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牛奶盒的人 #110327 满洲(东北)其实并没有独立的意愿,内蒙古独立的意愿也不强烈。
至于西藏和新疆,确实独立意愿比较大。
民主化以后,疆藏蒙享受自治区的待遇,但是和港澳不同的时候,货币和中原地区是一样的,疆藏蒙不能有独立的货币。
@愛牛奶盒的人 #110327 满洲(东北)其实并没有独立的意愿,内蒙古独立的意愿也不强烈。
至于西藏和新疆,确实独立意愿比较大。
民主化以后,疆藏蒙享受自治区的待遇,但是和港澳不同的时候,货币和中原地区是一样的,疆藏蒙不能有独立的货币。
各位都知道,我是主张中国是单一制议会制的。
中国十四亿人,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少,那么就不够代表民意。
如果国会议员数量太多,国会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尽量不要超过五百个议员,如果五百人以上开会,那就根本不能辩论了, 只能用来听报告,根本无法高效开会。
国会如果和美国众议院一样,只有四百多人,那么一位议员就代表三百多万人口,就和一个地级市的人口差不多了。一座地级市,市长和国会议员的选区差不多大,市长和国会议员到底谁官更大?这就非常别扭了。
1950年代,共产党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也考虑了这个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太少,不够代表性。如果人大代表太多,没法高效开会。所以中共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是专职的,普通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
中国民主化以后,也可以这么做,学习人大代表的模式。但是每级议会都是人民直选,而不是现在这种“代表选代表”的模式。县议会就是县民直选,市议会就是市民直选,省议会就是省民直选,国会就是全民直选。
各级议会的选举制度都学习德国的联立制,然后议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
大概每五十万人口搭配一位国会议员,所以全国就有2800个国会议员;
大概每十万人口搭配一位省议员,各省大概就有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省议员;
大概每两万人口搭配一位市议员,各市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市议员;
大概每四千人口搭配一位县议员,各县大概就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县议员。
各级议会互选产生议会常委会。
普通的议员是兼职的,但是这些议员也应该设立服务处接待选民,政府会给普通的议员补贴。
各级议会常委会人数大概等于该级议会议员数量的5分之一。比如国会2800个国会议员,那么国会常委会委员大概就有700个。
各级议会的普通议员每年只开会三四次,普通议员表决大方向,但是具体立法的是各级议会的常委会。就和今天中共的人大代表是一模一样的。
各级议会大概设立20个左右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大概就是二十多个常委。
各级议会议员任期是五年,五年内只能在同一个委员会工作。
总统是礼节性的虚位元首。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大会由国会议员及各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会议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成立宪法法院来解释法律,宪法法院法官十五位,法官由总理提名,国会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十五年。
香港分配给15位左右的国会议员、4位国会常委,香港的国会常委和国会议员只能在国防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工作。
澳门分配2位国会议员、1位国会常委,澳门的两位国会议员只能在外交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工作。澳门的国会常委特批可以在国防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同时列席。
三峡会垮坝不是民运说的,只是推特反共圈里面说的。
第一条 总统
(一)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二)总统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立法院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行政院院长,任命司法院大法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总统根据立法院或行政院院长的决定,解散立法院。
(五)总统根据行政院院长的决定,任免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
(六)总统根据行政院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七)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八)总统缺位的时候,由立法院院长召集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立法院院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九)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十)总统非经罢免,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一)立法院依法罢免总统。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总统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总统再提罢免案。
(十二)废除副总统一职。
第二条 行政院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如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立法院不同意时,立法院得于十五日内以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立法院应立刻选举行政院院长,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三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解散立法院。
(二)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
(三)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各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四)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五)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事或监事。
(六)立法院依法撤换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之后,立法院院长应于五日内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且任命立法院选举产生的行政院院长继任人为新任行政院院长。总统应接受立法院的要求,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的职务,并任命行政院院长继承人为行政院院长。
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对现任行政院院长进行不信任动议,并且全体立法委员无法过半数选举一位行政院院长继任人的时候,现任行政院院长应于五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应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动议后十日内宣告解散立法院。
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七)本届立法院立法委员任期超过两年之后,行政院院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立法院。
(八)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九)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之职位也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终止而终止。
(十)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出任时为止。
第三条 立法院
(一)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立法委员是人民的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二)立法委员数量由法律规定,应该在两百位以上。
(三)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
(四)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五)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六)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七)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八)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九)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
(十)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全体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十一)立法院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行政院任何人员列席。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和政务委员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立法院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二)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十三)立法院院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立法院副院长代行立法院院长的职权。
内阁制没必要限制不得连任吧。参照日本。
内阁制的总统是花瓶,花瓶换的勤一点也好。如果实行内阁制,李安、张忠谋、施振荣、戴资颖、周杰伦都可以。花瓶换的勤一点,人民也开心一点。
从其良心?
