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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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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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经济学人 The Economist】Defending Taiwan is growing costlier and deadlier - Would America have the stomach for such a fight?

    美国海军战争学院(Us Naval War College)的威廉·默里(William Murray)表示,尽管中国可以消灭台湾的海军和空军,但台湾仍然能够向入侵的舰队发射反舰导弹,用隐藏在山区内陆的移动雷达来识别目标。这可能会使大型船只横渡狭窄的海峡成为碎片(见地图)。曾在2017-19年担任台湾国防部总参谋长的李喜明 (Ethan Lee)表示:“解放军不能使用精确武器攻击小型移动物体。”他制定了一项非对称战争战略。

    中国也不能动用所有的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只能部署一小部分,”前美国驻北京武官丹尼斯·布拉斯科(Dennis Blasko)表示,“因为其压倒性的人数不可能一次全部部署在台湾前线或台湾周边空域”。卫星侦察将给予台湾数周的警告,要求其加强防御并调动后备力量。布拉斯科认为,使用直升机和特种部队进行更灵活的空袭比两栖攻击更有可能。他说,即使到那时,这个岛“如果做好了适当的准备,人民有保卫它的意愿,就是非常容易防御的”。

    唉,台湾的准备和战斗意愿看起来都不稳定。“可悲的事实是,台湾军队在全面训练方面遇到了困难,”去年花了9个月时间研究台湾防御的分析师坦纳·格里尔(Tanner Greer)说。“我遇到过一些炮兵观察员,他们从未见过自己的迫击炮被发射。”尽管长期以来一直在努力让台湾变得难以消化,但台湾武装部队在战机和坦克上的投资仍然过多。因此,许多内部人士对其坚持下去的能力持悲观态度。格里尔表示,在他采访的20多名应征士兵中,“只有一人在通过征兵制度后,对台湾抵抗中国的能力更有信心。”在8月份的民意调查中,只有不到一半的台湾人表示,如果战争来临,他们愿意战斗。

    因此,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为了一个遥远的国家,美国人是否会这样做,因为这个国家的国防开支占GDP的比例在过去20年里一直在稳步下降。美国与台湾没有正式的同盟关系。但它在过去4年里向台湾出售了价值130亿美元的武器,并长期以来一直暗示,如果台湾没有挑起入侵,它将有助于击退入侵。然而,首先危及台湾的同样趋势-中国日益增长的军事力量-也提高了美国介入的代价。

    智囊团兰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的大卫·奥克马内克(David Ochmanek)表示,在未来五年或更长时间的军事演习中,“美国很快就会开始在战场上损失人员和硬件。”“水面战斗人员往往远离战斗,前方空军基地受到猛烈攻击,我们无法将足够的力量投射到战场空间,以击败入侵。”美国在地理上处于劣势,其空军依赖于中国导弹射程内的少数几个亚洲基地。美国轰炸机可以从安全的美国领土俯冲而来,但缺乏武装它们的导弹。同样不清楚的是,依赖技术的美国武装部队将如何应对不可避免的卫星和计算机网络上的物理和电子弹幕。

  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经济学人 The Economist】Defending Taiwan is growing costlier and deadlier - Would America have the stomach for such a fight?

    美国情报官员认为中国不会释放这种火力。近年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两栖舰队增长缓慢。中国从来没有举行过一次诺曼底登陆式战役所需的规模的演习。事实上,自从美国有充分的理由在朝鲜这样做以来,还没有一个国家袭击过戒备森严的海岸。

  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经济学人 The Economist】Defending Taiwan is growing costlier and deadlier - Would America have the stomach for such a fight?

    保卫台湾变得越来越困难。十年前,中国拥有的军舰数量是台湾的四倍。今天,它的数量是现在的六倍。它拥有6倍于此的战机和8倍于此的坦克。中国大陆的国防预算在20世纪90年代末仅是台湾的两倍,现在是台湾的25倍。

  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经济学人 The Economist】Defending Taiwan is growing costlier and deadlier - Would America have the stomach for such a fight?

    去年,中国领导人习近平宣布统一是“中华民族实现历史性复兴的必然要求”。近几个月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加大了对台湾的压力,派遣战机越过长期以来一直作为非官方海上分界线的中线,并在台湾海岸的几个地区举行大型海军演习。

  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经济学人 The Economist】Defending Taiwan is growing costlier and deadlier - Would America have the stomach for such a fight?

