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时政

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中华民国国籍与台湾的出入境管制

我固然可以在《国籍法的前世今生:从地方到全球》中谈一谈中华民国国籍——如果我不害怕文章最终会长到没人看的话。在我的知识范围内,全球各国国籍法第二复杂的是英国,其国籍法定义了六种国籍。第一复杂的是中国: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话,那么谈论中共国国籍法的篇幅只会是其全貌的一半。再者,很少有人关心民国国籍法,正如没有人关心中共国宪法。因此,我只得在《前世今生》中先行论述中共国国籍法,而把后者留给本文。

在撰写这篇文章时,我纯粹是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向读者介绍我看到的事实:这部国籍法说了什么、怎么解释、怎么被执行,以及我如何看待这部国籍法。写这篇文章需要勇气——如果读者中的台湾人并非与我相识,恐怕他们看到这篇文章的标题“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就要对我文诛笔伐了。

历史背景

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年版)的诞生

1909年,清廷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采用了父系绝对血统主义原则:

1.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1) 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2) 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3) 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元年即制定了国籍法;袁世凯政府在民国三年(1914年)作出修订(网络上无法找到修订条文——笔者按),而国民党政府在民国十八年(1929年)重新制定了条文。该法基本沿用了大清国籍条例的父系绝对血统主义原则,其第一条说:

第一章 固有国籍
第一条
左列各人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生时父为中国人者。
 二、生于父死后,其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三、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中国人者。
 四、生于中国地,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然而,该法最大的特色是取消对双重国籍的限制,该法第十二条说: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经内政部之许可,得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换言之,当事人如不提出申请,则国籍根本不会丧失。该法也取消了1909年法中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须确保丧失本国国籍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是全面允许双重国籍的法律。这部国籍法一直沿用,在国民政府迁台后亦然,直至民国八十九年(2000年)。

台湾光复、戒严、解严

1945年台湾光复后,对于大陆地区居民来台并无限制。其后魏道明担任台湾省主席时,仅对于出入台湾旅客作安全检查,既未规定入境军旅须事前申请,也没有遣返或限期出境的处置。1949年2月10日,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会同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准许入境军公人员及旅客暂行办法》,开始对外地人员进入台湾实施管制。回台台籍人士、军人、公务员、商人尚可进入台湾,“无正当职业者”不准入境。此暂行办法公布初期执行混乱且不严格,又有若干立法委员以该暂行办法违反《宪法》第十条关于人民居住及迁徙自由之保障提出违宪审查,但还未经审查,上海即被中共占领。同年5月20日,台湾开始戒严。《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寄居于戒严地域内者,必要时得命其退出,并得对其迁入限制或禁止之。该暂行办法的违宪性得到补救。5月28日,《出境军公人员及旅客登记办法》公告施行。自此,人员出入台湾均受到移民管制。

1957年3月,《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公布。从1949年至1978年,台湾在军事管治下实施了长达29年的严格出入境管制。除公务、就学、探亲、商务等事由,经过重重审批能得到护照外,其他情形如观光无法得到批准。然而,此段期间内有大量公教人员“出国考察”,被批评为假考察真旅游。1967年的出境人数约为10万人,1971年的出境人数约为20万人,而同期台湾人口数约为1475万(1970年数字)。1978年12月30日,《国民申请出国观光规则》公布施行。在台湾及金马地区设籍居住之中华民国国民,除役龄男子外,每年均可申请出国观光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但仅限前往自由国家及地区,不得前往共产国家及地区。此外,以观光为由出国者不得在国外改变护照领照事由及延期加签,也不得在香港申请护照转往其他国家或在国外申请换发护照。

1987年,台湾解除戒严。年底,台湾政府开放台湾地区人民赴大陆探亲,以及许可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1999年,《入出国及移民法》通过,其第五条规定:该法实施满一年后,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入出国,不须申请许可。自此,台湾地区居留权的概念出现,并成为台湾户籍的衍生品。

解严后的情況

1991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公布施行,其第十条说: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通过,确立了大陆地区人民之概念为“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并规定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须申请许可。同年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将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取得当地国籍者,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且具有中华民国护照者,排除在大陆地区人民之外。1997年4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通过,同样对港澳人民进入台湾地区作出限制,但在许多方面“准用外国人之规定”。

2000年1月14日,《国籍法》全文修正,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2000年4月28日,《护照条例》全文修正,其第九条规定:

普通护照之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但具有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者,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适用之。

