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反对堕胎的人,我建议从他们的工资里每年扣除百分之20,用来支持被强暴或者单亲妈妈生孩子的抚养费。
这就就是真正支持反堕胎的人士,其他一毛钱不花的人投票作废(不付钱给单亲妈妈抚养费的人,光打嘴炮的人立即废除投票资格
强烈反对堕胎的人,我建议从他们的工资里每年扣除百分之20,用来支持被强暴或者单亲妈妈生孩子的抚养费。
这就就是真正支持反堕胎的人士,其他一毛钱不花的人投票作废(不付钱给单亲妈妈抚养费的人,光打嘴炮的人立即废除投票资格
我了解你的意思。现在已经有儿童监护机构,不想养打个电话就能让她母子分离。
无保护性交只能怨自己,女性有选择权。就算是被强奸,只要不是被囚禁当性奴,依然有事后避孕措施。
只有性奴被囚禁,怀孕时被解救,后来生下来的孩子才应该单独由反堕胎人出资抚养。也应该同时强制强奸犯劳动以抚养这些孩子。
堕胎的可不一定是单身怀孕的...
强烈支持堕胎的人,我建议他们用枪堕胎。一枪下去就解决了,不需要去医院。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议题,不单单是钱的问题。我本人并无宗教信仰,我不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我支持女性要有身体的自主权,我不反对堕胎。但是,成年有自主权的女性无保护性交怀孕后把堕胎当作切除盲肠手术一样輕鬆隨意,是對生命缺乏基本的尊重。和残酷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何不同?
极端反堕胎是右胶最混账的立场,持枪权可以有理有据地互相摆道理和数据,而反堕胎派大多只能从宗教里面找理由,或者像国内防疫爱好者一样“你家没有老人吗?”一样低水平重复
@史蒂芬 #189073 我再重申一遍保守主义对于联邦法院废除堕胎法案的看法。
女性可否决定堕胎,核心争议是伦理问题,即怀孕多久的胚胎可以视为人类。胚胎的处置权利归女性自己,而人不能被处置,否则就是杀人。既然是伦理问题,就不可能有统一的答案,只有社会的规定。
美国宪法也没有对堕胎问题给出明确说法,因此联邦层面的堕胎法案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产物,理应废除。废除联邦层面的堕胎法案,将堕胎问题还给州权立法,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纠正而已。所谓联邦法院支持堕胎,或者反对堕胎的说法,都是不对的。
废除这种法条,是真正保护而非损害了女性堕胎的选择。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氛围反对堕胎,请到别的地区去搞这种事情。
而强烈支持堕胎的人,他们尝到了大一统联邦强制立法的好处,把这种强权视为保护。他们是否真的不知道,今天可以全国堕胎合法,明天也可以全国强制结扎,怀二胎强制堕胎,然后过几年再改成不生二胎罚款,“从他们的工资里每年扣除百分之20,用来支持二胎、三胎家庭生孩子的抚养费。”
所以我认为要强烈支持堕胎,不要光凭嘴,用枪支持比较实在。喜欢联邦强制立法,喜欢搞中国特色的,就和红脖来比试比试枪法。要是比试不赢,还是想堕胎,那用枪自己解决就是了。
呦呵!这网站可以随便提建议是吧?
那我提议把这个试图抢夺他人收入的20%的狗东西的头砍下来。挂在艳阳楼顶,以示正听。
瞎鸡巴扯淡谁不会吗?不就是打字吗?键盘我也有
上面討論這麼多,簡單講就是一旦政府介入了,那麼衍生的成本跟社會問題就突然可歸咎於政府了。
因為本來的情況是如果墮胎(墮胎本身有風險),但墮胎是你自己做的決定,不管是未成年懷孕也好還是被強姦,這個當中的風險其實是當事人自己吸收。
可是當人們沒有選擇權的時候,就會跟你說既然我沒得選,「那麼我就勉為其難地接受吧」,哪有可能這樣。
人是很任性的,或許真有人可以勉為其難地接受,但一定有人會把「問題」回饋給社會,去製造社會問題。
所以現在有個問題是www 墮胎的人本身是問題?還是不讓別人墮胎是問題?
現在看起來是要解決「墮胎的人」,只要沒有「墮胎」,就沒有墮胎問題了www
那些不受父母祝福的嬰兒我是不知道能不能平安長大啦,反正大家都是要互相摩擦的。
有些父母就算孩子是遺傳疾病也會用愛扛過去,但也有反例,一聽到遺傳疾病就打掉,理由是負擔不起/孩子天生缺這缺那,聾/瞎/哪裡萎縮他能活得幸福嗎?
