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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它应该是对“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的解释和依据

    是的,很主要理由就是要求行政部門以後得以「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是中華民國國民」為行政措施前提,停止適用那些不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是中華民國國民」這一依據的函釋。

    那么要“符合「依法行政」這一精神”需要其行政命令给出的“依据”完全不能与现行法律相牴牾吗?

    行政機關在理解及適用法律的時候理當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律理解適用錯誤造成後續行政違法固然是有悖於「依法行政」這一精神。不然為甚麼Ambrosia要強調這句:

    任何行政决策必须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否则是违宪的;必须基于上位法如《国籍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否则是违法的。

    下属部门在“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后,是否可以不理会这一依据(法律见解),而在相关事务中,继续根据国籍法认定大陆地区居民的ROC国籍?

    很難,因為原有函釋本身就是建立在「有國籍」作為前提下被行政院根據該「法律見解」要求停止適用。這個決策自然是對下級部門產生約束力的。不過拿大陸人沒有義務沒有權利作為見解不是「國民」的補充理由實在是過於業餘,因為產生這個問題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人民權益及義務進行排除適用及治權不及大陸的結果,而不是不具有「國籍」(法理)的本身。

  2.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關於行政機構改變見解這一回事本身就得符合「依法行政」這一精神,然而觀其內容很明顯就是不妥適的法律見解存在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而且其行政院通令勢必會影響到其下屬部門根據其見解進行改變其行政程序措施。

    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這裏: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5B003PB-3.pdf

    法官自然沒必要引用這一所謂見解,且對外沒有約束力,然而對下屬部門具有約束力。那麼不難猜想未來行政部門因為不能認定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後行政行為必然假定大陸地區人民是「外國人」而比照適用「外國人」程序。

    以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在台設籍程序來説,這類人完全可以跳過歸化取得國籍程序直接申請定居,原因自然就是移民署認可這類人可以無須另外取得國籍而申請定居,而外國人則不能。現在行政院説明這些人不具有國籍了,那麼移民署勢必得用新的行政函釋讓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比照適用外國人的程序,先歸化取得國籍再設籍,否則就是不符合不具有國籍者取得國籍的程序。這不就產生了一個讓行政部門違法行政的土壤?

  3.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第一個選項完全可以透過不提及「是中華民國國民」這一辦法,僅説明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説明大陸地區人民權益另有規定,而無法具有有關國民權益的權利。

    現在問題是行政院強行「解釋」法律,還居高臨下點名批評法官判決是「錯誤」判決,可以説是完全就是為了滿足民粹基本盤口味不把司法放在眼裏。所以我才會説這些人如果真在法治社會裏,他們的言論完全可以視作是在藐視法庭。

  4.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是得説明白,但不應該是以「民意轉變」為由架空法律踐踏法治的方式違法行政,非經法定程序修改便以行政措施的方式肆意決定國籍。

    因此如果台北當局尊重法治社會基本原則的話,只有兩條路:

    1. 維持「中華民國」現狀:承認大陸地區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凍結大陸地區人民的國民權利。這是尊重憲法及上位法的正確函釋,亦可以解決大陸地區人民可比照適用國民權利的問題,同時亦可阻止大陸地區人民在經過批准前行使國民權利。
    2. 修憲擺脱「中華民國」法理,以新獨立國家「台灣」取代:這個做法才可以讓大陸地區人民真正成為外國人,不具有本國國籍。
  5.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不是意识形态的厕所,国家安全也成不了民主腐化的遮羞布:对台湾行政院“大陆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评论

    不説這次函釋實際效果堪稱台灣憲制危機炸彈的部分(頂撞憲法位階的《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身將《入出國及移民法》,僅在本法適用的釋義強行適用《國籍法》這部上位法引致所謂「喪失國籍」效果本身就是已經是一個世紀級別的笑話,典型的法律適用反面教材。

    而且在相關新聞的評論,更是讓人感到這次通令函釋完全就是為了:

    「只是賠償理由不能是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算中華民國國民。」

    理由是防止被當成「認知戰」的所謂「素材」。

    而且更令人震驚的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竟然口出狂言,説出這句完全可以在法治健全國家視作是藐視法庭的發言

    未來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因此,我只能作出如下的評價:

    僅憑「民意」就可以裹挾法治的台灣民粹政治,確實證明了台灣的法治是一個笑話。

  6.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行政院會今天宣布「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即日起停止適用。

    這份拿低位階行政令決定上位法規定的國籍就不評價甚麼了,我個人看法如下:

    撰寫一份具有明晰法律作用,屬於可以作法律解釋參考的正式文件,是隨便哪個門外漢可以寫的?這可不是隨隨便便一個為了符合直覺共識就可以亂寫的,而是有法律嚴重後果的。

  7.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国籍法的前世今生:从地方到全球

    一般不會知道,因為這種(嗣後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本國國籍的規定,本來就是以法理層面的角度來看待的,因此現實層面中只要相關證件還在確實還能行使本該喪失的權利。當然排查這類人士並不困難,涉國籍事務中只要當事人沒處理好相關細節馬上就能知道,這大大提高了歸化取得外國國籍後保留本國國籍的成本。

