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张大床,调整睡姿……
说真的,健身,八块腹肌,买辆十来万的小车,有一套可以见人的房子,不用很大,两房一厅足够了,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月收入5000左右,没有泡过妞,都是被妞泡。
买张大床,调整睡姿……
说真的,健身,八块腹肌,买辆十来万的小车,有一套可以见人的房子,不用很大,两房一厅足够了,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月收入5000左右,没有泡过妞,都是被妞泡。
我英語八級你信嗎?
什麼時候西化和反專制對等起來了。西化也有兩種,一種是反專制行憲政,推動大陸憲政體制發展。一種是兩個凡是,凡是趙家支持的他們就反對,凡是趙家反對的他們就支持。我只認可西方推動憲政體制的派系,因為這是符合中國民眾利益的,對於不遺餘力的肢解中華,搞港台分裂的,給了趙家道德綁架十四億中國人的理由不說,反對武統的他們似乎他們也忘了美帝就是通過武統才實現統一,也是因為統一美帝才獲得更為強大的力量,從而避免世界淪陷於納粹和蘇聯。對於中國發展也是如此,憲政和統一不可或缺,反華派才不管這麼多,中國憲政化與否是無關緊要的,中國弱小黑暗才是他們的目標。
偏聽則暗,兼聽則明。其實要檢驗海外中文自媒體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很簡單,他們不是說大媒體都信不過嗎?那行,誰英文好的,拜託搬運一下海外著名的的英文自媒體,看看他們是怎麼看待美國大選的,你說中文自媒體瞭解大陸比英文自媒體更深我相信,但我不信中文自媒體看待美國大選要比英文自媒體還要可靠,畢竟那是人家自己家的事,人家又不是言論審查的社會,兩者一對比,就什麼都懂了。
程序正義上,不能因為少數人群而剝奪民眾的政治權利,否則任何人的都可以成為少數人群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比如犯人對於守法者是少數,同性戀對於異性戀也是少數,女權主義者對於平權公民是少數,素食主義者對於肉食主義者是少數,環保主義者對於工業主義者也是少數,黑人在美國對於白人是少數,納粹當年就是以代表多數人的名義不斷打壓少數反對派,他們先後把共產主義者、工團主義者、猶太人、基督教會神職人員定義為少數人,當打擊一圈之後,大家發現,除了納粹,幾乎所有人都被以少數派的名義打壓了。只有充分保障少數人群的權益才能保障所有人的權益。@愛牛奶盒的人 #112516
要剝奪犯人的政治權利不是不可以,但你需要解決一個問題,那就是犯人沒有投票權的話,有投票權的人通過立法侵犯犯人的合法權利怎麼辦?比如極端的情況下,有投票權的人可不可以立法,所有犯人都要給其他人為奴為婢,犯人要無償充當戰場的炮灰。犯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如何保障?
美國是信不過的,美帝沒有幫助中華全面憲政化的義務,大多數美國人對此也不感興趣,對於台灣正如對於克里米亞,同情大於反抗。蕭銘拜訪班農時,班農說到:「現在美國兩黨也是全國下上的共識還是認為,中國人的問題要中國人自己解決,不能依賴美國。」很多人以為只是說給大陸人聽的,其實那更是說給台灣人聽的。從來只聽說過港台被大陸滲透,卻從來沒聽說過大陸被港台滲透,港台沒能在大陸體制內建立起有質量的反對力量,就沒有長治久安的未來。
對於追求程序正義的人來說,不管多少年,都不能排除錯殺的嫌疑,年限也不能作為可以錯殺的理由。憑什麼要讓別人的生命來換取對錯案的認可。@陈士杰 #111513
我不反對姨粉,我反對的是無法自圓其說又不允許別人反駁的行為。只是品蔥的姨粉恰恰是符合了這個特徵。和小粉紅本質上並無區別,只是立場相反罷了。@刘慈欣 #111412
問題不在於殺人償命,支持廢除死刑者的理由往往只有一個,那就是——殺錯了怎麼辦?人死不能復生。古代人治理念是,寧可殺錯,不可放過,而現代法治的精神則是,寧可放過千人,不可錯殺一人。如果允許殺錯,也就意味著人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被錯殺的對象,那麼就沒有安全感。
並非革命導致獨裁,而是任何不受制約的勢力獨大時,必然導致獨裁。如果革命勢力取代了當前的勢力,那麼革命勢力就會成為新的不受制約的勢力,那麼自然會走向獨裁,比如法國大革命後和英國鮑倫威爾時期都出現過的暴政。憲政從來不是一家獨大的產物,憲政往往是相互妥協的結果。所以要不要革命?要的。最理想的革命狀態是什麼?不是革命勢力一家獨大,而是革命勢力強大到足以對當局構成威脅而當局又沒有充足的力量將革命勢力推翻,革命勢力也沒有充分的能力推翻原政權,最終在兩者的妥協下組建新的政權。
只要沒有軍閥割據就不會動蕩到大洪水,而以目前的原子化管理體制不可能產生軍閥割據,所以會像東歐和89年那些非嫡系部隊那樣軍隊,保持中立觀望,以前是有嫡系勢力的元老勝出,現在已經沒有這個因素,那麼就會爭取外界的支持,美帝取代了原本嫡系元老的位置,就像東歐那樣,美帝支持哪個派系,哪個派系就會勝出,然後軍隊給勝出的派系站隊,而勝出的派系也要組建憲政政府來配合美帝的要求。@Oct #110605
如果是這個樣子就不會有三中全會推翻華國鋒了,趙家從來不是鐵板一塊的,只是現在鄧那種革命元老沒有了,美帝支持就取代了革命元老的位置。@Oct #110595
這麼大的國家搞單一制相當於把整個國家事無巨細都交給中央,一來很難兼顧到各個地方的利益,二來一旦地域發展不平衡太大,追究起責任來都往中央跑也不利於政權穩定,當然像美帝那樣的聯邦制各自為政也不利於統一管理和普法、投資,我希望是可以恢復行省制,全國劃分為五大行省,中央除了保留國防、外交、貨幣、國稅、央財、移民、省際衝突這些核心權力以外,其他都下放到五大行省統一立法管理,這樣既不會讓中央大權獨攬忽略地方,也不會讓地方規範過於分散不便管理和遵守。@陈士杰 #110457
因為煩所以不要,而不是因為沒用所以不要,那是選擇了效率犧牲了質量,沒有質量的立法多半也是惡法,是逃避問題而不是解決問題,繁瑣正是政治常態,黨政也是要建立在有理有據的前提下,否則會得不到民眾的支持,謹慎立法比倉促立法要有好,因為出現弊政的風險低,誠然只有美日的兩院制是有實際意義的。
上議院是根據地區為單位選舉產生的,下議院是根據人口比例為選舉產生的,沒有上議院的制衡,很容易出現多數人的暴政,而大國一旦出現暴政很難改弦更張。
國會有兩個功能來體現立法職能,一是表達民意,二是理性辯論,民眾人數太少無法體現民意,民眾人數太多又沒有充分的時間理性辯論,一般來說眾議院450人算是多的了,所以美國才駁回了增設參議院席位的憲法修正案建議,理由就是眾議院人數眾多沒有充分的辯論時間,所以最終妥協的結果是眾議院人多體現民意,參議院人少體現理性。既然450人在實踐中都算多了,那麼超過450人的眾議院就沒有必要了,而且這還是有100人的參議院防止民意失去理性為前提的。