国籍法的矛盾

《1962年英联邦移民法》

1949年,大陆沦陷,中华民国的版图与人口同时缩小。同样的情形发生在1961年的英国——虽然大英帝国的版图没有缩小,但英国政府基于对大量殖民地居民前往本土的担忧,把“联合王国”从整个大英帝国中切割出去,确立成一个单独的移民法法域,或可称之为“出入境管理区域”(境管区)。在该法生效后,只有在联合王国本土出生或者持有本土签发的护照者,才具有联合王国的居留权。这部法律并没有改动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CUKC)的身份,这一身份的废除是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中完成的,该法对五种英国国籍做出了清楚的界定,并与后来的英国国民海外(BNO)国籍共同构成了英国的六国籍体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一个重要论点:管辖区域的改变不会让具有国籍者丧失国籍,除非新立的法律明文为之。

1929年中华民国国籍法

1929年至1999年,中华民国政府一直在执行1929年国籍法,直至2000年法生效。如果对比1929年法第一条与2000年法第二条,除了国籍传承由绝对父系主义改为男女平权之外,我们很明显发现一个重要结论:用词上有所不同。

[1929] 一、生时父为中国人者。
[2000]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这里存在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问题: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只能经由中华民国政府发给的证件证明,但中国人的身份是超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争的。任何有中国血统且没有效忠外国的人,都是中国人。这是民族国家对主权的直接解释——国家会尽力将主权扩大到极致,除非在某一处,本国的主权与外国的主权发生了冲突。一个国家无权放弃自己的国民,除非国家发生了分裂。这种分裂必须在国际法上以“新国家的诞生”为前提。如果中华民国始终主张领土范围不变,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那么两岸的现状只能被称为割据,而不是分裂。

中华民国的所有法律或法令中,始终体现出大陆地区是中华民国领土,始终体现出大陆地区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例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称“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而护照条例将“大陆地区人民不适用”的但书加在“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后方。这毫无疑问地表现出台北中华民国政权对大陆的主权主张、对大陆地区人民的国籍主张。

(八八)境行顺字第七七七二九号函

基于这种主张,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1999年9月17日(民国88年)发出的一份主旨为“有关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之身分认定事”的行政函件说:

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人民关系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关于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于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适用之。另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不包括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取得当地国籍者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并领有我国有效护照者在内;至于旅居国外四年之计算,系指自抵达国外翌日起,四年间返回大陆地区之期间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当年原则上不列入四年之计算。
二、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如符合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取得当地国籍者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并领有我国有效护照者之条件,其身分即转换为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其中取得当地国籍者,并兼具外国人身分。如不符合该等身分转换之条件,则仍为大陆地区人民。

台内户字第09400762762号

政党轮替后,第二届陈水扁政府的行政院在2005年1月11日召开了“研商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国国籍之大陆地区人民身分认定事宜会议”,并根据该会议的决议(网络上并无公开文件)在2005年1月28日发出台内户字第09400762762号函件。其关键部分为:

【说明二】有关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国国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准予其身分变更为外国人,嗣后并得准以外国人身分申请归化我国国籍。
【说明六】香港、澳门居民如已取得外国国籍,并持有该外国护照者,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规定,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或持有澳门护照(或葡萄牙结束治理前于澳门取得之葡萄牙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其身分即非属香港、澳门居民,而系为外国人。
【说明七】原具有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嗣后身分转换为大陆地区人民,复有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国国籍时,如经查未向本部申请许可丧失我国国籍者,自应仍具有我国国籍。

这份行政函推翻了《(八八)境行顺字第七七七二九号函》,认为旅居海外四年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外国国籍后,其身份应当变更为外国人,嗣后可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而不是变更为无户籍国民兼具外国国籍。

非法的行政措施

我们回顾一些基本法理:

  1. 行政措施不能违反上位法。
  2. 行政措施必须合法、合理。合理包括符合合理期望原则。
  3.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修订,除非修正案明文规定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力。溯及力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造成重大不公平的溯及既往,是非法无效的。

所以,我们必须考察1999年(民国88年)到2005年(民国94年)之间,法律到底发生了怎样的修改,才使得旅居海外四年以上取得外国国籍的大陆地区人民,身份从无户籍国民兼具外国国籍,变成了外国人(嗣后可归化入籍)。相关的上位法是《国籍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人民关系条例》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这些法律在此期间内均有修订,但没有涉及“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四年后转换身份”。事实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一直采用了排除口吻,即把“旅居海外四年并取得当地国籍”人排除在“大陆地区人民”之外。然而,施行细则作为下位法只能把这类人排除在“大陆地区人民”之外,而绝无可能冲撞上位法《国籍法》把这类人士排除在“中华民国国民”之外。

