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美国宪法是否保护了女性堕胎权?”
很遗憾。你不能从美国宪法的原文及后附的修正案中的任何文字中看到“保护女性堕胎权利”。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及后来历次修宪,恐怕也没想到后来会有“堕胎权”这种说法。在大多数人都是基督徒的美国,似乎没有这样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案件,一面是社会理念之争:Conservatism v. Progressivism,媒体已经说的很多了。另一面是司法理念之争:司法文本主义 v.司法能动主义。Roe v. Wade案引用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推知Roe的堕胎权受“隐私权”所保护。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原文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以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现任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代表的司法文本主义者认为:解释法律应该忠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本身,因为法律条文是立法者意愿最忠实的体现。如果过度引申,不按字面含义解读法律条文,将会造成法官立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司法能动主义”。多数派大法官撰写的意见中,认为Roe v. Wade当年的判决引用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十四修正案完全和保护女性堕胎权毫无联系。当年的判决完全是“司法能动主义”驱使下的错误判决,是违宪的。因此主张将是否允许女性堕胎交还给各州的民选立法机构。
第二个问题是“公投是否比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更好的裁决方式?”
个人觉得是非常糟糕的方式。公投与民选议会投票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民选议会机构有着双重的身份:民意代表和立法决策机构的双重身份。作为立法决策机构的议事流程,通过议案所需要的过半数票也好、三分之二赞同也好是没问题的。而一国公民不是决策机构。“全民公决”要操作不好会产生多数专制的问题。试想一个争议严重的问题,全民公决的结果是51%的赞同,49%的反对呢?也许公投后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美国的最高法院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少数派的权利,避免多数专制的问题。
在现有的美国宪法框架和程序之下,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Roe v. Wade案是没有问题的。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怎么办呢?第一,国会可以立法。第二,可以修改宪法,增加宪法条文。
but, 如果涉及到所有人,那么就应该所有人投票。
@卷毛 #189181
如果规定在 “涉及到所有人” 的情况下公投,那么,交通法、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几乎一切法律,都要公投。
@SuperMild #189182 税法的修改的确是向大众征求意见稿再改变的,即使是走形式,因为它影响到了所有人的既成情况
@卷毛 #189188 如果胎权相关法律的修改案向大众征求意见,我觉得也蛮好。
@SuperMild #189190 美国的问题恰恰是没有立法,是通过最高法院判例来解决问题的。这确实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