如果立法委员个人的想法和党团不一样的时候,应该按照个人的思想来投票。这其实是间接呼吁各党不要成为法西斯一言堂。
看来主张一国两制的统促党可以端掉了。
理论上应该可以解散统促党,但是民进党也懒得折腾。毕竟有白狼闹,民进党就可以继续以“抗中保台”骗选票。
原来士杰兄也主张废考监。
考试院现在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是业务重合的。全世界没有第二个国家把掌管人事和公务员考试的机构放在内阁级别的。考试权完全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至于监察院,从于右任时代就没有正规运行过,一直就是一个半僵尸机关。王建煊多说过,如果再不废监察院,孙中山会哭。陈水扁曾经好几年不提名监察委员,台北政权依然可以正常运作。
所以考试院和监察院必须废掉。
我读了詹姆斯·法内尔上尉(退休的美国太平洋舰队情报和信息行动总监)关于中国海军的一份演示文稿:
他说的这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
文字稿:中国海军的崛起:与詹姆斯·法内尔船长的讨论中国在2011年底至2015年期间在南海建造了七个人工岛。其中三个岛屿在地理上与珍珠港的大小和维度相同。其中之一的维度与环绕华盛顿特区的环城公路相同。
给予: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5年承诺不会将这些岛屿军事化,但他们确实做到了。
*他们一直在骚扰在该地区行动的美国海军舰艇,甚至差一点撞上一艘美国驱逐舰。
*他们疏远了许多声称对这些岛屿居住的水域拥有主权的邻国。他们冒着与日本和美国对抗的风险。日本拥有该地区最大、最先进的空军。美国拥有世界上第一和第二大空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中国一直在积极威胁这两个国家。-中国现在的船体比美国海军还多。
*中国正在生产美国海军的吨位船只。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会如此。
*中国拥有优于美国海军的反舰导弹(射程、速度、威力)。
*中国表示,南海是其历史领土的一部分,海牙常设仲裁法院驳斥了这一说法。西方情报专家在2011年断言,中国追求的是南海的自然资源(石油、天然气、鱼类)。
问:鉴于我们现在了解到我们严重低估了中国在南海和海军的军事化规模,上文详细说明了这一点,这似乎是为了获取自然资源而矫枉过正;他们是否可以通过控制那片海洋来追求不同的战略目标?