假如一桩有关于此的行政诉讼告到台湾法院,再假如台湾的法院荒唐地认定这三部上位法中某一个微小的改动产生了这样的效果,这种效果也不会对1999年9月17日之前出生的人产生溯及力。因为法律在1999年9月17日之前的状态赋予了当时已出生的人一项权利(成为无户籍国民的权利),而《(八八)境行顺字第七七七二九号函》进一步建立了行政合理期望。任何剥夺这种资格的法律修订,必须产生宪法级的相称性。正因如此,《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第3项才会说:

前二项香港或澳门居民,如于香港或澳门分别于英国及葡萄牙结束其治理前,取得华侨身分者及其符合中华民国国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条例施行前之既有权益,应予以维护。

这意味着,他们的身份嗣后不会变成条例下“香港澳门居民”,而会一直保持无户籍国民的身份。同样的原则必定适用于1999年9月17日出生的所有大陆地区人民。

大陆地区人民的定居

同样荒谬的行政措施依然存在于《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中:

第三十三条
1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许可,并自不予许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间,不许可其再申请:……四、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
2 ……
3 ……
4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定居,并办妥户籍登记,有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撤销或废止其定居许可,并由移民署通知户政事务所撤销或废止其户籍登记。

上述规定的荒谬之处在于:

  1. 对于已经放弃大陆户籍,在台设籍的人来说,他们在台湾之外是没有居留权的。如果把台湾户籍比作国籍,撤销定居许可(台湾户籍)后他们会变成无国籍人。
  2. 这种撤销户籍的模式只适用于“大陆地区人民”,不适用于自然出生的中华民国国民,也不适用于定居台湾的无户籍国民和香港澳门居民。
  3. 撤销定居许可(台湾户籍)只需要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只要一个(未必合理的)怀疑,而不需要法庭作出任何裁定。

无户籍国民

无户籍国民有下列几个来源:

  1. 1949年台湾戒严时旅居海外且持有中华民国护照者。
  2. 泰缅孤军。
  3. 中华民国国民在海外所生的,未在台湾设户籍的子女。
  4. 归化中华民国的外国人。

对于每一个来源,禁止他们入境台湾都是违反宪法的:

  1. 1949年台湾戒严时,他们是根据《戒严法》被禁止入境的;戒严解除时,这个权利应该自动恢复。将《入出国及移民法》中在台无户籍者入台须申请许可的条款适用于他们,是违宪的。其违宪性正如当年的《台湾省准许入境军公人员及旅客暂行办法》。
  2. 禁止效忠自己的武装部队成员入境,堪称国耻。至于法理上与1相同,军事命令解除后他们会自动回复平民身份,拒绝他们入境是违宪的。
  3. 拒绝有居留权者的子女享有居留权是侵犯家庭,强迫他们返回台湾设籍是侵犯他们的迁徙自由。

至于第四条,台湾又制造了全球奇葩。全世界的归化入籍都是一步到位,而台湾分为两步走:

  1. 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在这个过程中除非得到豁免,否则要放弃外国国籍。
  2. 申请定居。

这意味着,如果申请定居失败,当事人将沦为无户籍国民。与定居台湾的大陆地区人民被撤销定居许可(台湾户籍)的情况相同,从居留权的角度上说,他们会变成无国籍人。

结论

整个系统的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黑色实线是合法的现行政策,黑色虚线是根据上文所述非法的现行政策,红色实现是应当合法的政策:

纵观整套法律制度,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1. “大陆地区人民”身份是一个“贱籍”。只要确立了这个身份,当事人在台澎金马的权利义务就受到《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范。这个身份涵盖了所有台港澳之外的“中国人”,包括取得外国国籍者,除非他们已经旅居海外四年。
  2. “港澳居民”是一个优待身份,他们可以直接申请在台长期居留乃至定居。这个优待身份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就会自动丧失。
  3. 在中华民国法律没有放弃对大陆管辖的情况下,《台内户字第09400762762号函》在国籍上采取了“实质性的台独立场”。从此,大陆地区人民这一身份在台澎金马沦为一个只有义务、罕有权利的“卑贱的假想敌”身份。
  4. 对“定居(户籍迁台)”和“归化(加入中华民国国籍)”的精神分裂式的二分法,创造了两种身份:台湾地区人民和台湾地区人民(前大陆地区人民)。二者虽然同时具有户籍、身份证、护照(有身份证号),但是在法律下完全处于两种不同的地位。对后者的限制还有十年内不得担任公职,这与归化中华民国国籍的外国人的限制相同。