  8.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荷兰的入籍政策很荒唐

    如果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存在,那么中华民国政府签发的护照就是一张废纸。

    不承認台北當局是所謂「主權國家」並不意味着其所有文件都是廢紙,這取決於當事國的法律或行政上的規範,所以即使不認可台北當局的存在,並不意味着「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就不是一個有效的旅行證件了。這就是為何我説「承認其是合法的旅行證件並不意味着接受或承認其旅行證件所主張的國籍身份」。

    如果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存在,也认同中华民国护照是正常的旅行证,那么就应该接纳中华民国国籍的存在。

    這完完全全是屬於一個主權國家的國內事務,他們有權根據國內法和行政規範決定是否接受自然人所持有的旅行證件所主張的「國民身份」,因此這不是必須的。

  9.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荷兰的入籍政策很荒唐

    承認其是合法的旅行證件並不意味着接受或承認其旅行證件所主張的國籍身份,完。

    順便具有台北當局有效國民身份的人士,根據所在國的法律的不同確實會出現將相關人士的「國籍身份」登記成「中國」這樣的做法。一般而言,有着相似規定要求放棄外國國籍先可以歸化的地方,但對具有有效台北當局證件的人士這一規定不適用一般可以推導是如下的邏輯:

    1. 因不承認台北當局作為國家的政治實體而進而推定「中華民國國民」不是有效的外國國籍,因此將其視同是「無國籍人士」,所以無須出具退出國籍證明。
    2. 因不承認台北當局且積極接受所謂北京當局所聲稱的所謂「一個中國」,因此持有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人士被推定是所謂北京當局的「中國國籍」身份。根據所謂北京當局號稱是法律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相關人士在歸化申請得到批准後早已自動喪失了所謂「中國國籍」,因此無須另外再補退籍證明(有屬於無效的證明的可能性)。
    3. 因不承認台北當局,因此「中華民國國籍」不是有效的外國國籍。但因為其旅行證件可證明其相關人士享有台灣居留權所以可以被遣返而有別於「無國籍人士」身份。不過其相關的「國籍證明」文件所主張的「國籍身份」不會得到認可,所以無須提交相關文件——因為不承認其文件是有效的。
  10.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人大解释国安法:中共过河拆桥拉港共代理人下水的时代开始了

    北京當局的所謂「法律」語言有一個特點,那就是經常用這種難以界定邊界外延模糊的語言來製造出一個甚麼都可以裝的口袋,以方便他們按自己意願「依法治國」。甚至有時候針對相關術語的解釋都可以強行扭曲成有利於北京當局的解釋,而產生與民衆所理解的文義有所偏差的情況。

    因此,甚麼是「國家秘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有一個藉口來按需審判就行了。

  11.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国籍法》为什么要设立“恢复国籍”的条款?

    如果是所謂北京當局的「國籍法」,那麼設立這一條款的理由可推測是:

    1. 讓根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獲得批准後,但未取得任何國家國籍具有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會。要求當事人已經兼具了外國國籍或可以確保在喪失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刻取得外國國籍才受理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手續的做法是2000年代後半之後的事情了。
    2. 類似上面的情況,定居外國並因結婚而取得外國國籍(Jus matrimonii)的人士或可能因為離婚而喪失相關國籍後,具有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會。所謂北京當局的立法機關認為結婚屬於自願行為,因雙方結婚的行為而從對方國籍身份派生取得了外國國籍亦屬「自願加入或取得」範圍,故理當適用第九條而自動喪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順帶一提,規定妻子應當與丈夫享有相同國籍身份在上個世紀作為「國際慣例」,因此當時許多國家的國籍法都有規定外國女子一旦與本國男子結婚,該女子將會自動取得本國國籍。
    3. 照顧「民族感情」,方便部分曾具有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士恢復在所謂北京當局管轄範圍內的定居身份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的機會。請謹記所謂北京當局在1980年國籍法通過前,是直接默認凡是兼具了外國國籍且在外國居住的人士,無論其外國國籍是否出於自己的意願而取得的(思考點:因法律效力而自動具有的國籍,如出生即具有外國國籍,究竟是「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呢還是所謂北京當局聲稱一向「反對」的無視海外華僑意願的強加國籍呢?),皆屬於喪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來解決所謂「雙重國籍」問題的。
    4. 未成年國籍問題,給予當事人推翻未成年時被監護人所作出的決定的機會。

    順帶一提,作為在1980年所制訂的「法律」,那麼勢必要結合當時的局勢來推測其「立法意圖」。

  12.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按成文法的法律解釋慣例及是法學生應該具備的常識,當所謂法律解釋文義已經超出了文本最大可能字義範圍外,一般可以將其稱作「法之續造」或「逸脱法條文義」的不合理法律解釋。如果僅憑具有「最終解釋權」就可以忽視相關解釋法律方法,憑藉自行意願進行演繹的話,用更貼切的説法那就是「你法我笑」。