    中国共产党勒索台湾,台湾是一个拥有2400万人口的民主繁荣的国家,尽管这个岛自1949年以来就没有被大陆统治过。只要台湾继续声称它是中国的一部分,即使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紧张的和平就会保持。中国曾希望通过不断发展的经济和文化联系,不流血地实现统一。但三分之二的台湾人不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60%的人对中国持负面看法。一月份,民进党的蔡英文压倒性的打败了一个对中国友好的对手,再次当选总统。

  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经济学人 The Economist】Defending Taiwan is growing costlier and deadlier - Would America have the stomach for such a fight?

    伴随着激动人心的音乐,一架笨重的中国轰炸机h-6k飞上了粉红色的天空。片刻之后,它的飞行员按下了一个红色按钮,带着只有人民解放军军官才能拥有的华丽和坚韧,一枚导弹朝关岛飞来。地面波涛汹涌,熊熊燃烧的爆炸吞噬了美国的安徒生空军基地。不要介意解放军在9月份发布的宣传片截取了好莱坞大片的镜头;这传达的信息是,如果美国足够鲁莽地代表台湾干预一场地区战争,这是可以期待的。

  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我心里最佳的墙外论坛是什么样子的

    我这种构想,可以避免论坛过分的政治化,生活类话题也可以讨论。

    也可以避免论坛极端化(沦为特定一小撮人的同温层),更可以让墙内普通人接受。

  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我心里最佳的墙外论坛是什么样子的

    最好的网络论坛,其实就是能够自由讨论政治的知乎。

    但是政治立场截然对立的人,绝对会导致无休止的政治口水仗。

    为了防止无休止的政治口水仗,应该设立单方面屏蔽的机制,用户可以单方面屏蔽不喜欢的用户。张三屏蔽李四之后,李四也就看不到张三的帖子了。这和推特和脸书的屏蔽机制一样。

    然后用户注册协议上明确写清楚:反对基本政治立场不同的用户争吵。如果有人屡次故意对基本立场不同的用户进行挑衅,直接封号。

    所以我心中最佳的论坛模式,和旧品葱、新品葱、2049、2047、文学城等墙外的论坛都不一样。

  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BBC]泰国国王回来了,迎接他的是数以千计的抗议民众

    現在國王應該主動放棄一切權力,然後死心塌地的去做橡皮圖章。

    只有這麼做,才能保住君主立憲體制,才能保住自己的子孫後代都能做虛位國家元首。

  1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纯理论分析,中华民国台湾能不能在台澎金马地区率先实行联邦制?

    @kill_ccp #103226

    正常情况下,应该还是北蓝南绿的。

    近两届大选不是北蓝南绿,这是特殊情况。

    2016年大选,国民党临时换下洪秀柱,导致蓝营民众很愤怒,不想出来投票。

    2020年大选,韩国瑜这个总统候选人太奇葩,导致中间选民都被吓跑了。

  1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纯理论分析,中华民国台湾能不能在台澎金马地区率先实行联邦制?

    台灣如果非要實行聯邦制,分成三份是唯一可能的。

    北台灣、南台灣(濁水溪為界)和金門媽祖。

  1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纯理论分析,中华民国台湾能不能在台澎金马地区率先实行联邦制?

    聯邦制對人民生活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很多職業只能一輩子在一個省。

    比如加州的律師不能在紐約工作,溫哥華的律師不能在多倫多工作。

    金門人口只要14萬,14萬人如果單獨成立一套法律,倒也不是不行,但這真的太麻煩了。

    這就導致社會社團化,熟人社會嚴重。

  1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海子的遗憾:一定要活下去

    @kill_ccp #103209

    人心难测啊

    保不齐成为王希哲这种不伦不类的人。

  1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海子的遗憾:一定要活下去

    从海子身上我们了解到,人一定要活下去。

    只有活着,才可能变得更好。死了,那就是一团灰烬了。

  1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海子的遗憾:一定要活下去

    https://youtu.be/QVMLiKqQFXk

    YouTube今天给我推荐了一个海子的视频。

    看完了之后,感觉很遗憾。

    有一个纽约的民运大佬曾经给我说过,海子如果没有自杀,那么一个月之后,他绝对是广场上的核心人物。他如果出狱后流亡海外,他的声望绝对超过魏京生,可能海外民运就是另一幅景象了。

    骆一禾就是1989年绝食而死的,海子如果活着,他绝对不会缺席六四,更不会缺席海外民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在国内会被禁了。

  1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大一统和宪政民主是矛盾的?