发英文帖子的时候,建议翻译一下,不是每个网友都懂英语。
台湾很多人都主张要改成内阁制,蔡英文今年也主张修宪。所以我就帮台湾人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 各位台湾朋友看看我写的怎么样。
台湾历次修宪都不修改从南京带过来的《中华民国宪法》本文,每次都是修改九十年代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我现在就修一下《宪法增修条文》,写一份内阁制的宪法让各位看一看。
为因应国家发展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
第一条 (人民行使直接民权)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二条 (总统)
总统由全国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国民凡具有立法委员选举权而年满四十岁者,均有被选举权。
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全国大会由立法院立法委员及各县市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立法委员同数之代表组织之。
全国大会至迟应于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日,遇有总统于任期届满前缺位,至迟应于缺位后三十日集会。全国大会由立法院院长召集。
立法院任期届满后,应自立法院第一次集会起算。
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总统不得兼任政府官吏,并不得为立法委员或各县市议员。总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任期未满缺位时,由立法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总统之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或行政院主管部会首长副署始生效力。本规定不适用于行政院院长之任免、立法院之解散及行政院院长或者行政院部会首长去留之要求。
总统在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总统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总统派遣并接受使节。
凡规律各院政治关系或涉及立法院立法事项之条约,应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经是时立法院同意或参与。行政协定适用有关行政院之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总统任免法官及文武官员。
总统代表国家就个别案件行使赦免权。
总统得以此等权力委托其他机关行使。
非经立法院之许可,总统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限。
此外,非经立法院之许可,不得对总统之个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
立法院得以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弹劾。弹劾案之动议至少须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赞同,始得提出。弹劾案之决议以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多数决定之。
弹劾公诉由弹劾机关委托一人行之。
司法院宪法法庭如认定总统故意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得宣告其解职。弹劾程序开始后,司法院宪法法庭得以临时命令决定停止其行使职权。
第三条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提名由立法院不经讨论选举之。
得立法院立法委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总统任命之。
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立法院得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一人为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票,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行政院院长。当选之人如未得此过半数票,总统应于七日内任命为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免之。
行政院院长应决定政策方针并负其责任。在此政策方针范围内,行政院部会首长应各自指挥专管之部而负其责任。行政院部会首长意见发生争执,由行政院解决之。行政院院长应照行政院所定而经总统核可之处务规程处理政务。
行政院院长对武装部队有命令指挥之权。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立法院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
立法院仅得以立法院过半数选举一行政院院长继任人并要求总统免除现任行政院院长职务,而对行政院院长表示其不信任。总统应接受其要求并任命当选之人。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要求信任投票之动议,如未获得立法委员过半数之支持时,总统得经行政院院长之请求,于二十日内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如以其立法委员过半数选举另一行政院院长时,此项解散权应即消减。动议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行政院院长任命行政院部会首长一人或者若干人为行政院副院长。