你看父母會用自己的價值觀去擅自判斷孩子未來活得不快樂,直接不讓他出生,政府也用自己的價值觀判斷人們不該這樣做,直接禁止,大家都馬差不多。
你摩擦我,我摩擦你。
@linda #189093 假设A州禁止堕胎,规定堕胎为infanticide,B州允许堕胎,堕胎非犯罪。那么A州的育龄妇女前往B州堕胎算不算犯罪? 不算。联邦宪法未授权各州禁止或保护堕胎/生育,但各州司法独立。
这个毛病在于,人权问题不能简单的让各州决定。 在美国,人权当然能简单地让各州决定。因为州有立法权。当然我希望某个州立法规定,堕胎问题从州的层面也不强制,每个社区、家庭、教会、族裔自己看着办,这样是最好。政治这个东西,我觉得就是包容性越强越稳定。
就像当年黑奴体系的时候,一个黑人在北方是自由人,在南方是奴隶,那么他从南方跑到北方怎么算。 奴隶跑到北方是自由人。北方的自由人也可以跑回南方当奴隶,当时也很普遍。
@linda #189093 A州的育龄妇女前往B州堕胎算不算犯罪
不算。
https://www.reddit.com/r/AMA/comments/ura619/26m_i_am_a_pilot_and_if_the_roe_v_wade_repeal/
"我是一名飞行员,如果 Roe v. Wade 废除通过,我计划尝试让寻求堕胎的女性离开我的州。 AMA "
@史蒂芬 #189096 如果对堕胎问题完全不立法,会陷入人权和法律的矛盾。
有人提出过“天赋零权”,我认为是对人权,或者私权的本源进行了解读。所谓“天赋人权”,是讲人权的正当性,但正当性不代表必然性,人权需要对应力量来保护。根据从消极到积极,有几个层次
第1层次是自我防卫,是最消极的人权,就是人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人权。比如正当防卫,持枪这些。我想除了少数像中国一类的颠倒是非曲直的索多玛国家,大多数国家还是认可消极人权的。
第2层次是基于社会共识的积极人权,就是某个人人权受侵害,即使这个受害人自己没有或者不能主张维权,任何人(或者怕路人冷漠,设立一个专职的检察官)都可以替他主张人权。以前叫替天行道,行侠仗义,现在有国家公诉,人权团体发起诉讼等等。美国和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认可的是这种积极人权。
然而堕胎涉及的是一个伦理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你说一个孕育了七八个月大,有胎动,对外界光线和声音有反馈,超声可见有表情的胎儿是不是“人”?碰到法律,只要是人,生命就不能被他人任意剥夺。于是矛盾就产生了。
联邦法院对于堕胎问题的强制必须得到纠正,因为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授权,而宪法根本没提堕胎的事情。所以联邦法院推翻联邦堕胎法案才是正确的,不论这个法案的内容是支持还是反对女性堕胎。然而我也不同意所谓堕胎是女性个人决定的说法。因为人权是具体的,是需要人去维护的。维护人权的是人所生活的具体的圈子(既不是原子人,也不是抽象的“祖国”、党和政府)。你不可能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指望你的社区邻居挺身而出,而同时又无视这些人对于人权的原则。
即使按照Roe v Wade, 七八个月大的胎儿也不适用于禁止反堕胎的范畴。
福山维为(win-win Fukuyama):这就是美国,这就是历史的终结,听福山维为说。
roe v wade法案的推翻确实领先中国50年,说到底还是美国赢,双赢就是美国赢两次,win win!
不需要解決,聯邦權力下放地方怎麽看都是好事。
想墮胎就遷移,想保守就去紅州,公平合理——中央的權力減少了,人民的自由就多了
從另一點看,如果胎兒算人,則墮胎就是殺人;胎兒不算,則墮胎應該允許,這本就是哲學/宗教問題,很難有統一解。
@IronStar21 #189147 “想堕胎去蓝州”不就是美国版的“太平洋不加盖,中国来去自由”话术吗?