    很多人说,中国国土很大,国会多数议员的决策可能会对部分省份不利,受损失的省份只能脱离中国才能防止被损害。

    但这里面有一个逻辑漏洞,如果中央的决策对地方有不利的因素,那么地方就可以独立。按照这个逻辑,就能分裂成一人一国。

  1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大一统和宪政民主是矛盾的?

    大一统的本质就是单一制。

    单一制的民主国家多了,比如:日本、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菲律宾、智利。

    所以国体和政治制度没有直接关系。

  1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台灣法律真是一個寶庫

    @jargon #103155

    现在台湾社会,公认立委的数量太少。林义雄的立法委员减半是错误的。

    这就是为什么蔡英文要修宪的原因了。

  1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台灣法律真是一個寶庫

    台湾的选举制度是错的。

    单一选区两票制,立法委员减半运动都是错的。

    是被李登辉、林义雄、陈水扁胡搞乱搞的结果。

  2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如果1989年中国颜色革命成功,两岸是否已经统一?

    很有可能。

    当时虽然总统是李登辉,但是李焕、郝柏村、林洋港、邱创焕这些人都还在掌权,国民党的主流还是统一的。

    民进党虽然在立法院和国民大会有席次,但当时是少数。而且早期的民进党也不积极主张台独,朱高正当时还是民进党党员。

    所以如果1989年大陆变色,台湾是极有可能和中国统一的。台湾当时有高科技和充足的资金,正好用来建设大陆。

    李登辉即使心里不愿意,在大背景的裹挟下,也只能就范了。

  2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們認爲中華大地光復之後,需要訂立【禁共法】嗎?

    @愛牛奶盒的人 #103039

    是的,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违反宪政民主体制的政党,最高法院可以依法解散。

  2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們認爲中華大地光復之後,需要訂立【禁共法】嗎?

  2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們認爲中華大地光復之後,需要訂立【禁共法】嗎?

    @愛牛奶盒的人 #103016

    解散政党在民主国家,都是宪法法院做的事情,这是天大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除非是非常极端的政党,普通的政党都不会被解散的。

    在德国,只有主张纳粹的政党才可能被解散。

  2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你們認爲中華大地光復之後,需要訂立【禁共法】嗎?

    确实有国家禁止共产主义了,比如乌克兰。很多东欧的前共产国家,共产党解体之后,确实有对共产主义非常忌惮。

    我本人并不是很建议这么做。共产主义作为左派思想,也是可以存在的。

    日本共产党在国会里面有14席议员,日本共产党是有自己的党团的。

    所以共产党作为一个左派党,是可以合法存在的。

    中国共产党其实早就和共产主义无关。毛泽东、邓小平、习近平都是在做皇帝,他们是研究《资治通鉴》而不是《资本论》。

  2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各位香港的朋友觉得这份基本法怎么样?

  2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民主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香港是中国的领土。

    香港是民主的国际自由港。

    根据中国宪法,国家议会特制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国家议会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永久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七条 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式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必须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条 根据中国宪法第五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永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第十二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政府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三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永久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在非战争状态下,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得超过一百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宣布香港进入战争状态后,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十七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七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第十八条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一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一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在香港公布。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永久享有国家议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议会议员,参加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关于国防和外交的立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永久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其中各项签注审批的权力归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以及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第二十一条 立法会是香港立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①立法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②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三条

    ①立法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五年。其任期至新立法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②立法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③立法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若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者行政长官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①立法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

    ②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③立法会议长暂时代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的时候,由立法会副议长暂时代理议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①审查选举为立法会之责。立法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②不服国家议会之决定,得向终审法院提出抗告。 ③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

    ①立法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②立法会之决议,除本基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立法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另为规定。

    ③立法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七条

    ①立法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特别行政区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②行政长官与特区政府各处处长或者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二十八条

    ①立法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②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③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④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二十九条

    ①议员不得因其在立法会投票或发言,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立法会以外负责。

    ②非经立法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③此外,非经立法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④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逮捕拘禁及对其个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经立法会要求,应即停止。

    第三十条

    议员对其以议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议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

    第三十一条

    ①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②主席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第三十二条

