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和美帝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就是我把選區和法域分開,美帝的州既是選區也是法域,而我則是取消了省市兩級折中設立地區,以地區作為選區,在地區之上全國劃分為五個行省,以行省作為法域,我相信只要能推行這個創新的制度,不久的未來,會讓中國的經濟得到更為高速的發展,很快就可以趕上世界主流甚至可以自立門戶獨佔鰲頭。@陈士杰 #1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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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憲法(草案)
我認為停擺僵局說明國家的意見還不夠理性和全面,還不足以謹慎的照顧到多數派和少數派的正當權益,這種情況下,寧願停擺直到作出妥協一致的理性決定也比硬乾快上式的推行或者否決政策,日後卻要為這個不成熟不嚴謹的政策反復修改重整所花費的成本要低得多。尤其像中國這樣地域遼闊、各地文化和經濟差異性大的國家,硬幹快上還真的不如謹慎穩妥要來得好。
政府停擺,其實正是國家大事謹慎、理性的表現,像是那種普世價值沒有爭議的法案,比如《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維吾爾人權和民主法案》一下子就快速通過了。國會扯皮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出台行政命令,比如修牆談不攏,不要緊那麼你們國會繼續談,我政府做其他的事情,水利、人文、教育、科研、治安,通常是不會停擺的,美國停擺那不僅僅是因為修牆,而是整個財政預算案都不通過,啥都不讓你乾,那行,你要給老百姓解釋,修牆不撥款,為什麼其他也不撥款?解釋不出來?那你下屆別幹了。所以只要民主成分夠充分,你說的情況就不太會發生,因為除了體制內的制衡還有體制外得選舉監督。綜上,總統制即便存在停擺的風險使國家看起來決策慢一點,但是比起議會制硬幹快上而言,總統制反而是最高效也是最合理的。@刘慈欣 #1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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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憲法(草案)
首先選舉人也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相當於他們取得了選民的授權,所以失信無從談起,如果失信選民以後不選他們就好了。作為直接選舉的國會,採取間接選舉的總統反而更合適,因為直接選舉選民之間不會做任何交流,沒有交流想法就很容易受到自己的認知而局限,而間接選舉之前,選舉人可以坐下來一起分享交流,從而使得投票前的意見更加理性和充分,從而對直接選舉不經交流產生的國會形成補充,
政黨在美國是很鬆散的,很多候選人原本就是兩黨陣營都呆過,隨著科技的發展自媒體的崛起,現在很多獨立參選人也進入了國會,以後這個比例預見得到還會增加。歷史上獨立參選人當選總統也有不少,比如著名的林肯就是獨立參選人。在自媒體和互聯網的崛起下,兩黨通過信息壟斷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沒有可行性強的政綱的候選人在政壇往往難以生存下去。美國可以組建很多新黨,但是沒必要,因為互聯網之下很多政黨才能做的事情普通人也能做到了,像歐洲這些小黨林立的國家,大多數都是原本保留下來的舊黨,同樣是因為現代科技下獨立參選人不需要依賴黨派,就可以參與競選,政黨壟斷的時代正在逐步淘汰。
至於選舉人團是根據議會兩院議席分配各州選票的,這是折中了人口比例和地方利益,比單純代表人口比例的直接選舉更能代表廣泛的利益,人口多數決而不考慮地方差異性,反而是一種多數人的暴政,所以選舉人團多數票比簡單的人口多數票更符合民眾的利益更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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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来说说自己是怎么离开新品葱来到2047bbs的?