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在任何情形下,应随新立法院之集会而终止,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之职位亦随行政院院长之职位因其他原因终止而终止。
行政院院长经总统之要求,行政院部会首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经行政院院长或总统之要求,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人命时为止。
第四条 (立法院)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立法委员为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立法委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在200人以上。
立法院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立法院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立法院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立法院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立法院院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立法委员三分之一或行政院院长要求时,立法院院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立法院院长管辖立法院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院议场范围内,非经立法院院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审查选举为立法院之责。立法院并决定其立法委员是否丧失立法委员资格。不服立法院之决定,得向司法院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其细则由法律规定之。
立法院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立法委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行政院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立法院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立法委员对其以立法委员资格交付事实之人,或以立法委员资格承受事实之人,及其事实本身,有拒绝作证之权。在此拒绝作证权限内,并不得扣押文件。
任何人不得妨碍立法委员当选人就任或执行立法委员之职务。并不得因此预告解职或免职。
第五条 (司法院)
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三分之二立法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十五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第六条 (考试院)
考试院之职权,由行政院考试委员会取代之。
第七条 (监察院)
监察院之职权由立法院和县市议会取代之。
第八条 (待遇调整)
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
第九条 (市县自治)
市、县地方制度,应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限制:
一、市设市议会,市议会议员由市民选举之。
二、属于市之立法权,由市议会行之。
三、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由市议会选举之。
四、县设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
五、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
六、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议会选举之。
七、中央与市、县之关系。地方政府之功能、业务与组织之调整,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条 (基本国策)
国家应奖励科学技术发展及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渔业现代化,重视水资源之开发利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
国家对于人民兴办之中小型经济事业,应扶助并保护其生存与发展。
国家对于公营金融机构之管理,应本企业化经营之原则;其管理、人事、预算、决算及审计,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
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
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
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国家应尊重军人对社会之贡献,并对其退役后之就学、就业、就医、就养予以保障。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尤其国民教育之经费应优先编列,不受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