理论上不太可能了,因为任何军队的嫡系力量基本都瓦解了,没有出强权人物的基础了。@observerIE #110450
美國的憲政邏輯是這樣,放任總統行使行政權,所以必然需要兩黨制去制衡總統權力,所以只能採取多數制,因為只有多數制才能產生兩黨制,但這其實就相當於犧牲了少數黨派獨立參選人以及中間黨派的利益,也是不夠理想的。那還不如選擇多黨制之下的議會制。@陈士杰 #110444
西朝鮮的憲政化之路:🐷不作大死的前提下,🐷死後,後繼無人,理由有三,
1、在體制不改的前提下無論誰接手都難以有所作為,領導權成了燙手山芋。
2、🐷信任不過任何人,不會放權給接班人,以免接班人有所作為功高蓋主反噬🐷,尤其擔心接班人學克魯曉夫反噬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爆🐷黑料,否定🐷。
3、有能力的人🐷不會放心放權,所以🐷接班人都是酒囊飯袋,自然也就無法取得體制認可。
此時,中央權力真空,高層派系內鬥,由於嫡系派系已經蕩然無存,而🔫也不可能瞬間形成軍閥,於是就會像89除當時的嫡系軍外那樣,全體中立,此時,高層誰能拉攏國際支持誰就可以控制大局,國際主要由美帝說了算,因此本質上美帝支持誰誰就可以當權,美帝也不可能憑空支持,美國為了保障和大陸交往正常化、規則化,必然要求大陸當局作出憲政化改革,並且派員監督干預改革進程,高層為了獲得美帝支持只能答應美帝條件,並且向全世界公開改革方案和進度。於是最終西朝鮮在美帝干預下實現憲政改革,當權派在美帝支持下穩定政權,民眾在高層妥協下獲得憲政。
此時無論小粉紅和姨粉如何主張,都不影響憲政化之必然進程。所以不必太在意小粉紅和姨粉的觀點,好好過好自己的生活就行。
多黨制還是兩黨制和總統制或者議會制無關,和比例制還是多數制有關。採取多數制的美國英國台灣日本等呈現的都是兩黨制,採取比例制的德國意大利等國呈現的都是多黨制。
相對來說,國家採取議會制還是採取總統制,本質上是看哪種制度更好實現三權分立的平衡。如果國家採用的是多數制,那麼國會往往都是兩黨的,這個時候國會很容易形成較大的合力,為了防止議會專制,國家應當提高總統的地位,採用總統制對國會進行只制衡更有利於國家的發展。如果國家採取的是比例制,那麼國會往往都是多黨的,這個時候國會很難形成較大的合力,如果這個時候採用總統制,總統一人就能否決議會好不容易就達成的共識,而國會又難以形成絕對多數去推翻總統的否決,事實上就形成國會要作出任何決策都要討好總統,而總統相當於獨裁者的存在,所以如果國家採取的是比例制,為了避免總統獨裁,更適合採取議會權力較大的議會制,使得行政首腦無法輕易推翻議會來之不易的共識,議會也可以通過來之不易的共識來對政府進行倒閣避免政府獨裁,這個時候由於國會共識非常艱難,所以即便議會權力更大些,事實上卻達到三權分立的平衡。
因此,當我們討論國家應該採用議會制還是總統制,關鍵是看國家是兩黨制還是多黨制,而決定國家兩黨制還是多黨制,關鍵看採用比例制還是多數制。比例制的國家產生多黨制,適合採用議會制。多數制的國家產生兩黨制,適合採用總統制。
那麼比例制和多數制相比,哪個更好?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先瞭解多數制和比例制是如何分別形成兩黨制和多黨制的。
所謂多數制,也稱勝者全得制,選區當中的多數派得到選區內的全部票數,進而得到該選區在議會中的全部席位,由於大的黨派由於宣傳資本實力雄厚,所以往往在選區當中都可以得到比其他小黨活著獨立參選人更多的選票,因此小黨和獨立參選人在多數制之下的票權往往會被大的黨派吸收,而大的黨派又被更大的黨派吸收,隨著中間各種派的票權被意識形態對立的兩個陣營分別吸收,最終國家就會形成意識形態截然對立的兩個陣營,國家權力也就形成由意識形態對立的兩個大黨派角逐,也就會形成兩黨制。多數制的好處是,統計方便,至少保障了國家權力掌握在多數派(注意多數派並非必然等於多數人,只是指人數最多的派系)手中,缺點是少數派和中間派的民意無法得到體現,比如經過選舉,多數派取得某個選區20%的支持度,而其他黨派只取得了15%左右的支持度,根據多數制,取得20%的多數派就獲得整個選區的票數和議席,相當於說20%的人竟然代表了選區內100%人的利益。
所謂比例制,是和多數制相對應的制度,選區當中的多數派只獲得所代表數量比例的票數和議席,這個時候,小的黨派和獨立參選人的票數和議席就不會被大的黨派吸收,議會的民意就會呈現出多元化,這就是比例制會逐漸形成多黨制的原因。比例制的好處是理想狀態下,可以充分體現民意,避免民意被多數派的少數人挾持,舉個例子,在採取比例制的情況下,假設某個選區的票數是大黨20%其他黨派和獨立參選人都是10%,那麼這個選區的議席就會是大黨佔20%,其他黨派和獨立參選人各佔10%,壞處是當議席數較少時,比如某個選區的議席就只有兩席,而該選區又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者獨立參選人可以取得過半數的支持,那麼無論哪個黨派當選,都必然是少數人代表多數人,難以充分體現民意。
對此,採取多數制還是比例制,我的看法是具體看議席,由於參議院設置的選區議席都是平等的,而且出於體現參議院可以相比於眾議院犧牲民意表達更注重辯論質量的特點,參議院不可能設置太多的議席,議席都是只有兩席,因此,參議院的選舉往往採用的是多數制,這種情況下,即便多數派的少數人代表了所有人的票權,也比讓少數派的少數人代表所有人的票權要好,就相當於說,假設20%的支持度是多數派,那麼由於議席數量的限制,根據多數制讓20%代表100%的多數黨說了算即便不是充分民主,也要比根據比例制讓10%代表100%的票數黨說了算要合理一些。同理,在眾議院由於人口比例低而分配到議席較少的選區,採用多數制比採用比例制更合理。而且對於採用多數制的眾議院選區由於都是議席分配少的選區,即便代表的選區民意不充分,但由於議席少,在國會中影響力也小,所以也不會對整體民意造成太大的負面影響。而對於眾議院人口比例大而且議席較多的選區,則應當適用比例制,充分體現民意。
在這裡插個話,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憲政比民主更重要,因為民主本身在實踐中結果並不必然體現民主,要有效制約國家的公權力,關鍵還是要依靠憲政。
如果一個國家的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席少的選區採取的是多數制,而眾議院議席多的選區採取的是比例制,那麼這個國家將會呈現出兩黨制主導的參議院和多黨制主導的眾議院來統治。
