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藏人关注西藏的又有多少呢?
因为我在加拿大认识一个藏族女生,她父母就是当年跟着达赖喇嘛流亡印度的,后来定居加拿大。
她藏语说的都很马虎,根本就是把自己当加拿大人了。所以她这种藏人,我实在不认为还有可能在流亡政府里面做事情。
我的意思是,二代、三代藏人还会认同西藏是自己的家吗?他们应该早就和流亡国融合了吧。
年轻的藏人关注西藏的又有多少呢?
因为我在加拿大认识一个藏族女生,她父母就是当年跟着达赖喇嘛流亡印度的,后来定居加拿大。
她藏语说的都很马虎,根本就是把自己当加拿大人了。所以她这种藏人,我实在不认为还有可能在流亡政府里面做事情。
我的意思是,二代、三代藏人还会认同西藏是自己的家吗?他们应该早就和流亡国融合了吧。
那我请教一个问题,既然噶厦政府没有控制到西藏自治区全境,为什么达赖喇嘛的故乡不在西藏而在青海?为什么当年噶厦政府会选一个不在自己统治区的小孩转世?
我先把西藏流亡政府的中间道路内容贴出来,括号是我的评价:
①西藏流亡政府將不尋求獨立,而是將西藏三區的所有藏族都置于一個統一的政治實體中。
(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的一些藏族为主的地区,当然可以划归给西藏省管辖)
②這一政治實體必須具有名副其實的民族區域自治自主的地位。
(藏人只要能选上省长,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③這種區域自治應該是由根據民主程序,通過人民選舉產生的議會和政府所主導。
(这是肯定的,这是民主国家的必须)
④在中國政府接受上述內容的同時,西藏將不尋求分離並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存在。
(没问题)
⑤在西藏未成為和平基地之前,為了防衛的需求,中國政府可以在西藏佈署有限的軍隊。
(和平基地毫无可行性,唱高调很无聊)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負責西藏的政治外交與國防。而與西藏的宗教、文化、教育、經濟、衛生、生態環境等有關的事務則完全由西藏人自己主導負責。
(首先,要定义什么是西藏人。在西藏有户口的汉人是否是西藏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如果中央政府只负责国防和外交,这就和港澳一样了。宗教、文化、生态环境、卫生可以是拉萨省政府管理,但是经济和教育中央是要干涉的)。
⑦中國政府停止對西藏人權的踐踏,停止向西藏的人口遷移。
(这是要自由迁徙的。汉人可以选择去西藏定居,藏人也可以自由的去中原定居)
⑧為了解決西藏問題,由達賴喇嘛負責與中國政府進行真誠的和談與和解工作。
(达赖喇嘛可以当西藏荣誉省长,国会给他一个荣誉副总统都可以)
我还是觉得对广东人不公平,藏民高人一等的感觉。
弹劾大法官的程序和弹劾总统一样。
你觉得弹劾总统是因为总统有罪吗?佩洛西弹劾川普是因为她认为川普有罪吗?
这完全就是政治斗争而已。所谓的有罪没罪只是一个借口,美国国会的弹劾就是瞎掰了一个借口的罢免。
那这就没办法了。
如果让广东和西藏在参议院里面有一样多的席位,广东人肯定不干的。
美国国会对总统和大法官的所谓审判,其实就是党派斗争而已,根本不是司法。
国会议员又没有法官资格,就是袋鼠法庭。真投票的时候,没人在意是否有罪,只在意党派立场和选区民意。
美国就是国会和州议会联合修宪的。
能做到全民公投修宪的,只有韩国、台湾、新西兰这种小国家。
修改美国宪法,须先获得三分之二的参众两院国会议员支持、以及四分之三的州议会两院(38州)支持,才能使宪法修正案生效。
我已抬高修宪门槛:
宪法修改的三种方式:
①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国会议员提议,并由国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再交付全国各省议会全体议员、全国各直辖市议会全体议员和各特别行政区全体国民委员表决,并由全国各省议会全体议员、全国各直辖市议会全体议员和各特别行政区全体国民委员的总数五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数量的五十分之一联署提议,公告一百八十日之后,交付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以过半数通过;
③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国会议员提议,并由国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公告一百八十日之后,再交付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数量的二分之一,公民投票以过半数通过。
美国国会也可以罢免法官的,而且门槛比我设计的还低。
法官既然是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决定的,那么议会当然也可以罢免法官。
但是如果国会过半数议员就能罢免法官,司法独立就不存在了。
所以,我的设计是这样的。
宪法法院大法官罢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同意后,再由二分之一的全国各省省议员同意后,才能成功罢免。罢免一位宪法法官的大法官和修宪的门槛差不多高。
最高法院法官也是一样,罢免需要百分之七十以上议员同意。这就几乎避免了单一政党罢黜自己不喜欢的法官的情况。
新加坡总理起诉记者,已经侵犯言论自由了。
当官的在获得权力的时候,就要丧失一些权利。
台湾就是把选举制度写进宪法了。导致现在要修改立法委员不合理的选举制度变得非常难。
我的宪法规定,选举方面的法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可以,这就避免了单一政党为了本党利益而随便修改选举法的可能性。
一院制,议员按照人口分配。因此西藏、青海这种人口稀少的省份在国会里面肯定被忽略,这就导致大选期间各党的党主席都会尽量拉拢广东、山东这种大省的席位,而对西藏、青海没人在乎。
打五分以下的朋友我希望您给出理由,谢谢
我想表达的,这就是海外民运的质量。大家也都明白了,可能指望这些人推翻共产党建立宪政民主吗?