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
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于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人民亦同。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国民之政治参与,应予保障。
第十一条 (两岸关系)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第十二条 (宪法修正案之提出)
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不适用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那有个屁用啊
被关六十八年,还不如被警察打一顿
大陆法系相信规则,英美法系相信人。
但我们都知道,制度就是相信规则而不能相信人,相信人迟早出乱子。
议员是民选的,议员造法。
法官不是民选的,法官造法。
就这么简单。
而且蔡英文对苏贞昌不放心的,所以把游锡堃放过来当立法院长牵制苏贞昌。
这次辩论,拜登八年副总统的表现,成为拜登的累赘。
拜登是由于当了奥巴马的副总统,所以才被提名成总统候选人的。
所以拜登不能公开反对奥巴马的政策。
但是奥巴马不好的政策,拜登又要说自己是副总统不能做主为由,甩锅给奥巴马。
这就非常别扭了。比如他要搞Bidencare,这和Obamacare之间的关系,他讲不清楚的。
民主国家想做总统的人,不要在此之前做副总统或者国务卿。
因为二把手、三把手,其实都是给一把手背黑锅的。
副总统、国务卿做的政绩算在总统头上,做的烂事就算在副总统、国务卿身上。
就和台湾一样,行政院长给总统背锅,政绩都算总统头上,烂事都扔给行政院长。至于台湾副总统,完全是摆设。
台湾民主化之后,没有行政院长后来当选总统的,也没有副总统后来当选总统的(连战差一点)。所以未来赖清德能不能当总统是个问号。
所以在美国,如果有意愿想选总统的参议员或者州长,不要去做现任总统的副总统或者国务卿。
除非现任总统做的非常好,好到人民对他的国务卿、副总统印象也非常好,那才可能会把票继续投给未来选总统的副总统、国务卿。比如老布什做里根的副总统,里根做得好,所以老布什也当了总统。
美国过去一百年多,没有国务卿后来当选总统的(希拉里差一点),副总统里面也只有尼克松和老布什后来当选总统的(戈尔差一点)。
不过啦,美国国务卿就是外交部长,不是总理。
翻译的名字最好不要和英文原声音差别太大
比如Obama 奥巴马 就不错
Bush 布什 也不错
但有的翻译确实差太远了,比如trump和特朗普就差别太大了,不如川普好
胡乔木被毛泽东戏称为“靠乔木,有饭吃”。
邓小平则赞誉胡乔木是“中共中央第一支笔”。
《胡乔木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130—133页




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都有姓Johnson的。
这个词,中国翻译的是“约翰逊”,台湾翻译的是“詹森”,香港翻译的是“莊遜”。
我第一次在台湾的书上看到“詹森总统”这个词,都没有反应过来指的是约翰逊。
防疫的本质是限制自由的。
所以专制国家反而更容易防疫,因为专制政体更容易剥夺人民的自由。
专制国家可以直接宣布戒严宵禁,人人都必须待在家里。
但是民主国家是不可能这么做的。
为什么台湾、澳洲、新西兰、韩国做的比较好?
因为这些国家是岛国,岛国只需要卡住机场和港口即可,岛国防疫更容易。
韩国虽然不是岛国,但是朝韩陆路不通联,所以和岛国是一样的。
这本书王炳章一开始想命名为《民运101》。
在美国上过大学都知道,大一第一门课就是101。
但后来王炳章担心中国普通人不懂101的意思,所以就改成《民运手册》的书名了。
过奖过奖,我是小人物,不敢当啊。
我其实没有资格领导民运,因为我没有坐做过监狱。
海外民运不可能是中国民主化的主战场,海外民运的主要工作就是游说各国政府,然后给海外华人和洋人宣讲民运理念。
民运需要一位坐过牢,然后英文好,民主理论完善,有学术水平的人
魏京生的缺点是文化知识不够,英语都不会。
吴弘达的缺点是人心坏,太贪婪。
王丹本来有机会成为这个角色,结果他自己扛不住,没有领导力,而且有时候王丹给人感觉怪怪的。
所以民运现在没有非常好的领袖。
最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必须等中共统治出问题的时候,海外民运才有支点。如果就目前的情况,不管民运领袖多么好,也没有改变中国的支点。
所以未来如果川普打中国打的狠,经济不行的时候,未来国内会有变天的可能,海外民运就有舞台了。
海外民运大概创始于1980年代初,标志性的事件是王炳章创建《中国之春》杂志。
早期海外华人社区普遍受到国民党的影响,所以普遍都是反共的。
《中国之春》当时在海外华人社区的影响,比今天中共扶持的亲共媒体和法轮功媒体加起来都大。我见过几位台湾的老立委和老国代,他们当年在美国留学的时候,几乎都看过《中国之春》。
民运在1980年代茁壮成长,早期中国公派的留学生,绝大部分都参与过民运活动。民运的支部在西方各大学校遍地都是,和今天的“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差不多。
民运的最顶峰是在六四事件,当时民运在纽约、洛杉矶、芝加哥等大城市的活动,能够召集到近万人来参加。海外华人十之八九都支持民运。
民运在1990年代初期依然盛气凌人,学自联、民阵这种新型组织也给民运带来新鲜血液。
1990年、1991年的纪念六四活动,也能找到不少人来参加,非常气派。
民运由盛转衰的转折点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邓小平保证改革开放要继续维持下去,不会回到毛泽东时代。
1992年邓小平南巡意味着六四屠杀之后的国内肃杀结束了,海外华人回国经商就业的也不少,海外民运参与者也就越来越少,尤其是大陆来的留学生,几乎都刻意迴避民运,为了就是不妨碍未来回国。可以说国内新东方崛起的时候,民运就已经不行。
