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說那個「好撒瑪利亞人法」呢
(當然,這個概念並不適用於路見不平,拔拳相助)
不過我印象中,就是看路人究竟有沒有逮捕「現行犯」的權力?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換句話說,你看到個強盜把他給按在地上,然後報警,儘管你們中間可能打了一架,你是沒有任何事情的。
總之,若是見義勇為但後果自負,而且輿論也不會幫你,法律也沒有援手,風險由善良的人承擔。
換句話說,原本是被害人在面對風險與傷害,但誰幫助,風險就轉移到誰身上,這真的是非常奇怪的現象。
如果人們是的想法是相當功利的,那麼很快就能得到共識:「沒有人要幫」,因為付出的不會只有時間,還有不可揣度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