夏业良吹得牛和袁红冰、辛灏年吹得牛还是有区别的。
夏业良说他学生时代和人打架,这不能算是民运的功绩。
但是辛灏年说自己组织学运,袁红冰说自己和中共高层的事情,这都是给自己的民运业绩贴金。
所以袁辛是弄虚作假,夏业良只能算吹牛逼。
敌人的敌人是朋友,敌人的朋友是敌人。
香港人其实也不指望蔡英文能做什么。
只不过韩国瑜实在太亲共,韩国瑜选的是省委书记而不是总统。
所以蔡英文不一定好,但是韩国瑜太烂了。所以港人也是不支持蔡英文就不行。
@丁丁兄弟 #139454 赵委员是新党召集人,您是当过党魁的人,您有经验。
您是党主席,我是秘书长吧。
胡溫這個說法也不能算錯。
當年朱鎔基在政治局常委裡面是第三,李鵬是第二,但是人們也是說江朱時代。
①写错国家主席的全称。
“国家主席”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但在过去这么多年,我在民运人士写的公开信或者各种联署中,至少五六次看到有人把“国家主席”的全称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但其实国家主席的全称里面没有“国家”这两个字。
②错把温家宝当成中共二号人物。
温家宝在政治局常委会的排名是第三位,排名第一的当然是胡锦涛,排名第二的是上海帮的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所以温家宝是第三位。不过由于人大是橡皮图章,委员长的媒体版面不如总理,所以导致很多人误以为温家宝就是二把手。
③华国锋不是国家元首。
很多人都把华国锋当成国家元首,卢跃刚写的《赵紫阳传》里面,也把华国锋当成国家元首。其实华国锋并不是国家元首,华国锋是以国务院总理的身份出访的。所以华国锋是政府首脑而非国家元首。华国锋主政时期没有国家主席,当时的国家元首是人大委员长叶剑英。
④高岗不是国家副主席。
很多民运或者墙内的文章把高岗的头衔写成国家副主席,但这是错误的。
高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是完全不同的。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其实更类似于美国总统,大概等于今天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高岗当时是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兼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这个职位放在今天大体等于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分管财政的副总理+国务院发改委主任。
⑤习仲勋没有反对过六四屠杀。
1989年习仲勋年事已高,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排名第一的副委员长,但实际上已经不管事了。目前没有任何官方的材料或者当事人的回忆录可以证明习仲勋1989年反对过镇压学生。人们今天认为习仲勋反对镇压学生,只是因为习仲勋对八六学潮的态度是很开明的,所以想当然的认为习仲勋也反对六四镇压。
⑥人大委员长并不都是政治局常委。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人大委员长都是政治局常委。彭真和万里都不是政治局常委。
自由亚洲的节目都搞错了,还是我纠错的。
⑦全国政协主席没有任期限制。
在修宪之前,国家主席、总理和人大委员长都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政协主席没有任期限制。
所以2002年的时候,李瑞环就不想把政协主席交给贾庆林。结果当时江泽民就搞出了七上八下的潜规则,逼着李瑞环交出政协主席。
关于中国政治,有哪些事实经常会被人搞错?大家总结一下。
我觉得我写的没啥问题,落实真普选了。
@丁丁兄弟 #139361 基本法的香港政治体制的部分,香港立法会可以随便改的。
基本法的中港关系的部分立法会不能单方面修改,但是政治体制方面随便改。
我是这么想的。
在中原人口大省,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联立制。
在西藏、青海这种人口少面积大的省份,实行可转移单票制的单名选区制就可以。
香港只有国防和外交是中央政府管理的, 其他的方面都是自治。
香港按照人口比例每年给中央交军费,中央在香港不驻军。
第一节 政府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
政务委员,
各局局长,
秘书长。
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政府主席领导政府的工作。副主席、政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四)政府主席由年满十八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由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方式选举产生。
政府主席当选者必须获得过半数的普选票。
年满十八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有政府主席的被选举权。
政府主席的选举采取两轮选举制。
政府主席的选举由法律规定。
(五)政府主席任职届满时,应于政府主席任期届满前70日到40日之间,选出政府主席后继人。
政府主席当选者缺位、死亡、被判刑或其他原因而丧失政府主席资格时,于60日以内选举政府主席后继人。
(六)国务院总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席选举的决定,任命当选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席。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基本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规定各局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局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局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③编制和执行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④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和城市建设工作;
⑤改变或者撤销各局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⑨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⑩国家议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根据法律和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局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九)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香港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政府副主席、政务委员、各局局长和秘书长由政府主席任免。
(十一)法官由政府主席向立法会提名,立法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政府主席任命。
(十二)年满十八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有权罢免政府主席。
罢免事务由法律规定。
(十三)政府主席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十四)政府主席缺位或因故不能履行政府主席职务时,由政府副主席暂时代理主席职权。
第二节 立法会
(一)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二)立法会由年满十八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
(三)立法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
立法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立法会以全体议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立法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