    具體例子Ambrosia已經舉了,那麼我就不細説了。

    再者,雖然貴北京當局很少在名義上動用根據所謂「法律」所賦予的「法律解釋權」,透過所謂「立法機關」作出「立法解釋」,不過在實踐中通常都是採用「司法解釋」的方式來給他們寫的用語含糊不清的所謂「法律」打補丁或作「增補條文」的作用,而屬於「增補條文作用」的部分算「法之續造」都不算過分。

    不妨參考下所謂北京當局為了控罪造成COVID-19傳播的人,裝模作樣是「依法控罪」反而給自己挖了坑的:

    202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通过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然而,相關罪名在2020年的時候是這樣寫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 1997年刑法中,成立本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而這部分「司法解釋」後來透過2021年的修法才解決了相關的「法之續造」問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罪名,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其进行了修正。大多数当事人所涉罪行的主要是该条第五款——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法治的细节︱少捕慎诉,囹圄空虚,是刑法学者一直的追求 作者:羅翔

    不過,既然都要透過修法給之前的做法擦屁股了,但為何一開始就不這麼做,反而匆忙出了個自打臉的「司法解釋」呢?實在是,有趣。

  13.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宪法基本常识--2047论坛对专业律师Ambrosia的专访

    全國人大常委會:「我的法律解釋可以跳脱法律文本字義可能範圍之外。」

  14.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意淫贴】中国国籍法

    制訂國籍法實際上還是得嚴謹,用語必須詳細以外還要多多考慮到相關極端個案。

    問題:

    • 你沒有指明「定居」的定義是甚麼,而我個人建議定義是:

      倘若一個人是:1) 在當地並不受逗留條件限制(即具有居留權)及 2)通常居住在當地,則會被視為是在當地定居。而通常居住是要考慮當事人是否是以定居目的在當地居住,則須考量當事人的逗留當地的時長以外,還須考慮是否在當地有慣常居所、在當地是否有工作及家庭成員的所在地等等可以被視作構成實際在當地居住要件。

    • 第二條:作為國際慣常處理國籍衝突問題做法的主國籍規則下的廢話一則。主權國家可以拒絕認可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士持有的外國護照作為有效的國籍證明文件,及拒絕此類人士因聲稱具有外國國籍要求按外國人待遇對待。並且,在已聲稱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情況下,反倒是與第十五條產生衝突,因為第十五條就是在認可一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情況下才得以褫奪這個人的中國國籍。所以加入這條反倒會在處理有關國籍衝突產生的問題上有着明顯制約的作用,為了保留立法的靈活性(譬如可以藉此阻止那些具有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擔任政府要職等等)還不如不要直接將這條條款寫入法律會比較好。

    • 第四條: 你製造了無國籍問題,如定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所生的子女不一定會具有外國國籍,但因為只有是定居在中國的中國公民可以將中國國籍傳遞到下一代,所以後代出生因為不符合任何國籍法具有該國國籍的條件成為了無國籍人士,這並不符合如今國際間減少無國籍人士的共識。所以我個人建議是第三、四、五條可以合併成一條,內容如下:

      第N條 本人出生時如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具有中國國籍:

      1. 父或母為中國公民。
      2. 出生於中國疆域內,父或母均無可考或均國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國者。

      如不想讓符合第一款但出生在海外且具有外國國籍的後代可以無條件繼承父母的中國國籍,那就加上:

      前項第一款規定,如父或母是中國公民的雙方或一方已定居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父或母是中國公民的雙方或一方所定居的外國國籍者,不適用之。

      這種情況下,倘若父母仍選擇繼續在當地定居,沒有繼承中國國籍不一定會對孩子造成不利的影響,且因家庭本身與外國國籍國有更緊密的聯繫所以具有外國國籍可能對其更為有利,因此阻止這類人士繼承中國國籍在人道主義考量上面反倒是沒甚麼問題。但注意的是,假如父母選擇終止在外國的定居狀態,一定要給這類孩子在未來有簽證、居留、綠卡及入籍上的優惠,因為家庭團聚是人權基本原則之一,不得因孩子的國籍問題阻止一個家庭團聚的權利。

      而其他情景下,基於人道主義考量,即使明知當事人很可能具有外國國籍的情況下,依舊得讓當事人獲得中國國籍。原因是該家庭與孩子的外國國籍國關聯並不大,不賦予中國國籍則是可能會造成對家庭團聚方面明顯不利的影響,無論是在中國還是該家庭在孩子外國國籍國以外的第三國定居(父母有這個第三國的居留權)的生活都會有不少問題。

      至於中外跨國婚姻造成的國籍衝突問題,還是得考慮到孩子與是中國公民一方的團聚問題,加上國籍法管不到外國公民除去入籍條款的情況,所以藉此阻止孩子繼承中國國籍亦是不適當的。

    • 第十五條: 國際慣例是除去因自願加入外國國籍而導致的國籍替代以外,是不會褫奪一個具有外國國籍但本國國籍屬於原始國籍的人的,尤其是在其父母都是不具有外國國籍的本國公民的情況下。還有就是,假如依舊保留第二條,這一條等於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反倒是與第二條產生法律牴觸了。

  15.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答问题

    【投票】你认为美国什么样的对华政策对于中国的民主转型最有积极意义?

