断企业和官僚资产阶级有利。不保障人权的结果,就是中国经济失去最后挽救自己的机会。中国的经济崩溃了,世界的经济也会进入程度不等的衰退。这对所有人都不利。

    所以自由贸易必须是多边的公平贸易,否则会给大家都带来不好的结果。推动人权的保障,是自由贸易的基本条件之一。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中国人,美国人和所有人都必须关注和为之努力的目标。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林培瑞:我们为什么记得六四

    最近有人问,“为什么你们一定要记住六四?”三十年过去了。已经是历史了。忘了吧。往前看吧。

    一个简单的问题,却有着许多答案。没有任何一个答案是足够的。所有的答案都加在一起,也不足。问题还留在半空中,寻求答案。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那时候蒋捷连才17岁。今天,他仍然是17岁。他永远是17岁。死去的人不长岁数儿。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那些逝去的亡灵,始终困扰着刘晓波,直到晓波去世;亡灵们也将困扰我们,直到我们也去世。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普通的工人倒了下去。我们不可能记住大多数他们的名字,因为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从来也不知道。但我们记住了他们作为人的举动,我们也记住了自己始终不知道他们的名字。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刺刀上闪烁的篝火,令人难忘;即使没有亲眼看见过的人,也不会忘记。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它让我们看清了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在那会儿,这个党所有的外衣脱落在地,毫无隐藏。没有任何书籍、电影或者博物馆,能够让人看得如此清晰。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这是最坏的中国,但也是最好的中国。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它是一场大屠杀——不仅是一场镇压;不是一个事故、事件或风波;不是一次反革命暴乱,不是一个模糊的记忆;不是如同今天中国的一个孩子所能够想起的,一片空白。不是别的,是一场大屠杀。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正如方励之以他的特有的幽默所说的:世界历史上很少有大国侵略他自己。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习近平的微笑是一副面具。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我们想知道那些杀人的士兵们, 自己有什么记忆。 在执行凶狠的命令之前,他们在北京的郊区被洗脑,以为是要平息暴徒。因此这些普通兵也是受害者。我们不知道他们头脑中想过什么。但是我们记得我们想知道。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丁子霖还活着。她82岁了。她走到哪儿,便衣警察跟到哪儿。为的是安全。丁教授的安全吗? 不是。为的是国家的安全。没错,一个拥有千亿元GDP和两百万军队的政权,竟然需要保护自己免受一个82岁老太太的伤害。怕的不是他的力气,是她脑子里的想法。那想法是有力量的。这是我们值得记住的。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要支持其他的想记住的人。我们单独记得。但也是跟朋友们一道记得。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记忆对我们自己有好处。是我们自己的利益。 政治提到“利益”总是物质利益。然而精神上,道德上的利益同样重要——不,更加重要。比拥有一艘游艇重要得多。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六四是五分之一世界的历史转折点。是一个朝向可怕的方向的转折。我们不希望看到,这也是把世界带到沟里去的那样一个转折。但我们不知道。真的不知道。得走着瞧。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只有通过记性,这种事儿才能在脑子里存在。 难道能够想像得出来吗?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有些人非常希望我们记住。我们记住,对他们是莫大的安慰。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另外有些人非常愿意看到我们遗忘。 遗忘有利于他们维持政权。多么卑污!哪怕记住屠杀是我们抵制独裁的唯一方法,我们还是得记住,还是得抵制。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记忆能提醒我们中国政府撒谎的方式。自己都不信自己的谎言。 说中国人民早就对“天安门广场上的反革命暴乱作出了正确的判断”。但是每年的六月四日,便衣警察阻止人们进入天安门广场。 为什么?–假如中国老百姓真的做了政府宣扬他们做了的所谓“判断,” 那为什么不让人家进入广场去谴责反革命分子?警察的在场,说明政权不相信自己的谎言。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政权更迭对中国非常有利。人们害怕“政权更迭”这两个字,因为小布什在伊拉克的灾难性错误。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小布什的错误归咎于文字本身。刘晓波用了这个词。和平实现政权更迭是他的主要目标。

    我们记住六四,是因为人脑受到巨大冲击之后,需要很长很长的时间才能开始恢复。哪怕我们下决心从明天开始遗忘,也肯定忘不了。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六四难属就李鹏出席联合国千禧年大会一事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0年)