中华民国(台澎金马)自诩为民主和自由的国家,这是事实。但是这不妨碍它在法治方面做的一塌糊涂。在任何一个民主发展到高度的社会里,这种“行政措施决定国籍、居留权”的事情都不会发生。如果你把中华民国的国籍、居留权状况,和之前被称为“战略模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作对比,你会发现前者并不模糊,而是清晰到错乱、清晰到相互矛盾。从台湾的土地能够容纳人口的量来考虑,这确实是实际的考量。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也不是什么奇怪的安排。但是,从法治的角度考虑,混沌比不清晰更可怕。因此,我把它称为“虚无的实在与错乱的必然”。

我很荣幸能在本文的结尾解释我在多年前讲过的一句话:

在台湾,有户籍国民>港澳居民>外国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因此大陆地区人民是五等公民。

之所以外国人大于无户籍国民,是因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的条件优于无户籍国民,而无户籍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至于港澳居民大于外国人,则是因为他们申请定居的条件优于外国人申请归化加定居的条件。而对于大陆地区人民,借用《狂人日记》的腔调:整部中华民国法律都写着“大陆贱民”四个字。这种系统性歧视带来的侮辱,最终变为台湾政治角力中的资本。

民主只是工具,它是用来保障自由和法治的。而良好的法治,才能进一步保障自由。立法权的正确用法绝不是滥用国会豁免权去吵架打架,而立法委员的选举也不是选美或者选辩论主持人。如果立法者每天只记得自己有质询权,而忘记自己最重要的工作是立法,那么这个国家将会变成“立法者的人治”,不仅不会改变行政机关的人治,还会令其雪上加霜。如果把打架和呵斥式的质询定义为民主,民主只会沦为空洞的骨架,最终用民主程序产生一个国会过半的独裁政府,让所有的质询权丧失效力。

自由的高尚用法也不是游行、示威和占领立法院。自由意味着创作、意味着观点的表达。有些自由会带来自我的满足,而有些自由更会带来社会的进步。一部好的作品可以传播知识、启发思考,一个好的示威可以变成行为艺术,让所有人关注。解决问题的方案从来都不是拿着“我要XXX”的牌子上街,而是告诉所有人:为什么我们要XXX。

作为一个和台湾没有关系的华人,我远在千里之外行使着自己的言论自由写下这篇文章。我得到了自我的满足,但我是否能为社会带来进步呢?这就由不得我,而是要取决于阅读这篇文章的台湾人了。不过,既然我有言论自由,我会重复那句我时常挂在嘴边的话,作为本文的结尾:

The legal system in Taiwan is a joke.

菜单
  1. falsehippo  

    依旧是非常好的一篇文章。

    我的一个观点,不一定对:台湾宪法与法制,自诞生起,就处于一个长期战时状态,并且从未进入过非战时状态。

    因而产生了“大陆贱民”的现象。也就是说是敌人而不是贱人。

  2. 邹韬奋 外逃贪官CA
    邹韬奋   虽然韬光养晦,亦当奋起而争(拜登永不为奴:h.2047.one)
  3. ChiuMing_Neko  

    補充一個當下台北當局國籍事務處理上目前還未找到相關依據的地方

    台北當局在仍未徹底拋棄掉「中華民國」歷史包袱的前提下,勢必會遇到不得不處理非台澎金馬有戶籍國民的國籍情況,但台北當局現時在針對「海外華人」的國籍方面上反而是與「外國人」等同的。簡單來説是海外華人所適用的辦法同外國人沒有任何差別,領取的居留證也是寫着「外僑居留證」(適用於非「中華民國國民」)而不是無戶籍國民的「台灣地區居留證」。

    這個就屬於一個很難以解釋的情況了,根據1929年中華民國國籍法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海外華人及其後代的國籍情況,是屬於台北當局在沒有相關法律文件證明他們已經除籍的情況下簡簡單單地拋棄了法理上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人士,還是將這類人士溯及既往,以沒有「中華民國國民證件」為由直接視作從來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註:這裏的「海外華人」不含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及港澳居民取得外國國籍的情況。