    鴿派也好鷹派也罷,幾乎不會有任何實際上的影響。 我不認為僅靠這些措施可以讓北京當局治下的中國有和平轉型實現民主化的機會,或者説其他地區的和平轉型經驗對中國並不適用。

  16.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中华民国国籍与台湾的出入境管制

    @Ambrosia #179459 實際上他們倒是在解嚴之前針對「僑生」這一群體是當作「國民」看待的,曾有要求參與升旗儀式及軍訓之類的事情,但是這類人台北當局還是會要求他們使用外國護照辦理入境許可才可來台。

    只不過在承認他們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同時但又避免給他們頒發護照及大多不給予在台登記戶籍的機會(而港澳居民一旦來台就讀即可取得身份證),導致僑生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是不能在畢業後留台的。而後來解嚴後就直接適用外國人來台辦法,但在入學方面還是保留着「僑生」及「外國留學生」之別。

    但是説是如此,台北當局的圈地行為導致大量法理上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人士無法取得任何中華民國國民證明文件,進而導致他們在來台時不得不適用台北當局的簡單國籍甄別程序被排除「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海外華人理論上作為非大陸地區人民(沒有在大陸設籍)的無戶籍國民(1929年國籍法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修法後其後代法理上依舊還是可以依靠其「中華民國國民」父母繼承其「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不然就不太符合邏輯)就如本文所説類似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外國國籍旅居海外超過4年就直接被排除「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一樣難以在法律上解釋得通。而透過使用甚麼證件就是甚麼身份的人簡單排除這類人士其「本國國民」的身份製造了一個法理上是本國國民的人士要先申請歸化才能被視為是本國國民這種奇葩現象出現。

  17.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哇雷 #179456 針對2,中國國籍只有透過兩種的方式才會導致喪失——因定居海外而自願歸化所取得的外國國籍發生國籍取代情況及申請退出籍並得到批准。所以更為準確的説法是使其入籍證書無效,認定當事人從未取得中國國籍。(第八條)

  18.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中华民国国籍与台湾的出入境管制

    補充一個當下台北當局國籍事務處理上目前還未找到相關依據的地方

    台北當局在仍未徹底拋棄掉「中華民國」歷史包袱的前提下,勢必會遇到不得不處理非台澎金馬有戶籍國民的國籍情況,但台北當局現時在針對「海外華人」的國籍方面上反而是與「外國人」等同的。簡單來説是海外華人所適用的辦法同外國人沒有任何差別,領取的居留證也是寫着「外僑居留證」(適用於非「中華民國國民」)而不是無戶籍國民的「台灣地區居留證」。

    這個就屬於一個很難以解釋的情況了,根據1929年中華民國國籍法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海外華人及其後代的國籍情況,是屬於台北當局在沒有相關法律文件證明他們已經除籍的情況下簡簡單單地拋棄了法理上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人士,還是將這類人士溯及既往,以沒有「中華民國國民證件」為由直接視作從來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註:這裏的「海外華人」不含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及港澳居民取得外國國籍的情況。

  19.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Ambrosia #179363 實際上根據1980年針對海外華人華僑的「雙重國籍」處理方式,應該説是只要當事人實際上已經具有外國國籍的狀態(無論是歸化取得或出生即具有)都視作不是PRC公民的方式來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而且這套「有外國國籍那一定不是中國公民」的行政思維習慣即便在國籍法立法後也還是一直延續至今,即便在2010年代後有所「改善」(部分駐外使領館開始改變之前見到外國護照就頒發簽證的做法、大城市的出入境管理局開始認真執行國籍認定程序等)但還是主流思維。

    而這套國籍法相對其他地方來説又是極其簡潔,單看內容都知道他們這樣寫一定會對日常行政管理方面帶來不少麻煩——尤其是涉及國籍事務相關的時候。與其他地方不同的是他們不但沒有出台一套法律解釋文件來讓各部門進行參考,也不進行修法細化國籍法的國籍認定方式,而是走了他們一直以來的傳統藝能——懶政一刀切,甚麼事情都由有關部門説了算,造成的後果是在這方面的管理陷入混亂,選擇性執法情況層出不窮,讓全體社會為了他們隨意執法買單。某種程度上來説,最能體現北京當局所謂的「依法治國」是甚麼性質其中之一的就是在國籍法的執行方式了,畢竟可以很簡單地觀測到他們在引用這部法律時是如何陷入各種自相矛盾的情況,將所謂的法律僅是參考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的性質體現得淋漓盡致。

  20.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关于谷爱凌(Eileen Gu)的国籍与国籍法第八条

