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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黑龍江齊齊哈爾男子包養15歲女生案件依憲無罪辯護意見

一、暴民把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是濫用法律、破壞法治。法律禁止和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是為了保護幼女身體健康,對於14週歲以上的婦女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你可以說他不道德,但不能說不健康,既然沒有涉及不健康那麼也就沒有侵犯法益,沒有侵犯法益就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就不應該入罪。

二、暴民用惡法來維護道德只會釀成更大的不正義。主張用傳播淫穢物品罪、聚眾淫亂罪的人,殊不知比傳播淫穢物品、聚眾淫亂更嚴重的獸交、亂倫、通姦、14週歲以上男性被強姦都不屬於性犯罪,舉重以明輕,既然更重的行為是無罪的,那麼傳播淫穢物品罪和聚眾淫亂罪社會危害性更低(甚至我都不知道這有什麼具體的社會危害性,有誰受到了危害,怎麼的危害),用本身就不合理的惡法強行安插罪名入罪,說白了就相當於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樣就變成以後誰大家看他不爽,就可以針對性的根據某人制定刑法,那麼所有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戴罪之人,這反而是造成更大的不正義。這種莫須有的入罪,這就違反了憲法關於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權利的規定,違憲的法律就應當是無效的,遺憾的是我們至今尚未有獨立的違憲審查機制。

三、暴民普遍對未成年心智雙標。一談未成年犯罪就說未成年心智早熟,具有充分的行為後果判斷能力,要降低刑法入罪年齡。一說未成年性交(不包括14歲以下幼童),就說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具有充分的行為後果判斷能力,所以只要是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一律都要入刑。敢情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是橡皮膠糖,對嫌疑人有利時就是不成熟,對嫌疑人不利時就充分成熟?那到底是依法治國還是依法治你?

四、誅心之論。暴民理屈詞窮之際,就會從動機入手,將認為無罪的人說是動機不純,用聖人標準去要求無罪的人,以此打壓不同的聲音,其實這就是誅心之論。平心而論,世上就沒有人是大公無私的,如果一個人有私心那麼他就是有罪的、就是錯誤的存在,那麼世上的人都是活著浪費空氣,死了浪費土地。我們討論問題必須要就事論事,不能對人不對事,從動機入手,世上再無好人,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五、暴民將個人喜好強加於法律規範之上。有一些支持入罪的人,說不入罪就會破壞秩序,破壞風氣,我想問問到底是破壞什麼秩序?破壞的是什麼風氣?這種破壞有誰受到了損失?又有什麼證據證明一個保守迂腐的社會秩序就一定比包容開明的社會秩序、社會風氣更利於社會的發展?所謂的破壞秩序、破壞風氣都是暴民的藉口,本質上就是認為他們所不喜歡、不接受的行為都是有罪的,都是錯誤的,這個世界上應該以他們的喜好存在,但這種觀點明顯是錯誤的,這個世界上不道德甚至不健康但是合法的事情太多了,比如抽煙、喝酒,比如小賭、搏擊,比如過年過節放煙花爆竹,但為什麼這些明顯不良的社會風氣、社會秩序得以保留?這種直接傷害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難道不比和14歲以上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這種純道德爭議的行為更惡劣嗎?同樣是純道德上的爭議行為,比如像王思聰那樣的土豪左擁右抱,羅志祥多人運動,為什麼民眾又可以容忍,甚至男的不少羨慕嫉妒,女的不少投懷送抱,為什麼我們的社會可以包容?無非就是因為這種秩序和風氣民眾的喜歡普遍接受罷了,由此可見,所謂的破壞秩序、破壞風氣只是暴民用來掩飾自己將個人喜好與法律規範胡攪蠻纏的藉口。

綜上所述,黑龍江齊齊哈爾男子包養15歲女生案件依憲無罪,把一個無罪的行為硬是通過輿論上升到刑事案件,本質上是當今社會的民怨戾氣極深的反映,暴民紛紛要求判刑根本不是出於伸張正義,而是打著伸張正義的名義極力迫害他人來發洩平日生活里的怨氣。這種通過集體輿論審判欺凌個體公民發洩不滿的怨念和惡意,比起齊齊哈爾包養15歲女生的嫌疑人來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又有誰能監督和制約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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