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领导人万一死亡,如何接任这些,都应该用其它法律规定而非宪法。
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写了国家领导人如果死亡,由谁接替的问题。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当共和国总统因发生永久性障碍,死亡或辞职时,众议院主席应指示在十五日内举行新的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但若当两议院已被解散或离其任期届满不足三月时规定了更长期间的除外。
《南非共和国宪法》规定:倘总统缺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参议院议长即代理总统职务,如参议院议长缺位或不能代理时,则由众议院议长代理,又如众议院议长亦缺位或不能代理时,则由政务委员会指派一人为代理总统。
当然,这些国家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元首(总统)的继承顺序,而不是总理。但由于我设计的宪法的实权在内阁,虽然也可以把总理的继承顺序写进《中央政府组织法》,但还是把总理的继承规定写在宪法里面更稳妥。
“不得超过十日”的可操作性有疑问,战争状态下可能议会都不一定能开。
我设计的宪法里面,国会有一个常务委员会,和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常务委员会几乎天天开会的,即使是战争期间,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在地下掩体里面进行。英国国会在二战事情也能开会啊,丘吉尔不是还去发表演讲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