    谷愛凌的情況我看網上很多人都説甚麼放棄美國國籍加入中國國籍,但實際上當時我就判斷出她不可能是加入中國國籍,而大概率是出生即具有的情況。而這樣的雙重國籍狀態與很多後來加入他國國籍的情況不同的是,因為其外國國籍是屬於法律效力自動具有,即便當事人在海外定居都不會導致其中國國籍自動喪失。當然這一點實際上中國很多部門都不是很清楚,甚至還出現了作為國籍認定第一線的駐外使領館——駐英大使館聲稱當事人可以因具有外國國籍及在海外通常居住即視作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而不知他們作出如此解讀是法律素養低下的體現還是想説法律條款在PRC僅只能作為參考,並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的大實話?或者單純地就是想賺簽證費的外快而已,畢竟很多駐外使領館是想盡辦法讓你辦簽證而不是頒發旅行證的。

    @王四十三 #179249 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所以那些生育旅行中介們愛傳的十八歲選擇國籍基本上是為了貼合大衆對「中國國籍」的刻板印象想當然的説法,甚至還有更離譜的説一滿18歲就自動喪失國籍的。只不過存在駐外使領館透過拒絕頒發旅行證件的方式強迫當事人「作出」國籍選擇的情況。當然還有在明知當事人法理上具有中國國籍的情況頒發簽證的,而這樣的官方刻意讓當事人在出入境時做出「非法持用外國護照」行為的做法實際上他們已經做了很久了。

    當然説回選擇國籍的話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屬於非常罕見試圖規避「國籍衝突」但又不將消除非自願因數造成的國籍衝突狀態相關條款寫入國籍法中(即選擇國籍條款)。而且又因為明確聲稱不承認任何是中國公民的人士具有「雙重國籍」,所以實際上所謂的選擇國籍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據,以及幾乎不可能為了解決這部分人的國籍衝突問題而另外進行增補有關選擇國籍義務,否則你就是在承認一部分具有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具有外國國籍了。

    然而這裏許多人會疑問怎麽可能一個中國公民會具有外國國籍,不是「加入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嗎?我只能説請不要將第一代移民的國籍狀態與其他情況混為一談。實際上所謂的第九條要滿足兩個條件:定居外國(於海外通常居住且已經取得了當地不受逗留條件限制資格,即PR)+ 自願「加入」外國國籍,而這個自願加入外國國籍通常都是歸化程序,而不是進行出生登記、登記戶籍或者申領護照就是「加入國籍」行為,兩者國籍取得方式不同不建議混為一談。但通常上出於引導輿論為由基本都會刻意混淆偷換概念,這也是為甚麼後來所謂的「有外國護照那一定就不是中國公民了」會成為一個人人都認為是「事實」的情況。

    @Albert_Ong #179275 雖然我們日常所説的「不承認雙重國籍」指的是嚴格的單一國籍一人一籍制度,但實際上「不承認雙重國籍」在法律的實際意思是不認可法律上符合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士的外國國籍有效,即本人不能因為實際上具有他國國籍而被本國認定是他國公民,這就是所謂的「主國籍原則」。在主國籍原則下即便你實際上具有外國國籍只要不符合不具有本國國籍的條件那就不會因為有外國國籍而不再具有本國國籍,這不是法律上一句「不承認雙重國籍」就會導致你任意一個國籍自動喪失的。

  21.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雕虫小技 01] 为什么说普通人用 Notepad++ 也大有裨益

    @Boreas_Caeruleus #178048 那可拉倒吧,台教標的字形的臆造字形談字理沒字理、談美觀沒美觀、談傳承沒傳承、談邏輯自治沒邏輯自治、號稱是正體字但卻在不少字上選擇從俗,甚至還在這方面指鹿為馬顛倒是非,完全就是個活生生四不像一樣的存在。不僅如此還無限制將楷書筆畫及規則套入印刷體中,被平面設計界及印刷界拒絕採納可不是沒有理由的。為甚麼我寧願用中國大陸新字形或者港標也一定拒絕使用台教標那就是大陸新字形不少字形算是有理有據有傳承,而且有考慮到明體骨架結構的平衡性不會楷化得太過火(然而這方面實際上新字形也沒好多少)。

    當然,台教標那種字形在楷書中還算是可以接受及相對印刷體來説比較和諧,畢竟本身就是以楷書為底本修改出來的字形標準。説是這麼説但楷體我還是偏向使用傳統鉛字楷體(例:日星初號楷體、香港街道的招牌楷體)而不是遵從台教標字形標準的標楷體。

    草字頭:傳統印刷體中除了字書會嚴格使用斷筆草,一般為了排版美觀會將草字頭處理成筆畫黏結的三筆草字頭。這樣的處理方式傳統僅視作設計差異而不是字形差異。至於傳承楷書寫法正寫中照舊寫成四畫斷筆草。中國大陸新字形正是繼承了這方面的傳統,所以印刷體中從三筆草不能算「錯」。台教標使用四筆草也沒錯,但問題是遵從台教標的「宋體」裏草字頭是完全模仿楷書寫法在豎筆有些許傾斜,違反傳統印刷體的筆畫處理方式。