宏觀的說肯定是因為我堅持講邏輯的立場了,我的觀點一直都是不管統獨都可以,只要你能自圓其說就行,但是獨派一直無法拿出自圓其說的觀點,每次都被我指出來,然後就對我懷恨在心了。我去新品蔥第一天就被他們貼大字報了。直接原因就是因為我談了自己去新疆考察的所見所聞,和姨粉說的相差甚遠,還有我指出他們說美帝統一就是福音、中華統一就是災難的雙標以後,就被他們禁言了。當然他們用的理由是復讀令,但實際的情況是他們都是重複或者類似的問題反復刷板,因為他們觀點的邏輯錯誤是一樣的,所以我反駁的回答自然也是一樣的,但我卻被禁言,而他們刷板的卻繼續在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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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憲法(草案)
關於這個問題,我去實地考察過,我認為不需要擔心,像西藏新疆這些地區宗教世俗化非常深,不會出現什麼神權政治,所謂宗教世俗化就是指宗教和公共生活完全區分,典型的例子比如土耳其,土耳其雖然是一個文化上的伊斯蘭國家,但是在政治這些公共生活領域則是完全西方化,同理,藏族自治以後,大概率的情況是對比現在的尼泊爾、錫金、不丹,雖然文化上是徹底的藏傳佛教,但公共生活領域則是完全西方化。國家之所以分裂往往是各自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同,無法取得認同,只要彼此都是在憲政的政治體制下,那麼不管發生任何糾紛,就都可以通過彼此共識的途徑去解決,那麼就不會產生分裂。關於當地的分裂問題其實沒有我們想的那麼嚴重,問題也不在於文化,而在於趙家專制派的不人道統治,這個問題日後有機會我會說一下自己的見聞,這裡就不展開了。
行省主要是在具體的部門法領域不統一,但是像國防、外交、國稅、央財、貨幣、移民、省際衝突這些核心權力肯定是由中央統一把控的。
關於東北,雖然也是漢人主體,文化上也是中原底蘊,但是東三省自從經過這一百多年以來,基本上已經自成體系,在經濟和發展模式上都和中原地區相對獨立,比如東北因為開發晚,所以側重於重工業和大面積的農業,又因為氣溫較低,所以農作物和中原區別較大,我們往往一提內陸經濟和內陸發展很少會認為包括東北,而一說東北經濟我們也很難聯想中原可以複製。所以事實上,東北已經形成自己的發展模式和本地的利益圈,如果把東北和內地作為一個行省的模式來發展,往往不好照顧東北的具體情況,說白了就是現實因素導致東北和中原存在的地方差異性較大,所以為了更好的發展東北(東北現在也確實需要根據其自身的特點去發展),很有必要將東北單獨劃分為一個行省,從而使東北擺脫中原的束縛,能夠根據自身的情況探索適合自己的發展道路。
至於說到對少數民族的尊重,世界各國基本都一樣,比如美國也有特別照顧印第安人的法律,我們說要把握好尺度就行,比如在排名這個問題上,無關乎痛癢的,把少數民族擺在前面,更能夠體現我們不會因為漢族人多勢眾就忽視和輕視少數民族的尊嚴和地位,這樣反而可以取得少數民族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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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憲法(草案)
你說得很對,不過沒有完全了解我的意思,我的行政區劃構想和你說的完全不衝突,而且更完善。我來具體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首先關於神,其實是神州大地的簡稱,不過考慮再三,還是改為漢比較合適,所以又改回來了,排在後面那是因為人多的漢族不能以大欺小,反而要尊重弱小的少數民族,至於東北稱滿,完全是對滿族發源地的一種尊重,雖然東北目前是漢人多,但是歷史上東北是滿人的故鄉,所以我們尊重歷史也為了讓後人記得東北是滿人的故鄉,所以我還是建議用滿作為行省名稱。
接著,我對於行省和地區的劃分是兩個概念,行省是法域,指的是行省內的法律制度是統一的,而地區是作為一種選區,比如當我們要選舉中央領導人時,那麼是按照地區來劃分選區的,中央的地方議席也是按照地區單位而非按照行省單位進行劃分的,只不過在眾議院的地區議席是按照地區的人口比例分配,而參議院是按照地區的為單位平等分配。之所以要設置行省一級,目的在於使行省內的地區法律製度得到統一,從而方便民眾普法、懂法、用法,不然像美帝那樣五十個州(也就是我們的地區一級)各個州基本法律都不一樣,很不方便民眾,民眾很難預測自己的行為在不同的州是否合法,當然中央什麼都說了算肯定也是不對的,那樣很容易損害個別地方的利益,所以我折中一下,把地方利益接近文化接近的地區劃分為五個行省,各個行省之內法律製度統一,這樣就可以既避免中央獨大,又可以避免各地法律製度過於分化,至於您說的西康、熱河、綏遠、察哈爾等等,都屬於地區這一級,和行省一級兩者不衝突。不知道我這樣說是否說得明白?
