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议会制国家,如果总理缺位,国会选一个新总理就可以了。
但国会选新总理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国家不能一日无总理。
所以我写的宪法,加了一条。
中央政府总理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总理暂时代理。中央政府总理和副总理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总理的职务。中央政府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总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副总理只有一位,国务委员有若干位。
其实这可以写在《中央政府组织法》里面,但为了慎重起见还是写在宪法里吧。
在议会制国家,如果总理缺位,国会选一个新总理就可以了。
但国会选新总理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国家不能一日无总理。
所以我写的宪法,加了一条。
中央政府总理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总理暂时代理。中央政府总理和副总理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总理的职务。中央政府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总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副总理只有一位,国务委员有若干位。
其实这可以写在《中央政府组织法》里面,但为了慎重起见还是写在宪法里吧。
各位有什么想法?
一般选总理要多久?规定“不得超过十日”有什么原因吗?
“不得超过十日”这类过分明确的规则,写在宪法里面是不可行的。宪法应该只管那些最基本的事务。政府部门领导人万一死亡,如何接任这些,都应该用其它法律规定而非宪法。而且“不得超过十日”的可操作性有疑问,战争状态下可能议会都不一定能开。
失败的例子是美国宪法1930年加了一个禁酒的修正案,结果发现不行,到了1933年又废除。这件事的教训就是修宪要慎重,宁可用容易修订的下位法解决。
政府部门领导人万一死亡,如何接任这些,都应该用其它法律规定而非宪法。
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写了国家领导人如果死亡,由谁接替的问题。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当共和国总统因发生永久性障碍,死亡或辞职时,众议院主席应指示在十五日内举行新的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但若当两议院已被解散或离其任期届满不足三月时规定了更长期间的除外。
《南非共和国宪法》规定:倘总统缺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参议院议长即代理总统职务,如参议院议长缺位或不能代理时,则由众议院议长代理,又如众议院议长亦缺位或不能代理时,则由政务委员会指派一人为代理总统。
当然,这些国家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元首(总统)的继承顺序,而不是总理。但由于我设计的宪法的实权在内阁,虽然也可以把总理的继承顺序写进《中央政府组织法》,但还是把总理的继承规定写在宪法里面更稳妥。
“不得超过十日”的可操作性有疑问,战争状态下可能议会都不一定能开。
我设计的宪法里面,国会有一个常务委员会,和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常务委员会几乎天天开会的,即使是战争期间,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在地下掩体里面进行。英国国会在二战事情也能开会啊,丘吉尔不是还去发表演讲吗?
能一次性死这么多政要,基本就是国家紧急状态了,应该让国防部部长上,但除外部入侵应对方案以外的提案要被议会通过。
你提到“常务委员会”,我的理解是这个委员会只能临时接替领导工作,但并非民选/党员选举出来的代表吧?如果十天内无法进行议会投票选举,那么这个委员会是否在此之后具有合法性?(当然你引用的其它国家宪法有的已经对这种情况有详细的规定)
我设计的国会常委会,和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样的。人民直选国会议员,然后国会议员互选产生国会常委会。国会常委会委员就是超级国会议员。
我要设计国会常委会的原因是:
中国十四亿人,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少,那么就不够代表民意。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多,国会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尽量不要超过一千个议员,如果五百人以上开会,那就根本不能辩论了, 只能用来听报告,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如果和印度人民院一样,只有五百多人,那么一位议员就代表大概三百多万人口,就和一个地级市的人口差不多了。一座地级市,市长和国会议员的选区差不多大,市长和国会议员到底谁官更大?这就非常别扭了。
1950年代,共产党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也考虑了这个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太少,不够代表性。如果人大代表太多,没法高效开会。所以中共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
因此我设计的国会常委是几乎大部分工作日都在首都开会,普通的国会议员会多跑选区。
大概每五十万人口搭配一位国会议员,所以全国就有2800个国会议员;
大概每十万人口搭配一位省议员,各省大概就有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省议员;
大概每两万人口搭配一位市议员,各市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市议员;
大概每四千人口搭配一位县议员,各县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县议员。
只有国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数量大概等于国会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800/3=933。
地方的议员人口没有破千,所以没必要搞常委会。
国会普通议员每年只开会一两次,普通议员表决大方向,但是具体立法的是国会常委会。就和今天中共的人大代表是一模一样的。
在紧急情况下,面临同时失去党魁和政府首脑的局面。那么此时应该是先由执政党去推出党魁人选,经过议会投票认证吧?这种情况应该是不需要重新大选的吧?
不用重新大选。但是执政党推举新党魁也需要时间,但是国家不能一日无政府首脑。所以在国会推举出新的总理之前,至少要有一个代总理。
各党党纲里面可以规定,党主席是总理,党第一副主席是副总理。
然后党主席如果任内去世,由副主席直接递补,副总理直接当总理,制止下届党代会选出新党主席为止。
如果是洪森或者李显龙突然死了,政坛肯定会乱一阵。
但如果是民主国家的议会制,应该没什么问题。
我写的这条宪法的意思就是如果总理突然死了,那么就让副总理代理10天总理。然后在这十天内,国会赶紧推举一个新总理。
毕竟推举新总理需要时间,这段空窗期就是代理总理来管。
马来西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会里面就没有一个成规模的政党,都是靠政党联盟来执政。这就导致政局不稳,议员为了自己的官位跳船。有很多议员选前是希盟,结果选后为了官位就投靠巫统了。
你说得对。议会制如果是英国、新西兰这种两党还算不错,但如果是以色列、意大利这种情况就非常麻烦,很可能就像法国第四共和一样,走马灯的换总理。
和选举制度有关。
台湾是最好的例子。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台湾是大选区制,一个大选区的几个最高票当选立委。后来在2005年修宪,改成立委减半的并立制,导致小党基本活不下去了。
个人觉得,中国国会应该还是两党制。毕竟中国的国会最小的选区人口都有五十万,我不认为这么大的选区小党有机会活得下去。
很可能和英国一样,是左右派两大党,不过党内派系林立。甚至可能会出现日本自民党、南非非国大这种一党独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