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觉得我需要做个澄清:
我认为普遍真理是存在的。我个人也对这些真理是什么有思考。但是我不确定,也不可能确定,我自己对真理的认识是正确的;同理,别人也不可能确定我是错的。这就是为何,我愿意让我自己被一个市场限制,但同时,我也会维护自己在这个市场中正当竞争的权利。
回到“人权的绝对性"上来说,我个人认为“人权应该是绝对的”是一个真理,但是我不知道我是不是正确的,这也就是为何我愿意和持不同观点的政府公司竞争客户,看客户更愿意来谁那里。事实上,盈利则合理,或许对人权有不同政策的公司都能持续盈利 ,所以对人权不同的处理方式都适合存在。但是哪种应该普遍多少,在哪里,对谁,这些都是市场机制慢慢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