  4. Ambrosia  

    @ChiuMing_Neko #179455

    简单来说是这样的,他会让你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祖母是你祖母,再让你证明这一条线都有中华民国国籍。

    1948年的情况

    我:我是我父母的孩子,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根据户政法你必须给我登记。
    南京政府:好的,这是你的户籍登记。
    我:请给我国籍证明书。
    南京政府:请出示你有国籍的证明。
    我:这是我的户籍登记。
    南京政府:好的,这是你的国籍证明书。

    2022年的情况

    台北

    我:我是我父母的孩子,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根据户政法你必须给我登记。
    台北政府:你不符合在台设户籍的资格,现在我们只受理依亲定居。你应该在大陆登记户籍。
    我:请给我国籍证明书。
    台北政府:请出示你有国籍的证明。
    我:你们不让我登记户籍啊。
    台北政府:你不符合在台设户籍的资格。
    我:我有大陆地区人民身份。
    台北政府:不给,你来咬我啊?
    我:我现在就飞来台北咬你。
    台北政府:你没有入境文件,航空公司不会让你登机的,哈哈哈。

    驻外代表机构

    我:请给我国籍证明书。
    驻伦敦代表处:不给。
    我:凭什么?
    驻伦敦代表处:不给,你去告我啊?
    我:我现在就飞去台北地院告你。
    驻伦敦代表处:你没有入境文件,航空公司不会让你登机的,哈哈哈。
    我:我要申请入境。
    驻伦敦代表处:不给,你去告我啊?

    结论:流亡政府的圈地

    1949年的戒严为台湾完成了一次圈地,现在在台湾具有本土人身份的,均为1949年圈地范围内的人以及他们的后代。到现在为止,台湾政府的做法都是“拿什么证件入境就是什么身份”。**特别是对无户籍国民,拿临人字入台证就是无户籍国民,拿外国护照就是外国人。**这是典型的流亡政府行为,因为他没有准确无误的“本土人”(belonger status)定义,所以只能用圈地加限制入境的方法完成本土人身份的认定。对于圈外的人,就赋予他们入境证件所记载的身份。

    这个世界上任何人出生时都没有证件,所以政府对人口的首次登记都是依靠证明人。东亚的户籍依靠父母、医院妇产科医生,英美的驾照依靠家庭医生、学校校长等担保人(guarantor)。中华民国台北政府正是用这个逻辑:限制所有有证件的人取得台湾身份(用“大陆地区人民”这个贱籍),并拒绝所有没有证件的人来台。

  5. ChiuMing_Neko  

    @Ambrosia #179459 實際上他們倒是在解嚴之前針對「僑生」這一群體是當作「國民」看待的,曾有要求參與升旗儀式及軍訓之類的事情,但是這類人台北當局還是會要求他們使用外國護照辦理入境許可才可來台。

    只不過在承認他們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同時但又避免給他們頒發護照及大多不給予在台登記戶籍的機會(而港澳居民一旦來台就讀即可取得身份證),導致僑生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是不能在畢業後留台的。而後來解嚴後就直接適用外國人來台辦法,但在入學方面還是保留着「僑生」及「外國留學生」之別。

    但是説是如此,台北當局的圈地行為導致大量法理上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人士無法取得任何中華民國國民證明文件,進而導致他們在來台時不得不適用台北當局的簡單國籍甄別程序被排除「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海外華人理論上作為非大陸地區人民(沒有在大陸設籍)的無戶籍國民(1929年國籍法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修法後其後代法理上依舊還是可以依靠其「中華民國國民」父母繼承其「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不然就不太符合邏輯)就如本文所説類似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外國國籍旅居海外超過4年就直接被排除「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一樣難以在法律上解釋得通。而透過使用甚麼證件就是甚麼身份的人簡單排除這類人士其「本國國民」的身份製造了一個法理上是本國國民的人士要先申請歸化才能被視為是本國國民這種奇葩現象出現。

  6. 庆丰包子香 PF64
    庆丰包子香   学習中。支持青年毛澤東的各地民族自決獨立,破除大一統文化毒瘤。

    这只能说明理论上的错误,不能证明实际的错误。如果大陆移民台湾开放,台湾早就爆炸 那个流程图,申请定居的方向是啥,另外“高专人才”不需要放弃原籍?这个现实有,有人能解释一下吗?

  7. 陈士杰   打倒共产党!打倒习近平!

    其实可以理解。 毕竟全世界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有威胁,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台湾当然是处处被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