    尊敬的安南秘书长:

    值此联合国即将召开千禧年大会之际,我们作为中国1989年六四事件中失去亲人的死难者家属和致伤致残的幸存者,特表示衷心的祝贺,并祝愿大会在维持人类正义、促进世界和平及安全方面取得成功。

    据悉,此次大会将邀请各国国会议长出席,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

    在此,我们提请安南秘书长及各国国会议长和政府首脑注意:李鹏是中国1989年六四大屠杀的元凶之一,他不能代表中国人民。因此,我们认为,此次大会邀请李鹏出席是不适宜的。

    众所周知,联合国是为人类免遭战祸与杀戮而成立的;在联合国宪章中,庄严地重申了人类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为贯彻宪章精神,联合国又分别于1948年和1966年制定并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今天,这些文件所确认的原则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

    按上述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文件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即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此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在1989年6月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本国的宪法,违背了一个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保护人类的国际义务,而且由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一贯侮蔑发展为反人类的野蛮暴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十一年前的那场野蛮杀戮中,当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李鹏,不仅参与了对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实行血腥镇压的最高层决策,而且是此一决策的直接执行者。

    鉴于李鹏在六四大屠杀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我们作为那场大屠杀的受害者,已于1999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追究李鹏刑事责任的控告状。然而,由于中国执政当局一再抗拒世界潮流,顽固地坚持其对六四事件的错误立场,以致本应受到严正法律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李鹏至今仍逍遥法外。这是世界上所有热爱和平、主持正义的人们绝对不能容忍的。据此我们认为,此次大会不应邀请李鹏出席;如果允许李鹏出席,那将是对联合国宪章及国际人权准则的蓄意嘲弄和亵渎。

    根据上面所申述之理由,我们强烈要求联合国大会取消李鹏出席此次大会的资格。同时,我们呼吁各联合国缔约国的议会议长和政府首脑,为维护神圣的联合国宪章,为增进和确保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拒绝邀请李鹏对各自国家的一切正式和非正式访问。

    签署者:

    丁子霖 张先玲 苏冰娴 李雪文 周淑庄 徐 珏 杜东旭 宋秀玲 于 清 郭丽英 蒋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赵廷杰 钱普泰 吴定富 孙承康 杨世钰 邝涤清 尤维洁 黄金平 贺田凤 孟淑英 袁淑敏 刘梅花 谢京花 周淑珍 马雪琴 邝瑞荣 张艳秋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沈桂芳 谢京荣 孙 宁 王国先 张俊生 袁长禄 王文华 金贞玉 孟金秀 要福荣 孙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寇玉生 王桂荣 谭汉凤 孙恒尧 周 燕 李桂英 徐宝艳 刘春林 狄孟奇 杨银山 管卫东 高 婕 索秀女 刘淑琴 王培靖 王双兰 张振霞 祝枝弟 姚瑞生 刘天媛 潘木治 黄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张耀祖 包玉田 轧伟林 郝义传 萧昌宜 任金宝 林景培 田维炎 杨志玉 齐国香 李显远 张彩凤 王玉芹 韩淑香 曹长仙 方 政 齐志勇 冯友祥 何兴才 刘仁安 李淑娟 熊 辉 韩国刚 石 峰 周治刚 庞梅清 黄 宁 王伯冬 张志强 赵金锁 孔维真 刘保东 陆玉宝 陆马生 齐志英 康静芬 方桂珍 肖书兰 葛桂荣 郑秀春(112人)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布问题