至於外蒙古加盟以後,那麼外蒙和內蒙就作為一整個蒙古行省,然後在蒙古行省之下又劃分若干的地區,其中就包括綏遠、察哈爾、拉圖等等。@刘慈欣 #10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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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憲法(草案)
2020年10月7日版(共40條)
(文后附简体中文版)
前言 由於牆內長期的信息封鎖和言論管制,民眾對憲政知之甚少,更不要說建立有質量的憲政體制,這種情況下,如果徹底拋棄原本的體制,牆內就會湧現很多專制地方政權相互開戰,難免戰火連天、民不聊生。為了消滅原體制內的專制勢力,同時防止各地分裂割據爆發內戰,在原體制框架下實現憲政的內核轉型,才是中國走向憲政損失最少最快的辦法。 中華國是由中華憲政會依本法領導的憲政國家,中國原執政黨自本憲法施行之日起改組為中華憲政會,根據中華憲政會章程運作。中國原軍隊改組為中華護憲軍。一、國會
(一)眾議院
1、職權:眾議院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法案經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後成立。
2、組成:眾議院由450名眾議員組成,眾議院名額按照各選區的人口比例分配,每個選區至少要有一名議員。
3、產生:眾議員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選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眾議員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眾議院擔任眾議長主持眾議院的日常工作。
5、任期:眾議員的任期為每兩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眾議員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一至五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議員參會可以進行表決,眾議員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眾議院。
(二)參議院
9、職權:參議院有權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法案經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後成立。
10、組成:參議院由100名參議員組成,參議員的名額按照各地區單位分配,各地區委員名額相等。
11、產生:參議員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地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12、主持:參議院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參議員擔任臨時參議長主持參議院的日常工作。
13、任期:首屆參議員的三分之一的任期為兩年,三分之一為四年,三分之一為六年,第二屆開始選舉的每屆均為六年。每兩年換選其中三分之一,可以連選連任。參議員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14、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一至五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參議員都應參會。
15、決策:過半數參議員參會可以進行表決,參議員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但當票數持平時,參議長有權作出表決。
16、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參議員。
二、中央政府
(一)總統
17、職權:
(1)總統為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執行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分別經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的法案,總統必須負責執行;
(2)總統為三軍統領,但除中央警衛局外,調動其餘軍隊需事先取得國會授權,中央警衛局的人員及裝備規模不得超過全軍的百分之五;
(3)總統有權赦免除彈劾案外的罪行。
18、產生:總統及副總統為搭檔各選舉一名,均由選舉人團按照簡單多數決同時選舉產生,各地區選舉人團名額和該地區在立法機關總議席數量相等,各地區選舉人由該地區選民直接過半數選舉產生,取得地區多數選舉人團選票的候選人獲得該地區全部選票,獲過半數選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長宣誓忠於本法後當選。若無候選人取得過半票,則由眾議院選舉總統,參議院選舉副總統。總統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總統僅兼任參議長。
19、任期:總統和副總統任期為每四年一屆,總統最多可以連任一次。
20、限制:未滿三十五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總統或副總統。未滿十八週歲的選民不得選舉總統或副總統。
(二)總理
21、職權:
(1)保存及使用國璽;
(2)與外國代表處理及協調國際事務;
(3)作為總統對國際事務的首席顧問;
(4)協調、指揮及監督政府整體海外事務(部分軍事行動除外);
(5)從上一任總統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職期間,總理可以暫時代理總統職務,但時間不得超過8天;
(6)簽署根據憲法修正案規定需要總統和總理聯署才能生效的規範性文件。
22、產生:包括總理,副總理各產生一名,總理、副總理及其餘行政部門首長、副首長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委任產生。如果現任總理在任職期間辭職或在職期間無法繼續任職時,副總理就將暫行代理總理職務,直到總統和參議院通過新的總理任命為止。
23、任期:無固定任期,總統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選給參議院委任更換。總理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總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務員。
24、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擔任總理或副總理。
25、順位:總統辭職或在職期間無法繼續任職時,按以下順位代任主席剩餘的任期:
(1)副總統;
(2)眾議長;
(3)臨時參議長;
(4)總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順位職務。
三、法院
26、職權:
(1)各級法院均有裁判具體案件是否及如何適用抽象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承辦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2)最高法院有權在具體案件中附帶性共同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違憲審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審理,地方各級法院無權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最高法院的判決同時具有普遍適用的判例作用。
27、架構:各級依照全國、行省、地區、郡縣的行政區劃對應設立最高、行省、地區、基層四級法院,中央管轄範圍及省際衝突糾紛在地區、行省、最高法院審判,其他法律糾紛在基層、地區、行省法院審判,行省、地區法院可以在轄區內的地區及原本的市級設立分院,各級法院均採用大陸法系和三審終審制。
28、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長在內共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額根據法律確定。
29、產生:法院採取中央和地方兩套系統,最高法院院長由中華憲政會主席兼任,中華憲政會主席按中華憲政會章程產生,其餘中央系統的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委任產生,大法官中最年長者為副院長。地方系統的法官統一由行省省長提名,行省參議院委任產生。
30、決策:普通案件採取合議庭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簡單案件可由獨任法官裁決。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議裁決,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於三名且為奇數組合的法官進行合議裁決。
31、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盡忠職守,有權按期領受俸祿,繼續任職。最高法院院長在職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由副院長代為行使其職權,直到新院長產生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方自行規定。法官均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四、其他
32、褫奪:總統、副總統、議員、其他官員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職務犯罪及其他犯罪,或者各級法官有上述情節或未盡忠職守,眾議院經過半數通過可向參議院對上述人員提出彈劾,被彈劾者有權組織辯護,至少過半數參議員到會方開庭審理,經開庭審理並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參議員通過,彈劾生效,當場褫奪被彈劾者的職權。總統和副總統彈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最高法院院長被彈劾時,由最高法院副院長主持。
33、分權:中央僅行使國防、外交、國稅、央財、貨幣、移民、省際衝突之職權,其餘權力由地方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4、兼職: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35、獨立:各地方需注意,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凡按本憲法法理統屬之地方,即視為該地方之主權讓渡歸中央所有,自此以後,凡地方未徵得中央同意擅自脫離獨立,均按違憲論,中央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恢復統治秩序。如各地方之間或與中央存在糾紛,望各地方與中央共同協商、依法解決,莫採取過激極端行為。
36、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由修正案補充。
37、各地方政權組織方式:參照本法制定。其中行省一級立法機關採取兩院制,地區和郡縣、鄉鎮一級立法機關採取一院制。
38、修憲程序:經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的全國性公投過半數通過或參眾兩院均分別以至少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可以提起憲法修正案,經四分之三的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修正案生效。
39、民主過渡期:中華國的民主過渡期為二十四年。過渡期內設立臨時三軍統帥,臨時三軍統帥由中華憲政會按章程產生,過渡期內三軍統帥職權暫時凍結,轉由臨時三軍統帥行使,且不設任期。民主過渡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算,生效之日起第四年首月首日,本憲法規定的地方行政區劃必須全面完成。生效之日起第八年首月首日,郡縣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二年首月首日,郡縣、地區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六年首月首日,除中央一級外,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年首月首日,全國各級公職人員無需取得中華憲政會批准就能競選、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四年首月首日,過渡期結束,臨時三軍統帥一職永久取消,權力移交至總統行使。
40、行政區劃:全國分為中央、行省、地區、郡縣、鄉鎮五級。其中,劃分為蒙古,西域,圖博,遼東,九州五大行省,在地方職權範圍內,除港澳台特別行政區外,各行省內的法制由行省一級統一規定。地區一級包括原省市撤銷並重新規劃折中劃分為地區和港澳台特別行政區,原城區、縣及縣級市改為郡縣一級。鄉鎮一級保持原狀不變。
中华国宪法(草案) 2020年10月7日版(共40条) 前言 由于墙内长期的信息封锁和言论管制,民众对宪政知之甚少,更不要说建立有质量的宪政体制,这种情况下,如果彻底抛弃原本的体制,墙内就会涌现很多专制地方政权相互开战,难免战火连天、民不聊生。为了消灭原体制内的专制势力,同时防止各地分裂割据爆发内战,在原体制框架下实现宪政的内核转型,才是中国走向宪政损失最少最快的办法。 中华国是由中华宪政会依本法领导的宪政国家,中国原执政党自本宪法施行之日起改组为中华宪政会,根据中华宪政会章程运作。中国原军队改组为中华护宪军。一、国会
(一)众议院
1、职权:众议院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后成立。
2、组成:众议院由450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名额按照各选区的人口比例分配,每个选区至少要有一名议员。
3、产生:众议员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选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众议员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众议院担任众议长主持众议院的日常工作。
