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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宪法层面保护女性堕胎权而言,公投是比高院大法官九人裁定更好的办法吗?

就宪法层面保护女性堕胎权而言,“公投决定是否在宪法层面保护女性堕胎权” 是比 “高院大法官九人决定是否在宪法层面保护女性堕胎权”更好的办法吗? 理由?

注意,这里讨论的是‘谁有决定权’的问题,而非具体的 那个有决定权的人 的决定结果。我不关心结果(我默认只要它有权 那么它可以做它任何想做的事 包括合法害人 -- 害女人(保护婴儿)或者害未出生的婴儿(保护女人), a hard choice),我质疑的是高院大法官(九人独裁)是否有权限这样做( who shall make such a hard cho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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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kflew 47绿帽子王
    skflew  

    我想没人有决定权裁决今天把谁杀害,也没人有决定权裁决犯人该不该判死刑。可是这些荒谬不公已经存在了,文明出现以前有荒谬,就算人类灭亡,动物之间也还会有荒谬。

    理智一点,我们做出反应动作之前,应该考虑到可能引发的后果来临时能不能接受。至于决定权这种伤脑筋的东西,管它的呢!

    我这是什么哲学?

  2. 希格斯玻色子  

    公投有一个问题:必须规定“什么情况下”进行公投。

    公投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越经常使用公投,其成本就会翻倍式增长。

    一次有效的公投,必须确保双方意见向公众充分表达。比如选举一次总统,必须双方巡回演讲,辨论,并且持续一段时间才能让公众充分了解双方意见,经济成本高,精神成本也高,大家都被搞得很累。

    而且一旦一件事可以公投,那就很难说另一件事为啥不能公投,这个口子一开就会越来越大,很难刹车。

    1. but, 如果涉及到所有人,那么就应该所有人投票。

    2. @卷毛 #189181

      如果规定在 “涉及到所有人” 的情况下公投,那么,交通法、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几乎一切法律,都要公投。

    3. @SuperMild #189182 税法的修改的确是向大众征求意见稿再改变的,即使是走形式,因为它影响到了所有人的既成情况

    4. @卷毛 #189188 如果胎权相关法律的修改案向大众征求意见,我觉得也蛮好。

    5. @SuperMild #189190 美国的问题恰恰是没有立法,是通过最高法院判例来解决问题的。这确实不太好。

  3. wolf  

    没有“堕胎权”这种东西。这就是杀人权。所以也不存在保护“堕胎权”。

    在我看来最高法院应该是否认了“堕胎权”这一概念,不认为它是受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更确切的说是最高法认为堕胎并不是受第14修正案保护的所谓隐私权。最高法院并没有做决定保护女性还是保护胎儿,最高法院仅仅保护了宪法。剩下的人民群众和州政府再去折腾去。你们要是能折腾出2/3的州投票改宪法也算你们有本事。到时候最高法院自然会支持你

    1. 如果堕胎是杀人,那么胎儿就有生命权,这会有一系列法律后果,大部分反堕胎人士,其实还真是出于限制妇女权益角度出发的呢,他们可不会真的给胎儿上各种福利。

    2. @linda #189205 对啊,如果你认可胎儿是生命,那是不是从怀胎开始胎儿也可以享受一般儿童的福利?

    3. @linda #189209 但是有些东西是可以做成的,例如从怀胎开始就视为婴儿 发补助金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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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孙先树  

    州议员就是公投产生的,联邦法院取消错误的裁决,把权力还给各州,是拨乱反正,并且从结果上,恰恰是给了各州通过公投制定相关议案的机会。

    至于联邦法院是否有权力推翻之前的裁决,这个网络上已经解释得够清楚了。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前的裁决在宪法上站不住脚,所以取消。

    1. 州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哪是公投出来的?

    2. @linda #189217 州议员是选举产生的,选民皆可投票(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ate_legislature_(United_States))。并且州以内各地区只按人口确定议员比例(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ynolds_v._Sims),也就是州议会表达的就是分层抽样的民意

  5. 圆滚滚小熊球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235號

    个人觉得确实是。毕竟堕胎权是两亿多美国韭菜的事,只让九个人来决定,确实有独裁嫌疑。

  6. Surge   Be the Light

    你问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美国宪法是否保护了女性堕胎权?”