所以這裡大家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國家是否形成兩黨制或者多黨制,和總統制還是議會制無關,和多數制和比例制有關,相反,選擇總統制還是議會制,應當要反過來配合國家到底是選擇了多數制還是比例制。
那麼到這裡,我們知道參議院是兩黨制,眾議院是多黨制,我們還是無法得出到底國家應當採取議會制還是應當採取總統制的結論,別急,我們繼續往下分析。採取總統制還是採取議會制的核心思想都是要避免任何一個機關權力過大,要盡可能往三權分立的方向靠攏,如果當前的黨派制度下議會權力較大,那麼就採用總統制,如果行政首腦權力較大,就採用議會制。那麼兩黨制的參議院和多黨制的眾議院主導的國會下,國家權力是國會更大還是行政首腦更大呢?
認為行政首腦權力更大的理由如下:由於眾議院是多黨制主導的,這就導致了如果採用總統制,那麼當總統濫用權力否決了議會的法案,國會很難組織起絕對多數票強行通過法案或者彈劾總統,所以應當採用議會制。
認為國會權力更大的理由如下:由於參議院是兩院制主導的,這就導致如果採用議會制,那麼小黨派和獨立參選人最終必然會為了通過法案而向把持參議院的大黨派妥協,所以組織起絕對多數票是可行的,議會制下大黨派就會利用黨派優勢組織起多數票來威脅政府,而政府又無法否決議會的決議,就會形成事實上的議會專制。
以上兩種觀點,我更傾向於前者,理由是雖然眾議院的小黨派和獨立參選人容易受到把持參議院的大黨派相要挾,不排除一般性事務上容易會向大黨派妥協,但對於出現需要絕對多數決的情形,說明事態嚴重,如果連重大事務小黨派或者獨立參選人依然盲從附和大黨派,必然會影響該黨派在選民心目中的地位,本來小黨派和獨立參選人要當選就不容易,一旦失去民眾支持就更加難東山再起,所以只要是眼光足夠長遠而且足夠理性的小黨派或者獨立參選人議員,都不可能盲從大黨派主導的絕對多數決,不論投票結果如何,反正小黨派和獨立參選人能夠不受大黨派的影響可以自圓其說的獨立行使投票權,就不擔心失去選民的支持,所以即便是大黨派主導的參議院想要組織起絕對多數決往往並不容易,而且就參議院內部基本是意識形態對立的兩黨輪流把持,這兩黨想要達成共識取得絕對多數本身就極其艱難,更不要說再牽扯上眾議院的小黨派及獨立參選人。但反過來說,如果採用總統制,那麼當總統濫用權力否決了議會的法案,國會確實很難組織起絕對多數票強行通過法案或者彈劾總統,事實上就會變成總統獨裁統治。退一步講,如果議會專制和總統獨裁兩個風險都存在,即使出現議會專制的情況也要比出現總統獨裁出現弊政後可以改弦更張的難度更低,對國家損害更低。綜上所述,採取參議院多數制、眾議院比例制為主的議會制政體更適合國家發展。
多說一句,如果採取議會制,那麼倒閣只要眾議院通過即可,不需要參議院參與,理由是由於參議院是多數制選舉產生的,我們上面論述過了,多數制下多數派政黨不一定能代表多數民意,如果倒閣需要參議院參與,那麼就不排除會出現少數民意形成的多數派兩黨長期輪流壟斷政府,也就是政府可能長期只能體現少數的民意,就無法保障政府會考慮大多數民眾的利益,這其實就是一種難以被體制監督的專制。雖然倒閣由各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議席的眾議院說了算確實犧牲了地區部分的利益(不能說絕對的犧牲,畢竟各個選區本身也帶有地區利益的因素),但由於眾議院採取的是比例制為主的選舉制度,這就使得眾議院因為犧牲地區部分的利益通過多黨制的政黨制衡找補回來,不至於發生眾議院專制濫用權力去倒閣,如果因民粹主義盛行,政局不穩,再通過制度設計,限制每屆眾議院的倒閣次數即可解決。而且由比例制為主產生的眾議院獨立掌握倒閣權,也可以有效制衡多數制的產生的參議院利用大黨派優勢綁架眾議院,這個時候,就算參議院利用大黨派優勢通過的法案也難以在執行層面得到眾議院信任的內閣支持,從而實現分權制衡。
三觀不正往往是指說政權壞話對國家不好,這個時候他們的出發點就是說只能說對國家好的不能說國家不好的,這個時候我們只要反問他:“如果我們只能說對國家好的才是三觀正,那麼請問擁護專制政權,讓專制政權以侵犯人民的權利,難道就不是對國家不好嗎?既然對國家不好,那麼誰擁護專制政權誰就是三觀不正。”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無敵也。
一、暴民把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是濫用法律、破壞法治。法律禁止和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是為了保護幼女身體健康,對於14週歲以上的婦女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你可以說他不道德,但不能說不健康,既然沒有涉及不健康那麼也就沒有侵犯法益,沒有侵犯法益就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就不應該入罪。
二、暴民用惡法來維護道德只會釀成更大的不正義。主張用傳播淫穢物品罪、聚眾淫亂罪的人,殊不知比傳播淫穢物品、聚眾淫亂更嚴重的獸交、亂倫、通姦、14週歲以上男性被強姦都不屬於性犯罪,舉重以明輕,既然更重的行為是無罪的,那麼傳播淫穢物品罪和聚眾淫亂罪社會危害性更低(甚至我都不知道這有什麼具體的社會危害性,有誰受到了危害,怎麼的危害),用本身就不合理的惡法強行安插罪名入罪,說白了就相當於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樣就變成以後誰大家看他不爽,就可以針對性的根據某人制定刑法,那麼所有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戴罪之人,這反而是造成更大的不正義。這種莫須有的入罪,這就違反了憲法關於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權利的規定,違憲的法律就應當是無效的,遺憾的是我們至今尚未有獨立的違憲審查機制。
三、暴民普遍對未成年心智雙標。一談未成年犯罪就說未成年心智早熟,具有充分的行為後果判斷能力,要降低刑法入罪年齡。一說未成年性交(不包括14歲以下幼童),就說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具有充分的行為後果判斷能力,所以只要是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一律都要入刑。敢情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是橡皮膠糖,對嫌疑人有利時就是不成熟,對嫌疑人不利時就充分成熟?那到底是依法治國還是依法治你?