    为什么很少有中国男留学生找到白人女朋友的

    几乎不可能,建议死心,不要考虑。

    亚洲男人在美国婚恋市场是最不受欢迎的群体,在美国也很少有亚男白女的情侣,更不要说楼主这种中国人了。

    如果是完全和中国不搭界的美国白人女孩,她能把你当朋友就不错了,谈恋爱几乎不可能,你们没有共同话题。

    一般情况下,在跨国婚姻中,都是妻子依从到丈夫的文化中去。

    中国男性和白人女性的婚姻中,都是白人妻子说中文,白人妻子融入中国的文化中,而不是中国丈夫融入西方的文化中,蒋经国、施明德、姜文、撒贝宁、刘烨都是这种例子。

    然而白人男性和中国女性的婚姻中,都是中国妻子说英文,和白人丈夫一起过西方人的生活。

    所以你如果非常想找一个美国白人女朋友,其实可以从在华工作的老外群体或者研究中国的学者群体里面寻找,只有对中国感兴趣的白人才有可能和您这个中国人谈恋爱。

    我本人就是一个例子。我的前女友就是一个加拿大白人,她虽然只会一些简单的中文,但是她很了解中国,还曾经在南京大学和香港中大做过交换生,所以我和她有话说。但是如果换成一个完全和中国不搭界的白人,我和她没有共同语言,也不可能谈恋爱。但即使她这种和中国有紧密关系的加拿大人,我和她交往还是有障碍,我心里的很多想法她无法理解,同样她的内心我也进不去,总觉得隔着一层,这和语言没关系,就是文化和价值权的区别。我以后应该也不会交往非华人的女生了。

  4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赵少康?

    八九十年代的赵少康非常好,六四歌曲《历史的伤口》召集人就是赵少康。

    赵少康在1994年参选台北市长前,他曾经表示如果落选市长,就退出政坛。他也信守承诺,落选后也没有再担任任何公职,他比宋楚瑜和谢长廷有信誉多了。

    赵少康后来有一些亲共的举动,比如他在凤凰台开过节目,在节目上为了迎合中 共也管“中华民国总统”称之为“台湾地区领导人”。现在基本上看不到赵少康反共的言论了,甚至有时候还会夸共产党几句。

    但是赵少康还是有底线的,他虽然是新党的创党元老,但是他并没有像今天的新党彻底沦为反美反西方、拥护共产党的五毛党。赵少康和黎智英也是好朋友,赵少康还曾经专访过黎智英,可见他还是有底线的。虽然今天的赵少康已经不反共了,但是他也没有反民运。

    至于赵少康对民进党的批评,有的批评是对的,有的就是完全无理取闹,比如最近他说“台湾防疫成功是蔡英文运气好”,这完全就是胡扯。

    所以赵少康不能算是我们的友军,但是也不像黄智贤那样沦为五毛,所以对于我们而言,赵少康人畜无害。

    尹乃菁和赵少康也差不多。他们骨子里面是支持自由民主的,但是为了在中国做生意,所以不会去反共。如果吹捧共产党两句能拿到钱,他们也会干。但是无底线的吹捧中共的事情,他们就做不出来了。

  4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吾尔开希?

    吾尔开希在天安门广场上的表现一般,过于表演,给人感觉比较虚荣。但是可以理解,毕竟不能对21岁的大学生有过高的要求。

    吾尔开希出逃后住在台湾,一开始吾尔开希是和国民党在一起的,他还曾经要和时任立委谢长廷辩论统独问题,完全是站在国民党这边的。吾尔开希的夫人来自一个偏蓝的富商家庭,当年他在台湾结婚的时候,证婚人是时任阁揆郝柏村。

    吾尔开希其实在1990年代想当国民党籍的立委,但是最终没有成功。他和马英九私交不错,传闻马英九当总统之后,曾经想让他当国策顾问,但是怕惹怒胡锦涛,也就作罢了。

    我如果没记错的话,吾尔开希在2004年两颗子弹的时候,曾经和连宋一起,在凯达格兰大道上抗议陈水扁,还因此被阮铭、曹长青等亲绿的民运人士批评。

    但是后来由于国民党的亲共化,他也变得越来越绿了。2014年,曾经去立法院声援太阳花,后来对马政府也是多有批判。

    近些年,吾尔开希也被一个小党提名选过台湾的不分区立委,但是自然也没有当选。目前他主要的一个工作,就是帮着中国人办台湾的政治庇护,很多留在台湾的中国反共人士,都有吾尔开希和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的帮助。

    中共对他也狠,他的父母无法离开中国,他也不能回中国,所以他已经三十年没有见过父母了。几年前他曾经去中国驻外使馆投案,因为他还算是公安部的通缉犯,当然使馆也没有接受他的投案。

    总而言之,吾尔开希是有理想的人,想大干一场,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至今都没有如愿。给我的感觉他是行动派,广场上喊口号是不错的,但是真的做事情不一定有能力。

  4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茅于轼?