    主席不得兼任其他具有公权力之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中央政府主席在五日之内任命新任主席;在中央政府主席任命下一任主席之前,由立法会议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十四条

    主席之命令须经行政长官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行政长官之任免、立法会之集散和法官人选之任命。

    第三十五条

    主席根据立法会的决定或者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授予特别行政区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行政长官、各局处长组织之。

    第三十七条

    ①行政长官经主席提名由立法会不经讨论选举之。

    ②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主席任命之。

    ③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立法会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长官。

    ④行政长官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之票,主席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行政长官。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主席应于七日内解散立法会。

    第三十八条

    各局处首长经行政长官提名由主席任免之。

    第三十九条

    行政长官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局处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各居处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解决之。行政长官应照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定而经主席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第四十条

    行政长官和各局处首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四十一条

    ①立法会仅得以议会过半数选举一行政长官继任人并要求主席免除现任行政长官职务,而对行政长官表示其不信任。主席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

    ①行政长官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立法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主席得经行政长官之请求,于三十日内解散立法会。立法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行政长官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②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四条

    ①行政长官和各局处首长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会之集会而终止,政府之职位亦随行政长官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②行政长官经主席之要求,各局处首长经行政长官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节 司法系统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永久保留。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永久保持。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五十九条 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章 对外事务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并且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所有的外交事务。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名义,以非主权的政治实体的身份,参加任何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相关协定。

    第六十二条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在尚未同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设立半官方机构。

    第六十五条 所有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建议该国外交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馆。

    第六十六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都需设立“香港事务组”专门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事务。“香港事务组”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遣。

    第六章 经济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税收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七十一条 外国军用船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

    第七十二条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第七十四条 凡涉及中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政府签订。中央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第七章 基本法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基本法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三分之一的立法会议员提案,经过立法会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后生效,不得修改基本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公民联署,经过立法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不得修改基本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③由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提案,经过国家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议员赞成后生效。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永久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宪法法院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宪法法院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宪法法院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宪法法院在解释本法时,应当尽量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行使治理权的原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一、《关于中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国国籍法》

    四、《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国家议会议员细则:

    一、数量大体等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总数除以五十万。

    二、只能在国家议会国防委员会和国家议会外交委员会工作。

  2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9BBS 回复文章

    如何评价陈士杰?

    @kill_ccp #102951

    你说的完全正确。

    反共有不同的派系,有很多不同的思想,简单的划分是不对的。

    简单的划分派别,其实和共产党划分阶级属性是一样荒唐的。

    各派现在应该联合起来,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共同推翻中共的专制统治。

    只有先推翻中共的专制统治,各派的理念才有机会成功。

  2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如何评价kill_ccp?

    @kill_ccp #102943

    大佬不敢当,谢谢肯定。

    我和不是学法律的,对成文法也是照猫画虎的水平。

  2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9BBS 回复文章

    如何评价陈士杰?

    @kill_ccp #102944

    各派之间,都有故意去碰瓷其他派系的人(阿姨粉尤其严重)。

    这种情况只能是亲痛仇快,中共看到海外各派打成一锅粥,肯定笑哈哈。

  3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9BBS 回复文章

    如何评价陈士杰?

    @kill_ccp #102944

    过奖 ,谢谢鼓励

    各派之前应该兄弟登山,各自努力。没必要彼此之间相互攻击。

  3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如何评价kill_ccp?

    你的水平相当高。

    我见过的键政圈中能力前十名的人物。

  3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人民的选择永远是正确的

  3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人民的选择永远是正确的

    网上很多人说,选民选错了,选民不理性所以选错了人。

    这种说法就是弱智。

    没有人有资格指责人民选错了,当下多数人的选择就是正确的选择。

    你不能说若干年之后,历史会证明人民选错了。

    但人类目前没有时间机器,人类不能到未来看一看。

    如果有时间机器的话,那一切问题都好解决了,我直接穿越回十年前,砸锅卖铁买比特币,今天中国首富就是我。

  3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3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再說點心裡話:年輕人的鍵政原因

    為什麼這多年輕人鍵政?

    民主自由人權,這些道理,他們的父母不懂嗎?為什麼需要他們在網上往前衝?