5、任期:众议员的任期为每两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众议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一至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议员参会可以进行表决,众议员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众议院。
(二)参议院
9、职权:参议院有权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后成立。
10、组成: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的名额按照各地区单位分配,各地区委员名额相等。
11、产生:参议员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地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12、主持:参议院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参议员担任临时参议长主持参议院的日常工作。
13、任期:首届参议员的三分之一的任期为两年,三分之一为四年,三分之一为六年,第二届开始选举的每届均为六年。每两年换选其中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参议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14、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一至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参议员都应参会。
15、决策:过半数参议员参会可以进行表决,参议员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但当票数持平时,参议长有权作出表决。
16、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参议员。
二、中央政府
(一)总统
17、职权:
(1)总统为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执行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分别经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的法案,总统必须负责执行;
(2)总统为三军统领,但除中央警卫局外,调动其余军队需事先取得国会授权,中央警卫局的人员及装备规模不得超过全军的百分之五;
(3)总统有权赦免除弹劾案外的罪行。
18、产生:总统及副总统为搭档各选举一名,均由选举人团按照简单多数决同时选举产生,各地区选举人团名额和该地区在立法机关总议席数量相等,各地区选举人由该地区选民直接过半数选举产生,取得地区多数选举人团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地区全部选票,获过半数选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忠于本法后当选。若无候选人取得过半票,则由众议院选举总统,参议院选举副总统。总统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统仅兼任参议长。
19、任期:总统和副总统任期为每四年一届,总统最多可以连任一次。
20、限制:未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总统或副总统。未满十八周岁的选民不得选举总统或副总统。
(二)总理
21、职权:
(1)保存及使用国玺;
(2)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
(3)作为总统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
(4)协调、指挥及监督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
(5)从上一任总统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职期间,总理可以暂时代理总统职务,但时间不得超过8天;
(6)签署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需要总统和总理联署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22、产生:包括总理,副总理各产生一名,总理、副总理及其余行政部门首长、副首长均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委任产生。如果现任总理在任职期间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副总理就将暂行代理总理职务,直到总统和参议院通过新的总理任命为止。
23、任期:无固定任期,总统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选给参议院委任更换。总理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务员。
24、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担任总理或副总理。
25、顺位:总统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按以下顺位代任主席剩余的任期:
(1)副总统;
(2)众议长;
(3)临时参议长;
(4)总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顺位职务。
三、法院
26、职权:
(1)各级法院均有裁判具体案件是否及如何适用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承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2)最高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中附带性共同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违宪审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地方各级法院无权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时具有普遍适用的判例作用。
27、架构:各级依照全国、行省、地区、郡县的行政区划对应设立最高、行省、地区、基层四级法院,中央管辖范围及省际冲突纠纷在地区、行省、最高法院审判,其他法律纠纷在基层、地区、行省法院审判,行省、地区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的地区及原本的市级设立分院,各级法院均采用大陆法系和三审终审制。
28、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额根据法律确定。
29、产生:法院采取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最高法院院长由中华宪政会主席兼任,中华宪政会主席按中华宪政会章程产生,其余中央系统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委任产生,大法官中最年长者为副院长。地方系统的法官统一由行省省长提名,行省参议院委任产生。