    茅于轼并不是经济学科班出身的,他是工程学毕业的,八十年代开始自学经济学的,完全靠自学能成为经济学界的领军人物,可见这个人不简单。

    茅于轼成立的天则经济研究所,是全中国领军的民间智库,也因此多次被中国政府打压。

    茅于轼在江朱胡温时期,是国内最敢言的学者之一,多次批判毛左派,被乌有之乡等脑残网站评为“汉奸”。2012年,他还因为撰写《把毛泽东还原成人一文》,而被毛左派起诉,这事情不了了之了。

    茅于轼也因此获得美国右派智库加图研究所,颁发的2012年弗里德曼促进自由奖,他的获奖敢言视频很值得一看:https://youtu.be/5YJqLfRdXOI

    习近平上台之后,茅于轼也因为多次批判党中央,因此他的微博被封号,他的天则研究所在去年也被强行关闭。

    去年他过90岁大寿的时候,他说人生的最大遗憾,就是中国依然是一个专制社会。

    总之,这位老先生很值得尊敬,祝茅老先生健康长寿!

  4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台湾前副总统吕秀莲?

    吕秀莲是美丽岛事件被告之一,后来因此入狱服刑,年轻的时候可以说是民主斗士。

    出狱之后担任一届立委,由于她不习惯跑选区,所以就没有再选立委。然后桃园县长刘邦有被谋杀,桃园就需要办县长补选,吕秀莲被时任党主席许信良征兆吕秀莲去选桃园县长,然后顺利当选。其实吕秀莲仅担任两年多的县长,虽然在处理垃圾等事务上有一些政绩,但这些政绩不明显。

    2000年民进党提名陈水扁选总统之后,陈水扁选了吕秀莲当副总统。陈水扁当年选她,主要有两个原因:①陈水扁是美丽岛辩护律师,他需要找一个美丽岛事件受刑人当副手,安抚美丽岛系。②吕秀莲担任过县长,形象也不错,比其他没有担任过县市长的美丽岛被告更有资格。

    副总统在《中华民国宪法》上,仅仅是一个备位元首,并没有任何实权和具体任务。美国的副总统还兼任参议院议长,但是台湾的副总统就和中国国家副主席一样,完全是闲差。

    吕秀莲在八年副总统任内,不安于本分,不想做摆设。所以她经常乱讲话,甚至有时候还当众和陈水扁唱反调,导致有一段时间陈水扁和吕秀莲在总统府里面都不讲话的。被媒体誉为“深宫怨妇”。

    三一九枪击案的时候,吕秀莲一直认为枪手是在射杀她的。并且在过去的十几年,一直在追查枪击案的真相。这一点上,她是很值得敬佩的。

    台湾这种半总统制国家,由于有总统也有行政院长,所以这个副总统就显得非常多余。历任副总统在任上都是摆设,李元簇、连战、吕秀莲、萧万长、吴敦义和今天的陈建仁几乎都没有在副总统任上做任何事情。台湾以后如果再修宪,应该废除副总统这个职务。

    吕秀莲想在2008年代表民进党参选总统,但是在初选中落败。2018年她也想代表民进党选台北市长,但是在初选中也败给了姚文智(她自称初选不公平),然后一气之下退出民进党。

    后来2020年,她想以联署的方式参选总统,但是也没有联署成功,可以说她的政治生命已经死亡。

    吕秀莲的前半生绝对是人权斗士,值得称赞。她从政之后,担任桃园县长时期是一把手,有一定的政绩,但由于任期太短,也没有培养自己的势力。担任副总统之后,就彻底沦为边缘化了。

    其实吕秀莲2000年如果不担任陈水扁的副总统,继续留在桃园当县长,也许还有机会当一届陈水扁的行政院长,她会有自己的势力,今天在政坛上还有一席之地。

  4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布问题

    历史上有哪些下落不明的神秘人物?