@IronStar21 #189147 赞同联邦权力下放。也赞同联邦以胎儿生命权禁止非特殊情况的堕胎。
不过胎儿是不是人/几个月的胎儿是人,我觉得应该是很容易辨别的医学问题。如果是哲学问题,那么出生一半的孩子是不是人、羊水破了是不是人、独立生存是不是人这些永无止境的问题总会被一些支持堕胎的人拿来胡搅蛮缠。
我贊成,儘管這樣一來窮鬼似乎沒有投票權(支付不起),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和願意接納這些小朋友和母親、幫助她們在不受歧視的環境下好好把孩子生下來的社會氛圍,絕對禁止健康理由以外的墮胎實在有把擔不起的重擔放在非自願懷孕的人身上的嫌疑(又不要別人墮胎,生下來又要嫌棄人家是甚麼意思嘛,正如那句老話,悔改的路明明已經很斜就不要把它弄成直的。)。
另外,聽說有些䛧之男士為了控制女方或者滿足自己的情慾而故意令女方懷孕,這種情況下,既然他們有份令當事女性遭受如此的困境和抉擇,我要求如果墮胎的女性因為墮胎犯法被捕,令她意外懷孕的男性也當負上刑責,比如如果墮胎要入獄五年的話,那女方應該只需要考慮其心理狀況酌情坐一至兩年甚至只需罰款,故意令對方非自願成孕的男方就應該因為其不負責任的行徑坐上三至五年。
@Wolfychan #189155 对于堕胎的女性判刑,太不人道了。我觉得不管怎么样,都要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linda #189063 如果胎儿具有完整生命权,会衍生出很多法律或政策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母亲在怀孕期间任何可能伤害胎儿的行为,例如饮酒,都应被禁止
从怀孕开始父亲需要支付抚养费,承担经济责任
政府对于儿童的所有福利或补贴政策,例如child credit,都应同样适用于胎儿
人的年龄将从受孕开始算,影响入学、行为责任、退休等时间节点
政府对于堕胎权进行管制,是基于“胎儿有完全生命权”且“生命权高于怀孕女性身体自主权”两个条件。所以对堕胎权的反驳,一般的思路是反驳“完全生命权”,或者支持“身体自主权高于生命权”。
美国最高法院讨论Roe v Wade一案,并非直接对堕胎权进行确认或否认,或者直接对堕胎进行管制,而是在争论州政府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管制女性堕胎。
聯邦權力下放地方怎麽看都是好事
管制个人堕胎的是州的法律,联邦限制的是州管制的权力。
此事的类比是,纽约州有严格的控枪条例,最高法院表示,某些管控是违宪的(例如不久前发生的 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v. Bruen)。这一判决与 Roe v. Wade 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援引宪法规定的(公民持武器的权利)或者引申的(堕胎作为“隐私权”的权利)某个权利,限制州对于个人的管制权。
最高法院多数派推翻 Roe v Wade 的判决理论是,美国宪法没有维护妇女堕胎的权利,宪法维护隐私权但隐私权无法引申至堕胎权,因此州只要根据立法程序即可对堕胎进行任何管制。换句话说,此判决认为,“宪法没有提到的权利州可以立法限制”。
因此大法官Thomas表示,其他的旧例,例如联邦禁止州管制避孕措施(Griswold v. Connecticut),联邦禁止州禁止同性婚姻(Obergefell v. Hodges),联邦禁止州罪化肛交(Lawrence v. Texas)……这类,都应该推翻。这些例子的共同点是,都援引了宪法中的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意为,法院可以保护某些基本权利不受政府干预,即使这些权利在美国宪法原文中没有列举。而此次推翻 Roe v Wade 的论点是,在宪法中没有列举的权利,法院不能够保护其不受政府干预。
@奭麦郎 #189148 中國和美國并非一個國家,想跨太平洋恐怕也沒那麽容易。當人們需要移民到其他國家時才能做想做之事,那麽你的國家就沒有自由。如果拓展來説,自由是不侵犯他人的情況下,隨意而爲的權利——而殺死嬰兒,是對他人的侵犯(哲學層面的灰色地帶),那麽你不應當有隨意執行的權利(意味著墮胎不屬於自由範疇,而屬於哲學-法律管轄)
@skflew #189152 我認爲這一定會成爲永無止境的拉鋸戰。什麽是人這種問題關鍵在於對人的定義,醫學所能做的僅僅是根據定義(是否有觸覺/是否有意識/等等等等)來找到證據,從而下定結論,而不能干擾定義本身。
@浦西晶 #189195 從法學上是最高法院擁有最高法權用以規定立法權歸屬,這依然沒有變化。以此案爲例,人不能再利用聯邦條款干涉墮胎而州本身可以自行干涉,立法權歸屬與地方而不是中央
@skflew #189203 神经系统是大约胚胎形成后三至四周开始形成的。这里在实践上的问题是,育龄女性如果是意外怀孕的话(例如没有做避孕措施或者避孕措施失效),虽然理论上几周内就能检测出怀孕,但一般要近两个月发现生理期推迟才会发现怀孕。
认为受精卵是人的论点是,受精卵已经有了形成人所需的全部基因原料,所以是潜在的人——在这种观点下,阻止受精卵着床的避孕措施(例如避孕药)、以及试管婴儿中的废弃胚胎,都是杀人。像您说的神经系统成型(约四周)也是有人建议的标准。美国还有的州以能检测出胚胎心跳为分界线,这个时间大约在六周。医学界也有人建议以八周为标准(八周大约是“胚胎”即embryo和“胎儿”即fetus的分界)。实践中很多允许堕胎的地方则以体外存活为标准(24周),能够体外存活即不能杀死胎儿(除非威胁母亲生命安全),就算不得不进行引产也需要尽量保护胎儿存活。
@linda #189204 按神经系统形成这个标准,多数堕胎都是“杀人”,除了发现非常早的药流;不过一般避孕措施是不算“杀人”的。
By the way,美国妇女做流产的时间将近90%在三月内,65%在两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