四、誅心之論。暴民理屈詞窮之際,就會從動機入手,將認為無罪的人說是動機不純,用聖人標準去要求無罪的人,以此打壓不同的聲音,其實這就是誅心之論。平心而論,世上就沒有人是大公無私的,如果一個人有私心那麼他就是有罪的、就是錯誤的存在,那麼世上的人都是活著浪費空氣,死了浪費土地。我們討論問題必須要就事論事,不能對人不對事,從動機入手,世上再無好人,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五、暴民將個人喜好強加於法律規範之上。有一些支持入罪的人,說不入罪就會破壞秩序,破壞風氣,我想問問到底是破壞什麼秩序?破壞的是什麼風氣?這種破壞有誰受到了損失?又有什麼證據證明一個保守迂腐的社會秩序就一定比包容開明的社會秩序、社會風氣更利於社會的發展?所謂的破壞秩序、破壞風氣都是暴民的藉口,本質上就是認為他們所不喜歡、不接受的行為都是有罪的,都是錯誤的,這個世界上應該以他們的喜好存在,但這種觀點明顯是錯誤的,這個世界上不道德甚至不健康但是合法的事情太多了,比如抽煙、喝酒,比如小賭、搏擊,比如過年過節放煙花爆竹,但為什麼這些明顯不良的社會風氣、社會秩序得以保留?這種直接傷害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難道不比和14歲以上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這種純道德爭議的行為更惡劣嗎?同樣是純道德上的爭議行為,比如像王思聰那樣的土豪左擁右抱,羅志祥多人運動,為什麼民眾又可以容忍,甚至男的不少羨慕嫉妒,女的不少投懷送抱,為什麼我們的社會可以包容?無非就是因為這種秩序和風氣民眾的喜歡普遍接受罷了,由此可見,所謂的破壞秩序、破壞風氣只是暴民用來掩飾自己將個人喜好與法律規範胡攪蠻纏的藉口。
綜上所述,黑龍江齊齊哈爾男子包養15歲女生案件依憲無罪,把一個無罪的行為硬是通過輿論上升到刑事案件,本質上是當今社會的民怨戾氣極深的反映,暴民紛紛要求判刑根本不是出於伸張正義,而是打著伸張正義的名義極力迫害他人來發洩平日生活里的怨氣。這種通過集體輿論審判欺凌個體公民發洩不滿的怨念和惡意,比起齊齊哈爾包養15歲女生的嫌疑人來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又有誰能監督和制約他們呢?
政治架構不一樣無法回答。
面對這種強迫表態的,只需要回答「我不關心這個問題」就行了。如果小粉紅繼續追問,就說:「強迫別人表態是不尊重別人,不管是不是都只會讓別人反感,你如此不遺餘力的激化兩岸矛盾,是何居心?」然後就不管他怎麼問,都把矛盾焦點放在「激化兩岸矛盾是何居心」之上,回避立場表態的問題。
地下城九型人格分析當前中國的政治光譜(看看您屬於哪個派系?)
定語解釋:
守序——包容趙家的統治,主張統一。
中立——無法接受趙家的體制,主張統一。
混亂——無法接受趙家的體制,主張分裂。
善良——盡可能地避免公權力濫用侵犯中華大地上民眾的正當權益。
平衡——盡可能的避免公權力的濫用侵犯自己的正當權益。
邪惡——縱容甚至認可公權力的濫用侵犯中華大地上民眾的正當權益。
守序善良:容趙憲政。這一派認為在牆內民智未開、信息封鎖的現實下,民眾連憲政是啥都沒有認知,更勿論建立起有質量的憲政體制,如果貿然拋棄趙家統治,極有可能出現地方專制政權分裂割據、軍閥混戰,從而民不聊生、生靈塗炭,還不如當下。因此,這個派系主張優先考慮在保留趙家體制的外殼的前提下,通過體制內外施加壓力,使之實現內核轉型,就算轉型失敗,其時再考慮其他途徑也不遲。支持國家統一,認為中國只有在統一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國際上擁有話語權的一流國家。體制內的開明派、體制外的和平革命派通常屬於這個派系。
中立善良:反趙憲政。這一派系認為趙家絕無實現憲政轉型的可能,應該拋棄對趙家轉型的幻想,建立起新的統一憲政體制或者實現民國光復大陸取而代之。支持國家統一, 同樣認為中國只有在統一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國際上擁有話語權的一流國家。體制外的激進革命派以及中華民國法統支持派通常屬於這個派系。
混亂善良:反華憲政。這一派系認為只要中國依然是一個統一的國家,無論是否趙家的統治,中國都不可能實現憲政化,只有中國分裂才有實現憲政化的可能。為了民眾早日實現憲政化,應該各省獨立,拋棄中國這個概念。早期毛派(提出湖南共和國)、歐陸小國寡民派通常屬於這個派系。
守序中立:容趙歲靜。這一派系對是否憲政化無所謂,但認可作為中國人的身份,並認為只有在維持趙家體制外殼的前提下國家可以少遭受動蕩,自己正當權利的保障才能得到最大化。像於丹這一類的犬儒以及依賴體制生存但對政治漠不關心的民眾普遍屬於這個派系。
平衡中立:單純歲靜。這一派系對是否保留趙家體制和是否憲政化並不在乎,只在乎自己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對中國人的身份認同。不依賴體制生存、對政治不感興趣漠不關心的吃瓜圍觀群眾和精緻的利己主義者普遍屬於這個派系。
混亂中立:反華歲靜。這一個派系對趙家統治乃至作為中國人的身份認同感到厭惡和反感,嚮往小國寡民的社會,認為只有分裂中國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精日、精歐、精韓民眾普遍屬於這個派系。
守序邪惡:容趙專制。這個派系對趙家專制派統治持縱容乃至認可的態度,他們對中國人的正當權益漠不關心,甚至作威作福,認同中國人的身份。當前體制內的專制利益既得者、幸災樂禍喜歡把快樂建立在別人痛苦之上的小人、大部分不明真相的五毛戰狼小粉紅憤青普遍屬於這個派系。
中立邪惡:反趙專制。這個派系雖然反感趙家的腐朽統治,但認為個體的正當權利在集體利益面前一文不值,為了實現偉大目標,可以隨意犧牲個體利益,認為集體的意志高於一切,所有人都有義務無條件的為集體完全奉獻。他們對中國人擁有強烈的身份認同。沙文主義者、皇漢主義者、極端民族主義者、納粹主義者、軍國主義、帝國主義者普遍屬於這個派系。
混亂邪惡:反華專制。這個派系認為趙家乃至全體中國人、中華文化、中華文明都已無可救藥,中華民族是當今社會一切災難的罪魁禍首,是人類文明的毒瘤,甚至認為中國人不是社會意義上的人類,應該歸入野獸、劣獸奴一類,對於自己作為中國人的身份感到極度可恥,喜歡用支那來稱呼中國,認為只有核平中國,把中華民族從地球上徹底抹去才能拯救世界。但他們又意識到中國人不可能從地球上抹殺,於是他們主張分裂中國,把中國分裂為一百幾十個國家,他們不是認為中國分裂以後就有救了,而是認為分裂後的中國,國人忙於內鬥就沒時間禍害世界。劉仲敬的粉絲(俗稱姨粉)普遍屬於這個派系。