    說點實話吧。

    年輕人,剛進入社會,看到種種不公。

    看到不公,想到的就是推翻。

    甚至更換壞點的,推翻的過程中盤算自己能撈點什麼。

    所以在各個網絡鍵政論壇上,太多的抱怨,無意義的謾罵。

    真的是來治病救人的嗎?我看未必吧。

    所以這種臭毛病,不僅僅我有,整個墻外鍵政圈,現在主流都是這種感覺。

  3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说点心里话:键政圈的年龄问题

    年轻人键政,只能是发泄。

    只有中年人、老年人,其实才可能找到药方。

  3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以后,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阿里萨斯 #102859

    我的思路是把这个户籍壁垒盖得更高,中央政府多补给普通省份,少补给北京上海。

    靠多给穷省前,来拉进穷富之前的差距。

    如果直接全国一张卷,我怕北京人暴动。

  3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说点心里话:键政圈的年龄问题

    我是二十多岁的人,我有一个明显的感受,键政圈的年龄在越来越小。

    大概十年前在天涯键政的时候,我是小朋友,人人都比我大,当然当时我也只有十几岁。

    近些年,我在豆瓣、留园、文学城都混过,在那里的键政圈,我是感觉主流还是成年人,我在那里依然算小朋友。

    几年前在老品葱混的时候,老品葱我感觉大部分都是已经成家,有孩子的三四十岁的人,我也算是年轻小的。

    在新品葱,我就感觉大部分用户反而是15岁到30岁之间的人,大部分用户都是学生,或者刚出社会的小青年。

    我一直觉得,政治这个东西,是需要年龄才能理解好的。政治是需要经验的。十几岁、二十多的孩子搞政治,是看不透的。包括我,其实我对很多政治问题的理解是很幼稚的。

    所以墙外中国大陆的键政圈,水准普遍下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用户年龄越来越小。

  3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以后,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中国大城市户口有很多好处,最明显的好处就是考大学。

    河北的一个二流学生在河北考,只能上二本。如果在北京考,就能上北大。所以就有一些北京的学生来河北读高中,他在河北学一个中等生的水平,回北京就能考上北大。

    如果民主化以后,直接废除一切的户口限制,那么北京人会立刻暴动的,愤怒的北京人会把国会大厦拆掉的。

    所以不能去分北京人的好处,不能去分蛋糕,只能把蛋糕做大。

    这里蛋糕做大的意思是,给各省更大的权力,让各省都可以维护自己的省民。而不是现在仅仅让北京、上海享受特权。

    举个例子。现在外地车进北京要办“进京证”,外地人不能在北京买房。如果民主化以后,北京市政府依然保持这种政策。那么河北省长就可以宣布:北京牌照的车进河北要办“进冀证”,北京人不能在河北买房子。北京市政府既然堵外地人,外地各省也可以堵你北京人。北京人到时候一出北京就要办证,北京人就会主动的给北京市政府压力,不要再搞“进京证”了。

    上海可能还不明显。但在华北地区,好大学几乎都集中在北京,北京人上好大学也更容易。但不能直接把北京的大学拆到外地去,如果这么做,就像我上文说写的,北京人绝对会砸掉国会大厦的。

    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还是让各省把自己的蛋糕做大,各省把自己的大学办好。中央政府把大撒币以及其他本来被中共糟蹋掉的税金省下来,然后分给各省的教育厅,要求各省在十年之内把各省的大学办好。

    争取做到每一千万人口,就能有一所排名前一千名的大学。比如河北省教育厅就拿这笔钱砸给河北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这是河北目前比较好的几所大学),把这几所大学办成全球前一千名的大学,然后这几所大学招生的时候就优先考虑河北人。好的大学都是钱砸出来的,只要钱到位了,科研环境就有了,三四十年之后中国人就能包揽诺贝尔奖了。

    这其实和美国是一样的。美国各州的公立大学都对本州的学生更有利。

    这么做的话,北京户口还是有含金量的,毕竟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上北京人还是沾光。但是沾的光并没有中共治理下这么明显,这么改革下去,普通省份的人不那么吃亏,北京人也能沾到光(不造反)。

    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4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天下无贼 #102850

    是的,这就是我反对公投独立的原因。

    因为不符合逻辑。

  41.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天下无贼 #102849

    主要差异是,港澳有自己的货币系统。

    他们不一定愿意直接和中国的经济接轨。

  42.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阿里萨斯 #102848

    伊丽莎白二世是以“澳大利亚女王”的身份当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她不是以“英国女王”的身份管理澳大利亚的。