    近现代历史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两个人。

    第一个人是储安平,他是至今也没有平反的几个右派之一,他在文革时期遭到残酷迫害。1966年8月31日,储安平投河自杀未遂,被造反派押回九三学社看管起来,9月上旬神秘失踪。周恩来还曾经专门要求公安部成立专案组寻找储安平,结果找了两年,也没有任何线索。按理说,中国当时户籍制度非常严密,储安平一个黑人黑户,躲到外地是很难生存的,所以很大可能性是死亡了。目前也有传闻说储安平出家为僧了。

    第二个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坦克人了。我们至今都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更不可能知道他是否还在世了。

  4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万里?

    万里是改革派的先锋,属于八十年代的改革派中仅次于赵紫阳的主要人物。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先锋就是万里的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包产到户)。“想吃粮,找紫阳;想吃米,找万里”,这句话足见万里的重要性和改革的远见。

    邓小平本来希望十三大万里能接任总理,和担任总书记的赵紫阳搭班子。但是当时由于陈云的掣肘以及赵紫阳的不支持而导致万里没有接任总理,仅担任人大委员长。

    赵紫阳当初之所以反对万里做总理,有一种说法是由于赵万之间有瑜亮情结的缘故。如果当初是万里接任总理而不是李鹏,那么可能八九民运就不会以开枪镇压收场了,今天的中国肯定也就大不相同了。而且由于陈云等人的反对,导致万里也没有入常,仅为政治局委员。

    万里在六四时访问加拿大和美国,并且在访问加拿大时表示北京的学生运动是爱国行为,万里绝对属于赵紫阳一派的温和派。回国时邓小平不允许万里回北京,而是让万里的专机降落在上海。万里抵达上海后被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江泽民软禁,并且最终被逼迫的支持李鹏的戒严决定。

    万里在六四后的刻意非常的低调,基本上不在出席任何公开的场所。在邓小平死后的中共十五大,赵紫阳希望万里能够在十五大上为六四说几句话,但是万里为了保护自己和家族的权位而拒绝了。在这一点上,万里就不如田纪云。

    所以,万里是一个良知尚存,但是勇气不足的人,一个很懂得明哲保身的人。

    P.S. 万里的孙女万宝宝我还见过一次,是在几年前的夏天,在上海的一个活动。当时由于是很多人在,只是礼貌性的招呼了一下,没有找到和她交谈的机会。我其实很想问问她,作为万里的孙女,怎么看六四和1980年代的政改。

  4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如何评价乔石?

    乔石总体上是一个体制内非常普通的技术官僚,由于没有担任过一把手,所以并没有特别突出的地方,经常被人遗忘。

    1989年的政治局五位常委,在为如何处理学潮问题表决的时候,赵紫阳和胡启立主张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李鹏和姚依林主张镇压,乔石很巧妙的选择中立。

    其实当时作为政法委书记的乔石,在六四时期对学生也是网开一面的,比如学生冲击新华门的时候,乔石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六四屠杀前夜,最后摊牌的时候,除了赵紫阳反对镇压之外,乔石和胡启立都表示弃权,但胡启立是“弃权,但是保留个人意见”,然而乔石是“弃权,但是服从党的决议”,当然这也只是一些细节的区别。

    而且在六四后对于学生领袖的大规模的抓捕中,乔石也没有表现得非常的积极。传闻李鹏还曾经在党内会议中批评乔石对于学生的示威活动实在是表现得太软弱。

    乔石在六四的问题上虽然没有和赵紫阳一样表示坚决反对,但至少没有表现得积极镇压,人性尚存。

    乔石在1993年到1998年担任五年的人大委员长,当时邓小平是想用乔石来牵制江泽民,如果江泽民不行,就让乔石当总书记。1992年邓小平南巡的时候,就曾经和乔石、刘华清等人召开军事会议,商议是否要撤换江泽民,当时身为军委主席的江泽民吓得都不敢打听。

    乔石对江泽民是不屑一顾的态度,乔石确实在法轮功问题上和江泽民的分歧很大,乔石是反对镇压法轮功的。

    乔石是很中国人的中国人。邪恶的事情他不做,因为他不想被千夫所指。但是乔石也绝对不会为了追求正义,而丧失眼前的利益。

    总之,乔石这种人对人民无害,比江泽民、李鹏之流强多了,一个很中国人的中国人。

    P.S. 乔石本姓蒋,所以他当了人大委员长之后,就应该是蒋委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