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asha : Ambrosia您好,据您的公开信息显示,您是人在英国的从业律师,是墙外论坛上比较少见的法律专业人士。如您所见,在2047论坛上经常有一些法律问题的探讨。但大多数网友由于没有法律背景,探讨起来总觉得云山雾绕的。所以今天想向Ambrosia请教一些基本的问题。您认为什么是宪法?
Ambrosia: 宪法是确立政府架构、限定政府运作方式的法律。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之后,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就是这样一个契约,就像股东建立公司一样。举个例子:比如三个人开了一个公司,就需要用公司章程来清楚地设定公司公司的宗旨,明确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以及规定一些其他的重要事项。如果说一个国家就是它的全体人民开的一家公司,那宪法就是这个公司的章程。宪法确立了政府的架构,通常会通过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来将将权力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是典型的一个架构。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力机关的产生方式(总统的选举、法官的委任等等),并且规定这些权力机关只能根据宪法中阐明的原理来运作,比如不得侵犯人民的某些自由。
Natasha: 什么是社会契约呢?
Ambrosia: 社会契约论认为,统治权的合法性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再来一个显示例子:为什么警察可以逮捕公民?因为多数人同意,如果警察有合理怀疑,就应该允许警察抓捕嫌疑犯,以此来确保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如果警察不分青红皂白乱抓人,甚至不是为了维持社会治安,而是为了满足警察自己的私利,就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社会契约就是被统治者给统治者的授权,它反映了多数人心目中的良好秩序和公平正义。
Natasha: 是不是只要民心所向就是社会契约,而不必用白纸黑字写出来?
Ambrosia: 民心所向是变化而不确定的,而变化的东西是可以被统治者任意解释、任意玩弄的。封建时代的皇帝就往往自称“奉天承运”,利用君权神授论来包装自己的私欲。而古罗马的贵族为了自己的利益来任意解释法律,最终引起了人民的不满,而催生了“写下来”的固定法律——十二铜表法。社会契约的明确性保障了其公平性,而明确性恰恰就要依靠白纸黑字——也就是成文的宪法。但是正如你所说,民心是会发生变化的。因此宪法必然是可以修订、需要不断修订的,只是必须要经过符合社会契约的程序——也就是宪法本身规定的修改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就修订宪法(比如滥用“紧急状态”),然后去主张这是社会契约的变化,这是历史上许多独裁者对民主社会实施政变的一贯手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上、道德上的说服力的。例如:中共控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除了“刚果金案”,其他每次都在加塞特洛伊木马,去侵蚀香港的法治——所以香港人民认为中共撕毁了基本法,这是有道理的。
Natasha: 请问宪法是否只能规定政府行为,不能规定个人行为?有人认为宪法只要约束了个人行为就是“虚伪”的宪法,那么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纳税之类条款,算不算虚伪?
Ambrisia: 正如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的行为——宪法当然可以规定个人行为,只要这是为了实施宪法而属合理、必要的。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政府不可能脱离财政体系来运作——如果公民不纳税,政府就无从组织、无从执行其职能。因此,宪法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不能说是“虚伪”。但是,独裁国家通常也会装模做样写一部“宪法”,然后用来压迫人民。比如规定“人民应该永远爱戴白头山血统的领袖”,或者“中共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等。这些宪法的制定、修改都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些条款也不是为了建立政府和维持政府运作而属必须、合理的。所以,将这些宪法条文称为“伪宪法”是正确的——它并不是社会契约,它只是统治者一厢情愿的压迫。
Natasha: 请问宪法是否不用保护外国人的利益?
Ambrisia: 这个问题要先从“国籍”开始说起,有兴趣的话建议先读一下我写的《国籍法的前世今生》。宪法是人民建立政府的社会契约,这些人民在宪法下是这个国家的国民/公民,拥有这个国家的国籍,而没有参与这个社会契约的人就是外国人。用合同法的术语来说,这些人是这个社会契约的“第三人”。第三人通常是不能寻求合同里的利益的,因为他们本身不是缔约方。但是,近代许多国家的宪法(社会契约)吸纳了这样的思想——人民希望建立一个保护人性尊严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的人民希望用符合人性尊严的方式对待所有人——即便是外国人也是一样。所以,我们常常见到一些保护外国人利益的宪法条文,比如“给予难民庇护权”;一些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条文,比如保护生命权、保护人身自由等等,即便是外国人也可以予以发动。另外,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人民彼此往来十分频繁。这些国家不希望国籍的不同成为损害对方利益的理由,所以通常会通过互惠对等的方式来向对方国民授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也是为什么在当今的世界,外国人在人权保护较好的国家(比如欧盟)通常只会受到移民法的限制。
Natasha:既然宪法不会被用于追究公民个人的责任(比如抗拒纳税或者拒绝兵役),那么宪法中的这些条文在实践中有什么意义?
Ambrisia:大多数宪法会把宪法的解释权赋予和制定宪法的机关(通常是国会)不同的机关,最常见的是法院。由于法院也是是根据宪法成立的政府机关之一,法院没有权限质疑宪法本身。因此,在宪法中列入的条文会限制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比如宪法中的宗教自由条款,曾被用于质疑强制性兵役的合宪性,因为从军相当于“杀生”,这违反了某些宗教的教义。但是,如果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被写入了宪法,那么这种质疑就无法被法庭所接纳。把兵役义务写入宪法,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庭因为某种理由把整本《兵役法》宣布为违宪无效这样灾难性的情况发生。
Natasha: 我再问一个问题,可能一些用户会感兴趣:“宪法规定了义务,但是公民拒绝服从,那如何实现惩罚?”
Ambrisia:宪法本身不是具体的法律,它要解决的不是惩罚的问题,而是这种惩罚是否符合社会契约的问题。宪法授予国会立法权,国会自然能够制定刑法来惩罚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但是这种惩罚有没有社会契约意义上的正当性,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宪法条文来加以考究。宪法把如何惩罚的问题留给了国会,但是宪法本身必须对“这种惩罚可能被判定为违宪”这种预期外的后果加以防范。因此,在宪法中经常遇到一些看似不能执行而显得无用的条文。但事实上,宪法中的这些条文本身就不是拿来执行的。它们的存在只是利用宪法的最高位阶来确立它们在社会契约层面的正当性。
Natasha: 谢谢Ambrosia对宪法常识的解释,非常清晰!希望广大读者能够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