    女王派遣到澳大利亚的总督,总督的头衔是“澳大利亚总督”,而不是“英国驻澳总督”。

    但是我设计的这个主席,TA的头衔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席”,只要他的头衔有“中国”两个字,就证明香港是中国的。

    以后香港是否驻军意义都不大了,其实没有必要一定要通过驻军来彰显主权。不过以后中国的军队也不是党卫军了,即使驻军香港,港人也不会有那么大意见了。

    外交可以和今天一样。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的身份参加国际组织,也可以和各国签署经贸协议。但是不能加入联合国,也不能在外国设立领事馆。

  43.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Wolfychan #102844

    中央政府任命的特別行政區主席,實際上和英國女王是一樣的。

    主席不能主動解散立法會,只有特首可以要求主席解散立法會,主席就是一個擺設。

    但主席這個擺設可以證明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主席卻沒有任何權力干涉香港的內政。

  44.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愛牛奶盒的人 @刘慈欣 #102837

    這個主席和英國女王一樣,主席只是擺設,主席做任何事情之前都需要特首同意的。

    英國首相從來都不是英國人民直選的,但是你能說英國不民主嗎?

    同樣,特首是立法會多數黨領袖,選立法會就是在選新政府,這沒毛病。

  45.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处理港澳问题

    中国民主化之后,如何在既能保留港澳自治,还能彰显港澳的主权,这是有意思的问题。

    我的构想是这样的:

    修改港澳基本法,把港澳都改成议会制,直接照抄英国的西敏制。港澳人民票选立法会议员,然后立法会多数党领袖担任特首。

    然后中央政府任命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主席,特别行政区主席唯一的工作就是被动解散议会,以及根据特首的决定来颁布一些命令。和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总督一样。

    所以等于是在港澳搞了君主立宪,中央政府派遣一个“君主”,但实权都是港澳人民票选的“首相”(行政长官)的。

    本来香港人也推崇英国,那直接学习英国的制度不是最好吗?特首直选都省了。

    港澳依然不需要给中央纳税,然后如果中国政府有任何全国性的法律要放在港澳,一定要让港澳立法会批准同意才能实施。

    各位朋友,尤其是港澳的朋友,认为这么做怎么样?

  46.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陈士杰版的中国宪法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

    ②省分为市;

    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五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六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七条 公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八条 公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十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二条 公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三条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十五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第十七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现行法律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议会

    第二十一条

    ①国家议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②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五年。其任期至新国家议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②国家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③国家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若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者中央政府主席要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①国家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

    ②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第二十四条

    ①审查选举为国家议会之责。国家议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②不服国家议会之决定,得向宪法法院提出抗告。 ③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

    ①国家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中央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②国家议会之决议,除本《中国宪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国家议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另为规定。

    ③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①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中央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②中央政府主席与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或者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国家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二十七条

    ①国家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②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③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④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二十八条

    ①议员不得因其在国家议会投票或发言,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国家议会以外负责。

    ②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③此外,非经国家议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④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任何逮捕拘禁及对其个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经国家议会要求,应即停止。

    第二十九条

    议员对其以议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议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第二节 总统

    第三十条

    ①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国人民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②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及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⑤国家议会任期届满后,本条第四项第一段之限期,应自国家议会第一次集会起算。

    ⑥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⑦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一条

    ①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具有公权力之职务。

    ②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三十二条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国家议会议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总统之命令须经中央政府主席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央政府主席之任免、国家议会之集散和法官人选之任命。

    第三十四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家议会的决定或者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三节 中央政府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主席、中央政府副主席、中央委员会秘书长、中央政府各部部长组织之。

    第三十七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提名由国家议会不经讨论选举之。

    ②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③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国家议会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议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中央政府主席。

    ④中央政府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中央政府主席。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国家议会。

    第三十八条

    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第三十九条

    中央政府主席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各部部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中央政府各部部长意见发生争执,由中央政府解决之。中央政府总理应照中央政府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第四十条

    中央政府主席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第四十一条

    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国家议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

    第四十二条

    ①国家议会仅得以议会过半数选举一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而对中央政府主席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

    二、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国家议会议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联邦总理之请求,于三十日内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如以其议员过半数选举另一中央政府主席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

    ②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四条

    ①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国家议会之集会而终止,中央政府之职位亦随中央政府主席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②中央政府主席经总统之要求,中央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经中央政府主席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节 法院系统