大陸的刑訴法已經修改,現在是第一次訊問時嫌疑人就可以委託律師了,家人也可以第一時間找律師會見。律師既然可以會見,那麼通知也就不在話下了,當然我不是說大陸法律完備,只是你這個例子不能證明你的理據。大陸目前有個比較大的問題是新頒布監察法把刑訴法一些已經確定的原則規則又推翻倒退了。我可以舉個例子。你拿我下面那個例子會更有說服力。
感覺把我以前在知乎一篇談法治現狀的回答搬過來就可以了,知乎出處: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224594/answer/514242742
要談國家的法治現狀,就必然要和過往的法律進行對比,我們可以拿今年剛出台的《(jin)監(yi)察(wei)法》作為切入點和2013年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做個對比,從而解讀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號稱國家四大基本法律之一的《刑訴法》第三、第四條關於偵查機關職權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然後,我們再看一下《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根據這一條,我們可以得知,監察機關不像公安、國安是一個單純的偵查機關,而是有兼有判定違法決策權的國家機關。那為什麼偵查機關必須和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分開呢?這是為了避免偵查機關獨攬大權而容易濫用權力,偵查機關如果同時有違法定性權,往往就不會輕易推翻自己蒐集的證據和訊問時作出的結論,甚至縱容自己內部人員為了破案而濫用權力,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錯案。這個道理凡是形式上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都懂,哪怕像是朝鮮,起碼形式上都懂得要劃分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
監察機關獨攬大權最可能導致的社會危害性是什麼呢?這就意味著監察機關必然會奪取其他機關的權力,權力越來越大,最終成為一個高度集權的極權機關。為什麼說監察機關會奪取其他機關得權力呢?舉個例子,由於監察機關有著定奪其他一切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殺大權,因此,其他機關單位為了自保最明智的選擇是什麼?那就是為了避嫌,每件決策都要請示監察機關的意見,如果監察機關也同意這麼做,以後出了問題你監察機關就不能以此為藉口來找我麻煩,你監察機關事實上就成為了一切被監督者的決策機關,這個權力你監察機關不想要都不行,監督機關最終也就必然從監督者搖身一變成為實質上的主政機關。比如古代的州牧、刺史、東廠、巡按等等,本身就是其他官僚的監督者,後來他們自己由於掌握了實質的生殺大權,因此就從一個監督者成為了新的官僚階層。
同時由於監察機關本身就是監督者,包括它的負責機關人大、人常、黨委都是它的監督對象(雖然人大和人常本身也就是一個走過場的橡皮圖章),下級黨委也不可能指揮上級的監察機關,換而言之,監察機關就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體制內外幾乎沒有可以監督監察機關的力量,監察機關大權獨攬又不受監督,監察機關的官僚自然就非常容易腐化、墮落,以權謀私、濫用權力,這是由人性所使然的。
通過設置新的官僚階層去監督原有的官僚階層,那麼對於新設的官僚階層如何監督這個問題永遠都是無解的,以司法機關為例,法院信不過所以除了上級機關外,同級上頭設置一個反貪局,反貪局也靠不住,所以同級後頭還有個政法委,政法委也不可靠,於是後面還有紀委,紀委也出問題,所以又增設一個監察委,最終,官僚機構必然越來越臃腫,而且隨著供養的官僚層級越多,財政開支也越來越大。如果監察委也出問題了呢?不怕!後頭還有黨委,那黨委會不會出問題呢?不會,因為黨委領導都是經過選賢任能才產生的精英,高瞻遠矚,運籌帷幄,毫不為己,專門利人,有著崇高的愛國主義理想和脫離了低級趣味,不會犯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這樣的低級錯誤,更不會為了壟斷統治地位而濫用選拔人才的能力,優先選拔紅二代、紅三代作為自己的接班人。不像虛偽腐朽的西方憲政國家,竟然不相信世界上有不被權力所腐蝕的聖賢,假定人性都是自私的、醜惡的,不得不採用體制內分權制衡、體制外選票監督的方法去約束公權力。
好了,我們繼續往下看,首先我們看一下《刑訴法》舊版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然後我們看一下《刑訴法》新版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最後我們再看一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當事人權利不斷被縮小,偵查機關權力不斷擴張的過程,最初拘留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通知家屬,後來國安、恐怖犯罪就被限制了,現在只要是覺得你可能有礙調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屬,說白了,就是憑空讓你人間蒸發都是可以的,就連你想找人替你申冤的機會都沒有。 更不要說請律師介入、取保候審、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而這些根據《刑訴法》當事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有的朋友可能覺得《監察法》針對的對象只是公務員和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和自己沒多大關係,那你就錯了,根據《監察法》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在我國,除了國企以外,所有外企國家都必須掌握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大型的民企比如阿里巴巴、萬達等,都有官方背景,中小民企為了生存發展多半也必須和官方打打交道、禮尚往來,尤其是搞工程搞建築開發的,搞食品,搞交通承運的,搞娛樂搞影視行業的,還有搞醫藥搞疫苗的,搞電信通信行業等等,只要涉嫌和國家機關有不正當關係的,出了問題一個都脫不了干系,所有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監察的對象。