30、决策:普通案件采取合议庭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简单案件可由独任法官裁决。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议裁决,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于三名且为奇数组合的法官进行合议裁决。
31、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尽忠职守,有权按期领受俸禄,继续任职。最高法院院长在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副院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到新院长产生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方自行规定。法官均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四、其他
32、褫夺:总统、副总统、议员、其他官员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或者各级法官有上述情节或未尽忠职守,众议院经过半数通过可向参议院对上述人员提出弹劾,被弹劾者有权组织辩护,至少过半数参议员到会方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并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参议员通过,弹劾生效,当场褫夺被弹劾者的职权。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最高法院院长被弹劾时,由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
33、分权:中央仅行使国防、外交、国税、央财、货币、移民、省际冲突之职权,其余权力由地区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4、兼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35、独立:各地方需注意,为保障全体国民之权益,凡按本宪法法理统属之地方,即视为该地方之主权让渡归中央所有,自此以后,凡地方未征得中央同意擅自脱离独立,均按违宪论,中央有权采取一切手段阻止违宪行为、恢复统治秩序。如各地方之间或与中央存在纠纷,望各地方与中央共同协商、依法解决,莫采取过激极端行为。
36、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由修正案补充。
37、各地方政权组织方式:参照本法制定。其中行省一级立法机关采取两院制,地区和郡县、乡镇一级立法机关采取一院制。
38、修宪程序:经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的全国性公投过半数通过或参众两院均分别以至少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以提起宪法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生效。
39、民主过渡期:中华国的民主过渡期为二十四年。过渡期内设立临时三军统帅,临时三军统帅由中华宪政会按章程产生,过渡期内三军统帅职权暂时冻结,转由临时三军统帅行使,且不设任期。民主过渡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算,生效之日起第四年首月首日,本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必须全面完成。生效之日起第八年首月首日,郡县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二年首月首日,郡县、地区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十六年首月首日,除中央一级外,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年首月首日,全国各级公职人员无需取得中华宪政会批准就能竞选、委任、任免。生效之日起第二十四年首月首日,过渡期结束,临时三军统帅一职永久取消,权力移交至总统行使。
40、行政区划:全国分为中央、行省、地区、郡县、乡镇五级。其中,划分为蒙古,西域,图博,辽东,九州五大行省,在地方职权范围内,除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外,各行省内的法制由行省一级统一规定。地区一级包括原省市撤销并重新规划折中划分为地区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原城区、县及县级市改为郡县一级。乡镇一级保持原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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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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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议会制的八个问题
比起停擺,因為倉促決策而導致的弊政所引發的糾錯成本更高,沒有盡善盡美的制度,我們只能是兩權相害取其輕。就像民眾當初擁護趙家為了避免資本家消滅資本主義當政禁止私有制,最終反而導致趙家更大的資本壟斷,停擺是一個正常體制不可避免會存在的風險,就像感冒發燒一樣,緩過就好了,為了防止停擺而倉促立法,無疑是刖趾適履,得不償失。@陈士杰 #1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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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少有中国男留学生找到白人女朋友的
這和拜金沒任何關係,浪漫不是錢,但是營造浪漫的一切都要花錢,你只有有錢才有足夠的時間去健身,吸引別人的眼球,你只有有錢足夠的錢才能去研讀思考進修,提升自己的逼格和談資,你只有學會賺錢才知道如何與別人打交道,了解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技巧,提升自己的情商和智商,你只有有錢才能走遍世界各地大江南北,增加自己的閱歷和提升自己的眼光,不會覺得村口二妞是地球上最美的女人,總而言之,富有的人往往不是簡單有錢,而是讓人從內而外散發出比同性多得多的人格魅力與自信,人窮志短,一個身材好、品行佳、家境富的男人,沒有任何女人可以抵擋。@消极 #1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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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少有中国男留学生找到白人女朋友的
有錢不用想,沒錢不用想,適用於世界各國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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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总有人不顾“灭共大业”而“给敌对势力递刀子”?