(四)立法会会议由立法会议长召集。如果五分之一以上的立法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立法会会议。
(五)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监督基本法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③审查和批准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⑤决定特赦;
⑥监督政府的工作;
⑦决定同外国和中国其他地区缔结的经济和商务的条约和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⑧根据政府主席的提名,决定法官的人选。
⑨决定香港总动员;
⑩决定香港的戒严;
⑪撤销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六)立法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
秘书长,
议员若干人。
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秘书长由议长向立法会提名,立法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出任。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普选票。
议员名额大体等于香港总人口除以十万。
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七)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作。
议长、副议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八)立法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九)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立法会议员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政府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一)立法会管辖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立法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二)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三)立法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十四)法律和其他议案的制定和修改,由立法会以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五)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由立法会议长签署并且向社会公布,方能生效。
(十六)立法会议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三节 法院
(一)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二)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三)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四)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五)法院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六)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七)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
(八)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九)法官由政府主席向立法会提名,立法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出任。
(十)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政府主席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政府主席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十一)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十二)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格里蝾螈也比票票不等值好得多。
每个国会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所以我对现在的美国众议院、加拿大下议院和台湾立法院都是不满意的,每个议员代表的人口不一样,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假设A省选出的国会议员代表50万人,B省选出的国会议员代表100万人,这对B省省民的政治权利是一种践踏。
中国人口最少的地级市人口大概就是30万,所以能保证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议员。
各位如何看待我这种想法?你认为有道理吗?
外省流官不是问题,只要能选上就没问题。
美国各州州长也不一定是本州人,台湾各市市长也不一定是本市人。
一个东北人只要在四川能选上省长,为什么就不能当呢?
辛灏年曾经多次吹捧自己写的小说。
我后来就读了读他写的小说,看的是《少夫人琳达》。
我可以负责任的说,就是三流小说的水平,说实话,连《小说月报》都上不了。
2010年刘晓波获奖的时候,我就亲眼看到夏业良当时在网上说,一党专制未来十年肯定就垮了。
结果呢?
所以中国的事情,无数的变量,不敢随便预测了。
问题是,中原地区如何界定呢?哪几个省算中原?哪些省算少数民族地区?这很难分清楚的。
@丁丁兄弟 #139247 我设计的港澳是永久性的特别行政区,中央不驻军的。
港澳政府每年只给中央政府交纳一种税收,就是按照人口比例计算的平摊给港澳人民的军费。
香港政府就给中央交 (香港人口÷中国人口)×中国军费 这么多的税款。
联邦制是很垃圾的政治制度。省和中央的关系不清不楚,真出大事情,省政府和中央政府相互推诿。尤其是在美国,美国在很多事情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都是不清不楚的。以至于联邦政府需要成立十几个职权时常重叠的执法机构,来弥补中央和地方的权力真空。
如果中国是联邦制,北京的会计师不能去和河北工作,上海的律师不能去浙江工作,很多职业一辈子只能被栓死在一个省。
联邦制由于各省法律不同,像中国这种大案要案异地审判也不可能了。如果州长贪污,只能在本州审理。但由于州长在当地关系复杂,完全是地头蛇的存在,审判也不可能公平公正。
而且联邦制根本做不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如果中国是联邦制,汶川地震后,各省根本不会去救,只能让四川人自生自灭。美国这次防疫一塌糊涂,就是联邦制的结果,州和联邦互相推诿,牺牲的就是人民的性命。
要不就是各省独立,要不就是全国统一。这恶心的就是这种联邦制,不伦不类。
为什么中国不适合联邦制?
原因很简单,中原汉人为主的各省之间,其实差异不大。
换句话说,一个河北人不会觉得山东人就是外人。
如果非要搞联邦制,把河北、山东、山西硬生生的分裂成独立的个体,然后拥有独立的法律,中原地区的汉人会疯掉的。
单一制国家其实还不少呢。
① 一院制,议员按照人口分配。因此西藏、青海这种人口稀少的省份在国会里面肯定被忽略,这就导致大选期间各党的党主席都会尽量拉拢广东、山东这种大省的席位,而对西藏、青海没人在乎。
② 过分强调中央集权,央地关系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单一制,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这会导致民选的地方政府成为中央政府的附庸。在汉族地区这个问题可能还不明显,但是在新疆、西藏这种少数民族地区就很麻烦。民选的维族新疆省长是否愿意服从汉人总理,这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大家还有什么想法请写出来,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