    第四十五条 中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中国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四十六条 宪法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批准,总统任命。

    第四十七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年,不得连任。

    第四十八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全国国家议会和各省省议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③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④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⑤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初级法院(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经国会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二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

    第五十三条 中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五十四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五条 中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建制。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五十八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五节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且由中央政府执行:

    ①外交。

    ②国防与国防军事。

    ③国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④司法制度。

    ⑤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⑥中央财政与国税。

    ⑦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⑧国营经济事业。

    ⑨币制及国家银行。

    ⑩度量衡。

    ⑪国际贸易政策。

    ⑫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⑬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关於中央之事项。

    第六十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市自治通则。

    ②行政区划 。

    ③森林、工矿及商业。

    ④教育制度。

    ⑤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⑥航业及海洋渔业。

    ⑦公用事业。

    ⑧合作事业。

    ⑨两个省以上之水陆交通运轮。

    ⑩两个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⑪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⑫土地法。

    ⑬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

    ⑭公用徵收。

    ⑮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⑯移民及垦殖。

    ⑰警察制度。

    ⑱公共卫生。

    ⑲振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⑳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

    第六十一条  左列事项,由省议会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市政府执行之:

    ①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省市政。

    ④省公营事业。

    ⑤省合作事业。

    ⑥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⑦省财政及省税。

    ⑧省债。

    ⑨省银行。

    ⑩省警政之实施。

    ⑪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⑫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国家议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六十二条  左列事项,由县议会立法并执行之:

    ①县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②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③县公营事业。

    ④县合作事业。

    ⑤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⑥县财政及县税。

    ⑦县债。

    ⑧县银行。

    ⑨县警卫之实施。

    ⑩县慈善及公益事业。

    ⑪其他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两个县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六十三条 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於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於县。遇有争议时,由国家议会解决之。

    第四章 宪法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后生效。

    ②由全国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③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公告一百天之后,应该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举行修宪的公民投票(投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五章 香港和澳门

    第六十五条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区。

    第六十六条 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的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

    第六十七条 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和澳门的外交和国防的事务。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区主席和澳门特区主席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区的细则由《香港特区基本法》定之,澳门特区的细则由《澳门特区基本法》定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中国国籍法》、《中国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中国立法法》为特殊法案。

    第七十一条 特殊法案的修改有两种方式:

    ①经二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三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各级议会制定的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同级别议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澳门特区基本法》的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国家议会议员提案,经过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47.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发表文章

    张博树: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以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为立国原则。

    第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国号为中国。

    第四条 凡在中国领土出生者,即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六条 国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

    留、审讯、处罚。

    第七条 国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八条 国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九条 国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一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五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七条 18岁以上的国民为中国公民,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民有劳动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休息和依法享受休假制度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退休后的生活、就医和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老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民有爱护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章 立法

    第二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是中华第三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国民议院由600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一半通过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另一半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

    第二十八条 国民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国民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立法权(包括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方面的立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立法;以及对省际联合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征税权;

    (三)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四)监督权;

    (五)弹劾权;

    (六)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七)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条 参议院由120名议员组成,他们从知识界、教育界、宗教界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士中推举或由行业内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10年,不能连任,每5年更换一半。

    第三十二条 参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凡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通过的立法提案,均需经参议院复议);

    (二) 人事同意权;

    (三) 缔约权;

    (四) 战争权(包括宣战、媾和、国际事务中本国武装力量的使用等);

    (五) 实施紧急状态权;

    (六) 大赦、特赦批准权;

    (七) 监督权;

    (八) 弹劾权(但不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

    (九)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十)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三条 省际联合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省议会立法自行决定,但不能从地方官员中产生,也不能由地方行政机构指派。

    第三十四条 省际联合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可否连任,由各省立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际联合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立法权(包括涉及双轨共和制框架内地区问题或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立

    法;民族事务立法;特别行政区事务立法;以及对国民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

    (二) 行政区划设置与变更批准权;

    (三) 征税权;

    (四) 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五) 监督权;

    (六) 弹劾权;

    (七)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八)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的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议员均为专职,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行政职务。

    第三十八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每年的开会时间,上半年从3月份始,下半年从9月份始,全年会期不低于7个月。

    第四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

    第四十条 总统候选人须为年龄40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四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的产生,应采用政党提名、议员或公民联合提名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总统由一个包括各级议会议员和重要的社会团体、公民组织在内,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总统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仅限一次。