而且再根據《監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說,監察機關是無孔不入,加之前文論述過監察機關大權獨攬、不受監督的特點,不僅是國家機關,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監察機關都能直接干預,說不定以後監察機關的領導就把企業業務都指定給自已人,這也不是不可能的。
那麼如果當事人覺得監察機關濫用權力、行為不當有沒有法定的救濟途徑呢?我們來看看《監察法》是怎麼規定的。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根據這兩條法律我們可以得知,監察機關是一個封閉的系統,如果你在當事人被監察的階段對監察機關的行為不滿,只能找監察機關內部自查自糾,是不能走訴訟途徑的,而同一個機關內部往往上下一體,相互串通,換而言之,多半的情況下,監察對象如果對監察機關不服,往往沒有可靠的救濟途徑。
說到這裡,我們不難發現,監察機關哪裡還是一個普通的國家偵查機關,儼然就是當朝版的「錦衣衛」呀。很好的體現了「你們東廠不敢管的事我們西廠管,你們東廠原本不敢殺的人我們西廠殺,簡而言之,你們東廠能管的我們西廠要管,你們東廠原本不能管的我們西廠更要管,先斬後奏,皇權特許」。對不起,一時沒忍住,戲精上身了。@jargon #103167
我的意思是說,我們的大陸體系基本都是一脈相承的,所以主要的問題不在於法律本身,而在於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設置不完善,因此才會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模糊立法、選擇執法、普遍違法,至於口袋罪也並非是因為罪名本身,比如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等或者類似的罪名在大陸法系國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區別在於由於司法不獨立,從而導致法律適用和法條的原文就衝突了。比如以訴訟的方式敲詐勒索、以舉報投訴的方式敲詐勒索、公民對政府敲詐勒索,這些一看上去就知道明顯不合理,也不是法律的原文規定,但是生活中卻比比皆是。所以法條本身不是什麼大問題,問題在於專制,在於立法行政司法機關設置的嚴重不合理,從而導致法律濫用、亂用。@jargon #103161
大陸法律抄民國,民國法律抄清末,清末法律抄日本,日本法律抄德國。綜上,主要是德國法律的功勞。
統獨都沒什麼絕對的正當性,唯一的正當性是利益,試想一下,假設大陸是憲政體制,台灣是共產專制,今天敗退台灣的是趙家,那麼還會有人提獨立嗎?任何統獨的正當性理由都是為利益服務的,我們不需要深究南北戰爭到底有沒有正當性,我們需要深究的是統一事實上是否對美帝利益產生了積極影響。如果非要講究正當性,那麼完全可以在打完南北戰爭以後給南方一個公投獨立的機會,但是當時也沒有給,不過也幸好沒有給,如果給了,可能今天的世界不會是我們認為的這樣子。不要陷入所謂正當性的幌子,關鍵是怎麼對民眾有利就怎麼來,所有統獨的藉口都是為民眾利益服務的。@消极 #102804
不雙標就行,前兩天和一個台獨派討論問題的時候,他還說美帝統一屬於歷史行為,不具有法律和現實參考意義呢。
分裂無關對錯,統獨本質是國家發展的定位的問題,嚮往小國寡民就分裂,嚮往大國崛起就統一。但我希望所有人無論支持分裂還是支持統一的人都能夠在同一個事實認知之上,不能夠雙標,不能夠一說美帝統一就是人類福音,一說中華統一就說是人類災難。這是其一。其二,也是從事實出發,我們也要共識的一個現實就是,如果沒有統一的美帝,那麼地球就沒有可以對抗德國納粹或者蘇聯共產黨的力量,也就不會有今天的世界,換而言之,只有統一的憲政國家才有對抗外來威脅的資本,沒有統一的美帝,今天西歐的小國寡民也早就不復存在了。其三,也只至關重要的,當今世界的整體趨向是統一而並非分裂,無論是歐盟還是加拿大都是嚮往更密切的融合,融合更利於各國發展,雖然英國脫歐,但是歐盟整體而言還是不斷吸納新的成員為主,而且無論英國還是法國,面對中共發起的英法本土分裂運動,都是積極抵制和否決的。我們只有在共同的事實認知之下探討問題才有意義,為了達到目的,無論統一還是分裂,去歪曲事實認知都是可恥的。
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林肯是獨立於兩黨的總統,如果美國採用的是議會制而非總統制,那麼林肯肯定是沒有機會上台了,沒有總統的強力推行,南北戰爭大概率打不下去,美國分裂的可能性非常高,沒有統一的美國,今天的世界不是納粹就是蘇共的了。由此可見,總統制是很適合兩黨制的國家發展的,但是國家未來到底是兩黨制還是多黨制,這是我們所不能預見的。未來怎麼走還是要看未來的政治生態如何才好定論。@Wolfychan #102411
沒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合適的制度。中國未來應該選擇什麼制度,本質上是要根據中國未來的政治生態所決定的。
從權力分立更徹底的角度來看,總統制比議會制更優越,但這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國會不會太分裂,一般適合兩黨制的國家。因為總統制下,議會可以制衡總統的方式具體上就是反否決權、單方面彈劾權,至於官員任免以及財政預算權也是屬於法案的一種,因此其實也屬於反否決權的範疇,而無論反否決權還是彈劾權,前提都是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當國會是多黨制的時候,國會一盤散沙,往往連二分之一的票數都難以實現,更不要說三分之二,哪怕在兩黨制的美國,往往動用到三分之二否決權和三分之二彈劾權啟動的程序都極其艱難,如果是在多黨制的國家,要啟動就更加艱難了,如果不能有效啟動反否決權或者彈劾權,就很容易造成總統權力獨大,破壞制衡。但反過來說,美國采用總統制又是最適合美國國情的,因為美國是兩黨制,如果採取議會制,那麼兩黨主導的國會原本就很強大了,再讓議會至上,美國就會成為國會獨大的國家,破壞三權分立。