要懟對抗境外勢力必須容忍專制統治的詭辯其實很簡單,先不論是否真的存在境外勢力,退一步說真的存在,那麼首先你要讓這個物業公司(也就是政權)可以接受民眾監督,專心致志的懟境外勢力,而不會濫用權力侵犯民權以權謀私,那麼懟境外勢力的目的才可能實現,否則政權損作威作福與民爭利卻不受監督,那麼它還有什麼動力去幫屁民懟境外勢力?因為民眾不可能自己去懟境外勢力,必須是依賴某個政權去幫懟境外勢力,所以懟境外勢力的前提是幫懟境外勢力的政權要受到民眾的監督和制約。否則,不僅懟不了境外勢力,就連懟境外勢力的開支也都被政權拿去中飽私囊了。
《讓子彈飛》裡就有這麼的橋段,黃四郎和縣長總是巧立名目搜刮鵝城百姓的財富,美其名曰是要拿去出城剿匪,讓大夥過上好日子,結果大家的稅收都被收到100年後了,百姓都成了窮鬼,早就沒有油水可榨了,黃四郎和縣長則一個個肚脹腸肥、驕奢淫逸,但麻匪卻一個沒剿成。所以要剿麻匪,首先就是要把黃四郎和縣長監督起來,讓他們服務於民,老老實實幹好本職工作,如果他們不從,那就把他們換下來,這樣才有剿匪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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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你选一个城市定居,你选哪一个,为什么?
拋開某些獨派反華支黑對大陸人的盲目歧視(大陸憲政化以後,這種歧視必然會逐漸消失),首選當然是高雄。一來是憲政體制,二來是中華文明,三來語言交流,四來飲食習慣,五來兩岸來回便捷,六來沒有台北這麼緊張的政治氛圍,高雄是我最理想的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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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如果想中立,应该修改国会批准大法官批准的门槛
中立是一種主觀要求,客觀上人就是有立場的,所以美帝設置這套機制的目的不是指望得出中立的法官,而是為了確保司法機關在進行違憲審查國會和白宮時取得合法性,因為法官是總統提名國會通過的,所以以後司法機關進行違憲審查時,你國會或者白宮就不能說這個人我們不信任,他的違憲審查是有立場偏見的,因為那是國會和總統共同委任的人。
美帝其實不太相信人的「良善」,包括法官在內,他們打心底就不認為通過制度設計可以選出中立的法官,他們維繫結果正義的方法,不是利用人的品行和立場的中立性,恰恰是利用人的不中立性,然後多股不中立的力量相互抗衡,最終得出一些相對中立的結果。不中立的法官與不中立的國會和不中立的總統之間相互制衡,打比方當國會左傾嚴重時,那麼一個右傾嚴重的法院就能達到制衡國會的目的,而一個中立的法院就會讓國會渾水摸魚,從而導致整體國策越來越左傾化。比如國會提出接納難民的政策時,右傾的法院會宣佈國會違憲,然後兩者妥協的最終結果可能會演變為不接納難民或者接納難民需要進行司法審查,這樣國會就很難通過討好難民來推動一些本國人可能不太支持的政策從而換取自己的立法會議席,如果法院很中立,完全不考慮政治因素,從法律出發,那麼妥協的結果就跟可能會是有限接納難民或者設置接納難民的法律門檻,這就給了國會很大的操作空間,而國會接納難民其實也並非為了正義,只是想通過這個政治正確的理由,來設法增加自己的票倉,其結果就是導致整體的國策越來越極端化。
仔細看一下美帝的憲法就不難發現,美帝任命法官的要求里從來不要求出身,比如法官出身、律師出身、檢察官出身等等,而現實生活當中,美帝很多大法官的出身也並非司法從業者,除了有法官律師這些以外,還有教授、學者,甚至還有行政官員、議員,由此可見,這些非法律人士原本就是帶著立場去上任的,目的就是為了改變當下的政治格局,而非實現司法中立、中立的審判案件。但正是因為這些有偏見的人相互博弈,最終的結果大多是中立客觀的,這也使得美帝的制度可以相對穩定,不會過於左傾或者右傾。
綜上,要實現中立結果最好的辦法不是委任中立的法官,而是讓各種不中立的力量相互制衡,當只有法官中立而國會不中立、政府不中立的情況下,結果往往也是不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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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政治倾向的“8项价值观政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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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政治倾向的“8项价值观政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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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idea #101913 谢谢你,我学会了。 -
副总统接任总统是错误的
你犯了一個錯誤,就是那職權=級別,現實的情況是即便級別相同但職權也是不同的,比如在法國總理就是有巨大行政決策權的,甚至可以和總統叫板,而在俄羅斯、中國大陸、台灣地區,總理或者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擋箭牌和附庸,同理,國務卿的職權雖然沒有法國總理行政權力這麼大,但是從級別上來講,兩者就是平級的,都屬於除元首外行政部門的一把手,而且你說國務卿等於副總理那也是不正確的,因為美帝除了有國務卿,還有副國務卿,如果國務卿對應總理,那麼副國務卿對應什麼呢?如果對應的是部長,那麼美國的部長又對應什麼呢?@陈士杰 #1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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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政治倾向的“8项价值观政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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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政治倾向的“8项价值观政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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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政治倾向的“8项价值观政治测试”
不懂怎么发图。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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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统接任总统是错误的
應該說國務卿的職權上有部分和外交部長重合,但是國務卿的級別上是要高於部長,屬於部長之首,國務卿除了擁有外交職權,還有行政聯署權和國璽保管權、國家元首過渡代理權等等,正如李克強自己也有外交職權一樣,你不能說李克強就等於外交部長對吧。@陈士杰 #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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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den or Trump Test: 你更倾向Trump还是Biden?
兩個都不太喜歡,他們對待專製政權的態度都太過於綏靖和軟弱了,川普分不清主次,都蹬鼻子上臉了,還只顧著這份貿易協議,這不明擺著,光治理水流不治理水源有屁用,光簽協議而不改變專制政權的體制,你這份協議可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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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统接任总统是错误的
稱謂而已,國家需要一個國務卿但沒有國務卿,同時民眾又習慣了總理的稱謂,那麼讓總理承擔國務卿的職能,把總理原本的的行政權力交給總統未嘗不可。國務卿和外交部長是有區別的,外交部長級別上只是一個部長,級別和其他部長一樣,而國務卿是部長之首,總理也是部長之首,這兩者才有對應性。如果別人國防部長到訪你讓外交部長去迎接,那麼別人國務卿到訪也讓外交部長去迎接,那不是對別人很不尊重了嗎?@陈士杰 #1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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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选总统的任期是否合理?