    區分月肉:比較講究彰顯字理的舊字形不僅嚴格區分月肉,還嚴格區分後世楷書已經混同的舟、丹、冃及其他類月但屬於其他來源的字。而台教標僅區分月肉,而且「肉」部的寫法違反傳統楷書寫法。「點提」月雖然見於楷書,但這樣的寫法通常是運筆時所產生的。而規定「肉」月寫點提這樣的寫法相信是全盤參考了正字通的説法,但是正字通的不少説法被後世證實有「民科」之嫌。點提的「肉」在左右結構的時候可能還算能看,但上下結構時那簡直就是災難(最具有台教標發明字形特色的就是這裏了),港標這種抄甚麼不抄專抄台教標的都不敢在這方面抄台教標。

    二仌不分:新字形確實在這方面遵從了傳統楷書中「次」字寫成點提的寫法,台教標的「次」雖然有做到彰顯「次」是從欠二聲,只不過台教標給出的寫法一般多見於「隸書」。舊字形中的處理方式則是從二的部分從橫提,同樣都是「二」字但屬於在左偏的變體寫法。 雖然分到了二和仌但是為何不區分「冬」、「於」的兩點的字源呢?

    以上僅針對印刷體,即我們所熟悉的明朝體及黑體。楷書因為自己有一套傳承下來的寫法及筆畫規則,不在此論。

  22.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雕虫小技 01] 为什么说普通人用 Notepad++ 也大有裨益

    @Boreas_Caeruleus #178021 這個嘛……實際上如果要我在台教標和康熙字典體兩個極端之間選一個的話,我是毫不猶豫選後者的。如果是只能選漢字改革時將楷書筆畫及規則引入印刷體的中港台標的話,我是會選中國大陸新字形的——沒有如港台那樣極端徹底幹爛印刷體,保留了不少印刷體特徵(或者所謂的「康」)。

    註:港標指香港電腦漢字參考字形指引中的字形,不是香港民間慣常使用的儷宋式字形。

    所以一般來説如果是不太喜歡過於舊字形的字體,但又要維持觀感及閲讀體驗的話,這時候我是比較推薦用保留印刷體骨架但將字形新字形化的字型——只不過很可惜這些新舊混合的字型多數為商業字型,目前我知道的也就「台北黑體」是屬於這一類的開源字型。當然如果覺得這些字型所選用的字形還是比較難以接受的話……那我就推薦使用儷宋式字形的「昭源黑體」,算是楷化的字型中有較為平衡的觀感的開源字型,至少對我來説閲讀體驗及觀感是比思源黑體原版的TC版及HC版要好上不少。

    如果對西文的字型亦有需求的話,可以動手將自己喜歡的西文字型和以上我説的這些中文字型合併,具體如何操作可以看看這個repo

  23.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雕虫小技 01] 为什么说普通人用 Notepad++ 也大有裨益

    其實之前用Notepad++來寫過Markdown,感覺還不錯。

    但Notepad++並沒有默認開啓DirectWrite渲染模式,一般來説如果僅用來顯示拉丁字母的時候可能還比較好,但如果是使用OpenType格式的漢字字型檔案的話那個渲染模式簡直難以直視,遇到筆畫結構複雜點的漢字字形都扭曲成一團了,幸好後來的版本已經支持直接在選項開啓DirectWrite了。

    還有幾個値得稱讚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有比較好地支援變體選擇器的特性,可以正常顯示其字符的變體字樣,但或許是因為一些考慮並沒有如其他支援變體選擇器的文本處理程式那般將變體選擇符視作字符的一部分,導致可以隨時刪除掉字符尾的變體選擇符而將字樣變回字體文件所指定的默認字樣。

    IVS

    另一個部分就是對非BMP字符的支持相當友好,可以正常地將位於SIP及TIP的漢字視作是一個字符,反觀許多熱門程式到現在都無法做到可以正常地將這些非基本平面的字符識別成一個字符。

    SIP-TIP Glyph

    一個小建議:如果是接觸傳統漢字文本比較多的情況下,而且決定選擇更紗黑體作為顯示字型是比較建議選K版或者CL版,CL版只要自己沒有辨別源規格分離原則分離編碼字符需求的話完全可以拿來當主力字型使用。原因在於思源黑體中的中港台版本的字圖平均質量不如日韓版的字圖,而且中港台的字形不少字符的字形楷化嚴重比較影響觀感和閲讀體驗。

  24.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国籍法的前世今生:从地方到全球

    @Ambrosia #177479 那看樣子是當時回覆我電郵的文員僅告知持有甚麼旅行證件入境香港那一般是視作是該旅行證件所登記的「國籍」,而沒有提到法理上具有「中國國籍」但持有他國頒發的旅行證件入境香港亦可申報自己國籍是「中國國籍」。當然類似的説法也有提到,但是與核實永久居民身份時所申報的國籍相關。而且亦提及入境處承認內地有關部門所頒發的退出中國國籍證書(第十條)。