綜上,中國未來到底採取什麼制度,本質上是由中國未來的政治生態所決定的,這個問題目前誰也無法回答,如果中國未來自然形成是兩黨制,那就是最好的,因為那樣可以實行三權分立最徹底的總統制,但如果中國未來的政治生態是多黨制,那麼最適合中國的制度就是議會制,畢竟多黨制下議會內鬥都已經如此分裂,不可能再有更多的精力去對付行政首長,議會制下不可避免會出現議會獨大,但如果必須在議會獨大和總統獨大兩者之間抉擇,議會獨大要比總統獨大更好一些,畢竟議會內部會有制衡,而總統就沒有制衡。
兩黨制總統制(充分三權分立)>多黨制議會制(不充分三權分立)>兩黨制議會制(議會獨大)>多黨制總統制(總統獨大)。
解散國會把問題丟給民意只是藉口,從政治學來說,國家的行政利益和立法利益並非絕對重合的,甚至時常發生衝突,議會制下的民眾重新選舉國會再由國會選舉內閣,其實就是綁架了民意必須把國家的立法利益和行政利益都交由國會去獲得,這樣無論如何選舉,都不可能得出維護行政利益的民意機關去制衡國會。國會只能是自我監督,憲政精神是分權制衡,國會自我監督這是不符合憲政精神的,民意並不能代替憲政。現代社會的精髓在於憲政而非民主,民主只是憲政的錦上添花,有憲政而無民主,比如鍍金時代的美國,再壞也壞不到哪去,有民主而無憲政,比如蘇格拉底之死就是死於民意,再好也好不到哪去,離開了憲政的民主就會淪為沙文式的民粹主義。在中國,如果沒有建立起嚴格的三權分立的憲政框架,把矛盾都丟給民意,就很容易出現國會獨大的暴民政治。總的來說,必須要把代表立法利益的民意機關和代表行政利益的民意機關分別獨立產生,並且讓他們相互制衡,不能讓任何一個機關說了算。
哪怕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別產生但是可以國會隨意倒閣和總統可以隨意解散國會也是不行的,否則當行政機關和國會不是一個黨派時就會經常出現倒閣和解散,政局就不穩,當然為了政局穩定讓內閣向議會妥協也是不行的,會破壞制衡,所以行政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也無權倒閣,但是國會可以根據憲法規定彈劾官員,這是最合適的方案。
總統制並不迴避問題,因為除了相互制衡避免任何一個權力過大,無論總統還是國會如果無法給出合理解釋而導致僵局,都會面臨下一屆的選舉的民意考驗。事實上,除了本身就極具爭議理所當然僵局的議案外,大多數議案都是順利通過的,比如香港人權法案、維吾爾人權法案等等。有爭議的所以要謹慎,沒爭議的迅速通過,這難道不是很好的機制嗎?
美國總統也並非可以隨意立法,總統行政命令和法律抵觸是無效的,這在世界各國都一樣,議會制國家內閣也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陈士杰 #102340
我來說明一下為什麼我沒有在正文中提到關於權利義務的問題。雖然傳統的憲法學理論認為,權利義務條款比具體的國家機關設置條款更重要,但我認為,實踐當中決定一個國家性質的往往是具體的國家機關設置條款。
舉個例子,比如大陸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歸於人民”,但是具體的國家設置條款卻規定國家機關的人選要由黨領導由黨提名,其結果不言而喻,最終人民根本沒有享有國家參政議政的權利。
反過來,比如英國的憲法性文件的權利義務條款雖然都規定:“所有臣民都要向大英帝國的女皇效忠”,但是同時卻規定了民眾可以通過憲政民主的方式參政議政的條款,那麼事實上即便條款規定權力是屬於女皇的,所有人要效忠女皇,但事實上民眾卻都可以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
因此,往往決定一個國家性質的根本不在於權利義務條款,而在於國家機關設置的條款。所以我的憲法正文並沒有任何涉及權利義務條款的內容,而是著重於闡述國家機關設置的規定。關於國家機關權利義務的條款可以學習美國,在憲法修正案中根據現實需要添加,而不規定在憲法正文中。
權利義務條款往往是非常抽象的,而國家機關設置的條款則是十分具體的,具體的條款就可以防止別人隨意解釋、濫用、歪曲本意。抽象的條款則很容易根據解釋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出現巨大的差異,具體的例子比如美國的“爐邊談話”事件,就是美國最高法院通過關於勞動者權利的抽象的權利義務條款將美國當時國會和政府的法律往違憲無效的方向去解釋,因此甚至一度導致引發最高法院法官人選名額重新調整的憲政風險(意思就是白宮無上限調整法官人數,從而使法律不會被最高法院解釋為違憲,稀釋判定法律違憲的法官比例,但這樣一來就等於把整個司法系統對國會和白宮的制約廢掉了,三權分立不復存在,憲政破產),最終此事在最高法院的妥協判定涉嫌違憲的法律又往合憲的方向去解釋了,此事才得以平息下來。但通過此事,我們意識到必須要約束法院濫用抽象的權利義務條款來解釋法律,避免引發憲政危機,故此,我也不建議將權利義務條款直接加入憲法正文當中,免得被法院濫用,如果日後真的有需要添加的權利義務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憲法修正案中謹慎添加。
你在上面的國家裡面老老實實找出美式總統製的總統制國家有幾個?在軍隊上,必須保留給總統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為軍事本質是一項行政工作,如果國家遭受軍事打擊你再開會決議往往為時已晚,事實上美國總統可以調動的軍隊極為有限,除了十萬海軍陸戰隊,兩百多萬美軍都是要經過國會調度的。再者,沒有人可以在堡壘裡做總統,憲政體制下,總統發動政變不會得到民眾的擁護和支持,這個總統也做不長久。退一萬步說,如果確實對調兵權不放心,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擱置,然後單獨來談如何重新規劃調兵權的問題,而非刖趾適履否定整個總統制,這就相當於我有一顆牙齒壞了,你卻把我整口牙拔掉,那是極其不理智的,總統制的優勢主要還是在對公權力的制衡上,比議會制更符合邏輯更周延,無論總統有沒有調兵權,都不影響這個結論。@陈士杰 #102166