總統可以連選連任那就成為委內瑞拉啦。比如政策連貫性,領導人成為權威領袖的後果更可怕。議會制之所以沒有連任是因為議會制的政府很不穩定,隨時倒台,你說的那幾個都是例外,絕大多數都是在位期間很短,比如近年來的的英國首相和法國總理,日本更不用說了,可謂十年九相,既然政府這麼短命還限制總理任期,沒有必要。羅斯福是例外,因為當時美國憲法沒有禁止,而且還處於二戰,羅斯福一下台馬上修憲,就是為了不出現像希特勒那樣的權威領袖。
一個好的政權不在於出多少個偉大英明的領導人,而在於不管領導人多麼平庸,任何人都不可能濫用權力侵犯民權,國家得以平穩發展,民眾的自由得到保障,所以總統是一定要限制連任次數的,最多連任一次,而像副總統、議員國務卿等等,都可以連選連任、連命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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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统接任总统是错误的
不是不如的問題,是不能的問題,原本副總統外交事務就是兼職,反而參議院長才是正職,但隨著世界格局發生巨大變化,各國交流日益頻繁,光靠總統和國務卿/總理已經無法完成如此繁重的外交任務,而又沒有其他對應級別的高級別外交官員,所以副總統的外交職能就逐漸從原本的兼職成為專職,你真要擔心別人不喜歡這個副字可以改一下嘛,就像國家主席以前也有名譽國家主席,你直接叫國家主席也是可以的嘛(西方國家的國會山領袖就是稱呼為主席,比如聯邦主席或者聯邦議會主席),行政長官叫總統,立法領袖叫主席,司法首長叫院長,這下大家都有面子,都不用爭了,話說一般議會領袖都喜歡別人稱呼他主席,而不喜歡叫他黨魁什麼的,比如香港立法會主持人就是稱呼主席。@陈士杰 #1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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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统接任总统是错误的
平票和單數雙數無關,比如99名議員,其中49個投支持,49個反對,一個棄權,那也是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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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统接任总统是错误的
眾議院本來就是多數人的意志,如果平局就眾議院議長投票那就等同是說平局時多數人說了算,而參議院的存在就是因為對多數人暴政的防範和不信任。副總統是通過選舉人團選舉出來的,選舉人團是根據兩院議席分佈選票的,所以副總統可以代表多數人和少數人的權益,但是眾議院議長只能代表多數人,代表性比不上副總統。
副總統很難說得上是政府的副首腦,因為他根本就沒有行政權。
副總統對國會的影響主要就體現在平局投票權上,其實臨時議長是後來慢慢成為日常的,因為事實上外交國務繁重不得已佔用了副總統的時間,這也說明副總統是不可或缺的職位,不是無所事事的冗員。
眾議長民意代表性不如副總統,所以代位順序排在副總統後面,眾議長後面是國務卿,我們這裡對應的就是總理,然後就到國防部長,然後就是農業部長。
一般來說,總統、副總統(代表國會,所以兼任參議長)、最高法院院長在法律上都屬於第一官階級別,但最高院院長是不參加外事活動的,所以如果總統實在無法抽身,那麼副總統在外事級別上相當於總統,既可以被總統接見,也可以接見總統,副總統之間也可以相互接見。@陈士杰 #1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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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似乎总有种轻视中国军力的倾向
想要台灣既保持狂熱又能民國永存,就像大陸想要專制統治又要千秋萬代一樣,在邏輯上就難以自圓其說,一個政權違背邏輯而導致覆滅這不是順理成章嘛,如果我阻止不了這個趨勢,那麼我可以做的就是在這個趨勢下尋求憲政之道。原諒我有點悲觀,類似你這些話我在品蔥說過很多次了,結果是被當成大外宣各種封禁,同樣的情況,在目前墻外最大的自由派自媒體文昭談古論今上,也是各種唱衰大陸軍力的聲音,一片宵殺之聲,不知道的還以為趙國在島上,民國在大陸呢。更早之前我就引用了蕭銘採訪美高級軍官的報道,美軍自己也承認登錄戰對趙沒有充分的把握,美軍尚且如此,更何況民國。我不敢說趙軍必勝,但如果台灣人因為繼續剛愎自用、目空一切真要敗了,那也不無道理。哪怕敗了,只要人恢復理智日後也有機會東山再起,如果人失去理智,勝利也不可能長久。總結一句,說他們是不會聽的,加速主義也同樣適用於台灣,說再多還不如真幹一仗,用事實去證明真理吧。@刘慈欣 #1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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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议会制的八个问题
我認為停擺僵局說明國家的意見還不夠理性和全面,還不足以謹慎的照顧到多數派和少數派的正當權益,這種情況下,寧願停擺直到作出妥協一致的理性決定也比硬乾快上式的推行或者否決政策,日後卻要為這個不成熟不嚴謹的政策反復修改重整所花費的成本要低得多。尤其像中國這樣地域遼闊、各地文化和經濟差異性大的國家,硬幹快上還真的不如謹慎穩妥要來得好。
政府停擺,其實正是國家大事謹慎、理性的表現,像是那種普世價值沒有爭議的法案,比如《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維吾爾人權和民主法案》一下子就快速通過了。國會扯皮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出台行政命令,比如修牆談不攏,不要緊那麼你們國會繼續談,我政府做其他的事情,水利、人文、教育、科研、治安,通常是不會停擺的,美國停擺那不僅僅是因為修牆,而是整個財政預算案都不通過,啥都不讓你乾,那行,你要給老百姓解釋,修牆不撥款,為什麼其他也不撥款?解釋不出來?那你下屆別幹了。所以只要民主成分夠充分,你說的情況就不太會發生,因為除了體制內的制衡還有體制外得選舉監督。綜上,總統制即便存在停擺的風險使國家看起來決策慢一點,但是比起議會制硬乾快上而言,總統制反而是最高效也是最合理的。@陈士杰 #1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