    很遗憾。你不能从美国宪法的原文及后附的修正案中的任何文字中看到“保护女性堕胎权利”。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及后来历次修宪,恐怕也没想到后来会有“堕胎权”这种说法。在大多数人都是基督徒的美国,似乎没有这样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案件,一面是社会理念之争:Conservatism v. Progressivism,媒体已经说的很多了。另一面是司法理念之争:司法文本主义 v.司法能动主义。Roe v. Wade案引用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推知Roe的堕胎权受“隐私权”所保护。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原文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以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现任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代表的司法文本主义者认为:解释法律应该忠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本身,因为法律条文是立法者意愿最忠实的体现。如果过度引申,不按字面含义解读法律条文,将会造成法官立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司法能动主义”。多数派大法官撰写的意见中,认为Roe v. Wade当年的判决引用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十四修正案完全和保护女性堕胎权毫无联系。当年的判决完全是“司法能动主义”驱使下的错误判决,是违宪的。因此主张将是否允许女性堕胎交还给各州的民选立法机构。

    第二个问题是“公投是否比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更好的裁决方式?”

    个人觉得是非常糟糕的方式。公投与民选议会投票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民选议会机构有着双重的身份:民意代表和立法决策机构的双重身份。作为立法决策机构的议事流程,通过议案所需要的过半数票也好、三分之二赞同也好是没问题的。而一国公民不是决策机构。“全民公决”要操作不好会产生多数专制的问题。试想一个争议严重的问题,全民公决的结果是51%的赞同,49%的反对呢?也许公投后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美国的最高法院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少数派的权利,避免多数专制的问题。

    在现有的美国宪法框架和程序之下,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Roe v. Wade案是没有问题的。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怎么办呢?第一,国会可以立法。第二,可以修改宪法,增加宪法条文。

    1. 第三,在法院以5对4的裁决之后,也可以直接枪杀九个法官中的五个,提名新的上去,所谓‘让每个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既然女人要对自己的怀孕行为负责,法官也要对自己的推翻旧判例行为负责。最高法院大法官现在必须接受安全保护

    2. 他妈的,忠于文本你哪来的持枪权。“A well regulated militia"也就是美国所有持枪人士都要加入一个民兵组织才能拥有持枪权,而且这个民兵组织还要well regulated,也就是要走组织程序注册成一个民兵组织,接受政府监管,法律约束,没准还要定期不定期的到靶场练枪法啥的,否则不让持枪...

    3. @linda #189397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原文如此"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抱歉我没有读出你提的那个含义。同时我也参考了几个通行的美国宪法中文译本,没有这样翻译的。

      讲个题外话。中共的邪恶之一,是它的独断和自称的“伟光正”。它不不允许民众提反对意见或采取措施改变它的不合理的法律或行政举措。因为它永远不会错嘛,所以民众永远被凌虐宰杀。 美国的政体,不管现在是否真的腐化堕落,民众目前参与政治还是有不少渠道。我在正文中写了,“堕胎权”被最高法判决不在宪法的范畴之内,但美国国会可以制订相关法律、各州立法机构也可以。不满法官判决的美国公民可以联系他们的联邦、州议员抗议。也可以在中期选举中支持相应的候选人。甚至可以写信给议员要求弹劾Justice,这都是可以行使的公民权利。

  7. Ambulance 阿弥陀佛
    Ambulance   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

    美国的问题在于,假设各州议会选举出的议员可以确实地代表当地民意,那么从联邦层面就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保护堕胎权,禁止各州自行立法。

    而且根据民意调查,大多数美国人支持妇女堕胎权。但是普遍民意无法传递到联邦立法层面,即便是一些共和党执政的州,也存在选区划分不合理导致州议会代表数量无法体现民意的情况。

    所以根本问题还是需要改变选举制度,使得联邦和各州的民意代表都能更好地代表民意。从具体的问题出发,我支持公投,因为这是目前现状下唯一能够体现真实民意的方式。

  8. 卷毛  

    是的,我对这个决定很失望。我相信他们的确出于 pro-life 的立场而通过‘不再保护女人的堕胎自由’来做到增大胎儿出生概率,是冰冷而可行的。但是,出于我对这个世界的理解:如果你想对胎儿好,那么你应该先对胎儿的母亲好。很可惜我没看到这个决定是如何体现这一点的。坦白说,大法官们去追求一些超凡理念 我认为这追求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一个决定的理由是 pro-life 却在没有 pro-life's-mom 的情况下却依然声称 是为了 pro-life ,我认为这很无耻不要脸。

    出于我对世界的理解:如果是为了 pro-life ,可以通过增加怀孕期间女性福利或新生儿生育奖励来降低女人堕胎意愿,继而让胎儿能出生。而现在,我高度怀疑,如果大法官们能决定一切 那么在美国很快连避孕药都要禁卖了因为这就是大法官们 pro-life 的方式,一脉相承 —— 大法官式的 pro-life 为什么会允许卖避孕药呢?若无耻请无耻到底。

    如果由12人陪审团来审视大法官们的行为,那么大法官们可能已经因为刑事审判在蹲监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