民运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变质了。由于民运新人越来越少,民运人士很多又没有正规工作,所以就要给自己找钱找出路。通过民运办政治庇护的移民赚钱模式就生成了。甚至出现了民运人士拿李登辉的钱帮台湾政府做特务,这种非常荒唐的事情也发生了。从那以后,民运人士之间见面的时候,首先问“你是谁的人”,也就是拿了谁的钱,替谁办事。有的民运拿国民党的钱,就在海外华人裡面宣讲票投李登辉。也有的民运拿了民进党的钱,就在海外华人圈宣讲票投彭明敏。可谓丑态百出。总之,1990年代中期之后,民运已经没有称霸华人圈的地位。
1990年代末是民运的一个大亮点。当时美国国内在争是否要把贸易和人权脱钩,是否给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当时魏京生等少数民运人士反对给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但王丹等一大串民运人士支持贸易和人权脱钩,支持让中国人先富裕起来,富裕的中国人干掉共产党。但历史证明,王丹是错的。
在北京申奥成功以及奥运会举办之前,中国人权问题也是一个热点,民运当时曝光度也是挺高的,北京奥运也算是给民运强行续命。
2008年之后,民运就开始快速衰败。虽然在2010年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2011年中国茉莉花革命、2012年陈光诚事件等个别事件上有一些媒体版面,但这种小亮点掩盖不住衰败的大趋势。
民运的失败主要原因是中共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1990年代以前,海外华人社团都是国民党扶持的,国民党反共,海外华人主流就是反共。1990年代中后期,中国有钱了,中共就开始渗透海外华人,到今天甚至国民党都已经亲共了,海外华人大部分自然也就和民运划清界限了。现在甚至连美国主流社会都意识到中共的威胁,中共都渗透到白宫国会,民运自然也就越来越不行。
至于法轮功,其实法轮功也大不如前了,没有多少新人,大多法轮功还是十几年前来美国的同一批人。不过法轮功转型很成功,文昭这批人的出现,把法轮功从一个宗教团体,转变成了一个反共的精英群体,甚至还打入共和党内部,法轮功这一点上比民运强得多。
这就是泛泛的谈一谈,东扯西扯,写的不连贯各位请见谅。
余茂春没有做部长啊,他没有进内阁的。
要知道,第一代中國移民在美國選上議員是幾乎不可能的。
如果就想當官,但是在中共體制內上不去,那唯一的出路就是造反了。
造反的人分三種:
①被現政權迫害的人,所以一定要站出來造反。
②看到專制體制的不公,決定站出來捍衛正義,活雷鋒(少的可憐,但我不能說沒有)。
③想當官的野心家。但是在專制政體當不了官(或者當不了大官),所以打算推翻專制之後撈一筆(大部分人的心態)。
以美麗島事件為例。美麗島事件的八個受刑人:施明德、黃信介、林義雄、姚嘉文、陳菊、呂秀蓮、張俊宏、林弘宣。
這八位受刑人中,除林弘宣之外,其他的七個人在出獄後,都曾擔任民主進步黨主席或代理主席。
林弘宣也曾經想選立法委員,但是後來退選了。陳水扁後來任命林弘宣出任國策顧問。
這八個人裡面,除林弘宣之外,都屬於第三類。林弘宣算是在第二類和第三類之間搖擺的人。
由此可見,反抗專制是為了自己撈點什麼,這是人性。大公無私是反人性的。
美國由於沒有全民的身份證,也沒有戶籍登記制度,所以投票很麻煩。
美國應該跟台灣學習,公民拿著身份證就可以去投票。
旧品葱好,旧品葱是墙外知乎。
新品葱只能说是阿姨粉以及偏向阿姨派的墙外俱乐部。
我一开始也是相信理想的。
但自从我接触海外民运和台湾党外的那些人之后,我是彻底改变了。
这些人,都想做总统。
人加入什么阵营,有时候不是自己能选择的。
但造反的人,也都是在现行体制里面得不到乌纱帽的人。
说点实话。
王金平恭维的说我能做立法院长,我当然也想做国会议长。
但是做议长很难啊,个人觉得不太可能,国会这么多大佬,议长之位轮不上我的。
我理想的人生是共产党垮了之后,做三四届国会议员。
十几年议员做完之后向总统争取一下,能不能去做驻加拿大或者驻台湾的大使。
如果争取到了,就去做大使。
但是不管能不能争取大使之位,我都退休了。
找一所大学去当特聘教授,开几门课,给学生讲一讲中国政治、两岸关系和加拿大政治。
然后再做个政论的自媒体,每两三天邀请几位政客做对谈的节目。
反正我不想生孩子,也不用为子女考虑,自己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想单着就单着。
退休之后空闲时间就写书,写一本《海外民运史》,从王炳章时代写到中共崩溃前夜。
全当我鬼扯,各位看个乐呵就好。
楼主纠结在一个“出名”“出风头”上,好像黄之锋就是为了出名似的。这些思想,恰恰体现了楼主本人对名利的看法。
黄之锋自己曾经谈论过这些所谓名声,他表示,光环就是用来烧的,他拥有的这些薄名,都要用来推动民主运动。这种境界,恐怕楼主远远不及了。
我接触过魏京生、徐文立等海外民运的人,也接触过施明德、许信良这种台湾党外大佬。
这些人给我的感觉,他们都有“总统梦”,都想推翻执政者之后,自己去做总统。给我一种“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老子造反就是为了做皇帝”的感觉。
我不诛心之论,但是黄之锋自己心里有没有“特首梦”,他自己心里清楚。我不多讲。
人都是驱利的,面对人性吧。蒋经国如果让许信良做台北市长,许信良绝对不造反。李登辉如果支持施明德做立法院长,施明德绝对立刻加入国民党。
所以每個人造反,都是有自己的私心的。但我支持他們造反,因為他們雖然是在給自己謀求官位,但同時已給人民大眾爭取人權了。
这个问题在品葱上被人问过,我在2047问一问。
法拉盛的中国民主党的各党部,主要的业务就是给人办假政治庇护。
中国泛蓝联盟是十几年前很牛逼的国内民国粉组织,现在几乎被打压的泡沫化了。
至于郭文贵,那完全就是笑话,我都不想提了。
@natasha #103933 你理解错了。我的意思是,黄之锋一个十几岁的小孩,怎么成了社会运动的领袖了?实在是有点不可思议。
八九民运是学生运动,学生领袖肯定也是年轻的学生。香港是社会运动,不是单单的学生运动。香港各基层的人推一个小孩当运动领袖,实在是让我不可思议。
一个初中生就参加社会运动,到了高中就成了世界级的名人,让人不可思议啊。
李光耀时代可以说是威权式的民主
今天可以说就是一个民主社会了,当然,李家会有一些手段保持执政地位,但不敢公开打击反对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