    第四十四条 总统的宪法职能包括:

    (一) 对外代表中国;

    (二) 以国家元首身份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三) 主持国家行政和政府施政,并向最高立法机构和全体国民报告工作;

    (四) 公布法律;

    (五) 依法任免官吏;

    (六) 依法否决立法机构的提案;

    (七) 依法签署国际条约、派遣驻外大使;

    (八) 依法发布命令、宣布戒严、大赦、特赦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总统的立法否决,除非经参议院和议会三院中的另一院法定出席人数

    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否定,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总统犯罪或有重大失职,可由国民议院、参议院或省际联合议院中的任一院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罢免,也可由不低于10万的公民联合提出罢免。罢免案的通过,以议会三院法定出席人数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准。

    第四十七条 总统亡故或被罢免,其职务由副总统接任。副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和总统相同。

    第四十八条 设总统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和国务委员若干组成,在重大行政问题上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 总统委员会下设国务院,是总统和总统委员会决策的宏观执行机构。总统签署重要文件,须由总理或主管国务委员副署。

    第五十条 总统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一条 总理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对总统和总统委员会负责。总统在必要时得出席或主持内阁会议,对国务院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 总统在他认为必要时,可提出解除总理职务,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三条 国民议院、省际联合议院均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供总统参考,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做出免职和任命决定。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本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五十五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法院由12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方式是:总统提名4人,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4人,由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六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0年,不得连任。每5年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提名,经参议院批准,更换12名大法官中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一) 解释宪法;

    (二) 裁决全国立法机关和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合宪;

    (三) 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

    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四)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

    (五)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五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九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级法院(县、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三分之一,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六十一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六十三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

    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建制。

    第六十六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七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章 地方自治

    第六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地方自治。自治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县(市)自治和乡(镇)自治。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层级。省级议会拥有普通立法权,可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立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员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七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5年。

    第七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双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议机构负责;中央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之处理,对中央政府负责。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予干预,但对全国性和跨区域(省际间)公共事务负决策和实施之责。

    第七十四条 除特别行政区以外,中华第三共和国没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的司法系统。

    第七十五条 县(市)是地方自治的中间层级。县(市)设县议会或市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4年。

    第七十六条 县(市)议会没有立法权,主要行使民意代表的地方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七十七条 县(市)行政长官由选民直接选举,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七十八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县(市)行政长官也实行双重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县(市)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七十九条 乡(镇)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层级,设乡(镇)议事会为民意代表机关,监

    督乡(镇)政府的工作。

    第八十条 乡(镇)议事会成员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八十一条 乡(镇)行政长官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八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乡(镇)行政长官同样实行双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乡(镇)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八十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八十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地区,将比纯汉族地区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这主要体现在使用本民族语言,发展本民族教育,保护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宗教遗产,开展自主的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

    第八十五条 民族地区的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均为国家和全体民众的共同财富,对它们的保护是中央政府和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共同的责任。在合理地、有限度地开发民族地区各类资源时,其收益应首先用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视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基于历史理由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

    第八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除享有其他地区的自治权力外,还享有因历史原因而保留的某些特殊自治权力。

    第七章 武装力量

    第八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全体民众。其根本使命是保卫国防,服务国家。

    第八十九条 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军队内不得建立党派组织,军人不得拥有党籍,军人不参加选举,议会中无军队代表。

    第九十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权分置:总统拥有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和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参议院拥有国防部长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第九十一条 除正常军事训练或抢险救灾外,和平时期总统无权随意调动军队。只有在需要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才可以调动武装力量用于国内事务。

    第九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政分离,现役军官不得担任政府职务。

    第九十三条 军队不得用于地方保安。

    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行与国防需要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并开展相应的全民国防教育。

    第九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和、反恐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与修改

    第九十六条 本宪法由两岸共同组成的中华第三共和国制宪会议通过、并经台海两岸民众复决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宪法修改,须经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任一院三分之一以上。

    议员提出、议会三院各以法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方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公民10万人以上联署也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经全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48.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49.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诸位吃薯条喜欢配什么酱料?

    加拿大Poutine吗

  50. 陈士杰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为什么中国分裂论是错误的

    @刘慈欣 #102789

    有人在做,但是做的非常有限。而且这里面存在很大程度的贪污和内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