    具體來説就是,如果是根據第五條而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士但卻持用外國護照來港居住的情況下,如要在核實永居時聲稱自己「具有中國國籍」,在遞交申請時除了一般文件以外還須一併遞交有關中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但是根據我所知道的案例,如果其中國國籍是因第四條的效力而具有的情況下,即便可能此前因符合第九條的條件而於法理上喪失了中國國籍,但在核實永居時如聲稱自己「具有中國國籍」反而無須任何證明即可獲認可為中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而前一種的情況目前還沒找到相關案例,但類似的案例有見過,只不過當事人確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不具有中國國籍。這個案例是當事人在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國籍,但因為父母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很自然地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而具有中華民國身份。她憑藉自己有台灣護照多次向入境處提交特衰護照申請但都被入境處以她父母有綠卡所以她沒有中國國籍的理由駁回相關申請,對此結果相當不服氣的她還因此提出上訴,但最後沒有成功。

  25.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国籍法的前世今生:从地方到全球

    @Ambrosia #175846 因為自己也稍微研究過各國國籍法,所以來補充幾句可能因為沒有寫所以被會錯意的地方。比如這貼目前討論重點不僅偏離了本文所討論的範圍,而且還有一些概念貌似還是沒有被解釋清楚。

    實際上文章説得非常不錯,幾乎沒有犯下很多概念性錯誤,這點要比不少人對當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想當然的解讀要強上不少,甚至連駐外使領館等有關政府部門都在犯類似的概念性錯誤,造成國籍認定方面極其混亂經常起衝突的情況(這時候就是各個地方各個部門的隨意執法的問題了)。順便亦因為法律文本含糊不清,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再加上第五條、第九條、港澳地區的國籍變更機制及對中華民國國民國籍認定問題(以有台澎金馬戶籍人士來説,即便出生在台灣也存在是出生時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法理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因為有關國籍變更機制僅在港澳地區執行。所以理論上針對台灣人的國籍認定程序是完全根據大陸來的,只不過這套國籍認定非常複雜所以當局還是懶得去做審查直接頒發台胞證,這又一個隨意執法的例子)造成中國國籍問題實際上極其複雜,不是一句「有外國護照那一定就不是中國人了」就能解釋得通的。

    就拿「不承認雙重國籍」這個概念來説,「不承認」有非常明確的法律含義——不認可其有效(不明白就用駕照或同婚的概念去套入),根本就不是日常説的是「無論在法理上或實際上都只有一個國籍」的意思。實際的意思是反而是Master Nationality Rule的意思,即一旦被認定具有中國國籍,就算在他國被認定屬於他們的公民,亦無法聲稱因具有外國國籍而可以在中國境內行使有關聲稱的外國國籍的權利,所以這就是為甚麼國籍法在香港和澳門施行的人大解釋很多條款實際上沒有起到改變法律的作用,因為只是一些條款在實際執行上的司法解釋文件,當然可以憑藉具有中國血統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理疆域內出生而自動具有中國國籍和取代第九條的國籍變更機制確實是修改了國籍法在港澳地區的執行方式。

    至於為何會造成如今的「有了外國護照那一定不是中國公民」假象,甚至「實際上具有雙重國籍」變成了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國國籍人士的「特權」,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現在討論外國國籍問題多數聚焦於絕大部分符合第九條情況的第一代移民加入外國國籍問題,而忽視了跨國婚姻及生育旅行造成的與生俱來就具有雙重國籍的情況。還有就是無論是傳媒還是日常生活中喜歡將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行為導致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等同於「不承認雙重國籍」這個概念,讓這幾年來很多人因這個「理所當然」吃了不少虧。譬如港人認為「香港可以雙重國籍」,而且自己作為第一代移民入籍了也沒見得自己香港護照和回鄉證不再有效,就想當然地認為在海外出生的子女還是可以去申請居留權,可實際上子女因第五條不具有中國國籍而無法憑世系繼承居港權,甚至還因此去對簿公堂後吃了閉門羹。也有那些以為旅行證實際上只是個華裔兒童的二年多次往返簽證,畢竟認為有外國護照那一定「沒有中國國籍」,然後因此在入學方面出了不少問題的。

    在隨意執法方面,無論是否是大陸還是港澳地區,都存在這樣的現象。只是大陸隨意性要遠勝於港澳地區,畢竟港澳地區可以靠「國籍變更」機制掩蓋他們的在實際實施中在國籍變更機制與第十條退出中國國籍機制的混亂及衝突(早年香港入境處甚至還有選擇性執行第九條或錯誤核實海外出生的港人子女居港權的情況),只不過大陸因當局各部門解釋不一和執行上與法律條款衝突的情況屢見不鮮,其所謂的「依法治國」性質可以非常明顯地被觀察到。

    有關隨意執法的舉例:

    1. 駐英大使館聲稱持有外國國籍的情況下定居海外視為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然而實際上能導致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款——即第九條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只有在定居外國時並自願加入外國國籍時才會成立(註:出生就根據法律具有外國國籍不是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同樣持有外國國籍行為並不是取得外國國籍行為,當然根據謝耀漢案第九條自願的情況含父母代為申請入籍)。而定居海外的含義根據閲覽香港相關判例,實際上的定義是「通常居住外國且已經取得當地不受逗留條件限制資格,即已經具有永久性居留權」,雖然符合定居海外條件但因為國籍並非自願取得所以不會導致中國國籍自動喪失問題。至於為何他們會試圖這麼做,並且傳出很多使領館故意刁難不予辦理旅行證的情況,我個人是估計他們無法像2010年代以前那樣可以無腦濫發簽證賺外快有關。這種亂象造成很多人成功持有外國護照闖關,但在續簽時反而被認定具有中國國籍而拒絕續簽的情況,甚至還出現了不止一次成功辦到簽證入境的情況,根據公安局文件這種就是妥妥地非法持用外國護照行為。
    2. 出生即具有雙重國籍的狀態人士在18歲選擇國籍問題在法理上是偽命題,理由是法律上因受第三條限制所以不像其他執行單一國籍制並試圖規避出現國籍衝突的地方那樣有將選擇國籍相關的條款寫入法律中(既然已經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了,不認可不認知不承認當事人有外國國籍,那又何必須作出選擇呢?)同時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文件,所以不存在成年後選擇國籍的義務。據瞭解至少2020年之後部分出入境管理局和駐外使領館證實了即便成年以後都得先辦理退出中國國籍手續才可以辦理簽證入境,否則必須使用「中國證件」出入境。但另一方面部分使領館和出入境管理局並不會這樣做,依舊能發現睜眼閉眼頒發簽證(註:認為18歲了拿外國護照==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假裝當事人沒有中國國籍、簽個文件寫個證明書就可以頒發簽證等)、註銷當事人戶籍才可以獲得出入境通行證或當作已經「喪失中國國籍」了、或用某種方式讓當事人陷入必須作出「選擇」的情況,即要麼退出中國國籍籍辦簽證,要麼退出外籍申請中國護照,不選即便法理上還有中國國籍但他們會拒絕給當事人頒發旅行證件。
    3. 因為無法簡單分辨誰屬於第九條的情況,但又不能因僅僅持有外國護照而複製1980-2000年代錯誤認定當事人不具有中國國籍而誤發簽證,為了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方便而選擇性頒發代替性旅行證件。
    4. 針對沒有永住權申請歸化日籍的人士所頒發的國籍證書使用第九條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字眼而不是按第十條退出中國國籍的程序來辦理,即便申請時有要求填寫退出中國國籍申請表。使用第十條的辦理辦法所取得的文件卻稱此文件是證明在取得日本國籍後會根據第九條的效力自動除籍,然而法理上這類人士可能並不滿足「定居外國」的條件卻反而適用第九條而不是第十條的情況,可以説是非常矛盾了。
    5. 桂民海雙重國籍問題。雖然桂民海取得瑞典國籍時因符合第九條的條件不再具有中國國籍,但他被恢復中國國籍時並沒有滿足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的情況下成功恢復到中國國籍,成為了違反第十三條恢復國籍後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的實際上的雙重國籍人士。這方面很多人因為對中國國籍法理解有誤,認為中國既然「不承認雙重國籍」,那被恢復中國國籍了那瑞典國籍一定自動會喪失。然而國籍認定是一個國家的內政,認為該人有沒有該國國籍是根據當事國的國籍法來給予判斷。根據瑞典法律,沒去申請退出瑞典國籍並得到批准的情況下不會被認定已經喪失瑞典國籍。
    6. 只要持有除去BNO或根據居英權計劃的取得英國護照以外的外國護照,可以在不確認本人是否屬於第九條的情況下就可以申報國籍變更,第十條反而成為了擺設般的條款一樣的存在(只適用於要求入籍需要提供放棄國籍證明的情況下才給予辦理)。嚴格意義上來説,如果國籍變更機制是僅作為取代第九條而設立的情況下,出生就有雙重國籍的港人,不想保留中國國籍必須按第十條辦理才行,而不是適用於國籍變更機制的情況。

    一些補充:

    1. 1980年國籍法出台前的國籍認定方式大體上是非正式地參考1929年中華民國國籍法,即便國民黨當局的六法全書早就在解放區以及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範圍內被廢除了。
    2. 入境處曾經答覆我非永久居民的國籍身份一般是看使用甚麼旅行證件來港,所以在實際執行上中國國籍法(香港版)可以視為僅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以部分人拿外國護照來港住滿7年前是根據護照上的「國籍」身份來認定的,只不過一旦核實永居身份,很多已經因第九條喪失「前」中國國籍的人士又因為港版國籍法的執行方式「重新有了」中國國籍,甚至在法律上可以視作從未喪失過。
  26. ChiuMing_Neko   在小组 2047 回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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