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我还是吵一下吧,增加论坛活跃度。
运动员叛国论
这不是叛国。因为A国运动员参加的是“B国奥运会代表队”。A国奥运会代表队和B国奥运会代表队之间是两个民间组织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涉及国际法意义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涉及国际法意义上人民对国家的效忠关系。
参加一个不具有政府或军队性质的组织,绝对不可能构成叛国。当然,这肯定会让A国丢脸,所以国际奥委会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不然A国人民不爽,明年它就不要从A国收经费了。多来几个案例,他就破产了。
团聚权
你如果说:公民有权利和自己的近亲属在一起,骨肉分离是侵犯人权。
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世界各国都应该规定本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可以自动获得该国的永居权。但显然不是如此,美国公民的外籍配偶不一定能获得绿卡,甚至还可能被美国驻外使馆拒签。
是的,和英国/欧盟相比,美国对人权的保护很差,对人权的侵犯很多。我当年写《法定的傲慢与偏见》的时候就这么说,恭喜您今天终于发现了。
“可以自动获得”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行政法结论是"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不成比例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批准。例如如果这个中国公民自己都养不活自己,批准TA的配偶入境一定会造成社会负担,可以不批准。
“权利”论
因此,我认为应该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有权利享有领事保护,本国公民的外国近亲属不应该有这种权利。
我赞成,不应该在法律里给出这个权利(right)。但是请搞清楚权利和特权(privilege),外国近亲属没有权利要求,不代表中国政府一定不给。中国政府可以行使酌情权批出privilege。
“后果自负”论
人做任何事情都要承担代价。比如一个人投资股票了,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赔钱的代价;一个人出门行走,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可能被车撞死的代价;所以当一个人选择和外国人结婚的时候,那他就应该承担未来可能骨肉分离的代价。
你怎么不说中国人出国的时候就要承担未来可能在国外被弄死的代价?整个领事保护制度都取消不好吗,节省点纳税人的钱。