為什麼要選擇總統制而非議會制的五大原因。你提出的理由下面都有概括回應。
一、議會制會否比總統制更容易導致政局不穩,這是邏輯決定的,這是一個事實判斷有或者無的問題,而非概率高或者低的問題,概率高低是個績效問題,不是事實判斷。舉一萬個沒有發生風險的例子都不改變存在發生政局不穩風險的事實。
二、議會制為了不發生分裂而向議會妥協犧牲對議會的制衡會讓議會獨大,從而導致更多弊政,如果不妥協就會導致議會解散、內閣倒閣政局不穩,這在制度優勢上比不上穩定性更強的總統制。事實上一大票議會制國家加起來也比不上美帝,總統制比議會制強的制度優勢放在時間的長河裡不久就會顯現出來。要成為具有國際話語權的一流國家,總統制是必然條件。
三、一個優秀的制度不在於寄望於某個政黨的理念或者某位魅力強大的領導人,而在於無論當政者能力高低,都會受到制衡監督,盡可能避免弊政,充分保障民眾的正當權益。
四、議會制適合船小好調頭的小國寡民,中國這樣幅員遼闊而又人口眾多的國家一旦發生弊政,根據政治慣性很難調整回來,容易把中國拖進發展的深淵,所以同樣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發達憲政的美帝總統制更謹慎更嚴謹,更適合中國學習借鑒。
五、地球上真正實行美式總統製的國家其實並不多,美式總統製不是總統說了算,準確來說是總統議會對抗制,或者總統議會平衡制,對應的是議會制下,議會一家獨大的情況,但其他採用總統制的國家,尤其是拉美和非洲,他們理解的總統製就是總統說了算,總統凌駕於議會之上,比如俄羅斯,雖然名為雙元首制,其實是超級總統制,總統可以凌駕於一切權力之上為所欲為,而韓國改革以前的總統制也是總統獨大,凌駕於議會的制度。我這裡說的總統制,是要借鑒美式的總統制,也就是總統議會對抗制,避免總統或者議會出現一家獨大的情況,和地球上很多掛羊頭賣狗肉的總統制有本質區別。@陈士杰 #102164
你的立場不是從邏輯層面去談,而是從績效層面去談,一個體制是否比另一個體制更容易導致政局不穩,這是一個邏輯問題,這是由客觀規律決定的,議會制只要是人,人的主觀立場就會改變,會改變就會分裂,分裂就有可能導致政局不穩,就像意大利,這是邏輯。你和我談張家幾十年不分裂,孫家幾十年不分裂,李家幾十年不分裂,所以我們趙家用了也不會分裂,這在邏輯上就不周延,會不會導致政局不穩是邏輯決定的,你只需要回答政局不穩的風險有或者無,而不是需要回答政局不穩的概率高或者低,議會制發生分裂的概率再低那也是會存在發生的風險,這就是客觀規律,既然不能承受這樣的風險,避免發生類似意大利、印度的情況,那麼在一開始就應該極力去避免會發生因為議會分裂而導致政局不穩的風險,不採用議會制,而不是拿沒有發生風險的國家為例子來逃避問題。@陈士杰 #102151
我和你談性質,你和我談績效,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日本是自民黨一黨獨大,德國和加拿大是通過向議會妥協達成的不分裂,這不是真的不分裂,而是犧牲了內閣對議會的制衡力,那麼事實上也是議會獨大議會獨大就容易導致缺乏監督,缺乏監督導致弊政的風險就要比總統製高得多,那還不如讓議會分裂總理換人算了,但是這樣又會導致政局不穩。至於李光耀和洪森則是徹底打壓民主,這種穩定,就像趙家專製派,不要也罷。但是你說的這些完完全全都得不出弱勢領導人就會分裂,強勢領導人不會分裂的結論,比如新加坡和柬埔寨,之所以沒有分裂那是因為權威政治,而不是正常的民主,像你這麼說趙家也幾十年不分裂,不代表不分裂就是穩定,要看不分裂的原因是什麼,議會制的制度決定了,只要議會利益發生變化要麼向議會妥協放棄制衡,要麼議會就必然會出現分裂,內閣下台政局不穩,這兩個因素都和總理能力強弱與否沒有關係,就像丘吉爾。你一直都逃避你說的制度都只適用於船小好調頭的小國寡民的事實,中國作為一個幅員遼闊而又人口眾多的國家,應當首要參考適合幅員遼闊而且同樣人口眾多的美帝為例子,因為議會制比總統制易分裂且錯誤多的特點一旦在中國發生,是萬萬難以承受的,會把中國拖入發展的深淵,同樣的情況下,美式總統制可以從制度上根本性的排除這一風險,不管你議會如何分裂,反正你們改變不了內閣,內閣也沒法隨心所欲去解散議會,這樣謹慎穩定的體制才能使得中國盡快確立和實行憲政體制。你說的小國寡民制度和中國沒有對應性。@陈士杰 #102153
丘吉爾能力強,也一樣要下台,不存在誰能力強就可以阻止議會分裂,分裂是一種客觀事實,只能說能力強的人有阻止的可能,但不一定可以阻止成功,而且為了阻止議會分裂,又要向議會妥協,這個時候其實就會造成議會獨大,那還不如不阻止讓他分裂算了。事實上議會制里做總理的時間遠遠低於總統,所以才不設任期,而非說總理很能幹所以不設任期。有沒有明君思想都不要緊,或者說就算有所以總統制才是最合適的,你再神你也解散不了國會,你也必須帶著腳鐐跳舞,總統制選舉的邏輯不是看誰強選誰,而是看誰和你不和,誰能制約你,我就選誰,比方說一方造神勝出了,敗選的就會選一個可以制衡你的政黨去制約你,你這個政黨能不能幹我無所謂,只要你能幫我制約住他,不讓他濫用權力就可以了。十年九相說明了好總理總是少的,但是國家經不起來來回回讓你選總理這麼折騰,如果中國十年要選九次議會,可能就沒有人相信憲政了。你的出發點一開始就錯了,我和你最大的分歧也在於此,你總想著多選幾次,選到有好人當選為止,這就是好政治,對我來說,我根本不需要選出什麼好人,你只要讓壞人相互牽製制衡,百姓就能過上好日子。@陈士杰 #102149
但問題就在於議會制就算選對了總理也會因為議會分裂而換一個很差勁但是很聽話的人接任總理。總統制的精髓則在於我根本不需要什麼偉大英明的領袖也不需要什麼偉大精明的黨,什麼執政理念我也不需要關心,我只要你們相互制衡,避免任何一個權力機關獨大,不讓公權力為所欲為侵犯民眾的正當權益,那麼民眾自己就能創造出巨大的價值。
議會制和總統制核心的區別不在於誰來做怎麼做,而在於議會制總是希望出現明君明黨來拯救蒼生,相信政府主導社會的發展。而總統制是根本不信任任何政黨和總統,我不需要你們創造什麼價值,只希望你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不會利用這些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為所欲為,我們自己就能創造出巨大的價值。 @陈士杰 #10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